年产智能家具配件10万套技术改造 年产智能家具配件生产线技术改造招标采购公告(2025)
钜润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年产智能家具配件10万套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项目名称:年产智能家具配件10万套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钜润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字路958号
项目概要:
钜润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成立于2018年12月11日,位于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字路958号,经营范围:智能家居系统的研发、设计、销售;智能家居产品组装;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商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日用玻璃制品制造;日用玻璃制品销售;门窗制造加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出于生产规划的调整,建设单位拟投资387.7万元建设本项目,本项目于租赁星瀚包装(吴江)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建设本项目,建设单位购置国产玻璃平贴生产线、玻璃平贴包覆生产线、输送式自动喷砂线、喷漆线、固化房等设备,对原有生产线进行智能化改造等,对并对公用工程进行适应性改造。技改项目完成后,可以提高产品质量,不新增产能。本项目不涉及生产玻璃。
本项目已于2024年4月22日取得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文件。(项目审批文号:吴开审备[2024]98号;项目代码:2404-320543-89-02-427154)。
本项目主要产品为智能家具配件,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属于“C3351建筑、家具用金属制品制造”行业;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不含电镀工艺,不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类别;本项目工艺流程中含有喷砂工艺,且本项目所属行业无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类别,故本项目属于“三十、金属制品业33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中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德凯认证服务(苏州)有限公司委托我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我司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该项目的有关材料,并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状况、相关规划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工程分析、环境影响识别和影响分析,根据国家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标准,编制了本环境影响报告表。三、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1、废气
喷漆、调漆、固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一套“水帘柜+过滤棉+二级活性炭"进行处理后经一根排气筒DA002排放。
喷砂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脉冲滤筒除尘后无组织排放
涂胶、固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2、废水
本项目排放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苏州市吴江开发区再生水有限公司,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及《关于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发办[2018]77号)附件1限值后排入吴淞江,对地表水环境影响很小。生产用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
3、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各类设备产生的噪声。根据类比调查,设备噪声在70~85dB(A)之间的机械设备的噪声,可采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消声、合理布局等措施,主要噪声源强及治理措施。
4、固废
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日产日清,危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委托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水平优于国内平均水平,在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并按当地环境管理部门下达的排放总量指标进行控制;项目建设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不会改变项目周围地区当前的大气、水、声环境质量的现有功能要求。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使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和实施。从环境保护的角度上来说,拟建项目建设是可行的。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在公示网站内查询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必要时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更多相关补充信息。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周围居住的公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征求公众的主要意见包括当地环境质量现状,对本工程的了解程度,工程建设及运营对工作生活的影响程度,对工程建设的态度以及其他意见和建议。
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也可直接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的联系人,当面反馈意见。
1、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钜润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地址: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字路958号
建设单位联系人:段总建设单位联系方式:18018106151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苏州科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吴江区太湖新城镇吴江亨通数云网智产业园13栋102室 联系人:陈工电话:18018106033电子信箱:szkxhb@163.com
【注】: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公告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自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将为公告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环评全本公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智能家具配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盖章):钜润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〇二四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智能家具配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404-320543-89-02-427154建设单位联系人徐国良联系方式18018106151建设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字路958号地理坐标(东经120度41分9.371秒,北纬31度07分33.773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351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金属制品业66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5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吴开审备〔2024〕98号总投资(万元)387.7万元环保投资(万元)2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5.16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264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1、规划名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批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吴政发[2020]122号)2、规划名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2023年)》于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网站规划情况进行公示,无相关批复及文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1、文件名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查文号:1、苏环审〔2024〕90号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相符性分析规划范围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西部区域(以下简称为规划区),东至苏嘉杭高速—仪塔路—同津大道,南至云龙大道—仁牛湾路,西至开发区边界,北至苏州绕城高速,总面积为48.37平方公里。(1)功能定位苏州南部综合性现代科技新城,产业转型升级产城融合示范区。(2)人口及用地规模人口规模:规划区居住人口规模约为38.0万人。建设用地规模:规划区建设用地规模为42.60平方公里。(3)工业用地规划规划工业用地1125.96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26.43%。规划将规划区内工业用地划分为9个工业组团,用地规划主要以局部调整、填补空地、建设已出让用地为主。①北部片区——庞山湖以北的工业用地,现状用地已基本开发成熟。该区域主要以外资企业为主导、本土企业为外资企业配套为特征。规划以现状整合为主,逐步完善光电子产业链的用地布局。包括3个工业组团:运西北部组团——京杭大运河以西北侧的开发区用地,南至江兴路,工业用地面积4.45平方公里。现状基础:已基本开发成熟,南部用地性质较混杂;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产业发展方向:以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及周边产品为主的光电子产业园区;用地整合:规划拟在整合现状用地的基础上,将南部工业企业调整为居住用地。运东北部组团——京杭大运河以东、苏嘉杭高速公路以西的工业用地,面积2.38平方公里。现状基础:现状工业已形成一定规模;产业发展方向:以电源供应器、电脑配件等电子器件为主的光电子及新材料产业园区;用地整合:规划结合总体布局,将大窑港北侧的现状工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微电子产业园组团——苏嘉杭高速公路以东、江陵路以南、云梨路(吴同公路)以北、同津大道以西的工业用地,面积1.70平方公里。现状基础:现状工业已形成一定规模,主要集中在大窑港北侧,南侧有少量小型企业;产业发展方向:以半导体、集成电路(IC)封装等为主的微电子产业园;用地整合:结合规划总体布局,将大窑港南侧现状工业企业调整为居住用地。②中部片区——云梨路以南、新源路以北区域。现状高速公路以西地区土地基本已建成,高速公路以东、同里工业园以西地区为未开发地区,同里工业园基本已建成。该区域规划以调整控制为主,在保留现状的基础上,控制工业用地的扩张,远景逐步进行用地置换。本片区分为3个工业组团:运东中部组团——京杭大运河以东、大窑港以南、苏嘉杭高速公路以西、学院路以北的工业用地,面积1.15平方公里。现状基础:组团北部云黎路两侧现状已建有部分工业厂区,中部为日资工业园,庞金路两侧现状已建成部分小型工业厂区;产业发展方向:在现状日资工业园基础上,形成以新型电子元器件为主的光电子产业园区;用地整合:结合规划总体布局,将云梨路两侧的现状工业用地调整为商务办公、居住等用地;综合城际轨道的选线,将庞金路中段两侧的工业用地调整为预留的轨道交通站点用地。庞山湖工业组团——苏嘉杭高速公路以东、同津大道以西、庞山湖以南、湖心路以北的工业用地,面积0.81平方公里。现状基础:基本未开发;产业发展方向:电子、模具、电器等;用地整合:将现状临云梨路的升永精密模具至东侧的工业用地,并将现状用地置换为房住用地。同里工业园组团——南大港以西、长乐河以北、大窑港以南、同津大道以东的工业用地,面积1.40平方公里。现状基础:工业用地基本已建满,其间散落着一些农村居民点;产业发展方向:以农产品加工、汽车配件、金属表面加工业为主。用地整合:保留现状工业用地,并引导用地地块划分,有利于远景用地置换。③南部片区——苏嘉杭高速公路以西、新源路以南区域(包括出口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区)。该区域主要以本土企业出口加工生产为特征。现状除了正在建设的出口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区之外,为未开发用地,规划以引导为主,按照项目性质分为3个工业组团:1个中小型企业园:京杭大运河以东、新源路以南、苏嘉杭高速公路以西、云龙路以北的工业用地,面积2.43平方公里。1个民营企业园:京杭大运河以西、新源路以南、云龙西路以北的工业用地,工业用地面积1.84平方公里。现状在芦荡路两侧已形成温州民营工业园,土地大部分已基本出让。产业发展方向在现状温州民营工业园基础上,形成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园。1个服务配套园区:即出口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区,是为全区企业服务配套的园区,用地面积分别为1.03平方公里。(4)公用设施用地规划给水工程规划①水源规划远期规划区用水水源为东太湖,由吴江第一水厂、第二水厂供水。②给水量根据规划用水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计算规划区内用水总量为21.45万立方米/日。③给水管线走向a、保留现状沿环湖路敷设的吴江第一水厂至松陵增压泵站的DN1200毫米的区域供水干管,规划沿仲英大道—东太湖大道路—中山路新建一根DN1200毫米区域供水干管至松陵增压泵站。b、沿云龙大道敷设由吴江第二水厂至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区域供水干管,管径为DN1600毫米。c、沿吴家港西侧—高新路—苏州河路—西环路敷设DN1400毫米区域供水管道,与苏州市区区域供水管道联网,确保吴江供水安全。d、沿笠泽路—苏州河路—江陵西路敷设DN1000毫米供水干管,与开发区运东地区供水干管联网,确保开发区供水安全。e、管径为DN400毫米以上的给水干管沿江陵东路、庞金路、长浜路、云梨路、同津大道、东太湖大道、叶港路、江陵西路、江兴西路、中山北路、九龙路、花港路、交通路、云龙大道、杨中路、庞杨路等布置。f、规划区内给水管网呈环状布置,以确保供水安全,且便于地块用水从多方位开口接入。④给水管线位置a、给水管道在道路下管位以路东侧、南侧为主,一般设在人行道或绿化带下。b、给水管道在人行道下覆土深度不小于0.6米,在车行道下不小于0.7米。(5)污水工程规划a、规划区江兴东路以北地区污水总体排水方向由北向南排入运东污水处理厂;江兴东路以南地区污水经管网收集,由南向北排入运东污水处理厂。b、规划运西北片区瓜泾港以南地区污水总体排水方向为由南向北,沿中山北路、江陵西路污水干管收集向北排入吴江城北污水处理厂;瓜泾港以北、苏州绕城高速公路以南地区污水总体排水方向为由北向南,排入吴江城北污水处理厂。c、规划区运西南片区污水总体排水方向为由北向南,经长安路污水干管排入吴江城南污水处理厂。d、污水管道规划至主干路、次干路级,以主干路为主。污水干管主要布置于江陵东路、江兴东路、庞金路、同津大道、云梨路、山湖西路、湖心西路、庞东路、花港路、中山北路、九龙路、江陵西路、江兴西路、兴中路、长安路、芦荡路、联杨路、云龙大道等。(6)污水处理厂规划区污水经管网收集后进入开发区运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规划扩建运东污水处理厂至规模18.5万立方米/日,用地14公顷,处理后尾水排入吴淞江。扩建现状吴江城北污水处理厂,达到规模8.5万立方米/日,用地8公顷,规划范围内苏州绕城高速公路以南地区污水进入现状吴江城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规划区运西南片区污水进入吴江城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在规划范围南侧,五方港与京杭大运河交汇处西南新建吴江城南污水处理厂,确定规模不低于12万立方米/日,控制用地12公顷。苏州市吴江开发区再生水有限公司位于江兴东路858号,集中处理经济开发区京杭大运河以东地区综合污水,一、二、三期总规模6万m3/d已经建成并且投产运行。四期扩建规模4万m3/d,目前正在建设中。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字路958号,根据《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规划SL-KF-12单元调整》,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范围,属于SL-KF-12单元,根据用地规划图,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用地规划要求,根据建设方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用地现状为工业用地。本项目为年产智能家具配件生产线技术改造,属于[C3351]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行业,与开发区规划的产业定位不违背。本项目已取得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文件(批准文号:吴开审备〔2024〕98号;项目代码:2404-320543-89-02-427154),因此本项目选址符合《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2、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相符性分析(1)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①加强开发区大气污染物监管和监控能力建设开发区制定合理有效的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计划和废气治理设施监察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区内各企业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运行情况及处理效果,并记录备案,及时对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企业提出相应整改要求。②能源结构利用方案开发区规划能源为天然气、电源等清洁能源,今后入区企业因工艺要求确需新增工业炉窑的,均以天然气或轻柴油等清洁燃料为能源,同时应使用低氮燃烧。本区以“西气东输”天然气为主气源,远期以“西气东输”天然气、进口液化天然气、中俄天然气等多气源供气,保证供气安全。③严格控制准入条件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重点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等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发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VOCs排放均采取倍量削减措施。涉及污染物排放监测的计量器具必须依法强制检定或定期校准,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便于检定或校准的设施。④强化工业废气治理区内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密封性能好的生产设备、物料存储容器和输送管道,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有组织排放废气采用先进的治理或回收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废气治理。a.加大有机废气等异味污染物的治理力度b.加大工业烟粉尘治理力度c.加大酸性废气治理力度d.强化天然气锅炉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整治⑤加强施工期、交通扬尘控制⑥加强机动车尾气控制(2)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加强项目管理,实行源头控制①优先引进污染较轻,且易处理的排水项目,严格控制排水量大、污染严重的项目。②对水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在进入开发区时,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水污染物处理达到要求,并实行排污许可制和总量控制。③对于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的企业,首先应改进生产工艺,不用或少用毒性大的重金属;其次是在使用重金属的生产过程中采用更为有效的工艺流程和完善的生产设备,实行科学的生产管理和运行操作,减少重金属的耗用量和随废水的流失量。工业废水接管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应满足三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等级标准,此外由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无法有效出去生产废水的征污染物,按照不影响污水处理厂排放以及不得稀释达标排放原则,此类特征因子出厂排放限值参照《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标准。(3)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①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②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需按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③行驶的机动车辆,应装符合规定的喇叭,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④加强常台高速公路两侧绿化隔离带建设,在常台高速公路经过居民集中区域,沿高速公路两侧规划设置50m绿化隔离带,以减少高速公路对周边居民噪声影响。⑤严格控制公共噪声源强。公共区域,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因需要所使用的音响系统,应控制音量,减轻或消除其对环境的影响,避免噪声干扰正常工作环境现象的发生。(4)固废影响减缓措施①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固体废物发生量。②根据固体废物的特点,对一般工业固废实现全过程管理和无害化处理③生活垃圾全部实施家庭垃圾分类袋装化,根据垃圾的可否再生利用,处理难易程度等特点,由家庭、企业内部事先进行分类装袋。在厂区、办公区设置专用垃圾收集房间和特定集装箱。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后再次分类,可以再生利用的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再生的委托填埋或焚烧。④危险固废由有资质单位统一收集,集中进行安全处置。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字路958号,本项目为年产智能家具配件生产线技术改造,属于[C3351]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行业,符合规划环评中相关行业要求。本项目有机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苏州市吴江开发区再生水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尾水排入吴淞江。本项目所在位置已建有雨水管网,雨水经地表收集后接入雨水管网排入附近水体;本项目通过采取隔声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固废合理处置符合规划环评中污染物排放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要求。3、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表1-1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项目环评批复环评批复要求执行情况符合情况苏环审〔2024〕90号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位于吴江主城区,1993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苏政复〔1993〕56号),批复面积8平方公里。2010年,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办函〔2010〕151号),批复面积3.92平方公里。2005年,《吴江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的批复(苏环管〔2005〕269号),规划面积80平方公里。为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开发区产业定位,2022年你单位组织编制了《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总面积64.43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东至长牵路河—光明路—富家路,南至五方港—龙津路,西至东太湖—京杭大运河—中山南路—花园路,北至苏州绕城高速—吴淞江。规划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等主导产业。《报告书》在梳理开发区发展历程、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和回顾性评价的基础上,分析《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识别《规划》实施的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预测和评价《规划》实施对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及地下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开展碳排放评价、环境风险评价、公众参与等工作,论证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避免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报告书》基础资料较翔实,评价内容较全面,采用的技术路线和方法适当,对主要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结果基本合理,提出的《规划》优化调整建议、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原则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字路958号,属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本项目属于C3351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符合《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符合二、总体上看,开发区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长白荡重要湿地存在空间重叠,紧邻生态保护红线太湖重要湿地(吴江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太湖(吴江区)重要保护区、太湖(吴中区)重要保护区和清水荡重要湿地,开发区水网密集,部分区域位于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区域水环境、生态环境敏感。开发区周边敏感点分布密集,区域臭氧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较大。因此,开发区应依据《报告书》和审查意见,进一步优化《规划》,强化各项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缓《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持续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本项目不涉及符合三(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以生态保护和环//、对《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过程的意见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协调衔接,进一步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和发展规模,降低区域环境风险,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二)严格空间管控,优化空间布局。严格落实生态空间管控要求,长白荡重要湿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区内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开发区内绿地及水域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开发利用。依据《规划》逐步关停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43家企业,吴江俊野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认知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等31家企业于2025年底前退出,金育塑胶电子吴江有限公司、苏州达美益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于2035年底前关停搬迁。引导蓝泰科电子材料(吴江)有限公司和苏州永立涂料工业有限公司2家化工企业于2030年底前完成脱化转型或关闭退出,强化工业企业退出和产业升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严格落实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布局敏感目标。加强区内空间隔离带建设,确保开发区产业布局与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安全相协调。本项目不涉及符合(三)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实施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关于大气、水、土壤、噪声污染防治、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等相关要求,建立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体系,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双管控”。2025年,开发区环境空气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应达到26微克/立方米;大窑港稳定达到Ⅲ类水质标准,江南运河、长牵路河稳定达到IV类水质标准。本项目将严格遵守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符合(四)加强源头治理,协同推进减污降碳。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严格限制与主导产业不相关且排污负荷大的项目入区,执行最严格的废水、废气排放控制要求。强化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高效治理设施建设,落实精细化管控要求。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单位产品水耗、能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清洁生产I级水平。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重点行业依法实施强制性审核,引导其他行业自觉自愿开展审核,不断提高现有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根据国家和地方碳减排、碳达峰行动方案和路径要求,推进开发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等规划本项目属于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行业,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相关要求。符合内容,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五)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运行效能。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建设,确保开发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24年底前建成吴江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2025年底前完成运东污水处理厂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确保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开发区再生水回用率不低于30%。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加强日常监督监管。定期开展开发区污水管网渗漏排查工作,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监督、检查、管理及修复机制。加强开发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应依法依规收集、处理处置,做到“就地分类收集、就近转移处置”。//(六)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开展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底泥等环境要素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结合区域跟踪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开发区开发建设规模和时序进度,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对于企业关闭、搬迁遗留的污染地块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与修复工作。严格落实环境质量监测要求,建立开发区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制度并纳入监控预警体系。探索开展新污染物环境本底调查监测,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指导区内企业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推进区内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自动监测全覆盖;暂不具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条件的企业,应做好委托监测工作。积极推进氟化物污染物排放及水环境质量的监测监控,区内重点涉氟企业雨水、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氟化物自动监控系统并联网。//(七)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原化工集中区范围三级防控体系,确保“小事故不出厂区、大事故不出园区”。加强环境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充足的应急装备物资,提高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完善环境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提升应急实战水平。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督促整改到位,保障区域环境安全。重点关注并督促指导区内化工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构筑“风险单元-管网、应急池-厂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防控涉重金属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将按照要求建立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符合(八)开发区应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设立//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环境管理人员,统一对开发区进行环境监督管理,落实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等工作要求。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修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四、拟进入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规划环评提出的指导意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相关要求,加强与规划环评的联动,重点开展工程分析、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测算、环境风险评价和环保措施的可行性论证等工作,重点关注应急体系建设、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强化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和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规划环评中协调性分析、环境现状调查、污染源调查等符合要求的资料可供建设项目环评共享,项目环评相应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简化。本项目将按照要求结合规划环评提出的指导意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相关要求。符合4、与《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2024年01月03日公示草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字路958号,根据《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本项目位于城镇集中建设区,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因此本项目选址符合“三区三线”划定要求。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①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苏州市吴江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苏自然资函[2023]136号),项目附近相关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见表1-1。表1-1项目附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km2)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总面积方位/距离(km)太湖(吴江区)重要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无分为两部分:湖体和湖岸。湖体为吴江区内太湖水体(不包括庙港饮用水源保护区)。湖岸部分为(除太湖新城外)沿湖岸5公里范围(不包括太浦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松陵镇和七都镇部分镇区),太湖新城(吴江区)太湖沿湖岸大堤1公里陆域范围无180.80180.80西北约7.3长白荡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无长白荡水体范围无1.231.23东南约3.8石头潭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无石头潭水体范围无2.732.73东南约5.1沐庄湖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无沐庄湖水体范围无2.112.11东北约8.6太湖国家级风景名胜自然与人文景无东面以苏同黎公路、屯浦塘为界,南面以松厍无18.9618.96东北约4.8其他符合性分析区同里(吴江区、吴中区)景区观保护公路为界,西面以云梨路、上元港、大庙路、未名一路为界,北面以未名三路、洋湖西侧200米、洋湖北侧为界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为东南方位的长白荡重要湿地,距离约3.8km,因此,本项目不在《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苏州市吴江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苏自然资函[2023]136号)所列生态空间保护区域范围内。②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项目附近相关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名录见表1-2。表1-2项目附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生态保护红线名称类型地理位置区域面积(km2)方位/距离(km)江苏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江苏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总体规划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9.00东北约10.4太湖重要湿地(吴江区)重要湖泊湿地太湖湖体水域72.43西南约9.0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为东北方位的太湖重要湿地(吴江区),距离约9.0km,因此,本项目不在《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所列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综上所述,本项目不属于限制开发区域及禁止开发区域,项目建设不占用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符合相关要求。生态红线图见附图。(2)环境质量底线大气环境:根据苏州市《2023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苏州市区环境空气中PM2.5平均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PM10平均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SO2平均浓度为8微克/立方米,NO2平均浓度为28微克/立方米,CO评价值(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为1微克/立方米;O3评价值(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的第90百分位数浓度)为172微克/立方米。与2022年同期相比,PM2.5浓度上升7.1%,PM10浓度上升18.2%,SO2浓度上升33.3%,NO2浓度下降12%,CO评价值持平,O3评价值上持平。对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项目所在区NOx、PM2.5、PM10、SO2和CO浓度达标,项目所在区O3超标,为不达标区,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制定《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2019-2024年)》,届时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将有所改善。本项目为智能家具配件生产,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等气体经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DA002有组织排放。本项目废气经上述处理后达标后排放,对周围大气环境没有影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水环境:根据《2023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纳入"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30个断面中,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93.3%,同比上升6.6个百分点;未达Ⅲ类的2个断面为IV类(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53.3%,同比上升3.3个百分点,Ⅱ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一。2023年,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质量考核的80个地表水断面(含国考断面)中,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95%,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未达Ⅲ类的4个断面为IV类(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66.3%,与上年持平,Ⅱ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一。综上所述项目区域水环境质量现状良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入苏州市吴江开发区再生水有限公司处理,尾水处理达标后排放至吴淞江。建成后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声环境:根据澄铭环境检测(苏州)有限公司声环境现状监测结果,本项目四周厂界噪声现状监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本项目建成后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废气排放经过处理后与噪声均可达标,固废合理处置,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项目用水由当地的自来水部门供给,用电来自当地供电网,本项目的用水、用电不会对自来水厂和供电单位产生负担。本项目选址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字路958号,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用地规划。因此本项目不会超出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表1-3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表序号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是否属于1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中禁止或许可事项。不属于2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3属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中规定的位于生态空间管控区以及管控区内与保护主导生态功能无关的开发建设项目、位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内禁止从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属于4属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中规定的位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属于5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条款中的禁止类项目。不属于6《苏州市吴江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特别管理措施(试行)》中规定的区域发展限制性规定、建设项目限制性规定(禁止类、限制类)及各区镇区域禁止和限制类项目。不属于7国家、江苏省明确规定不得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属于表1-4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类别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产业准入主导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本项目属于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相符优先引入1、优先引入江苏省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2、优先引入开发区产业链补链、延链、强链项目。3、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优先引入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材料的项目。本项目属于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相符4、生物医药产业:优先引入医药生物技术、新型医疗器械、大健康服务项目。5、电子信息产业:优先引入电子元器件制造。禁止引入1、禁止引入与国家、地方现行产业政策相冲突的项目、《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中禁止的项目。2、禁止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3、禁止引进涉及2-甲基异茨醇、土臭素的项目。4、生物医药产业禁止建设化学合成工序的生物医药项目。5、物流产业禁止建设公用危险化学品的仓储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限制引入1、限制引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项目。2、限制引入危险废物产量大、规划区域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无法在设区市平衡解决的项目。不涉及。相符空间布局约束1、严格落实《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要求,生态管控区域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号)相应管控要求。本项目将按要求严格落实相应管控要求。相符2、区内规划水域和防护绿地作为生态空间重点保护,限制开发和占用。不涉及。相符3、为了生产、生活与生态空间协调发展,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成果,对本次规划开发建设空间提出如下管控建议:(1)生产与生活传统产业园西侧、东北部及区内紧邻现状居住区的区域建议执行以下要求:工业用地优先引入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项目,限制引进排放异味、有毒有害、“三致”物质的建设项目,限制引进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为高度危害及极高度危害级别的项目,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之间应根据项目环评要求设立相应的卫生防护距离或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生态缓冲隔离带,减少工业企业生产对周边居住区的影响,避免出现工业污染扰民现象。(2)生产与生态①运东产业园为切实保护太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同里景区的生态环境,运东产业园严格控制引进对风景名胜区保护不利本项目将按照要求执行。相符的项目。②运西产业园运西产业园范围涉及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应按照本次规划逐渐压缩工业用地规模,加快完成“退二进三”,严格落实《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管控要求。③智能装备产业园智能装备产业园东南部紧邻生态管控区长白荡重要湿地,应尽量控制周边工业项目类型,尽量布置不产生工业废水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确保区域开发符合长白荡重要湿地的管控要求。(3)生产与农业开发区内有基本农田约1965亩,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1、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江南运河、吴淞江(吴淞江苏州工业、农业用水区)水环境质量达《地表水环境环境质量》IV类水标准;吴淞江(瓜泾港吴江工业、农业用水区)水环境质量达《地表水环境环境质量》Ⅲ类类水标准;土壤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筛选值中的第一类、第二类用地标准。本项目将按要求实施总量控制制度,不会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相符2、污染物控制:(1)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近期:二氧化硫排放量155.198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486.453吨/年,烟粉尘排放量172.175吨/年,VOCs污染物排放量258.807吨/年。排放总远期:二氧化硫排放量155.198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量486.454吨/年,烟粉尘排放量171.078吨/年,VOCs排放量256.245吨/年。(2)水污染物排放量本项目将按要求实施总量控近期:废水排放量2730.02万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制制度,不会量923.38吨/年,氨氮排放量87.12吨年,总氮排放量突破生态环境283.44吨/年,总磷排放量9.23吨/年。承载力。远期:废水排放量2858.26万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961.53吨/年,氨氮排放量90.95吨年,总氮排放量296.23吨/年,总磷排放量9.62吨/年。(3)固废近期:一般工业固废147900吨/年、危险废物23450吨/年。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委外合法安全处置。远期:一般工业固废140040吨/年、危险废物21970吨/年。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委外合法安全处置。相符(4)碳排放量近期碳排放量2698263.12吨CO₂/年,远期碳排放量2687479.49吨CO₂/年。环境风险防控1、开发区应建立“企业-公共管网-区内水体”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明确污染物截污导流收集系统、应急池、雨水污水管网分区闸控等设施和区内河道应急封堵拦截措施;建立完善环境应急管理制度,配备应急处置人员和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物资,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开展培训和演练。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将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的应急设施搭建。相符2、建立区域监测预警系统,实行联防联控。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并根据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将按照要求完成应急预案编制。相符3、加强布局管控。开发区内部的功能布局应充分考虑风险源对区内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储罐区、危废仓库应远离村镇集中区、区内人群集聚的办公楼、周边村庄及河流,且应在规划区的下风向布局,以减少环境影响;区内不同企业风险源之间应远离,防止其中某一风险源发生风险事故引起其他风险源爆发带来的连锁反应,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范围。本项目将按照要求加强布局管控。相符4、加强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管理工作。对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内关闭搬迁、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使用权人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本项目将按照要求实施风险管控。相符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水资源利用总量3860万吨/年,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5.8立方米/万元,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2、土地资源可利用面积6442.74公顷,建设用地面积5739.55公顷,工业用地面积2196.79公顷。//3、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0.12吨标煤/万元。//4、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单位产品水耗、能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清洁生产I级水平。//(5)“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字路958号,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本项目属于长江流域及太湖流域;本项目所在地属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照《关于印发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附件2,本项目位于属于重点管控单元。项目与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见表1-4,与苏州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见表1-5,与苏州市重点保护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见表1-6。表1-5与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长江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不涉及符合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勒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生态管控区域和永久基本农田。符合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本项目不涉及此类项目。符合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不涉及符合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不涉及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本项目所在区域已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符合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市政管网由苏州市吴江开发区再生水有限公司处理后,排放至吴淞江。不在长江设置排污口。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本项目属于智能家具配件的制造,不涉及上述行业。符合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饮用水源,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市政管网由苏州市吴江开发区再生水有限公司处理后,排放至吴淞江。不涉及污染饮用水源的途径。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到2020年长江干支流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国家要求。不涉及不涉及太湖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本项目西北侧距离太湖约8.77km,项目周边不涉及入湖河道,所以本项目为太湖三级保护区,且本项目不涉及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符合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本项目所在地属于太湖三级保护区,且不属于禁止的建设项目。符合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所在地属于太湖三级保护区。且本项目属于智能家具配件的制造项目,不属于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不新建排污口。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项目属于智能家具配件的制造,不属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不涉及符合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不涉及符合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涉及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太湖流域加强水资源配置与调度,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不涉及符合2、2020年底前,太湖流域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不涉及符合表1-6与苏州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苏州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严格执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附件3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空间布局约束”的相关要求。本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空间布局约束”的相关要求。相符2、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市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生态管控区域及生态红线,不会影响其生态主导功能。相符3、严格执行《苏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府〔2016〕60号)、《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府〔2014〕81号)、《苏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府〔2017〕102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意见》(苏委发〔2019〕17号)、《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委发〔2017〕13号)、《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13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府办〔2017〕108号)、《苏州市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十二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苏委发〔2018〕6号)等文件要求。全市太湖、阳澄湖保护区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本项目将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相符4、根据《苏州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2018-2020年)》及《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意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城市建成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提升开发利用区岸线使用效率,合理安排沿江工业和港口岸线、过江通道岸线、取排水口岸线;控制工贸和港口企业无序占用岸线,推进公共码头建设;推动既有危化品码头分类整合,逐步实施功能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危化品码头、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严控危化品码头建设不涉及相符5、禁止引进列入《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淘汰类的产业。本项目不属于相关文件中淘汰类产业。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本项目将按要求实施总量控制制度,不会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相符2、2020年苏州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不得超过5.77万t/a、1.15万t/a、2.97万t/a、0.23万t/a、12.06万t/a、15.90万t/a、6.36万t/a。2025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省定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向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平衡。相符3、严格新建项目总量前置审批,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按相关要求等量或减量替代。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向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平衡。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严格执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附件3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本项目将按要求严格执行。相符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本项目所在地周边不涉及饮用水源,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市政管网由苏州市吴江开发区再生水有限公司相符处理后,排放至吴淞江。不涉及污染饮用水源的途径。3、落实《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县级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待本项目建成后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2020年苏州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63.26亿m3。不涉及相符2、2020年苏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86万hm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86万hm2。不涉及相符3、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不涉及相符表1-7与苏州市重点保护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苏州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引进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淘汰类的产业;禁止引进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本项目不属于相关文件中列出的淘汰类及禁止类项目。相符2、禁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要求的项目。本项目符合区镇相关规划,满足相关产业点位。相符3、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条例》要求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4、严格执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本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阳澄湖水体,无需执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中相关管控要求。相符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本项目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符6、禁止引进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排放均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相符2、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本项目所在区域已实行总量相符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控制制度。环境风险防控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待本项目建成后将按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Ⅲ类”(严格),具体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4、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本项目生产时使用的能源仅为电能,不涉及其他高污染燃料。相符2、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智能家具配件的制造项目,本项目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如下:表1-8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序号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是否属于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中禁止或许可事项。不属于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不属于3《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本)》中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不属于4《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附件三)中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不属于综上所述,本项目不属于产业政策中“禁止”、“限制”、“淘汰”的类别。3、长江保护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表1-9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内容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二、区域活动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不涉及符合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不涉及符合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不涉及符合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不涉及符合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不涉及符合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属于智能家具配件的制造项目,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本项目不在高污染项目清单内。符合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不涉及符合禁止在化工集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不涉及符合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不涉及符合三、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涉及符合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不涉及符合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不涉及符合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不涉及符合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不涉及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不涉及符合4、太湖保护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太湖流域,西北侧距离太湖约8.77km,项目周边不涉及入湖河道,对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故本项目所在位置属于太湖三级保护区,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相符性分析见表1-9。表1-10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序号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情况第十六条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本项目已按要求进行申报进行影响评价报告表,本项目不涉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放口的项目。符合在太湖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的意见。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第十九条除污染治理项目外,对太湖流域下列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已经受理的暂停作出审批决定:(一)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涉及符合(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不涉及符合(三)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不涉及符合(四)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不涉及符合(五)未按计划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不涉及符合(六)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要求的;不涉及符合(七)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涉及符合(八)存在其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涉及符合第三十五条对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化工、医药、冶金、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企业,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关闭、淘汰。不涉及符合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它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符合(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不涉及符合(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不涉及符合(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不涉及符合(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不涉及符合(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不涉及符合(七)围湖造地;不涉及符合(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不涉及符合(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不涉及符合本项目属于太湖流域,西北侧距离太湖约8.77km,项目周边不涉及入湖河道,对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故本项目所在位置属于太湖三级保护区,属于太湖三级保护区,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11。表1-11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性编号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情况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本项目不涉及不符合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符合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m上溯至5万m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m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本项目属于智能家具配件的制造项目,不涉及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符合(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不涉及符合(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不涉及符合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10000m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m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m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m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不涉及符合(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不涉及符合(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不涉及符合(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不涉及符合(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涉及符合5、与《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2024年本)》(苏发改产业[2024]12号)相符性分析对照《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2024年本)》(苏发改产业[2024]12号),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2024年本)》要求。太湖流域限制类目录相符性分析见表1-17,太湖流域淘汰类目录相符性相符性分析见表1-18,太湖流域禁止类目录相符性相符性分析见表1-19。表1-17限制类产业产品目录序号内容依据相符性第一类限制类一、石化化工11000万吨/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相符210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酚胺、乙烯法相符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310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5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相符4纯碱(井下循环制碱除外)、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的电子级硫酸除外)、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氢氧化钾生产装置。相符5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氮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相符6黄磷、氰化钠,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于法氟化铝及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品石生产装置。相符7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相符8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以煤焦油、重质苯为主要溶剂的沥青防腐涂料、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相符9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列鼓励类及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除外)。相符10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三氯甲烷配套处置设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其余为淘汰类)、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特定豁免用途的六溴环十二烷(其余为淘汰相符类)生产装置。11斜交轮胎和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5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硫酚,橡胶促进剂一硫化四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甲基秋兰姆(TMTM)、二硫化四甲基(TMTD)、二苯胍(DPG)生产装置。秋兰姆相符12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胺苯磺隆、甲磺隆、五氯酚(钠)等)生产装置。相符13草甘膦、毒死蜱、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相符二、烟草14烟草制品加工项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子烟管理办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相符表1-18淘汰类产业产品目录序号内容依据相符性第二类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一)、石化化工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上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相符2乙炔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作为废盐综合利用的可以保留),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相符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3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相符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4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5000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5000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相符5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3000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相符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相符7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相符8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相符9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涂料(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相符10敞开式无废气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胶粘剂、涂料、油墨生产装置。相符11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相符(二)其他12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化工、医药、冶金、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项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1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制革、酒精、淀粉、酿造等排放水污染物且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现有生产项目。相符二、落后产品14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甲苯、二甲苯等苯类溶剂为主的0/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相符15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相符16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相符17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相符18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相符19高毒高风险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肿、福美甲肿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化苦、三氯杀螨醇、威菌相符磷、内吸磷、氯唑磷、氯磺隆。20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的产品:氯月、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硫丹、氟虫胺、十氯酮、a-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多氯联苯、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特定豁免用途为限制类)、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为限制类)。相符表1-19禁止类产业产品目录序号内容依据相符性第三类禁止类一、农林牧渔业1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养殖范围外从事网围、网箱养殖(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2扩大水产养殖规模(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相符3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相符二、石化化工4新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5新建、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列鼓励类及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除外,作为企业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除外)。《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相符6新增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相符7新建《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剧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品生产项目。相符8新增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生产企业。相符三、医药9新建、扩建医药生产项目(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四、其他10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11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相符内)。12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相符13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相符相符性相符管控分区管控分区划定国土空间准入本项目情况滨河生态空间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外,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范围内的区域。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新增集中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实行正面清单管理。除以下建设项目外禁止准入:(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本项目距离西侧京杭大运河约1.4km,不属于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范围内的区域。(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水文、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取(供)水、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纳入国家、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6、与《大运河苏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苏府规字[2022]8号)相符性分析表1-20析(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建成区建成区是指核心监控区范围内(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范围),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区域和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建设区。建成区内,按老城改造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进行分别管控。其中老城改造区域为建成区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域、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范围;一般控制区域为建成区内除老城改造区域以外的区域。(一)建成区内,严禁实施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和管制要求的建设项目。本项目西侧距离京杭大运河约1.4km,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对本项目所在位置进行判定,判定内容:“该项目位于已批复的(苏自然资函[2022]1260号)《苏州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中表述的建成区范围内”,故本项目所在位置属于大运河核心监控区中的建成区,本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和管制要求,故本项目不违背《苏州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相关要求。相符(二)老城改造区域内,应有序实施城市更新,提升公共服务配套水平和人居环境质量,加强规划管控,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与城镇建设发展之间的关系,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的工商业、商务办公、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用地。(三)一般控制区域内,在符合产业政策和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强化管控。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是指核心监控区内除滨河生态空间及建成区以外的区域。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一)非建成区内,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本项目所在位置属于大运河核心监控区中的建成区。相符(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六)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发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7、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浙环函[2022]260号)相符性分析表1-11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浙环函[2022]260号)相符性分析序号准入条件本项目建设情况符合情况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和建设损害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功能、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和项目。结构性生态空间内禁止对主导生态功能产生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在生态红线内。符合2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国家、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禁捕期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和垂钓。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淀山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大莲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嘉善县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内,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禁止开展破坏其生态功能的活动。本项目不涉及捕捞和垂钓。符合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太湖(吴江区)重要湿地、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吴江震泽省级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林地、河流等生态空间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禁止建设或开展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建设或开展的项目或活动。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且不在太湖(吴江区)重要湿地、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吴江震泽省级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对确实无法避让、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线性交通设施、水利设施项目以及保障城市安全的工程项目,应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并依法依规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本项目不涉及水源防护区。符合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岸线。符合6禁止未经同意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现有化工企业依法逐步淘汰搬迁。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上述项目。符合7除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外,大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本项目不在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内。符合8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码头及石化和煤化工。符合9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执行。本项目属于智能家具配件的制造项目,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本项目不在高污染项目清单内。符合10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禁止煤炭、重汕、渣汕、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除电站锅炉、钢铁冶炼窑炉以外)。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设施。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热电行业以外)。本项目不属于产能置换行业,也不属于高耗能行业,本项目使用电能,不使用煤炭、重汕、渣汕、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符合11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但不包括《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三种情形。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本项目不取用地下水。符合8、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其管控要求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执行。表1-22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规定控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1.1VOCS物料储存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5.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5.1.3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5.2条规定。5.1.4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本项目含VOCS物料为水性漆、UV胶、热熔胶,均储存于密闭的包装瓶中,存放于密闭仓库。相符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1.1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本项目含VOCs物料储存于密闭容器中,在转移和输送过程中,均处于密闭容器相符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6.2.1装载方式: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应小于200mm。中。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7.2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7.2.1VOCS含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处理系统,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a)调配(混合、搅拌等);b)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抹布等);c)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d)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f)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g)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本项目涉及的含VOCs物料中UV胶、热熔胶、水性漆使用时均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符合10.3.2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本项目设置二级活VOCS排放控制要求于80%;对于重点地性炭(处理效率区,收集的废气中90%)处理VOCs。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符合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污染物监测要求12.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企业已制定环境监测计划,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根据技术进行监测。符合9、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相符性分析表1-23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相符性分析指导意见中与本项目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约束(一)深入实施“三线一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在“两高”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中的应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三线一单”地市落地细化及后续更新调整时,应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深化“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承接钢铁、电解铝等产业转移地区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作为硬约束。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根据前文分析,本项目满足“三线一单”要求。符合(二)强化规划环评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审查涉“两高”行业的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环评,特别对为上马“两高”项目而修编的规划,在环评审查中应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规划环评应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煤电能源基地、现代煤化工示范区、石化产业基地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适时优化调整规划。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符合二、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符合二、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符合(四)落实区域削减要求。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内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符合(五)合理划分事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基层“两高”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对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不属于“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符合10、与《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4年版)相符性分析对照《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4年版)中的行业及内容,本项目为敏感元件及传感器制造行业,不属于“两高”行业。11、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分析表1-16与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分析相关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一)明确替代要求,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附件1)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3130家企业(附件2)本项目建设单位不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实施替代的企业要使用符合《低挥发属于需分阶段推进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38597-2020)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清洁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油墨原料替代工作的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3130家企业名单中(GB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油墨产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相符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符合《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黏剂产品。若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相关材料、油墨、清洗剂、胶黏剂等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二)严格准入条件,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2021年起,全省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VOCs含量限值要求,省内市场上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执行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本项目涉及清洗剂使用,本项目所用清洗剂为有机溶剂清洗剂,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中相关要求相符(三)强化排查整治,各地在推动3130家企业实施源头替代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涉及VOCs重点行业进行排查、再梳理,督促企业建立涂料等原辅料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本项目不在源头替代企业清单内,项目建成后企业将建立原辅料台账相符12、与《深人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相符性分析《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要求提出:三、推进重点工程:统筹大气污染防治与“双碳”目标要求,开展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将标志性战役任务措施与降碳措施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优化调整产业、能源、运输结构,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物和碳排放。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开展分散、低效煤炭综合治理。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提高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低碳水平。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制药、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加强VOCs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治理;持续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出台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开展低效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工程。严把治理工程质量,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对工程质量低劣、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环保公司和运维机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统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安全防范工作。相符性分析:本项目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大气污染物排放,通过加强源头、过程、末端进行全流程治理,可符合文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13、其他规定相符性分析表1-16与其他规定相符性分析序号文件名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情况1《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各地要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含兰炭)、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并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治。本项目属于智能家具配件的制造项目,不涉及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的使用,本项目在喷漆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采用水帘+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2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2020年7月1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京津冀地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须满足《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督促生产企业提前做好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木器、车辆、建筑用外墙、工业防护涂料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实施准备工作,在标准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换,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提前实施。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低VOCs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引导将使用低VOCs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涉及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符合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各地要加大标准生效时间、涉及行业及控制要求等宣贯力度,通过现场指导、组织培训、新媒体信息推送、发放明白纸等多种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对照标准要求开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对达不到要求的加快整改。指导企业制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规程,细化到具体工序和生产环节,以及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生产。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7月15日前集中清运一次,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置单位在贮存、清洗、破碎等环节应按要求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高VOCs含量废水的集输、储存和处理环节,应加盖密闭。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全面梳理建立台账,6-9月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开展LDAR工作,加强备用泵、在用泵、调节阀、搅拌器、开口管线等检测工作,强化质量控制;要将VOCs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计划中。本项目属于智能家具配件的制造项目,不涉及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的使用,本项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符合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本项目属于智能家具配件的制造项目,不涉及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的使用,本项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收集处理3号)代。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加快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加强政策引导。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后达标排放。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属于智能家具配件的制造项目,不涉及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的使用,本项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涂胶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90%)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处理效率90%)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喷砂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收集效率98%)经脉冲系统除尘器(处理效率95%)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经密闭收集(收集符合效率90%)经水帘柜+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效率90%)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强化源头控制,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重点区域汽车制造底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乘用车中涂、色漆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或水性涂料,加快客车、货车等中涂、色漆改造。钢制集装箱制造在箱内、箱外、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在确保防腐蚀功能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特种集装箱采用水性涂料。木质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辐射固化、粉末等涂料和水性胶粘剂;金属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粉末涂料;软体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胶粘剂。工程机械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粉末和高固体分涂料。电子产品制造推广使用粉末、水性、辐射固化等涂料。本项涉及涂料为水性漆。符合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本项目生产过程仅用电作为能源,不涉及煤炭的使用。符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本项目不涉及VOCs型的原辅料。符合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涉及煤炭的使用。符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年产智能家具配件10万套技术改造 年产智能家具配件生产线技术改造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