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PVC装饰膜搬建招标采购公告(2025)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受理日期
环评文件链接
1
年产25000万平方米新型PVC装饰膜搬建项目
海宁市黄湾镇枕江路北侧、仙侠路西侧
浙江博氏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宏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4.14
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5年4月14日
联系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联系电话:0573-87289023
通讯地址: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投资项目区窗口; 邮编:314400
公众可通过来函、来电、来人或其他方式等,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相关附件:报告书(表)全文浙江博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5000万平方米新型PVC装饰膜搬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25000方米新型PVC装饰膜搬建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浙江博氏新材料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打印编号:1744262352000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项目编号71lae建设项目名称年产25000万平方米新型PVC装饰膜搬建项目建设项目类别20-039印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一、建设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博氏村料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签章)主要负责人(签字)直接负资的主管人员(签字)二、编制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浙红宏洁保料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编制人员情况1编制主持人姓名职业资信用编号字丁是辉2016035330350000003512330172B0031982主要编制人员姓名主要编写内容信用编号孙亮编制全文B052244丁层辉审核BH003198凌昌健审定P044107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六、结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25000万平方米新型PVC装饰膜搬建项目项目代码2402-330481-04-01-807129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枕江路北侧、仙侠路西侧地理坐标东经120度48分3.221秒,北纬30度19分30.835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塑料薄膜制造C2921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39、印刷231——其他(激光印刷除外;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除外)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备案部门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备案文号无总投资(万元)21557环保投资(万元)308环保投资占比(%)1.4施工工期1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面积(m2)33492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表1-1专项评价设置判定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本项目情况是否需设置专项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本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存在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但本项目不涉及上述废气否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本项目排放的废水达标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否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本项目相关物质存储量均未超过临界量否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不涉及否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否规划情况规划文件名称: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审批机关:/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意见的函,浙环函[2019]132号补充文件:海宁尖山新区规划环评“六张清单”修订稿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简述(1)地理位置及规划范围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位于海宁黄湾镇境内南部,地处海宁市域东南,东距上海100公里,西离杭州60公里,与海宁市区相距约20公里。黄湾镇(尖山新区)北靠袁花镇和丁桥镇,东接海盐县澉浦镇,南与杭州市萧山区、绍兴市上虞区隔江相望。本项目图1本项目所在区域用地规划图幼老农中塘治江路潮高尔夫球场利凤路5体一江路美紫薇春910kV尖洋凤申海海宝路丰美泉凰侠幼老农塘高尔夫球场中利治江路潮凤5美紫薇春路910kV尖洋凤申海海宝体一江路丰美泉凰路侠整个工程分为两期,其中:一期工程:包括97围区、99围区和01围区。97围区始于1997年,经过3年多艰苦奋斗,围成2万亩土地;01围区2001年开工,2002年完工,历时一年,共围垦土地2万余亩。二期工程:即尖山围垦区的05工程部分,围垦土地2万余亩,已全部完成。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四至范围为:东接海盐县澉浦镇,南侧和西侧紧邻杭州湾,东北至钱塘江路,西北靠大尖山、小尖山,总占地面积42.07平方公里。(2)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6~2030年。(3)规划总体目标与定位尖山新区性质定位:海宁城市副中心和钱江门户,总部商务基地,以新兴制造业为主导、兼具休闲旅游功能的生态型滨江新城。发展目标定位:“一城三地”,即生态新城、经济重地、生态福地、休闲胜地。(3)总体规划功能结构规划形成“一心两轴四片区”的功能结构。“一心”:公共服务中心,重点发展商贸商务服务业、文化娱乐、生态休闲等功能,承担新城主要的现代服务业功能,起到组织核心的作用;“两轴”:杭州湾大道发展轴、新城路发展轴;“四片区”:生态休闲片区、居住生活片区、总部基地片区和产业功能片区。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尖山新区工业园区内,主要从事PVC装饰膜生产,属于印刷制品业、塑料制品业,产生的废气经相关处理后对大气环境影响小,产生的废水经相关处理后达标纳入市政污水管网,产生的噪声经相关减振降噪措施后达标排放,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不属于该片区禁止准入的项目,本项目已在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符合《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要求。2、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海宁尖山新区规划环评“六张清单”修订稿简述(1)规划环评“六张清单”修改稿简述表1-2环境准入清单(“六张清单”修订后的环境准入清单)区域分类行业清单/工艺清单/产品清单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ZH33048120003海宁市黄湾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尖山新区禁止准入类产业禁止新增钢铁、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本项目属于印刷制品业、塑料制品业,不属于上述禁止准入的行业/限制准入类产业严格限制新、扩建医药、印染、化纤、合成革、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和橡胶等涉VOCs重污染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本项目属于印刷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属于限制准入项目,位于尖山新区工业园区内,经相关部门准入后已在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且印刷全部采用水性油墨进行印刷已准入其他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实施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项目已在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符合所有改、扩建耗煤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新增燃煤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管理要求,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本项目使用电能、天然气,不使用煤炭符合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本项目周边主要为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有明显间隔符合(2)规划环评结论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以机械五金、塑料制品、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沙发家具产业为主,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战略性产业迅速崛起的产业发展新格局,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链条逐步延伸,集聚效应日益明显。本次规划将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定位为海宁城市副中心和钱江门户,以新兴制造业为主导、兼具休闲旅游功能的生态型滨江新城,符合国家、浙江省、嘉兴市和海宁市总体发展战略要求,也与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宁城市总体规划、海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宁市环境功能区划等上位规划相一致,与海宁市黄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浙江省南北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同位规划相协调。本次规划土地资源、水资源和能源供应能够得到保障;环境容量存在一定短板,通过区域削减可以满足环境质量底线和污染排放总量要求。规划实施后对重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总体不大。立足于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承载,本次规划确定的规划定位、发展目标和产业规划结构较为合理;规划布局总体合理,但区块部分需要进一步优化,减少工业生产对居住区的影响;在现有环境风险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进一步完善尖山新区的风险事故防范及应急预案系统。本次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探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方案及今后发展过程中的优化方案及优化建议。通过园区布局调整,加强产业入区过程控制,进一步科学招商,提高园区准入门槛,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建议,强化环境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污染风险防范,则本规划的实施从环保上讲是可行的。(3)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表1-3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优化功能布局和产业结构。尖山新区规划应加强与海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的衔接,并根据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综合整治的相关要求,进行统筹协调和优化发展。调整开发区内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用地类型,在土地利用性质未转换、上位规划未调整及规划修编未获批前,仍按原相关要求进行开发管理。严格控制现状及规划居住用地、文教用地附近的用地类型,特别须注意尖山高尔夫球场南侧和东侧的规划居住用地与工业用地紧邻,应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优化功能定位,通过调整工业企业车间布局,合理设置隔离带或缓冲区,提出有效的污染防治对策,以进一步减轻企业产生的环境影响。同时,开发区在后续规划实施过程中应结合嘉兴市、海宁市的产业提升需求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协调并实施差异化发展,严格控制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高新技术改造,提高入区企业的规模和质量本项目位于尖山新区规划环评范围内,所占用地已规划为工业用地,项目周边主要为工业企业,本项目产生的COD、NH3-N、VOC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制度,产生的废气、废水经相关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采取相应减振降噪措施后噪声排放符合相关要求,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理符合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污水依托尖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应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和区域污水管网建设,提高废水收集率,优化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去向,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在污水处理能力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应限制该区域的发展进度和规模,限制高耗水企业入区。开发区应加快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并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开发区应根据需求,统筹协调区域内危废处置项目建设,确保区域内危废处置率达到100%本项目产生的喷淋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标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送入尖山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钱塘江,本项目所使用的能源为电能、天然气,不涉及煤炭使用符合加强重点污染物的排放管控。开发区应对重点污染物进行严格管控,入区项目应与现有省市县综合整治要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转符合求相结合,通过源头控制、末端治理与布局优化等措施积极推进现有企业废气综合治理,有效控制各类废气的排放总量。开发区内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依法进行申报登记,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实施全过程监管移联单制度,依法进行申报登记,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开发区应结合相应基础设施实施进度,优化区块的开发时序、定位、规模、布局,并按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等要求严把企业准入关,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开发区应对现有污染较重的行业形成重污染企业、重污染工艺退出机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提升工艺技术与装备水平的清洁化改造要求,对高能耗、高水耗、废气排放企业进行严格管控。鼓励引进节水型企业,加大中水回用力度,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总量,逐步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已在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主要从事PVC装饰膜生产,不属于高耗能、高耗水企业,产生的废气经相关处理后可达标排放符合完善开发区日常环境管理制度。开发区应全面排查梳理区域内现有企业存在的环保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同时,开发区应建立环境事故风险管控和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响应的区域联动机制,并定期开展演练,杜绝和降低环境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开发区应建立环境监管体系,设立污染物达标排放在线监测,对区域内的水环境、大气环境等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测,确保区域内环境功能区质量本项目为迁建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在采取相关措施后均可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理,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开发区内所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遵循《报告书》主要结论和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需特别注意环境基础设施支撑、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及与环境功能区相符性等问题,强化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的落实。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的建设项目,可结合环境管理的要求,简化项目环评内容本项目严格遵循规划环评中提出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符合规划环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枕江路北侧、仙侠路西侧,位于尖山新区规划环评范围内,主要从事PVC装饰膜生产,属于印刷制品业、塑料制品业,不属于规划环评所禁止,属于限制准入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准入已在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本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经处理后均达标排放,本项目噪声经相关减振降噪措施后达标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按要求处置,并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使用水性油墨,采用水性印刷工艺,搬迁后不新增水性油墨用量,产生的VOCs总量控制在已取得的VOCs总量内,不新增VOCs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审查意见及海宁尖山新区规划环评“六张清单”修订稿中的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符合性分析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嘉环发〔2024〕39号),本项目与《嘉兴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符合性分析如下:表1-4《嘉兴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符合性分析三线一单有关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求,将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以及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生态极敏感区统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全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525.05平方千米,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63.15平方千米,海洋生态保护红线461.90平方千米本项目不在生态环保红线范围内符合环境质量底线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目标到2025年,全域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嘉兴市区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3%以上,市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7微克/立方米以下,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中度污染天气,巩固提升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成果海宁市2023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本项目废气经相关处理后排放量较小,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不会影响限标规划的实现符合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到2025年,省控以上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市控以上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85%,地下水质量Ⅴ类水比例完成省级下达任务本项目废水经预处理后达标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送至尖山污水处理厂处理,不会突破水环境质量底线符合到203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功能区全面达标,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目标到2025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力争全域建成“无废城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7%以上。到2035年,土壤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环境风险,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本项目相关区域均做好防渗工作,土壤环境污染风险可控,不会突破土壤环境质量底线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能源利用上线目标到2025年,全市全社会用电量达到707亿千瓦时,全社会用电负荷1362万千瓦;天然气消费量达到25.8亿方,电能在终端能源消费占比达到62%左右,煤炭消费量、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强度完成省下达目标本项目能源为电能、天然气,由当地基础设施配套网络供给,不会突破区域能源利用上线符合水资源利用上线目标到202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6%以上,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6%,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至0.668及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其中市本级、海宁、平湖、桐乡不低于25%本项目用水主要为间接冷却用水、设备清洗用水、油墨调配用水、喷淋用水、生活用水,用水来自市政管网供水,不会突破区域水资源利用上线符合土地资源利用上线目标到2025年,嘉兴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405.21平方千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271.75平方千米。到2025年,嘉兴市人均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58平方米本项目用地已规划为工业用地,不会突破土地利用资源上线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空间布局引导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重要水系源头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三类工业项目准入。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本项目不属于三类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制度,已在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制度,生活污水均达标入网符合环境风险防控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积极配合政府相关工作/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生产过程所需能源为电能、天然气,无需燃煤,符合相关要求符合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嘉环发〔2024〕39号)中的要求。根据关于印发《海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24〕60号),本项目位于海宁市黄湾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48120003:尖山新区,管控单元符合性分析如下:表1-5《海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符合性分析三线一单有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生态空间布局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实施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本项目不在生态环保红线范围内,属于印刷制品业、塑料制品符合环境准入清单约束业,已在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控制三类工业项目布局范围和总体规模,鼓励对现有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本项目为二类工业项目符合禁止新增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的行业,不属于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符合严格限制新、扩建医药、印染、化纤、合成革、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和橡胶等涉VOCs重污染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本项目使用水性油墨,采用水性印刷工艺,搬迁后不新增水性油墨用量,产生的VOCs总量控制在已取得的VOCs总量内,不新增VOCs排放量符合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有污染和干扰的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本项目位于工业区内,与居民区有明显间隔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符合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本项目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可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符合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已在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符合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本项目实施雨污分流,污水预处理后纳管排放,无直排废水符合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不涉及/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不涉及/环境风险防控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不涉及/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工作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生产过程所需能源为电能、天然气,无需燃煤,符合能源开发效率要求符合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海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要求。此外,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80号)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有关事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72号),三区三线中“三区”是指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国土空间。“三线”分别对应在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本项目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枕江路北侧、仙侠路西侧,所占用地已规划为工业用地,不在生态空间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且周边无自然生态红线区,不触及生态保护红线。因此,本项目符合“三区三线”相关要求。2、“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如下:表1-5“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分类内容判断依据项目概况是否符合主要任务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助力绿色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引导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化纤、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依法依规淘汰涉VOCs排放工艺和装备,加大引导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力度,从源头减少涉VOCs污染物产生本项目从事PVC装饰膜生产,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水性油墨符合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制(修)订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等行业绿色准入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区域削减替代规定,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并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设区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等量削减;上一年度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已在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严格落实总量区域平衡替代削减要求符合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2倍量削减,直至达标后的下一年再恢复等量削减大力推进绿色生产,强化源头控制全面提升生产工艺绿色化水平。石化、化工等行业应采用原辅材料利用率高、废弃物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提升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管道化等生产技术,鼓励工艺装置采取重力流布置,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超临界二氧化碳喷涂等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鼓励生产工艺装备落后、在既有基础上整改困难的企业推倒重建,从车间布局、工艺装备等方面全面提升治理水平本项目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水性油墨,采用水性印刷工艺符合全面推行工业涂装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选用粉末涂料、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和符合要求的(高固体分)溶剂型涂料。工业涂装企业所使用的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并建立台账,记录原辅材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不涉及/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本方案指导目录,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计划,明确分行业源头替代时间表,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实施一批替代溶剂型原辅材料的项目。加快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在更多技术成熟领域逐渐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要求本项目全厂印刷均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水性油墨,不涉及溶剂型油墨使用,符合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要求符合严格生产环节控制,减少过程泄漏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做好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生产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原则上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对VOCs物料储罐和污水集输、储存、处理设施开展排查,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本项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按要求设计符合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开展LDAR工作;其他企业载有气态、液态VOCs不涉及/物料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开展LDAR工作。开展LDAR企业3家以上或辖区内开展LDAR企业密封点数量合计1万个以上的县(市、区)应开展LDAR数字化管理,到2022年,15个县(市、区)实现LDAR数字化管理;到2025年,相关重点县(市、区)全面实现LDAR数字化管理规范企业非正常工况排放管理。引导石化、化工等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制定开停工(车)、检修、设备清洗等非正常工况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O3污染高发时段(4月下旬—6月上旬和8月下旬—9月,下同)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应加强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产生的VOCs应收集处理,确保满足安全生产和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本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行业,本项目VOCs排放量严格执行区域削减替代规定,废气收集系统收集效率较高符合升级改造治理设施,实施高效治理规范应急旁路排放管理。推动取消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印染等行业非必要的含VOCs排放的旁路。因安全等因素确须保留的,企业应将保留的应急旁路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监控(如流量、温度、压差、阀门开度、视频等)设施等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做好台账记录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企业按要求管理符合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按照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投运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VOCs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企业按要求管理符合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企业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结合排放VOCs产生特征、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吸附装置和活性炭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按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活性炭。组织开展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或上述组合技术等VOCs治理设施排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更换或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2025年,完成5000家低效VOCs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石化行业的VOCs综合去除效率达到70%以上,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等行业的VOCs综合去除效率达到60%以上企业按要求实施符合深化强化重点开发区(园区)治理。依托“清新园区”建设带动提升园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水平,引导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加强资源共享,实施集中治理和本项目VOCs排放量严格执行区域削减替/园区集群废气整治,提升治理水平统一管理,持续提升VOCs治理水平,稳步改善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提升涉VOCs排放重点园区大气环境数字化监管能力,建立完善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石化、化工园区要提升溯源分析能力,分析企业VOCs组分构成,识别特征污染物代规定加大企业集群治理。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涉VOCs企业超过10家的认定为企业集群。各地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进一步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行业,以及化纤、橡胶制品、使用再生塑料的塑料制品等企业集群。优化企业集群布局,积极推动企业集群入园区或小微企业园。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集群要制定整改方案,统一整治标准和时限,实现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不涉及/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推进各地统筹规划建设一批涉VOCs“绿岛”项目,实现VOCs集中高效治理。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集聚的园区和企业集群,推进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在已建成集中涂装中心的园区覆盖区域内,同一类别的小微企业原则上不再配套建设溶剂型喷涂车间,确实有需要的应配套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吸附剂(如活性炭)年更换量较大的地区,推进建设区域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体系。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企业集群,鼓励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不涉及/开展面源治理,有效减少排放推进油品储运销治理。加大汽油、石脑油、煤油、原油等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进重点领域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并要求企业建立日常检查和自行监测制度。各设区市要每年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不涉及/加强汽修行业治理。提升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推进各地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应集中收集和治理。底色漆、本色面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其他上漆环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不涉及/推进建筑行业治理。积极推动绿色装修,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胶粘剂,优先选用装配式建筑构件和定型化、工具式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减少施工现场涂装作业;推广装配化装修,优先选用预制成型的装饰材料,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应使用无溶剂涂料和水性涂料不涉及/强化实施季节性强化减排。以O3污染高发的夏秋季为重点时段,以环杭州湾和金衢盆地为重点区域,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为重点行业,本项目有机废气均可达标排放/重点时段减排,切实减轻污染结合本地VOCs排放特征和O3污染特点,研究制定季节性强化减排措施。各地排查梳理一批VOCs物质活性高、排放量大的企业,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O3污染高发时段禁止或者限制VOCs排放的环境管理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积极引导相关行业错时施工。鼓励企业生产设施防腐、防水、防锈等涂装作业尽量避开O3污染高发时段。合理安排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道路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尽量避开O3污染高发时段;对确需施工的,实施精细化管理,当预测将出现长时间高温低湿气象时,调整作业计划,尽量避开每日O3污染高值时间不涉及/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强化治理能力完善环境空气VOCs监测网。继续开展城市大气VOCs组分观测,完善区域及城市大气环境PM2.5和O3协同监测网。综合运用自动监测、走航监测等技术,加强涉VOCs排放的重点园区大气环境监测及监控能力建设;石化、化工园区推广建设VOCs特征因子在线监测系统,推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本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行业/提升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VOCs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VOCs自动监控设施,鼓励各地对涉VOCs企业安装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加强VOCs现场执法监测装备保障,2021年底前,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全面配备红外成像仪等VOCs泄漏检测仪、VOCs便携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设备;2022年底前,县(市、区)全面配备VOCs便携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等设备。鼓励辖区内有石化、化工园区的县(市、区)配备红外成像仪等VOCs泄漏检测仪器本项目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综上所述,本项目基本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0号,2021年8月20日)。3、海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海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本项目与《海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符合性分析如下:表1-6海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符合性分析(摘录)内容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总体目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健康初步恢复,地表水嘉兴市控以上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92%。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稳定在95%左右,PM2.5稳定达到大气二级标准,力争控制在30微克/本项目从事PVC装饰膜生产,废气、废水、噪声等在采取相关措施后均可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均按符合立方米左右,实现PM2.5和臭氧(O3)“双控双减”,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中度污染天气,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得到安全利用,建成“无废城市”。实现天更蓝、地更净、水更清、空气更清新,公众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要求处置,对环境影响较小严格源头治理,全面推进绿色发展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全面实施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的规划环评,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在产业布局结构中的基础性约束作用本项目从事PVC装饰膜生产,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建设项目,本项目位于尖山新区工业园区内,所占用地已规划为工业用地,且已在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符合加强协同治理,建设清新空气示范区加强固定源污染综合治理: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深入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到2021年,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继续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和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持续推进工业炉窑深度治理,稳步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治理设施水平和转型升级。深入推进欣河水泥超低排放改造。深入开展VOCs综合治理。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化工、纺织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持续深入开展VOCs综合治理。开展涉VOCs重点企业“一企一策”管理,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和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全面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推行“全密闭”“全加盖”“全收集”“全处理”和“全监管”,提高废气收集系统收集效率本项目产生的VOCs废气经相关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深化“碧水行动”,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推进水环境治理:深化“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城乡一体化社区“污水零直排”建设,至2023年底,完成主城区三个街道城乡一体化社区中22个生活小区的“污水零直排”建设。开展对已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质量“回头看”,对回头看中发现存在建设质量问题的区块,在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建立“污水零直排区”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常态化的雨污管网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排查和修复机制、雨水口日常巡查机制。做好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找寻查挖、提档升级各项工作,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园区和企业雨、污水收集系统完备,工业园区河道杜绝出现劣五类水体。做好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日常维护,确保装置正常、稳定连续运行本项目产生的喷淋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送入尖山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钱塘江,无直排废水符合聚焦闭环管理,创建“无废城市”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等分类收集网络。全面建成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两网融合”,建立海宁市工业边角料分拣中心,对工业边角料进行分拣后综合利用。以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为重点,健全危险废物集中统一收运模式,实现危险废物“动态清零”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合理处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仓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符合加强风险防控,坚守环境安全底线加强生态环境风险源头防控:强化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重大环境风险名录,完善隐患问题录入、催办、销号的全过程管理。对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相关行业实施全过程环境风险监管,重点加强尖山新区等重点环境风险企业较为集聚地区的环境风险防范,落实园区管理机构环境治理责任本项目危废仓库按要求设置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海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中的相关要求。4、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符合性分析根据浙江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浙长江办〔2022〕6号),本项目符合性分析如下:表1-7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符合性分析相关要求本项目建设情况是否在负面清单内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所在地港口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港口码头项目。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码头项目,军事和渔业港口码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休闲旅游配套码头、陆岛交通码头等涉及民生的港口码头项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督导交通专项规划等另行研究执行本项目不属于港口码头项目否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符合《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采石、采砂、采土、砍伐及其他严重改变地形地貌、破坏自然生态、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利用行为。禁止在I级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内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地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位于海宁市尖山工业园区内,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符合《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位于海宁市尖山工业园区内,不在上述保护区内否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位于海宁市尖山工业园区内否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挖沙、采矿;(二)禁止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三)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四)禁止截断湿地水源;(五)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六)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禁止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禁止引入外来物种;(八)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国家湿地公园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位于海宁市尖山工业园区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否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不涉及否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不涉及否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不涉及否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不涉及否禁止在长江支流、太湖等重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不涉及否禁止在长江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扩建除外不涉及否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不涉及否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涉及否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本项目不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不属于外资项目否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部门、机构禁止办理相关的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不涉及否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否禁止在水库和河湖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合理处置否综上所述,本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浙长江办〔2022〕6号)中所禁止的项目。5、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符合性分析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基础[2022]143号),本项目符合性分析如下:表1-8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符合性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加强环保设施源头管理立项阶段。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在环评技术审查等环节,必要时可邀请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专家参与科学论证本项目不涉及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已在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备案符合设计阶段。企业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建设部门核发的综合、行业专项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含环保设施)进行设计,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自行开展或组织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专家参与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并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要求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含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符合建设和验收阶段。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确保环保设施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要求,并形成书面报告本项目将按要求落实,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确保环保设施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要求符合有效落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把环保设施安全落实到生产经营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建立环保设施台账和维护管理制度,对环保设施操作、危险作业等相关岗位人员开展安全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要依法依规开展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定期进行安全可靠性鉴定,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严格日常安全检查。要严格执行吊装、动火、登高、有限空间、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落实安全隔离措施,实施现场安全监护,配齐应急处置装备,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本项目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符合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跨前一步,加强配合,齐抓共管,筑牢环保设施安全防线本项目将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符合发挥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支撑。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受企业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时,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价、提出相本项目将按要求落实符合应的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在辅助企业开展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要提醒企业同步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本项目将按要求实施,本项目实施后符合《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要求。6、行业整治规范符合性分析表1-9海宁市包装印刷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内容项目概况是否符合源头替代“应替尽替”企业应严格落实环评审批要求,禁止“批水用油”行为。按照“应替尽替”原则,推广使用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中规定的水性油墨。对于全部使用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油墨的印刷企业,无组织排放浓度达标的,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本项目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水性油墨,采用水性印刷工艺,企业本身已使用低挥发性水性油墨,无需再进行低挥发性油墨替代,油墨调配、印刷、烘干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废气“应收尽收”使用溶剂型油墨、胶粘剂的企业应对印刷、复合生产线及调墨、胶间实施密闭,尽量减少开口并使开口面保持微负压。确实无法密闭的,应当采用局部集气罩收集方式,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调配好的溶剂型油墨、胶粘剂应实现密闭转运,有条件的采用管道送料本项目调配废气采用密闭车间收集,水性印刷设备采用密闭生产线收集符合全面淘汰低效治理设施全面淘汰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和光氧化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推进低效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溶剂型油墨、胶粘剂使用量较大、废气排放浓度适宜的生产线,宜采用蓄热式燃烧法等高效设施处理;废气排放浓度低、风量大的生产线应改进废气收集,再采取吸附浓缩-燃烧等方式处理不涉及/规范VOCs治理设施运行使用活性炭的废气治理设施按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鼓励废弃活性炭纳入集中再生体系。规范RTO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新风阀启闭、燃烧温度等参数,严禁在设施正常工作时间开启新风阀,逐步将运行数据纳入嘉兴市RTO监管平台不涉及/强化企业环境管理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委托资质单位开展环境监测。严格企业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环境风险管理、人员管理、生产设施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规范治污设施运行、固废收集贮存处置等环境台账管理本项目按要求落实符合改进工艺对超期服役的印刷机、复合机进行淘汰更不涉及/设备,提高行业清洁化、自动化水平新,进行设备利旧改造。加强各环节的生产管理及自动化控制,提高行业清洁化和自动化生产水平。鼓励包装印刷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严控“死灰复燃”,提升精准管控能力开展行业整治成效“回头看”,巩固扩大整治成果,确保老旧问题不反弹。严格整治标准和日常监管,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采用数字化监控手段,依托环保管家服务,严控“死灰复燃”企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相关工作/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海宁市包装印刷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表1-10海宁市橡塑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化治理规范分类内容判断依据项目概况是否符合原则性规定源头控制禁止从事再生胶生产不涉及/禁止使用附带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塑料和再生胶作为生产原辅料,限制使用其他废塑料颗粒、再生胶作为生产原辅材料。禁止使用加工过程中产生较大臭味的原料(如聚甲醛等)。禁止从事橡胶为原料的电缆线制造。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等本项目使用的PVC膜均为新料生产符合采购的塑料粒子、橡胶、添加剂应提供正规厂家的供货信息、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等材料,并建立管理台账企业按要求建立管理台账符合规范胶料、有机化学品储存。所有胶料堆放应单独设置密闭间避光存储,减少挥发份释放;对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以减少无组织排放不涉及/废气收集所有产生VOCs和恶臭的废气实现“应收尽收”,并必须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减少VOCs排放。橡胶制品主要包括塑炼、混炼、压延、硫化、定型、脱硫、打浆、浸胶等生产环节以及溶剂储罐等产生的废气;塑料制品主要包括破碎、配料、干燥、塑化挤出、混炼、发泡(含熟化、成型等)等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气。其中,印刷废气的治理参照印刷行业VOCs深化治理规范执行本项目废气收集治理措施按要求设计符合橡胶制品生产应实施胶料全程密闭。密炼机进料口宜设置三面围挡的半包围式集气罩,出料口宜实施区域封闭;双辊挤出机出片至冷片机过程应设置密闭罩延程集气,全程悬挂自吸式软帘;胶片风冷废气宜密闭收集;开炼机、压延机、平板硫化机宜实施设备或生产线封闭,确实无法实施设备封闭的,应安装上吸式或侧吸式集气罩进行局部抽风,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硫化罐收集高压排气,宜抽负压再常压开盖,无抽负压系统时,应确保常温开盖并在硫化罐打开区域设置大围集气罩;轮胎制造硫化机群应区域封闭,区域实施整体换风;打浆、浸胶等溶剂使用工序应在密闭空间、密闭设备内进行,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不涉及/橡胶制品生产过程实施设备或生产线局部密闭的,最大开口处截面控制风速不小于0.5米/秒,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90%。确实不具备设备或生产线密闭条件的,应实施生产车间密闭;生产车间除人员和物流通道以外,对车间其余门、窗实施物理隔断封闭(关闭);对人员和物流通道安装红外线、地磁等感应式自动门不涉及/塑料制品生产塑化挤出头位置应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5%。挤塑、卧式吹塑挤出头设置上吸式集气罩收集废气,宜采用可上下升降的集气罩;注塑挤出头宜设置金属骨架软管连接的可活动式集气罩收集废气;立式吹塑挤出头宜四周侧延支柱外延悬挂自吸式软帘等方式实施封闭,顶部设置上吸式封闭罩收集废气。塑料发泡机应全密闭,设备排气孔接入废气管道,熟化仓应密闭收集,成型机上方可设置上吸式集气罩,收集脱膜过程废气本项目废气收集治理措施按要求设计符合废气处理塑料制品生产塑化挤出(主要包括注塑、挤塑、吹塑等)工序废气可采用“过滤+活性炭吸附”或“过滤+低温等离子体+水喷淋”、“过滤+光催化+水喷淋”等适用技术,废气处理设施恶臭污染物的净化效率不低于60%本项目贴合、压纹废气采用套水喷淋+油烟静电装置处理,处理效率约80%符合橡胶制品生产炼胶废气粉尘含量大,应优先设置高效除尘装置,炼胶废气宜使用“布袋除尘+介质过滤+沸石吸附浓缩+蓄热催化焚烧”组合处理工艺;在规模不大、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废气经除尘后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臭氧、湿法氧化和吸附等多技术联用处理技术;废气处理设施恶臭污染物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不涉及/橡胶制品生产胶片风冷、压延、硫化废气可采用生物处理、低温等离子、光催化、臭氧、湿法氧化等低浓度气体除臭处理技术,但应与喷淋吸收工艺进行联用,废气处理设施恶臭污染物的净化效率不低于60%不涉及/塑料制品生产破碎、配料、搅拌、固体投料等产生粉尘的工序应选用布袋除尘工艺,并配套在线清灰装置,如有异味再进行除异味处理不涉及/废塑料加工企业的熔融、过滤、挤出废气应首先采用“水喷淋+除雾+高压静电”的方式去除油烟,再采用“过滤+低温等离子体+水喷淋”、“过滤+光催化+水喷淋”、“过滤+活性炭吸附”或更高效技术进行处理。去除油烟的喷淋塔底部设置喷淋液静置隔油设施,并配套气浮装置提高油类去除效果,喷淋液停留时间不小于10分钟企业按要求设计符合塑料粒子中配有或添加使用大量烃类、氢化氟氯烃等物理有机发泡剂(年消耗量50吨及以上)时,塑料制品生产发泡工序废气宜在除颗粒物和除油预处理的基础上,鼓励采取吸附脱附再生回收等高效治理措施,废气处理设施的VOCs净化效率不低于60%。其他情况下,塑料制品生产发泡工序废气可在除颗粒物和除油预处理的基础上,采用“活性炭吸附”或“低温等离子体+水喷淋”、“光催化+水喷淋”等适用技术。本项目贴合、压纹废气采用水喷淋+油烟静电装置处理,处理效率约80%符合废气处理设施恶臭污染物的净化效率不低于60%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方式处理。低温等离子体或光催化技术原则上仅限用于处理恶臭气体,并应与水吸收技术结合使用。臭氧法宜与吸收技术配套使用本项目贴合、压纹废气采用水喷淋+油烟静电装置处理符合日常管理企业应落实专人负责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遇有非正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企业需按要求执行符合设计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设施运行管理、设施维护保养等管理台账,相关人员按实进行填写备查企业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仓库符合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仓库,废催化剂、废活性炭等按危险废物储存和管理本项目严格执行该要求符合执行的标准规范源头控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发布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等有关要求。不涉及/废气收集工位或生产线密闭时,密闭间换气次数建议不小于20次/小时;车间密闭时,密闭间换气次数建议不小于8次/小时;所有密闭间最大开口处的截面控制风速不小于0.5米/秒本项目废气收集治理措施按要求设计符合排风罩设计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和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要求,上吸式集气罩尽量降低集气罩高度,污染源产生点(非罩口)的控制风速不低于0.25米/秒本项目废气收集治理措施按要求设计符合企业收集废气后,应满足厂区内VOCs无组织监控点的非甲烷总烃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不超过10毫克/立方米,任何瞬时一次浓度不超过50毫克/立方米。监控点应放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如厂房不完整,则放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以浓度最大值的监控点来判别是否达标厂区VOCs无组织监控点达标符合废气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按要求设计符合废气处理采用臭氧氧化时,炼胶废气处理装置每万立方米/小时的臭氧发生器臭氧产生量不小于500g。其他废气处理装置每万立方米/小时的臭氧发生器臭氧产生量不小于200g不涉及/吸附设施的进气温度应不超过40℃。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应不大于0.50米/秒,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应不大于1.00米/秒,装填吸附剂的停留时间不小于1秒。采用沸石吸附剂时,气体流速不超过4.00米/秒,装填吸附剂的厚度不小于0.5米。当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时,按废气处理设施的VOCs进口速率计算每日的VOCs去除量,进而按照15%的活性炭吸附容量核算活性炭更换周期,定期更换活性炭并保存购买、危废委托处理凭证备查不涉及/催化剂的工作温度应不低于废气组分在催化剂上的起燃温度,但应低于600℃,设计空速宜控制10000~40000h-1,催化剂使用寿命应大于8500小时。与吸附设施联用时,应建设防爆、过热、阻火等安全措施不涉及/喷淋塔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手册要求,填料塔空塔流速适宜0.6-1.2米/秒,旋流板塔空塔流速适宜2.2-3.0米/秒,液气比一般不小于2.5升/立方米。需要酸/碱/氧化吸收等措施安装自动加药系统,并在线显示pH值、氧化还原电位(ORP)等控制参数废气收集治理措施按要求设计符合每万立方米/小时的高压静电设施设计功率不小于3千瓦,油烟净化效率不小于80%废气收集治理措施按要求设计符合用于除臭时,低温等离子体或光催化装置的设计功率每万立方米/小时的不小于5千瓦。不涉及/经处理后排放的橡胶制品废气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15米排气筒有组织排放要求和厂界要求,排气筒臭气浓度(无量纲)建议不高于1000不涉及/经处理后排放的塑料制品废气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限值,恶臭类指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标准要求,排气筒臭气浓度(无量纲)建议不高于500本项目污染物排放可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严格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出口采样孔、采样平台按要求设计符合采样孔的位置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原则上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不小于3倍直径处。现场空间位置有限时,采样孔与上述部件的距离至少应控制直径的1.5倍处。当对VOCs进行采样时,采样孔位置可不受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同时测定排气流量,则采样孔位置仍按上述规定设置按要求设计符合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平台,平台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并设有1.1米高的护栏和不低于0.1米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不小于200公斤/平方米,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1.3米。采样平台处应建设永久性220伏电源插座按要求设计符合日常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按照相应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执行,如未发布也可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的要求执行设立监测计划符合监测要求有:对每套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和厂界进行监测;每个采样点监测2个周期,每个周期3个样品;建议监测特征因子、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无量纲),特征因子根据企业环评和排放标准确定,橡胶制品企业原则上包括二硫化碳、硫化氢等按要求设计符合其源优先采用清洁、环保型原辅料,如环保型的促进剂、防老剂等。淘汰矿物系焦油添加剂,鼓励使用石油系不涉及/他规定头控制列产品和林化产品塑料制品生产鼓励选用密闭自动配套装置及生产线。破碎工艺宜采用干法破碎技术;鼓励采用带智能温控系统的塑料挤出机、注塑机;禁止直接明火焚烧挤出头、喷丝板、注塑模具等组件,上述组件需要经焚烧深度清理的,可购置真空煅烧炉进行煅烧处理,煅烧废气收集处理//废气处理设施配套安装独立电表按要求落实符合废气处理低温等离子体或光催化设施设计时应先明确废气组分中最大可能的化学键键能。使用等离子技术的,需给出处理装置设计的电压、频率、电场强度、稳定电离能等参数,同时出具所用电气元件的出厂防爆合格证;使用催化氧化技术的,需给出所用催化剂种类、催化剂负载量等参数,并出具所用电气元件的防爆合格证与灯管185纳米波段的占比情况检验证书不涉及/橡胶制品生产鼓励选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成套设备,推广应用自动称量、自动配料、自动进料、自动出料的密闭炼胶生产线。炼胶工序优先选用密炼机,逐步淘汰常规开放式炼胶机进行炼胶作业;普及低温一次法炼胶工艺,减少胶料中间传递环节和半成品胶料堆放;推广使用充氮硫化工艺,分压供蒸汽,提高劳动生产率;炭黑等固体小料称量应设置全过程密闭的自动称量系统,实现密闭投料;软化剂等液体料应实现油泵管路输送,设置计量泵实现自动称重、自动投料;胶片冷却鼓励采用水冷机,减少使用或完全替代风冷设备,削减废气排放量不涉及/日常管理制定落实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更换干式过滤材料;定期更换水喷淋塔的循环液,原则上更换周期不低于2次/周;定期清理低温等离子体和光催化等处理设施,原则上清理频率不低于1次/月;定期更换紫外灯管、吸附剂、催化剂等耗材,按核算周期更换一次性使用的活性炭。更换下来的废弃物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制定落实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符合制定落实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定期检查修补破损的风管、设备,确保螺栓、接线牢固,动力电源、信号反馈工作正常;定期清理水喷淋塔底部沉积物;定期更换风机、水泵等动力设备的润滑油,易老化的塑料管道等。制定落实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海宁市橡塑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化治理规范》中的要求。7、《浙江省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符合性分析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与本项目符合性分析如下:表1-11浙江省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符合性分析(摘录)分类内容判断依据项目概况是否符合主要目标目标指标2024年全省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2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重污染天数比率分别达到92.5%、0.0%(最终以国家下达的目标为准)海宁市2023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本项目废气经相关处理后排放量较小,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不会影响限期达标规划的实现符合主要任务推动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源头优化产业结构。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两高一低”项目严格落实“十项准入要求”,一般应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引领性)水平、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新建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的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新改扩建项目优先生产、使用非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和原辅材料,一般应不得人为添加卤代烃物质。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本项目主要从事PVC装饰膜生产,不属于两高行业,本项目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水性油墨,采用水性印刷工艺,有机热载体炉(含热油循环泵)采用天然气燃烧供热,不使用煤炭符合大力推进制造业绿色升级。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版)》,加快推进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交通装备制造、节能降碳改造、重点工业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温室气体控制等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涉气行业生产、用能设备更新;重点区域进一步提高要求,加快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加大烧结砖生产线整合力度。压减湖州、金华、衢州等地水泥熟料产能,完成3条以上2500吨/日及以下熟料生产线停产,加快产能置换退出;持续推动行业协会和水泥熟料企业常态化组织实施错峰生产,提升错峰生产比例,大气污染防治绩效D级企业一般应年度错峰生产时间在80天以上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版)》中所禁止的产业符合推进涉气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部署,全面推进复合布加工、废橡胶利用、木质家具、烧结砖、玻璃制造、化工、修造船等涉气产业集群整治提升;结合本地产业特色,各市对存在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的重点涉气产业集群开展整治提升。加快完善废气治理活性炭集中再生公共服务体系,全省新增10000家以上中小微涉气企业纳入体系,舟山市加快探索废气治理活性炭再生处置模式。因地制宜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绿岛”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复合布加工、废橡胶利用、木质家具、烧结砖、玻璃制造、化工、修造船等行业/加速能源清洁大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加快绿色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3%,提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天然气消费量190亿立方米左右本项目使用的能源为电能、天然气,属于清洁低碳能源符合低碳转型严格调控煤炭消费总量。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和舟山市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措施;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有效的减煤措施。对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保障电网运行安全中发挥支撑性调节性作用的清洁高效煤电机组,合理保障其煤炭消费量本项目使用的能源为电能、天然气,不涉及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使用符合推动锅炉整合提升。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锅炉,新建容量在10蒸吨/小时及以下工业锅炉一般应优先选用蓄热式电加热锅炉、冷凝式燃气锅炉。各地要积极优化热力管网布局,重点区域加快淘汰整合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等小型用煤设施,杭州市、绍兴市要推动绍兴滨海热电公司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中小用煤设施淘汰整合,湖州市加快推动主城区燃煤热电企业关停搬迁。推动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淘汰和65蒸吨/小时以下的企业备用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杭州市萧山区立即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摸排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推动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等落后用能设施更新改造,积极采用电能、天然气替代,全省力争完成500台以上,瑞安市、乐清市、江山市等落后生物质锅炉集中的地区要制定实施专项方案本项目有机热载体炉(含热油循环泵)采用天然气燃烧供热,不使用煤炭符合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一般应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加快淘汰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推动淘汰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加快推进宁波市、湖州市等玻璃熔窑清洁能源替代不涉及/实施面源综合治理加强重点领域恶臭异味治理。开展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市政设施和畜禽养殖领域恶臭异味排查,实施治理项目100个以上。加强餐饮企业油烟治理设施定期清洗,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本项目废气在采取相关措施后产生的恶臭较少,对周边环境影响减小符合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深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提升。全面推进涉及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的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工程机械、车辆零部件、木质家具、船舶制造,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吸收性承印物凹版印刷,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软包装复合、纺织品复合、家具胶粘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替代(其中,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工程机械制造要实现“应替尽替”),实施源头替代企业1000家以上。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34个县(市、区)实现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数字化管理。加强数字化运用管理,各市建立VOCs治理用活性炭集中再生监管服务平台本项目使用符合要求的水性油墨,采用水性印刷工艺,无需再进行低挥发性油墨替代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浙江省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中的相关要求。8、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正版)要求及前文分析,本项目“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如下。表1-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点要求符合性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四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用地规划,符合总量控制原则及环境质量要求等,项目产生污染物经各项措施处理后均能达标排放,各类固废能合理合法利用或处置。因此,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符合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本环评类比同类企业、并依据产污系数法,根据本项目设计产能、原辅料消耗量及其成分组成等进行废气、废水影响分析,类比同类生产设备对噪声进行预测,项目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具有可靠性符合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本项目废气、废水、固废和噪声采取措施均为可行技术,均能得到安全有效处理,措施是有效的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本项目结论客观、过程公开、评价公正,并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环境结论是科学的符合五不准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本项目租赁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空置厂房实施生产,根据《海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本项目属于ZH33048120003海宁市黄湾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尖山新区,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用地规划的要求。项目的选址、布局和规模均符合法律和规划要求符合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废气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均能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废气排放量低;本项目废水均达标纳入市政污水管网,送至尖山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放至钱塘江;产生噪声经各项措施后能厂界达标排放;产生固废经分类收集、贮存,按照相关要求处置后,实现零排放。经过各项措施后,本项目产生各类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或不直接向环境排放,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符合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企业投入总投资的1.4%作为环保投资,拟对本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分别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或不对外直接排放,可预防和控制项目所在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符合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本项目为迁建项目,现有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均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均按要求处理,企业现有/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项目搬迁时需合理处理现有厂区的固体废物,不随意丢弃,企业现有项目搬迁前停产后喷淋废水需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本环评采用基础资料数据均采用项目实际建设申报内容,环境监测数据均由正规资质单位监测取得,基础资料具有真实性。根据多次内部审核和指导,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符合根据上表分析,本项目符合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要求。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1、项目由来浙江博氏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海宁利丰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811467366948,经营范围:装饰纸、PVC膜、PVC扣板、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太阳能热水器及零配件、环保灶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和零配件的进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于2024年3月申报了《浙江博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新增25000万平方米新型PVC装饰膜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过了环保审批,审批文号:嘉环海建〔2024〕53号,企业现有项目已于2024年12月完成了自主验收(阶段性验收),企业目前正常生产,现有项目为租赁厂房实施生产,为增强企业竞争力、满足市场需求,更好地提升生产环境,本项目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枕江路北侧、仙侠路西侧新增用地面积约50.24亩,新建总建筑面积约79259.2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73423.9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835.25平方米),总投资21557万元,购置水性印刷机、贴合机、打包机、空压机等设备,搬迁现有水性印刷机、印刷贴合一体机、贴合机等设备,形成年产25000万平方米PVC装饰膜的生产能力。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可实现产值38100万元。本项目实施后,现有项目将停产不再实施。2、项目组成表2-1本项目组成一览表名称工程名称内容主体工程2#厂房2F主要放置印刷机、印刷贴合一体机、空压机、有机热载体炉(含热油循环泵)等设备3F主要放置分切机、打包机等设备4F主要放置贴合机、有机热载体炉(含热油循环泵)等设备辅助工程办公室位于厂区东北侧办公楼公用工程给水系统间接冷却用水、设备清洗用水、油墨调配用水、喷淋用水、生活用水均由市政供水管网排水系统喷淋废水、生活污水采取雨污分流制,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供电系统电力配套为尖山新区基础设施配套网络供热系统本项目有机热载体炉采用天然气加热导热油间接供热,天然气由海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供给,其余需供热设备采用电加热环保工程废气治理调配、水性印刷、烘干废气:调配间设置为密闭车间,印刷设备采用密闭生产线,收集后采用二级水喷淋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贴合、压纹1#、2#、3#、4#废气:集气罩收集后采用4套水喷淋+油烟静电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2贴合、压纹5#、6#、7#、8#废气:集气罩收集后采用4套水喷淋+油烟静电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3贴合、压纹9#废气:集气罩收集后采用1套水喷淋+油烟静电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4天然气燃烧废气:引入25m高排气筒DA005喷淋废水处理系统废气:加强通风换气废水处理经厂区喷淋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的喷淋废水与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在污水入网口汇集后经污水入网口DW001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送至尖山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钱塘江噪声治理减振垫、消声器(罩)等固废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50m2一般固废仓库1个40m2危废仓库1个储运工程位于1#厂房,2#厂房1F依托工程依托市政污水管网、尖山污水处理厂等3、产品方案表2-2项目主要产品方案表产品名称原环评审批产量2024年实际产量搬迁实施后产量变化量新型PVC装饰膜(万m2/a)350002820025000-10000表2-3项目产品种类表产品名称产量万m2/a新型PVC装饰膜25000其中新型PVC装饰膜(水性印刷、贴合膜)11500新型PVC装饰膜(贴合、压纹膜)13500注:本项目主要生产2类产品,每类产品均需进行贴合加工,开展印刷加工的产品贴合后不再进行压纹加工,不进行印刷加工的产品贴合后需进行压纹加工。4、设备清单及主要原辅材料清单表2-4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单位:台/套序号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原有项目审批数量目前实际数量搬迁数量新增数量搬迁实施后数量1水性印刷机HH1300HX121182102印刷贴合一体机HH1300HD111013贴合机/2424162184分切机SY-18004040220225打包机/00010106空压机/544047有机热载体炉(含热油循环泵)13万kcal11117078冷却塔/022029UV膜压机/3000010PUV复合机/30000注:①原环评未明确冷却塔,本项目进行明确,冷却塔为成套设备,其配备有为厂房设备提供冷却水的管道以及水泵。②部分不搬迁的设备淘汰不再实施。表2-5有机热载体炉(含热油循环泵)供热分布表供热设备生产设备有机热载体炉(含热油循环泵)1#水性印刷机3台有机热载体炉(含热油循环泵)2#水性印刷机3台+印刷贴合一体机印刷工段有机热载体炉(含热油循环泵)3#贴合机3台+印刷贴合一体机贴合工段有机热载体炉(含热油循环泵)4#贴合机3台有机热载体炉(含热油循环泵)5#贴合机3台有机热载体炉(含热油循环泵)6#贴合机3台有机热载体炉(含热油循环泵)7#贴合机3台注:其余的4台水性印刷机、3台贴合机采用电加热。根据《海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可知,本项目所在区域拟建设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项目终期设计热负荷为超高压蒸汽,但目前暂未建设,因此,尖山新区目前集中供热系统暂不完善,本项目使用有机热载体炉进行供热,待后续集中供热系统建设完善后,根据相关要求采用集中供热系统进行供热。表2-6主要设备产能匹配性分析一览表设备数量台/套最大生产速率m/min生产时间h/a审批产能万m2/a最大产能万m2/a印刷机+印刷贴合一体机的印刷部分1120720011500(宽幅1.26m)11975.04贴合机1825720025000(宽幅1.26m)25583.04印刷贴合一体机的贴合部分1207200注:本项目生产的25000万m2/a新型PVC装饰膜中11000万m2/a新型PVC装饰膜需印刷,所有的产品均需贴合,因此贴合机的审批产能为25000万m2/a新型PVC装饰膜。根据上表可知,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时可满足本项目生产需求。5、主要原辅材料清单表2-7项目主要原辅材料表序号名称原环评审批用量2024年实际用量搬迁实施后用量性状规格一次最大暂存量1PVC面膜27000t/a24640t/a25000t/a///2PVC底膜17300t/a14400t/a18750t/a///3水性油墨1400t/a1128t/a1400t/a液态1t/桶35t4乙醇(95%)63t/a59.2t/a63t/a液态1t/桶7t5珠光粉60t/a56t/a240t/a粉状25kg/袋1t6机油0.680t/a0.560t/a0.680t/a液态170kg/桶0.680t7导热油2.380t/a2t/a1.530t/a液态170kg/桶2.380t8天然气70.09万Nm3/a68万Nm3/a55.36万Nm3/a其他管道天然气/9片碱(废水处理)8t/a4.2t/a4.85t/a固态25kg/袋0.5t10复合PVC彩膜2000t/a00///11复合底布2500万m200///12UV油墨4.5t/a00///13聚氨酯热熔胶375t/a00///14乙酸丁酯(UV油墨清洗剂)0.01t/a00///注:①本项目搬迁后UV膜压机、PUV复合机将不再落实,因此,复合PVC彩膜、复合底布、UV油墨、聚氨酯热熔胶、乙酸丁酯(UV油墨清洗剂)等原辅料亦不再落实使用。②本项目搬迁后拟采用100g/m2的PVC面膜,75g/m2的PVC底膜,因此,PVC膜使用比例与原审批有所不同。③本项目搬迁后印刷花纹将有所变动,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每平方印刷将使用调配好的油墨平均约16g,则印刷11500万m2装饰膜所需调配好的水性油墨约1840t/a,因此本项目搬迁后,本项目即用状态下的油墨由水性油墨1400t/a、水140t/a、珠光粉240t/a、乙醇(95%)63t/a调配而成,调配后约1843t/a,考虑生产过程中会出现损耗,因此本项目水性油墨、乙醇、珠光粉用量是合理的。表2-8原辅料主要成分表原辅料名称主要成分含量%水性油墨丙烯酸树脂50颜料15丁二酸二辛酯磺酸钠(湿润剂)10亚甲基双萘磺酸钠(分散剂)5水20◆本项目乙醇使用说明本项目水性油墨中添加少量乙醇属于添加剂,可以促进水性油墨的干燥速度,使得印刷效果更加均匀,表面更加光滑,牢固性更佳,产品品质更高。◆原辅料理化性质乙醇:乙醇在常温常压下是一种易挥发的无色透明液体,毒性较低,可以与水以任意比互溶,溶液具有酒香味,略带刺激性。乙醇蒸汽与空气混合可以形成爆炸性混合物。LD50(测试动物、暴露途径):7060mg/kg(大鼠,吞食),LC50(测试动物、暴露途径):20000ppm/10h(大鼠,吞食)。氢氧化钠:也称苛性钠、烧碱、火碱,是一种无机化合物,化学式NaOH,氢氧化钠具有强碱性,腐蚀性极强,可作酸中和剂。氢氧化钠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应远离火种、热源。珠光粉:主要由天然白云母、硅石、二氧化钛等物质组成。导热油:主要成分为矿物油,最高使用温度320℃,运动粘度(40℃)30mm2/s,粘度指数95。本项目使用的导热油不含联苯-联苯醚。◆原辅料符合性分析《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出厂状态的各种油墨。本标准不适用于印刷时用于调节油墨上机性能的添加剂、稀释剂等,也不适用于印刷时用到的洗车水等产品。”本项目水性油墨用量约1400t/a,根据水性油墨MSDS可知,本项目使用的水性油墨主要成分为丙烯酸树脂50%、颜料15%、丁二酸二辛酯磺酸钠(湿润剂)10%、亚甲基双萘磺酸钠(分散剂)5%、水20%,不含单一组分的挥发性物质,本次评价参照《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中:“水性涂料含水性丙烯酸乳液(树脂)或其他水性乳液(树脂)时,游离单体按实测挥发比例计入VOCs,无实测数据时按水性乳液(树脂)质量的2%计”,本项目使用的水性油墨中的丙烯酸树脂属于水性丙烯酸乳液(树脂)类物质,因此本次评价水性油墨中的VOCs含量约1%,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中水性油墨VOCs含量限值要求(凹印油墨,非吸收承印物:VOCs≤30%)。5、生产安排与劳动定员本项目拟配备职工200人,设食堂、不设宿舍,实行3班制每班8h生产,年生产约300天。6、厂区平面布置简述本项目共2幢生产厂房,2#厂房主要作为生产车间,2#厂房1F主要作为仓库,2F主要放置印刷机、印刷贴合一体机、空压机、有机热载体炉(含热油循环泵)等设备,3F主要放置分切机、打包机等设备,4F主要放置贴合机、有机热载体炉(含热油循环泵)等设备,危废仓库、化学品仓库拟设置为2#厂房2F西南侧。1#厂房目前规划为仓库,办公楼位于厂区东北侧,具体车间布置详见附图。7、水平衡图图2-1本项目水平衡图(t/a)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1、施工期工程分析本项目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枕江路北侧、仙侠路西侧新增用地面积约50.24亩,新建总建筑面积约79259.2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73423.9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835.25平方米),建设期流程及主要污染源情况可详见下图:图2-2本项目建设工艺流程图本项目建设期主要污染因子如下:(1)施工期废气:在场地开挖、场地平整、土方施工、物料运输、物料堆置等过程均会有扬尘产生,扬尘的产生会使周围空气中的TSP浓度升高。循环使用423.15a电电电曲曲++噪声建筑材料堆放、运输扬尘.中e.场地平整土方开挖道路修筑房屋建筑装修场地平整在装饰工程中会有油漆、涂料等装饰材料产生的有机废气。(2)施工期废水:主要为建筑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另外,在建筑施工中会产生一定量的泥浆污水。该类废水如管理或处理不当,将对项目所在地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3)施工期噪声:在物料运输、建筑作业及房屋装修过程中,会有噪声产生。各种建筑施工机械在运转中产生的噪声,其噪声强度与施工设备的种类及施工队伍的管理等有关。(4)施工期固废:主要为施工过程产生的土石方、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等固体废物以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2、营运期工程分析(1)工艺流程及简述(图示):图2-3本项目新型PVC装饰膜(水性印刷、贴合膜)生产工艺流程图图2-4本项目新型PVC装饰膜(贴合、压纹膜)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简述:①调配(水性油墨):调配先按水性油墨:水=10:1的比例进行调配,然后添加少量珠光粉,充分搅拌均匀后再添加乙醇(浓度95%),本项目采用的乙醇为吨桶包装,乙醇(浓度95%)在添加时由吨桶出料口管道自吨桶抽入调配的搅拌设备内与其他物料搅拌均匀后密封备用,调配在单独调配车间内进行。②水性印刷、烘干:调配好的水性油墨装入桶中盖上盖子后运入印刷车间,经管道送入印刷机油墨槽,水性印刷机将所需图案印刷到PVC面膜表面并通过印刷机配套烘干箱进行烘干,烘干温度约60℃。烘干工序采用电加热或天然气燃烧加热导热油供热。③贴合、压纹:贴合机加热辊筒对PVC面膜和底膜进行隔套加热,贴合温度控制在150℃,使底膜表层和面膜表层均处于微熔状态,然后利用辊筒挤压作用,使两层膜贴合为双层膜,贴合后通过贴合机自带的压纹工段进行压纹加工(水性印刷产品无需进行压纹加工),使用带有不同花纹的花纹辊对PVC膜进行物理挤压,在PVC膜表面压制形成一定的花纹,再经后端的辊筒间接冷却(辊筒中为间接循环冷却水),贴合过程无需使用胶黏剂,薄膜在贴合、压纹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有机废气(压纹过程为物理过程,此工段废气主要来源于未完全冷却的PVC膜);贴合、压纹烘干工序采用电加热或天然气燃烧加热导热油供热。④分切、检验、包装、入库:经加工完成的产品通过分切机分切,再经人工检验后合格的产品包装运入仓库。◆设备清洗:本项目10台印刷机以及1台印刷-贴合一体机印刷工位处维护停机时需对印刷辊筒进行清洗(在油墨未干时清洗),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印刷设备每个月清洗1次计,一年清洗12次,每次清洗采用自来水清洗,清洗过程中要求企业环保设备仍处于开启状态,每个印刷辊筒每次清洗用水量约20kg,本项目10台印刷机以及1台印刷-贴合一体机印刷工位共55个印刷辊筒,采用抹布配合自来水擦拭,印刷辊筒清洗用水量13.2t/a,印刷辊筒清洗产生的废水可用于水性油墨调配,不外排。本项目共9套油烟静电装置,油烟静电装置平均半年清洗1次,每套每次清洗用水量约100kg,企业委托设备厂家进行清洗,油烟静电装置清洗产生的废油(含水)作为危险废物处理,不外排。(2)本项目主要污染工序及污染因子表2-9本项目主要污染工序及污染物(因子)一览表项目污染工序污染物(因子)废气调配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水性印刷、烘干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贴合、压纹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臭气浓度天然气燃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废水处理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食堂食堂油烟废水水喷淋废气处理装置喷淋废水(pH、COD、SS、石油类、AOX、氨氮)职工生活生活污水(pH、COD、SS、NH3-N、动植物油)噪声设备运行设备运行噪声固体副产物原辅料使用一般废包装材料分切、检验边角料、次品喷淋废水处理生化处理污泥、生化处理污泥压滤机滤布水性油墨、乙醇使用吨桶空桶印刷设备清洗清洗废水隔油池隔油浮油(含水)废气处理、油烟净化器清洗废油(含水)喷淋废水处理混凝沉淀污泥、混凝沉淀污泥压滤机滤布化学品使用废包装品水性印刷废油墨设备维护废机油、废导热油、废油桶、废抹布职工生活生活垃圾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一、现有项目污染情况本项目为迁建项目,现有项目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安仁路28号,租赁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空置厂房实施生产,因企业发展需要,企业搬迁至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枕江路北侧、仙侠路西侧,搬迁后现有项目厂区不再实施。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常见问题解答(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异地整体搬迁项目按照新项目内容填报,需要说明现有工程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手续等情况,不需要对现有工程进行评价。涉及污染物总量问题,可以在总量控制指标里明确搬迁项目与现有工程的总量核算关系。”因此,本次不再对现有项目进行详细评价,仅对现有项目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手续等情况进行简单分析。1、现有工程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表2-10企业原有项目情况表序号名称审批文号目前状况验收文号1海宁利丰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年产280万支太阳能集热管、25000套太阳海环黄审[2015]11号已停产不再实施,厂房已由房东收回海环黄竣备[2016]6号能热水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海宁利丰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年产1800万平方米PVC装饰膜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海环黄审[2017]33号已停产不再实施,厂房已由房东收回未验收3浙江博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500万平方米PVC装饰膜技改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改201933048100077已停产不再实施,厂房已由房东收回未验收4浙江博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500万平方米新型PVC装饰膜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环评审批产能为5000万平方米新型PVC装饰膜)嘉环海建[2020]226号已停产不再实施,厂房已由房东收回自主验收(阶段性验收)5浙江博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平方米PVC精压水性环保装饰膜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嘉环海建〔2021〕30号已停产不再实施,厂房已由房东收回自主验收(阶段性验收)6浙江博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新增25000万平方米新型PVC装饰膜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嘉环海建〔2024〕53号已投产,部分设备未实施,搬迁后该项目不再实施2024年12月自主验收(阶段性验收)注:浙江博氏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海宁利丰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企业现有项目仍在生产的为《浙江博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新增25000万平方米新型PVC装饰膜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现有项目UV膜压机、PUV复合机未实施,且今后亦不再实施,因此,UV膜压机、PUV复合机所涉及的废气处理设备亦未落实,根据《浙江博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新增25000万平方米新型PVC装饰膜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中的监测数据可知(监测报告编号:ZJCD2409176)可知:企业现有项目验收的废气、废水、噪声均可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2、排污许可手续情况企业已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了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登记编号:913304811467366948001W。3、现有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本项目为迁建项目,迁建后现有项目将不再实施,因此,本项目不再对现有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详细分析,现有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现有验收监测报告以及目前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不再对现有项目进行详细评价。表2-11现有项目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污染源原环评废气处理设施目前实际废气处理设备备注调配、水性印刷、烘干密闭生产线收集+二级水喷淋装置+不低于15m高排气筒密闭生产线收集+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RCO装置)+17m高排气筒有变动,但废气处理后仍可达标排放,且VOCs总排放量未超出环评审批,企业现有项目为厂区搬迁前的过渡生产,实际生产过程中将印刷产品废气处理装置由原环评审批的二级水喷淋改为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该套废气处理设备为浙江博氏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海宁美派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一实控人)整合时海宁美派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废气处理设备,经改造后用于浙江博氏新材料有限公司印刷产品废气处理),不属于重大变动,但该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使用年限较久,设备已较为老旧,因此后续企业搬迁至新厂区后拟采用二级水喷淋装置贴合、压纹废气集气罩+卧式水喷淋(配备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前端配备过滤棉)+不低于15m高排气筒集气罩+卧式水喷淋(配备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前端配备过滤棉)+19m高排气筒排气筒加高,不属于重大变动天然气燃烧废气引入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因设备布局的间距原因,天然气燃烧废气分别引入3根19m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气筒不属于主要排放口,排气筒加高,不属于重大变动喷淋废水调节池、混凝沉淀池、UASB装置、SBR生物反应器调节池、混凝沉淀池现有项目印刷产品废气二级水喷淋装置改成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RCO装置),无高浓度喷淋废水产生,因此UASB装置、SBR生物反应器等处理高浓度废水的池体未落实,不属于重大变动生活污水隔油池、化粪池隔油池、化粪池无变动固体废物一般固废外卖综合利用或委托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仓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水性油墨、乙醇的吨桶废包装由生产厂家回收重新装桶一般固废外卖综合利用或委托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仓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水性油墨、乙醇的吨桶废包装由生产厂家回收重新装桶无变动注:①企业现有项目UV膜压机、PUV复合机未实施,因此其相应的废气处理设备亦无需落实,亦无相关固体废物产生。②现有项目不产生高浓度废水,UASB装置、SBR生物反应器未实施,因此无生化处理恶臭产生,无相关固体废物产生。③《浙江博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新增25000万平方米新型PVC装饰膜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已经分析了浙江博氏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海宁美派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本项目不再进行分析。表2-11现有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表类型污染物名称审批排放量t/a目前实际排放量t/a废气颗粒物0.1510.147二氧化硫0.1400.136氮氧化物0.2270.220氯化氢1.7071.666VOCs24.86214.263食堂油烟0.0110.011废水废水量112258164.25COD0.4490.327NH3-N0.0220.016固体废物一般废包装材料0(30)0(30)边角料、次品0(220)0(220)混凝沉淀污泥0(3)0(4.6)混凝沉淀污泥压滤机滤布0(0.2)0(0.5)化学品废包装0(1.169)0(0.017)废油墨0(1)0(0.8)废过滤棉0(1.5)0(1.58)废活性炭0(77.219)0(80)废机油0(0.680)0(0.680)废导热油0(2.380)0(2.380)废油桶0(0.360)0(0.360)废抹布0(0.005)0(0.062)生活垃圾0(75)0(75)注:①现有项目审批期间NH3-N总量计算是按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4mg/L、其余时间段2mg/L计算的(原环评计算量为0.032t/a),目前根据当地政策,NH3-N总量计算按2mg/L计,因此折算后NH3-N的总量为0.022t/a,后续均以0.022t/a计。②现有项目含油废水进入混凝沉淀池处理,无浮油(含水)产生。4、现有项目总量情况表2-12现有项目总量情况表类型污染物名称审批排放量t/a已取得总量t/a目前排放量t/a是否超出审批总量废气VOCs24.86224.86214.263未超出审批总量二氧化硫0.1400.1400.136未超出审批总量氮氧化物0.2270.2270.220未超出审批总量废水COD0.449企业现有项目审批时仅排放生活污水及喷淋废水无需进行区域平衡替代削减0.327未超出审批排放量NH3-N0.0220.016二、现有项目主要环境问题及“以新带老”防治措施企业现有项目目前已进行阶段性验收,各废气、废水、噪声均达标排放,固体废物经合理处置,企业目前未落实的生产设备不再实施,后续搬迁至新厂区实施,企业现有项目暂无需进行相关“以新带老”防治措施整改。企业现有项目停产搬迁时应及时合理处理现有厂区的固体废物,不可随意丢弃。各生产设备、环保设备拆除搬迁时需统筹考虑安全、环保及合规性,避免引发事故、污染风险,环保设备的拆除搬迁可委托环保设备生产厂家或相关专业单位进行。企业在搬迁过程中设备拆除产生的固体废物需按相关要求处理,喷淋塔拆除时若喷淋塔内仍有喷淋废水,该喷淋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现有项目厂区设备拆除搬迁后,应对厂区进行勘查,避免出现遗留污染物。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本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同时根据《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所涉及的行业不属于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9个重点行业,因此,企业现有项目停产搬迁后现有租赁厂房无需开展场地土壤及地下水调查,如后续当地政府有规定要进行,需按相关要求开展场地土壤及地下水调查。根据《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钢铁、制药、农药、印染等行业的工业企业应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其他行业可参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进行实施。本项目不涉及上述行业,企业现有项目属于印刷制品业、塑料制品业,目前当地相关部门对涉及印刷、塑料制品行业的工业企业无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的要求,后续如相关部门要求企业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企业应按要求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区域环境质量现状1、大气环境(1)基本污染物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可知:“嘉兴市区、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和桐乡市6个城市大气功能区均属二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2023年县级城市中环境空气质量除南湖区、秀洲区和经开区外其余各县级城市均达到二级标准。各县(市)城市环境空气细颗粒物(PM2.5)年均值浓度范围为23-29μg/m3;臭氧(O3)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90百分位浓度范围为142-166μg/m3。各县(市)优良天数比例范围为83.6%-91.7%,秀洲区最低,平湖市最高。”因此,海宁市2023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属于达标区。(2)特征污染物为了解周边本项目的特征污染物环境质量情况,本次评价引用《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800万平方米工业用柔性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TSP监测数据,监测时间为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4日,并收集了《浙江科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7.7万吨新型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非甲烷总烃现状监测数据(报告编号:KZHJ242378),监测时间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2月2日,监测点位及监测数据如下:约0.7km●TSP引用监测点位约3.1km●非甲烷总烃引用监测点位图3-1本项目大气引用监测点位图G15224浮子山公园面美装河100米司1:15,587线表3-1大气现状监测及评价结果表监测项目监测值范围mg/m3标准mg/m3最大浓度占标率%最大超标倍数超标率TSP0.027~0.0340.311.300非甲烷总烃0.24~0.342.017.000根据监测数据可知,本项目周边区域TSP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及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本项目周边区域非甲烷总烃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相应标准限值。2、地表水环境本项目位于尖山新区工业园区内,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该水域功能区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为了掌握该地块附近水体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引用海宁市2024年水质监测数据,水质监测数据详见下表:表3-2水质监测数据区域类别断面所属河道监测断面2024年1-12月监测数据(mg/L)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水质现状评价尖山新区(黄湾镇)六平申港黄湾吴家桥*********Ⅲ类Ⅲ类标准≤6≤1.0≤0.2/是否达标达标达标达标/根据监测数据可知,项目周边地表水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可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3、声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价达标情况。”本项目周边50m范围内均无声环境敏感目标,无需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达标情况评价。4、生态环境本项目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枕江路北侧、仙侠路西侧,属于海宁市黄湾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48120003:尖山新区,所占用地已规划为工业用地,现状为空地,用地范围内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无需进行生态现状调查。5、电磁辐射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或改建、扩建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辐射类项目,不涉及电磁辐射现状调查。6、地下水、土壤环境本项目施工期主要涉及土建工程,施工现场设有临时集水池,沉砂池等临时性的水处理设施,对于机械洗涤和冷却水,设集水池集中起来进行隔油和沉淀处理,处理后回用于建筑过程,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扬尘等废气不涉及重金属等污染物,本项目营运期废气经处理后均达标排放,产生的废气不涉及重金属等污染物,营运期车间地面等区域均做好防腐防渗措施。本项目不涉及地下水、土壤污染途径,原则上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1、大气环境表3-3大气环境主要保护对象一览表名称坐标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环境功能区相对厂址方位相对厂址距离/m经度/°纬度/°杭州湾大道北侧居住区(该区块规划为居住区)120.801030.3284居住区人群二类区N285蔚蓝海岸府120.804330.3284居住区人群二类区NE345凤起潮鸣府120.796530.3284居住区人群二类区NW390环境保护目标注:厂界外500米范围内的敏感目标(包括规划环境保护目标,杭州湾大道北侧居住区目前部分住宅已建成,部分规划住宅暂未建设)。2、声环境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且厂界外50米范围内暂无规划声环境敏感目标。3、地下水环境本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暂无规划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4、生态环境本项目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枕江路北侧、仙侠路西侧,属于海宁市黄湾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48120003:尖山新区,位于尖山新区工业园区内,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目前该地块现状为空地,用地范围内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目标1、废气(1)施工期本项目施工期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表3-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染物项目限值mg/m3限值含义颗粒物1.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非甲烷总烃4.0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2)运营期本项目调配、水性印刷、烘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中的排放限值。本项目贴合、压纹废气主要由PVC膜产生,PVC树脂不适用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印刷工业》:“印刷工业指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装裱等的生产活动。”本项目印刷后对PVC膜进行贴合加工,贴合加工归为印刷工业。因企业18台贴合机均有可能贴合印刷后的产品,虽印刷后的产品无需再进行压纹加工,但由于压纹废气与贴合废气会出现合并处理的情况,因此,本项目贴合、压纹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中的排放限值,本项目贴合、压纹工序中产生的氯乙烯、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排放限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将于2025年5月1日实施,标准中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本项目为搬迁项目,搬迁后有机热载体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表1中的限值。表3-5《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mg/m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非甲烷总烃颗粒物70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注:对于重点地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表3-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25m级别氯乙烯361.425(2.85)二级氯化氢1000.4575(0.915)二级注:本项目排气筒高度高于自身厂房,但未能高出周边200m范围内建筑5m以上,本次评价按其对应排气筒的排放速率限值严格50%执行,()中的为原始速率。表3-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污染物排气筒高度排放量(kg/h)臭气浓度256000(无量纲)表3-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污染物排放限值(mg/m3)颗粒物5二氧化硫35氮氧化物50烟气黑度1级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锅炉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应按照公式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ρ——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ρ'——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φ'(O2)——实测的氧含量,%;φ(O2)——基准氧含量,%。本项目涉及印刷工业、塑料制品业,本项目厂区内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的相关要求,排放限值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表3-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限制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非甲烷总烃(NMHC)106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测点30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本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限值。表3-10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项目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备注非甲烷总烃4.00.600.201.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氯乙烯氯化氢颗粒物硫化氢0.061.520(无量纲)《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氨气臭气浓度本项目设置4个基准灶头,食堂油烟废气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中的中型标准,具体标准详见下表:表3-1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基准灶头数(个)≥1,<3≥3,<6≥6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1.67,<5.00≥5.00,<10≥10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2)≥1.1,<3.3≥3.3,<6.6≥6.6规模小型中型大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2.0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6075852、废水本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与本项目营运期综合废水(喷淋废水、生活污水)入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入网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限值要求。表3-1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单位:除pH外均为mg/L污染物项目pH(无量纲)SSCOD石油类动植物油AOX污水纳管标准6~9400500201008.0表3-13《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单位:mg/L参数氨氮总磷污水纳管标准358本项目综合废水(喷淋废水、生活污水)最终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新型PVC装饰膜搬建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