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表 汽车零部件迁建 迁建橡胶零部件招标采购公告(2025)
2025年4月15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吴中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4月15日我局对6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2-65637831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北半球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年产1.5亿颗车用电感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本链接见附件)苏环建〔2025〕06第0024号
苏环建〔2025〕06第0024号
2025-4-15
2
关于海通机器人苏州总部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本链接见附件)苏环建〔2025〕06第0025号
苏环建〔2025〕06第0025号
2025-4-15
3
关于苏州锐奇鑫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件汽车零部件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本链接见附件)苏环建〔2025〕06第0026号
苏环建〔2025〕06第0026号
2025-4-15
4
关于苏州泰裕橡胶有限公司迁建橡胶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本链接见附件)苏环建〔2025〕06第0027号
苏环建〔2025〕06第0027号
2025-4-15
5
关于东方大道(甪直段)快速化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本链接见附件)苏环建〔2025〕06第0028号
苏环建〔2025〕06第0028号
2025-4-15
6
"关于苏州展田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0万件新型高精密快速压铸零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本链接见附件)苏环建〔2025〕06第0029号
苏环建〔2025〕06第0029号
2025-4-15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件苏环建〔2025〕06第0024号关于北半球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年产1.5亿颗车用电感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半球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北半球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年产1.5亿颗车用电感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浦金路1099号,租赁苏州市胥惠集团有限公司1#底层三分之二、南侧二至四层、2#北侧2层厂房,面积6816.53平方米,总投资5000万元,全厂年产车用电感1.5亿颗。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安杰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王景彩,信用编号:BH063382)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和技术评估报告(苏天河翰源评估〔2025〕5号),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厂区内严格雨污分流,超声波清洗废水及喷头清洗废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员工生活污水(1920吨/年)经市政污水管网接入吴中太湖新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2.本项目使用的水性漆、胶粘剂、清洗剂等需符合《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中相关标准限值;造粒工序在密闭车间内进行,其中烘烤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其余废气经密闭负压集气罩收集后经一套初效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30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电感加工工序中点胶及热压废气采用密闭负压集气罩收集、烘烤废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调漆废气采用密闭负压集气罩收集、喷涂及固化废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清洗工序废气采用密闭负压集气罩收集,上述废气收集后汇入初效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后通过30米高DA002排气筒排放;剥漆和点焊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除尘设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具体考核指标:非甲烷总烃、TVOC、颗粒物,DA001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DA002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加强操作环节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厂界不得有异味;3.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区强噪声源,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牛皮纸(带漆渣)、废胶带(带漆渣)、废胶桶、废漆渣、废漆桶、废清洗剂桶、废液压油桶、废液、废手套抹布、废活性炭、废漆液、废过滤材料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委托专业单位回收或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5.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6.你公司在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7.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子工业》(HJ1253-2022)等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920吨、COD≤0.768吨、SS≤0.384吨、氨氮≤0.0768吨、总磷≤0.0096吨、总氮≤0.096吨;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0.226吨、颗粒物≤0.0959吨;无组织VOCs≤0.2511吨、颗粒物≤0.1148吨。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七、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八、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九、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十、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4月15日抄送: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卫健委、数据局,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胥口镇政府。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5日 印发(项目代码:2406-320506-89-05-983724)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件苏环建〔2025〕06第0025号关于海通机器人苏州总部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州海通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海通机器人苏州总部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东、珠枫路北,项目用地面积39.97亩、计容建筑面积68726.76平方米,总投资300000万元,建成后年产2500台AGV、AMR,各种自动化汽车生产线20条,各类非标生产线30条,智能仓储立库20组,洁净机器人800台。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王海明,信用编号:BH017761)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建筑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规范防尘降噪措施;对照《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2016)、《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落实围挡、路面硬化、车辆冲洗等防尘抑尘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严格控制施工时间,未经申报禁止夜间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避免扬尘、垃圾对周围居民及周边环境的影响;2.厂区内严格雨污分流,超声波清洗废水(8.4吨/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员工生活污水(8112吨/年)经市政污水管网接入吴中区木渎新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3.焊接废气经移动式除尘装置收集处理后于车间内排放;机加工废气经设备上方管道进入自带油雾分离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具体考核指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加强操作环节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厂界不得有异味;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区强噪声源,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5.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废切削液、废包装容器、清洗废液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委托专业单位回收或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6.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7.你公司在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8.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等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8112吨、COD≤4.056吨、SS≤3.2448吨、氨氮≤0.36504吨、总磷≤0.0649吨、总氮≤0.56784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VOCs≤0.00158吨、颗粒物≤0.00384吨。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七、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八、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九、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十、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4月15日抄送: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卫健委、数据局,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木渎镇政府。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5日 印发(项目代码:2309-320556-89-01-178448)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件苏环建〔2025〕06第0026号关于苏州锐奇鑫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件汽车零部件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州锐奇鑫塑业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苏州锐奇鑫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件汽车零部件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本项目由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石中路207号搬迁至胥口镇繁丰路829号,租赁苏州市华燕钣金制品有限公司厂房1800平方米,总投资530万元,搬迁后全厂年产汽车零部件1000万件。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吴环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沙晶晶,信用编号:BH006436)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厂区内严格雨污分流,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员工生活污水(480吨/年)经市政污水管网接入吴中区胥口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2.注塑工序废气经密闭车间负压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于2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粉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具体考核指标: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氨气、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9标准,其中厂界无组织颗粒物、丙烯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苯乙烯、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加强操作环节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厂界不得有异味;3.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区强噪声源,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废活性炭、废油桶、废液压油、废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委托专业单位回收或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5.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6.你公司在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7.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等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480吨、COD≤0.24吨、SS≤0.192吨、氨氮≤0.012吨、总磷≤0.0014吨;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0.043吨、氨≤0.00035吨;无组织VOCs≤0.045吨、颗粒物≤0.0006吨、氨≤0.0001吨。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七、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八、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九、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十、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4月15日抄送: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卫健委、数据局,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胥口镇政府。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5日 印发(项目代码:2307-320506-89-03-723172)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件苏环建〔2025〕06第0027号关于苏州泰裕橡胶有限公司迁建橡胶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州泰裕橡胶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苏州泰裕橡胶有限公司迁建橡胶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本项目由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联谊路280号搬迁至甪直镇张庆街1号9幢,租赁苏州星甪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厂房1500平方米,总投资400万元,建成后年产橡胶胶头2500万件、橡胶内塞500万件、硅胶胶头200万件(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除外)。搬迁前后产能不变,污染物排放量不新增。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弗兰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蔡晓丽,信用编号:BH015881)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厂区内严格雨污分流,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员工生活污水(1080吨/年)经市政污水管网接入甪直新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达标排放;2.开炼、成型工序废气经包围型集气罩+密闭车间负压收集,二次成型工序废气经集气管收集,共同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具体考核指标: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执行《橡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6标准,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2标准;厂内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加强操作环节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厂界不得有异味;3.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区强噪声源,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废包装容器、废液压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委托专业单位回收或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5.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6.你公司在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7.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等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080吨、COD≤0.54吨、SS≤0.432吨、氨氮≤0.0486吨、总磷≤0.0086吨、总氮≤0.0756吨;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0.0687吨,无组织VOCs≤0.0627吨。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七、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八、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九、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十、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4月15日抄送: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卫健委、数据局,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甪直镇政府。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5日 印发(项目代码:2406-320564-89-03-801872)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件苏环建〔2025〕06第0028号关于东方大道(甪直段)快速化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你单位报送的《东方大道(甪直段)快速化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噪声、生态专项评价(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总投资25000万元,利用已有东方大道进行拓宽、改造,西起南湖路快速路东延工程4标段东端,采用“高架主线+地面辅道”形式继续向东,终点至三姑路,主线长0.31公里,地面道路长0.72公里,同时在三姑路西侧设置一对上下匝道。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梁、排水、交安、照明、绿化等工程,具体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见报告表。二、根据你单位委托苏州市升明华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雷彪,信用编号:BH027817)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及技术评估意见(苏天河翰源评估〔2024〕164号),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及环境监理,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1)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沥青、扬尘等排放符合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和《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2)施工期设备、车辆冲洗废水和地表径流等径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设备、车辆冲洗及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通往污水处理厂处理;(3)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未经申报禁止夜间施工作业;(4)合理制定本工程的取弃土方案和施工建筑垃圾销纳场地设置方案,方案中应落实生态修复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施工结束后立即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加强建筑施工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处置,防止发生二次污染;2.按照报告表的要求做好路面、桥面径流收集和污染防治工作,规范设置径流收集管道;3.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明确运营期工作责任主体;定期对沿线环境敏感目标进行噪声跟踪监测,若监测结果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功能区标准,应进一步完善防治措施;4.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5.本项目涉及穿越吴淞江重要湿地,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开工;6.该项目在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行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7.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六、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八、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九、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4月15日抄送: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卫健委、数据局,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甪直镇政府。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5日 印发(项目代码:2306-320506-89-01-745083)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件苏环建〔2025〕06第0029号关于苏州展田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0万件新型高精密快速压铸零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州展田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苏州展田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0万件新型高精密快速压铸零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龚塘路888号15幢,购置苏州中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厂房2232平方米,总投资3500万元,建成后年产新型高精密快速压铸零件1000万件。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弗兰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王黎明,信用编号:BH001459)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厂区内严格雨污分流,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纯水制备浓水(300吨/年)会同员工生活污水(1730吨/年)经市政污水管网接入甪直新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达标排放;2.压铸、模具整修工序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颗粒物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具体考核指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内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标准;加强操作环节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厂界不得有异味;3.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区强噪声源,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废乳化液、废油桶、废包装容器、废导轨油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委托专业单位回收或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5.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6.你公司在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7.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金属铸造工业》(HJ1251-2022)等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260吨、COD≤0.495吨、SS≤0.393吨、氨氮≤0.043吨、总磷≤0.008吨、总氮≤0.067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VOCs≤0.0014吨、颗粒物≤0.038吨。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七、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八、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九、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十、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4月15日抄送: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卫健委、数据局,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甪直镇政府。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5日 印发(项目代码:2408-320564-89-03-8024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表 汽车零部件迁建 迁建橡胶零部件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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