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灯饰配件招标采购公告(2025)



环境影响评价受理公告(江门市丽都照明有限公司年产灯饰配件50万件建设项目)

受理日期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评机构
环评文件类型

2025-4-15
江门市丽都照明有限公司年产灯饰配件50万件建设项目
江门市丽都照明有限公司
广东江门江海区彩虹路9号1幢3楼
江门市宏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报告表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届满,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联系电话:0750-3861007。
  备注:此公告资料链接为环评单位所提供,相关责任由环评单位承担。企业提交的环评文件以其最终确认的最终版本为准。

  (公示稿)江门市丽都照明有限公司年产灯饰配件50万件建设项目.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江门市丽都照明有限公司年产灯饰配件50万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江门市丽都照明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打印编号:1743477958000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项目编号r2rycz建设项目名称江门市丽都照明有限公司年产灯饰配件50万件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类别26-053塑料制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报告表一、建设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江门市丽都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304082682L法定代表人(签章)许国主要负责人(签字)许国:许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二、编制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江门市宏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A4HTRY03三、编制人员情况1编制主持人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签字王昌昊11354143508410568BH0198292主要编制人员姓名主要编写内容信用编号谢月红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主要环堷影响和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结论BH0752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本单位江门市宏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A4HTRY03)郑重承诺:本单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该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不属于(属于/不属于)该条第二款所列单位;本次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的由本单位主持编制的江门市丽都照明有限公司年产灯饰配件50万件建设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涉及国家秘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为王昌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11354143508410568,信用编号BH019829),主要编制人员包括谢月红(信用编号BH0752100)(依次全部列出)等1人,上述人员均为本单位全职人员;本单位和上述编制人员未被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承诺单位(公章):年月日扫描二维码登录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更多登91440705MAA4HTRY03备案、许可、监记、备案、许可、监管信息(副本1-1)称江门市宏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名成立日期2021年12月06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长期法定代表人谢月红环保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住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北安路12号翠湖居8座103经营范围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生态资源监测: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2021年12月0日年报时间: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http://www.gsxt.gov.cn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特对报批江门市丽都照明有限公司年产灯饰配件50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如下承诺:1、我们承诺对提交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内容、建设规模、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相关检测数据、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真实性负责;如违反上述事项,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等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我们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2、我们承诺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已按照技术评估的要求修改完善,本报批稿的内容与经技术评估同意报批的版本内容完全一致,我们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3、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事故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4、我们承诺廉洁自律,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项目申请手续,绝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干扰项目评估及审批管理人员,以保证项目审批公正性。建设单位(盖章)评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答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注:本承诺书原件父坏保申批部,承诺单位可保留复印件。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特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开版)作出如下声明:我单位提供的江门市丽都照明有限公司年产灯饰配件50万件建设项目(项目环评文件名称)不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意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建设单位(盖章)评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本承诺书原件交环保审批部门,承诺单位可保留复印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江门市丽都照明有限公司年产灯饰配件50万件建设项目项目代码无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江门市江海区彩虹路9号1幢3楼地理坐标E113度9分1.816秒,N22度33分45.472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879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77、照明器具制造387——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3、塑料制品业——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无总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万元)5环保投资占比(%)25施工工期0是否开工建设□否√是:根据《江门市村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2024-2025年)工作方案》要求,企业需完善废气治理设施并补办环评手续,目前项目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已经建设完成,现补办相关手续用地(用海)面积(m2)30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江门江海产业集聚区审批机关: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粤工信园区函(2019)693号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江海产业集聚发展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江门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30日审批,审批文号:江环函〔2022〕245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规划符合性分析规划名称:江海产业集聚发展区规划(粤工信园区函〔2019〕693号)。规划范围:江海产业集聚发展区规划位于江海区中南部区域,四至范围为东至西江,南至会港大道,西至滘头工业园,北至五邑路。规划时限: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规划水平年为2021年至2030年。规划目标及定位:紧抓广东省建设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和促进珠三角产业梯度转移的机遇,充分利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区域优势和五大国家级平台的品牌优势,依托现有产业配套环境优势,以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为主攻方向,重点深化“深江对接”,整合资源,加大平台、招大项目,加快江海区工业发展和区域开发步伐,推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快速发展,重点发展新材料、机电、电子信息及通讯等产业集群,努力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形成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产城良性互动、互发展的格局。产业发展:结合江门国家高新区(江海区)的支柱产业和区党委政府以高端机电制造、新材料和新一代电子信息及通讯产业等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产业集群的工作部署,江海产业集聚发展区确定以电子电器、机电制造、汽车零部件为主的高附加值先进(装备)制造业以及新能源新材料产业为集聚发展区的主导产业。其中,以崇达电路、建滔电子、金羚电器、福宁电子等企业为代表加快电子电器产业集群不断壮大;以维谛技术、奥斯龙、华生电机和利和兴等为首支持机电制造产业加速集聚发展;以科世得润、安波福、大冶等为龙头加快汽摩及零部件制造产业转型升级;以优美科长信、科恒、奇德等为重点培育对象,加快培育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成为新集群。相符性分析:对照产业结构政策,项目不属于相关产业政策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集聚区的发展定位。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根据规划环评中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对照分析(见下表),本项目的建设基本符合《江海产业集聚发展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空间布局管控、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管控和能源资源利用的要求。表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项目管控领域项目情况相符性—2—空间布局管控1、产业集聚发展区未审查区域重点发展符合规划定位的电子电器、机电制造、汽车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全面提升产业集群绿色发展水平。对照产业结构政策,项目不属于相关产业政策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相符2、项目应符合现行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原则上不得引进与规划主导产业无关且高耗能、高耗水及污染排放量大的工业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关停落后产能。本项目符合现行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求,本项目不涉及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类别,不属于落后产能3、现有项目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汞、铬、六价铬重金属。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不再新建燃煤锅炉,逐步淘汰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应严格限制专门从事喷涂、喷粉、注塑、挤塑等工序的附加值低的小微型企业。项目不属于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项目属于工业园升级整治和申办手续类项目,目前按照要求补办环评手续4、严格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管控。工业企业禁止选址生活、生态空间,生产空间禁止建设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与集中居住区临近的区域应合理设置控制开发区域(产业控制带),产业控制带内优先引进无污染的生产性服务业,或可适当布置废气排放量小、工业噪声影响小的产业。项目厂界外500米内无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建成对居民区影响较小5、禁止在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敏感用地内禁止新建储油库项目;禁止在西江干流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500米范围内新建、扩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项目不涉及储油库、废弃物堆场和填埋场。6、与本规划区(指产业集聚发展区未审查区域)规划产业高度配套的电镀工艺(或表面处理工艺)和不排放生产废水的电镀项目引入,应满足本评价提出的污染物排放管控目标的要求;有电镀工艺的电路板企业生产车间、污染防治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等与居民楼、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设置不低于100米环境防护距离。项目不涉及电镀行业7、纳入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不涉及污染物排放管控1、集聚区未审查区域各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本规划环评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本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未突破本规划环评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相符2、加快推进集聚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动区域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以及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新建区域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要与集聚区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尽快启动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排污专管的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属于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目前已接通管道3、高新区污水处理厂、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9-2002)一级A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者。未来考虑废水收集处理的实际需要、区域水体项目废水经过有效治理后排入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不会对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处理水质造成冲—3—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建议江海区提高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分阶段启动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的扩容及提标改造,建议将来排水主要污染物逐步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击。4、对于涉及配套电镀的线路板项目,线路板企业应优先考虑在厂区内对其一般清洗废水、综合废水进行回用,作为中水回用处理系统的原水,厂区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40%。项目不涉及电镀行业5、严格限制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加强涉VOCs项目生产、输送、进出料等环节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强化有组织废气综合治理;严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企业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规定;涉VOCs重点行业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鼓励现有该类项目搬迁退出。本项目不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收集后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6、严格执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江门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公告》(江府告〔2022〕2号)要求,现有燃气锅炉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燃气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新改建的工业窑炉,如烘干炉、加热炉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项目不涉及7、产生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企业须配套建设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转移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本项目产生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企业设置一般固废仓、危废仓贮存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转移过程中设置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8、在可核查、可监管的基础上,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氮氧化物等量替代,VOCs两倍削减量替代。新、改、扩建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且遵循“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项目已按照要求申请VOCs总量9、现有未完善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并限期改正。项目目前已停产环境风险管控1、应建立企业、集聚区、区域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集聚区及入园企业环境应急设施整合共享,建立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暂存等工程措施,防止泄漏物、消防废水等进入集聚区外环境。建立集聚区环境应急监测机制,强化集聚区风险防控。本评价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关于发布的通知》(粤环〔2018〕44号)及其他相应的规范尽快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符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入区项目应配套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并根据国家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4—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3、建设智能化环保管理监控平台,监控区内重点污染企业的用水、用电、排污等情况。建立健全环境质量监测、环境风险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等环保管理制度。项目不属于重点污染企业4、规模以上大气污染企业需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策略,细化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确定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区域内企业优先纳入区域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管控清单。项目不属于规模以上大气污染企业5、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项目用地不涉及土地用途变更。6、重点监管企业应在有土壤风险位置设置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隐患排查和周边监测。项目不属于重点监管企业。项目全面硬底化,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及隐患排查。能源资源利用1、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不侵占基本农田。相符2、集聚区内新引进有清洁生产审核标准的行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一级水平。本项目的生产用水量、废水产生量等指标均能满足清洁生产一级水平。3、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公共供水管网内月均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监督管理。本项目的用水符合“节水优先”方针。4、逐步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本项目不涉及锅炉。5、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本项目不涉及高污染燃料。6、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本项目运营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其他符合性分析一、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属允许类项目;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属于清单中的禁止准入类。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策。二、选址可行性分析项目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彩虹路9号1幢3楼,根据企业提供的土地证明(详见附件3),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因此,该项目从选址角度而言是合理的。本项目属于江门市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的纳污范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管网排入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尾水排入礼乐河。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江海农水[2020]114号),礼乐河属Ⅲ类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其他符合性分析2002)Ⅲ类标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江门市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对水环境影响较小,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根据《江门市环境保护规划修编》(2016-2030),项目所在地属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的二级标准。本项目产生的废气可达标排放,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其大气功能要求。根据《江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江环[2019]378号),项目所在区域属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3类区环境噪声限值。本项目产生的噪声经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减振、墙体隔声等措施后,边界厂界噪声可达《工厂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声环境功能排放限值。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区域对声环境功能要求。三、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修订)》(江府〔2024〕15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彩虹路9号1幢3楼,具体项目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修订)》(江府〔2024〕15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与江府〔2024〕15号的符合性分析序号管控要求具体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主要目标1生态保护红线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425.76km2,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14.95%;一般生态空间面积1431.14km2,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15.03%。全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135.19km2,占全市管辖海域面积的23.16%。项目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彩虹路9号1幢3楼,根据《广东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生态红线区域。相符2环境质量底线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市控断面基本消除劣Ⅴ类,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加快推动臭氧进入下降通道,臭氧与PM2.5协同控制取得显著成效。土壤环境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完成省下达目标根据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分析结果,项目水环境质量为达标区,环境空气质量为不达标区,声环境质量功能为达标区。经本环评分析,项目废(污)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通过采取本评价中提出的治理措施进行有效治理后,对区域内环境影响较小,不会造成区域环境质量功能的恶化,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可保持现有水平。相符3资源利用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土地资本项目以电能作为能源,故本项目不会突破相符-—6—上线源、岸线资源、能源消耗等达到或优于国家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区域能源利用上线总体管控要求1区域布局管控要求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面加强水源涵养,强化源头控制,禁止设置排污口,严格防范水源污染风险,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推动工业项目入园集聚发展,引导重大产业向广海湾等环境容量充足地区布局。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全面提升产业清洁生产水平,培育壮大循环经济,依法依规关停落后产能。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新建项目需符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推进现有服役期满及落后老旧的燃煤火电机组有序退出;不再新建燃煤锅炉,逐步淘汰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新建、扩建项目必须进入依法规划的专门化工园区。大力推进摩托车配件、红木家具行业共性工厂建设。重点行业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加快谋划建设新的专业园区。禁止在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除金、银等贵金属,地热、矿泉水,以及建筑用石矿可适度开发外,限制其他矿种开采。1、项目所在地不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项目所在地属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但项目符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3、项目不涉及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不使用锅炉;不属于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4、项目厂界周围500m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且项目周边地面均硬底化处理,不会影响土壤相符2能源资源利用要求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项目土地利用效率可达到要求相符3污染物排实施重点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项目不涉及重点污相符—7—放管控要求物(VOCs)等)总量控制。严格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管理,遏制“两高”行业盲目发展,充分发挥减污降碳协同作用。在可核查、可监管的基础上,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氮氧化物等量替代,VOCs两倍削减量替代。以臭氧生成潜势较高的行业企业为重点,推进VOCs源头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深入实施精细化治理。禁止建设生产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重点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印刷、制鞋、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领域VOCs减排;重点加大活性强的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酮类等VOCs关键活性组分减排。涉VOCs重点行业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水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新建项目须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实施减量替代。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染物排放;项目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4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加强西江、潭江等供水通道干流沿岸以及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环境风险防控,强化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风险协同防控,逐步构建城市多水源联网供水格局,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重点加强环境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全市环境风险源在线监控预警系统,强化化工企业、涉重金属行业、工业园区等重点环境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控。厂内全面实施硬底化,不会污染地下水和土壤;项目员工生活用水不会对周边水体造成影响。项目加强设备的管理,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可将风险事故发生概率降至最低相符管控维度管控要求本项目相符性区域布局管控【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内,禁止新建储油库项目,严格限制产项目不涉及使用高VOCs原辅材料,项目VOCs无组织排放符合项目属于江海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44070420002)、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28(环境管控单元编码:YS4407043210028)、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环境管控单元编码:YS440704234000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控单元编码:YS4407042540001)的范围内,具体项目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2.江海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8—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生产、使用高VOCs原辅材料的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项目,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企业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标准要求,鼓励现有该类项目搬迁退出。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标准要求,并对VOCs产生工序设置集气罩收集治理,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水/禁止类】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项目不涉及符合【产业/禁止类】新建项目应符合现行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江门市投资准入禁止限制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项目不属于相关产业政策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生态/禁止类】该单元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用海用岛审批。项目所在地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岸线/禁止类】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项目不涉及符合【产业/鼓励引导类】重点发展新材料、大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家电等优势和特色产业。打造江海区都市农业生态公园。对照产业政策,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能源资源利用【能源/禁止类】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项目不涉及使用燃料符合【水资源/综合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项目严格实施“节水优先”方针,冷却方式采用间接冷却,减少冷却水污染,保证冷却水可循环使用,无需更换符合【能源/鼓励引导类】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项目符合【能源/鼓励引导类】逐步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项目不涉及使用锅炉符合【土地资源/综合类】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项目投资强度可达到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大气/限制类】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强印染和染整精加工工序VOCs排放控制,加强定型机废气、印花废气治理。项目不属于纺织印染行业符合【大气/限制类】化工行业加强VOCs收集处理;玻璃企业实施烟气深化治理,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行业标准要求。项目不属于化工行业符合【土壤/禁止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项目不涉及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符合—9—【水/鼓励引导类】污水处理厂出水全面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项目不涉及符合【水/限制类】电镀行业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新建、改建、扩建配套电镀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鼓励纺织印染、电镀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依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项目不属于电镀行业符合【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内,城市建成区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降低道路扬尘污染项目不涉及符合【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强化区域内制漆、皮革、纺织企业VOCs放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聚集发展。项目不属于制漆、皮革、纺织企业符合环境风险防控【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完成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公司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组织机构,以便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来监测灾情及防止污染事故进一步扩散。符合【土壤/限制类】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项目不涉及符合【土壤/综合类】重点监管企业应在有土壤风险位置设置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隐患排查和周边监测。项目不属于重点监管企业符合管控维度管控要求本项目相符性区域布局管控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项目不涉及畜禽养殖业符合能源资源利用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本项目生产用水循环使用,其用水效率较高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电镀行业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新建、改建、扩建配套电镀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项目不涉及符合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鼓励纺织印染、电镀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依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项目不涉及符合环境风险防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完成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公司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组织机构,以便采取符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表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28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10—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更有效的措施来监测灾情及防止污染事故进一步扩散。管控维度管控要求本项目相符性区域布局管控禁止新建储油库项目,严格限制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生产、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项目,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企业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标准要求。项目不涉及使用高VOCs原辅材料,项目VOCs无组织排放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标准要求,并对VOCs产生工序设置集气罩收集治理,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符合管控维度管控要求本项目相符性区域布局管控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项目不使用燃料符合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项目不使用燃料符合序号管控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1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加快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项目所使用的原料常温常压下不会释放VOCs,属于低VOCs物料,项目注塑工序设置集气罩负压抽风,确保收集率达到65%以上,收集后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效率达到90%以上。符合2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符表4.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表5.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四、与地方相关环保政策相符性分析表6.与相关环保法规相符性分析—11—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集气罩收集,集气罩与VOCs产生处之间的风速控制在0.5m/s以上,收集后的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排放,为有效的VOCs削减及达标治理措施合3积极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工艺改进和产品升级。制药、农药行业推广使用非卤代烃和非芳香烃类溶剂,鼓励生产水基化类农药制剂。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等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优化生产工艺,农药行业推广水相法、生物酶法合成等技术;制药行业推广生物酶法合成技术;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项目所使用的原料常温常压下不会释放VOCs,属于低VOCs物料,项目注塑工序设置集气罩负压抽风,确保收集率达到65%以上,收集后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效率达到90%以上。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1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主要外排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现正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符合2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项目注塑过程设置集气罩负压抽风,确保收集率达到65%以上,收集后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效率达到90%以上,为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符合《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1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生活污水通过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现正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符合2地表水Ⅰ、Ⅱ类水域,以及Ⅲ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应当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污口应当依法拆除。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口不在地表水Ⅰ、Ⅱ类水域,以及Ⅲ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范围符合3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生活污水通过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的较严者符合—12—《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3〕50号)1加强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应用。应用涂装工艺的工业企业应当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并建立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台账,记录生产原辅材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新改扩建的出版物印刷类项目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油墨。皮鞋制造、家具制造类项目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胶粘剂,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项目所使用的原料常温常压下不会释放VOCs,属于低VOCs物料符合2开展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严格限制新改扩建项目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臭气浓度处理除外)。项目不涉及以上低效VOCs治理设施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粤环〔2021〕10号)1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严格实施VOCs排放企业分级管控,全面推进涉VOCs排放企业深度治理。开展中小型企业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评估,强化对企业涉VOCs生产车间/工序废气的收集管理,推动企业开展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所使用的原料常温常压下不会释放VOCs,属于低VOCs物料符合2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地方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项目在厂房内专门设置生活垃圾存放点、一般固废暂存点以及危险废物暂存点。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上空设有防雨淋设施,地面采取防渗措施。危险废物暂存点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建设符合3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持续开展重点行业固体废物环境审计,督促企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完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工作。企业拟健全产生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员工培训和固体废物管理员制度,完善危险废物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突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江府〔2022〕3号)1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原料常温常压下不会释放VOCs,属于低VOCs物料符合—13—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严格实施VOCs排放企业分级管控,推动重点监管企业实施VOCs深度治理。推动中小型企业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评估,强化对企业涉VOCs生产车间/工序废气的收集管理,推动企业开展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推动企业逐步淘汰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治理技术的设施,严控新改扩建企业使用该类型治理工艺。2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监管工作清单,实施网格化管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执法”方式,督促企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完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工作。项目在厂房内专门设置生活垃圾存放点、一般固废暂存点以及危险废物暂存点。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上空设有防雨淋设施,地面采取防渗措施。危险废物暂存点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建设符合3加大企业清库存力度,严格控制企业固体废物库存量,动态掌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信息,提升清库存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全面摸底调查和整治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杜绝超量存储、扬散、流失、渗漏和管理粗放等问题。企业将健全产生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员工培训和固体废物管理员制度,完善危险废物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突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符合《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江开发〔2022〕6号)1加强涉VOCs项目生产、输送、进出料等环节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强化有组织废气综合治理;新建涉VOCs项目实施VOCs排放两倍削减替代,推广采用低VOCs原辅材料;产生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企业须配套建设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转移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项目所使用的原料常温常压下不会释放VOCs,属于低VOCs物料,项目注塑工序设置负压抽风,收集后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项目在厂房内专门设置生活垃圾存放点、一般固废暂存点以及危险废物暂存点。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上空设有防雨淋设施,地面采取防渗措施。危险废物暂存点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建设符合2新建项目应符合现行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江门市投资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8年本)》等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内,禁止新建储油库项目,严格限制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生产、使用高VOCs原辅材料的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项目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企业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项目所使用的原料常温常压下不会释放VOCs。符合—14—(GB37822-2019)等标准要求,鼓励现有该类项目搬迁退出;3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完成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公司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组织机构,以便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来监测灾情及防止污染事故进一步扩散。符合4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项目所使用的原料常温常压下不会释放VOCs符合表7.本项目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相符性分析序号类别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相符1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本项目原料均存放于室内区域,在非取用状态时封口,保持密封是2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本项目不涉及液体物料是3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需符合标准中5.4.2、5.4.3要求。项目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均在密封厂房内进行,产生的有机废气均经过有效的收集和处理。是4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本项目不涉及2000个密封点是5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需符合标准中5.6.1、5.6.2、5.6.3要求。本项目不产生含VOCs废水是6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当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当按GB/T16758、WS/T757-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当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当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废气采用上吸式集气罩负压收集的形式进行收集,其收集控制风速要求在0.3m/s以上是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当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当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当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当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当有感官可察觉排放。泄漏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建设单位定期安排检查输送管道泄漏情况,如发生泄漏现象,将按照要求进行修复与记录是—15—要求按5.5规定执行。7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企业设置环境监测计划,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中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对废气污染源进行日常例行监测,故符合要求。是8污染物监测要求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是—16—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一、项目工程组成江门市丽都照明有限公司选址于江门市江海区彩虹路9号1幢3楼现有厂房建设江门市丽都照明有限公司年产灯饰配件50万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厂房为租赁,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113°9′1.816″,N22°33′45.472″,项目总占地面积3000m3,总建筑面积3000m3。主要产品为灯饰配件,计划年产灯饰配件50万件。项目投资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项目工程内容包括主体工程、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以及环保工程。项目工程组成情况见下表:表8.项目工程组成项目内容用途主体工程生产车间单层楼高4m,内设端子区、注塑区、押线区、办公室公用工程供电工程市政电网供电,不设置备用发电机给排水工程给水由市政供水接入;排水与市政排水系统接驳环保工程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的较严者后排入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废气处理设施项目押出、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负压收集后经过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引至2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固废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项目的一般工业固废为废包装袋、不合格品及边角料,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固废暂存区,由园区管理方统一进行收集转运,交由具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废机油及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区,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储运工程车辆运输原料和产品均采用货车运输,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罐车运输方式,车辆外委当地的运输公司原料区、成品区位于各生产车间内,用于物料暂存依托工程无二、产品方案项目产品方案见下表。表9.项目主要产品一览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1灯饰配件万件/年50三、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见下表。表10.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一览表生产序号原材料名称单位年用最大存储包装规格型态用途—17—单元量量灯饰配件生产线1铜线万米/年30030万米100米/卷固体灯饰配件原料2PVC吨/年502吨25kg/袋固体3五金灯头万个/年505万个箱装固体设备维护6机油吨/年0.050.0525kg/桶液体设备维护表11.项目所用化学品原辅料理化性质一览表原料名称成分组成理化性质PVC聚氯乙烯聚氯乙烯(Polyvinylchloride),英文简称PVC,是世界上产量第三大的合成聚合物塑料(仅次于聚乙烯和聚丙烯),每年生产大约4000万吨PVC。PVC是氯乙烯单体(VCM)在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等引发剂或在光、热作用下按自由基聚合反应机理聚合而成的聚合物。氯乙烯均聚物和氯乙烯共聚物统称之为氯乙烯树脂。工业生产的PVC分子量一般在5万~11万范围内,具有较大的多分散性,分子量随聚合温度的降低而增加,无固定熔点,80~85℃开始软化,130℃变为粘弹态,160~180℃开始转变为粘流态;有较好的机械性能,抗张强度60MPa左右,冲击强度5~10kJ/m2;有优异的介电性能。PVC不溶于常见的溶剂,但在单体和某些氯化烃溶剂中会膨胀。机油矿物油润滑油是用在各种类型汽车、机械设备上以减少摩擦,保护机械及加工件的液体或半固体润滑剂,主要起润滑、辅助冷却、防锈、清洁、密封和缓冲等作用。润滑油一般由基础油和添加剂两部分组成。基础油是润滑油的主要成分,决定着润滑油的基本性质,添加剂则可弥补和改善基础油性能方面的不足,赋予某些新的性能,是润滑油的重要组成部分四、项目设备清单项目主要设备情况见下表。表12.项目主要设备一览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设备名称单位数量设备参数灯饰配件生产线注塑立式注塑机台8——卧式注塑机台2——押出电线押出机台1——破碎破碎机台2——烘干烘干机台2——剥皮剥皮机台3——焊接超声波线束焊接机台5——打端子端子机台5——公用单元/空压机台1——五、能耗情况项目能耗情况见下表。表13.项目水电能源消耗一览表类别名称单位数量能耗生活用水吨/年80工业用水吨/年450—18—电万度/年10六、给排水工程1、项目给水本项目用水主要由市政自来水厂供给,给水由市政供水管网接入。本项目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冷却用水。生活用水:项目员工人数为8人,工作天数为300天/年,厂区不设有饭堂和宿舍,生活污水主要是员工洗漱用水。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第3部分:生活》(DB44/T1461.3-2021),用水量参考“国家机构”无食堂和浴室用水定额(先进值)为10m3/(人·a),则生活用水量为80m3/a。冷却用水:项目使用的冷却用水为普通的自来水,无需添加矿物油、乳化液等冷却剂。冷却用水是为了避免温度过高使塑胶料分解、焦烧或定型困难。冷却用水对水质无要求,可循环使用,不外排,另考虑到蒸发等因素需定期补充新鲜水。冷却水槽循环水量共计约15m3/h,因每天蒸发等因素损耗量按循环水量的1%计,每天需补充新鲜水量为1.5m3/d,即450m3/a(年工作时间300天,一班制,每班8小时)。2、项目排水本项目无工业废水排放,外排污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的排放,产生生活污水约为72t/a。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处理。图1.项目水平衡图(t/a)七、总平面布置项目车间物流、人流流向清晰、明确,生产区的布置符合生产程序的物流走向,便于生产和管理。项目平面布置基本合理,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详见附图3。八、劳动定员和生产班制项目从业人数8人,不设饭堂和宿舍,年生产300天,1班制,每班8小时。生活用水三级化粪池新鲜水冷却用水—19—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一、运营期工艺流程简述图2.生产工艺流程图(1)绞线:外购铜线,根据产品要求,把不同数量的铜线用绞铜机绞成一股。此工序会产生噪声;(2)押出:绞铜后的铜线工件放入押出机上,将混合后的塑胶粒热熔后押出,包覆在铜线工件表面形成芯线皮,进行押芯线处理。押出机工作过程中需用冷却水进行温度控制(间接冷却),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芯线经押出机配套冷却水槽水冷却后定型(直接冷却),项目押出的料条干净、清洁,直接接触冷却水对水质无影响且该冷却水仅用于物料的冷却,对水质要求不高,因此该冷却水可以循环使用,不外排押出工作温度约为140-150℃左右(加热温度低于PVC、色母塑胶粒的分解温度),生产过程不会发生分解反应产生小分子特征污染物,但是塑胶在加热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和恶臭(以臭气浓度表征)。该过程会产生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铜线绞线PVC押出剥皮五金灯头组装打端子超声波焊接PVC灯头注塑破碎冷却成型检验—20—臭气浓度、塑胶边角料、废活性炭(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产生的废活性炭)、冷却水、噪声;(3)剥线:使用剥皮机将线材两端的小段外层胶皮及芯线胶皮剥落分离,此过程会产生塑胶边角料、噪声。(4)打端子:使用打端机在线材两端打上端子,此过程会产生废包装材料、噪声;(5)超声波焊接:超声波金属焊接原理是利用超声频率(超过16KHz)的机械振动能量,连接同种金属或异种金属的一种特殊方法.金属在进行超声波焊接时,既不向工件输送电流,也不向工件施以高温热源,只是在静压力之下,将振动能量转变为工件间的摩擦功、形变能及有限的温升.接头间的冶金结合是母材不发生熔化的情况下实现的一种固态焊接,此过程不会产生焊接烟尘,仅会产生设备噪声;(6)注塑:通过电加热约140-150℃将塑料加热至熔融状态,然后将其注入模具中定型。产品在模具内基本成型后使用间接冷却水进行冷却,该冷却水循环使用。本项目使用的PVC料粒可能会存在未聚合的氯乙烯以及氯化氢在加热时挥发出来,因此该过程会产生氯乙烯以及氯化氢、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噪声;(7)检验:使用测试机测试电源线、电子线是否合格。该工序会产生不合格残次品;(8)破碎:机器注塑产生的边角料,通过破碎机破碎后返回生产线用做原料。破碎时不需要细化,只需要破碎成较小的块状即可。此工序会产生噪声、粉尘。二、主要污染工序及污染物:表14.产污环节一览表类型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名称处理情况及去向废气押出、注塑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臭气浓度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高度20m破碎粉尘无组织排放废水员工生活办公pH值、CODCr、BOD5、SS、氨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固废员工生活办公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废包装材料暂存一般固废间,由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公司回收处理检验不合格品、边角料废气治理废活性炭暂存危废暂存区,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设备维护废机油及机油桶设备维护废含油抹布噪声设备运行、原料搬运等噪声基础减振、墙体隔声、距离衰减—21—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一、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江门市丽都照明有限公司现已建成且投入生产,于2024年6月收到责令通知书,属于工业聚集区升级整治和申办手续类项目,根据《江门市村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2024-2025年)工作方案》》要求,需补办环评手续和完成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目前企业已经完成废气处理治理设施建设,正进行环评补办的手续。二、现有项目的环境污染问题及整改措施根据调查,江门市丽都照明有限公司整改前存在的环境问题为没及时办理完善环评报告(环境影响报批)审批手续,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未出现居民投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环保问题,江门市丽都照明有限公司现已停业整顿,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待完成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后再重新生产。项目现有环境污染情况及防治措施见下表:表15.项目现有环境污染情况及防治措施污染问题类型排放源污染物名称污染物防治措施是否已采取措施大气污染物押出、注塑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臭气浓度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高度20m是破碎粉尘无组织排放是水污染物员工生活办公pH值、CODCr、BOD5、SS、氨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是固体废物员工生活办公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是/废包装材料暂存一般固废间,由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公司回收处理是检验不合格品、边角料是废气治理废活性炭暂存危废暂存区,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是设备维护废机油及机油桶是设备维护废含油抹布是—22—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一、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属于江门市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的纳污范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管网排入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尾水排入礼乐河。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江海农水[2020]114号),礼乐河属Ⅲ类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优先采用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水环境状况信息。根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4年第四季度江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水质季报》数据,礼乐河大洋沙考核断面水质情况如下:表16.《2024年第四季度江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水质季报》数据摘要水系监测断面水质目标水质现状达标情况主要污染物及超标倍数礼乐河大洋沙ⅢII达标——由上表可见,礼乐河大洋沙考核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项目所在地为地表水质量达标区。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本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属空气质量二类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的二级标准。根据《2023年江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http://www.jiangmen.gov.cn/bmpd/jmssthjj/hjzl/ndhjzkgb/content/post_3067587.html),江海区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见下表。表17.江海区空气质量现状评价表现状浓度/标准值/污染物年评价指标(μg/m3)(μg/m3)占标率/%达标情况年平均质量浓度76011.67达标NO2年平均质量浓度244060达标年平均质量浓度487068.57达标年平均质量浓度243568.57达标CO数800400020达标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浓不达标O3度的第90百分位数172160107.5评价结果表明,江海区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O3-8h-90per)为172微克/立方米,占标率超过100%,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的二级标准,因此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不达标区。为改善环境质量,江门市已印发《江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文件,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优化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强化环境监管,加大工业园减排力度;调整运SO2PM10PM2.524小时平均的第95百分位—23—输结构,强化移动原污染防治;加强精细化管理,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管理政策等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促进江门市城市空气质量长期、持续以及全民的改善。项目TSP的监测数据引用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编号:LY24040908),由广州蓝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18日在本项目东南面约1669m中东村G1点监测。表18.其他污染物补充监测点位基本信息表19.其他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表监测点位监测点位坐标污染物平均时间评价标准(mg/m³)监测浓度范围(mg/m³)超标率(%)最大浓度值占评价标准(%)达标情况XYG1中东村E113.164607N22.554154TSP24小时0.30.089~0.106035.33达标监测结果分析可知,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中TSP现状监测结果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三、声环境质量状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价达标情况”。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不开展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四、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产业园区外建。设项目新增用地且用地范围内含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时,应进行生态现状调查”。本项目租用已建成的厂房进行建设,不涉及新增用地且用地范围内含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因此,不开展生态现状调查。五、电磁辐射项目不属于新建或改建、扩建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辐射类项目,无需对电磁辐射现状开展监测与评价。六、地下水、土壤项目厂区按照规范和要求对生产车间等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漏、防溢流措施,并加强对原料运输的管理,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均配有有效的防治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不会对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造成显著的不利影响,无需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点名称监测点位坐标监测因子监测时段取样时间相对方位相对距离XYG1中东村E113.164607N22.554154TSP24小时2024年4月12日~18日东南1669m—24—环境保护目标表20.项目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环境保护目标名称保护对象环境功能区相对厂址方位相对厂界距离/m大气环境本项目厂界外50米范围内无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本项目厂界外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地下水环境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生态环境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一、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者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表21.项目废水排放标准单位:mg/L,pH无量纲pHCODCrBOD5氨氮SS执行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6-9≤500≤300--≤400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6-9≤220≤100≤24≤150较严者6-9≤220≤100≤24≤150二、废气(1)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该标准适用范围为:“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生态环境部回复:“仅采用聚氯乙烯树脂进行注塑、挤塑加工的企业,注塑、押出废气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因此本项目PVC生产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氯化氢、氯乙烯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2)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3)破碎粉尘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4)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污染物—25—表22.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废气种类排气筒编号污染物排气筒高度m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标准来源注塑、押出废气DA001非甲烷总烃2080/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氯化氢1000.105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氯乙烯360.32臭气浓度4000无量纲/《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20无量纲/《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颗粒物/1.0/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氯化氢/0.2/氯乙烯/0.6/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6(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20(监控点处任意一点的浓度值)/二、噪声运营期执行《工厂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声环境功能排放限值:昼间≤65dB(A),夜间≤55dB(A)。三、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修订)的管理要求。其中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26—总量控制指标(1)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项目仅涉及排放生活污水,不建议分配总量。(2)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VOCs:0.0491t/a(其中有组织排放0.0077t/a,无组织排放0.0414t/a)。项目最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配与核定。—27—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已建成,不存在施工期。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一、废气本项目污染源核算参照《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中提到的污染物核算方法,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详见下表。表23.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一览表生产单元装置污染源污染物污染物产生总量(t/a)收集效率污染物产生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排放时间(h)核算方法废气产生量(m3/h)产生浓度(mg/m3)产生速率(kg/h)产生量(t/a)工艺效率核算方法废气排放量(m3/h)排放浓度(mg/m3)排放速率(kg/h)排放量(t/a)注塑、押出/注塑、押出废气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0.118465产污系数法100003.20670.03210.0770二级活性炭90物料衡算法100000.32070.00320.00772400物料衡算法//0.01730.0414//物料衡算法//0.01730.04142400破碎破碎机无组织废气颗粒物0.00030产污系数法//0.00070.0002//物料衡算法//0.00070.0002300合计排气筒DA001非甲烷总烃///100003.20670.03210.0770///100000.32070.00320.0077/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0.01730.0414/////0.01730.0414/颗粒物/////0.00070.0002/////0.00070.0002/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表24.废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编号及名称高度(m)排气筒内径(m)风量(m3/h)风速(m/s)温度类型地理坐标DA001排气筒200.51000014.15常温一般排放口113°8′33.783″,22°35′11.360″参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表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表4以及表6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见下表。表25.有组织废气监测计划表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执行排放标准—29—DA001废气设施采样口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每半年1次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氯化氢、氯乙烯每年1次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每年1次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表26.无组织废气监测计划表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执行排放标准上风向地面1个,下风向地面3个氯化氢、氯乙烯、颗粒物每年1次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每年1次《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厂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每年1次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注:厂内无组织监控点要选择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30—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1、污染源强核算(1)押出、注塑废气PVC污染因子主要为非甲烷总烃,参照《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PVC污染物含非甲烷总烃、氯乙烯;参照《聚氯乙烯的热解特性和热解动力学的研究》(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报2009年3月第17卷第1期)的研究,PVC在250℃~350℃时才开始分解出氯化氢气体。项目押出、注塑温度为150-200℃,不会大量分解非甲烷总烃以外的污染因子,因此本次评价仅对非甲烷总烃做量化分析,对产生量极少的特征因子氯乙烯、氯化氢只做定性分析。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表3.3-1企业核算方法选取参照表,项目属于塑料制品业,参考排放系数法核算VOCs排放量,VOCs产污系数参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等11个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粤环函〔2022〕330号)中《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人造石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根据指南,塑料制品行业在没有任何收集和治理的情况下,其产污系数为2.368kg/t塑胶原料用量,项目年使用原料50吨,则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1184t/a。收集措施:建设单位在押出、注塑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根据《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气卷》第十七章第二节表17-上部伞型且侧面无围挡排气罩排气量可根据以下公式计算:Q=1.4phVx其中:P——罩口周长,m;h——集气罩离污染源距离,m;Vx——集气罩流速,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10.2.2,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为保证收集效率,项目集气罩的控制风速要在0.5m/s。表27.集气罩设置情况一览表设备名称设备数量集气方式集气罩尺寸P(m)h(m)Q(m3/h)注塑机10集气罩收集0.3m*0.3m1.20.39072押出机1集气罩收集0.3m*0.3m1.20.3907.2综上,项目所需风量为9979.2m3/h,考虑到管道损耗,建设单位其废气治理设施设计风量为10000m3/h。项目治理设施的设计风量共计为10000m³/h。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采用“包围型集气设备-通过软质垂帘四周围挡(偶有部分敞开),控制敞开面风还不小于0.3m/s时,其集气效率能达到50%”以及“污染物产生点(或生产设施)四周及上下有围挡设施,仅保留1个操作工位面,控制敞开面风还不小于0.3m/s时,—31—其集气效率能达到65%”,项目的设备放置在生产车间内,生产车间风速相对静止,注塑机仅留有注射口,项目在注射口上方设立集气罩注射口四周配有金属挡板遮挡,仅留有注塑拉杆横向活动位置。整个注射区域上下有集气罩及设备围蔽,仅留有操作工位,且集气罩配置负压排风,集气罩能够完全覆盖产废气点,罩口控制吸入风速0.5m/s,必要时采取其他措施,符合粤环函〔2023〕538号文中要求的四周及上下有围挡设施,仅保留1个操作工位面,控制敞开面风还不小于0.3m/s,因此收集效率可达65%。处理措施:注塑废气收集后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随后通过一个15m高排气筒排放。参考《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吸附法对有机废气的去除效率在50~80%之间。本项目拟采用蜂窝式纤维活性炭,对有机废气的去除效率按70%计算,则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系统对有机废气总净化效率约为90%。该工序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则本项目有机废气产排情况如下表所示。表28.注塑废气的产生及排放情况产污工序污染物产生总量(t/a)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量(t/a)无组织排放速率(kg/h)风量(m3/h)收集量(t/a)产生速率(kg/h)产生浓度(mg/m3)排放量(t/a)排放速率(kg/h)排放浓度(mg/m3)注塑非甲烷总烃0.1184100000.07700.03213.20670.00770.00320.32070.04140.0173(2)破碎粉尘项目生产过程会产生的不合格品以及边角料,需要破碎后重新投入设备中重新回用,此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粉尘。按照废气产生量最大的情况考虑,即产品量=原料量,项目使用原料共计50吨/年,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产品需要破碎的数量大约为10kg/t产品,则需要破碎的物料为0.5t/a,项目不合格品在破碎时为封闭破碎,仅在破碎时进料口会飞扬出粉尘,参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公告2021年第24号)(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系数手册)再生塑料粒子干式破碎的排放系数,破碎粉尘产生量取425g/t-破碎料,产尘源主要为破碎机,则粉尘产生量为0.0002t/a,排放速率0.0007kg/h(每天约开启一小时,工作300天)。粉尘无组织排放粉尘产生量较少,项目拟将破碎机放置在密闭空间内,出料口设备挡板围蔽,破碎产生的粉尘通过自然沉降降落至密闭空间内,防止粉尘逸散,同时加强车间通风,预计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3)恶臭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异味,这种异味能够刺激人的嗅觉器官并引起人们的不适,散发的异味浓度因原料、生产规模、操作工艺等而有较大差异,难以定量确定。国家对这种异味现状也暂无相关规定,本评价采用臭气浓度(恶臭污染物是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32—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对其进行日常监管。由于散发的异味是随运营过程中同步产生的,因此项目设置排风系统,异味消散较快,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本项目不进行定量分析。2、治理设施可行性分析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附录A废气和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中的表A.2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可采用吸附法进行治理,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恶臭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过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其属于吸附法,因此属于可行性技术。综上所述,项目废气均通过可行性技术治理,其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可行。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表3.3-4典型处理工艺关键控制指标,项目活性炭设计参数如下:表29.活性炭装置设计参数类别排气筒编号要求DA001设计流量(m3/h)10000(2.78m3/s)/活性炭箱尺寸(mm)1150*1050*1380/单级活性炭层参数碘值(mg/g)650蜂窝活性炭碘值不低于650mg/g单层炭层尺寸(mm)600*1000/每个活性炭抽屉数量(个)4个/过滤面积(m2)2.4/炭层总高度(m)0.6层装填厚度不低于300mm总填装量(t)0.576/二级活性炭总填装量(t)1.152/过滤风速(m/s)1.16蜂窝状活性炭风速<1.2m/s过滤停留时间(s)0.5210.5~2s注:过滤风速=风量/过滤面积;过滤停留时间=炭层高度/过滤风速;活性炭密度按0.4g/cm3计。项目废气相对湿度低于80%,且颗粒物含量宜低于1mg/m3,且装置入口废气温度不高于40℃。综上所述,项目活性炭箱可满足设计要求。3、达标排放情况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押出、注塑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破碎产生的颗粒物。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车间内保持清洁,加强车间通风。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氯化氢、氯乙烯、颗粒物可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33—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能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恶臭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废气的达标排放对周围的大气环境影响不大。4、项目非正常排放情况非正常排放是指生产过程中开停车(工、炉)、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本项目废气非正常工况排放主要为活性炭吸附装置接近饱和时,处理效率仅为0%的状态估算,但废气收集系统可以正常运行,废气通过排气筒排放等情况,废气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时不能正常运行时,应立即停产进行维修,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表30.大气污染源非正常排放量核算表5、废气排放的环境影响由《2023年江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可知,江海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各评价因子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的二级标准,江海区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O3-8h-90per)为172微克/立方米,占标率超过100%,因此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不达标区。项目采取的废气治理设施为可行技术,废气经收集处理后可达标排放,只要建设单位保证废气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预计对周边环境敏感点和大气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二、水污染源项目废水主要有生活污水。项目废水排放基本信息见下表。表31.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一览表工序/生产线装置污染源污染物污染物产生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排放时间/h核算方法废水产生量/m3/a产生浓度/mg/L产生量/t/a工艺效率/%核算方法废水排放量/m3/a排放浓度/mg/L排放量/t/a员工生活三级化粪池生活污水CODCr类比法722850.0205分格沉淀30物料衡算法72199.50.01442400BOD51350.009740810.0058SS1000.007280200.0014NH3-N28.30.00202022.640.0016污染源排气筒非正常排放原因污染物非正常排放速率/(kg/h)非正常排放浓度(mg/m3)年发生频次/次应对措施押出、注塑DA001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饱和非甲烷总烃0.03213.2067≤1立即停工,更换活性炭;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维台账,记录设施的运维和耗材更换情况—34—表32.表33.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废水类别或废水来源污染物种类执行标准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去向排放口类型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可行性依据生活污水pH值、CODCr、BOD5、SS、氨氮DB44/26化粪池是属于HJ1122-2020表A.4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规范中的“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对应“化粪池”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一般排放口表34.项目排放口情况一览表排放口编号废水类别排放口类型地理坐标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标准DW001生活污水一般排放口113°8′33.783″,22°35′11.360″间接排放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连续排放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者1、生活污水项目生活用水量80m3/a。排污系数为0.9,则生活污水排放量为72m3/a。根据《城市污水回用技术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项目生活污水主要是员工洗漱和冲厕废水,属于低浓度生活污水水质。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者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项目生活污水产污系数按《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附3生活源-附表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污校核系数。参考《市政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第6期《两种容积比的三格化粪池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效率对比研究》文献资料,对2个总容积相同、拥有不同容积比的三格化粪池模型,研究其在常温下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效果。试验由启动到稳定运行的时间里,模型1对污水中COD、BOD5、SS、NH3-N、TN、TP的平均去除率分别达到了55.7%、60.4%、92.6%、15.37%、7.64%、8.83%,而模型2则为57.4%、64.1%、92.3%、17.76%、7.85%、12.24%。本项目保守考虑COD、BOD5、SS、NH3-N去除率分别取30%、40%、80%、20%。2、生活污水依托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可行性分析根据《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主城区污水工程规划图》,项目位置属于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定位为工业废水处理,主要处理光电行业废水,选址于江中高速与—35—南山路交叉口的西南角,项目分为二期建设,一期工程总占地面积约25亩,设计规模为1万m3/d,二期工程总占地面积43.78亩,设计规模为3万m3/d,一期工程已于2012年6月通过江门市环保局审批(江环审[2012]286号),并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验收(江海环验[2018]1号),2019年3月对一期工程提标改造,并通过江门市江海区环保局审批(江江环审[2019]2号)。二期工程已于2018年10月通过江门市江海区环保局审批(江江环审[2018]7号),二期工程已投入试运营阶段。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一期采用“混凝沉淀+水解酸化+A2/O”工艺,二期采用“预处理+A2/O+二沉池+反硝化+紫外消毒”工艺,主要服务范围工程服务范围主要包括高新区规划34、35、42、43号地、华夏幸福新区及16、26#,9、17、18#地块三个区域。目前截污管网已覆盖本项目所在区域,在管网接驳衔接性上具备可行性。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为0.6m3/d,因此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具有富余能力处理项目的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者,进水水质符合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较严者后排入礼乐河,对地表水环境影响是可接受的。综上,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处理是可行的。3、水污染源环境影响分析项目生活污水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接入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项目使用的技术为可行性技术。综上所述,项目在做好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外排的废水对周围的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大。三、噪声污染源设备在运行时会产生一定的机械噪声,噪声源强在65~90dB(A)之间。项目主要噪声源的噪声源强见下表:表35.项目主要设备噪声情况一览表单位:dB(A)工序/生产线装置数量污染源声源类型(频发、偶发等)噪声源强降噪措施噪声排放值持续时间核算方法噪声值工艺降噪效果核算方法噪声值注塑立式注塑机8固定声源频发类比法65~75设备安装应避免接触30类比法35~452400—36—卧式注塑机2固定声源频发类比法65~75车间墙壁,较高噪声设备应安装减振垫、减振基座等,通过距离的衰减和建筑的声屏障效应噪声衰减量一般为30dB(A)。类比法35~45押出电线押出机1固定声源频发类比法65~75类比法35~45破碎破碎机2固定声源频发类比法75~85类比法45~55烘干烘干机2固定声源频发类比法80~90类比法50~60剥皮剥皮机3固定声源频发类比法80~90类比法50~60超声波超声波机5固定声源频发类比法75~85类比法45~55打端子端子机5固定声源频发类比法75~85类比法45~55/空压机1固定声源频发类比法80~90类比法50~60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从声源上降低设备本身的噪声。将设备置于专用机房内,安装时设置基础减振器,机房四壁作吸声处理和安装隔声性能良好的门窗等。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建议建设单位采取的降噪措施:①合理布局,重视总平面布置,利用墙体来阻隔声波的传播,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②加强管理,建立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噪声,同时确保环保措施发挥最有效的功能;加强职工环保意识教育,提倡文明生产,严禁抛掷器件,器件、工具等应轻拿轻放,防止人为噪声。③风机设减震垫,风管设软连接,对设备进行有效地减震、隔声处理。在实行以上措施后,可以大大减轻工作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通过距离的衰减和建筑的声屏障效应,隔声量为30dB(A),对边界噪声贡献值较小,预计项目营运期边界达到3类区声环境功能排放限值:昼间≤65dB(A),夜间≤55dB(A),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表36.噪声监测方案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执行排放标准厂界四周噪声每季度1次《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声环境功能排放限值项目自行监测要求参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执行。四、固体废物表37.固废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产生环节名称属性固体废物分类代码主要有毒有害物质物理性状环境危险特性年度产生量(t/a)贮存方式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利用或处置量(t/a)—37—员工生活办公生活垃圾///固体/1.2定点存放环卫部门清运1.2/废包装材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900-003-S17/固体/2定点存放交具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2检验不合格品、边角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900-002-S17/固体/0.5定点存放0.5废气治理废活性炭危险废物900-039-49有机物固体毒性2.3733危废间存放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2.3733设备维护废机油及机油桶危险废物900-249-08矿物油液体毒性、易燃性0.06危废间存放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0.06设备维护废含油抹布危险废物900-041-49矿物油固体毒性0.01危废间存放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0.01表38.工程分析中危险废物汇总表序号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吨/年)产生工序及装置形态主要成分有害成分产废周期危险特性污染防治措施1废活性炭危险废物900-039-492.3733废气治理固体有机物有机物每年毒性毒性、易燃性毒性存在危废暂存间,并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2废机油及机油桶危险废物900-249-080.06设备维护液体矿物油矿物油每年3废含油抹布危险废物900-041-490.01设备维护固体矿物油矿物油每天表39.建设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基本情况表序号贮存场所(设施)名称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位置占地面积贮存方式贮存能力(t)贮存周期1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HW49900-039-49生产车间内2m2袋装21年废机油及机油桶HW08900-249-08桶装废含油抹布HW49900-041-49袋装1、生活固废本项目员工人数为8人,均不在厂内食宿,根据《社会区域内环境影响评价》(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我国目前城市人均生活垃圾为0.8~1.5kg/人·d,办公垃圾为0.5~1.0kg/人·d,本项目员工每人每天生活垃圾量按0.5kg计,年工作日按300天计算,则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约为1.2t/a。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8—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为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1)废包装材料项目废包装材料预计产生量为2t/a,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3-S17,定期收集后交具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2)不合格品、边角料项目不合格品、边角料按照PVC使用量的1%计算,项目PVC使用量为50吨,则不合格品、边角料产生量为0.5t/a,废物代码为900-002-S17,不合格品、边角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定期收集后交具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3、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中表3.3-3废气治理效率参考值-吸附技术-建议直接将“活性炭年更换量×活性炭吸附比例”(活性炭年更换量优先以危废转移量为依据,吸附比例建议取值15%),该项目取蜂窝状活性炭,吸附比例取15%,各工序废活性炭产生情况见表40。表40.各工序废活性炭产生量一览表排气筒编号有机废气吸附量(t/a)所需活性炭量(t/a)二级活性炭填充量(t/a)更换频次废活性炭产生量(t/a)DA0010.06930.4621.152每年更换2次2.3733注:废活性炭产生量=吸附量+活性炭填充量*更换频次。综上,项目废活性炭产生量为2.3733t/a,废活性炭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HW49其他废物中非特定行业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活性炭(900-039-49),签订危废协议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运营许可证单位转移处置。废含油抹布:废含油抹布产生量为0.01t/a,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的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暂存于危废仓,签订危废协议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运营许可证单位转移处置。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废机油及废机油桶产生量预计0.06t/a,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的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49-08,暂存于危废仓,签订危废协议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运营许可证单位转移处置。4、收集及处置要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收集及处置要求如下:生活垃圾(1)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2)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39—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本项目一般固废仓设置在车间内并做好地面防渗措施,可防雨淋、防渗漏,项目一般固废仅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无扬尘产生。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申报管理应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如实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状况等有关资料,以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者虚报、谎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按要求在网上申报登记上一年度的信息,通过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依法申报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交接、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申报企业要签署承诺书,依法向县级环保部门申报登记信息,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对未处理的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安全存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配套建设防雨淋、防渗漏、易识别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管理要求的贮存设施或场所,以及足够的流转空间,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有专人看管,建立便于核查的进、出物料的台账记录和固体废物明细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规定如下:①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转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废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③产生工业固废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④生产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危险废物暂存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4)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5)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根据以上规定,项目应当及时收集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得露天堆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该按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2023年修改单设置标志,由专人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并在排污前取得排污许可登记。对于危险废物,企业须根据管理台账和近年产生计划,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台账应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以此作为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编制依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企业还需健全产生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员工培训和固体废物管理员制度,完善危险废物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突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项目在厂房内专门设置生活垃圾存放点、一般固废暂存点以及危险废物暂存点。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上空设有防雨淋设施,地面采取防渗措施。危险废物暂存点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建设:有防雨、防风、防渗透等防泄漏措施,地面与裙脚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堆放在一起,应配置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项目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边角料收集后交具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收集后送交环卫部门集中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按上述方法处理后,对周围环境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五、地下水、土壤项目生活污水都能经厂内污水管道排入场区化粪池进行处理,且化粪池按要求采取了防渗措施。项目厂区按照规范和要求对生产车间等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漏、防溢流措施。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均配有有效的防治措施。原料及产品转运、贮存等各环节做好防风、防水、防渗措施,避免有害物质流失,禁止随意弃置、堆放、填埋。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暂存,并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在正常运行工况下,不会对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造成显著的不利影响。六、生态本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存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七、环境风险本项目危险物质主要为机油以及危险废物中的废机油,属于表B.1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中的油类物质(临界量为2500t),本公司涉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见下表。表41.项目危险物质及临界值情况一览表序号试剂名称年用量(t)最大贮存量(t)临界值Q值1机油0.050.052500t0.000022废机油/0.052500t0.00002Q值合计0.00004本项目危险物质数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1。1、环境风险识别表42.项目环境风险识别序号风险事故可能影响环境的途径—42—1发生火灾燃爆事故燃烧废气影响大气环境,消防废水及事故废水外排影响地表水及地下水环境2废气治理装置失效废气排放浓度增加,影响大气环境3危险废物泄漏影响地表水及地下水环境2、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要求(1)风险防范措施①加强对原辅材料运输、储存过程中的管理,规范操作和使用,降低事故发生概率。②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定期对贮存危险废物的容器和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并做好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活动需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转移并记录;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危险废物贮存、转移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③定期进行采样监测,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同时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建立废气事故性排放的应急制度和响应措施,将事故性排放的影响降至最低;严格执行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源档案、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记录等;并做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宣传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等工作。④生产车间应设置“严禁烟火”的警示牌,对明火严格控制;配备必须的应急物资,如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泵等,灭火器应布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方,并定期维护检查,确保能正常使用。同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⑤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和调试,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或者具有同类岗位经验的人员担任,避免非专业人员进行操控,以免造成操作失当而导致设备损坏或其他事故的发生。(2)应急措施当厂区内发生火灾,企业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紧急灭火处置,并将消防废水收集,最后再将消防废水送有资质的单位作进一步处理。一旦废气污染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故障排除、治理设施修复且可以正常运转后方可投入生产,严禁废气不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环境中。综合以上分析,项目危险物质的数量较少,环境风险可控,对敏感点以及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通过对本项目环境风险识别,项目发生的事故风险均属常见的风险类型,目前对这些风险事故均有比较成熟可靠的防范、处理和应急措施,可保证事故得到有效防范、控制和处置。八、电磁辐射本项目不涉及电磁辐射。—43—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内容要素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污染物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标准大气环境押出、注塑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臭气浓度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高度20m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氯化氢、氯乙烯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外颗粒物、氯化氢、氯乙烯、臭气浓度——颗粒物、氯化氢、氯乙烯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地表水环境生活污水pH值、CODCr、BOD5、SS、NH3-N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值声环境设备运行、原料搬运等噪声基础减振、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标准电磁辐射固体废物项目在厂房内专门设置生活垃圾存放点、一般固废暂存点以及危险废物暂存点。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上空设有防雨淋设施,地面采取防渗措施。危险废物暂存点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GB18597-2023)的要求建设:有防雨、防风、防渗透等防泄漏措施,地面与裙脚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堆放在一起,应配置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项目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边角料收集后交具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收集后送交环卫部门集中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区按照规范和要求对生产车间等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漏、防溢流措施。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均配有有效的防治措施。原料及产品转运、贮存等各环节做好防—4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年产灯饰配件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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