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托盘招标采购公告(2025)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4月15日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330521/2025-01473
发文时间:
2025-04-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来源:
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4月15日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受理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为2025年4月16日—2025年4月24日(7个工作日,公示当日不计)。即日起,公众可以以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反映问题请留下联系方式(姓名、地址、电话或邮箱),以便我们及时答复反馈。
联系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行政许可科
联系电话:0572-8072471 传真:0572-8063072
通讯地址:德清县武康镇千秋东街1号德清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个人)
受理日期
环评文件链接

1
年产500万件手术服手术包、500万个医疗托盘项目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工业区
浙江志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同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4月15日
报告文本公示-浙江志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报告表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浙江同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500万件手术服手术包、500万个医疗托盘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浙江志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打印编号:1730949044000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项目编号23wr10建设项目名称年产500万件手术服手术包、500万个医疗托盘项目建设项目类别24-049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报告表一、建设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签章)主要负责人(签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二、编制单位情况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姚海峰20230503533000000057BH0370512主要编制人员姓名主要编写内容信用编号姚宇清全文BH040973单位名称(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编制人员情况1编制主持人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1页,第1页姓名海峰保县T件别单年2024202420242025202520250305996829湖州市本级未到账湖州市本级未到账备注:1.本证明已签著经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浙江省电子认证注册的机构认证的电子印章,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另行签章。2.本证明出具后3个月内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验证,授权码:3174348561973299080.验证平台:https://aapi.zizvfw.gov.cn/veb/aon/goroen/zi/2002199511/reserred/index.html#/rJid3.本证明为打印时48个月内的参保情况,如需打印48个月以上的,请至人工窗口办理。4.本证明妥善保管,最终解释权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所有,t章打印时间:2025年04月01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Engineer本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批准颁发,表明持证人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5环境部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六、结论附图:附图1建设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附图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附图3建设项目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附图4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附图5建设项目所在地水功能区划图附图6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保护红线图附图7建设项目所在地三区三线图附图8建设项目与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范围位置关系图附件: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等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500万件手术服手术包、500万个医疗托盘项目项目代码2312-330521-07-02-663405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地点德清县禹越镇振兴路9号23幢1-2楼地理坐标30°30'51.560"N,120°16'12.880"E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2行业类别24-049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6-053塑料制品业292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312-330521-07-02-663405总投资(万元)2704环保投资(万元)23环保投资占比(%)0.85%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20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专项类别设置原则本项目情况是否设置专项评价否否否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1、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排放废气中不含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的物质。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本项目仅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至污水厂,不属于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涉及的危险物质储存量未超过临界量。—1—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河道取水。否否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海洋工程。规划情况规划名称:《浙江德清经济开发区核心区(含新材料产业园)总体规划(2021-2035)》规划编制单位:浙江德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浙江德清经济开发区核心区(含新材料产业园)总体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德清经济开发区核心区(含新材料产业园)总体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浙环函[2023]172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一、《浙江德清经济开发区核心区(含新材料产业园)总体规划(2021-2035)》符合性分析(1)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含浙江德清经济开发区核心区及德清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为化工园区,以下称“化工园区”)两部分,其中开发区核心区面积为8.89平方公里,分新市、钟管、禹越、新安四个区块,实行省级经济开发区政策。德清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为省经信厅认定的合格化工园区,面积约1.06平方公里(105.98公顷),其中约0.8平方公里在新市区块范围内,新市区块范围外面积约0.26平方公里。考虑规划整体性,将化工园区位于开发区核心范围外的0.26平方公里也纳入本次规划范围,即本次浙江德清经济开发区核心区(含新材料产业园)总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附录B、附录C。综上,本项目无需设置专项评价。—2—规划面积约9.15平方公里,其中新市区块(含化工园区)规划面积4.33平方公里,钟管区块规划面积1.81平方公里,禹越区块规划面积2.33平方公里,新安区块规划面积0.68平方公里。各区块四至范围如下:其中新市区块(含化工园区)规划面积为4.3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京杭运河,南至德桐公路、京杭运河,西至百墩港,北至喜新河港、规划303省道。钟管区块:面积1.8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东横港、西代舍路,南至钟新湖中路,西至南湖路,北至环城南路、寺前路。禹越区块:面积2.33平方公里,分为东、西两个地块,东地块四至范围:东至大东港,南至德清边界,西至荡郎港,北至米湾港;西地块四至范围:东至新五公路、石屑斗河以东,南至规划临杭大道、西港村毛羊斗,西至立航塑业有限公司及东侧规划道路,北至杨禹线、九里港河、振兴路。新安区块:面积0.6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京杭运河,南至新安大道、规划十号路,西至临港产业园连通港,北至临港产业园、舍北村漾角郎。新材料产业园(化工园区)位于新市区块,相对位置见图2.1-2。新材料产业园被北港分为南北两个工业区块,总规划面积约1.06平方公里(105.98公顷)。北区块四至范围:北至河东路,东至京杭运河,南至北港,西至三新线;南区块四至范围:北至北港,东至京杭运河,南至德桐线-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西南侧用地界限-浙江浙北药业有限公司南侧用地界限-湖州杭华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南侧用地界限,西至三新线。(2)规划时限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编)相一致,本次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基期年为2020年,近期为2021-2025年,远期为2026-2035年。(3)规划总体发展定位对接德清县“国际化现代山水田园城市”的定位,结合德清开发区核心区(含新材料产业园)功能定位与产业基础,充分发挥自身文化旅游资源优势,打造杭嘉湖一体化发展桥头堡、县域东部经济增长主引擎、园区治理体制现代化先行地,推动德清开发区核心区(含新材料产业园)建设成为“具有卓越竞争力的临杭智造新城”。(4)规划空间布局开发区核心区(含新材料产业园)总体规划空间结构确定为“三廊、四区块”。三廊:杭州二绕智能制造产业廊道、融杭协同创新廊道和大运河新文旅产业廊道;四区块:四大产业区块分别为新市产业区块、钟管产业区块、新安产业区块、禹越产业区块。(5)规划产业发展①规划产业总体发展目标1)近期目标力争到2025年末,完成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超过315亿元,为争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打下坚实基础。开放水平更加突显。深度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和杭嘉湖一体化发展,融入国内大循环,链接国内国际双循环,开放型经济水平大幅提升,基本建成县域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平台。产业能级更加高端。落实“链长制”试点工作,围绕高新材料、高端装备、电子信息三大主导产业做优做强产业链,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夯实产业基础;超前布局未来引领性产业,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助推产业跃升发展,基本建成长三角“科创+智造”产业集聚区。创新功能更加强劲。产学研联动创新机制更加完善,产业创新服务更加完善,市场主体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基本建成长三角科技创新高地。综合效益更加凸显。深化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德清开发区管委会的全面统筹能力进一步增强,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发展方式,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方式基本形成,基本达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发展要求。深入推进全域数字治理,打造“整体智治”园区,基本建成数字化转型示范园区和园区治理体制现代化样板地。2)远期目标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升,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与全球生产网络,集聚全球高端要素、利用外资质量和综合效益进一步提高,对外贸易总额迈上新的台阶,成为县域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主平台。产业发展实现新的跃升,经济规模迈上新的台阶,形成1-2个500亿级的新兴产业集群,全面建成长三角“科创+智造”产业集聚区,实现由省级开发区到国家级开发区的华丽蝶变,成为德清经济发展的强劲增长极;创新动能更加强劲,新产业、新技术、新创意、新产品不断涌现、引领未来,成为长三角科技创新高地;现代化美丽园区全面建成,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资源能源集约利用、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成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全面建成数字化转型示范园区,园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全方位提升,安全保障体系不断健全,营商环境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成为园区治理体制现代化样板地。②规划产业结构体系以推动产业基础再造为重点,把实体经济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做优做强,打造长三角先进制造业集聚区、补齐服务业短板、超前布局未来产业,形成以两大百亿级产业集群为引领,两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三大服务业产业集群为支撑,以若干未来产业及传统优势产业为补充的“2+2+3+X”现代产业结构。③规划产业空间布局坚持一体化、网络化、绿色化、差异化的空间布局导向,充分发挥新市县域副中心的牵引作用,形成以新市区块为产业尖峰,以钟管区块、禹越区块、新安区块为产业高原,以大运河及主要交通廊道为产业廊道的“尖峰-高原-廊道”的空间总体格局。1)做强新市产业尖峰以新市区块为核心,打造德清智能制造高地,引领德清开发区产业能级提升。依托新市镇小城市第四轮培育试点,紧抓大运河、诗路文化带建设契机,重塑新市作为杭嘉湖商贸重镇、文化名镇的地位,提升新市小城市建设品质,促进高端人才的流入与集聚。以数字经济为引领,以高端装备、高新材料、电子信息等先进制造业为支撑,推动新市产业数字化转型与能级提升,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成为德清智能制造高地,引领德清开发区高质量发展。2)建设三大产业高原钟管区块:工业强镇样板地。充分发挥钟管上市公司与隐形冠军的引领作用,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为重点,鼓励企业采取自行改造、第三方改造运营等模式,推动企业生产方式的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实现生产流程再造、创新管理模式,强化产品质量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培养一批隐形冠军和单项冠军企业。禹越区块:融杭发展桥头堡。紧抓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机遇及杭州临平设区的契机,谋划与杭州临平区的全面同城化,推动禹越镇与临平区道路相通,实现往来交通高效便捷;推动禹越镇与临平区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的同城化建设,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积极对接杭州临平区高新材料和高端装备产业,实现两地产业协同发展,成为德清融杭发展的桥头堡。新安区块:赶超发展先行地。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为契机,优化空间布局、完善综合配套、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建设高能级产业载体,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为重点,聚焦“大好高”项目招引,引进一批引领性、标杆性重大项目,培育增长新动能,实现高质量赶超发展。表1-1各区块重点发展产业区块重点产业新市区块以高新材料、高端装备、电子信息为重点产业,协同发展文化旅游、绿色食品等产业。钟管区块以高端装备为重点产业,协同发展生物医药、绿色家居等产业。禹越区块以高端装备为重点产业,协同发展高新材料、现代纺织等产业。新安区块以高端装备为重点产业,协同发展现代纺织等产业。④产业准入根据《湖州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规划范围内涉及到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的地块有新市区块、新安区块、禹越区块,涉及核心监控区范围面积约380.83公顷,涉及滨河生态空间范围面积约0.99公顷。根据《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等文件要求,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的开发利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⑤产业指引以推动产业基础再造为重点,把实体经济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做优做强,打造长三角先进制造业集聚区、补齐服务业短板、超前布局未来产业,形成以两大百亿级产业集群为引领,两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三大服务业产业集群为支撑,以若干未来产业及传统优势产业为补充的“2+2+3+X”现代产业结构。1)高新材料产业发展重点方向无机非金属材料。以发展混凝土外加剂研发与制造、先进工艺管桩生产等为重点,开发满足建筑节能、保温、调湿、防火、隔热、隔音等需求的新型建筑材料。强化特种玻璃制造设计研发能力,发展钢化玻璃、镀膜玻璃、彩晶玻璃、导电玻璃、电磁功能玻璃等特种玻璃。有机高分子材料。提升有色涤纶丝、涤纶低弹丝和涤纶网络丝等高性能纤维材料的生产工艺,创新发展碳纤维材料等高性能纤维材料,战略前沿材料。加强石墨烯、纳米材料、超导材料等战略前沿材料—7—的研发与产业化应用。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工业机器人。重点围绕减速机、伺服控制、伺服电机等三大关键核心零部件技术的开发和推广,着力打造能广泛应用于各行业的以人机协作机器人和工业移动机器人两大产品系为主导的工业机器人生产制造基地。成套设备制造。重点发展电梯设备、空气分离及特殊气体存储设备、治水治污管道成套设备及其他节能环保设备。电气机械制造。重点拓展家用电器、汽车(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电气机械。工程机械制造。重点发展自动变速器、发动机电控系统、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核心关键零部件的生产。汽车零配件。重点发展高档汽车轮毂,汽车离合器从动盘总成、压板总成生产,汽车离合器压盘、压盘盖发动机飞轮,轴承内外圈等产品。3)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重点方向信息传输线缆。鼓励发展新型光纤、光电复合缆、新型导线、耐压耐腐蚀电磁线、新能源电缆等新产品。专用集成电路。大力开发射频识别(RFID)芯片、汽车电子芯片、智能终端芯片、智能穿戴芯片等量大面广的专用芯片。电子器件。重点发展通信器材、计算机网络、新型元器件、集成电路、节能光电器件、智能网联汽车传感器等领域,研发拓展新型显示器件、光机电一体化组件等高端电子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积极培育人工智能、物联网及相关联设备制造业。4)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重点新型制剂。以原料药、医药中间体为基础,引进和发展以新活性、新靶点、新结构、新晶型、新工艺为代表的“五新”化学药。支持发展基因工程疫苗、蛋白结合疫苗、新型佐剂疫苗、治疗性疫苗等新品种,提高产业链竞争力。医疗器械。重点发展基础性医疗器械、个人自我保健、功能康复等常用医疗器械设备。大型医学影像和诊断设备、先进治疗性设备、微创介入与植入医疗器材、高性能诊断试剂、可穿戴医疗检测等产品。5)新文旅、生产性服务业、电子商务三大服务业发展重点新文旅: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康养医疗。生产性服务业:现代物流、人力资源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工业设计液。电子商务业:产业电商、农旅电商、跨境电商和社交电商。6)绿色食品、绿色家居、现代纺织三大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重点绿色食品:以食用植物油、啤酒生产、精制面粉以及其他食品等为重点,发展新型功能性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产业。绿色家居:依托现有行业龙头企业,强化与智能传感器的融合发展,积极布局基于人工智能、物联网的智能家居产业,推动木业家具行业的生产智能化与产品智能化。现代纺织:重点发展真丝、棉纺织等特色面料产品、中高端成人服饰产品、家纺产品及装饰性纺织品,拓展工业用纺织品、生物医用纺织品等领域。7)绿色再制造、生态型湖区经济等未来产业发展重点发展绿色再制造业。聚焦重点领域高端化应用,加强与莫干山高新区的联动发展,推进工业机器人、高端医疗设备等高端再制造技术创新应用。生态型湖区经济。充分挖掘苎溪漾、百亩漾等丰富的湖漾资源优势,前瞻布局建筑设计、服务设计、数字设计等创意设计服务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德清县禹越镇振兴路9号,购置万马(禹越)工业园区厂房进行生产,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属于浙江德清经济开发区核心区中的禹越区块,符合空间布局和发展目标等相关要求。本项目产品为手术服手术包、医疗托盘,行业类别为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不属于禁止准入类行业,符合规划中以基础性医疗器械为发展重点的产业结构体系。因此,项目建设符合《浙江德清经济开发区核心区(含新材料产业园)总体规划(2021-2035)》相关规划要求。二、《浙江德清经济开发区核心区(含新材料产业园)总体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对规划环评中的清单进行相关内容分析,见表1-2。表1-2规划环评单符合性分析生态空间清单管控要求项目情况结论除化工集中区和县域内现有三类企业搬迁外(搬迁不新增排放总量),禁止新建其他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及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属于新建二类工业项目。项目生产过程不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符合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进规划区“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本项目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可以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厂区实现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至德清坝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排放。符合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强化工业集聚区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防范重点企业环境风险。本项目不属于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行业。项目所用化学品均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范进行储运和使用。项目投产后将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10—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项目建成后将严格执行清洁生产要求,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水耗都能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化学需氧量345.865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VOCs,排放量在规划区污染物总量控制值范围内,危废均得到妥善处置。符合466+120.135氨氮34.56323.3-11.263总氮105.145139.484+34.339总磷3.6843.495-0.189SO2208.236296.887+88.651NOx372.995502.307+129.312颗粒物560.992842.230+281.238VOCS322.599545.193+222.594危废产生量0.971万1.641万+0.67万环境准入条件清单1、禁止准入类行业清单2#区域(产业重点管控单元):禁止准入:221纸浆制造、222造纸的新建项目(园区外搬迁入园项目除外);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61基本化学原料制造;263农药制造;264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265合成材料制造;266专用化学品制造;267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2肥料制造;281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2合成纤维制造及2831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3011水泥制造;3041平板玻璃制造;3081石棉制品制造中的全部新建项目;311炼铁、312炼钢和314铁合金冶炼中的新建项目;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及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禁止及限制类准入类行业;项目涉及的医疗用品制造工艺不涉及化学反应及硫化工艺,因此,不属于禁止准入类工艺清单中所列27和29条。综上,本项目符合环境准入条件清单要求。符合—11—321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2贵金属冶炼;323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和324有色金属合金制造中的新建项目;2、禁止准入类工艺清单2#区域(产业重点管控单元):禁止准入:17纺织业①涉及新增洗毛、脱胶、缫丝工艺的;②涉及新增染整工艺的;18纺织服装、服饰业涉及新增染整工艺的;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仅含制革、毛皮鞣制工艺的新建项目;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全部(不含无化学反应的)新建项目、涉及化学肥料制造(不含单纯混合和分装的)的新建项目;27医药制造业全部(不含无化学反应的)新建项目;28化学纤维制造业全部(无化学合成工艺的项目、园区外三类工业项目搬迁改扩建为有化学合成工艺的项目除外)新建项目;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①涉及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无硫化工艺的除外)及翻新的新建项目;②涉及(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有电镀工艺的)新建项目;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涉及石墨、碳素制品(用于航空航天等高端产品的除外)的新建项目。3、禁止准入类产品清单2#区域(产业重点管控单元):禁止准入:28化学纤维制造业涉及生产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的新建项目;4、限制准入类行业清单2#区域(产业重点管控单元):限制准入: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5兽用药品制造、276生物药品制品制造中全部(无化学反应的除外)新建项目;其他①可能造成区域恶臭污染、“三废”治理难度较大、公众反对意见较高的建设项目。5、限制准入类工艺清单2#区域(产业重点管控单元):限制准入:33金属制品业涉及新增电镀工艺、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的;34通用设备制造业新增电镀工艺的;35专用设备制造业新增电镀工艺的;36汽车制造业新增电镀工艺的;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新增电镀工艺的;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新增电镀工艺的;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新增电镀工艺的(化学镀除外)40仪器仪表制造业新增电镀工艺的。其他符合性分析一、“三线一单”及德清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德清县经开区,对照德清县生态保护红线图及德清县三线三区划定的生态红线范围,项目所在地不占用且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建成后会产生一定污染物,主要为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Cr、NH3-N、VOCs,新增的VOCs污染物进行区域替代削减,区域污染物实现总量减排,环境质量可得到改善。(3)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本项目所需资源为水资源,所消耗能源主要为电能。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位于德清县禹越镇振兴路9号23幢1-2楼,属于ZH33052120004湖州市德清县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项目与《德清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德环[2024]4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3。其他符合性分析表1-3德清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性分析表ZH33052120004湖州市德清县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本项目符合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除化工集中区和县域内现有三类企业搬迁外(搬迁不新增排放总量),禁止新建其他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加强“两高”项目源头防控。综合条件较好的重点行业率先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符合。本项目生产手术服手术包、医疗托盘,属于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及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属于二类工业项目。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生产过程不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行业或企业。同时,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无需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污染物排放管控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进工业集聚区“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现有工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符合。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Cr、NH3-N、VOCs,新增的VOCs污染物进行区域替代削减。项目采取高效的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本项目实施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德清坝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排放。环境风险防控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强化工业集聚区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防范重点企业环境风险。符合。本项目不属于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行业。项目所用化学品均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范进行储运和使用。项目投产后将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资源开发率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符合。本项目所需能源为电能,不涉及煤炭消耗,符合能源开发效率要求。综上,本项目符合ZH33052120004湖州市德清县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的生态准入清单要求。—14—二、“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对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九条、第十一条的重点要求进行本项目符合性分析,具体见表1-4。表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点要求(“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汇总表内容符合性分析符合性(环环评[2016]150号)中的“三线一单”符合要求。本项目环境影响分析预测是根据相应的环估的可靠性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的技术要求进行符合四性的,其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是可靠的。性实落实本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符合废可实现零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符合科学性素可能造成的影响,环评结论是科学的。家、地方产业政策,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址、布局、规模等不符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和相关法定规划和环境功能,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相关法定规划。五不准2023年德清县城空气质量中O3未满足《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善目标管理要求是否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本项目利用现有工业土地进行建设,且根据前文所述,其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要求,因此项目的建设满足环境可行性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均有较为成熟的技术进行处理,从技术上分析,只要切目废气、废水、噪声可做到达标排放,固本环评结论客观、过程公开、评价公正,并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符合国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不对外直接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环境风险可控,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环境效益的统一,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根据调查,随着当地大气污染减排计划的推进,德清县大气质量现状将由不达标区逐步向达标区转变。本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VOCs,在采取本环评提出的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可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实施后能维持区域—15—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所在区域为水环境质量达标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排放,不会影响区域水环境质量现状。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只要切实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不对外直接排放。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无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可靠,内容不存在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三、三区三线符合性分析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80号),浙江省“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获自然资源部批准,并正式启用。“三区三线”即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3种类型空间所对应的区域,以及分别对应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3条控制线。根据德清县“三区三线”划定图,本项目拟建地位于集中建设区,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国家用地规划要求,相关用地手续齐全,未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符合“三区三线”的要求,具体“三区三线”图见附图7。—16—四、项目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结合本项目建设情况对照“审批原则(第三条)”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1-5审批原则相符性分析表内容符合性分析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的要求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前文“三线一单”要求符合性分析内容,本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的要求。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根据环境影响分析,预计项目实施后废水、废气及噪声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后可实现达标排放。一般固废委托清运或出售,危险固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实现零排放。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本项目符合“三区三线”有关规划,且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的禁止、限制类产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和淘汰类产业,属于允许类的产业。五、《〈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浙长江办[2022]6号)符合性分析本实施细则是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实施更严格的管控措施的重要依据,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活动。本项目对照该细则要求进行符合性分析,具体见表1-6。—17—表1-6《〈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汇总表序号细则具体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是否符合1港口码头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本项目不涉及港口码头的建设。符合2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所在地港口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港口码头项目。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码头项目,军事和渔业港口码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休闲旅游配套码头、陆岛交通码头等涉及民生的港口码头项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督导交通专项规划等另行研究执行。本项目不涉及港口码头的建设。符合3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符合《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采石、采砂、采土、砍伐及其他严重改变地形地貌、破坏自然生态、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利用行为。禁止在I级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内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地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位于德清县禹越镇振兴路9号,不在所列的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符合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符合《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位于德清县禹越镇振兴路9号,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5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位于德清县禹越镇振兴路9号,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6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本项目位于德清县禹符合6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挖沙、采矿;(二)禁止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三)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四)禁止截断湿地水源;(五)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六)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禁止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禁止引入外来物种;(八)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国家湿地公园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越镇振兴路9号,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7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本项目位于德清县禹越镇振兴路9号,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符合8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位于德清县禹越镇振兴路9号,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符合9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位于德清县禹越镇振兴路9号,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10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废水纳管排放,不新增排污口。符合11禁止在长江支流、太湖等重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且项目位于德清县禹越镇振兴路9号,不在长江支流、太湖等重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符合12禁止在长江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扩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且项目位于德清县禹越镇振兴路9号,不在长江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符合13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及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属于二类工符合—19—业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14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及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且已进行项目备案,不属于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符合15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本项目不属于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不属于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符合16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部门、机构禁止办理相关的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符合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符合17禁止在水库和河湖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合理处置。符合六、《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22]959号)符合性分析202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六部门印发了新一轮《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22]959号),本项目符合性分析详见表1-7。表1-7《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符合性分析序号有关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严禁落地国家和本地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工艺、本项目不属于国家及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名录中限制符合—20—装备、产品与项目,依法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类、淘汰类工艺、装备、产品与项目。2继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造纸、印染、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推动环太湖生态环境敏感区内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治条件的企业依法关闭或搬迁至合规工业园。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及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建成区内造纸、印染、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且项目所在地不在环太湖生态环境敏感区。符合3推进太湖流域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300米范围内重点排污企业逐步退出。项目所在地周边300m范围内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符合4除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本项目实施后仅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至污水厂达标排放,不涉及生产性氮磷污染物排放。符合七、《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04号)已经于201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是“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而制定的。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该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湖州市区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主要为旄儿港、苕溪、大钱港。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21—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③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德清县禹越镇振兴路9号,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项目周边2000m范围内不存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营运期仅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排放,全厂不设置入河、湖、漾排污口。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的禁止、限制类产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总体而言,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要求。八、《关于落实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符合性分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2016年12月28日共同印发《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如下所述:优化开发区。对确有必要的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在污染治理水平、环境标准等方面执行最严格的准入条件,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保护河口和海岸湿地,加强城市重点水源地保护。长江三角洲地区。落实《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沿江地区进一步严格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项目环境准入,对干流两岸一定范围内新建相关重污染项目不予环境准入,推进石化化工企业向尚有一定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集中、绿色发展。对太湖流域新建原料化工、燃料、颜料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不予环境准入;实施江、湖一体的氮、磷污染控制,防范和治理江、湖富营养化。严格沿江港口码头项目环境准入,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符合性分析: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及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燃料、颜料等高污染行业,且营运期仅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至污水厂集中处理,不涉及生产性氮磷污染物排放。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要求。九、《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浙发改社会[2023]100号)符合性分析对照《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浙发改社会[2023]100号),本项目符合性分析详见表1-8。表1-8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序号适用范围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本负面清单适用于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范围为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具体边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划定。本项目建设地位于德清县禹越镇振兴路9号,项目距离杭州塘约1.4km,对照《湖州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项目所在位置位于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范围内。/2核心监控区内历史文化空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和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控。本项目不涉及。符合3核心监控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建设住宅、本项目不在核心监控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符合3核心监控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大运河河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符合4核心监控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本项目不涉及。符合5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不符合设区市及以上港航相关规划的航道及码头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符合6核心监控区内产业项目准入必须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等文件相关要求。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禁止企业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项目。项目选址空间上必须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浙江省“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和岸线保护与利用相关规划规定。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及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属于二类工业项目,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产品、设备、生产工艺均不在限制类和淘汰类中,合产业政策。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22版)》《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中项目。符合7核心监控区内一律不得新建、扩建不符合《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的项目。本项目购置现有厂房组织生产,不涉及新增用地。符合8核心监控区内对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本项目为非外商投资项目。符合9核心监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的建设项目。除位于产业园区内且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建设项目外,不得新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大运河沿线,污水处理厂管网所在范围内禁止新增排污口。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及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的建设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项目应编符合—24—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此外,项目不新增排污口。10核心监控区内确需投资建设的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交通港航设施建设维护项目、水利设施建设维护项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要的重大民生项目以及防洪调度、工程抢险等特殊情况,不受第九条约束,但应确保建设项目实施前后大运河河道、堤岸、历史遗存和文物古迹“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风貌有改善”。本项目不涉及。符合11核心监控区内的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城镇建成区老城改造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仓储物流和住宅商品房用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景观风貌和空间形态的管控依照《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执行。本项目不涉及。符合12核心监控区滨河生态空间(原则上除城镇建成区外,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1000米,具体边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划定),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途以及符合保护利用要求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康养、休闲体育、历史文化空间更新用途外,严控新增非公益用途的用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严禁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违规从事非农建设,禁止利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闲置荒芜。本项目不涉及。符合13核心监控区范围内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除执行本清单外,还需执行《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本项目不涉及。符合十、《大运河(湖州段)遗产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25—表1-9《大运河(湖州段)遗产保护规划》遗产构成总表遗产类别遗产内容大运河水利工程遗产(16)河道(5)大运河河道正河(1)江南运河支线运河(1)頔塘人工引河(1)太湖溇港(大钱港、濮溇、罗溇、汤溇、幻溇)城河、内河(2)頔塘故道、湖州城市河水源(1)湖泊、水柜(1)太湖交通与漕运工程设施(10)古桥系列(6)代表性古桥(6)潮音桥、洪济桥、通津桥、晟舍塘桥、圣济桥、双林三桥其它有价值的古桥群(1)小西街石梁桥、永丰桥、长发桥、新民桥、立新桥、朱家桥、锦秀桥、兴隆桥、戴家村桥、菩萨桥、酒仙桥、永昌塘桥、渡难桥、永安桥、龙带桥、清风桥、长春桥、保安桥、得道桥、来凤桥、同兴桥、洗马桥、郝家桥、圣堂桥、芳广塘桥、太保桥、毓秀桥、高家桥、金济桥、永庆桥、庆云桥等码头(3)南浔客运码头、练市粮库码头、新市镇古码头大运河城镇和村落(4)大运河城镇(4)湖州城小西街历史文化街区、衣裳街历史文化街区潘公桥、永安桥、霅溪馆旧址、清莲阁茶楼旧址、仁济善堂南浔镇南浔镇历史文化街区南浔商会旧址、南浔丝业会馆、南浔天主教堂新市镇西河口等八片历史文化街区望仙桥、太平桥、广福桥、驾仙桥、德源当、杨元新酱园练市镇练市镇历史文化街区仁寿桥其他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6)古建筑(1)含山塔石刻(1)旧馆頔塘碑亭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4)南浔粮站总粮仓、敬业亭、练市粮站粮库、练市米厂圆筒仓大运河生态与景观环境(2)溇港圩田湖荡湿地(苕溪)—26—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3)湖笔制作技艺、含山轧蚕花、湖州船拳根据第37条运河河道重点保护区与生态环境区:江南运河堤身和背水坡脚外扩30-50米为河道重点保护区。本项目位于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振兴路9号,距离江南运河约6.8km,不在《大运河(湖州段)遗产保护规划》规划范围内,且周围无遗产目标。十一、《湖州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湖政办函[2023]11号)符合性分析主要内容:管控河道:大运河(湖州段)分为运河主河道和拓展河道。其中,运河主河道为頔塘故道,长度约1.6公里;拓展河道为江南运河(中线),长度约43.9公里。管控涉及主河道杭州塘(河道位于杭州市,其核心监控区辐射湖州境内)。核心监控区范围划定:核心监控区为頔塘故道、杭州塘北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约2000米范围,总面积约22平方公里。具体范围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并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落实。拓展河道监控区范围界定:拓展河道监控区为江南运河(中线)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约1000米范围,总面积约86平方公里。具体范围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并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落实。滨河生态空间范围界定:原则上除城镇建成区外,頔塘故道、杭州塘等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约1000米内的范围为滨河生态空间。对于自然条件良好、生态功能突出的河湖滨岸重点区域,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可不限于1000米。原则上除城镇建成区外,江南运河(中线)等拓展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约300米内的范围为滨河生态空间。对于自然条件良好、生态功能突出的河湖滨岸重点区域,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可不限于300米。核心监控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浙发改社会[2023]100号)执行;拓展河道—27—监控区新建项目参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改扩建项目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教育文化设施和符合保护利用要求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康养、休闲体育用途以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外,滨河生态空间严控新增非公益用途的用地,现有工业逐步腾退。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振兴路9号,距离杭州塘约1.4km,属于核心监控区。根据《浙江德清经济开发区核心区(含新材料产业园)总体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浙江德清经济开发区核心区(含新材料产业园)用地规划图,项目不在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内。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核心监控区按照《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浙发改社会[2023]100号)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浙发改社会[2023]100号)符合性分析可知,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中的项目。综上,项目符合《湖州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十二、《湖州市塑料行业废气整治规范》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湖环发〔2018〕31号),本评价对照该通知中的附件3《湖州市塑料行业废气整治规范》要求进行符合性分析,具体见表1-10。表1-10《湖州市塑料行业废气整治规范》符合性分析汇总表类别内容序号判断依据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加采用环境友好型原辅1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部商务部关于发布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等有关要求。本项目使用的塑料均为新料,不涉及废塑料加工。符合2禁止使用附带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等废塑料作为生产原辅本项目不涉及使用附带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等符合—28—强源头控制材料料。鼓励企业对造粒前对废塑料采用节水、节能、高效、低污染对技术进行清理清洗,减少其中对固体杂质,降低造粒机过滤网对更换频率。废塑料作为生产原辅料。3禁止使用抛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较大臭味的原料、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生产企业再生利用废塑料应使用已经破碎、分选(炼)的清洁原料。本项目不涉及使用产生较大臭味的原料及废塑料。符合4不饱和树脂、苯乙烯等含有VOCs等有机液体原料应提供正规厂家等供货信息、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等材料,并建立管理台账。本项目不涉及含有VOCs等有机液体原料的使用。符合提高生产工艺装备水平5破碎工艺宜采用干法破碎技术,并配套防治粉尘和噪声污染等设备。本项目采用干法破碎,由于破碎的颗粒较大,无需破碎为粉末状,且破碎过程在密闭破碎机中进行,故基本不会产生粉尘。符合6在安全允许等前提下,不饱和树脂、苯乙烯等大宗有机液体物料应采用储罐储存,设置平衡管或呼吸废气收集处理,并采用管道将物料输送至调配间或生产工位,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桶装料在非正常状态必须密闭存放,并应选用隔膜泵进行送料,抽料区域应设置密闭间,并安装集气装置收集废气进行处理。本项目不涉及不饱和树脂、苯乙烯等大宗有机液体物料的使用。符合7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等搅拌工序应按照重力流方式布置,有机液体物料全部采样管道密闭输送至生产设备,固体物料应采用密闭式固体投料装置送至搅拌釜,搅拌釜之间等混合物料应通过密闭管道进行转移。禁止使用敞开式搅拌釜,收集密闭式搅拌釜产生等呼吸废气进行处理。本项目不涉及该工艺。符合8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生产中等搅拌后等物料,应选用密闭式螺旋输送机送至生产工位,不得采用人工转运方式进行物料转移。本项目不涉及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生产。不涉及收集所有9塑料加工企业应收集熔融、过滤、挤出(包括注塑、挤塑等)等生产环节中产生等废气。本项目实施后对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有效收集。符合10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生产企本项目不涉及模压复合材符合—29—加强废气收集产生的废气业应收集有机液体储存、搅拌、抽料、放料、模压等生产环节中产生等废气。料检查井盖生产。11企业应采用密闭式集气方式进行废气收集,不得采用集气罩方式。本项目采用密闭洁净车间进行废气收集。符合规范收集方式和参数12对废塑料熔融造粒和挤出生产线进行全密闭,常闭面采用玻璃、岩棉夹芯板或其他硬质围挡阻隔,常开面采用自吸式软帘隔离,确保非进出时间密闭间呈密闭状态。在密闭空间内针对废气产生点设置半密闭集气罩,优先将大部分废气直接引至收集系统。本项目不涉及废塑料熔融造粒和废塑料挤出生产。符合13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生产企业对有机液体原料储罐、搅拌釜呼吸废气采用管道直接连接对方式收集废气。本项目不涉及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生产。符合14对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生产企业的抽料、放料、模压区域应设置密闭间,常闭面采用玻璃、岩棉夹芯板或其他硬质围挡阻隔,常开面采用双道门隔离,人员进出时必须确保其中一道门处于关闭状态。在密闭空间内针对抽料口、放料口或模压机压头区域对废气产生点设置半密闭集气罩,优先将大部分废气直接引至收集系统。本项目不涉及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生产。符合15采用密闭方式收集废气时,密闭空间必须同时满足足够对换气次数和保持微负压状态。人员操作频繁对空间内换气次数不小于20次/小时;包括进出通道、隔离材料缝隙在内,所有可能对敞开截面应该控制风速不小于0.5米/秒。本项目采用密闭方式收集废气,密闭空间可满足足够的换气次数,可保持密闭空间微负压状态。符合16企业收集废气后,应满足厂区大气污染物监控点非甲烷总烃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监控浓度限值为10毫克/立方米,任何瞬时一次浓度不得超过对监控浓度限值为50毫克/立方米。如企业采用密闭间方式收集废气,则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指密闭间主要逸散口(门、窗、通风口)外1米,不低于1.5米本项目注塑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限值<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满足整治规范1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监控浓度限值10毫克/立方米,任何瞬时一次浓度不得超过监控浓度限符合—30—高度处;如企业采用外部集气罩收集废气,则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指生产设备外1米,不低于1.5米高度处,监控点对数量不少于3个。并以浓度最大值对监控点来判别是否达标。值5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17废气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要求企业项目实施后对废气收集和输送的管路做好颜色区分和走向标识。企业将按规范实施提升废气处理水平采用有效的废气处理工艺18破碎、配料、搅拌、投料等产生粉尘的工序应选用布袋除尘工艺,并配套在线清灰装置,如有异味再进行除异味处理。本项目不涉及粉状物料投料以及配料、搅拌工序;项目破碎的颗粒较大,无需破碎为粉末状,且破碎过程在密闭破碎机中进行,故基本不会产生粉尘。符合19废塑料加工企业的熔融、过滤、挤出废气应首先采用“水喷淋+除雾+高压静电”的方式去除油烟,再采用“过滤+低温等离子体+水喷淋”、“过滤+光催化+水喷淋”、“过滤+活性炭吸附”或更高效技术进行除臭处理。去除油烟对喷淋塔底部设置喷淋液静置隔油设施,并配套气浮装置提高油类去除效果,喷淋液停留时间不小于10分钟。每万立方米/小时的高压静电设施设计功率不小于3千瓦,油烟净化效率不小于80%。造粒废气臭气浓度对净化效率不低于75%,注塑废气臭气浓度对净化效率不低于60%。本项目不涉及废塑料加工。符合20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生产企业的储存、搅拌、抽料、放料、模压废气应采用“过滤+低温等离子体+水喷淋”、“过滤+光催化+水喷淋”、“过滤+活性炭吸附”或更高效技术进行处理,搅拌过程如有颗粒物应先采用布袋除尘进行预处理。本项目不涉及模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生产。符合21每万立方米/小时对光催化或等离子体设施的设计功率不小于10千瓦。本项目实施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不使用光催化和等离子体设施。符合22活性炭吸附设施中,采用颗粒状活性炭对风速应不大于0.5米/秒,采用蜂窝状活性炭对风速应不大于1米/秒,装填吸附剂对本项目拟采用颗粒状活性炭吸附装置,风速控制在0.5米/秒以内,废气停留时间超过1秒。活性炭定符合—31—停留时间不小于1秒。当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时,按废气处理设施对VOCs进口速率和80%以上净化效率计算每日对VOC去除量,进而按照15%对活性炭吸附容量核算活性炭更换周期,定期更换活性炭并保存购买、危废委托处理凭证备查。期更换,并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企业定期更换活性炭并保存购买、危废委托处理凭证备查。23塑料加工企业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15米排气筒有组织排放要求和厂界要求。有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应不高于1000(无量纲)。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标准。符合24废气处理设施配套安装独立电表。要求企业废气处理设施配套安装独立电表。企业将按规范实施建立配套废气采样设施25严格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出口采样孔、采样平台。要求企业投产后严格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出口采样孔、采样平台。企业将按规范实施26采样孔对位置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原则上设置在距离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不小于3倍直径处。现场空间位置有限时,采样孔与上述部件对距离至少应控制直径在1.5倍处,当对VOCs进行采样时,采样孔位置可不受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同时测定排气流量,则采样孔位置仍按上述规定设置。要求企业投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采样孔。企业将按规范实施27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平台,平台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并设有1.1米高对护栏和不低于0.1米对脚部挡板,采样平台对承重不小于200公斤/平方米,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1.3米,采样平台处应建设永久性220伏电源插座。要求企业投产后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采样平台。企业将按规范实施加强日常管理制定落实环境28企业应落实专人负责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对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遇有非正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落实专人负责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并设置非正常情况的上报机制。企业将按规范实施29制定落实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定企业在项目实施后将制定企业—32—管理制度期更换水喷淋塔对循环液,原则上更换周期不低于1次/周;定期清理高压静电、低温等离子体和光催化等处理设施,原则上清理频率不低于1次/月;定期更换紫外灯管、催化剂等耗材,按核算时间定期更换活性炭。更换下来等废弃物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等单位进行处理。落实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企业将制定并落实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清理活性炭吸附装置,更换活性炭,更换下来的活性炭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等单位进行处理。将按规范实施30制定落实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定期检查修补破损对风管、设备、确保螺栓、接线牢固,动力电源、信号反馈工作正常;定期清理水喷淋塔底部沉积物;定期更换风机、水泵等动力设备等润滑油,易老化等塑料管道等。企业在项目实施后将制定落实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定期检查修补破损的风管、设备,确保螺栓、接线牢固,动力电源、信号反馈工作正常;定期更换风机、水泵等动力设备的润滑油,易老化的塑料管道等。企业将按规范实施31涉及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设施运行管理、设施维护管理台账,相关人员按实进行填写备查。企业在项目实施后将落实相关VOCs原辅材料使用、设施运行管理、设施维护保养等管理台账,相关人员按实进行填写备查。企业将按规范实施制定落实环境监测制度32定期委托有资质对第三方进行监测,已申领新版本排污许可证的按照许可证要求执行,未申领对每年监测不少于1次。项目实施后要求企业定期委托有资质对第三方进行监测,按照许可证要求执行。企业将按规范实施33监测要求有:对每套废气处理设施对进出口和厂界进行监测;每个采样点监测2个周期,每个周期3个样品;废塑料加工企业建议监测颗粒物、油烟、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模压复合材料检测井盖生产企业简易监测颗粒物、笨乙烯、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项目实施后企业对每套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和厂界进行监测;每个采样点监测2个周期,每个周期3个样品。企业将按规范实施34强化夏秋季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实施错峰停产的时间为每年5~10月,易形成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高温时段(10:00~16:00)。未完成深化治理要求的企业,一律纳入夏秋季错峰生产名单。执行当地相关要求。企业将按规范实施35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废气治理单位承担废气治理服务工作,编制的废气治理方案应通过环境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废气治理单位承担废气治理服务工企业将按规范—33—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审核认可,废气治理工程应通过环境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认为完成整治。作。实施十三、《浙江省塑料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符合性分析对照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浙江省塑料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项目符合性分析见表1-11。表1-11《浙江省塑料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可行技术指南》符合性分析汇总表序号内容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应加强对塑料生产工艺过程废气的收集,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VOCs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控制应符合GB37822的要求,废气收集技术可参考附录B。本次注塑工艺在密闭的洁净车间内进行,该工序产生的VOCs能得到有效的收集,并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和控制符合GB37822。符合2优先使用合成树脂新料生产塑料制品,不使用有毒有害废塑料作为原料。本项目原材料均为新料,不使用有毒有害废塑料。符合3挥发及半挥发性助剂应按照化工行业储存标准密闭储存,涉及大宗有机物料使用的应采用储罐存储,并优先考虑管道输送。建立健全含VOCs原辅料使用的各项数据记录和生产管理制度。本项目不涉及挥发及半挥发性助剂的使用。符合4企业应按照HJ944的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采购量、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VOCs含量,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设计参数、投运时间、启停时间、温度、风量,过滤材料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吸附剂脱附周期、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项目建成后将按照HJ944的要求建立台账并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三年及三年以上。符合5项目建成后将按照HJ944的要求建立台账并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三年及三年以上。项目建成后,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符合5项目建成后将按照HJ944的要求建立台账并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三年及三年以上。行,污染物排放符合GB16297、GB14554、GB37822等要求。符合6企业应按照GB/T16157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项目建成后企业将按相关规范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符合十四、《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对照《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环发[2021]10号),本项目符合性分析见表1-12。表1-12《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汇总表序号标准内容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优化产业结构。引导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化纤、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依法依规汰涉VOCs排放工艺和装备,加大引导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力度,从源头减少涉VOCs污染物产生。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及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本项目使用的热熔胶VOCs含量为1g/kg,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标准要求。本项目不使用限制类工艺和装备。符合2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制(修)订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等行业绿色准入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区域削减替代规定,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并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设区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等量削减;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2倍量削减,直至达标后的下一年再恢复等量削减。本项目符合《德清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德环[2024]4号)。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污染物为VOCs,项目实施后全厂新增VOCs总量按1:3进行区域削减替代。符合3全面提升生产工艺绿色化水平。石化、化本项目全面提升生产符合3全面提升生产工艺绿色化水平。石化、化工等行业应采用原辅材料利用率高、废弃物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提升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管道化等生产技术,鼓励工艺装置采取重力流布置,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超临界二氧化碳喷涂等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鼓励生产工艺装备落后、在既有基础上整改困难的企业推倒重建,从车间布局、工艺装备等方面全面提升治理水平。工艺绿色化水平,采用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进行生产。4全面推行工业涂装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选用粉末涂料、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和符合要求的(高固体分)溶剂型涂料。工业涂装企业所使用的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并建立台账,记录原辅材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本项目不属于工业涂装企业,不涉及涂料的使用。符合5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本方案指导目录(见附件1),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计划,明确分行业源头替代时间表,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实施一批替代溶剂型原辅材料的项目。加快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在更多技术成熟领域逐渐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要求。本项目使用的热熔胶VOCs含量为1g/kg,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标准要求。符合6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做好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生产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本项目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做好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以及工艺过程符合—36—集方式,原则上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对VOCs物料储罐和污水集输、储存、处理设施开展排查,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项目对所有产生VOCs的环节进行废气收集与处理,并按规范进行工程设计。7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企业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结合排放VOCs产生特征、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吸附装置和活性炭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按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活性炭。组织开展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或上述组合技术等VOCs治理设施排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更换或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2025年,完成5000家低效VOCs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石化行业的VOCs综合去除效率达到70%以上,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等行业的VOCs综合去除效率达到60%以上。本项目对所有产生VOCs的环节进行废气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的方式处理,废气处理装置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按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活性炭。符合十五、《浙江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美丽办[2022]26号)符合性分析对照《浙江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本项目符合性分析见表1-13。表1-13《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符合性分析汇总表序号环境管理措施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对于采用低效VOCs治理设施的企业,应对照《浙江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排查废气处理技术是否符合指南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指南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实施升级改造。本项目使用的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不属于低效VOCs治理设施。符合2采用活性炭作为吸附剂的企业,宜选用颗粒状活性炭。颗粒状活性炭的碘值不宜低于800mg/g。活性炭分散吸附技术一般适用于VOCs产生量不大的企业,活性炭的动态吸附容量宜按10-15%计算。本项目选用碘值不低于800mg/g的颗粒状活性炭,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废气进去装置前需确保颗粒物浓度不超过1mg/m3,废气温度符合—37—吸附装置应做好除颗粒物、降温、除湿等预处理工作,吸附前的颗粒物或油烟浓度不宜超过1mg/m3,废气温度不应超过40℃,采用活性炭吸附的相对湿度不宜超过80%。对于含有较多漆雾的喷涂废气,不宜采用单一水喷淋预处理,应采用多级干式过滤措施,末道过滤材料的过滤等级不应低于F9,并根据压差监测或其他监测方式,及时更换过滤材料。不超过40℃。3新建、改建和扩建涉VOCs项目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治理设施(恶臭异味治理除外)。本项目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废气治理设施。符合4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气的方式,并保持微负压运行。密闭空间或全密闭集气罩常开开口面(进出通道、窗户、补风口等)的控制风速参照《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089—2020)附录D执行,即与车间外大气连通的开口面控制风速不小于1.2米/秒;其他开口面控制风速不小于0.4米/秒。当密闭空间或全密闭集气罩内需要补送新风时,净抽风量应满足控制风速要求,否则应在外层设置双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收集后进行处理。本项目喷胶和注塑工序设置在全封闭的洁净车间内操作,车间环境属于微负压。符合5开放环境中采用局部集气罩方式收集废气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本项目不涉及开放环境VOCs的收集。符合6根据行业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做好工艺过程和公用工程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完善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不得进行敞开式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火炬燃烧装置原则上只用于应急处置,应安装温度、废气流量、助燃气体流量等监控装置,并逐步安装热值检测仪。本项目按要求实施。符合十六、《浙江省工业企业恶臭异味管控技术指南(试行)》符合性分析涉VOCs企业符合《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要求,污水处理设施中异味产生单元实施加盖或密闭措施,针对异味气体特征进行分质分类处理,对臭气浓度较高的处理尾气可增加深度除臭设—38—施。废气应急排放旁路按规定配置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满足标准要求。本项目涉及注塑工艺,故本次评价对照该指南附录D中的塑料行业管控环节与措施相关要求进行符合性分析,具体见表1-14。表1-14《浙江省工业企业恶臭异味管控技术指南(试行)》涉VOCs企业(塑料行业)管控环节与措施符合性分析汇总表序号排查重点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治措施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生产工艺环保先进性风冷设备导致废气风量过大;采用水冷替代技术,减少使用或完全替代风冷设备;本项目注塑工序配套有水冷系统,通过间接循环冷却水对注塑机进行冷却降温,冷却水循环利用。符合2生产设施密闭性生产线密闭性能差;造粒、成型等工序废气,可采取整体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本项目注塑工序生产车间为密闭洁净车间,采取整体气体收集措施。符合3废气收集方式①密闭换风区域过大导致大风量、低浓度废气;②集气罩控制风速达不到标准要求;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的,废气产生点位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本项目注塑工序生产车间为密闭化管理,打造洁净车间,有效收集有机废气。符合4危废库异味管控①涉异味的危废未采用密闭容器包装;②异味气体未有效收集处理;①涉异味的危废采用密闭容器包装并及时清理,确保异味气体不外逸;②对库房内异味较重的危废库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企业将规范设置危废仓库,涉异味的危废采用密闭容器包装并及时清理。符合5废气处理工艺适配性废气处理系统未采用适宜高效的治理工艺;①采用吸附法处理含尘、高湿废气、高温废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冷却装置等进行预处理;②高压静电法适用增塑剂及其他助剂产生的高沸点油烟废气处理;臭氧氧化法适用于CDS、本项目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符合5废气处理工艺适配性废气处理系统未采用适宜高效的治理工艺;POM、EVC等塑料制造废气除臭;光氧化技术适用于CDS、POM、EVC等塑料制造废气除臭,且仅可作为除臭组合单元之一;本项目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符合6环境管理措施/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采用污染预防技术,并采用适合的末端治理技术。按照HJ944的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采购量、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VOCs含量,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设计参数、投运时间、启停时间、温度、风量,过滤材料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吸附剂脱附周期、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企业项目实施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采用污染预防技术,并采用适合的末端治理技术。按要求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符合十七、《浙江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美丽办[2024]5号)符合性分析对照《浙江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本项目符合性分析见表1-15。表1-15《浙江省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符合性分析汇总表主要任务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推动产业结构绿色1.源头优化产业结构。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两高一低”项目严格落实“十项准入要求”,一般应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引领性)水平、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新建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的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涉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属于“两高一低”项目,且不涉及燃煤机组。符合推动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新改扩建项目优先生产、使用非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和原辅材料,一般应不得人为添加卤代烃物质。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2.大力推进制造业绿色升级。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版)》,加快推进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交通装备制造、节能降碳改造、重点工业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温室气体控制等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涉气行业生产、用能设备更新;重点区域进一步提高要求,加快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加大烧结砖生产线整合力度。压减湖州、金华、衢州等地水泥熟料产能,完成3条以上2500吨/日及以下熟料生产线停产,加快产能置换退出;持续推动行业协会和水泥熟料企业常态化组织实施错峰生产,提升错峰生产比例,大气污染防治绩效D级企业一般应年度错峰生产时间在80天以上。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及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版)》,本项目不涉及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交通装备制造、节能降碳改造、重点工业行业。3.推进涉气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部署,全面推进复合布加工、废橡胶利用、木质家具、烧结砖、玻璃制造、化工、修造船等涉气产业集群整治提升;结合本地产业特色,各市对存在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的重点涉气产业集群开展整治提升。加快完善废气治理活性炭集中再生公共服务体系,全省新增10000家以上中小微涉气企业纳入体系,舟山市加快探索废气治理活性炭再生处置模式。因地制宜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绿岛”项目。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及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重点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相应收集处理后均能达标排放。加速能源清洁低碳转型1.大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加快绿色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3%,提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天然气消费量190亿立方米左右。本项目不涉及化石能源的使用。2.严格调控煤炭消费总量。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和舟山市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措施;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有效的减煤措施。对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保障电网运行安全中发挥支撑性调节性作用的清洁高效煤电机组,合理保障其煤炭消费量。本项目不涉及煤炭的使用。—41—3.推动锅炉整合提升。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锅炉,新建容量在10蒸吨/小时及以下工业锅炉一般应优先选用蓄热式电加热锅炉、冷凝式燃气锅炉。各地要积极优化热力管网布局,重点区域加快淘汰整合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等小型用煤设施,杭州市、绍兴市要推动绍兴滨海热电公司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中小用煤设施淘汰整合,湖州市加快推动主城区燃煤热电企业关停搬迁。推动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淘汰和65蒸吨/小时以下的企业备用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杭州市萧山区立即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摸排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推动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等落后用能设施更新改造,积极采用电能、天然气替代,全省力争完成500台以上,瑞安市、乐清市、江山市等落后生物质锅炉集中的地区要制定实施专项方案。本项目不涉及锅炉的使用。符合4.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一般应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加快淘汰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推动淘汰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加快推进宁波市、湖州市等玻璃熔窑清洁能源替代。本项目不涉及工业炉窑的使用。符合实施面源综合治理1.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加大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加快落实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全省建成省级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100个,新建(改扩建)年利用秸秆量1000吨以上企业50家,秸秆离田利用率达到30%,提升低留茬收割作业模式。加快建设完善露天焚烧高位瞭望设施和监控平台,全省新建1000个高位瞭望设施。落实秸秆露天焚烧“1530”(1分钟发现、5分钟响应、30分钟处置)闭环处置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在春耕、夏收、秋收等重点时段开展专项巡查。本项目不涉及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符合2.强化扬尘综合治理。各类施工场地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长效机制,运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开展裸地扬尘排查治理。开展港口、码头大型干散货物料堆场扬尘防控措施治理,实施治理项目63个。新建矿山一般应采用皮带长廊、水运、铁路等清洁运输方式,采用新能源运输车辆和矿山机械;新建露天矿山严格落实矿山粉尘防治措施,建设扬尘监测设施。本项目利用现有工业厂房作为运营场所,无建设期,只需进行简单的设备安装后即可投产运营。符合3.加强重点领域恶臭异味治理。开展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市政设施和畜禽养殖领域恶臭异味排查,实施治理项目100个以上。加本项目喷胶工序使用的热熔胶属于低毒、低害、低挥发符合—42—强餐饮企业油烟治理设施定期清洗,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性、低异味阈值的原料,使用过程可以减少废气的产生量和废气异味污染。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1.加快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查缺补漏工程,5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全流程评估监测公示。无法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燃煤火电、自备燃煤锅炉实施烟气治理升级改造,采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等高效治理工艺。加快推进水泥行业全面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70%以上水泥熟料产能完成主要工程改造。研究启动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排放标准制订,新建垃圾焚烧厂按超低排放要求建设,加强对排放不稳定、飞灰产生量大的焚烧厂技术改造。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符合2.深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提升。全面推进涉及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的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工程机械、车辆零部件、木质家具、船舶制造,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吸收性承印物凹版印刷,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软包装复合、纺织品复合、家具胶粘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替代(其中,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工程机械制造要实现“应替尽替”),实施源头替代企业1000家以上。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34个县(市、区)实现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数字化管理。加强数字化运用管理,各市建立VOCs治理用活性炭集中再生监管服务平台。本项目不涉及溶剂型工业涂料、溶剂型油墨的使用,项目使用的热熔胶不属于溶剂型胶粘剂,根据检测报告可知VOCs含量为1g/kg,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标准要求。符合3.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持续开展低效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做好低效设施升级改造“回头看”,建立问题清单,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开展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泄漏情况排查和改造,大型储油库、大型石化企业换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引导企业开展内浮顶罐排放废气收集处理或浮盘高效密封改造。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和分类处置。印刷企业对标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实施升级改造。本项目使用的活性炭吸附装置不属于低效VOCs治理设施。符合4.推进重点行业废气治理升级改造。综合采取产品结构调整、原辅材料替代和末端高效治理,举一反三全面完成漆包线等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其中使用含氮涂料且采用燃烧法处理VOCs废气的企业,要实施开展源头替代或末端治理,确保氮氧化物排放达到国家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符合—43—排放标准。以绩效评级为抓手,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提级改造,重点区域力争培育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B级、引领性企业达到12%以上,其他区域力争达到8%以上。5.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管理。严格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和第一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ODS行为。落实我省辖区内各类ODS企业备案管理,加强部门合作,共享涉ODS企业信息。加强技术支撑保障,积极引入第三方技术力量和相关行业协会参与ODS淘汰管理,推动实施行业ODS淘汰替代项目。杭州市加快实施制冷维修行业HCFCs淘汰管理城市示范项目,确保2024年8月完成。本项目不涉及ODS和HFCs的使用。符合—44—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1、项目由来浙江志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总投资2704万元,购置万马(禹越)工业园区约2000平方厂房,新增注塑机、喷胶机、缝纫机等设备,形成年产500万件手术服手术包、500万个医疗托盘的产能。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本项目属于“二十四、医药制造业”中第49项“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和“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第53项“塑料制品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表2-1环评类别判定依据项目类别环评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二十四、医药制造业2749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278/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仅组装/分装的除外);含有机合成反应的药用辅料制造;含有机合成反应的包装材料制造/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建设单位为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表2-2本项目污染源排污许可类别判别表行业大类行业类别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二十二、医药制造业27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0—4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托盘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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