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缓冲材料招标采购公告(2025)
吴江市新亚喷气织造有限公司2503-320573-89-01-882178年产缓冲材料500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为了听取项目所在区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该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现将其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公示。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2503-320573-89-01-882178年产缓冲材料500吨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投资总额:2000万元
行业代码:C2924泡沫塑料制造
建设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浦北区内
吴江市新亚喷气织造有限公司拟投资2000万元,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浦北区内建设年产缓冲材料500吨项目。本项目属于合资项目,已获得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人民政府备案文件(黎政备〔2025〕62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1)废气:本项目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在加强通风的情况下对车间环境的影响不大。本项目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
(2)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苏州市汾湖西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尾水排放至杜公漾。根据该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污水处理厂的尾水不会降低水体在评价区域的水环境功能,对纳污水体影响较小。
(3)噪声:项目经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本项目无固废产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实现零排放。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项目在落实本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节能减排原则。项目实施后各污染物经治理达标排放后对周围环境的贡献量较小,当地环境质量仍能维持现状。通过对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评价以及项目的环境影响分析,在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认为从环保角度而言可行。
上述评价结果是仅根据建设方提供的规模、工艺、布局所做出的,如建设方扩大规模、变动工艺、改变布局,建设方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要求,进行申报审批。
四、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公众可以在网站查询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必要时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更多相关补充信息。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在沿线居住的公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征求公众的主要意见包括当地环境质量现状,对本工程的了解程度,工程建设及运营对工作生活的影响程度,对工程建设的态度以及其他意见和建议。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也可直接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的联系人,当面反馈意见。
(1)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吴江市新亚喷气织造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学庭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浦北区内
联系电话:13812731866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苏州淀杉湖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16号11幢6层114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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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2503-320573-89-01-882178年产缓冲材料500吨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吴江市新亚喷气织造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2503-320573-89-01-882178年产缓冲材料500吨项目项目代码2503-320573-89-01-882178建设单位联系人许学庭联系方式13812731866建设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浦北区内地理坐标(E120度44分25.151秒,N31度0分15.160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4泡沫塑料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3塑料制品业292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人民政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黎政备〔2025〕62号总投资(万元)2000环保投资(万元)30环保投资占比(%)1.5施工工期4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面积(m2)22006.9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批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文号:沪府〔2023〕56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文件名称:《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机关:江苏省环保厅审批文号:苏环管〔2008〕336号;文件名称:《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批机关:江苏省环保厅审批文号:苏环审〔2015〕14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1《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一、总体要求①规划目的与作用为贯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示范区总规》)要求,组织编制《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先行启动区总规》)。②规划范围规划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和金泽镇、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和姚庄镇全域,约659.5平方公里。规划研究范围扩展至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及其协调区,面积分别约2413平方公里、486平方公里。③规划期限规划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二、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格局①生态空间格局落实示范区“一心四区、三廊三链”的生态格局,强化以淀山湖—元荡为主体的生态源地作用,加强水脉林廊的有机联系,统筹水、田、林复合的水乡基底保护与治理,构建“绿心引领、廊链成网、分区筑底”的先行启动区生态格局,提升区域生态系统的安全和品质。②城乡空间结构落实示范区“两核、四带、五片”的整体空间结构,传承先行启动区“小集中、大分散”的传统空间特色,按照“多中心、网络化、融合式”的空间组织模式,形成“一厅三片、十字走廊、小镇网络”的城乡空间结构,引导城乡更加平等均衡、共生共融发展。③镇村体系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构建由“新市镇(镇区)-集镇(社区)-村庄”组成的镇村体系,促进先行启动区城乡整体发展。至2035年,先行启动区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约78万人,建设用地上人口密度为5000-6000人/平方公里。其中,青浦片区16.5万人,吴江片区43万人、嘉善片区18.5万人。同时,为满足更广大区域人群的就业、商务以及旅游、康养等公共服务需求,在常住人口基础上预留20%左右的弹性,按照实际服务人口100万人统筹资源配置。三、国土空间底线管控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按照两省一市要求实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考核。全面加强耕地保护统筹力度,对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坚决防止“非粮化”,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②生态空间保护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结构性生态空间-其他生态空间”三级生态空间管控体系,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保护重要结构性生态空间,强化生态基底约束。③历史文化保护延续与水共生的水乡聚落特征,以历史水路为脉络,串联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文物古迹等文化资源点,构建历史文化保护空间网络,建立统一的历史文化保护对象体系划定文化保护控制线,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四、生态环境①水空间率先践行保护河湖空间的生态理念,彰显河网湖荡密布特色,优化水空间、保护水生态、提升水品质、做好水文章。以安全为底线,优化骨干河湖水系空间格局,加强河网湖荡互联互通,提升水系空间的调蓄能力。强化核心湖荡和重点河流保护,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通过生态修复、景观营造等方式,发挥水空间的生态、景观、经济综合效益。②农业空间构建绿色高效的农业空间格局,促进现代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空间保护水平和利用效率,推广循环农业和清洁生产模式,减少农业源碳排放,提升耕地土壤碳汇能力,发展服务城市、富裕农民的品牌农业,科技创新、优质高效的智慧农业和乐居生态、传承农耕文明的绿色农业。③林地空间适度增加林地规模,引导林地合理高效布局,完善先行启动区森林网络,提升林地碳汇能力。促进水土保持和自然生境多样性修复,打造林水相依、林田交织的林地景观。④环境治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核心理念,围绕水环境污染共治、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土壤风险管控等联保合作新格局,完善多方协同保护机制,把示范区先行区建设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绿色产业发达、环境管理先进、环境文化丰富、环境社会参与多元的绿色生态示范区。五、城乡发展①产业发展A、优化产业功能体系培育新经济、新业态,构建五大经济为引领的产业功能体系。坚持生态友好、产城融合、集约高效、优势互补的原则,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以好风景促进新经济,增进高水平网络化分工、整合区域创新资源,聚焦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优先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提升现代服务业能级。强化创新经济核心功能环节。坚持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聚焦研发设计服务、文旅康体服务、特色金融服务、绿色高端制造、智慧生态农业的“三服务、一制造、一农业”产业核心环节,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相得益彰,相互促进。培育一批具有创新引擎功能的民族标杆企业。充分发挥长三角区域市场化机制优势加快培育本土领军企业,构筑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新高地。按照高标准的产业准入门槛,打造绿色、高端、新兴产业发展示范样板,增强产业链关键核心环节对长三角世界级产业集群的支撑、服务作用。B、打造创新产业集群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集群。瞄准世界科技和未来产业方向,聚焦总部经济、服务经济、数字经济、创新经济等领域,加快推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协调发展,打造汇聚全球顶尖新兴产业与业态发展高地。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和产业创新平台。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引进和培育国际顶级国家实验室、科研院所、创新平台和产业创新中心,着力构建国际一流的全域创新生态体系,打造创新人才荟萃、创新主体集聚、创新成果涌流的产业创新策源地。打造一批功能复合、业态多元的产业活力节点。聚焦新经济功能,通过存量更新配套提升、产业引领,建设规模适宜、功能聚合、服务协同的产业活力节点,增强创新与产业功能网络联系,创造适合高端人才集聚、适应新经济发展的宜居宜业良好环境。②产业空间布局A、科技研发型产业社区科技研发型产业社区主要指水乡客厅、西岑、苏州南站科创新城、祥符荡等生态环境良好、创新要素集聚的产业社区,聚焦科技策源与技术孵化功能,重点吸引科技型龙头企业总部、大学、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服务机构等主体集聚,并统筹布局大型和中小型企业及相关机构。规划面积约为3~5平方公里。产业用地类型以创新研发和办公类用地为主,融合居住用地及公服用地。其中,创新类研发或商务办公用地建筑规模比重建议不低于50%。在空间布局上,通过地块的灵活划分,适应不同成长阶段企业的用地需求。以研发功能为主,岗位密度预计在1.5万人/平方公里左右,提供鼓励各类人才就业创业的特色公共服务设施,提供面向各层次人才的租赁住房;鼓励以公共空间为核心串联组织各项产业和生活服务功能,建设充满活力的步行街道,结合公共空间设置咖啡、餐饮、艺术画廊等配套设施以及休憩设施。B、智能制造型产业社区智能制造型产业社区主要指汾湖产业社区、沈巷、西塘、姚庄、黎里、金家坝等现状工业基础发展较好的产业园区,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发展新一代半导体、物联网、智能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前沿新材料等产业,打造“研发创新-成果转化高端制造”链条完整的产业集群,加快传统制造业向“工业4.0”发展模式转型升级,实现绿色、智能化、柔性化生产。产业用地类型以工业和创新研发类用地为主,融合居住用地及公服用地。新增研发用地用于设计研发、企业总部等功能。鼓励产业用地集中布局,工业用地与居住、公共服务用地之间宜布局创新研发类用地与商务办公用地作为过渡。就业岗位密度预计达9000人/平方公里左右,依据岗位人口配置生产生活服务类设施,增加教育文化场所,完善零售服务、餐饮等生活配套设施,配置会议展示、行业交流商务服务等产业配套设施,C、文创休闲型产业社区文创休闲型产业社区主要依托朱家角、金泽、西塘、黎里、芦墟、商、丁栅等彰显江南水乡特色的文化古镇与湖荡小镇,重点发展文化创意、医美康养、旅游休闲、体育运动、生态绿色农业等产业。增强生态与人文的融合发展,打通创意转化、应用生产链条,推进本地化的创意产品与农业、旅游业深度融合。规划以创新研发以及商业用地为主,融合布局居住用地、公共服务等用地。其中,科技研发用房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鼓励提供多样化、布局灵活的小型创新空间和文化空间,宜结合老厂房等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升级。就业岗位密度预计在5000人/平方公里。提供符合创新创意人员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居住、商业和公共服务配套,兼顾旅游休闲服务功能,打造具有水乡特色的创意街区。六、基础设施①综合交通按照节点高效直通、适度网络化布局、互联互通运营、智能化管理、一体化服务等思路和原则,强化跨界交通协同、内外交通衔接、地区交通提升和品质交通塑造,打造内联外畅、互联密织、面向未来的低碳绿色、高效畅达、特色多元、智慧赋能、快旅慢游的高品质综合交通体系。至2035年,绿色交通出行(含公共交通、慢行交通、新能源车辆等)比例达到80%,城镇地区轨道交通和中低运量公交站点600米半径范围内覆盖的人口和就业岗位比例达到65%,先行启动区内部平均通勤时间不超过30分钟。②市政设施以绿色、循环、低碳、智慧为目标,着力推动先行启动区市政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能源低碳发展,加强先行启动区水资源及能源供给的互联互通以及共济共补,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加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和集约建设,实现三地市政基础互联互通、分工合作及管理协同。A、安全优质的供水体系优化用水结构,建设节水型示范区。提高非常规水利用率,市政、绿化、环卫、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优先使用符合水质标准的雨水和再生水。至2035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控制在20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10立方米以下提高饮用水供应标准,供水水质合格率不低于99%,公共供水普及率99.99%,供水管网漏损率不大于6%。结合水乡客厅等重点建设区设置高品质饮用水试验示范区。区域水资源协调净化,推动水源地、原水系统相互连通、互为备用,保障原水供应安全。重点保护东太湖、太浦河饮用水水源地,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规划清水供给系统增强互联互通,清水增量分片建厂。先行启动区规划水源来自青浦二水厂、青浦三水厂、吴江一水厂、吴江二水厂、丁珊水厂、魏塘水厂及规划吴江三水。通过在三地新增必要的清水干管和供水泵站,实现三地水厂间的环状清水干管网络。B、绿色高效的污水系统建立与区域发展定位相协调的城乡污水系统,城乡污水处理率99%,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污水处理厂执行高于一级A的特殊限值的排放标准(尾水化学需氧量、氨氯、总磷等指标达到地表水IV类水标准)。规划将在现状污水分片的基础上,以组团集约的方式布局,并合理考虑互联互通,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实现管网全覆盖、污水零直排。优化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设施布局,提升再生水品质。青浦朱家角镇污水由朱家角污水处理厂处理,金泽镇污水集中至西岑水质净化厂处理,归并金泽、商污水处理厂。吴江汾湖高新区污水由汾湖西部污水处理厂及规划苏州南站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归并汾湖南部污水处理厂、芦墟污水处理厂。嘉善西塘镇污水由西塘污水厂处理,姚庄镇污水由大成污水处理厂及东部污水厂处理邻近镇区的行政村污水就近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距离较远的在各村内自设小型生态化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就地污水处置。为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污水厂的提标改造的同时,建议充分利用湿地、河道生态化改造等构建尾水生态净化系统。C、低碳清洁的能源供给保障先行启动区用电需求,构建以“以特高压为落点,超高压为支撑,220kV为骨干”的电源清洁输入为主、区内发电为辅的供电格局,推广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天然气及垃圾焚烧发电,根据三地发展需求合理增设变电站。至2035年,供电可靠率99.99%。促进间歇式电源并网运行技术应用及“源-网-荷-储”体系协调,建成安全可靠、互联互通、运行灵活、管理科学、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的智能电网。加强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综合利用。以“西气东输”和“川气东送”为主要气源,以LNG为辅助气源,形成供需平衡、结构合理的多气源供应格局。推进长三角地区超高压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增强调度灵活性,实现区域应急互助,提升区域燃气供应保障和运行服务水平。保留先行启动区内现状汾湖门站、西二线汾湖分输站、姚庄门站、汾湖高中压调压站和嘉善T4高中压调压站,根据三地发展需求合理增设燃气门站和调压站。构建多能互补、协同供应的冷(热)体系。结合重点地区开发建设,鼓励冷、热负荷集中的高铁站、宾馆、医院、商业等公共建筑实施分布式能源站,可结合公共建筑、公共绿地的地下室综合设置。对新建的住宅建筑和办公、商业等公共建筑,鼓励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满足日常空调采暖和制冷需求。新建的住宅、学校、宾馆等建筑上鼓励太阳能光热利用。D、协同共济的固废处置建立健全固废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区域统筹、城乡一体的固废处理系统,实现固废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2035年,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规划改造嘉善县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置水平至欧盟标准,形成集烧、餐厨、分拣等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一体化的高标准静脉产业园:健全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体系和全链条监管,合理增设环卫中转站:加强有机垃圾分类处置管理,提升资源化利用率统筹推进各区域固废能力建设,就近处置,降低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整合信息资源,打造智慧管理系统,提升固废跨区域转移监管水平。探索“点对点”跨区域固废转移机制。E、高速智能的通信设施提高通信连接网络的高速智能,移动通信网络和固定宽带网络实现千兆全市覆盖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率先开展商用,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网络智能化改造和新型工业互联网络。实现机房、管线、设备等所有通信资源的共建共享,打造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新模式,强化无线通信基站与其他基础设施结合设置和景观化要求以实现数字智能转接为目标,现有通信局房以改造为主,新建为辅,将现有通信局房升级为综合通信机房,提高固定通信、移动通信和数据的处理能力。适度超前布局大容量骨干光缆通信网络以及多场景分层覆盖的移动通信网络,城市建设区内所有通信线路均采用地下敷设。与城市各类设施同步考虑各类感知设施,覆盖交通、物流、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民生服务等领域。从感知、通信和计算三个层面为智能城市要素构建多层次的智慧城市应用硬件保障实现智能基础设施和感知设施布局的科学化、集约化、立体化。强化三地间信息数据资源的协同共享,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跨系统的统筹衔接,推动先行启动区内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资源、应用、产业、生态的协同发展,形成共建大设施、推动大协作的建设新氛围。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浦北区内,位于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本项目预发泡、成型、烘干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汾湖西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综上,本项目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相符。1.2《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1)规划环评结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主要产业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和食品加工产业为主,入区项目基本符合规划产业定位要求。开发区基本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开展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建区以来实施了一系列环境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区域污染问题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到位,产业布局较为合理,环境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预案较为完整,产业定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开发区通过贯彻循环经济理念,进一步科学招商选商,构建生态型产业链,尽快完成供热中心环保验收工作,落实节能减排任务,加强区内各河道及湖荡综合整治工作,落实生态建设要求,完善环境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有效,各类污染物排放得到较好控制,对区域及各保护目标的环境影响可进一步降低,区域环境能够满足功能区划要求,可实现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从环保角度论证吴江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在该处建设可行。(1)审查意见①规划及环评批复执行情况评价用地现状:园区已开发用地20.66km2,占总面积的58.2%。其中,开发工业用地7.98km2,占原规划的49.1%,居住用地2.08km2,为原规划的1.69倍,绿地面积5.63km2,道路广场面积2.79km2。区内尚有8.03km2的农田,部分农村居民点尚未拆迁,存在部分产业片区未按照规划布局、部分工业用地和商业居住用地互相侵占的现象。入区企业情况:开发区已入区生产企业共80家,其中已建企业63家、在建及拟建企业17家,主要集中在机械、电子、纺织、新材料等行业,基本符合原规划产业定位;其中,艾诺曼蒂(苏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和苏州塔夫尔实业有限公司等2家不符合产业定位的企业在2007年已批复项目环评。企业入区企业环评执行率100%,已建项目“三同时”验收率95.2%。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现状:芦墟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投产,处理能力30000m3/d,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能稳定达标排放,尾水按要求排入乌龟荡;西部污水厂(原黎里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一期工程,规模为30000m3/d。开发区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原吴江临泸热电有限公司)的燃机热电联产工程实施集中供热,区内有3家企业建成天然气锅炉,无企业自建燃煤设施。区内各企业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入区企业污染控制措施:现状调查显示,区内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基本完善,所有污水接管企业均安装废水流量计,废水产生量大于100吨/天的企业均已安装COD在线监测仪,并与当地环保局联网;须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区内企业,在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目标。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开发区有21家企业通过ISO14001认证,11家企业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开发区于2012年通过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环境管理体系及事故风险防范:开发区设有建设环保局,负责区内日常环境管理、执法监督工作。开发区建区以来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区内企业制定了各类事故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但开发区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园区日常环境监测尚不完善。②开发区建设环境管理和整改落实情况a.严格园区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按照原环评批复和最新环保要求进行园区后续开发,合理筛选入园项目,按规划布局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定位、投资规模大、清洁生产水平高、污染轻的企业;加强区内现有企业的整合和改造升级,优化生产工艺,构建上下游产业链,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区内不符合产业定位的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今后不得引进涉重、化工、原料药和印染等不符合产业定位和含氮、磷排放的企业和项目。b.优化开发区用地布局。根据调整后的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和用地实际情况调整园区用地布局,合理控制工业用地开发规模,工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应与开发区的开发进度相适应,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建设、完善居住区周边防护隔离带。c.切实加强开发区环境管理。按原环评批复要求完善、落实日常环境监测、应急预案制订和演练等环境管理制度。新建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项目“三同时”制度,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进程。d.加强污水集中处理及中水回用。加快推进西部污水厂建设进度,完善芦墟污水处理厂事故应急系统;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确保尾水稳定达标排放;推动中水回用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回用途径,提高中水回用率。e.完善固体危废管理制度。加强区内企业的固体危险废物存储场地管理,尽快建立开发区固体危险废物统一管理体系,对固体危废收集、储运、利用和安全处置实行全过程监控。f.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贯彻落实《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等要求,开展区内各湖泊、河流的疏浚和区内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对生态红线保护目标的环境保护及监控措施。相符性分析:①符合园区环境准入门槛本项目为C2924泡沫塑料制造,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且不涉及氮、磷排放,符合园区环境准入门槛要求。②符合开发区用地布局优化要求本项目在现有厂房内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开发区用地布局优化要求。③符合开发区环境管理要求本项目按照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验收制度,具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将严格执行开发区环境管理要求。④符合污水集中处理处置要求项目所在地市政污水管网已经接通,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接管至苏州市汾湖西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尾水区域内回用,不外排,符合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处置要求。⑤符合固体危废管理制度本项目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固体危险废物临时存放设施,并按照管理要求分类处理处置,符合开发区固体危废管理要求。⑥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本项目符合《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等要求,符合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综上,本项目与规划环评(《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相符。1、“三线一单”相符性(1)生态红线相符性对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项目所在地附近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汾湖重要湿地”“太浦河清水通道维护区”“太湖(吴江区)重要保护区”,项目所在地附近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为“太湖重要湿地(吴江区)”,相关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容详见下表。表1-1本项目附近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km2)国家级生态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总面积国家级生态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方位/距离太浦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水源水质保护太浦河及两岸50米范围(不包括汾湖部分)10.49/10.49S110m汾湖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汾湖水体范围3.13/3.13S3.3km太湖(吴江区)重要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分为两部分:湖体和湖岸。湖体为吴江区内太湖水体(不包括庙港饮用水源保护区)。湖岸部分为(除太湖新城外)沿湖岸5公里范围(不包括太浦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松陵镇和七都镇部分镇区),太湖新城(吴江区)太湖沿湖岸大堤1公里陆域范围180.8/180.8NW12.4km生态保护红线名称类型地理位置面积(km2)方位/距离太湖重要湿地(吴江区)重要湖泊湿地太湖湖体水域72.43NW17.4km本项目距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及生态保护红线较远,不会导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其他符合性分析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2)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①环境空气质量根据《2023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苏州市O3未达标。根据《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府〔2024〕50号),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稳定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天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完成省下达的减排目标。本项目预发泡、成型、烘干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在加强通风的情况下对车间环境的影响不大。本项目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②地表水环境质量(一)饮用水水源地根据《江苏省2023年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苏水治办〔2023〕1号),全市共13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为集中式供水。2023年取水总量约为15.09亿吨,主要取水水源长江和太湖取水量分别约占取水总量的40.5%和54.3%。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全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二)国考断面2023年,纳入“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30个断面中,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93.3%,同比上升6.6个百分点;未达Ⅲ类的2个断面为Ⅳ类(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53.3%,同比上升3.3个百分点,Ⅱ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一。(三)省考断面2023年,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质量考核的80个地表水断面(含国考断面)中,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95%,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未达Ⅲ类的4个断面为Ⅳ类(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II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66.3%,与上年相比持平,Ⅱ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一。(四)长江干流及主要通江河流2023年,长江(苏州段)总体水质稳定在优级水平。长江干流(苏州段)各断面水质均达Ⅱ类,同比持平。主要通江河道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同比持平,Ⅱ类水体断面24个,同比持平。(五)太湖(苏州辖区)2023年,太湖湖体(苏州辖区)总体水质处于Ⅲ类。湖体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平均浓度分别为2.8毫克/升和0.06毫克/升,保持在Ⅱ类和Ⅰ类;总磷和总氮平均浓度分别为0.047毫克/升和0.95毫克/升,由Ⅳ类改善为Ⅲ类;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49.7,同比下降4.7,2007年来首次达到中营养水平。主要入湖河流望虞河水质稳定达到Ⅱ类。2023年3月至10月安全度夏期间,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发现太湖(苏州辖区)共计出现蓝藻水华33次,同比减少48次,最大聚集面积167平方千米,平均面积38平方千米/次,与2022年相比,最大发生面积下降55.5%,平均发生面积下降37.7%。(3)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资源主要为水资源和电能,项目所在地水资源丰富,且项目用水量较小,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项目占地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亦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不与环境准入相悖。(4)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46号),本项目不属于其“禁止准入类事项”,属于其“允许准入类事项”。2、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性分析2.1与《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对照《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本项目所在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对照江苏省重点区域(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2江苏省重点区域(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涉及其禁止新、改、扩建的内容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不涉及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不向太湖倾倒油类、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太湖流域加强水资源配置与调度,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2.2020年底前,太湖流域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本项目不会影响居民生活用水相符2.2与关于印发《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相符性对照《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本项目所在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对照江苏省重点区域(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3苏州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严格执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附3江苏省省城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空间布局约束”的相关要求。2.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本项目符合江苏省省城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空间布局相符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市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3.严格执行《苏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府[2016]60号)、《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府[2014]81号)、《苏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府[2017]102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意见》(苏委发[2019]17号)、《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委发[2017]13号)、《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13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府办[2017]108号)、《苏州市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十二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苏委发[2018]6号)等文件要求。全市太湖、阳澄湖保护区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4.根据《苏州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2018-2020年)》及《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意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城市建成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提升开发利用区岸线使用效率,合理安排沿江工业和港口岸线、过江通道岸线、取排水口岸线;控制工贸和港口企业无序占用岸线,推进公共码头建设;推动既有危化品码头分类整合,逐步实施功能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危化品码头、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严控危化品码头建设。5.禁止引进列入《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淘汰类的产业。约束”的相关要求;本项目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淘汰类的产业。相符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0年苏州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不得超过5.77万吨/年、1.15万吨/年、2.97万吨/年、0.23万吨/年、12.06万吨/年、15.90万吨/年、6.36万吨/年。2025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省定要求。3.严格新建项目总量前置审批,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按相关要求等量或减量替代。本项目总量在吴江区内平衡环境风险防控1.严格执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附件3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本项目符合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3.落实《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县级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2020年苏州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63.26亿立方米。2.2020年苏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86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86万公顷。3.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用水量较少,不会对苏州市用水总量产生明显影响。相符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浦北区内,属于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对照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具体分析见下表。表1-4与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引进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淘汰类的产业;禁止引进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2)严格执行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中提出的空间布局和产业准入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3)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条例》要求的项目。(4)严格执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6)禁止引进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本项目属于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允许类项目。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2)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管控。(3)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建成后排放的废气较少,不排放固废,不设排污口。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建立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为核心,与地**府和企事业单位应急处置机构联动的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事故本项目建成后需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同时企业内需要储备有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实现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符合环境风险防控(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本项目建成后需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同时企业内需要储备有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实现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园区内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和综合能耗应满足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2)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Ⅲ类”(严格),具体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4、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本项目不涉及销售使用“Ⅲ类”燃料符合3、与《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吴江区黎里镇浦北区内,对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6月13日发布的《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属于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为重点区域(流域),对照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具体分析见下表:表1-5与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一、长江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不涉及化学工业园区、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不涉及码头及港口;不涉及独立焦化项目。相符污染物排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本项目建成后只排放生活污水,无工业废相符放管控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水排放,固废零排放,不设排污口。环境风险防控1.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不在沿江范围。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相符二、太湖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园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涉及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内容。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项目不涉及。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各类危废均得到有效处置,不向湖体排放及倾倒。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取用水规范化管理,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对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分类分步先期实施节水改造,鼓励重点用水企业、园区建立智慧用水管理系统。2.推进新孟河、新沟河、望虞河、走马塘等河道联合调度,科学调控太湖水位。本项目用水依托区域供水管网。相符4、与《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对照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6日发布的《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本项目位于吴江区黎里镇浦北区内,属于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6与苏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市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2)全市太湖、阳澄湖保护区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3)严格执行《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中相关要求。(4)禁止引进列入《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类、淘汰类的产业。本项目位于吴江区黎里镇浦北区内,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和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本项目属于泡沫塑料制造,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淘汰类的产业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5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省定要求。(3)严格新建项目总量前置审批,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资源按相关要求等量或减量替代。本项目按相关要求申请总量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落实《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县级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演练,企业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相符环境风险防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企业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2025年苏州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103亿立方米。(2)2025年,苏州市耕地保有量完成国家下达任务。(3)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用水量较小,不会对苏州市用水总量产生明显影响;本项目使用电能生产,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相符表1-7与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管控单元分类管控类别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1)积极发展引领性绿色低碳经济、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大力培育符合生态绿色导向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绿能环保、科技研发、总部办公、文旅会展和信息数创等重大产业项目。(2)积极引入绿色低碳领域技术咨询机构,支持绿色研发设计、节能环保认证、低碳规划咨询、环境检测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共建区域绿色低碳技术咨询服务行业高地。(3)先行启动区着力构建“十字走廊引领、空间复合渗透、人文创新融合、立体网络支撑”的功能布局,重点协调景观游憩、调节小气候、栖息地营造等多重生态功能,营造绿色、创新、人文融合发展空间。(4)先行启动区依托“一厅三片”等功能区块,因地制宜布局科创研发基地、数字经济产业园、特色金融集聚区、文化创意综合体、滨湖休闲活力带和水乡颐养地等特色产业板块,共同打造世界级绿色创新活力湖区。(5)吴江区突出发展电子信息、光电通讯、智能装备、高端纺织四大“强”制造集群;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绿色环保四大“新”制造集群;聚焦培育现代商贸服务、高端商务服务、数字赋能服务、科技创新服务、文创旅游服务五大“特”色服务经济。(6)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本项目属于泡沫塑料制造,符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传统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属于损害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功能,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和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太湖(吴江区)重要湿地、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吴江震泽省级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林地、河流等生态空间范围内;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本项目不涉及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本项目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本项目无工业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接入苏州市吴江区芦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不新增废水排污口,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属于尾矿库、相符化发展示范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产业园区优化布局。(7)以高标准生态环境准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提升传统特色产业能级,降低单位能耗和排污强度,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8)依法依规推动传统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产能淘汰、转型升级和域外搬迁,支撑和推动示范区产业减污降碳。(9)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发展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和高附加值都市型工业,重点深化生活、交通领域污染减排。(10)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活、生态、生产功能的融合为导向,重点加强农业、生活等领域污染治理,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促进城乡空间的弹性有机生长。(11)优先保护单元生态保护红线应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一般生态空间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12)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和建设损害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功能、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和项目。结构性生态空间内禁止对主导生态功能产生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13)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国家、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禁捕期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和垂钓。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淀山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大莲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嘉善县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内,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禁止开展破坏其生态功能的活动。(14)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太湖(吴江区)重要湿地、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吴江震泽省级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林地、河流等生态空间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禁止建设或开展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建设或开展的项目或活动。(1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对确实无法避让、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线性交通设施、水利设施项目以及保障城市安全的工程项目,应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并依法依规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16)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17)禁止未经同意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现有化工企业依法逐步淘汰搬迁。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18)除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本项目不新增氮磷污染物排放,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属于畜禽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和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不涉及化工园区,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不涉及煤炭、重汕、渣汕、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不涉及燃煤设施,不涉及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本项目不新增氮磷污染物排放,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属于畜禽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和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不涉及化工园区,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不涉及煤炭、重汕、渣汕、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不涉及燃煤设施,不涉及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19)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20)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执行。(2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禁止煤炭、重汕、渣汕、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除电站锅炉、钢铁冶炼窑炉以外)。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设施。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热电行业以外)。污染物排放管控(1)在先行启动区内新进产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已发布的国家、沪苏浙行业及特定区域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相关要求适时扩大到一体化示范区全域。(2)各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差异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推进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废气排放总量在苏州市范围内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会降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项目无工业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接入苏州市吴江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不增加区域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固体废物实现零排放,不需申请总量;符合文件要求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产业园区邻近现有及规划集中居住区的,应合理设置产业控制带,细化产业控制带设置范围及产业准入要求。产业控制带内原则上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疗机构等敏感目标,不宜引入环境风险潜势为Ⅱ级及以上的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级技术导则》)。项目属于泡沫塑料制造,经分析,本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Ⅰ,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及不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后,环境风险可接受;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实现零排放。周边无临近的集中居住区;与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相符。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苏州市吴江区围绕“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定位,以绿色低碳循环为导向,强化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不涉及地下水的取用。相符控,推动生态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安全。(2)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但不包括《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三种情形。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5、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本项目的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8《〈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序号《〈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内容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和过长江通道项目。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所在地不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5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所在地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本项目不涉及。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涉及。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属于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涉及。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涉及。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不涉及。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涉及。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对照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192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不涉及。本项目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建设。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汾湖西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达标排入杜公漾,不属于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二条规定“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本项目距离太湖约17.4km,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太湖流域一、二、(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三)向水体排放或者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汾湖西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最终排入6、《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7、《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杜公漾,不属于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因此本项目不在上述所禁止的活动范围内,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8、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十二)轻工:3.以含氢氯氟碳化物(HCFCs)和氢氟碳化物(HFCs)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等受控用途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以及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不属于“淘汰类(十二)轻工:15.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聚乙烯、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生产”落后工艺,属于允许建设项目。不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附件三);亦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苏府〔2007〕129号)中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项目,亦不属于《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故为允许类。9、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浙环函〔2022〕260号)相符性分析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积极发展引领性绿色低碳经济、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大力培育符合生态绿色导向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绿能环保、科技研发、总部办公、文旅会展和信息数创等重大产业项目。苏州市吴江区围绕“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定位,以绿色低碳循环为导向,强化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动生态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安全。本项目属于C2924泡沫塑料制造,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在加强通风的情况下对车间环境的影响不大。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属于其“鼓励事项”,不属于其“禁止事项”,故本项目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浙环函〔2022〕260号)中的相关规定。10、与《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相符性分析《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要求提出:三、推进重点工程统筹大气污染防治与“双碳”目标要求,开展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将标志性战役任务措施与降碳措施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优化调整产业、能源、运输结构,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物和碳排放。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开展分散、低效煤炭综合治理。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提高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低碳水平。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制药、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加强VOCs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治理;持续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出台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开展低效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工程。严把治理工程质量,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对工程质量低劣、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环保公司和运维机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统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安全防范工作。本项目属于C2924泡沫塑料制造,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符合文件要求。11、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中:(二)严格准入条件。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2021年起,全省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省内市场上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执行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本项目属于C2924泡沫塑料制造,主要从缓冲材料的生产,不涉及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的使用。公司应加强有机废气污染防治,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江苏省关于深入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核查的通知》(苏环办〔2022〕218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并确保其安全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有机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2、与《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4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各地要积极推进火电、钢铁、焦化、石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等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落实超低排放改造(深度减排)等措施。本项目属于C2924泡沫塑料制造,不属于火电、钢铁、焦化、石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不涉及工业炉窑、垃圾焚烧等重点设施,故本项目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4号)中的相关规定。13、与《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C2924泡沫塑料制造,主要从事注塑件生产,不属于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本项目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等过程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根据《2025年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吴江市新亚喷气织造有限公司不属于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企业原辅料储存、生产过程、废水处理、危废储存等环节做好防腐、防渗、防泄漏措施,降低土壤污染风险。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中的相关规定。14、与《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苏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22〕8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苏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22〕8号)中:2.3建成区建成区是指核心监控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区域和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建设区。建成区内,按老城改造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进行分别管控。其中老城改造区域为建成区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域、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范围;一般控制区域为建成区内除老城改造区域以外的区域。3.5建成区及老城改造区域的空间管控建成区内,严禁实施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和管制要求的建设项目。老城改造区域内,应有序实施城市更新,提升公共服务配套水平和人居环境质量,加强规划管控,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与城镇建设发展之间的关系,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的工商业、商务办公、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用地。一般控制区域内,在符合产业政策和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强化管控。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浦北区内,距离京杭运河约8.9km,位于《苏州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中表述的建成区范围内。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域、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范围,故本项目属于“一般控制区域”。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的建设及污染物排放控制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项目依法进行审批工作,产生的污染物均经合理可行的处理设施及处置方式后排放。故本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苏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15、与《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府〔2024〕50号)相符性分析根据《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府〔2024〕50号),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稳定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天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完成省下达的减排目标。本项目属于C2924泡沫塑料制造,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在加强通风的情况下对车间环境的影响不大。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府〔2024〕50号)的要求。本项目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的要求。16、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苏州市吴江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2022年度(苏自然资函〔2022〕1326号)》相符性分析《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示范区将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江南水乡特色,构建多中心、网络化、集约型、开放式、绿色化的区域一体空间布局,扩大生态空间,保障农业空间,优化城镇空间,构建“一心、两廊、三链、四区”的生态格局、“四带多区”的农业发展格局和“两核、四带、五片”的城乡空间布局。严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管控底线,聚焦生态绿色一体化,把生态保护好,不搞大开发,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苏州市吴江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2022年度(苏自然资函〔2022〕1326号)》:充分发挥规划引领和管控作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三区三线”,严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加快归还周转指标,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浦北区内,属于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本项目不新增用地,所在地块属于规划工业用地。根据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土地利用规划图,本项目属于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区域规划要求及“三区三线”划定情况,因此本项目符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苏州市吴江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2022年度(苏自然资函〔2022〕1326号)》相关要求。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1项目由来吴江市新亚喷气织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9日,主要从事化纤织物、纯棉织物、服装生产、销售。吴江市新亚喷气织造有限公司拟投资2000万元,利用自有厂房,拟购置成型机、空压机、发泡机(物理发泡)等各类生产、检测及辅助设备约155台(套),建设年产缓冲材料500吨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吴江市新亚喷气织造有限公司2503-320573-89-01-882178年产缓冲材料500吨项目已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人民政府取得了备案(黎政备〔2025〕62号)。受吴江市新亚喷气织造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可知,本项目属于“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3塑料制品业292”,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同类企业类比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公司编制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请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审批。2.2主体工程及产品方案表2-1厂区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序号构筑物名称层数高度m建筑面积m2耐火等级火灾危险类别11#办公楼3101360.87二级丙类22#车间185025.21二级丙类33#车间1810041.05二级丙类表2-2项目产品方案序号工程名称产品名称及规格年设计能力吨/a年运行时数1缓冲材料生产线缓冲材料5002400h2.3公用及辅助工程表2-3项目公用及辅助工程类别设计能力备注贮运工程原料、成品仓库3200m2位于车间内,储存原料及成品公用工程给水自来水12710m3/a由市政供水管网提供排水生活污水288m3/a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汾湖西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尾水排放至杜公漾供电10万kW·h区域电网;利用现有设施供热系统//建设内容绿化/依托现有绿化环保工程废气处理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水处理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汾湖西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尾水排放至杜公漾噪声处理厂房隔声、基座减振/固废处理固废堆场10m2/危废暂存处5m2/2.4主要生产设备表2-4项目设备情况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台/套)产地备注1EPS成型机/60国产/2空压机/6国产/3真空设备/3国产/4发泡机(物理发泡)/5国产/5打包机/5国产/6冷干机/3国产/7水泵/4国产/8自动悬挂链/3国产/9熟化料仓/50国产/10烘干房/5国产/11环保设备/2国产/12冷却塔/4国产/13循环水池/5国产合计155//2.5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表2-5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情况表序号名称状态组分规格年耗量(t)最大贮存量(t)储存包装方式储存地点来源及运输1聚苯乙烯EPS粒子固态可发性聚苯乙烯(含戊烷4%~6.8%)50020袋装原料仓库国内,汽运2自动打包绳固态/0.50.1卷装3胶带固态/0.20.05袋装4包装袋固态/102袋装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理化性质见下表:表2-6项目主要原辅材料理化性质理化特性易燃爆炸性毒理毒性分子式为C8H8,无色、无臭、无味而有光泽的透明固体,密度1.04~1.09,发泡剂(以戊烷为主)含量为4%~6.8%。可燃无毒EPS粒子主要用于发泡成型,用作保温、隔热、防震、包装材料及漂浮制品。2.6项目地理位置、厂区平面布置及厂界周围环境概况地理位置: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浦北区内,地理位置详见附图。厂区布局:项目布局主要划分为生产区、仓库及办公区等。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厂区雨水进入市政雨水管网,具体厂区总体布局详见附图。周边环境概况:项目东侧为震洲织造;南侧为上聂线;西侧为托普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北侧为居民区,项目周边环境详见附图。2.7职工人数及工作制度本项目职工人数为20人,年工作300天,实行12小时两班制,年运行7200小时。2.8水平衡图图2-1本项目水平衡图(t/a)原辅料名称聚苯乙烯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2.8工艺流程图2-2生产工艺流程图节预发泡:原料经发泡机预发泡,发泡温度控制在100℃,依托大唐苏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利用水蒸气进行加热使粒子膨胀到一定程度,使其呈高弹状。预发过程中EPS粒子会有少量的有机废气G1挥发出来。由于原料粒径较大,且具有均匀的封闭空腔结构,在投料过程中不易破碎,因此投料过程中无粉尘产生。熟化:熟化过程是将空气渗入EPS颗粒内,使泡孔内、外压力平衡,以免泡孔坍塌,泡孔颗粒经一定时间的干燥、冷却和泡孔压力稳定而熟化成具有闭孔结构特征、有弹性的泡孔颗粒。成型:熟化后的发泡粒子经管道输送至成型机。成型采用蒸汽提供热量,温度控制在160℃,发泡粒子在泡塑成型机中经过气泡核形成阶段、气泡核增长阶段和气泡稳定固化阶段,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成型过程中利用真空泵通入循环冷却水对出料半成品进行冷却,冷却水循环利用,定期加水,不外排。成型过程中有少量的有机废气G2。烘干:成型出来的产品须进行烘干处理,烘干产品表面的水。烘干在烘干房内进行,烘干采用蒸汽加热的方式,烘干的过程中会有少量废气G3产生。烘干房的温度为50℃-60℃。产品进行烘干以后,关闭烘干房开关,产品留在烘干房进行冷却至室温后,将产品拉出进行检验。检验:成品经检验合格后直接包装入库。该过程会产生不合格品S1。本项目营运期产污环节见下表:表2-8污染物产生环节汇总表类别产生工序污染物名称治理措施预发泡、成型、烘干非甲烷总烃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COD、SS、NH3-N、TN、接管至苏州市汾湖西部污水处理有TP限公司处理检验不合格品收集外售废气废水生活污水固废废气处理设施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1、现有项目审批情况目前企业已获批的项目见下表:表2-9已批复项目情况产品及规模环评环评批复及审批验收情况项目运类别时间行情况吴江市新亚喷气织造有限公司年产高年产高档织物报告吴环建〔2007〕2007年8月7档织物面料960万面料960万米表162号日通过验收已停产米补办项目环境影2007.1.24响报告表项目名称2、现有项目环评批复落实情况及验收情况(1)环评批复落实情况表2-10现有项目环评批复落实情况汇总表批复内容落实情况一、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B标准。新亚喷气织造(GB16297-96)表2标准。有限公司年产960厂界噪声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已落实项目环境影响Ⅱ类标准要求,并不得产生扰民现象。报告表的审批四、固体废弃物必须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不造成二次污染。意见(吴环建[2007]162号)五、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六、本项目必须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2)验收情况2007年8月6日,由吴江市环保局,汾湖镇环保办等单位组成的验收组至黎里交通东路8号吴江市新亚喷气织造有限公司对该厂年产纺织品960万米项目进行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与会代表听取了建设单位的环保工作汇报和吴江市环境监测站对其进行的“三同时”竣工验收的监测报告,根据吴江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监测期间,该项目运行正常。昼夜间噪声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类区标准;车间纤维尘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标准;生活垃圾委托吴江市黎里环卫所处理,其固废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实现零排放;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验收组同意验收,同时对企业提出以下建议和要求:1.厂方在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下,不得擅自增加设备,扩大生产规模。2.厂方应加强对车间纤维尘的收集管理,并严格禁止擅自焚烧的行为。3.将相关环保文件做成档案保存,以便日后检查时查看。项目名称关于对吴江市高档织物面料万米补办二、车间纤维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三、合理布置厂区,并对噪声污染源采用减振隔声措施,使4.如果以后工人增加,生活污水应考虑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或接管至污水处理厂。表2-11企业现有项目设备清单设备名称环评设计实际建设备注规格/型号数量(台/套)规格/型号数量(台/套)喷气织机/96/96/3、现有项目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表2-12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表序号物料名称组分规格年用量(t/a)包装方式最大储存量(t)来源及运输1纺织用丝/3000堆放300国内,汽运4、现有项目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图2-3工艺流程图原料经过前道外加工后进行喷气织造,本项目内部不设有空压机,压缩空气由黎里临沪热电厂供应,检验后即得成品。喷气织机就是利用气流的喷射力来引纬的织机,由于引纬靠气流,经纬长丝织造过程中没有硬性磨擦,具有后整理的独特优势,喷气织机织物质量好,车速高。5、现有项目污染治理措施情况1、废水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量为1275m3/a,生活污水经过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接入市政管网,待区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落实后,生活污水统一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2、废气喷气织机在运行时有纤维尘产生,本报告表对此不作定量分析,建议工人作业时配戴口罩,同时建议本项目车间内部全面通风,并加大通风量,以减小纤维尘对员工的影响。3、噪声现有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4、固废现有项目固废进行综合处置,固废全部有效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表2-13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固废名称类别本项目预估年产生量备注废物类别废物代码产生量(t/a)不合格品一般固废SW17900-007-S170.5万米/a作为二等品出售生活垃圾一般固废SW64900-099-S6426委托环卫部门清理6、现有项目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汇总现有项目相关污染物排放如下:表2-14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控制指标表(t/a)类别污染物名称实际排放量(t/a)许可排放量(t/a)是否达标排放废气有组织颗粒物///无组织颗粒物///废水生活污水废水量12751275是COD0.510.51是SS0.2550.255是氨氮0.03830.0383是TP0.00640.0064是固废一般固废00是危险固废00是生活垃圾00是7、现有项目排污许可证情况吴江市新亚喷气织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91320509722207492R001W,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8日。8、现有项目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以新带老”措施现有项目通过了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审批。经调查,该企业从生产至今,未接到投诉。经现场勘查,厂界无明显异味,各污染物防治措施基本到位。现有项目已于2024年停产,目前无相关环保问题。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3.1环境空气质量根据《2023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苏州市区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7.1%;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8.2%;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为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3.3%;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为2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2%;一氧化碳(CO)浓度为1毫克/立方米,同比持平;臭氧(O3)浓度为172微克/立方米,同比持平。表3-12023年区域空气质量现状评价表污染物评价指标标准值(μg/m3)现状浓度(μg/m3)占标率达标情况PM2.5年平均值353085.7%达标PM10705274.3%达标SO260813.3%达标NO2402870.0%达标CO24h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4mg/m31mg/m325.0%达标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的第90百分位数浓度160172107.5%不达标根据表3-1,项目所在区O3超标,因此判定为不达标区。根据《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府〔2024〕50号),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稳定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天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完成省下达的减排目标。(2)特征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非甲烷总烃引用《东锦食品(苏州)有限公司年年产水果制品12吨、饮料1000吨、糕点50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环境空气监测结果。本项目与报告中环境空气监测点位G1康家浜相距大约2.1km,报告中环境空气监测委托苏州昌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数据来源于报告CH2406162,监测时间2024年7月15日-7月17日,连续监测3天。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表3-2区域空气质量现状评价表小时浓度范围污染物名称标率达标情况浓度范围mg/m3超标率%康家浜非甲烷总烃0.73-1.32066%达标由上表可知,根据监测数据,评价区大气监测点非甲烷总烃符合相应评价标准要求,项目周围大气环境质量较好。3.2地表水环境质量(一)饮用水水源地根据《江苏省2023年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苏水治办〔2023〕1号),全市共13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为集中式供水。2023年取水总量约为15.09亿吨,主要取水水源长江和太湖取水量分别约占取水总量的40.5%和54.3%。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全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二)国考断面2023年,纳入“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30个断面中,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93.3%,同比上升6.6个百分点;未达Ⅲ类的2个断面为Ⅳ类(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53.3%,同比上升3.3个百分点,Ⅱ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一。(三)省考断面2023年,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质量考核的80个地表水断面(含国考断面)中,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95%,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未达Ⅲ类的4个断面为Ⅳ类(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II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66.3%,与上年相比持平,Ⅱ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一。(四)长江干流及主要通江河流2023年,长江(苏州段)总体水质稳定在优级水平。长江干流(苏州段)各断面水质均达Ⅱ类,同比持平。主要通江河道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同比持平,Ⅱ类水体断面24个,同比持平。(五)太湖(苏州辖区)2023年,太湖湖体(苏州辖区)总体水质处于Ⅲ类。湖体高锰酸盐指数和监测点位最大浓度占氨氮平均浓度分别为2.8毫克/升和0.06毫克/升,保持在Ⅱ类和Ⅰ类;总磷和总氮平均浓度分别为0.047毫克/升和0.95毫克/升,由Ⅳ类改善为Ⅲ类;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49.7,同比下降4.7,2007年来首次达到中营养水平。主要入湖河流望虞河水质稳定达到Ⅱ类。2023年3月至10月安全度夏期间,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发现太湖(苏州辖区)共计出现蓝藻水华33次,同比减少48次,最大聚集面积167平方千米,平均面积38平方千米/次,与2022年相比,最大发生面积下降55.5%,平均发生面积下降37.7%。3.3声环境质量为了解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状况,苏州市科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1-12日在项目所在地进行了监测,噪声监测时现有项目满负荷生产。监测期间气象:昼间:晴,最大风速2.3m/s;夜:晴、北风,最大风速2.3m/s。根据苏州市科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2025科旺(环)字第040327)检测报告,厂界外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见下表:表3-3噪声现状监测结果表监测点位置2023.09.14昼间夜间N1东厂界外1m处59.548.2N2南厂界外1m处58.649.5N3西厂界外1m处59.649.6N4北侧居民区59.148.7N5北厂界外1m处58.449.3标准限值≤65≤55是否达标达标达标由上表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内建设项目厂界噪声能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3类标准,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较好。3.4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本项目在已建设的厂房内生产,厂区内及厂房内地面已全部硬化,不存在地下水、土壤污染途径,故本项目不进行地下水、土壤环境现状调查。3.5生态环境质量本项目不涉及产业园区外新增用地,因此不需要进行生态现状调查。3.6电磁辐射环境质量本项目不属于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辐射类项目,因此不需要进行电磁辐射现状调查。环境保护目标3.7大气环境本项目周围环境保护目标详见下表。表3-4主要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坐标保护保护相对厂相对厂名称环境功能区界距离mxy对象内容址方位卯字0145北25居民区人群健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类三家人公寓1850东125卯字湾3300东285斜网村-3550西305珏字305475东北410华莺村4750东430相对厂界距离m25本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名称坐标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环境功能区相对厂址方位xy卯字0145居民区人群健康《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3类标准北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3.1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非甲烷总烃、乙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相关标准;苯乙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相关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相关标准,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大注:坐标原点(0,0)为厂区中心位置。3.8声环境本项目声环境保护目标详见下表。表3-4主要声环境保护目标注:坐标原点(0,0)为厂区中心位置。3.9地下水环境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3.10生态环境本项目不涉及产业园区外新增用地,因此不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具体标准值详见下表:表3-5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名称执行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mg/m3)排气筒高度(m)速率kg/h执行标准浓度mg/m3非甲烷总烃《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6015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4.0苯乙烯《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0156.55.0甲苯《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8150.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0.2乙苯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5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臭气浓度《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000(无量纲)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0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具体标准值详见下表:表3-6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污染物名称监控点限值mg/m3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非甲烷总烃6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测点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1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厂排口: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汾湖西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污水执行苏州市汾湖西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标准。苏州市吴江区芦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口:根据苏州市市委、市政府2018年9月下达的《关于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8〕77号),目前,苏州市吴江区芦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放尾水水质COD、氨氮、总氮、总磷应执行“苏州特别排放限值”,其余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2026年3月28日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B标准。表3-7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口名称执行标准取值表号及级别污染物指标标准限值mg/L本项目排口《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SS400pH(无量纲)6~9COD50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氨氮45TN70TP8动植物油100污水处理厂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pH(无量纲)6~9SS10动植物油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B标准pH(无量纲)6~9SS10动植物油1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2/COD30氨氮1.5(3)*1TN10TP0.3注:*1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2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2021年1月1日起按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考核。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第4.1.4.2款规定,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3.13噪声排放标准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具体见下表:表3-8噪声排放标准类别执行标准厂界标准级别指标标准限值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1米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3.14固体废弃物污染物控制标准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贮存;危险固废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进行合理的贮存。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因子和排放指标: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VOCs(非甲烷总烃);总量考核因子:/。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COD、NH3-N、TP、TN;总量考核因子:SS。表3-9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表(单位:t/a)环境要素污染物名称本项目“以新带老”削减量预测外环境排放量新增申请量产生量削减量排放量废水生活污水废水量288028802880COD0.08600.08600.008640SS0.05800.05800.002880NH3-N0.00900.00900.0004320TP0.000800.000800.00008640TN0.01400.01400.002880废气有组织VOCs0.3060.27540.030600.0306+0.0306无组织VOCs0.03400.03400.034+0.034固废一般固废0.20.20000危险固废3.58023.58020000生活垃圾66000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途径分析: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本项目新增有组织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0306t/a,新增无组织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034t/a。VOCs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吴江区环保局申请,在吴江区域内平衡。本项目固体废弃物外排量为零,不申请总量。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利用自有厂房进行生产,目前厂房已建成,因此无土建施工作业,主要为设备安装过程产生的一些机械噪声,预测源强峰值可达90dB(A)左右,为控制设备安装期间的噪声污染,施工方应尽量采用低噪声的器械,避免夜间进行高噪声污染,减轻对厂界周围声环境的影响。设备安装期的影响较短暂,随着安装调试的结束,施工期环境影响随即停止。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1废气4.1.1污染物产排情况本项目主要为预发泡、成型、烘干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聚苯乙烯EPS粒子在预发泡、成型、烘干过程中,粒子内含有少量发泡剂戊烷会间隙性挥发出来,本项目预发泡、成型、烘干温度均低于使用原材料分解温度之下,生产过程中原料不会分解,主要产生非甲烷总烃,其中聚苯乙烯原材料中残留的游离物质苯乙烯、甲苯、乙苯加热过程中挥发,由于产生量极少,对环境影响不大,本评价不做详细量化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可发性聚苯乙烯(EPS)树脂》(QB/T4009-2010)对EPS树脂的技术指标控制和建设单位提供资料,EPS树脂中发泡剂(以戊烷为主)含量为4%~6.8%,本次环评取最大值6.8%。参考相关文献《聚氨酯(PUF)与发泡聚苯(EPS、XPS)保温系统比较》(郭晓飞,郭春明:沈阳市聚氨酯科工贸公司,辽宁沈阳110032),EPS粒子发泡闭孔率相对较高,几乎达100%,本项目取闭孔率99%,则有1%逸出,以非甲烷总烃计。本项目聚苯乙烯EPS粒子原料年用量为500t,则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34t/a。表4-1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产排表排放状况排放标准污排气去排染量浓治理除浓浓放因度速率产生措施率度速率排放度速率时子量%量t/a间mg/kg/ht/amg/kg/hmg/kg/hm3m3m3非二级7甲活性21烷1.70.040.30炭吸900.170.000.0306030#总6附装42560烃置h排气筒编号(m3/h)产生状况250002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产缓冲材料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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