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房三年租赁权招标采购公告(2025)


拍卖公告
受委托,本公司将于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在线公开拍卖以下标的,详情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十字西路望春商场东起7-12六间商业用房三年租赁权,面积约238平方米。年租金起拍价:17.7万元/年,拍卖保证金:2万元。
特别提示:①标的有租赁,原承租人按规定报名并参加竞拍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未报名的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②租赁房产具体用途须符合规划、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的限制和业主要求。
二、拍卖时间:2025年4月23日上午10:00开始(延时除外)。
三、标的咨询、看样:即日起请意向竞买人与拍卖公司预约看样事宜,由拍卖公司统一安排。看样截止时间2025年4月21日下午4:00。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四、拍卖保证金缴纳及竞买登记:申请竞买人须于2025年4月22日下午4:00前将拍卖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户名:宁波红石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东支行;账号:94030078801000000442,保证金以到账为准),同时将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发邮件至2997943481@qq.com,并且于2025年4月22日下午4:30前在中拍平台上完成网络报名。保证金付款人与竞买人须为同一人,资料不全者将无法通过审核。本公司声明不提供统一的竞价场所和竞价工具。
五、咨询电话:(0574)88276919 13777111925
六、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前河北路750号
未尽事宜详见网络拍卖竞买须知
竞买须知
为规范网络拍卖竞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竞买须知,参加网络拍卖会的竞买人须仔细阅读和遵守本公司《网络拍卖竞买须知》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规则》。
一、拍卖标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十字西路望春商场东起7-12六间商业用房三年租赁权,面积约238平方米。年租金起拍价:17.7万元/年,拍卖保证金:2万元。
特别提示:①标的有租赁,原承租人按规定报名并参加竞拍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未报名的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②租赁房产具体用途须符合规划、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的限制和业主要求。
二、拍卖方式及拍卖程序
1、本次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通过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采用网络增价拍卖方式进行自由竞价,标的物设有保留价。
2、在网络拍卖开始后,在自由竞价时间(5分钟)内,竞买人应根据平台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按钮出价,也可以自行录入价格,自行加价额必须大于最小加价幅度,否则出价无效,系统不予记录。竞买人的网络竞价以电脑显示的先后顺序确定。自由竞价结束,限时竞价时间(2分钟)启动,应价结束时点内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准时自动结束,若有应价,电子应价系统自动继续延续2分钟,以此类推,直至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自动关闭,最高应价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买受人竞买行为有效性的法律依据。(注:拍卖师有权调整自由竞价时间及限时竞价时间的长度)。
三、标的咨询、看样:即日起请意向竞买人与拍卖公司预约看样事宜,由拍卖公司统一安排。看样截止时间2025年4月21日下午4:00。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四、拍卖保证金缴纳及竞买登记:申请竞买人须于2025年4月22日下午4:00前将拍卖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户名:宁波红石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东支行;账号:94030078801000000442,保证金以到账为准),同时将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发邮件至2997943481@qq.com,并且于2025年4月22日下午4:30前在中拍平台上完成网络报名。保证金付款人与竞买人须为同一人,资料不全者将无法通过审核。本公司声明不提供统一的竞价场所和竞价工具。
五、拍卖时间和地点:

拍卖时间:2025年4月23日上午10时起(延时除外)。
拍卖网址:中拍平台(网址:https://paimai.caa123.org.cn)

六、特别声明:
1、申请参加本次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必须认可此网络拍卖方式,一旦进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竞价大厅,我公司将视为竞买人已接受本竞买须知及中拍平台的《用户注册协议》、《网络拍卖规则》以及《竞买人参拍须知》等公开发布的相关规则,如果竞买人对上述须知、协议、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2、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必须是已经获取网络竞价竞买资格的确认。竞买资格的获取包括:①已进行网络竞价竞买登记;②已缴纳网络竞价拍卖保证金。
3、参与网络拍卖会的竞买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只能对应一个账号(用户名)。此账号(用户名)仅供竞买人本人使用,不得将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注册帐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承担。凡使用以竞买人的账号(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视为该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进行的所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竞买人应对竞拍号码及密码的安全负责,并对使用竞拍号码和密码进行的所有竞价活动负责。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所有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竞买人承诺:由于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拍卖发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网络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网络竞买人承担,网络竞买人放弃因此类情形发生而要求拍卖人及平台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
5、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以下原因导致网络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因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紧急要求停止报价等原因导致报价中断的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拍卖人与买受人互不追究责任。
七、特别约定和瑕疵申明:
1、竞买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竞买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拍租活动。
2、标的有租赁,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须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
3、租赁房产具体用途须符合规划、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的限制和业主要求。
4、标的按现有土地、房产性质及装修状况、设施、设备租赁,如需增加水、电容量,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5、房屋禁止的用途(经营)范围为:舞厅、KTV、游戏机房、网吧、有噪音和污染的工厂、烟花、爆竹、化工油漆、单身公寓及其他工商部门不能注册登记和无法领取营业执照的行业。在租赁期间,未事前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且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准许,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
6、房屋内动产归委托人或原承租人所有,举行拍卖会前竞买人须至拍卖标的物现场进行勘察、了解,明确拍卖标的物的现状,房屋现状内容包括地址、设计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标的物的配套设施(包含水、电、消防通道情况、物业管理情况等所有配套设施情况)等。
7、租金一年一付,第1年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付清,后续租金于下年度租期开始前一个月付清。
8、买受人按年租金的20%向委托人支付租房保证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租房保证金在抵扣应买受人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
9、其他要求:
1)、竞买人须承诺明确所拍房屋的现状,房屋现状房屋包括地址、结构、用途、实测面积、所拍房屋的配套设施(包含水、电、消防通道情况、物业管理情况等所有配套设施情况)等,但不包括可移动物品,买受人须承诺明确在租赁期间的装修、经营须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买受人以上述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签合同或拒付租金的,委托人有权罚没拍卖保证金,如拍卖保证金已退还的租房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买受人拟定的房屋装修方案须征得委托人、物业管理单位同意,租赁期间的房屋装修等施工作业须符合物业管理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的规定要求,且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在房屋租赁期间须按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买受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入股、抵押或与他人调换交换,如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在以后新一轮招租中不予参与报名,同时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内容必须与本合同承租方名称相符。
4)、租赁合同签订后,房屋按现状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对交付后的房屋进行的装修、设施的增设等内容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收取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无涉,如发生缴费拖欠事宜等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且租房保证金不予退还。
5)、买受人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需在房屋完好(包含房屋结构、水电等设施完好)且经委托人验收同意交付的情况下交还委托人,如经委托人验收发现房屋主体结构改变,水电等设施出现损毁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买受人需按委托人要求进行复原或修复,否则委托人有权从租房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复原或修复的费用。买受人在租赁期间进行的房屋装修、设施的新增委托人不提供任何补助、赔偿、折旧,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6)、出租房屋装璜及临时搭建建筑物的处理:在出租房屋承租期届满时,买受人装璜及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到期后买受人的装璜及临时搭建建筑物归委托人所有,买受人不得拆除所有不动产部分(包括与建筑物连体的装潢部分)。
7)、租赁期间买受人负责承租房屋的管理、维护,维护费由买受人承担。
8)、买受人在租赁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重安全生产,实施安全生产措施如配置安全警告标志、灭火器材等设施,因违法、违规或不实施安全生产措施所造成的后果及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无涉。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无涉。
9)、竞买人须承诺在房屋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行政部门要求需终止合同的,买受人须予以配合并无条件退出,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买受人自担,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日计算至租赁终止日,多缴纳的租金(不计利息)按实退还。
10)、委托人在该房屋租赁期间如发生抵押、出售等行为,需确保本拍卖项目的租赁合同正常履行,买受人需予以配合,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索赔。
11)、租赁期间,买受人擅自违约终止租赁的,委托人不予退还租房保证金。买受人在租赁期间改变房屋用途进行其他经营被相关部门查获、处罚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与委托人无涉。租赁期间买受人改变经营业态的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实施,免租期买受人擅自违约终止租赁的,租房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买受人补交免租期的租金。
12)、本项目房产(场地)如在租赁期间被征用或拆除的,买受人须无条件迁出。项目征用或拆除所涉及的所有赔偿款、补贴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及以后新增其他项目的补偿、补贴等均归委托人所有。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享受要求。
13)、相关设施设备以现状为准,如需维修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维修。
10、本竞买须知未尽的相关租赁事宜,详情请见《房屋租赁合同》(详见附件)。
11、标的物按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须在拍卖会前对拍卖标的现状进行认真察看,未经咨询看样而参拍的,责任自负。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即表明愿意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并愿意遵守《网络拍卖竞买须知》规定的条款和履行相关义务。
12、拍卖标的仅按现状拍卖,标的物的现状以竞买人自行看样为准,拍卖公告、拍卖清单及相关资料中的相关介绍是以评估报告显示而定的,仅供参考,若与实际不符时,不影响本次拍卖的成交及成交价,不作多退少补。买受人也不得以此为由否定成交,拒付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前对标的进行详细查对,接受标的现状方可参与竞买,一旦参与竞买,则视作认可标的现状。如有不符不影响本次拍卖的成交和成交价,不多退少补,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
13、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前书面、短信、微信告知竞买人,也可在网络拍卖会上由拍卖师以文字说明和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和补充。
八、关于拍卖保证金的约定:
1、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在拍卖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退还,具体到账时间以各银行规定时间为准。
2、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在扣除拍卖佣金后即转为履约保证金,如买受人违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追究违约责任。买受人按规定时间向委托人缴纳拍卖成交款(即一年租金)及租房保证金并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退还给买受人。
九、优先承租权的行使:
1、原承租人如按规定缴纳拍卖保证金并登记参加竞拍的,原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未按规定缴纳拍卖保证金并登记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2、拍卖过程中,当线上出现最高应价,且该最高应价达到或超过本次拍卖保留价,优先承租权人表示以最高价格买受的,如无更高应价,则该拍卖标的归优先承租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该拍卖标的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十、拍卖佣金的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三年总租金2%(即拍卖成交价×3×2%)的拍卖佣金,最高不超过1.2万元。拍卖佣金于拍卖成交当天直接从拍卖保证金中扣除。拍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
十一、网络拍卖软件使用费的收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另付成交价的0.15%软件使用费。该项费用是在拍卖成交金额之外另行收取,由买受人全部承担并直接向中拍平台支付,非委托人或拍卖人收取。缴费方式详见中拍平台收费规则。
十二、竞买成功签署文件:
1、《电子拍卖笔录》及《电子成交确认书》:买受人须于2025年4月30日下午2:00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到拍卖公司(鄞州区前河北路750号)签订。
2、《房屋租赁合同》:买受人须于2025年5月9日下午4:00前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及《电子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签订。
十三、租房保证金及拍卖成交款的支付:
1、《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当天买受人将拍卖成交价的20%作为租房保证金支付至委托人账户。
2、《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当天买受人将拍卖成交款(即第一年租金)支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十四、拍卖标的移交:
房屋交付准确时间须根据清房情况由委托人另行确定。
十五、违约责任:
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拍卖人有权在买受人违约时将买受人的拍卖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有权单方面解除《电子成交确认书》,收回标的重新拍卖;同时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方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坐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电子成交确认书》的。
2、买受人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3、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拍卖佣金、租房保证金,经催讨依然无法付清的。
4、买受人不按本《网络拍卖竞买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参与标的竞价的竞买人均已对竞买的标的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拍卖公司和委托方对瑕疵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十六、特别声明:
1、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方有权在拍卖前中止、暂停、撤回拍卖,若出现上述情况,将全额退还拍卖保证金(不计息),拍卖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均可能有不确切之处,仅作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因此,竞买人应仔细察看拍卖标的及相关资料,慎重决定竞价行为,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本次拍卖程序的合法性由本拍卖公司负责。
4、本次拍卖的未尽事宜,拍卖公司始终保留解释权。

宁波红石拍卖有限公司

附件(仅供参考)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编号:海供销(租) 年第 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营业执照号码(个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或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租赁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房屋设施基本情况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公示牌号);位于第∕层,共〔套〕〔间〕,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二)该房屋按现有土地、房产性质及装修状况、设施、设备租赁,如需增加水、电容量,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房屋交付时:用电容量为KVA,水度数度,电度数度。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该房屋禁止的用途(经营)范围为:舞厅、KTV、游戏机房、网吧、有噪音和污染的工厂、烟花、爆竹、化工油漆及单身公寓等市场监管部门不能注册登记和无法领取营业执照的行业。
在租赁期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准许,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房屋交付
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房屋交付准确时间须根据清房情况由甲方另行确定,房屋交付时间确定后签订补充合同,确定具体的租赁时间,补充合同签订前招租保证金不计息也不退还。补充合同签订时,乙方必须将第一年租金一次性付给甲方,招租保证金可抵作首期租金,到期未付租金的视作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甲方不能在六个月内向乙方交付房屋的,乙方可选择继续等待或放弃租赁权,选择放弃租赁权的甲方退还乙方的招租保证金,并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四条 租金和付款方式
该房屋第1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整(¥),第2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整(¥),第3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整(¥)......。第1年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付清,次年度租金须在该年度首月付清,租金应缴入甲方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第五条 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一)水电、电话、街道卫生、治安、物业管理等一切与使用房屋有关的费用;
(二)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三)其他乙方应自行负担按时交纳的费用。
第六条 维修、装修、环保、证照
(一)租赁期间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如屋顶漏水、墙体开裂等),但若是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其它所有房屋、设施、设备的维修、装修增添和扩容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装修前须事先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装修内容及装修金额必须双方书面确认。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因过错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三)乙方如需对房屋(设施、设备)进行改造、装修或变更(包括增加、减少、改造等)时,必须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装修图纸及施工方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装修申请表的样表由甲方提供),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后,方可施工。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未经甲方批准同意不得搭建临时建筑。
(四)租赁期满后,属甲方所有的设施设备、装潢不得毁损拆除;依附于房屋的乙方装修及设施设备、临时建筑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并不得提出任何补偿或者赔偿要求,但在租赁期间由乙方自行购买的设备、家具及家电等由乙方在不对房屋造成损害的前提下自行处置。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等各项改变事项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六)租期内,乙方必须对“三废”进行治理,并达到环保要求。
(七)开业前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且自行负责办妥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税务、消防、安全等证照及相关经营许可,甲方仅为本房屋租赁行为的出租方,不对乙方相关经营证件及经营资质进行审查。
第七条 安全约定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人专职或兼职负责安全生产。
(二)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和其他非法活动。
(三)按照消防法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对消防设施设备按月进行安全检查登记,加强对员工的消防日常教育和培训,并制订应急救援、疏散和灭火预案。如重新装修后必须保证原有消防器材及消防等重要设施完好有效,不得影响、妨碍消防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电线、闸刀、插座等应绝缘良好、安装整齐,并与电器设备功率相匹配,严禁以铜丝等不易熔断的金属丝替代保险丝。在容易发热的设备附近不得堆放易燃物品,在营业场地、仓库等地不得使用燃气灶等明火炊事用具。
(五)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方,承租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对所承租房屋进行验收,承租人未对所承租的房屋本身及其原有附着物提出质量及安全问题的,视为出租人已履行完毕相关质量安全告知义务,双方确认房屋本身无安全瑕疵,若后续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因房屋漏水等房屋主体结构问题造成承租人损失的,视为承租人自身原因导致,出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在承租人承租期间不再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仅承担对租赁房屋的修缮责任,若承租人在租赁的房屋外设有室外广告牌、标志、空调外机等的应当随时检查,发现松动立即加固,若因非房屋本体问题产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六)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接受甲方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对指出的安全隐患须按甲方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期限及时整改。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八)从事商场、宾馆、娱乐业经营的还应当做到:内部装修时采用阻燃、防火材料;电器线路的敷设、安装采取防火、隔热措施;安全通道设置应急照明灯并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电梯,充电应在室外进行,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九)租赁期内,乙方必须对所租赁房屋内的商品(财产)参加商业保险,如发生事故与甲方无涉。
(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一)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新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乙方同意放弃房屋优先购买权。
(二)甲方出售房屋,须在3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入股、抵押或与他人调换交换,如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在以后新一轮招租中不予参与报名,同时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内容必须与本合同承租方名称相符。
第九条 房屋的归还
(一)租赁期满、终止及解除时,乙方必须在自到期日起7天内无条件腾空并归还房屋,同时注销与本出租房屋相关的工商、税务、消防、安全等证照,或将证照上的地址变更为其他地址。
(二)乙方归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自到期日起的7天后未搬迁物品,乙方放弃对其所有权,甲方将视作废弃物进行处置。
(三)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经甲方查验完成,乙方归还钥匙后视为归还完成。
(四)如甲方重新招租,乙方不享受优先承租权,甲方招租时,乙方可按程序参与招租,但对发生过转租、违章建筑、拖欠租费、安全事故等违约行为的承租者及其家庭成员、关联单位,谢绝其参加重新招租。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为确保乙方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的租房保证金按首年租金的20%计算,即为人民币(大写)______ (¥),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二)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全额租房保证金。甲方在收到租房保证金后应予以书面签收。
(三)乙方如发生下列下行为,即视为违约,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租房保证金中将违约金给予扣除,如租房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和其他全部损失(含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乙方应追补款项以足额赔偿甲方的违约金和其他全部损失,同时还需承担甲方因此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鉴定费等费用:
1.水、电费等各项按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乙方未按期支付的,按应交而未交金额扣除。
2.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腾空并归还房屋的,则每逾期1天按甲方新一轮招租所确定的日租金的2倍计算违约金(日租金=年租金/365天)。
3.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足额支付房屋年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每逾期1天再按日租金的2倍计算违约金(日租金=年租金除以365天)。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装修、变更设施、设备、搭建临时建筑的按年租金的5%计算违约金。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甲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毁损,未按甲方要求修复的,按实际维修款计算违约金。
5.未按消防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按年租金的5%计算违约金。对指出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每次按年租金的5%计算违约金。
6.擅自将房屋(包括临时建筑)转租、转让、转借、入股、抵押或与他人调换的,证照与承租人不符、或改变房屋用途、实际经营与证照及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用途不符的,租房保证金全部抵作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转租行为包括:(1)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业主)与承租人不符,且无法证明两者为直系亲属(以户口簿为准)或关联关系(以企业注册出资为依据)的;(2)承租人委托他人管理,受托人不能在2个月内联系到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说明委托他人管理理由和书面证明的。
8.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租房保证金全部抵作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9.由于承租人原因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的,除需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外,再按当年年租金的10%计算违约金。
10.承租人对出租人安全生产检查不予配合,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而承租人不参加的,按年租金的5%计算违约金。
11.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在房屋明显处设立的《房屋产权公示》牌的完好,如被发现有污损、遮盖等情况的,按年租金的5-10%计算违约金;如发现丢失、故意拆除的,除按原价赔偿外,按年租金20%计算违约金。
12.其他情形按乙方应承担责任相应计算违约金。
(四)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租房保证金在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乙方。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一)租赁期内,如果甲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出租的房屋出售、另作他用时,甲方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不作违约处理,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甲方指定期限搬迁,租赁费按实计算。合同自甲方通知乙方的搬迁期限满时自行终止。乙方搬迁费用及物资处理损失自负。乙方同意放弃房屋优先购买权。
(二)乙方应当预见到在租赁期内该房屋会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等被依法征用或拆迁,届时甲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不作违约处理,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甲方指定期限搬迁,租赁费按实计算。合同自甲方通知乙方的搬迁期限满时自行终止。房屋征用或拆迁所涉及的所有赔偿款、补贴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及以后新增其他项目的补偿、补贴等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提出任何享受要求。
如拆迁人有对装修部分的赔偿,乙方可享受租赁未到期时间段比例的赔偿(如系续租的则不予享受,续租后重新装修,并在装修前经甲方书面同意、装修后经甲方核定认可的重新装修部分可按此项办理)。未到期时段以租赁房屋归还完成日起到本合同约定到期日止。赔偿比例计算为:租赁未到期天数÷本合同约定的总租赁天数×100%。但赔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年租金金额。
(三)租赁期间,该房屋因不可抗力而遭毁损、灾失或被鉴定为危房的,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自毁损、灾失或被鉴定为危房之日起终止,租赁费按实计算。装潢部分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在下一租赁年度开始日或拟退租日的3个月前通知甲方,甲方不退还乙方已交租金。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可解除或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且不退还乙方已交租金,乙方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损失(含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房屋(包括临时建筑)转租(转租行为与第十条第三款第7 点同)、转让、转借、入股、抵押或与他人调换交换的,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与承租人不相符等;
2.擅自装修、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包括实际经营与证照及合同约定房屋用途不符的);
3.未经甲方认可,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而搭建临时建筑的;
4.未按约定时限交纳租金;
5.逾期或未交纳应由乙方缴纳的水、电、煤气(天然气)及其他相关使用费用的;
6.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进行违法活动、或影响社会安定、周边环境等损害公共利益的;
7.未按消防要求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或存在安全隐患,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达2次以上的;
8.损坏房屋和设施设备,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9.由于承租人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10.拒不接受出租人安全生产检查的;
11.丢失、故意拆除甲方在房屋明显处设置的《房屋产权公示牌》或拒绝在房屋明显处设置《房屋产权公示牌》的;
12.检查发现存在私下转租行为的,未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备的。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以下为双方送达相关通知等的地址及方式:
1.甲方送达乙方的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邮编: 。
2.乙方送达甲方的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1号1号楼602室,电话号码:89297991,传真号码:89297984,邮编:315000 。
(二)乙方提供的地址(或住址)必须如实、准确,按上述送达地址邮寄的通知等文书,均视为受送达方已接收,如不能送达、无人接收、拒收或他人代收等,后果均由受送达方自行承担。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传真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取得受送达方签收日为送达日,拒绝签收的,视为送达;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取得受送达方(包括他人代收)签收日为送达日,但受送达方无人签收、不签收的,在送达方寄出后第3日视为送达日,视为受送达方已接受。
(三)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签订合同时加盖印戳)

如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发生变化,甲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未按指定的账户交付租金,如发生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其他约定如下(如无则用斜线“∕”划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处理。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的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且乙方付清第一年度租金及全额租房保证金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资产、财务审计、南塘河公司归档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受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受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892979921联系电话:

年 月 日订立
标的介绍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十字西路望春商场东起7-12六间商业用房三年租赁权面积约238平方米年租金起拍价:17.7万元/年拍卖保证金:2万元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商业用房三年租赁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