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2025)
《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修订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公示
《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修订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公示
根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1〕27号)要求,我单位委托湖南兆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负责《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修订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公告如下: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主要背景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简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湘自资规〔2023〕6号)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范围:拟决策文件涉及范围内所有利益相关群体。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1)拟决策文件实施对当地社会稳定有何影响;(2)拟决策文件是否影响公众利益,相关群体有何诉求;(3)对拟决策文件的实施持何种态度;(4)对拟决策文件的意见和建议;(5)非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相关内容不在本次公众参与征求意见范围内。
三、评估主体及评估公司联系方式
社会风险评估主体:邵阳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
联系人13397599967
社会风险评估公司:湖南兆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联系人:唐女士
电话:15211999691
电子邮箱:1534141884@qq.com
四、公示说明
1.本次公众意见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线上问卷(网址:https://www.wenjuan.com/s/UZBZJvQKFV/)等形式与评估主体和评估公司联系;
2.公众对拟决策文件有任何建议或意见,可自公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附件:征求意见稿
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8日
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SYCR-邵市政发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邵阳市人民政府年月日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简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湘自资规〔2023〕6号)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通信等建设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履行市辖区(含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督促落实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适时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完善征地拆迁工作规章制度。(二)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三)负责市辖区(含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征地拆迁经费概算及实物量核准,并通知征拆实施主体执行。(四)会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五)组织召开市辖区《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会,负责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六)负责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拆迁、拆除、评估、测绘等机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管理。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五条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含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落实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一)宣传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包括宣传动员、现场调查、张榜公示、实施补偿、搬家腾地、现场清表等,分项目制定工作方案。(三)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群众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四)负责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其他建(构)筑物的合法性以及安置人员资格进行认定。(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廉政责任制的落实。(六)监管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及公开工作。(七)负责对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目标考核。(八)对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经费进行依法依规管理和分配。第六条自然资源、住建、公安、发改、财政、人社、城管、司法、民政、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审计、卫健、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征收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特殊个案(包括迁坟、别墅、人口、附属设施、土地类别差异等)是否给予补偿及其他疑难复杂问题。市辖各区(含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联席会议牵头人为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涉及项目的指挥部、各区(含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用地单位、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加。第七条遵循“依法征收、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实施征收前足额拨付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划拨和监管(含集体补助计提部分的划拨等)。资金未到位,不得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拆人,并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现状进行调查。被征拆人应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确认后签字或盖章。被征拆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以采用照相、360°全景摄像等方式留存依据,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用地报批和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第九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住建、公安、城管、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因出生、婚嫁、军人复退、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及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五)特种养殖证;(六)其他有碍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暂停办理期限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暂停办理期限内,除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相关手续,不得作为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第十条被征拆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征收机构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拆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收机构的调查结果作为征地拆迁补偿依据。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阳光拆迁工作机制:第一榜,公示被拆迁房屋及其户主家庭信息;第二榜,公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第三榜,公示房屋拆迁补偿(奖励)安置结果。在征地拆迁所属村、组张榜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监督。第一级审核,在第二榜公示前完成,市辖各区由区人民政府(含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实施,各县市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二级审核,在第二榜公示期满后进行,市辖各区由区人民政府(含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财评,财评后由各区人民政府(含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提交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审核,审核内容为被征收房屋信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切实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审核后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财评修正并公示。各县市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第十二条对在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土地征收补偿第十三条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附表一)执行。征收土地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第十四条专业菜地、专业鱼塘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常年种植蔬菜或养殖鱼类水产并有相关配套设施的生产基地,青苗补偿费按附表二计算补偿。第十五条耕地青苗补偿费按附表三计算补偿。第十六条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费按附表四计算补偿。第十七条成片林、疏林、零星树木、竹类及经农林部门批准的苗木苗圃青苗补偿费按附表五计算补偿。水田、旱土上种植的苗木,如未经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批准,不属专业苗木种植地,按原地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第十八条茶叶青苗补偿费按附表六计算补偿。第十九条药材青苗补偿费按附表七计算补偿。第二十条被征收土地上的生产设施按附表八计算补偿。第二十一条土地征收补偿一般依据勘测技术报告的地类面积实施补偿。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按批准地类实施补偿。征地红线范围内地类现状与勘测技术报告不符的,经实地调查丈量后,由各县市区征收机构负责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共同确认调查结果。第二十二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迁坟公告,经征收机构核实后按附表九给予迁坟补助。超过迁坟公告规定期限未迁的坟墓,按无主坟处理。第二十三条征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青苗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对分配有争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补偿后,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青苗及附属设施予以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单位处理。第二十四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收支、分配、使用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房屋征收前应组织征收实施机构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认定。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具有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按不动产登记的面积进行认定,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二)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批准文书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以按《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可获得批准的面积为准。(三)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经审查被征收人具有村民建房资格,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建房审批手续的,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进行安置,对房屋参照附表十一对房屋结构和室内装修进行补偿,补偿面积按底层面积最高不超过可获得的合法批准面积,房屋层数最高不超过三层,超出部分面积给予700元每平方米自拆补助和装修补助。(四)1990年4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但权证不齐全的,按合法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和人口安置。对房屋合法性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拆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核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以合法性认定公示结果为依据,按房屋结构等级标准(附表十)进行补偿,房屋补偿标准按征收房屋补偿标准(附表十一、附表十二),分散迁建安置另给予宅基地调换、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助(附表十三)。被拆迁房屋补偿到位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拆除费用列入征拆成本。房屋残值已包含在补偿费之内,不再另行补偿。第二十七条征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其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圈内的,按房屋补偿标准补偿(附表十一),按合法房屋权证每证一人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费;其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圈外的,按房屋补偿标准补偿(附表十二),并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补偿后不再安排宅基地。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二)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三)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第二十九条拆迁合法住宅兼经营、生产房屋按下列规定补偿:(一)有工商营业执照、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含完税证明)的合法住宅房屋兼营业用房,其营业用房按照同类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增加60%的补偿,不再安置经营场地。上述二项必备手续每缺少一项,扣减增加补偿部分的1/2。商品和营业用具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二)有工商营业执照、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含完税证明)的合法住宅房屋兼生产用房,其生产用房按照同类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增加45%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不再安置生产场地。上述二项必备手续每缺少一项,扣减增加补偿部分的1/2。产品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三)合法住宅房屋兼营业、生产用房的,按实际经营面积计算。(四)依法批准的畜禽养殖用房,按同类房屋结构等级住宅房屋结构补偿标准(不含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室内装修补偿费和奖励)增加20%补偿,不再安置养殖场地。第三十条征收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为工商企业的非住宅房屋,有工商营业执照、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含完税证明)的,按同类房屋结构等级房屋补偿标准(不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的补偿总额增加6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不再安置生产经营场地。征收学校、幼儿园、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参照前款予以补偿。第三十一条被征拆人的过渡费和搬家费按应安置人员计算(见附表十四)。安置房安置过渡费计算时间为18个月(含交付期12个月,装修6个月),集中迁建安置过渡费计算时间为24个月(含交付期12个月,建房和装修12个月)。如因安置责任单位原因,安置房或集中迁建安置地超过交付过渡期限的,安置责任单位应与被征拆人重新约定过渡期限,按双倍支付过渡费。分散迁建安置过渡费计算时间为12个月。货币安置过渡费计算时间为12个月。安置房安置和迁建安置,计算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计算一次搬家费。征拆非住宅房屋不计算过渡费及搬家费。第三十二条被征拆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按签约期限分三个阶段计奖,第一阶段签约奖励每平方米300元;第二阶段签约奖励每平方米200元;第三阶段签约奖励每平方米100元,逾期不予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逾期未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依法批准的畜禽养殖用房及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为工商企业的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逾期未搬迁腾地的,不予奖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的被征拆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并在规定期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腾地的,按合法住宅的正房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1000元。第三十三条市辖区被拆迁房屋房前屋后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不含围墙、堡坎)实行包干补偿,依据合法房屋和应安置人员计算,合法房屋每证补偿20000元,应安置人员每人补偿3000元。围墙、堡坎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各县(市)合法房屋室外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和方式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第四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保障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邵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和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后,由其自行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后,由其选择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安置房价格由政府确定。迁建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按本办法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后,另行安排其宅基地建房。由征收单位统一集中安排宅基地的称集中迁建安置,由被征拆人依法申请宅基地的称分散迁建安置。市辖区在国土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在国土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的房屋拆迁,实行迁建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根据情况在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时确定。新建安置房的用地应在实施房屋拆迁前依法批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邵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建设。补偿安置后,被征拆人及家庭人员再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征收机构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对被安置人员资格按下列规定进行审定,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应安置人员认定以公示结果为准。对安置人员资格审定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拆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安置对象认定的时间节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一)安置人员范围:1.合法房屋产权人及户籍在册家庭人员,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履行义务的。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和12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3.持证人及持证人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员指标:(1)持证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县、市、区相关部门出具证明;(2)已婚夫妇双方均未生育的;4.合法房屋产权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迁回原籍条件的,在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迁回原籍的;5.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10个月内合法房屋产权人及户籍在册家庭人员的新生儿;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二)享有安置人员资格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日期为认定截止日。(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员范围:1.在过往房屋拆迁中已补偿安置的人员;2.未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履行义务的(含寄住、寄养、寄读、空挂户籍等人员);3.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突击迁入人员;4.已死亡但未在***门注销的人员;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临聘人员)。6.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含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等方式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但在征收区域外另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入安置的其他人员。第三十七条被征拆人有多处合法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围内,其家庭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安置。第三十八条对市辖区被征拆人自购商品房安置和购买政府建设或采购的安置房安置的给予购房补助。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为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拆人按50m2/人×2500元/m2计算,如市场普通商品房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将依据房产部门公布的普通商品房均价信息对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适时进行相应调整。购买政府安置房补助标准为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拆人按50m2/人×1500元/m2计算。被征拆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自购商品房的,购房补助直接发放到户;选择安置房安置方式购买政府安置房的,购房补助在购买安置房款中结算抵扣。各县(市)安置补助标准及兑付方式由各县(市)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九条实行迁建安置的房屋,原则上采取集中迁建安置,条件不允许的可采取分散迁建安置。分散迁建安置用地由村级组织负责调整。(一)集中迁建安置:安置责任单位统一办理用地报批和工程报建手续,完成安置地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基础到正负零。(二)分散迁建安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被征拆人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房。(三)同一被征拆人有多处房屋被征拆的,只安排一处安置地,被征拆房屋合法占地超出安置地面积的部分,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同一被征拆人有多处房屋,其中一处被征拆,他处房屋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不安排安置地。第四十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孤儿、“五保户”、一至五级残疾人及重大疾病人员,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后,给予每人30000元的困难补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评估机构在征拆房屋、附属物等评估中违反规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材料或冒名顶替骗取征收补偿安置,煽动、组织参与闹事,谩骂、殴打征拆工作人员,无理阻碍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有关部门擅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严重影响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四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交付安置房、安置地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五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六条从事征拆工作的人员,在征拆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偿安置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对被征拆人补偿安置后,由征地拆迁实施部门收缴对应的使用权证,由市、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注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第四十九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土地和房屋征拆补偿安置费,应当以被征拆人的名义专户储存。第五十条被征拆人不能与征收部门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征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第五十一条被征拆人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补偿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核实申请。逾期提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所辖行政区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及被征拆人补偿安置情况的电子档案。第五十三条征拆项目实施中涉及政策未明确的或政策未覆盖的个案问题,实行市、县(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策机制,制定处理方案。县(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制定的处理方案应报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未经法定征收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划拨土地,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以及乡(镇)、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经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地块整体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因客观原因或历史原因致部分土地及房屋征收未完成的,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如需结合所辖行政区域实际出台操作办法(细则)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邵市政发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办法施行。附表一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县市区区片等级区域范围补偿标准地类系数邵阳 市区Ⅰ双清区93300永久基本农田 1.68;水田 1;旱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0.83;园地、林地 0.67;未利用地 0.5;“恢复属性”地类 0.8。大祥区:中心路街道、红旗路街道、城北路街道、城西街道、翠园街道、百春园街道、城南街道、火车南站街道、学院路街道、雨溪街道(雨溪社区、河洲社区、唐四社区、新冲村、罗塘村、小田村)、檀江街道(檀江社区、双江社区、六甲社区、多田村)、罗市镇(罗市社区、和平村)、板桥乡(横冲村)北塔区:新滩镇街道、状元洲街道、田江街道、茶元头街道(兴隆社区、刘黑社区、白田社区、樟木社区、马家村)、陈家桥镇(杨旗岭社区、万岁社区、万桥社区、陈家桥社区、兴旺村、田庄村、望城坡村、白泥田社区、桂花社区、柑子塘社区)邵阳市园艺场、第一园艺场、火车站乡林场、陈家桥镇园艺示范场、原种场Ⅱ大祥区:蔡锷乡、雨溪街道(五花村)、檀江街道(新塘村、丰盈村)、罗市镇(面铺村、新华村、苏家民族村、狮子村、砀山村、划船村、希夷村、盘比村、禾家村)、板桥乡(李家山村、邵水村、板桥村、立新村、召伯村、云安村、金桥村、蔡家村、龙头村)82000北塔区:茶元头街道(枫林村、沐三村、茶元头村)、陈家桥镇(李子塘村、贺井村、同兴村、光裕村)罗市镇园艺场、胡家山农场、老屋场水库管理所、蔡锷乡胡家山农场、水库管理所邵东市Ⅰ两市塘街道:文化社区、和平社区、城南社区、港南社区、胜利社区、高田居委会、三兴居委会、峦兴村、云山村、九江村、坝上新村、永旺村80500永久基本农田 1.68;水田 1;旱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0.83;园地、林地 0.67;未利用地 0.5;“恢复属性”地类 0.8。大禾塘街道:大田社区、福田社区、红土岭社区、荷田社区、城东社区、大坪弯社区、太和社区、新凤社区、梅岭社区、里安社区、礼经社区、红旗社区、龙石社区、晨光社区、观山村、利农村、排头村、余桥村、同意村、东山曲丝村宋家塘街道:荷花社区、公园社区、广场社区、新辉社区、新铺台社区、湖塘社区、软塘社区、赛田社区、金泉社区、麦子口社区、宋家塘社区、陈家冲社区、梨园社区、金兴社区、丘田村、巨轮村黑田铺镇:城北新村周官桥乡:联合村、桥口新村县园艺场、农科所、桐江茶场Ⅱ牛马司镇、九龙岭镇、仙槎桥镇、火厂坪镇、余田桥镇、灵官殿镇、团山镇、砂石镇、廉桥镇、流光岭镇、流泽镇、魏家桥镇、野鸡坪镇、杨桥镇、水东江镇、简家垅镇、界岭镇、双凤乡、堡面前乡、斫曹乡72400大禾塘街道:黄陂桥社区、江边村、马足堂村、掌和村、小龙村、罗家坝村、骑龙坳村、杉树坪村、兰园里村、雨台村、普庆村、金星村、铁陂子龙村、泉塘村、七眼井村、学楠新村两市塘街道:古林村、青兰村、石桥村、泉水村、寻柳村、大新村宋家塘街道:坦塘村、青龙村、檀山铺村、高塘村、分水坳村黑田铺镇:齐合社区、尧塘村、天狮岭村、乘梧村、高家铺村、双泉铺村、坝上村、楠木岭村、古塘村、仰山殿村、观音阁村、田园村、新豪里村、马王冲村、罗江边村、黄龙桥村、莲中村、龙园村、玉京村、团结村、大和塘村、新园村、朝阳村周官桥乡:胜利村、肖家冲村、天星村、车胜村、羊兴村、洲下桥村、双桥村、车家坪村、洪杨村、三联村、三胜新村、周官桥村、合益村新邵县Ⅰ酿溪镇77900永久基本农田 1.68;水田 1;旱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0.83;园地、林地 0.67;未利用地 0.5;“恢复属性”地类 0.8。新田铺镇:塘口村县党校、土桥园艺场、五四园艺场Ⅱ严塘镇、雀塘镇、陈家坊镇、潭溪镇、寸石镇、坪上镇、龙溪铺镇、巨口铺镇、小塘镇、太芝庙镇、大新镇、潭府乡、迎光乡69800新田铺镇:新田铺第一社区、新田铺社区、长冲铺村、水尾村、桥当头村、毛力冲村、大禹庙村、石桥村、小庙头村、言二铺村、金家村、新田坊村、大路村、新光村、石马江村、皂角塘村、严村、沙子田村、喻家桥村、长古村、金桂村、晒谷滩村、新塘村、田塘村、车田新村、新竹村、双六村、小水庙村、龙门村陈家桥林场、高桥苗圃、严塘镇园艺场、岩门水库、严塘镇林场、雀塘镇第二园艺场、雀塘镇第一园艺场、陈家坊林场、尧虞塘水库、礼坪乡林场、潭溪镇林场、武桥林场、花桥园艺场、32552部队、坪上林果场、星火林场、东方红园艺、羊角岭林场、颜岭水库、洪溪园艺场、十字路煤矿、龙溪铺监狱、天龙山林场、茶盘印林场、下源水库、龙溪铺林场、太芝庙林场、扶锡林场、巨口铺林场、五星向阳林场、五星园艺场、新田铺林场、长冲铺林场、县农技校、县种畜场、长冲铺牧场、乡园艺场、小塘镇林场、乡桔园、东方林场、小南林场、青年林场、车峙林场、枫树坑水库、大山界林场、拜台山林场、农科队、桑果场、洞头山工区、高独山工区、芙蓉冲工区、大坳工区、高山工区、梅市工区、竹山工区、金龙山工区、豹马岭工区、烟家岭工区、插花工区、坪山工区、劳里石工区、矿山工区、道士坪工区、立新工区、谭家岭工区、烟竹坑工区、绍丰亭工区、亘古工区、冠子石工区、排排山工区、西牛寨工区隆回县Ⅰ桃花坪街道:梨子园社区、荷叶塘社区、桃花社区、双井社区、竹山塘社区、洪塘社区、紫霞园社区、大井社区、永胜社区、富隆社区、南山社区、江湾社区、兴旺社区、天龙村、文昌村、南塘村、雅里村75000永久基本农田 1.68;水田 1;旱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0.83;园地、林地 0.67;未利用地 0.5;“恢复属性”地类 0.8。花门街道:和平社区、横江社区、长岭社区、大院里社区、茶山社区、新隆社区、兴华社区、花门社区、迈迹塘社区、九龙村、铜盆江村、天福村、七里村、合龙村、花桥村、兴隆村北山镇:塘新村、长冲村、新屋村三阁司镇:资江社区、五里村、沙坪村Ⅱ小沙江镇、金石桥镇、司门前镇、高平镇、六都寨镇、荷香桥镇、横板桥镇、周旺镇、滩头镇、鸭田镇、西洋江镇、岩口镇、七江镇、南岳庙镇、罗洪镇、羊古坳镇、麻塘山乡、虎形山瑶族乡、大水田乡、荷田乡、山界回族乡66500桃花坪街道:雨山社区、叶家村、木梁村、磨石村、荆枝村、竹塘村、九龙村、井长村、书院村、白窑山村、和码村、小水塘村、旺龙村、杨竹塘村、长扶村、花路洲村、红星村、金龙山村、高田村、保和村、三和村、阮乐村、合龙溪村花门街道:杨柳村、砚冲村、青花江村、石门村、大塘坑村、大为村、勤进村、老银村、托新村、文明村、八一村、双长村、排头村、龙富村、曾家坳村、麒麟村、太平洲村、合井村、芙蓉山村、铜江村北山镇:北山社区、石柏社区、大伍社区、东鄄社区、易洋村、观音塘村、建塘村、溪莲村、高竹村、大院村、梅荷湾村、大塘村、石矿村、清江村、卢家村、云峰村、杨田村、满塘村、莫家村三阁司镇:三阁司社区、红光社区、长铺社区、幸福村、天子山村、西坪村、车田村、禾塘村、友谊村、石梁村、青源村、红星村、龙洲村、狮子山村、和盛村、乐荷村、石笋寨村、红旗村、石马村、优先村、田坝村、温塘村、中洲村、胜利村、龙庄村、桥庄村、石岭村洞口县Ⅰ文昌街道:文昌社区、桔城社区、龙山社区、八角田社区、和平社区、花山社区、蔬菜村、新平村、金武村、平栋村、竹山村、平青村、高渡村、平渡村、大桥村73900永久基本农田 1.68;水田 1;旱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园地 0.83;林地 0.67;未利用地 0.5;“恢复属性”地类 0.8。雪峰街道:荷子塘社区、阳光社区、红卫村、木瓜村、大胜村、楂林村、大田村、天井村、报木村、袁丰村、平梅村、华南村、双联村、民丰村、白田村、德巷村、马渡村、合塘村花古街道:梨园社区、田家村、花古村、正龙村、城南村、江南村高沙镇:长裕社区、中和社区、蓼湄社区、兴隆社区、五里村、月英村、高沙村、塘前村、云峰村、青云村、木山村、洪茂村、飞山村竹市镇:竹篙塘社区、向阳村、正田村、车田村、金龙村、新塘村、炉山村、大水村、双井村、曲塘村、香樟村石江镇:土拱桥社区、红旗村、波井村、干木村、江潭村、川石村、七姓塘社区、振兴社区、原预制厂、原毛巾厂、原氮肥厂、原石江电厂、原邵阳市石江煤矿山门镇:松坡社区、黄泥江社区、山门村、里仁村、秀云村黄桥镇:幸福社区、建设社区、黄桥村、正山村、排上村、永发村、安乐村毓兰镇:凤凰社区、毓兰村、凤溪村、桥头村江口镇:雪峰社区、江口村、畔上村、岩山镇:南景村、岩山村、菱角村、月塘村花园镇:西中社区、黄金村、高坪村醪田镇:梅园社区、花桥村水东镇:水东村、杨湾村杨林镇:杨林村石柱镇:石柱村、坎上村月溪镇:鸿程社区县园艺场、江口镇国营月溪林场、石柱镇国营桐山林场、月溪镇国营月溪林场、山门镇国营桐山林场Ⅱ花古街道:洄水村、七里村、长龙村、跃龙村66100高沙镇:温塘村、新和村、茶铺村、社山村、凤凰村、牛江村、桐塘村、青元村、长青村、峙山村、石门村、五峰村、双凤村、文丰村、马安石堰村、长江村、大万村、龙山村、忠信村、洪田村、石磁村、新世村、樟树村、南泥村、荷星村、南水村、云山村、石榴村竹市镇:棉花村、合团村、上桥村、塘山村、管竹村、市山村、岐石村、阳光村、龙潭村、大湖村、安南村、柘溪村、秀丰村、三元村、高丰村、贻谷村、铁石村、祥卜村、梓木村、金山村、双井村、红旗村、万里村、竹龙村石江镇:拱桥村、楼场村、满竹村、马口村、金塘村、联合村、白羊村、大塘村、江洲村、大冲村、合山村、石塘村、常乐村、贤竹村、陈家村、同庆村、和平村、白山村、波井村、梓木村、双河村、双玉村、金龙村、昆仑村、三合村、黄龙寨村山门镇:毛坪村、大合村、大毛村、龙池村、小花村、水口村、黄泥村、路边村、清水村、岩塘村、双溪村、荷竹村、楠木村、洪龙村、大斗村、楠溪村、横溪村洞口县Ⅱ黄桥镇:马元村、龙潭村、四合村、和源村、石龙村、桃花村、潮水村、金田村、梅塘村、九峰村、东边村、三角村、石背村、邻江村、车塘村、白云村、石狮村、尧王村、车轮村、龙头村、双竹村、清风村66100永久基本农田 1.68;水田 1;旱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园地 0.83;林地 0.67;未利用地 0.5;“恢复属性”地类 0.8。毓兰镇:广育村、侯家村、栗山村、山阳村、双桂村、南冲村、新江村、里鱼村、四合村、瓜铺村、杨柳村、梅田村、大托村、石桥村、赤竹村、卧龙村、联家村、十字村江口镇:花溪村、桃田村、高山村、平安村、红桥村、田胜村、大马排村岩山镇:金龙村、双龙村、青桥村、石仁村、东田村、阳家山村花园镇:红军桥社区、木井村、新兴村、鸬鹚村、乐群村、桂花村、花园村、燕岭村、龙头村、马家村醪田镇:龙江村、新书院村、文明村、大波村、湛田村、凫杨村、杨广村、新平村水东镇:刘庄村、文田村、官冲村、四桥村、高新村杨林镇:新合村、芭蕉村、草塘村、坝上村、峨峰村、锁口村、破刀村、坪阳村、山下村、塘下村石柱镇:八寨村、七岭村、兰河村、墨砚村、塘湾村、东政村、东风村、黄双村、青山村月溪镇:白羊村、三溪村、黑岩村、欧溪村、丰阁村、洪溪村、月溪村、栗山村、洪程村、江现村、管竹村、禾力村、姜支村、石家村桐山乡:中桃村、九龙村、浦溪村、渔塘村、市坪村、万里村、椒林村、马颈村、龙桥村、大道村渣坪乡:下洞村、大溪村、渣坪村、客溪村、舒家村、大坪村、大叶村、沙洞村罗溪瑶族乡:白椒村、仙人桥村、宝瑶村、宗溪中村、小麻溪村、大麻溪村、崇阳坪村、公溪湖村、堆上村、铁山村、安顺村、罗溪村长塘瑶族乡:双峰村、长塘村、山龙村、老艾坪村、林家村、大公村大屋瑶族乡:马洞村、云山村、青山村、大屋村、岩龙村、高峰村、新峰村古楼乡:淘金村、仙人村、盐井村、古楼村、狮子村、相山村茶铺茶场管理区:二家社区、半山社区、双桂社区、八角山社区、双塘村绥宁县Ⅰ长铺镇:和平社区、万家坪社区、虾子溪社区75200永久基本农田 1.68;水田 1;旱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0.83;园地、林地 0.67;未利用地 0.5;“恢复属性”地类 0.8。长铺子苗族侗族乡:川石村、大寨村、枫香村、拱桥边村、李家团村、溶岩村、哨溪口村、佘家村、田心村、小水村、新水冲村、游家村、袁家团村、寨坡村、城东社区Ⅱ寨市苗族侗族乡、武阳镇、瓦屋塘镇、唐家坊镇、水口乡、麻塘苗族瑶族乡、李熙桥镇、乐安铺苗族侗族乡、金屋塘镇、黄土矿镇、红岩镇、河口苗族乡、关峡苗族乡、鹅公岭侗族苗族乡、东山侗族乡66100长铺子苗族侗族乡:白岩水村、堡子岭林场、大碑村、党坪村、道口村、动雷村、冻坡村、枫木团村、界溪口村、净溪村、龙家村、麻地村、秋木田村、拓丘田村、印坪村、芷坪村城步 苗族 自治县Ⅰ儒林镇:南桥社区、中心社区、城东社区、东海社区、城北社区、石板桥社区、双井社区、新田社区、城南社区、八角亭社区、城西村、白蓼洲村、双溪桥村、杨家将村、冷水坪村、庄稼村72900永久基本农田 1.68;水田 1;旱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0.83;园地、林地 0.67;未利用地 0.5;“恢复属性”地类 0.8。丹口镇、茅坪镇、西岩镇、五团镇、长安营镇、金紫乡、汀坪乡、兰蓉乡、白毛坪镇、蒋坊乡、威溪乡64800儒林镇:沉江渡社区、浆坪村、兰藤村、苗岭村、塔溪村、田塘村、南门村、石羊村、玉屏村、金水村、白云湖村、龙凤冲村、大桥村、新视水村、楠木村、罗家水村、盘石村、甘溪村、清溪村南山牧场、云马林场、南洞林场、县种子园、土桥农场、燕子山林场、西岩农场、金紫山林场、青界山林场、八府楼工区、白云水库、枫木界工区、高头岭工区、剪刀界工区、江头司乡林场、蒋坊乡林场、界上田工区、坪山园艺场、三水乡林场、威溪林场、五团乡林场、五团乡牧场、永丰乡农科队、照面山工区武冈市Ⅰ辕门口街道办事处、迎春亭街道办事处、水西门街道办事处、法相岩街道办事处76000永久基本农田 1.68;水田 1;旱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园地 0.83;林地 0.67;未利用地 0.5;“恢复属性”地类 0.8。Ⅱ邓元泰镇、湾头桥镇、文坪镇、荆竹铺镇、稠树塘镇、邓家铺镇、龙溪镇、司马冲镇、秦桥镇、大甸镇、双牌镇、马坪乡、晏田乡、水浸坪乡69600新宁县Ⅰ金石镇:刘家井社区、春风社区、凝秀社区、锦绣社区、焦家垅村、观瀑村、永安村、石安村、松风亭村、飞虎村、宛且平村、新全村、白沙村、永兴村、古田村、中长村、李家塘村、祥元村、曾家桥村、田富村、幸福村、连村村、渡潭村,金夷村、水头村、镇林场、水冲园艺场、棉花塘园艺场、白沙园艺场72900永久基本农田 1.68;水田 1;旱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园地 0.83;林地 0.67;未利用地 0.5;“恢复属性”地类 0.8。回龙寺镇:回龙村、宝塔村、莲山村、阳家村、扶夷村、红星村、井山村、井坡岭社区、洪桥村金石镇林场、金石镇水冲园艺场、金石镇棉花塘园艺场、金石镇白沙园艺场、回龙寺镇马坪园艺场Ⅱ万塘乡、清江桥乡、安山乡、丰田乡、巡田乡、靖位乡、黄金瑶族乡、麻林瑶族乡、水庙镇、食山镇、黄龙镇、高桥镇、一渡水镇、马头桥镇64800金石镇:柳源村、坪头山村、永济村、大源村、田中村、石云村、云里村、**村、黄家塘村、马江村、新渡村、西冲村、石湾村、山渡村、月汉村、金木村、龙潭桥村、飞仙桥村、飞黄村、马头桥村、万星村、新寨村、罗源村、龙兴桥村、大飘村、五福庙村、四和村、白公渡社区、观瀑桥社区、白沙社区回龙寺镇:军田村、长冲村、高阳村、花溪村、板桥村、低坪村、光华村、塘尾头村、宏福村、村田村、东风村、杨桥村、风神洞村、大兴村、盐田村、峦山村、笃庆村、黄鲇村、白石村、杨田村、天宁村、昂家村、茼蒿村、岩塘村、石泥村、俄口村、双滩村、北兴社区邵阳县Ⅰ塘渡口镇:塘坪村、玉田村、海棠村、楠木村、罗吉社区、榨木桥村、大坝村、兴安村、梅子院村、书堂山村、石虎村、云山村、大岭社区、桂竹山社区、红石社区、沙坪社区、双合社区、石湾社区、峡山社区(峡山社区、大木山社区、莲湖社区)、黄塘村、蔡山团村、向阳村、霞塘云村、白羊铺村74800永久基本农田 1.68;水田 1;旱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0.83;园地、林地 0.67;未利用地 0.5;“恢复属性”地类 0.8。Ⅱ塘渡口镇:八零七厂、八一街村、东冲村、反封林场、桂花村、老木塘村、雷公坝村、联合村、良山村、峦山村、孟家塘村、坪田村、岐山村、石梅村、石牛村、石桥村、石子江村、双江口村、双杏村、塔水桥村、檀合村、五星村、夏四村、鱼鳞村、真如庵村67000白仓镇、蔡桥乡、谷洲镇、河伯岭林场、河伯乡、黄荆乡、黄亭市镇、金称市镇、金江乡、九公桥镇、郦家坪镇、罗城乡、七里山园艺场、塘田市镇、五峰铺林场、五峰铺镇、下花桥镇、小溪市乡、岩口铺镇、长乐乡、长阳铺镇、诸甲亭乡说明:1、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附表二专业菜地、专业鱼塘青苗补偿标准单位:元/亩土地 种类类别青苗补偿费说 明专业菜地—^90001.专业菜地,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范围内常年耕种且稳产高产的蔬菜基地(蔬菜基地范围以外种植的蔬菜不按此标准补偿)。抛荒未耕种的菜地不补青苗费。2.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蔬菜村,承包农户未种植蔬菜的,按实际种植农作物补偿青苗费。3.一类菜地为土质肥沃,有灌溉设施、地势平坦、常年耕种的高产菜田或大棚菜地;二类菜地为土质肥沃,自流灌溉,常年耕种的菜田,平土或梯耕菜地。二7000专 业鱼塘―60001.专业鱼塘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水产养殖使用证、自动排灌、不承担灌溉任务的精养鱼塘,视产量和排灌充氧设施分一、二类。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养鱼塘不按此标准补偿青苗费。2.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专业水产养殖证的鱼塘,实施征地时未养殖的,按一般水塘补偿青苗费。二4000说明:1.专业菜地与专业鱼塘(含专业鱼池)的征地补偿费按湘政发〔2024〕1号文件规定的同片区的水田标准执行。2.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类青苗补偿修正系数,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85%。附表三耕地青苗补偿标准单位:元/亩土地种类补偿费说 明水田27001.长年(3年以上)未耕种的不给予青苗补偿。2.改变原承包用途的只能按水田或旱土标准补偿。旱土1800水塘或山塘2700兼养鱼的水库按水塘的70%补偿青苗费。藕田(塘)一级二级三级藕田(塘)、荸荠田分级说明: 一级为种植密度达到标准密度80%以上,长势良好;二级为种植密度达到标准密度50-80%,长势较好或一般;三级为种植密度在标准密度50%以下,长势较差。520040003000荸荠田一级二级三级500040003000草莓田育苗期初果期盛果期衰老期指《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一年己耕种的。60008000150003000说明: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类青苗补偿修正系数,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85%。附表四果树类经济林青苗补偿标准单位:元/株 果 期 类 别种 类 金额幼树成 树挂果前盛果期衰老期脐橙308014080柑桔267012070梨、桃、李、梅、 枇杷、石榴267012070柚、板栗、核桃307012080酸枣、臭柑20307030枣、柿、山楂207012070葡萄(零星种植的)30459045(专业葡萄园)405512055油 茶20326032油 桐26457245说明1.成片脐橙园地按80株/亩计算;成片桔园园地按70株/亩计算;成片葡萄园地按80株/亩计算;其它成片果树类园地按70株/亩计算。成片油茶树按90株/亩计算。2.经省级农业部门批准的优质果树经济林基地,可适当提高标准,但最多不超过20% 。3.其他水果参照梨、桃标准进行补偿。附表五成片林、疏林、零星树木、竹类及经农林部门批准的苗木苗圃青苗补偿标准单位:元/株 规 格 金 额种类苗高(幼树)胸围(成树)0.6米以下0.6-2米2米以上20-30公分30-40公分40公分 以上杉、柏、松、 梓、楠、香椿31020405060桐、苦楝、杂树31020304050樟树、玉兰31535100200300桂花树330100200300500植树造林1年内不按苗高补偿,每亩补偿造林费1500元灌木林每亩补500元楠竹(按胸围计)10-20公分20-25公分25-30公分30公分以上5102030水竹、丛竹1500元/亩亩成片林地8000元/亩(按标准密度达到60%以上的)疏林地3000元/亩(按标准密度在60%以下的)经农林部门批准的 苗木、苗圃(花卉)幼苗期12000元/亩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1000株计算,每缺少100株,核减1200元/亩。每亩超过1000株的,超过部分不增加补偿。成长期15000元/亩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600株计算,每缺少60株,核减1500元/亩。每亩超过600株的,超过部分不增加补偿。成型(熟)期18000元/亩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200株计算,每缺少20株,核减1800元/亩。每亩超过200株的,超过部分不增加补偿。说明1.各种树木从根部分支生长的按一株补偿。2.珍稀名贵树木由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认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3.盆栽苗木、花卉不予补偿。4.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附表六茶叶青苗补偿标准单位:元/亩生长期苗期(栽种1年内)定植管理期 (第2年至釆茶)釆茶期盛产期衰老期补偿金额55090017002300900说明零星茶叶,苗期每株5元、定植期每株10元、采茶后每株15元。附表七药材青苗补偿标准单位:元/亩规 格 补偿金额 名 称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下种到苗出土期生长管理期接近收获期半夏330049006500前胡120016002000白术330047006500黄柏170021002700荆芥150019002300桔梗170021002800南沙参110014001800百花蛇舌草110014001800桅子70010001300川牛膝190032004700百合430058007500金银花120017002200玉竹430058007500黄花110014001800说明1.成片种植的药材,区分不同的生长期予以补偿。2.其他普通药材按1200-2200 元/亩补偿,名贵药材(销售价格等于或高于白术、半夏价格的药材),按2800-5200元/亩补偿。附表八生产设施补偿标准序号项目名称单位补偿金额(元)说明1水池(砖、石)m31652土水(粪)池m3203氨水池、沼气池m33304露天井(砖、石)m33305机钻井(摇泵井)口2750以深度8米为单位,每超1米增加300元,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6泥结卵石路面m235表面平整(含碎石路面)。7水泥坪m33308水渠(砖、石)m3135地表设施9排水暗渠(沟)m3165地下设施10无筋混凝土m3440按体积计算。11钢筋混凝土m3510按体积计算。12预制板m23013简易棚m255指有围护棚;无围护的按20元/m2补偿。14钢架棚m2165指有围护棚;无围护的按120元/m2补偿。15水泥涵管Φ300米55序号项目名称单 位补偿金 额(元)说明16水泥涵管Φ400米7017水泥涵管Φ500米8018水泥涵管Φ600米9019方整石堡坎m3245堡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算20片石堡坎m3200堡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算21砖堡坎m3310堡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算22围墙(24眠墙)m285贴瓷片每面增加10元/平方米23围墙(18砖墙、24斗墙)m270贴瓷片每面增加10元/平方米24围墙(12墙)m245贴瓷片每面增加10元/平方米25地窖个440说明:1.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2.已废弃的生产设施不予补偿。3.各县(市)不低于本标准的85%。附表九迁坟、迁移电杆和拉线补偿标准类别补偿标准说 明土筑坟6000元/座1.已公告迁坟期限,逾期不迁的,视为无主坟,由项目业主单位迁移处理,不再补偿。2.土筑坟、砖坟、石坟补偿费用包含重新购买墓地及迁移费用2000元/座。砖坟、石坟9000元/座迁移电杆360元/根拉线260元/根附表十征收房屋结构等级标准房屋结构等级主要特征钢混结构桩基础或独立基础,承重部分(梁、板、柱)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有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24cm眠墙,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砖混一级2层以上建筑物,24cm眠墙,层层串梁,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或钢丝网玲防水屋面,屋面上有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现浇天沟排水,层高3m,室内为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二级2层以上建筑物,部分24cm眠墙或空心墙,预制空心板楼面,青瓦屋面,挑阳台,层高3m,水泥地面,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三级2层以上建筑物,部分24cm眠墙或空心墙,预制或小板楼面,青瓦屋面,有住檐廊,层高3m,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砖木一级2层以上建筑物,砖石基础,24cm眠墙,木架青瓦屋面,木板楼面,木质平顶,屋面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纯木 结构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二级砖石基础,木屋架墙,部分24cm眠墙或空心墙,木架青瓦屋面,木制楼面,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土木类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屋面,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偏屋类土砖、土筑或节砖墙,其中一面借墙(无独立山墙)瓦屋顶,檐口高度在2.2m以下。杂屋类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或石棉瓦屋面,檐口髙度在1.8m以下。说明:1.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2.钢混和砖混一级房屋有隔热层的增加4%系数,外墙抹灰面,面砖的按实际墙面数增加1%系数。层高在上述标准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其补偿标准增减1%;3.各类房屋应具备木制门窗,无门窗的减4%系数、无水电的减4%系数、借墙的减4%系数,具体可根据房屋实际情况酌减;4.饲养栏舍按照上表确定建筑类别和等级,不符合上表类别等级的,按杂屋补偿标准的70%补偿。附表十一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单位:元/m2房屋类别房屋结构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室内装修补偿钢混13201800460砖混一级10801800403二级10201800403三级9601800403砖木一级8401800345纯木7801800345二级7201800345土木(正房)6001800299偏屋400杂屋300说明:1.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只对拆迁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进行补偿;2.偏屋、杂屋房屋补偿不给予宅基地补偿;3.室内装修补偿按房屋合法正房建筑面积进行补偿;4.房屋补偿单价各县(市)不低于85%。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室内房屋装修等由各县(市)自行确定。附表十二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迁建安置)单位:元/m2房屋类别房屋结构补偿室内装修补偿钢混1320460砖混一级1080403二级1020403三级960403砖木一级840345纯木780345二级720345土木(正房)600299偏屋400杂屋300说明:房屋结构补偿单价各县(市)不低于85%。奖励标准及室内装修补偿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附表十三分散迁建安置土地、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助标准名称补助金额(元/m2)宅基地调换补助750水、电源100道路100超深基础350场地平整150报建报批50说明:1.宅基地调换补助按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2.水、电一次性包干补助的对象为被征收人的房屋具备水、电设备的,房屋无或缺的则不补助或只补助具备的项目。3.超深基础的补助包括地基到正负零。4.各县(市)不低于本标准的85%。附表十四过渡费、搬家费标准过渡费 (元/人•月)搬家费(元/人•次)300500说明:单次搬家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标准计算。抄送:市委各部门,邵阳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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