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南宁振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5)
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一路5号原办公楼(三层)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5-095(2)]
报名网址:
项目名称
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一路5号原办公楼(三层)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5-095(2)
挂牌价格
13,566.00元/月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5年4月28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5年5月7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资产概况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一路5号原办公楼(三层),标的基本情况详见《资产招租清单》。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资产招租清单
标的名称
参考面积(㎡)
挂牌价格 (元/月)
竞租保证金(元)
租期(年)
物业费(元/月)
卫生费(元/月)
标的现状
招租经营用途
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一路5号原办公楼(三层)
460.84
13,566.00
10,000.00
1-10
500.00
250.00
空置
严禁明火类生产、加工项目及餐饮类经营
备注及其他情况说明: 1、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和物业费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签约时间以签约通知为准。 3、意向承租方需到现场了解标的状况,详情请与现场管理方联系。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标的,并委托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招租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南宁振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58号振宁·星光广场综合楼16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文军
注册资本
叁佰伍拾万元整
经济类型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3715149685G
经营规模
\
资产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南宁振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类型
会议纪要
批准文件名称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批准文号
南振服纪﹝2025﹞13号
批准日期
2025年3月24日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13,566.00元/月
价格说明
月租金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纳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相当于租赁合同租赁期第一年月租金标准三倍的数额。
租金支付方式
按月支付
租赁期限
1-10年
与出租相关其他的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的约定向广西交易所集团支付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第一年首期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及其他费用。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如原租户提前退租,不予参与本次竞租。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竞租所需 提交材料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标的状况确认书; 4.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身份证明文件; 3.标的状况确认书;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及骑缝章(企业或其他组织)/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2、竞租人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上述标的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出租年限:1-10年(由承租方自己选择)。 3、租金:租金按月结算,承租方应于每月20日前结清当月租金。承租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租金。前两年月租金标准不变,从第三年开始,在上一年月租金基础上,每年递增3%,以此类推。 4、装修期及保证金:根据承租方提交装修方案,装修期最长不超过30天(装修期免租金,不免物业费),承租方装饰装修时,应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次交纳的装饰装修保证金不得低于3000元(租赁合同中有相关约定)。 5、自房屋移交通知单签订之日起,房屋出现损坏的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标的不允许整体转租经营(租赁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一经核实,出租方有权收回铺面。 7、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签署《标的状况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标的状况确认书》。 8、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9、查看标的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771-3823415。 10、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保证金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
10,000.00元
交纳截止时间
2025年5月7日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广西交易所集团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账号
8113 0010 1390 0137 793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金处置 方式
1.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附件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附件2:标的状况确认书 附件3:租赁合同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承租方或出租方终止挂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王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0771-5837327、 19377187714
项目报名联系人
霍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0771-2856762
交易机构传真
0771-5705627
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
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附件:附件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25-095(2).docx 附件:附件2:标的状况确认书25-095(2).docx 附件:附件3:(2023年使用最终)2021版非住宅租赁合同24P-1500本.pdf
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一路5号原办公楼(三层)公开招租项目编号:[GXCQJY25-095(2)]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我方申请参与在你公司公开挂牌的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一路5号原办公楼(三层)公开招租项目,为确保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客观地进行,我方以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为担保,向你公司承诺如下:1、我方已经认真阅读上述项目的招租公告,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公告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2、经了解竞租标的物的有关资料及现状后,我方已确认标的范围界定明确,清楚了解标的状况。3、我方将严格遵守《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出租业务规则》、《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本承诺函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的规定。4、我方对本次公开竞租过程中所知悉的有关出租方的商业信息(指经你公司及出租方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5、我方已按照你公司的要求填写、递交了有关表格、资料,我方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6、我方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7、若我方已被你公司或出租方列入黑名单,我方承诺将自愿放弃申请竞租该项目。8、我方同意根据你公司确定的交易方式,按照《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出租业务规则》《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竞租;同意在你公司规定的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网络竞价协议书》、《租赁合同》或《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并在你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竞租款项。9、我方同意,如我方作为唯一的竞租人,则按你公司的要求签收《成交确认书》,并按照挂牌底价及条件直接签署《租赁合同》。如我方未按要求签署上述相关文件的,你公司可没收我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10、我方同意,如我方被确认具备竞租资格,且本次项目进入竞价程序后,我方未以不低于挂牌价格进行首次报价,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你公司可没收我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在竞价程序中有其他意向方报价的,我方该责任可免除。11、你公司确定交易方式并成功组织交易后,如最终确定我方为承租方(成交人):无论何种方式组织交易,我方承诺按标的成交月租金的50%向你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我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我方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补足余款)。交易服务费在《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出租业务规则》规定的交易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服务费用的计收,以成交签约时确定的租金额为计价额度标准,不以交易双方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交易价格调整而变化。12、我方承诺不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操纵租金价格。未经你公司同意,不与出租方私下接触、洽谈或达成协议,不能无故在招租申请获得受理后退出交易程序。13、在产权租赁过程中,我方如果违反上述承诺,你公司和出租方有权将我方列入黑名单,且你公司有权不予退回我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并取消我方参与本次租赁的资格包括在本次租赁活动中已取得的最终承租方(成交人)资格。如竞租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因我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我方还将另行向你公司支付赔偿金。14、如因我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另行赔偿。15、如因上述承诺事项不实或违反上述承诺的,我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你公司不需对我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特此申请和承诺。竞租人及竞租标的信息:申请人(盖章/签字):申请人证件号码:申请竞租标的编号及名称:是否原租户:□是(标的原租户)□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申请日期:年月日竞租人保证金:交纳保证金金额:元重要提示:如您在报名或交易过程中遇到威胁恐吓,或发现有围标、串标等行为的,请保留证据并向南宁市扫黑除恶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771-2815092举报邮箱:nnsshb@163.com举报微信:nnsshce-jb标的状况确认书南宁振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我方已现场查看你方持有的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一路5号原办公楼(三层)公开招租项目[项目编号:GXCQJY25-095(2)],向你方了解并知悉了以下事项:1、我方已经对意向承租标的进行过实地查看,且已知晓意向承租标的的性质、证照办理情况及招租范围等全部现状。2、签署本确认书即视为你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承租标的后产生的经营风险。意向承租确认方(加按手印/加盖公章):联系电话:确认日期:年月日出租方(甲方):南宁振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乙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乙方在承租甲方房屋前,已对承租房屋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本合同第二条所指非住宅房屋租赁事宜(以下简称房屋),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房屋的坐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1房屋坐落2建筑面积(M)房屋用途非住宅3租金(元/M)计租面积(M)月租金年租金物业费(元/M)计费面积(M)月费用年费用水电费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支付方式银行代扣或转账银行账号4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5计租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6履约保证金万仟佰拾元整(¥:元)7装饰装修保证金万仟佰拾元整(¥:元)8水电押金万仟佰拾元整(¥:元)9经营项目10其他事项第1页共20页第二章租金结算的约定第三条租金按月结算,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结清当月租金。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租金。租金自第年(即:年月日)起,每期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逐年递增%,以此类推。第四条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租金的,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负责租金代扣工作,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供其银行的一个个人结算账户(如储蓄存折或储蓄卡等)作为代扣账户。在委托扣款期间,如乙方提供的代扣账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代扣账户,否则,因不提供新账户或提供不及时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五条甲乙双方就委托银行代扣租金事项达成以下约定:(一)乙方委托甲方与代扣银行签订租金代扣协议,并承诺遵守该协议的条款;(二)委托期限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赁期限;(三)委托代扣的款项包括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月租金、乙方拖欠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银行代扣手续费等三项;(四)银行收取的代扣手续费标准由甲方承担。(五)当月应缴租金(如有欠租的还包括所有旧欠租金及其违约金)的银行代扣时间为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银行在完成每月租金代扣之后再实施银行代扣手续费的代扣。乙方应在每月20日前(不含20日)将其应交款项(即应缴租金、违约金)足额存入其代扣账户,否则,因存款不及时或存款金额不足,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六)每次扣款,如乙方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其应缴款项的,银行按乙方账户实际余额扣款。因乙方采取银行存款、转帐等方式缴纳租金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完成租金收缴系统销帐,导致甲方租金收缴系统产生欠租违约金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七)乙方凭租赁合同和银行代扣凭证(如为储蓄存折的应先到银行补登折)到甲方开具租金发票。第六条对每次银行代扣的租金和违约金款项,乙方同意甲方按先扣抵应缴租金、后扣抵应缴违约金的顺序自欠租首月开始逐月销账。第七条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所拖欠租金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第2页共20页逾期超过两个月不全额缴纳完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出现此种情形的,甲方有权继续追缴乙方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并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第三章履约保证金的约定第八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相当于本合同租赁期第一年月租金标准三倍的数额。租赁期间,乙方因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支付相应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抵,甲方依前述约定扣抵乙方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在扣抵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齐履约保证金。逾期不补齐履约保证金的按拖欠租金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乙方无违约行为,且乙方结清该房屋所欠租金、水、电、通讯、有线电视、垃圾清运处理及物业管理等应由乙方负责交纳的各项费用(以有效结清单据为准)并交回房屋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水电押金收据原件将履约保证金全额(不计息)、水电押金(不计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交纳履约保证金但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乙方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相关的遗失声明,自遗失声明见报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可凭遗失声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第十条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抵补损失,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偿甲方的损失。第十一条乙方必须在租赁关系终止且交回房屋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甲方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逾期不申请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第十二条乙方在交还甲方房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关该房屋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注销或变更住所,否则,甲方不退还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第四章房房屋的交付与收回的约定第十三条甲方交付的房屋本体应符合正常的使用条件,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房屋移交单》以及房屋的现状为准。第十四条乙方以公开竞租方式取得租赁使用权的,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给乙方。双方应签订书面的《房屋移交单》。《房屋移交单》为第3页共20页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移交房屋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这一个月内甲方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超过一个月甲方仍不能移交房屋的,乙方自愿选择下列第()款处理方式:(一)解除本租赁合同,甲方将履约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同时按乙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人民币元)赔偿乙方损失。(二)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在移交房屋前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租赁起租日期顺延。第十六条房屋在交付之前,如被列入征收范围(以南宁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为依据),土地收储、甲方危旧房改造的,导致甲方无法移交房屋时,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第十七条移交房屋时,甲方首先以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乙方接收房屋,如联系不上,或虽然联系上了但乙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接收房屋,甲方再以特快专递方式将接收房屋的书面通知邮寄给乙方,如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预留的通信地址为本市的,自邮寄之日起三日内即视为已送达,如通信地址为外地的,自邮寄之日起七日内即视为已送达。乙方应在接到房屋接收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接收房屋,否则,视乙方自愿放弃该房屋承租权,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出现此种情形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并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第十八条对乙方自费报装的水电设施,乙方在交回房屋时应无偿过到甲方名下。对于甲方出资,以乙方名义报装,或乙方租赁期间,甲方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水电设施,乙方交回房屋时,必须无条件过户给甲方。第十九条乙方在交回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结构、构件的完好,如乙方造成房屋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乙方在交回房屋时,不得留存物品,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已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第五章房屋水电表等设施报装及使用的约定第二十条禾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使用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第4页共20页垃圾、物业等费用,按时交纳各项费用。第二十一条电费单价以供电局当期定价为标准,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按相关约定收取。(一)、在租赁期内乙方应按每月每平方米元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每月物业管理费元(大写:),按月随租金一起交纳。(二)、乙方用水用电按商业用水、用电计价收费,水价元/度,电价元/度。由甲方抄录乙方使用的度数并核定计收,水电费随租金一起交纳。水电费单价调整按水电部门调整而相应调整,对应水电公摊损耗另行收取。乙方逾期缴纳租金或其他水电等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不缴纳的,产生的滞纳金或违约金由乙方自行负责,并且甲方有权采取停水电或封门等措施,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二十二条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前,乙方按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水电费押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承租的房屋发生水电费欠缴的,如为甲方收到水电部门送达的关于乙方欠费的催缴通知的,可将乙方交纳的水电费押金为乙方代缴其拖欠的水电费及滞纳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出现此种情形的,乙方应于15日内向甲方补足水电费押金,逾期不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租赁期内,出现此种情形两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视为乙方违约,不予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第六章房房屋用途及经营项目的约定第二十三条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有改变用途的,乙方负责恢复,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租赁期间,乙方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经营项目,且拒不整改的,属于乙方违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同意乙方转租的,次承租人违反本条约定,视为乙方违约处理。第二十五条乙方需自行办理承租房屋在消防安全、工商、税务、市政等方面所有与经营行为有关的手续,特别是特种行业的须取得特种行业的许可证后方可进场装修及经营,出租方仅提供场地证明。如乙方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停业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第5页共20页因其他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导致甲方遭受连带处罚或受损,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同时,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第七章房屋转租的约定第二十六条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物整体转租或以联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变相整体转租。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违约事实发生当月租金的5倍的违约金。第二十七条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的,乙方与次承租方签订转租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将转租合同原件一份报甲方备案。乙方与次承租方约定的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的租赁期,超过部分无效;与次承租方约定的转租合同条款不得与本租赁合同的条款相冲突,不得设置甲方对次承租方的义务条款。第二十八条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的,转租期间,因次承租方的原因使租赁房屋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第八章房屋使用、维修及安全管理的约定第二十九条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一)第五十四条的禁止行为;(二)超荷载堆放物品;(三)在房屋内部乱搭乱盖,或在房屋顶层加建、扩建;(四)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乙方有本条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甲方应责令乙方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导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第三十条租赁期间,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再另行安置或补偿乙方。出现此种情形的,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按甲方要求及时腾迁,如乙方拒不搬迁的,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搬迁;如因乙方拒不搬迁造成安全事故或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6页共20页第三十一条非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房屋共用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约定:(一)对于整栋房屋产权均为甲方所有的,甲方负责维修;(二)对于整栋房屋仅有部分产权为甲方所有的,甲方与其他产权业主按产权比例分担维修费用;(三)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二条出租区域内所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约定:(一)日常运行维护由物业服务单位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二)维修和更新改造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甲方按所占份额比例承担相关维修费用;(三)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乙方负责房屋下列部位、范围的维修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并承担费用:(一)房屋门窗及其玻璃等易损易碎物件;(二)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等给水设施;(三)乙方自用的瓷盆、大便器、排污管、化粪池等排水设施;(四)电表及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家电等电气设施设备;(五)乙方装修装饰部分,或乙方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六)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房屋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七)其他不应由甲方负责的维修项目。乙方对其负责的维修维护和管理的部位、范围应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房屋如发生倒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原因属于乙方负责维修维护和管理的部位和范围引起的,乙方须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第三十四条出租区域内房屋的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共用设施内的淤积物、生活废弃物等的日常清污、运输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第三十五条属属于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第7页共20页限内提供维修服务,如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提供维修服务的,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三十六条属于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如乙方使用、维修不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当乙方行为或乙方负责维修的部分出现危及房屋或他人安全的隐患时,由乙方负责排除险情,并报甲方备案,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排除险情的,甲方有权组织排险,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或他人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三十七条乙方应不定期检查承租标的物,按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做好其负责维修项目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乙方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应由甲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如因乙方不告知甲方未及时进行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损失,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第三十八条甲方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或维修可能会对乙方的装饰装修造成局部破损,如发生此种情形,甲方不承担损坏赔偿责任。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检查、维修的房屋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如导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第九章消消防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责任的约定第三十九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无论乙方是否转租,乙方对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均负有安全保障和管理的义务,乙方是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安全保障和管理的责任人第四十条根据法律和法规政策的规定,乙方经营的项目如须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方可营业的,乙方须向应急消防机构报审承租房屋的消防验收等应急消防机构规定的一切手续,承租房屋未经消防安全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前,严禁乙方营业。乙方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就擅自营业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第8页共20页(七)拆改燃气管道或房屋共用部位;(八)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和设备;或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合同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合同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五十五条乙方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改变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四)拆改门窗;(五)改变给、排水及电气线路等设施设备的敷设;(六)其他需甲方同意的行为。第五十六条乙方的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得进行装修装饰施工,已进行装修装饰的应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乙方违反第五十五条或本条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五十七条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乙方装修装饰过程中涉及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的,应由持有相关上岗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乙方违反该条约定的,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第13页共20页金5000元,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五十八条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质量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及电线、开关、插座等电气材料。同时按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或规定在现场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五十九条乙方的装饰装修有吊顶的,必须在吊顶适当部位开设检查口,检查口尺寸不得小于600毫米×600毫米。乙方违反本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甲方有权根据检查的需要开设检查口,开设检查口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负责赔偿。第六十条乙方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消防(公共)通道的畅通,消防(公共)通道设有铁(木)门的,铁(木)门的开启方向一律不得向内开启,应向外开启。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六十一条乙方应当及时清理装修垃圾,严禁将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同时甲方将自行雇佣工人清理,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十二条乙方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乙方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第六十三条乙方实施出租房屋的装饰装修活动时,对装饰装修活动负有全部的安全管理义务,是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因乙方装饰装修行为导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第六十四条甲方有权对乙方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装修工程竣工后正式投入使用之前,乙方应通知甲方,双方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及时整改,否则,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章物业管理的约定第六十五条乙方承租的房屋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乙方承担物业服务、电梯使用、垃圾处理等费用,并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各项费用。第六十六条乙方应遵守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约定。甲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的,该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对乙方具有第14页共20页法律效力。乙方违反本章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000元,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十二章房屋“门前三包”责任的约定第六十七条由乙方负责承租房屋“门前三包”。“门前三包”责任范围:从房屋(店铺、门面)门前至路沿石边的整个区域的卫生、秩序、路树、绿化带(池)、车辆停放等。第六十八条包卫生,指乙方负责承租房屋(店铺、门面)及门前卫生的清扫、保洁,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迹等,不得有乱扔乱倒、乱停乱放、随地吐痰的行为。承租房屋(店铺、门面)每日产生的垃圾,只能集中放在房屋(店铺、门面)的门内,不得倒放到人行道或机动车道,乙方每日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倾倒垃圾。乙方自己的垃圾桶(筐)不得放在人行道或机动车道。第六十九条包绿化,指乙方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不得有损坏绿化设施和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第七十条包市容秩序。指乙方不得跨门槛占道经营,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店铺、门面)外乱堆乱放(太阳伞、垃圾筐、扫把、拖把等)、乱挂乱晒、不得私设广告牌、挡雨篷、遮阳伞等。乙方车辆停放要整齐有序(车头统一向外),乙方要及时清理承租的房屋(店铺、门面)乱贴的违章广告(包括玻璃墙内、门柱两侧)。第七十一条甲方对乙方负责的承租房屋(店铺、门面)“门前三包”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乙方没有履行“门前三包”约定的责任或未达到目标的,第一次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期限内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整改的,乙方须支付违约金500元给甲方;同时,甲方要求乙方继续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不继续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乙方没有做到承租房屋(店铺、门面)“门前三包”,被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责令整改二次以上(含二次)或被处罚一次以上(含一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500元。第十三章房屋征收的约定第七十二条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而发生房屋征收时,以南宁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为依据,甲方收到正式开展征收通知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本租赁合第15页共20页同自行终止,乙方应做好搬迁准备,搬迁过渡期房屋占用费根据实际使用天数按本合同约定标准计收,搬迁时甲方将给予乙方一个月的免租搬迁期。具体搬迁期限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的,属乙方违约,逾期期间按照第八十条的规定收取房屋占用费,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第七十三条租赁期间发生房屋征收时,征收人给予的有关征收的补偿补助费用按以下约定执行:1、房屋产权补偿、停产停业补偿费、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归甲方所有;2、搬迁费、属于乙方的房屋设施设备(如电话、有线电视、空调、三相电源等)迁移费归乙方所有;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投入的房屋装饰装修按政府提供的补偿标准计算所得的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但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交付乙方房屋时就包括有附着的装修物的,该部分的装修补偿归甲方。租赁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乙方继续使用承租房屋,但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房屋装饰装修所得的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第十四章装饰装修物补偿的约定第七十四条乙方在进行装饰装修时,应结合租赁期限、租赁房屋的用途以及将来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法收回残值等问题充分考虑装饰装修的必要成本和标准。第七十五条本合同所称的装饰装修物包括改建工程(在此指在租赁过程中乙方为了使用目的,对竣工后的房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普通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物和增设的他物。装饰装修物分为已形成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部分,非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如吊顶、门窗、地板、水电设施、空调管道、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设备等等。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或者尚未达到不可分离状态,如空调机、电视、电梯等。第七十六条对装饰装修物补偿的约定:(一)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约定:第16页共20页不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提前解除或到期终止,乙方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均可拆除取回,但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损失。(二)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补偿的约定: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装饰装修的(或其中的部分),不论租赁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或提前解除,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甲方不给予任何补偿。2、乙方按合同约定申报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补偿的约定:(1)租赁期届满合同终止或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在交回房屋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乙方拆除的,应按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残值赔偿甲方损失,造成甲方房屋毁损等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其他损失。(2)甲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除房屋被征收、不可抗力外),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甲方给予乙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残值补偿约定为:剩余租赁期为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以上的(含1/2),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残值的50%;剩余租赁期为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以下的(不含1/2),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残值的20%。甲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一家评估公司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残值进行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拆除的,应按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残值赔偿甲方损失,甲方不再给予乙方装饰装修物的残值补偿,造成甲方房屋毁损等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其他损失。(3)甲、乙双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甲方按照以下方式给予乙方补偿:①乙方违约在先,甲方违约在后的,剩余租赁期为本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1/2以上的(含1/2),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残值的30%;剩余租赁期为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以下的(不含1/2),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残值的10%。②甲方违约在先,乙方违约在后的,剩余租赁期为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以上的(含1/2),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残值的40%;剩余租赁期为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以下的(不含1/2),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残值的20%。但乙方拆除的,应按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残值赔偿甲方损失,甲方不再给予乙方装饰第17页共20页装修物的残值补偿,造成甲方房屋毁损等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其他损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一家评估公司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残值进行评估,费用按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第十五章合同解除或终止第七十七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二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一)甲方出租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二)租赁期间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条件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不能使用的除外);(三)由于甲方原因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第七十八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不退回履约保证金,乙方仍须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2、其他违约行为。3、在竞租及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发现乙方递交的相关材料存在造假行为。第七十九条任何一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违约单方终止本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赔偿守约方解除合同当月租金的3倍,本合同终止。第八十条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腾空期限内将房屋腾空交还甲方的,房屋腾空交还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本合同终止(解除)时的月租金的二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第八十一条乙方解散、破产、注销或被吊销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房屋,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第十六章通知与送达第八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各种通知、函件,以双方在本合同落款处所注明的联系地址为送达地址。前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第八十三条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可采用当面送交、邮寄、传真等书面方式发出。前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第18页共20页第八十四条甲方可以将通知、文件送至出租物业处,乙方应立即签收并给予书面回执,如乙方拒绝签收,则甲方可采取留置的方式送达并制作相应的留置照片或录像作为送达证据。第八十五条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八十六条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依据上述程序及时告知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的,以邮件、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第十七章附则第八十七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一)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危旧房改造、政府实行土地收储、房屋征收的,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发生本条款情形的,甲方及时通知乙方,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做好搬迁准备,搬迁过渡期房屋占用费根据实际使用天数按本合同约定标准计收,搬迁时甲方将给与乙方一个月的免租搬迁期。具体搬迁期限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的,属乙方违约,逾期期间按照第八十条的规定收取房屋占用费,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二)甲方出卖、转让商铺的,除出卖、转让给甲方下属企业、控股企业、关联企业、参股企业等与甲方在利害关系的企业、或因政策不能出卖、转让给乙方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提前15日书面告知乙方。(三)由于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四)合同期满后,在甲方尚未确定新租户时,乙方如继续使用该房屋的,按原月租金价格,收取实际使用天数的租金。第八十八条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租赁房屋及其第19页共20页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出现本条情形的,乙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天数计交租金。第八十九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相关补充条款。第九十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甲方(签章):南宁振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章):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58号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甲方(签章):南宁振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章):地址: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58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第20页共20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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