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改性塑料粒招标采购公告(2025)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告(江门市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改性塑料粒110吨建设项目)

受理日期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类型及环评机构

20250509
江门市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改性塑料粒110吨建设项目
江门市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新会区睦洲镇睦洲大道北8号(1#厂房))
报告表    广州锦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改性塑料粒110吨建设项目.pdf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届满,联系电话:0750-610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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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江门市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改性塑料粒90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街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编制日期:2025年H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打印编号:1744962185000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项目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一、建设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签章)主要负责人(签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二、编制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编制人员情况1.编制主持人姓名职业资唐军松2016035430352.主要编制人员姓名主要张会军建设项目基本情状、环境保唐军松建设项目工程分保护措施、环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本单位广州锦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AD5XG)郑重承诺:本单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该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不属于(属于/不属于)该条第二款所列单位;本次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的由本单位主持编制的江门市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改性塑料粒11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涉及国家秘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为唐军松(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6035430352015430004000332,信用编号BH024983),主要编制人员包括唐军松(信用编号BH024983)、张会军(信用编号BH025301)(依次全部列出)等2人,上述人员均为本单位全职人员;本单位和上述编制人员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特对报批江门市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改性塑料粒11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如下承诺:1、我们承诺对提交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内容、建设规模、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相关检测数据、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真实性负责;如违反上述事项,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等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我们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2、我们承诺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已按照技术评估的要求修改完善,本报批稿的内容与经技术评估同意报批的版本内容完全一致,我们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3、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事故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4、我们承诺廉洁自律,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项目申请手续,绝不以任何公正性。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注:本承诺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特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开版)作出如下声明:我单位提供的《江门市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改性塑料粒11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开版)(项目环评文件名称)不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意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本声明书原件交环保审批部门,声明单位可保留复印件市场主体网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p://www.gx.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本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批准发,它表明持证人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业资格。ThisistocertifythatthebeareroftheCerificatebaspasednatiomalexaminationorganinedbytheemmentdepartmentsandhasobtainedquahfcatonsforEnirommcetllmpactAsscssmtEngancerMinistryofcialSecurtyThePgoolSlieofChina管理FileN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8业15示缴费月如个特困社会缴社三项953803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姓该参保人在广东省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加下2025备注杰《行业保障会保社保证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江门市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改性塑料粒110吨建设项目项目代码无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睦洲大道北8号(1#厂房)地理坐标(E113度9分13.650秒,N22度30分22.264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2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10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2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①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江门性分析市投资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8年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或禁止准入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②土地利用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睦洲大道北8号(1#厂房)(E113度9分13.650秒,N22度30分22.264秒),根据附图7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根据《粤(2023)江门市不动产权第2011828号》(见附件3),项目土地类型为工业用地。因此项目选址符合相关要求。③与环境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根据《江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方案(2024年修订)》,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不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根据项目所在地水环境功能区域,项目附近地表水体新沙大围主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不属于废水禁排河段,因此,项目选址符合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江环[2019]378号),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声环境3类区,不属于声环境1类区,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④环保政策相符性分析:表1-2环保政策相符性分析序号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1.《广东省大气防治条例》1.1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新会区“可替代总量指标”中予以调剂符合1.2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监控平台联网的大气特征污染物监测监控设施,保证监测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企业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符合1.3禁止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项目不属于高污染工业项目;不适用高污染工艺设备符合1.3禁止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符合1.4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项目无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符合1.5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项目不属于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符合1.6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禁止安装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禁止安装、使用非专用生物质锅炉。项目无使用锅炉符合1.7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本省规定的限值标准。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中标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项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符合本省规定的限值标准符合1.8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本项目主要是挤出造粒工序产生有机废气,对其进行收集处理,项目挤出造粒废气采用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工艺治理有机废气符合—3—1.9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在确保安全条件下,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满足防爆、防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一)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活动;(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挤出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半密闭型集气罩收集后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DA001(15米)高空排放。符合2.《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环办〔2021〕43号)》中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VOCs治理指引2.1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项目对盛装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做到非取用状态时包装袋封口处理,确保其密闭性。符合2.2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粉状、粒状VOCs物料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项目涉VOCs物料均为颗粒状,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存放,在储存、转移和运输等工序时不逸散、不外漏。符合2.3工艺过程:项目所使用的原料常温常符合—4—粉状、粒状VOCs物料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排至除尘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硫化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压下不会释放VOCs,挤出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通过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由DA001(15米)高空排放。2.4非正常排放: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若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本评价要求企业停止生产。符合2.5废气收集: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0.5m/s;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密闭。符合2.6排放水平:塑料制品行业:a)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合成革和人造革制造企业排放浓度不高DA001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符合—5—于《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排放限值,若国家和我省出台并实施适用于塑料制品制造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相应的排放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建设VOCs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80%;b)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20mg/m3。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2.7治理设施设计与运行管理:VOCs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项目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若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本评价要求企业停止生产。符合2.8管理台账:建立含VOCs原辅材料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其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台账,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度、含氧量等)、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等)购买和处理记录。建立危废台账,整理危废处置合同、转移联单及危废处理方资质佐证材料。台账保存期限不少本项目要求企业建立台账记录相关信息符合—6—于3年。2.9自行监测:本项目要求企业建立台账记录相关信息。项目建成后申请国家排污许可证,并按其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符合2.10危废管理: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均密封存放符合2.11建设项目VOCs总量管理:新、改、扩建项目应执行总量替代制度,明确VOCs总量指标来源。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企业VOCs基准排放量计算参考《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核算》进行核算,若国家和我省出台适用于该行业的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则参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VOCs总量管理:最终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为准。符合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3.1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符合3.2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污口位置、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符合3.3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符合—7—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3.4地表水Ⅰ、Ⅱ类水域,以及Ⅲ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应当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污口应当依法拆除。项目不在地表水Ⅰ、Ⅱ类水域,以及Ⅲ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符合3.5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符合3.6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生产废水,防止污染水环境。未依法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不得直接向生活污水管网与处理系统排放工业废水。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符合4.《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源〔2021〕368号)4.1根据《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要求: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提《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根据文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珠三角核心区域禁止新建、扩建的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本项目主要能耗为电能,年用电量为90万度,用水量为944t/a;电力折标准煤系数为0.1229kgce/(kW.h),新水折标准煤系数为0.2571kgce/t,折算得符合—8—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为(90×104×0.1229+944×0.2571)×10-3=110.853吨标准煤<10000吨标准煤吨标准煤,因此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不属于广东省遏制项目。4.2根据《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珠三角核心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该文件将“两高”项目范围暂定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化工、焦化等8个行业的项目。符合5.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5.1鼓励印刷、家具、制鞋、汽车制造和集装箱制造企业对照行业标杆水平,采用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开展涉VOCs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印刷企业宜采用“减风增浓+燃烧”、“吸附+燃烧”、“吸附+冷凝回收”、吸附等治理技术;家具制造企业宜采用漆雾预处理+吸附浓缩+燃烧(蓄热燃烧、催化燃烧);汽车制造和集装箱制造企业推进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印刷等行业执行国家和省新发布或修订有关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有相同大气污染物项目的执行较严格排放限值,污染物项目不同的同时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对盛装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做到不使用前不拆封,确保其密闭性,在储存转移和运输等工序时不逸散、不外漏;挤出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通过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由DA001(15米)高空排放。符合5.2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依法查处生产、销项目不涉及高挥发性原辅材料。符合—9—售VOCs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行为;增加对使用环节的检测与监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6.《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规划》6.1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实施石化、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深度治理工程,实施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程,实施涉VOCs排放重点企业深度治理工程。项目不涉及锅炉,项目挤出造粒废气采用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工艺治理有机废气符合7.《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环〔2021〕10号)7.1推动工业项目入园集聚发展,引导重大产业向沿海等环境容量充足地区布局,新建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等项目入园集中管理。项目不属于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等项目符合7.2实施更严格的环境准入,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两倍削减量替代,氮氧化物等量替代;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项目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两倍削减量替代。符合7.3严格控制涉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项目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来源。项目不涉及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符合7.4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项目不属于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符合7.5珠三角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推进沙角电厂等列入淘汰计划的老旧燃煤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有序退出,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项目不设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项目的能耗为电能和水符合—10—锅炉,逐步淘汰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8.《江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8.1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敏感区周边新建、扩建涉重金属、多环芳烃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项目周边无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敏感区符合8.2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严格实施VOCs排放企业分级管控,推动重点监管企业实施VOCs深度治理。项目不涉及高挥发性原辅材料符合8.3推动企业逐步淘汰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治理技术的设施,严控新改扩建企业使用该类型治理工艺。项目挤出造粒废气使用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治理,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治理技术的设施符合9.《江门市新会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8-2025年)9.1清理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依法取缔全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十小”企业符合9.2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西江、潭江等供水通道敏感区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等重污染项目,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项目不属于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等重污染项目符合—11—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9.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效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项目用水效率达先进水平符合表1-3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相符性分析环节控制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当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当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当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当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项目挤出造粒产生有机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符合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当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较生产工艺设备做到“先启后停”。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当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者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当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措施。项目建成后,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按要求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当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符合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存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VOCs物料应当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当存放于室内,或者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者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当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物料储罐应项目对盛装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做到不使用前不拆封,确保其密闭性。项目原料仓库的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时刻保持关闭符合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存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当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符合5.2.2、5.2.3和5.2.4规定。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当满足3.7对密闭空间的要求。状态。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当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者罐车进行物料转移。项目设VOCs物料均为固态,采用密闭的包装袋进行物料转移。符合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物料投加和卸放无组织排放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当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当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当排至除尘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VOCs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当密闭,卸料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设VOCs物料均为固态,常温下不挥发。挤出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局部气体收集后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由DA001(15m)排气筒高空排放。符合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当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在挤出造粒线上方安装半密闭型集气罩,收集后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符合—13—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符合符合其他要求5.4.3.1企业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5.4.3.2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当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5.4.3.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当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5.4.3.4工艺过程产生的VOCs废料(渣、液)应当按5.2、5.3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当加盖密闭。1、本评价要求企业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总VOCs产品的相关信息。2、企业根据相关规范设计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符合要求。3、设置危废暂存间储存,并将危废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VOCs质量占比≥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当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项目设VOCs物料为固态,常温下不挥发。项目在造粒机上方安装集气罩收集后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14—不限于以下作业:a)调配(混合、搅拌等);b)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c)印刷(平板、凸版、凹版、孔版等);d)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e)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f)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g)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其他要求1、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气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2、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3、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1、本评价要求企业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总VOCs产品的相关信息。2、企业根据相关规范设计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符合要求。3、VOCs废料通过密闭包装桶或袋包装后暂存在危废暂符合—15—(渣、液)应按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存间。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应当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项目对挤出造粒废气收集处理。符合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当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当按GB/T16758、WS/T757—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当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当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按要求安装集气收集废气,测量点应当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大于0.3m/s符合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当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当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当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当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当有感官可察觉排放。泄漏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5.5规定执行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均为密闭管道。符合污染物监测要求一般要求对企业排放的废气采样,应当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当在处理设施后监控。对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原则上不应当低于设计工况的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项目建成后按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严格执行。符合有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16—织排放监测要求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设置排污口标志。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732、HJ/T373、HJ/T397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对于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以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GB/T16157、HJ/T397、HJ732和HJ38的规定执行。对于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当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733的规定执行,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者丙烷为校准气体)。对于循环冷却水中总有机碳(TOC),测定方法按HJ501的规定执行。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时,在厂房门窗或者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厂区内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或者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17—品计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按HJ/T55、HJ194的规定执行。⑤“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环办〔2023〕12号)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修订)的通知》(江府〔2024〕15号),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2“三线一单”文件相符性分析表类型管控领域本项目符合性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广东省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实施方案、江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符合环境质量底线项目选址区域为环境空气功能区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的监测数据,项目选址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较好;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少。项目选址周边水体新沙大围主河属于地表水环境质量的Ⅲ类水体。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本项目所在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本项目建设运营对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符合资源利用上线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等,土地资源消耗符合要求;项目由市政自来水管网供水,由市政电网供电,生产辅助设备使用电能源,资源消耗量相对较少,符合当地相关规划。符合生态环本项目满足广东省、珠三角地区和江门市相关陆域的符合—18—分区管控方案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禁止准入类项目。总体满足“1+3+N”三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表1-3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表要求相符性分析符合性新会区重点管控单元3(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44070520006)准入清单区域布局管控:1-1.【生态/禁止类】该单元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用海用岛审批。1-2.【生态/综合类】单元内江门新会吉仔公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按《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规定执行。1-3.【生态/综合类】单元内江门新会石板沙地方级湿地自然公园按照《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1-4.【土壤/限制类】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1-5.【水/禁止类】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1-6.【岸线/禁止类】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本项目项目位于新沙工业园区,项目用地不属于生态红线区域,不属于江门新会吉仔公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江门新会石板沙地方级湿地自然公园。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项目不属于畜禽养殖业。项目不涉及河道滩地。符合能源资源利用:2-1.【能源/鼓励引导类】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上“两高”项目能效水平达到国内先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项目不涉及锅炉。符合能源资源利用:2-1.【能源/鼓励引导类】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上“两高”项目能效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十四五”时期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2-2.【能源/鼓励引导类】逐步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2-3.【水资源/综合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4.【土地资源/综合类】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项目建成后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符合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3-1.【大气/限制类】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强印染和染整精加工工序VOCs排放控制,加强定型机废气、印花废气治理。3-2.【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强化区域内制漆、材料、皮革、纺织企业VOCs排放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聚集发展。3-3.【水/限制类】单元内新建、扩建制革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制革行业应实施铬减量化技术改造,有效降低污水中重金属浓度。3-4.【水/综合类】推行制革等重点涉水行业企业废水厂区输送明管化,实行水质和视频双监管,加强企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3-5.【水/限制类】新、改、扩建造纸项目应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3-6.【水/鼓励引导类】区域印染行业应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鼓励纺织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依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3-7.【土壤/禁止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项目不属于纺织印染行业。项目不属于制漆、材料、皮革、纺织企业。项目不属于制革行业。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不属于涉VOCs项目。项目不属于造纸。项目不属于印染行业。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环境风险防控: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拟设立危废仓库用于存放危险废—20—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4-2.【土壤/限制类】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4-3.【土壤/综合类】重点监管企业应在有土壤风险位置设置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隐患排查和周边监测。物,设立一般固废暂存区用于存放一般固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水环境一般管控区:YS4407053210024(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24)区域布局管控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项目不属于畜禽养殖业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理范围应实现全覆盖,所有建制镇应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所有垃圾场的渗滤液应得到有效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符合环境风险防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项目严格按照消防及安监部门要求,做好防范措施,设立健全的公司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组织机构,以便采取更有效措施来监测灾情及防止污染事故进一步扩散。符合符合资源能源利用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本项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符合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YS4407052310003(/)—21—区域布局管控应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项目进行低氮燃烧等改造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化工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加强涉VOCs项目生产、输送、进出料等环节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强化有组织废气综合治理;新建涉VOCs项目实施VOCs排放两倍削减替代,推广采用低VOCs原辅材料。项目不属于化工等项目;不属于涉VOCs项目。符合环境风险防控根据附图9三线一单平台管控分区图可知,属于无关项。//资源能源利用//YS4407052540001(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布局管控应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项目位于新沙工业区。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根据附图9三线一单平台管控分区图可知,属于无关项。//环境风险防控//资源能源利用//—22—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江门市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改性塑料粒110吨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拟选址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睦洲大道北8号(1#厂房)(中心坐标E113度9分13.650秒,N22度30分22.264秒),建设单位为江门市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主要为生产经营投资。项目占地面积约为1200m2,建筑面积为1200m2,预计年产改性塑料粒110吨。1、项目工程组成如下:表2-1工程组成一览表工程类别名称基底面积m2建筑面积m2建筑高度m层数用途备注主体工程生产车间1200120010一层设置挤出造粒区、原辅材料暂存区、成品暂存区、固废暂存区、危废仓、办公室。已建贮运工程储存原材料贮存在生产车间内(面积约为50m2),成品贮存在生产车间内(面积约为50m2);一般固废储存点位于生产车间内(面积约10m2),危废仓位于生产车间内(面积约5m2)运输厂外的原材料和成品主要由货车运输。辅助工程办公区位于生产车间内,用于员工办公,面积约200m2。依托工程无公用工程供水由市政自来水管网供给。排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新沙大围主河。供电由市政电网供电,年用电量90万kw·h。环保工程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新沙大围主河。废气处理投料粉尘车间阻隔挤出造粒废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23—设施(DA001)高空排放破碎粉尘车间阻隔噪声处理设施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隔音减震、合理布局固废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配垃圾收集箱一般固废处理设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点(约10m2),位于生产车间内,定期运走危废处理设置危废仓,位于生产车间内,约5m22、生产规模:表2-2产品及产能一览表产品名称年产量改性塑料粒110t/a3、项目生产设备使用情况:表2-3生产设备一览表排污单位类别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设备名称设施参数数量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配料混料混料机30KW3台挤出造粒挤出造粒挤出造粒线(含挤出造粒机、冷却槽、切粒机)90KW3台其他振筛振动筛0.15KW3台混合、暂时储存成品均化罐1.5T3台破碎破碎机0.15KW3台包装包装机0.15KW3台表2-4项目产能匹配性一览表工序设备名称设备数量单台设备生产能力年生产时间设计生产能力产能要求符合性挤出造粒挤出造粒线3条16kg/h2400h115.2t/a110t/a符合—24—4、项目原辅材料使用情况:表2-5原辅材料一览表序号名称年用量包装规格形态贮存位置最大储存量用途1PP44t/a25kg/袋颗粒状原料堆放区5吨原料2PE44t/a25kg/袋颗粒状原料堆放区5吨原料3滑石粉11.23t/a25kg/袋粉末状原料堆放区1.5吨原料4硬脂酸钙11t/a25kg/袋粉末状原料堆放区1.5吨原料5润滑油0.17t/a170kg/桶液态原料堆放区0.17吨设备维护保养化学品成分组成如下:表2-6主要原辅材料理化性质序号原材料成分及其性质1PP塑料聚丙烯为无毒、无臭、无味的乳白色高结晶的聚合物,密度只有0.90~0.91g/cm3,是目前所有塑料中最轻的品种之一。聚丙烯热分解温度为350~380℃,熔点为150~176℃,成型温度为210~280℃。它对水特别稳定,在水中的吸水率仅为0.01%,分子量约8万一15万。成型性好,但因收缩率大(为1%~2.5%),厚壁制品易凹陷,对一些尺寸精度较高零件,很难于达到要求,制品表面光泽好。聚丙烯具有良好的耐热性,制品能在100℃以上温度进行消毒灭菌,在不受外力的条件下,150℃也不变形。脆化温度为-35℃,在低于-35℃会发生脆化,耐寒性不如聚乙烯。聚丙烯的熔融温度比聚乙烯约提高40~50%,约为164~170℃。2PE塑料聚乙烯(polyethylene,简称PE)是乙烯经聚合制得的一种热塑性树脂。在工业上,也包括乙烯与少量α-烯烃的共聚物。聚乙烯无臭,无毒,手感似蜡,具有优良的耐低温性能(最低使用温度可达-100~-70℃),化学稳定性好,能耐大多数酸碱的侵蚀(不耐具有氧化性质的酸)。常温下不溶于一般溶剂,吸水性小,电绝缘性优良。聚乙烯熔点为100-130℃,相对密度为0.941~0.960。结晶度为80%~90%,软化点为125~135℃,使用温度可达100℃,其分解温度为300℃。其耐低温性能优良。在-60℃下仍可保持良好的力学性能。3滑石粉滑石粉主要成分是滑石含水的硅酸镁,通常成致密的块状、叶片状、放射状、纤维状集合体。无色透明或白色,硬度1,比重2.7-2.8,具有润滑性、抗粘抗酸性等,用于橡胶、塑料、油漆等化工行业作为强化改质填充剂。特点:增加产品形状稳定,增加张力强度、剪切强度、绕曲强度、压力强度,降低变形,伸张率,力度均匀分散性强。4硬脂酸钙硬脂酸钙外观为精细白色,蓬松粉末,手感滑腻,溶于热水、甲苯、乙醇和其他有机溶剂。无毒,加热至400摄氏度时缓缓分解为硬脂酸和相应的钙盐。硬脂酸钙是一种良好的无毒热稳定剂和润滑剂,也是胶黏剂、涂料的平光剂和耐水剂,在塑料和橡胶等化工生产过程中广泛应用。热稳定效果不如硬脂酸钡、硬脂酸铅、硬脂酸锡和硬脂酸镉。但价廉易得,毒性小,加工性能好。5润滑油密度约为0.91×103(kg/m3),熔点52-70℃,闪点一般200℃左右,能对发动机起到润滑减磨、辅助冷却降温、密闭防漏、防锈防蚀、减震缓冲等作用。5、劳动定员和生产制度表2-8劳动定员和生产制度劳动定员员工人数为8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工作制度年工作天数为300天,一班制,每班8小时6、资源能源利用表2-9资源能源利用情况给水年用水量为944吨由市政管网供给能耗年用电量约90万度由市电网供电给排水情况:(1)生活污水:本项目员工人数8人,均不在内食宿,根据《广东省用水定额第3部分生活》(DB44/T1461.3-2021)不在厂区食宿员工的生活用水量按照先进值10m3/(人·a)计算,则用水量为80t/a。废水排放系数按0.9计算,则生活污水排放量为72t/a,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新沙大围主河。(2)冷却用水:本项目挤出造粒线配套有3个冷水槽,循环水量均为6m3/h,每天工作8小时,该冷水系统只需使用自来水冷却即可,无需添加矿物油、乳化液等冷却剂。该冷却水循环使用,同时由于循环过程中少量的水因受热蒸发等因素损失,需定期补充冷却水,根据《建设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冷却塔补充水量按照循环水量的1%~2%计算,本项目取2%,则补充水量约为576m3/a,项目冷却为循环使用,不外排。—26—(3)水平衡图(单位:t/a)80生活用水72经三级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新沙大围主河新鲜水,864约944t/a864冷却用水循环使用432007、厂区平面布置图项目厂房内平面布置遵循人流、物流畅通原则,并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合理布局。项目办公区位于东南面,仓库位于北面和东面,生产区位于西面。项目东面为空地,东南面为新会区佰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南面为恒希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西南面为江门市健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西面为江门市新会区浩信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和北面为空置厂房。—27—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工艺流程简述:①混料:将外购的PP/PE塑料、滑石粉、硬脂酸钙经过混料机进行混合均匀,混料过程为密闭操作,基本不产生粉尘;主要为粉末原料人工投料过程产生的少量投料粉尘。②挤出造粒:将已搅拌均匀的原辅材料输料至放入造粒机中,加热软化,加热温度为200℃左右,该过程会产生有机废气和噪声。③冷却:将挤出后的改性塑料牵引至冷却槽直接冷却至室温。④切粒:将冷却后塑料经切粒机切粒,该工序会产生边角料噪声。⑤振筛:利用振动筛将不同粒径的塑料粒筛分处理;该工序会产生噪声。原料工艺产亏情况设备PPPE塑料、混料粉尘、噪声混料机滑石粉、硬脂酸钙挤出造粒有机废气、噪声挤出造粒机冷却-+噪声、边角料破碎切粒冷却槽粉尘、噪声破碎机切粒机振筛--噪声振动筛均化--+噪声均化罐包装材料—包装----废包装材料包装机成品—28—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⑥均化:将相同粒径的塑料粒通过均化罐搅拌均匀,即得到产品;该工序会产生噪声。⑦包装:将改性塑料粒包装后即可入库,该工序会产生废包装材料。⑧破碎:将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混料过程中,该工序会产生少量的粉尘和噪声。本项目产污一览表见下表:表2-9本项目产污一览表项目污染物主要污染因子投料粉尘颗粒物废气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破碎粉尘颗粒物pH值、CODcr、BOD5、NH3-N、生活污水废水SS、总氮、总磷冷却冷却废水/拆解包装、包装废包装材料/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固废切粒边角料/设备维护保养废机油/生活垃圾/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混料机、挤出造粒线、破碎机等设备,噪声值在噪声60~90dB(A)之间。产污工序挤出造粒员工生活废气治理员工生活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无原有污染问题。—29—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区域环境质量现状1、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根据《江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方案(2024年修订)》,项目所在区域属二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环办环评[2020]33号)中的有关规定,常规污染物引用与建设项目距离近的有效数据,包括近3年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监测数据,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质量数据等。为了解本项目周边空气环境质量情况,本环评引用《2024年江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数据作为评价,监测项目有PM10、SO2、NO2、CO、PM2.5、O3,监测结果见表3-1。表3-12024年新会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污染物年评价指标现状浓度(μg/m3)标准值(μg/m3)占标率(%)达标情况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223562.86达标PM10年平均质量浓度357050.00达标SO2年平均质量浓度5608.33达标NO2年平均质量浓度224055.00达标CO24小时平均质量浓度900400022.50达标O390%最大8小时平均质量浓度163160101.88不达标由上表可知,SO2、NO2、PM10、PM2.5、CO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O3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表明项目所在区域新会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超标因子为O3。为改善环境质量,江门市已印发《江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江府〔2022〕3号),①建立空气质量目标导向的精准防控体系。实施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治理,强化分区分时分类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到2025年全市臭氧浓度进入下降通道。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深化区域、部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开展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推动臭氧浓度逐步下降、城市空气—30—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进一步提升。优化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完善“市-县”污染天气应对预案体系,逐步扩大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实施范围,完善差异化管控机制。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②加强油路车港联合防控。持续加强成品油质量和油品储运销监管。深化机动车尾气治理。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③深化工业源污染治理。大力推进VOCs源头控制和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深化工业炉窑和锅炉排放治理。④强化其他大气污染物管控。以臭氧防控为核心,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部门间联防联控,推动臭氧浓度进入下降通道,促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补充监测:为了解项目所在地周围环境TSP指标质量现状,本项目引用江门市亿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东万纳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5日对位于本项目西南方向约703米的新沙村的TSP环境质量检测数据,具体监测结果及统计数据见表3-2和表3-3:表3-2补充监测点位基本信息监测点名称检测点坐标/m监测因子监测时段相对厂址方位相对厂界距离/mXY新沙村-1.8-729TSP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5日西南703注:坐标为以项目位置中心为原点(0,0),东西向为X坐标轴,南北向为Y坐标轴,监测点的坐标取距离项目厂址中心点的最近点位置。表3-3环境质量现状补充监测数据监测点名称检测点坐标污染物平均时间评价标准/(mg/m3)监测浓度范围/(mg/m3)最大浓度占标率/%超标率/%达标情况XY新沙村-1.8-729TSP日均值0.30.12~0.12943.000达标监测结果表明,项目所在区域TSP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年平均浓度限值要求;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2、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项目受纳水体为新沙大围主河,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环[2011]14号)以及《江门市水环境保护规划》,新沙大围主河断面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31—(GB3838-2002)Ⅲ类水体功能区,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环办环评[2020]33号)中的有关规定,应优先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水环境质量数据进行评价。为了解新沙大围主河水质情况,项目引用《2024年11月江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水质月报》中的数据,网址:http://www.jiangmen.gov.cn/attachment/0/324/324701/3216933.pdf;详见下图:图3-1地表水水质现状监测结果表明,新沙大围主河水质现状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标准,说明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良好。3、声环境质量状况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江环[2019]378号),属于3类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项目厂界外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本项目不开展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根据《2024年江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江门市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57.9分贝,符合国家声环境功能区2类昼间环境噪声限值;道路交通干线两侧昼间噪声质量处于较好水平,等效声级为68.3分贝,符合国家声环境功能区4类昼间环境噪声限值。4、生态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的规定:“生态环境。产业园区外建设项目新增用地且用地范围内含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时,应进行生态现状调查。”本项目选址用地范围不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生态类环境敏感区,也没有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的其它生态环境敏感区,因此,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不需要进行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5、电磁辐射序号河流名称行政区城所在河流考核断面水质目标水质现状主要污染物及超标倍数104流入西江未跨县(市、区)界的主要支流新会区沙堆冲沙堆冲水闸ⅣV氨氮(0.03)105新会区牛古田河牛古田水闸ⅢⅢ106新会区新沙大围主河新沙东闸ⅢI107新会区睦洲大围主河(睦洲村段)东环围水闸ⅣⅢ二十—3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的规定:“新建或改建、扩建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辐射类项目,应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对项目电磁辐射现状开展监测与评价。”项目不属于新建或改建、扩建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辐射类项目,无需对电磁辐射现状开展监测与评价。6、地下水、土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的规定:“原则上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本项目利用已建厂房生产,且建设时不涉及地下工程,正常运营情况下也不存在明显的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因此,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不需要进行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环境保护目标1、大气环境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等保护目标。2、声环境厂界外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3、地下水环境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4、生态环境项目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废气投料粉尘和破碎粉尘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挤出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3kg/t产品)。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表3-5工艺废气排放标准—33—排气筒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标准排气筒高度二级监控点浓度mg/m3DA001挤出造粒废气非甲烷总烃6015m/周界外浓度最高点4.0GB31572-2015/投料、破碎粉尘颗粒物///1.0GB31572-2015/NMHC///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DB442367-2022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注:本项目涉及非甲烷总烃的产品产能为110t/a,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量为0.014t/a,则项目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14t/a÷110t/a×1000=0.127kg/t产品<0.3kg/t产品。2、废水项目生活污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B标准。表3-7本项废水排放标准排放口编号废水类型排放标准pH值CODcrBOD5SS氨氮*总氮总磷生活污水排放口DW001生活污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6-9≤60≤20≤20≤8(15)≤20≤1生活污水排放口DW001生活污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B标准≤60≤20≤20≤8(15)≤20≤1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3、噪声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表3-7噪声排放标准一览表时期标准昼间夜间单位营运期《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6555dB(A)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要求和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外排废水为生活废水,无生产废水外排,故无需单独申请总量控制指标。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VOCs:0.087t/a(有组织0.014t/a;无组织0.073t/a)。项目最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分配与核定。—35—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在已建成的工业厂房内进行生产经营,施工期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来源于简单装修和设备安装,会产生一定量的建筑垃圾、包装垃圾和噪声。建议建设单位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对建筑垃圾和包装垃圾及时收运,通过厂房隔声等措施,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且建筑施工期造成的影响是局部的、短暂的,会随着施工结束而消失。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1、废气:表4-1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产生一览表污染物产生污染物排放污染工作时工序装置污染源效率是否废气排放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速率物工艺间(h/a)(%)可行量(m3/h)(mg/m3)(t/a)(kg/h)混料无组织颗粒投料0.022//0.0220.0092400机排放物法非甲过滤棉+排气筒烷总0.135是90000.6260.0140.0062400挤出法挤出烃性炭治理措施核算方法产生量(t/a)产污系数///造粒造粒线DA001产污系数二级活90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产污系数法0.073/////0.0730.0302400—36—破碎破碎机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产污系数法4.133×10-4/////4.133×10-40.004100表4-2排放口基本信息一览表排污口编号及名称排污口基本情况排放标准监测要求高度内径温度类型(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地理位置监测依据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DA00115m0.45m35°C一般排放口E113°9′13.076″,N22°30′22.544″《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排放口非甲烷总烃1次/半年—37—(1)源强分析:①投料粉尘:参照《逸散性工业粉尘控制技术》(美国俄亥俄州环保局和污染工程分公司编著),项目粉料投料粉尘产生系数取1kg/t原料,项目粉末原料用量为11.23+11=22.23t/a,则粉尘产生量为0.022t/a,产生速率为0.009kg/h。项目粉尘产生量较少,主要为无组织排放;通过车间阻隔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②挤出造粒废气:项目挤出造粒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参照《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人造石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表4-1塑料制品与制造业成型工序VOCs排放系数(单位:kg/t塑胶原料用量),收集效率处理效率为0时,有机物产物系数为2.368kg/t-塑胶原料用量,本项目改性塑料生产线塑胶原料总用量为44+44=88t/a,则项目挤出造粒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为0.208t/a。建设单位拟在挤出造粒机上方设置半密闭型集气罩(即三面包围挤出螺杆),控制风速不小于0.5m/s。根据根据《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表3.3-2废气收集集气效率参考值中半密闭型集气设备-敞开面控制风速不小于0.3m/s,收集效率达65%;收集的废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根据《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中表1-1常见治理设施治理效率中单一吸附法的治理效率45~80%,项目取值70%,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总去除效率达到90%以上。表4-4挤出造粒废气集气罩风量设计一览表处理设施设备尺寸(m)罩口周长(m)污染源至罩口的距离(m)vx(m/s)实际风量(m3/h)设计风量(m3/h)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TA001)挤出造粒线(3台)0.4×0.4(每台造粒机设2个集气罩)1.60.30.51.4×1.6×0.3×0.5×3600×3×2=7257.69000①根据《废气处理工程技术手册》,上部伞形罩-冷态-侧面无围挡时的风量公示为Q=1.4pHvx,p为罩口周长,m;H为污染源至罩口的距离,m;vx=0.25~2.5m/s。③破碎粉尘: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约占原料的1%,则塑料边角料的产生量约为1.102t/a,塑料边角料破碎过程中会产生破碎粉尘,参照《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系数手册-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行业系数表-废PE/PP-干法破碎-颗粒物的产生系数为375克/吨-原料,则碎料粉尘产生量为1.102×375×10-6=4.133×10-4t/a,破碎机为密闭设备,破碎粉—38—尘在车间无组织排放,破碎机年工作时间100h/a,则排放速率为0.004kg/h。(2)可行性分析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表A.2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废气,非甲烷总烃的可行性技术包括:喷淋,吸附,吸附浓缩+热力燃烧/催化燃烧;有机废气采用“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因此,项目废气处理设施是可行的。(3)非正常工况非正常排放是指生产过程中开停车(工、炉)、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项目废气非正常工况排放主要为污染物排放治理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本项目废气治理设施按0%计算),发生故障时,持续时间最长按1个小时计算。废气非正常工况源强情况见下表。表4-5污染源非正常排放量核算表序号污染源非正常排放原因污染物非正常排放浓度mg/m3非正常排放速率kg/h单次持续时间/h年发生频次应对措施1挤出造粒废气过滤棉+二级活性炭故障非甲烷总烃6.2590.05611次/年停止生产,立即检修(4)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补充监测数据,项目附近的TSP监测浓度限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项目投料粉尘和破碎粉尘经车间阻隔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挤出造粒废气经半密闭型集气罩收集后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有机废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经加强车间密闭化等措施后,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项目周边的大气环境影响较小。(5)监测要求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和本项目废气排放情况,对本项目废气的日常监测要求见下表:表4-6建设项目废气监测要求—39—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执行排放标准DA001非甲烷总烃1次/半年《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外上风向、厂界外下风向非甲烷总烃、颗粒物1次/年《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NMHC1次/年《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2、废水表4-7本项目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一览表工序装置污染源污染物污染物产生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排放时间核算方法废水产生量m3/a产生浓度mg/L产生量t/a工艺去除效率%核算方法废水排放量m3/a排放浓度mg/L排放量t/a员工生活/生活污水CODcr类比法722500.019化粪池84.5%类比法7238.7500.0032400hBOD51500.01289%16.5000.001SS1500.01297.21%4.1853.013×10-4氨氮200.00262.26%7.5485.435×10-4总氮/////总磷/////冷却冷却塔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2400h—40—(1)源强核算:①生活污水:本项目员工人数8人,均不在内食宿,根据《广东省用水定额第3部分生活》(DB44/T1461.3-2021)不在厂区食宿员工的生活用水量按照先进值10m3/(人·a)计算,则用水量为80t/a。废水排放系数按0.9计算,则生活污水排放量为72t/a。此类污水的主要污染物为CODCr、BOD5、SS、氨氮。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基础》(环境科学系编)中统计多年实际监测经验结果中的南方地区办公污水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浓度CODCr:250mg/L,BOD5:150mg/L,SS:150mg/L,氨氮:20mg/L。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B标准后排入新沙大围主河。②冷却用水:本项目挤出造粒线配套有3个冷水槽,循环水量均为6m3/h,每天工作8小时。该冷水系统只需使用自来水冷却即可,无需添加矿物油、乳化液等冷却剂。该冷却水循环使用,同时由于循环过程中少量的水因受热蒸发等因素损失,需定期补充冷却水,根据《建设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冷却塔补充水量按照循环水量的1%~2%计算,本项目取2%,则补充水量约为864m3/a,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2)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可行性分析①三级化粪池:三级化粪池是由一级池中部通过管道上弯转入下一级池中进行二次净化,再由二次净化后的粪水再导入下一级再次净化,这样经过三次浄化后就己全部化尽为水,方可流入下水道引至污水处理厂。新鲜粪便由进粪口进入第一池,池内粪便开始发酵分解、因比重不同粪液可自然分为三层,上层为糊状粪皮,下层为块状或颗状粪渣,中层为比较澄清的粪液。在上层粪皮和下层粪渣中含细菌和寄生虫卵最多,中层含虫卵最少,初步发酵的中层粪液经过粪管溢流至第二池,而将大部分未经充分发酵的粪皮和粪渣阻留在第一池内继续发酵。流入第二池的粪液进一步发酵分解,虫卵继续下沉,病原体逐渐死亡,粪液得到进一步无害化,产生的粪皮和粪渣厚度比第一池显著减少。流入第三池的粪液一般已经腐熟,其中病菌和寄生虫卵已基本杀灭。第三池功能主要起储存已基本无害化的粪液作用。②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如下:预处理的生活污水→格栅→调节池→缺氧池→氧化池→二沉池→排放至新沙大围主河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为0.25t/d,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经格栅拦截污水中漂浮物,随后进入调节池,调节污水的水质水量,用提升泵提至缺氧池,进行脱氮后进入氧化池,设有曝气管道,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使有机物降解,有效去除项目产生的CODcr和BOD5。生化后的污水进入二沉池,使其污泥及悬浮物沉淀出来后。经处理后生活污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B标准后排入新沙大围主河。项目采用“三级化粪池+一体污水处—4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年产改性塑料粒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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