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改造招标采购公告(2025)
2503-320509-89-02-271665年产差别化纤维2万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公示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2503-320509-89-02-271665年产差别化纤维2万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吴江市康海化纤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八坼街道学营路425号;
建设性质:新建;
占地面积:17405.4平方米(现有);
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万元;
二、建设单位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名称:吴江市康海化纤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苏州市吴江区八坼街道学营路425号;
联系人:代春艳
电话:13073369788
三、环评单位基本信息
环评单位名称:苏州淀杉湖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16号11幢6层1141室
联系人:吴工
电话:13951120204
电子邮箱:13951120204@163.com
四、公示起止时间
公示时间为即日起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项目建设有异议、疑问或建议的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提出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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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2503-320509-89-02-271665年产差别化纤维2万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吴江市康海化纤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0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2503-320509-89-02-271665年产差别化纤维2万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503-320509-89-02-271665建设单位联系人代春艳联系方式13073369788建设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八坼街道学营路425号地理坐标(E120度39分59.769秒,N31度3分48.794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822涤纶纤维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25_050合成纤维制造282;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苏州市吴江区数据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吴数据备〔2025〕133号总投资(万元)1500环保投资(万元)17环保投资占比(%)1.13%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面积(m2)21584.8(现有)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批机关:国务院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国务院关于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5]8号)规划名称:《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省政府关于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苏政复[2025]5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2、《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于2025年1月12日获国务院批复。规划范围:市域规划范围为苏州市行政辖区,包括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6个市辖区和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4个县级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姑苏区行政辖区和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的部分地区,面积849.49平方千米。城市性质: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发展定位:全国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综合型现代物流中心、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重要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耕地保护、绿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空间、产业布局、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合理创新策源、产业引领、门户枢组等功能全面增强;公共服务和城市韧性水平显著提升。到2035年建成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现代化城市。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全面建立绿色发展模式;构建创新引领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夯实全国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成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完善链接国际国内的枢纽体系,成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综合型现代物流中心;建成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国际旅游影响力全面增强。展望至2050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独具魅力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美丽幸福新天堂。成为展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城市范例。统筹划定“三区三线”: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苏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3.7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2.81万亩。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950.71平方千米。③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651.83平方千米以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对接国家“两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国家农产品主产区和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三区四带”生态屏障等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推动市域--体化发展,形成“一主四副双轴、一湖两带两区”的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八坼街道学营路425号,本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因此符合《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3、《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于2025年2月24日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吴江行政辖区,总面积1237.44km2(含吴江太湖水域)。发展定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重要组成部分、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目标:到2025年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一体化制度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作用初步发挥。到2035年形成更加成熟、更加有效的绿色一体化发展制度体系,全面建设成为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标杆。构建“三核、两轴、两带、多点”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三区三线”包含以下内容: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吴江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0.775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6.7602万亩,含委托易地代保任务0.9000万亩)。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5.0801平方千米。③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191倍。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八坼街道学营路425号,本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因此符合《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禁止准入类。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2、“三线一单”相符性(1)生态保护红线①《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01月08日发布的《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本项目选址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相符。表1-1本项目附近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km2)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面积总面积与本项目方位及距离太湖重要湿地(吴江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太湖湖体水域/72.43/72.43NW8.2太湖(吴江区)重要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分为两部分:湖体和湖岸。湖体为吴江区内太湖水体(不包括庙港饮用水源保护区)。湖岸部分为(除太湖新城外)沿湖岸5公里范围(不包括太浦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松陵镇和七都镇部分镇区),太湖新城(吴江区)太湖沿湖岸大堤1公里陆域范围180.8/180.8NW6.4km长白荡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长白荡水体范围/1.231.23NE4.5km石头潭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石头潭水体范围/2.732.73NE6.9km张鸭荡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张鸭荡水体范围/1.791.79S2.5km②《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本项目选址不在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会导致生态红线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其他符合性分析降。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表1-2本项目附近生态红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名称类型地理位置面积(km2)方位/距离太湖重要湿地(吴江区)重要湖泊湿地太湖湖体水域72.43NW6.2km(2)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①环境空气质量根据《2023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苏州市O3未达标,属于不达标区。根据《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府〔2024〕50号),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稳定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天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完成省下达的减排目标。②地表水环境质量根据《2023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纳入“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30个断面中,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93.3%,同比,上升6.6个百分点;未达III类的2个断面为Ⅳ类(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53.3%,同比,上升3.3个百分点,II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一。2023年,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质量考核的80个地表水断面(含国考断面)中,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95%,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未达III类的4个断面为Ⅳ类(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66.3%,与上年相比持平,II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一。2023年,京杭大运河(苏州段)水质稳定在优级水平。沿线5个省考及以上监测断面水质均达到III类,同比持平。③声环境质量根据《2023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全市昼间区域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5.0dB(A),同比上升0.7dB(A),处于区域环境噪声二级(较好)水平,评价等级持平。各地昼间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介于53.0~55.7dB(A)。全市夜间区域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47.8dB(A),处于区域环境噪声三级(一般)水平。各地夜间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介于46.1~48.6dB(A)。项目所在地昼、夜噪声均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3)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资源主要为水资源和电能,项目所在地水资源丰富,且项目用水量较小,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项目占地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亦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不与环境准入相悖。(4)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①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②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本项目的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3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相符性分析序号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5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不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相符6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相符7禁止在长江干支流l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距离长江干支流超过1公里。相符8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布局规划。相符9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相符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相符③对照《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本项目的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4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序号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相符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相符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涉及相符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相符二、区域活动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他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相符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涉及相符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相符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此类禁止项目相符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相符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相符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三、产业发展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故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的要求。3、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1)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对照《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文件中(五)落实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省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管理政策,准确把握区域发展战略和生态功能定位,建立完善并落实省域、重点区域(流域)、市域及各类环境管控单元的“1+4+13+N”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包括全省“1”个总体管控要求,长江流域、太湖流域、淮河流域、沿海地区等“4”个重点区域(流域)管控要求,“13”个设区市管控要求,以及全省“N”个(4365个)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八坼街道学营路425号,属于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为重点区域(流域)。对照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具体分析见下表。表1-5江苏省重点区域(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一、长江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不涉及化学工业园区、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不涉及码头及港口;不涉及独立焦化项目。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建成后无生产废水排放、废气达标排放,不排放固废,不设排污口。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不在沿江范围。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到2020年长江干支流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国家要求。本项目不涉及。相符二、太湖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涉及其禁止新、改、扩建的内容相符空间布局约束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涉及其禁止新、改、扩建的内容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不涉及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生产工艺不涉及剧毒物质和危险化学品,不会对太湖产生影响;本项目各类危废均得到有效处置,不向湖体排放及倾倒。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太湖流域加强水资源配置与调度,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2.2020年底前,太湖流域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本项目不会影响居民生活用水相符(2)与关于印发《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相符性对照《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文件中“(二)落实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苏州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苏州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在全市域范围内执行的生态环境总体管控要求,由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四个维度构成,重点说明禁止开发的建设活动、限制开发的建设活动,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总量限值,饮用水水源地、各级工业园区及沿江发展带执行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区域内水资源利用总量、能源利用总量及利用效率等相关要求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优先保护单元,严格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理规定进行管控。依法禁止或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优先开展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八坼街道学营路425号,属于苏州市重点保护单元中的“其他产业园区”。对照苏州市重点保护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具体分析见下表。表1-6苏州市重点保护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类型其他产业园区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引进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汇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淘汰类的产业;禁止引进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2)禁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要求的项目。(3)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条例》要求的项目。(4)严格执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6)禁止引进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2)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建成后无生产废水排放、废气达标排放,不排放固废,不设排污口。相符环境风险防控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本项目建成后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相符资源开发效率要求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Ⅲ类”(严格),具体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4、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本项目不使用和经营禁止销售使用的燃料相符4、《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符合性分析如下:表1-7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文件名称禁止行为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项目不涉及相符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本项目属于C2822涤纶纤维制造,不属于禁止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相符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本项目距离太湖湖体约8.2公里,不涉及禁止类项目相符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项目距离太湖湖体约8.2公里;本项目不使用剧毒物质,所用原料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厂区内无危险化学品储存。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不涉及其他禁止类行为相符综上,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5、《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本项目距离东太湖约8.2公里,位于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符合性分析如下:表1-8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相符性分析文件名称禁止行为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本项目距离太湖湖体约8.2公里,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本项目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收集处理。不涉及其他禁止类行为相符因此本项目不在上述所禁止的活动范围内,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的相关规定。6、与《大运河苏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苏府规字〔2022〕8号)相符性分析《大运河苏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苏府规字〔2022〕8号)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范围。具体范围以河道岸线临水边界线为起始线,以行政区边界、自然山体、道路、建筑物及构筑物外围界线等地形地物为终止线统筹划定,涉及相城区、虎丘区(苏州高新区)、姑苏区、吴中区、吴江区和苏州工业园区,总面积约为349平方公里。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外,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范围内的区域。核心监控区按照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和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三区”)予以分区管控。表1-9“三区”的划定及项目准入要求区域名称划定范围项目准入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外,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范围内的区域。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新增集中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实行正面清单管理。除以下建设项目外禁止准入:(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水文、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取(供)水、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纳入国家、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建成区是指核心监控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区域和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建设区。建成区内,按老城改造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进行分别管控。其中老城改造区域为建成区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域、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范围;一般控制区域为建成区内除老城改造区域以外的区域。建成区内,严禁实施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和管制要求的建设项目。老城改造区域内,应有序实施城市更新,提升公共服务配套水平和人居环境质量,加强规划管控,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与城镇建设发展之间的关系,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的工商业、商务办公、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用地。一般控制区域内,在符合产业政策和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强化管控。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是指核心监控区内除滨河生态空间及建成区以外的区域。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一)非建成区内,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是指核心监控区内除滨河生态空间及建成区以外的区域。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六)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发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本项目位于吴江区八坼街道八坼街道学营路425号,距离京杭运河的最近距离200m,属于核心监控区。根据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见附件)中指出“该目位于已批复的(苏自然资函[2022]1260号)《苏州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中表述的建成区范围内。”本项目属于涤纶纤维制造,项目的建设及污染物排放控制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项目依法进行审批工作,产生的污染物均经合理可行的处理设施及处置方式后排放,不会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和景观产生较大影响。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苏州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中相关要7、与《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八坼街道学营路425号,属于《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中重点区域长三角地区-苏州,项目与《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如下:表1-10与《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内容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四)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本项目不属于高能耗高排放,本次技改符合相关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相符(五)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研究将污染物或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高出行业平均水平、能效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类和限制类名单。重点区域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引导重点区域钢铁、焦化、电解铝等产业有序调整优化。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及限制类名单,本项目为技改项目,减少废气排放,不涉及烧结炉、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相符(六)全面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各地要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本项目废气均收集处理,减少废气排放相符(七)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本项目不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相符(八)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本项目不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相符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十二)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重点区域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本项目涉及加热炉均采用电加热,不涉及高污染燃料相符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二十二)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国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重点区域全部实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基本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本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项目定型工段采用天然气锅炉加热,属于清洁能源相符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本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项目定型工段采用天然气锅炉加热,属于清洁能源相符8、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浙环函〔2022〕260号)附件《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相符性见下表:表1-11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浙环函〔2022〕260号)相符性分析内容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一、鼓励事项1、积极发展引领性绿色低碳经济、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大力培育符合生态绿色导向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绿能环保、科技研发、总部办公、文旅会展和信息数创等重大产业项目。//2、积极引入绿色低碳领域技术咨询机构,支持绿色研发设计、节能环保认证、低碳规划咨询、环境检测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共建区域绿色低碳技术咨询服务行业高地。//3、在先行启动区内新进产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已发布的国家、沪苏浙行业及特定区域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相关要求适时扩大到一体化示范区全域。本项目污染物执行已发布的国家、沪苏浙行业及特定区域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相符8、苏州市吴江区围绕“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定位,以绿色低碳循环为导向,强化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动生态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安全。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相符9、吴江区突出发展电子信息、光电通信、智能装备、高端纺织四大“强”制造集群;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绿色环保四大“新”制造集群;聚焦培育现代商贸服务、高端商务服务、数字赋能服务、科技创新服务、文创旅游服务五大“特”色服务经济。本项目为C2822涤纶纤维制造,属于高端纺织“强”制造集群相符二、引导事项12、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产业园区优化布局。//13、以高标准生态环境准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本项目不属相符力提升传统特色产业能级,降低单位能耗和排污强度,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14、依法依规推动传统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产能淘汰、转型升级和域外搬迁,支撑和推动示范区产业减污降碳。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相符15、各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差异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推进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符合准入条件相符16、产业园区邻近现有及规划集中居住区的,应合理设置产业控制带,细化产业控制带设置范围及产业准入要求。产业控制带内原则上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疗机构等敏感目标,不宜引入环境风险潜势为Ⅱ级及以上的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本项目周边无居住区相符17、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发展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和高附加值都市型工业,重点深化生活、交通领域污染减排。不涉及相符18、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活、生态、生产功能的融合为导向,重点加强农业、生活等领域污染治理,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促进城乡空间的弹性有机生长。本项目不涉及一般管控单元相符19、优先保护单元生态保护红线应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一般生态空间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涉及优先保护单元相符三、禁止事项20、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和建设损害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功能、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和项目。结构性生态空间内禁止对主导生态功能产生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本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相符21、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国家、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禁捕期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和垂钓。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淀山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大莲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嘉善县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内,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禁止开展破坏其生态功能的活动。本项目不涉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符2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太湖(吴江区)重要湿地、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吴江震泽省级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林地、河流等生态空间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禁止建设或开展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建设或开展的项目或活动。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相符2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在饮用水水源准保相符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对确实无法避让、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线性交通设施、水利设施项目以及保障城市安全的工程项目,应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并依法依规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护区内24、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相符25、禁止未经同意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现有化工企业依法逐步淘汰搬迁。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新增入河排污口相符26、除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本项目不新增工业废水排放相符27、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码头相符28、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执行。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相符29、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禁止煤炭、重汕、渣汕、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除电站锅炉、钢铁冶炼窑炉以外)。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设施。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热电行业以外)。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产能过剩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相符30、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但不包括《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三种情形。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本项目不开采地下水相符9、与《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相符性分析表1-12《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相符性分析文件名称控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深入打好重污三、推进重点工程统筹大气污染防治与“双碳”目标要求,开展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将标志性战役任务措施与降碳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相符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措施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优化调整产业、能源、运输结构,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物和碳排放。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开展分散、低效煤炭综合治理。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提高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低碳水平。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制药、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加强VOCs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治理;持续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出台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开展低效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工程。严把治理工程质量,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对工程质量低劣、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环保公司和运维机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统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安全防范工作。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达标排放附件1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方案其他地区加大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力度。其他地区根据国家下达的“十四五”重污染天气比率控制目标,结合自身产业、能源、运输结构和重污染天气成因,明确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任务措施,加大力度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消除重污染天气。本项目根据当地要求,适时采取停产减产措施,配合努力消除重污染天气相符附件2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二、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各地对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制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重点区域、中央企业加大使用比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完善VOCs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本项目不涉及溶剂型原辅材料相符10、与《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符合性分析如下:表1-13与《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文件名称禁止行为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江苏省土壤污染第十八条从事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受到污染:(一)采用符合清洁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本项目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本项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相符防治条例》淘汰不能保证防渗漏的生产工艺、设备;(二)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三)对化学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四)定期巡查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渗漏、流失、扬散等问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仓库,危废仓库设有防腐防渗设施。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项目由来吴江市康海化纤有限公司位于八坼街道学营路425号,主要从事化学纤维的生产销售,主要生产工艺为纺丝的后纺工段,其原有项目“年产化纤丝、化纤纱5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2年11月15日通过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吴环建[2012]1090号)审批;现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市场竞争力,拟投资1500万元,在现有厂区内扩建年产差别化纤维2万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本项目已在苏州市吴江区数据局备案(备案证号:吴数据备〔2025〕133号)。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属于“二十五、化学纤维制造业28;50合成纤维制造282;”涉及编制类别及本项目情况详见下表。表2-1建设项目编制类别判定表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项目情况二十五、化学纤维制造业28建设内容50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1;合成纤维制造282全部(单纯纺丝、单纯丙纶纤维制造的除外)单纯纺丝制造;单纯丙纶纤维制造/本项目为差别化纤维制造,生产工艺为单纯纺丝制造(属于后纺工艺),应编制报告表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应编制报告表。吴江市康海化纤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进行现场勘查、相关资料收集,并对该项目有关文件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交给建设单位,供环保部门审查。2、主体工程及产品方案项目名称:2503-320509-89-02-271665年产差别化纤维2万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吴江市康海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地点:八坼街道学营路425号;建设性质:新建;占地面积:17405.4平方米(现有);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万元;项目主体工程及产品方案见表2-2。表2-2厂区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序号构筑物名称建筑面积m2层数耐火等级火灾危险类别备注1厂房一25201层四级丙类/2厂房二10801层四级丙类/3厂房三10201层四级丙类/4门卫及配电房138.311层四级丙类/表2-3项目产品方案工程名称产品名称设计能力年运行时数改建前改建后增量生产车间差别化纤维(涤纶短纤)5000吨/年20000吨/年15000吨/年2400hr3、公用及辅助工程表2-4厂区公用及辅助工程工程类型建设名称设计能力改建前改建后增量备注贮运工程原料仓库1000m21000m20储存原料,利用现有,不新增成品仓库1000m21000m20储存成品,利用现有,不新增公用工程给水系统720m3/a11040m3/a10320m3/a由区域给水管网供给排水系统612m3/a1224m3/a612m3/a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供气系统016万m3/a16万m3/a由港华燃气供气管网供应供电系统200万kWh/a400万kWh/a200万kWh/a区域供电环保工程废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套1套0处理定型有机废气固废一般固废仓库10m210m20暂存一般固废,位于车间南侧危险仓库10m210m20暂存危险废物,位于车间南侧4、主要生产设备本项目设备详见下表表2-5本项目设备情况类型名称规模型号数量改建前改建后增量备注生产设备全自动短纤流水线/2条4条2条/并丝机/38台88台50台/打包机/2台4台2台/天然气锅炉/02台2台或4台一吨的蒸汽发生器5、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表2-6主要原辅材料情况表名称组分/规格年耗量(t/a)包装储存方式最大储存量(t/a)来源及运输改建前改建后增量长丝涤纶长丝55002500020000场地堆放100国内,汽运纺丝油聚醚、酯、烷基硫酸酯盐、醇醚、脂肪酸酯等表面活性剂复配产品5252020L/桶0.1国内,汽运机油合成基础油01120L/桶0.1国内,汽运天然气甲烷016万m3/a16万m3/a管道工艺0管道表2-7本项目主要物料理化性质表物料名称理化性质燃烧爆炸性毒理毒性涤纶长丝涤纶长丝,是用涤纶做成长丝。涤纶是合成纤维中的一个重要品种,是我国聚酯纤维的商品名称。它是以精对苯二甲酸(PTA)或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和乙二醇(MEG)为原料,经酯化或酯交换和缩聚反应而制得的成纤高聚物——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经纺丝和后处理制成的纤维。所谓涤纶长丝,是长度为千米以上的丝,长丝卷绕成团。//纺丝油剂聚醚、酯、烷基硫酸酯盐、醇醚、脂肪酸酯等表面活性剂复配产品,具有优良的乳化、湿润、抗静电、改善纤维摩擦系数等性能。与水混合,可充分乳化,在工作温度下,不易燃烧。着火温度200℃以上。低毒天然气无色、无臭气体,溶于水,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易燃易爆6、劳动定员及班制本次技改新增员工30人,依托厂区原有食堂无宿舍,年工作300天,单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2400小时。7、四至情况及平面布局(1)项目四至情况本项目地址位于吴江区八坼街道学营路425号,项目东面为学营路,隔路为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南面为空地;西面为明耀玻璃;北面为吴江市华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厂界最近敏感点为东北侧300m处的新营村村委会。周围环境概况详见附图5。(2)平面布局本项目厂区设有集束牵伸车间、定型切断打包车间、并丝车间、仓库、宿舍、食堂、办公区、一般固废暂存区和危废暂存区。平面布置具体见附图6。8、水平衡108生活用水720生活污水612苏州市吴江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612生活用水1440生活污水1224苏州市吴江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224新鲜水,960010320锅炉软水制备蒸汽气9600,图2-1本项目水平衡图(t/a)216新鲜水,960011040锅炉软水制备蒸汽气9600,图2-2本次技改后全厂水平衡图(t/a)9、工艺流程长丝并丝S1集束S2上油纺丝油剂G1牵伸S3天然气加热定型G2切断S4打包成品工艺流程和产排污,图2-2生产工艺流程图环工艺说明:节本项目为化纤纺丝的后纺工段。并丝:利用并丝机将单股的长丝合并成股丝,目的是调整丝线粗细、增强强度或适应后续加工,并丝过程中产生废丝S1。集束:并丝后的长丝进入短纤生产线,将每个集束喷头喷出的只有几万至几十万特的丝束集合成几百万特的丝束,以便进一步拉伸。集束过程中产生废丝S2。上油:丝束凝固成型后通过油辊上油后再卷绕形成丝束。上油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后续牵伸的过程中丝束产生静电而缠绕在一起,同时起到润滑的作用。上油在常温下进行,所用油剂为水和外购油剂的混合物。该工序虽不涉及加热,但是在该工序的丝束仍然具有较高的温度,约在150℃以上,因此上油工段,部分油剂会因高温而挥发出来,挥发的物质以非甲烷总烃计。牵伸:牵伸是将梳理后的条子抽长拉细,使其中的纤维逐步伸直,弯钩逐步消除,同时使条子逐步达到预定粗细的过程。牵伸时,纤维被一根根地从周围纤维群中逐步抽引出来,由于互相摩擦,弯钩逐步消除,卷曲逐步顺直。这是通过纤维控制和变速来达到的。这样,残留在每根纤维内部的横向联系有可能被彻底消除,为牢固地建立有规律的首尾衔接关系创造条件。牵伸开始前段产生废丝S3。定型:纤维经过牵伸之后进入定型机热定型。化学纤维生产中的一个工序。目的是使拉伸后的纤维获得应力松弛,有利于提高纤维的结晶度和各种性能的稳定性,降低其沸水收缩率。方法是使纤维在受热的条件下持续一定时间,使构成纤维的大分子获得足够的活动能量,调整其链段所取的“位置”,使纤维结构所具的能量趋于最低。在化纤短纤维的生产上,又有松弛热定型和紧张热定型之分;前者为纤维处于完全松弛状态下经受热定型,适用于“毛型”短纤维生产;后者为使纤维处于一定张力下经受热定型,适用于“棉型”短纤维生产。本项目定型机采用天然气锅炉供热,定型过程产生有机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G1。切断:定型后的长丝由短丝流水线切断为短丝。长度规格38mm,切料时会产生不合格品S4,不合格品由厂家收集后外售。打包:由打包机打包后入库。本项目营运期产污环节见下表:表2-8污染物产生环节汇总表类别编号产生工序/设备主要污染物备注废气G1上油非甲烷总烃收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定型非甲烷总烃G2天然气锅炉SO2、NOx、颗粒物经锅炉房排气筒排放废水/生活污水COD、SS、NH3-N、TP、TN苏州市吴江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噪声N生产设备Leq/固废/原料包装废外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S1、S2、S3、S4并丝、集束、牵伸废丝收集后外售/设备运行废机油委托资质单位处理1、现有项目情况吴江市康海化纤有限公司位于八坼街道学营路425号,主要从事涤纶化纤的生产、销售,厂区占地面积为21584.8m2。(1)现有项目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表2-8原有项目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序号项目名称环评文件类型环保批复情况环保工程验收情况1年产化纤丝、化纤纱5000吨项目登记表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吴环建[2012]1090号2012年11月15日登记表未验收2吴江市康海化纤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20509756422035M001W(2)现有项目产品方案表2-9原有项目生产规模与序号工程名称产品名称及规格设计能力/年年运行时数项目1短纤生产线涤纶短纤5000吨/年2400h有关的(3)现有项目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表2-10原有项目主要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一览表原有序号原辅料名称成分/规格年用量(t/a)最大储存量(t)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储存场所来源及运输环境1长丝涤纶5500500堆放/原料仓库外购;汽车运送污染(4)现有项目生产设备表2-11原有项目生产设备表问题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备注1短纤生产线/2条/2并丝机/38台/3打包机/2台/(5)现有项目公辅工程表2-12公用及辅助工程类别建设名称设计能力备注贮运工程原料仓库1000平方米存放原料成品仓库1000平方米存放产品公用工程给水720m3/a由市政管网供给排水612m3/a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由吴江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供电200万度/a区域变电所提供环保工程废气处理2000m3/h1#排气筒,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定型废气废水处理/雨污分流管网噪声处理合理布局并安装隔音门窗、隔声减震等噪声防治设施固废处理一般固废仓库10m2暂存厂区一般固废危废仓库10m2暂存厂区危险固废(6)现有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环节现有项目与本项目生产工艺一致,仅定型工段加热方式不同,详见本报告工程分析章节。(7)现有项目环评批复及落实情况表2-13现有项目环评批复落实情况批复文号审批意见落实情况吴环建[2012]1090号1、生活污水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镇污水处理管网处理,尾水达标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2、车间纤维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车间纤维尘达标排放3、采取相关减振声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不得扰民。厂界噪声达标排放4、固体废弃物必须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不造成二次污染5、请做好其他有关污染防治工作。现有项目固废零排放6、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试生产前报我局备案,试生产期满(三个月内)须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现登记表无需验收7、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有项目已投产(8)现有项目验收情况现有项目为登记表,无验收情况。(9)现有项目总量控制情况表2-14现有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类别污染物实际排放量(t/a)废气非甲烷总烃0.0075废水废水量612COD0.2448SS0.1836NH3-N0.0214TP0.0018TN0.0245(10)现有项目排污许可证情况现有项目已申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20509756422035M001W)。(11)现有项目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以新带老”措施现有项目为登记表,未核算污染物排放总量,本报告一并核算排放总量。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1)空气质量达标区判定根据《2023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苏州市区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7.1%;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8.2%;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为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3.3%;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为2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2%;一氧化碳(CO)浓度为1毫克/立方米,同比持平;臭氧(O3)浓度为172微克/立方米,同比持平。表3-12023年苏州市环境状况污染物评价指标标准值(μg/m3)现状浓度(μg/m3)占标率达标情况SO2年平均60813.3%达标NO2402870%达标PM1070811.4%达标PM2.5353085.7%达标CO日平均第95百分位数4mg/m31mg/m325%达标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第90百分位数160172107.5%不达标根据表3-1,项目所在区O3超标,因此判定为不达标区。根据《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府〔2024〕50号),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稳定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天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完成省下达的减排目标。本项目纺丝油挥发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本项目所采取的措施能够满足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的相关要求,从而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2、地表水环境质量根据《2023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纳入“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30个断面中,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93.3%,同比,上升6.6个百分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未达III类的2个断面为Ⅳ类(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53.3%,同比,上升3.3个百分点,II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一。2023年,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质量考核的80个地表水断面(含国考断面)中,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95%,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未达III类的4个断面为Ⅳ类(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66.3%,与上年相比持平,II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一。2023年,京杭大运河(苏州段)水质稳定在优级水平。沿线5个省考及以上监测断面水质均达到III类,同比持平。3、声环境质量根据《2023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全市昼间区域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5.0dB(A),同比上升0.7dB(A),处于区域环境噪声二级(较好)水平,评价等级持平。各地昼间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介于53.0~55.7dB(A)。全市夜间区域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47.8dB(A),处于区域环境噪声三级(一般)水平。各地夜间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介于46.1~48.6dB(A)。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评价,2023年,全市功能区声环境昼间、夜间平均达标率分别为97.2%和88.2%。与2022年相比,功能区声环境昼间和夜间平均达标率分别下降2.3和2.8个百分点。全市1~4a类功能区声环境昼间达标率分别为86.4%、100%、100%和100%,夜间达标率分别为81.8%、97.1%、93.8%和76.9%。根据厂区平面设计及项目周边概况,选择项目厂界外4个典型位置进行声环境现状监测;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6日(昼)、2025年3月23日(夜)开展现场监测,监测结果见下表:表3-2噪声监测结果(dB(A))监测点监测时间标准级别昼间达标状况夜间监测值标准限值监测值标准限值达标状况东厂界外1米(N1)2025年3月16日(昼)、2025年3月23日(夜)2类59.160达标46.450达标南厂界外1米(N2)2类57.560达标46.150达标西厂界外1米(N3)2类58.660达标46.050达标北厂界外1米(N4)2类56.660达标52.650达标气象条件昼:多云;风速:2.5m/s夜:多云;风速:1.3m/s环境保护目标1、大气环境本项目500米范围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见下表。表3-3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坐标/m保护环境相对相对厂名称对象保护内容功能区厂址界距离规模XY方位/m锦尚花园230260居住区人群健康NE330200户人群健康人群健康人群健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类区新营村村委会320210居住区NE300150户农创北村-4700居住区W47020户苏州大学未来校区-310300学校NW4405000人本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4、生态环境本项目利用已建厂房进行建设,不新征土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的要求,无需进行生态现状调查。5、电磁辐射项目不属于新建或改建、扩建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辐射类项目,无需对电磁辐射现状开展监测与评价。6、地下水、土壤环境本项目在已建设的厂房内建设,工作厂区内地面全部硬化,不存在地下水、土壤污染途径,无需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注:以厂区西北角为坐标原点。2、声环境经现场实地勘察,本项目厂界外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3、地下水环境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4、生态环境本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因此不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目标。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本项目燃气锅炉尾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表1标准;表3-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因子执行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mg/m3非甲烷总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2/4041-2021)6034颗粒物《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10//SO235//NOx50//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1级//注:本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按下式进行计算:ρ=ρ՜×[21-φ(O2)]/[21-φ(՜O2)],式中:ρ—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ρ՜—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φ՜(O2)—实测的氧含量,%;φ(O2)—基准氧含量,%。燃气锅炉基准氧含量φ(O2)为3.5%。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要求。表3-5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监控点限值mg/m3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6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污水执行苏州市吴江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标准。本项目废水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苏州市吴江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放尾水水质COD、氨氮、总氮、总磷执行“苏州特别排放限值”,其余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2026年3月28日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A标准。具体标准值详见下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表3-6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类别执行标准标准级别指标标准限值本项目排口《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接管标准)pH6~9COD500mg/LSS400mg/LNH3-N45mg/LTP(1)8.0mg/L苏州市吴江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口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mg/LCOD30mg/LNH3-N1.5(3)mg/LTN10mg/LTP0.3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SS10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2)表1A标准pH6~9SS10mg/L注:(1)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2)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2026年3月28日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标准。3、噪声排放标准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工业区2类标准,具体见下表。表3-7噪声排放标准类别执行标准厂界标准级别指标标准限值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1米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4、固体废弃物污染物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固体废弃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因子和排放指标:1、总量控制因子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SO2、NOx、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量考核因子:/。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COD、NH3-N、TP、TN;总量考核因子:SS。2、总量控制指标表3-8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表(单位:t/a)环境要素污染物名称现有项目排放量本项目“以新带老”削减量技改后全厂排放量全厂预测外环境排放量总量申请量产生量削减量预测排放量废水生活污水废水量61261206120122412241224COD0.24480.244800.244800.48960.03060.0306SS0.18360.183600.183600.36720.00610.0061NH3-N0.02140.021400.021400.03670.00310.0031TP0.00180.001800.001800.00370.00030.0003TN0.02450.024500.024500.04900.00920.0092废气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00750.33750.30370.03380.00750.03380.03380.0338颗粒物/0.01600.016/0.0160.0160.016SO2/0.048500.0485/0.04850.04850.0485NOx/0.019200.0192/0.01920.01920.0192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037500.0375/0.03750.03750.0375固废一般工业固废026.526.500000危险废物012.71912.71900000生活垃圾0990000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途径分析:本项目技改后全厂生活污水排放量1224t/a,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再需要审核区域平衡方案。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无组织)0.0713t/a,颗粒物0.016t/a,SO20.0485t/a,NOx0.0192t/a,非甲烷总烃(以VOCs计)、颗粒物、SO2、NOx排放总量指标向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申请,在吴江区域内平衡。本项目固体废弃物外排量为零,不申请总量。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利用已建成厂房进行生产、办公,仅在厂房内增加设备安装,无土建等施工活动,工程量及工期较短,其环境影响有限,不再进行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主要是安装设备时噪声以及安装材料的外包装等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和影响很小。以下就噪声及固废对环境的影响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1)施工期噪声防治措施由于安装设备一般于白天作业,应加强对设备安装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环境意识教育,严格控制设备运输及安装过程中噪声,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噪声影响。(2)施工期固废影响防治对策设备安装期间产生的固废主要是设备包装材料以及废安装材料。安装设备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及废材料应及时集中收集处理,并及时清运,一般外卖至固废回收站,从而维护厂区的环境卫生,保证产品质量。装修期间及时清理现场的废弃物;同时加强对装修人员的教育,不随意乱丢废弃物,倡导文明和绿色施工。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1、废气本报告核算全厂废气量。(1)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种类本项目建成后废气主要为纺丝油挥发废气(G1)和定型废气(G1)。(2)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方式纺丝油挥发废气:本项目上油工序中油剂会有少量挥发产生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根据纺丝油MSDS,其挥发分占重量百分比总共为1.5%,按最不利情况全部挥发考虑,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油剂使用量为25t/a,则油剂挥发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产生量为0.375t/a。锅炉燃烧废气:天然气锅炉采用天然气为原料,对水加热产生蒸汽,该过程会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参照《工业源系数手册——工业锅炉(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室燃炉采用天然气产生蒸汽,工业废气量产污系数为107753标立方米/万立方米-原料,二氧化硫产污系数为0.02S千克/万立方米-原料(S为收到基硫分,天然气燃料中总硫(以硫计)含量为60mg/m3,则S=60),氮氧化物产污系数为3.03千克/万立方米-原料(低氮燃烧-国际领先),本项目天然气年用量为16万立方米,则工业废气量为172.405万m3,二氧化硫产生量为0.0192t/a,氮氧化物产生量为0.0485t/a。颗粒物产生量参照《环境保护实用数据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p73页表2-68中的产污系数),本项目颗粒物产污系数取值1千克/万立方米-原料,则颗粒物产生量为0.016t/a。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由1根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表4-1废气源强核算、收集、处理、排放方式情况一览表污染源污染源编号污染物种类污染源强核算(t/a)源强核算依据废气收集方式收集效率治理措施风量(m3/h)排放方式治理工艺去除效率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无组织上油、定型G1非甲烷总烃0.375系数法集气罩收集90%二级活性炭90%是12000√√锅炉房G2颗粒物0.0160.04850.0192系数法低氮燃烧100%低氮燃烧/是718.35√/SO2100%/√/NOx100%/√/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产生排放情况见表4-2。表4-2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产排情况编号污染源污染物名称产生状况治理措施去除率%排放状况执行标准排放源参数排名称排气量m3/h浓度mg/m3速率kg/h产生量t/a浓度mg/m3速率kg/h排放t/a浓度mg/m3速率kg/h高度m直径m温度℃放方式DA001纺丝12000非甲烷总烃14.0630.1410.3375二级活性炭吸附901.40630.01410.033860/150.525连续DA002锅炉房718.35颗粒物9.30.00670.016低氮燃烧/9.30.00670.01610/150.450连续SO228.10.02020.048528.10.02020.048535/NOx11.10.0080.019211.10.0080.019250/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产排情况见表4-3:表4-3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产排情况污染源位置污染物名称污染物产生量(t/a)治理措施去除率(%)污染物排放量(t/a)面源面积(m2)面源高度(m)上油、定型非甲烷总烃0.0375//0.037510003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3)非正常工况由于本项目废气处理设施无备用设备,因此本项目非正常情况设定为:本项目废气装置发生事故,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出现以上事故后,建设单位估计在1h内可以得知事故发生,并进行临时停产处理,因此按照1h进行事故源强计算。表4-4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量治理设施污染物名称非正常工况排放浓度mg/m3非正常工况排放速率kg/h排放去向单次持续时间/h年发生频次/次事件原因应对措施名称编号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非甲烷总烃14.0630.141车间大气10-1废气治理设备损坏立即停产,修复后恢复生产项目建成运行后,企业应加强在岗人员培训和对工艺设备运行的管理,尽量降低、避免非正常情况的发生,并制定废气处置装置非正常排放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非正常排放的情况,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降低环境影响。当工艺废气装置出现故障不能短时间恢复时,应进行检修,必要时停止生产。(4)废气达标排放情况分析1)废气收集可行性分析本项目纺丝工段使用集气罩收集,管道汇集至废气处理装置,废气收集的效率和程度主要取决于管道、集气装置的设计好坏和安装位置,本工程设计基本按照以下原则:①风道连接紧密,并设计安装气阀,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调节气量;②集气罩尽可能的把污染源全部覆盖起来,使污染物的扩散在最小范围内,以便防止横风气流干扰而减少抽气量;集气装置抽气方向尽可能与污染源的气流方向运动一致,充分利用污染源的气流的初始动能;尽量减少集气罩的开口面积,以减少抽气量;管道和集气装置的结构不能妨碍工人的操作和设备检修。项目废气集气流程见图4-1。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纺丝废气集气罩收集集气效率90%二级活性炭吸附DA001DA002本项目上油和定型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米排气筒(DA001)排参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学纤维制造业》(HJ1102-2020)化纤类型生产单元或设施废气主要控制污染物可行技术涤纶纺丝油剂挥发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湿式除尘+静电除尘(油雾)本项目纺丝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属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学纤维制造业》(HJ1102-2020)中的可行技术,污染防治设施可行。锅炉废气:本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排气筒出口内径为0.4m,烟气出口温度50℃。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593-2018),本项目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使用的废气处理工艺为可行技术。(5)监测要求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纤维制造业》(HJ1139-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规定,本项目运营期废气环境监测计划见4-10。锅炉房废气图4-1本项目废气处理流程图②治理措施纺丝废气放,对外环境影响较小;中表A.1涤纶化纤废气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见下表。表4-5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表4-6污染源监测计划一览表类别监测位置监测项目监测周期执行排放标准废气(有组织)热定型机排气筒非甲烷总烃半年一次《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锅炉房排气筒颗粒物1次/年《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SO21次/年NOx1次/月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1次/年废气(无组织)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每年一次《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在企业上风向厂界外10米范围内设参照点,下风向厂界外10米范围内或最大落地浓度处设2~4个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每季度一次《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2、废水(1)产排污情况①生产废水本项目无生产用水。本项目不冲洗地面,不清洗设备,故无地面冲洗废水、无设备清洗废水产生。②生活污水本项目不建宿舍及食堂,项目劳动定员30人,年运营天数300天,职工办公、生活用水量按0.08t/(人·d)计,则用水量为2.4m3/d(720m3/a)。生活污水按用水量的85%计,则生活污水量为2.04m3/d(612m3/a),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尾水排入京杭运河。本项目废水产生情况见下表。表4-7污水产生状况一览表废水名称废水量t/a污染因子产生浓度mg/L产生量t/a拟采取的处理方式生活污水612COD4000.2448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尾水排入京杭运河SS3000.1836NH3-N300.0214TP30.0018TN400.0245表4-8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序号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工艺1生活污水COD、SS、NH3-H、TP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1#■是□否■企业总排□雨水排放□清净下水排放□温排水排放□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2)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为1224m3/a,依托已建成雨污分流管网接入苏州市吴江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苏州市吴江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一期工程3万m3/d已投运,目前已接纳约1.5万m3/d,项目建设期间拟接管量约0.5万m3/d,尚有1.0万m3/d,二期5万m3/d已在规划中。混合液回流污水粗格栅细格栅涡流沉砂池A2/O生化池污泥回流结合井、污泥泵房加氯消毒池二次沉淀池达标排放污泥浓缩脱水泥饼外运图4-2苏州市吴江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本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为2.04m3/d,污水量在污水处理厂可承受范围内。由于本项目生活污水水质简单主要常规指标为COD、SS、NH3-N、TP、TN,可生化性好,污水处理厂能做到达标排放,对周围水体的影响在可控制范围内,不会改变现有水质类别,不会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因此,苏州市吴江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完全有能力接纳本项目产生的废水,污水管网已铺设到项目所在地,接管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具有可行性。(3)排放口基本情况表4-9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排放口排放口地理坐标废水排排放排放规律间歇排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结合井、污泥泵房污泥浓缩池编号经度纬度放量/(万t/a)去向放时段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mg/L)DW001E:120°39′59.769″N:31°3′48.794″0.0612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间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昼、夜间苏州市吴江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COD30SS10NH3-N1.5(3)TP0.3TN10表4-10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序号排放口编号污染物种类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按规定商定的排放协议名称浓度限值(mg/L)11#(接管标准)CODcr《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5002SS4003NH3-H《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标准454TP85TN70(4)监测要求本项目仅产生生活污水,且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因此无自行监测要求。(5)达标情况分析本项目排放生活污水612t/a,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及苏委发办〔2018〕77号附件1标准限值后排入京杭运河,对地表水环境影响很小。3、噪声本项目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其安装应严格按照工业设备安装的有关规范,并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防治措施;生产区域与厂界设置降噪的缓冲带。噪声源强见下表: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表4-11工业企业噪声源强调查清单(室内声源)序号建筑物名称声源名称数量(台)声源源强声源控制措施空间相对位置/m距室内边界距离/m室内边界声级/dB(A)运行时段建筑物插入损失/dB(A)建筑物室外噪声声压级/dB(A)距声源距离/mXYZ声压级/dB(A)建筑物外距离1生产车间全自动短纤流水线2条851选用低噪声设备、墙体隔声、距离衰减、消声减振20451.21546.478:00~17:002026.4712并丝机50台85120551.21556.478:00~17:002036.4713打包机2台85125451.210658:00~17:0020451注:取厂房西南角作为原点本报告表将选取预测点来进行预测。(1)预测内容本项目噪声源在厂界外1m处(等效声压级)。(2)预测方法户外几何发散衰减采用HJ2.4-2021《导则》附录A点声源几何发散衰减公式。项目声源处于半自由空间,预测模式如下:LA(r)LWA20lgr8若某噪声源有n台,预测结果还需加10lgndB(A)。上面的预测公式仅考虑几何衰减,在预测时还需考虑建筑物的屏障衰减和车间衰减。衰减量的计算方法为导则(HJ2.4-2021)附录A。预测点的噪声叠加如下式:nLPT10lg100.1LPiI0上式中符号意义见HJ2.4-2021的表1“主要符号表”。(3)预测参数本项目设备均在车间内,车间单体可看成一个隔声间,其隔声量由建筑物的墙、门、窗等综合而成,隔声量一般在10~30dB(A)间,本项目取建筑物屏障衰减量和车间衰减量之和为20dB(A)。项目预测点位于项目最敏感方位的南侧厂界,预测结果见下表:表4-12厂界噪声预测厂界/预测点昼间贡献值dB(A)本底值dB(A)预测值dB(A)达标情况东厂界N153.159.159.3达标南厂界N251.857.557.8达标西厂界N353.558.659.1达标北厂界N455.656.659.2达标预测数据低于昼间噪声60dB(A)(本项目夜间不生产),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区标准要求。本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需落实以下噪声防治措施:①从声源上控制,选择低噪声和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设备。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使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减少故障噪声。②采用隔声减震。对各生产加工环节中噪声较为突出的,且有难以对声源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进行降噪可能的设备装置,应安装减震、橡胶减震接头及减震垫等措施。③控制好人员、车辆进出时间,夜间不进行货物的装卸。经过上述治理措施,再经自然衰减后,可使项目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子工业》(HJ1253-2022),本项目噪声自行监测方案见下表。表4-13噪声监测计划表污染类别监测点监测因子频次噪声厂界四周Leq(A)每季度监测1次,每次1天(昼、夜各一次)4、固体废物(1)固体废物产生环节本项目固废主要产生于废装材料、废丝、废包装桶;员工的生活垃圾等。废外包装材料(纸箱等):来源于原料外包装材料,主要为纸箱等,约1t/a;废丝:来源于各纺丝工序,约15t/a,收集后外售;废包装桶:来源于纺丝油剂包装,约0.5t/a,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机油:来源于设备运行,约0.5t/a,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本项目劳动定员30人,生活垃圾按每天1kg/人计,则生活垃圾产生量为9t/a,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2)固体废物属性判定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规定,对项目产生的副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给出的判定依据及结果见下表。表4-14建设项目副产物产生情况汇总表序号副产物名称产生工序形态主要成分预测产生量(t/a)种类判断固体废物副产品判定依据1废外包装材料原料包装固态纸箱等1√/《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2废丝纺丝固态金属15√/3废包装桶纺丝油剂包装固态切削液、清洗剂、机油0.5√/4废机油设备运行液态机油0.5√/5生活垃圾日常生活半固/9√/由上表可知,项目生产过程无副产品产生。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名称、类别、属性和数量等情况汇总见下表。同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判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其结果分析见下表。表4-15营运期固体废物分析结果汇总表序号固废名称属性产生工序形态主要成分危险特性鉴别方法危险特性废物类别废物代码估算产生量(t/a)1废外包装材料一般固废原料包装固态纸箱等//SW17900-005-S1712废丝机加工固态金属//SW17900-011-S17153废包装桶纺丝油剂包装固态纺丝油T/InHW49900-041-490.54废机油设备运行液态机油T/InHW08900-249-080.55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日常生活半固///SW64900-099-S649(3)固体废物处置方式表4-16项目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序号固体废物名称产生工序属性废物代码产生量(t/a)利用处置方式利用处置单位1废外包装材料原料包装一般固废SW17900-005-S17110外售/2废丝机加工SW17900-011-S17/3废包装桶机油、清洗剂包装HW49900-041-490.50.5有资质单位处理/4废机油设备运行HW08900-249-08/5生活垃圾日常生活生活垃圾SW64900-099-S6418焚烧环卫部门清运(4)危险废物分析根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意见(苏环办〔2024〕16号)、《苏州市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配套实施意见》(苏环管字〔2019〕53号)等文件,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环节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具体见下表:表4-17危险废物汇总表序号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t/a)产生工序及装置形态主要成分有害成分产废周期危险特性污染防治措施3废包装桶HW49900-041-490.5纺丝油包装固态纺丝油纺丝油1月T/In堆放4废机油HW08900-249-080.5设备运行液态机油机油1月T/In桶装依据固废的种类、产生量及管理的全过程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如下:①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混放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本项目严格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不得混放,因此对环境影响较小。②须严格控制运输过程中危废散落、泄漏,减少对环境影响。本项目危废运输须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意见(苏环办〔2024〕16号)、《苏州市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配套实施意见》(苏环管字〔2019〕5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③堆放、贮存场所的环境影响分析厂内设置独立的10m2危废仓库,危废暂存时间为6个月。危险废物在厂内收集和临时储存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废须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意见(苏环办〔2024〕16号)、《苏州市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配套实施意见》(苏环管字〔2019〕5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临时堆场地面涂刷防腐、防渗涂料,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表4-18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基本情况表贮存场所(设施)名称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位置占地面积贮存方式贮存能力贮存周期危废仓库废包装桶HW49900-041-49厂区南侧10m2暂存10t6个月废机油HW08900-249-08危险废物应尽快送往委托单位处理,不宜存放过长时间,确需暂存的,危废暂存场所应主要要点分析如下表。表4-19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规范设置表序号规范设置要求拟设置情况相符性1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2023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规范设置标志,采用立式固定方式将危废废物信息公开栏固定在厂区门口醒目的位置,其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材料及尺寸:底板采用5mm铝板、底板120cm×80cm,严规范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产技术改造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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