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采购公告(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2025)



(2023)辽0112破2号关于解除项目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的公告

公       告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裁定受理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管理人认为,沈阳新年代酒店有限公司(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以下均简称“新年代公司”)与沈阳市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和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现更名为“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都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管理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为新年代公司不具备继续履行的能力,且管理人在受理破产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做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也未向浑南新区管委会和国土局发出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故沈阳新年代酒店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和与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其相关的全部补充协议依法视为解除。管理人通过邮寄的形式分别向沈阳市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新区分局(现更名为“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但是均未得到回复。
现为妥善解决新年代公司的遗留问题管理人公告如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沈阳新年代酒店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新区分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均已解除,相关合同解除后未交付的16266.93平方米土地终止履行,已经交付的20521.27平方米土地因已经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且已经施工建设,并作为破产财产变价处置,应按现状进行权利义务结算。请相关单位与管理人沟通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
特此公告 
 
 
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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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项目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的公告.pdf

公告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裁定受理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管理人认为,沈阳新年代酒店有限公司(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以下均简称“新年代公司”)与沈阳市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和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现更名为“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都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管理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为新年代公司不具备继续履行的能力,且管理人在受理破产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做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也未向浑南新区管委会和国土局发出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故沈阳新年代酒店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和与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其相关的全部补充协议依法视为解除。管理人通过邮寄的形式分别向沈阳市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新区分局(现更名为“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但是均未得到回复。现为妥善解决新年代公司的遗留问题管理人公告如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沈阳新年代酒店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新区分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均已解除,相关合同解除后未交付的16266.93平方米土地终止履行,已经交付的20521.27平方米土地因已经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且已经施工建设,并作为破产财产变价处置,应按现状进行权利义务结算。请相关单位与管理人沟通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特此公告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年5月13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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