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厂房建设工程招标采购公告(2025)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代码
2302-331083-04-01-666338
项目名称
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标准厂房建设工程(三期)

审批事项公示信息

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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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办理结果

审批部门
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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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审核
退办
2024-12-12 10:52:25.0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
已办结
2025-05-13 16:59:34.0
玉水保登表字〔2025〕66号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已办结
2025-04-24 15:07:32.0
建字第3310832025GG0036558号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信息
已办结
2025-04-08 10:41:38.0
玉自然资规字202510243002号

市发展和改革局
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基本建设)
已办结
2023-02-09 09:07:16.0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已办结
2025-04-08 15:29:54.0
地字第3310832025YG0026584号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审核
已办结
2024-12-12 15:09:17.0
用字第3310832024XS0112441号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备案表建设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详细地址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村部邮政编码317600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江德松身份证号/联系人姓名陈亦君联系电话15157635856建设工程概况项目名称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标准厂房建设工程(三期)建设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项目性质新建总投资(万元)2940.00土建投资(万元)1660水土保持补偿费2800.0000占地面积(m²)3500净用地面积(m²)3500道路退让面积(m²)/开工日期2025-05-01竣工日期2026-09-01防治责任范围(m³)3500项目建设区(m³)3500直接影响区(m²)3500土石方总量(m³)7167开挖(m³)2331填筑(m³)4836土石方总量(m³)建设工程土石方量取用方量(m³)2505取用来源玉环市大麦屿西山普通建筑石料矿弃置方量(m³)/弃置去向/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标准厂房建设工程(三期)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3#厂房7796.22㎡3310832025GG00365581.总平面图。2.至2026年04月24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04月24日,电子监管号:3310212025J000037编号:202510243002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决定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本项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使用方式提供使用。使用本项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决定书的规定。本项土地的使用权依法进行登记后,受法律保护。签发机关: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发时间:2025年04月03日-2-摘要批准机关玉环市人民政府,;批准文号玉自然资规字202510243002号,;土地使用权人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项目名称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标准厂房建设工程(三期)(村留地),;土地位置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地,块,编,号,331083106212JB00004,;宗,,地,,号,331083106212JB00004,;批准土地面积3500平方米(0.3500公顷);其中公共用地/平方米(/公顷);一般规定一、本决定书项下的土地属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使用者只拥有该土地使用权。本项土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二、该土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3-侵占。三、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当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四、本决定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需转让、出租、抵押该土地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或者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使用者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当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五、土地使用者组建或改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企业涉及本项土地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六、土地界址和界桩,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用地范围和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指定专职机构实地勘测划定和埋设。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七、土地使用者应妥善保护好该土地的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立即向当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八、政府根据需要,可要求土地使用者承担部分公共道路或公共设施建设。-4-九、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进入该土地内进行检查,以确保土地用途和开发利用不违反本决定书的规定。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特别规定一、本决定书项下的土地只限于作工业用地用途,用于建设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标准厂房建设工程(三期)(村留地)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名称填写)。该土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物性质工业建筑,建筑占地/平方米,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2、附属建筑物/,建筑占地/平方米;3、建筑容积率≥2.0;4、建筑密度≤65%,;-5-3、建筑容积率≥2.0;4、建筑密度≤65%;5、建筑限高≤24米,;6、绿化比例≥5%,;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或者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为准。8、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按照用字第3310832024XS0112441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执行,;二、土地使用者应在该土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共、公益工程,并在建成后交还集体(或政府):1,、/;2,、/;3,、/。三、本决定书项下的建设项目应于2026年04月03日之前开工建设,并于2028年04月03日之前竣工;或者自开发之日起/天之内完成项目总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取得费用)的/%,或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设计总面积/的建筑工程-6-5建筑限高、≤246;绿化比例、≥5%;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或者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为准。8、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按照用字第3310832024XS0112441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执行;二、土地使用者应在该土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共、公益工程,并在建成后交还集体(或政府):1、/;2、/;3、/。量。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申请延期开工建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四、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和本决定书一般规定第三条和特别规定第一、二、三条的规定进行建设。土地使用者应在开工前/天内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五、本项土地使用权存续期内,土地使用者如对地上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或重建,需要改变本决定书所规定的土地利用条件的,必须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调整决定书的相关内容。六、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包括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时,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七、土地使用者应当无条件保证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为公用事业需要而铺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从本项土地范围内进出、通过。涉及绿化、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紧急救险以及设计、施工等方面,应遵守国家和地**府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八、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合理使用和保护好所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在本项土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者他人遭受损失的,土地使用者应负责赔偿。-7-注:未尽事宜,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作为本决定书的附件。北附-8-图粘贴线比例尺1:说明一、本决定书为土地使用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9-二、本决定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签发机关申请补办。三、本决定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四、本决定书一式两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各持一份。五、本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10-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备案机关: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日期:2023年02月09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代码2302-331083-04-01-666338项目名称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标准厂房建设工程(三期)项目类型备案类(内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性质新建建设地点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详细地址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国标行业其他房地产业(7090)所属行业城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项目动态塑化和塑料拉伸流变塑化的技术应用及装备制造,应用电磁感应加热和伺服驱动系统的塑料加工装备拟开工时间2025年06月拟建成时间2027年12月是否包含新增建设用地否总用地面积(亩)5.25新增建筑面积(平方米)7832.43总建筑面积(平方米)7832.43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7832.43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生产能力)本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为3500平方米(约5.25亩),新建厂房1栋,层数为4层,建筑面积为7832.43平方米及配套的道路、强弱电、给排水、绿化等。厂房内部功能分为生产用房和办公用房。项目联系人姓名陈亦君项目联系人手机15157635856接收批文邮寄地址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村部项目投资情况总投资(万元)合计固定投资2940.0000万元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土建工程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2940.00001660.0000500.0000360.0000280.0000140.00000.00000.0000资金来源(万元)合计财政性资金自有资金(非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其它2940.00000.00002940.00000.00000.0000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法人)单位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人类型集体项目法人证照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法人证照号码N2331083MF07325726单位地址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村部成立日期2016年05月注册资金(万)50币种人民币经营范围本村集体资产管理法定代表人江德松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13586172322项目变更情况登记赋码日期2023年02月09日备案日期2023年02月09日第1次变更日期2024年07月24日第2次变更日期2024年09月05日第3次变更日期2025年03月04日项目单位声明1.我单位已确认知悉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确认本项目不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或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项目。2.我单位对录入的项目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说明:1.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唯一身份标识,项目申报、办理、审批、监管、延期、调整等信息,均需统一关联至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事项、下达资金、开展审计监督等必要条件,项目单位要将项目代码标注在申报文件的显著位置。项目审批监管部门要将代码印制在审批文件的显著位置。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时,相关审批监管部门必须核验项目代码,对未提供项目代码的,审批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并应引导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获取代码。2.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拟建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3.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陆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定期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标准厂房建设工程(三期)玉环市人民政府玉自然资规字202510243002号3310832025YG0026584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3500平方米一类工业用地地上面积≥7000㎡未定供地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04月08日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标准厂房建设工程(三期)2302-331083-04-01-666338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芦浦镇BLP031单元(西塘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五玉环市芦浦镇分水村3310832024XS0112441总:0.3500公顷地上建筑面积≥7000㎡1.建设用地要求1份;2.建设用地规划条件1份;3.红线图1份。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12月12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标准厂房建设工程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