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海绵300招标采购公告(2025)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所受理的

福建省石狮市全益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海绵
300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全本信息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石狮市全益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海绵3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石狮市宝盖镇鞋业工业园实业路96号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石狮市全益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市卓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受理日期:2025年5月16日
  公示时间:2025年5月16日—5月29日(10个工作日)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全本(附件)
  七、报告表受理公示期间,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83051217
  地址: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700

附件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文链接

L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供环保部门信息公开使用福建省石狮市全益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年产海绵300吨项目建设单位:福建省石狮市全益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盖章)编制日期:202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六、结论I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福建省石狮市全益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海绵300吨项目项目代码2408-350581-04-03-896131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石狮市宝盖镇鞋业工业园实业路96号地理坐标东经118度38分26.295秒,北纬24度46分43.045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4泡沫塑料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闽发改备[2024]C070870号总投资(万元)25环保投资(万元)5环保投资占比(%)20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项目设备已安用地(用海)面积(m2)租用建筑面积约4390装,建设单位于2024年8月16日收悉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4]388号,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目前建设单位已缴纳罚款,并处于停产状态。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类)(试行)》,项目工程专项设置情况见表1-1。表1-1项目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一览表专项评是否设价类别置专项项目主要排放大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MDI、苯并[a]芘、氰化物、TDI以及臭气浓度,大气氯气且厂界外500米不涉及大气专项设否护目标2的建设项目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入石地表水污水处理厂的除外);狮市中心区污水处否理厂集中处理,不涉集中处理厂及新增废水直排。环境风项目涉及的危险物险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质存储量不超过临否临界量3的建设项目界量生态项目采用市政供水,场、越冬场和洄游通不涉及取水口否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项目不属于直接向海洋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否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HJ16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附录B、附录C。根据上表分析,项目无需开展专项评价工作。设置原则本项目情况排放废气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1、二噁英、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置原则中提及的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规划情况1.1石狮市宝盖鞋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名称:《石狮市宝盖鞋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机关:石狮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宝盖鞋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狮政综[2023]8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2与石狮市宝盖鞋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石狮市宝盖鞋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图》(见附图8),项目所在地块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本项目从事海绵生产,属于二类(轻污染)工业型建设项目。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园区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3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主要从事海绵生产,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生产的产品、所用的设备及所采用的工艺等均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建设项目,且项目已通过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编号:闽发改备[2024]C070870号(见附件4)。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石狮市产业发展要求。1.4土地利用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石狮市宝盖鞋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图》(见附图8),项目所在地块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根据《石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见附图9),项目所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根据出租方土地证,证号:狮地宝国用(2007)第0017号(见附件6),项目所在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综上所述,项目地块属于建设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或占用农用地。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改)的土地利用要求,符合耕地保护及建设用地要求,符合石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1.5环境功能区符合性分析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类别为二类功能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修改单的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他符合性分析区域声环境现状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3类标准;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尾水作为塘头沟等内沟河的生态补偿水,塘头沟等内沟河最终汇入泉州湾的水头-石湖海区,塘头沟等内沟河水环境质量现状符合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标准,泉州湾的水头-石湖海区水环境质量现状符合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及以上。在落实本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本项目污染物排放不会造成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等级降低,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1.6周围环境相容性分析根据现场勘察,本项目西北侧为胜新五金公司,东北侧为后街地带公司,东侧为出租方其他厂房,南侧为出租方厂区空杂地及宿舍楼,西南侧为联胜制衣公司,项目周围环境情况见附图2。项目厂界500m范围内无明显敏感目标,项目车间拟设置为密闭隔间,同时海绵发泡流水线除流水线上物料进出口外,发泡区及熟化区设置为封闭结构,且项目拟在发泡区及熟化区进出口及发泡混合头上方设置集气装置,发泡、熟化、混合头清洁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项目拟对投料粉尘设置一套移动式粉尘收集器进行收集。项目废气经配套的净化设施处理后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因此,项目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建设与周边环境相容。1.7与相关文件符合性分析对比分析,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7.16修订)中第十一条的五项情形之一,项目建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划选址要求。1.8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分析①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石狮市宝盖鞋城工业区,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等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因此,项目选址满足生态保护红线控制要求。②环境质量底线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底线为: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尾水作为塘头沟等内沟河的生态补偿水,塘头沟等内沟河最终汇入泉州湾的水头-石湖海区,塘头沟等内沟河水环境质量目标为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标准,泉州湾的水头-石湖海区水环境质量目标为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及以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为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修改单的二级标准;声环境质量目标为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3类标准。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纳入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废气经配套的净化设施处理后可达标排放,对项目区域大气环境影响较小;设备机械噪声得到有效治理,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各类工业固废均可得到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在落实本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③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和资源消耗企业,项目的水、电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④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中,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准入要求。详见下表。表1-2项目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序号禁止事项项目情况符合性一、禁止准入类1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项目不涉及文件附件中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内容符合2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符合3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项目位于石狮市宝盖鞋城工业区,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项目生产符合该区域建设要求符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闽政〔2020〕12号)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泉州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泉环保〔2024〕64号)。本项目与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3,与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4,与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5,本项目与石狮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6。表1-3项目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符合性符合性1.石化、汽车、船舶、冶金、水泥、制浆造纸、印染等重点产业,要符合全省规划布局要求。2.严控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增产能应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1.项目不属于石化、汽车、船舶、冶金、3.除列入国家规划的大型煤电和符合相关要求的等容量替代项水泥、制浆造纸、印染等重点产业。目,以及以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建设新的2.项目不属于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煤电项目。产过剩行业。4.氟化工产业应集中布局在《关于促进我省氟化工产业绿色高效3.项目不属于煤电项目。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确定的园区,在上述园区之外不再新建氟4.项目不属于氟化工项目。化工项目,园区之外现有氟化工项目不再扩大规模。5.项目位于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的区域空间布5.禁止在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建设新增相应不达内,项目生活污水可实现达市政污水纳符合局约束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管标准及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进6.禁止在通风廊道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布局大气重污染企业,推水水质要求后排放。进建成区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或升级改造、环境风险企业搬迁6.项目不属于大气重污染企业。全省或关闭退出。7.项目不属于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陆域7.新建、扩建的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1]的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企业布局应符合《福建省进一步加制造项目。项目产能不属于低端落后产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闽环保固体〔2022〕17号)要能,不涉及用汞的电石法生产(聚)氯求。禁止低端落后产能向闽江中上游地区、九龙江北溪江东北乙烯。引桥闸以上、西溪桥闸以上流域、晋江流域上游转移。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准入要求项目情况污染物排放管控1.建设项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含VOCs)排放量应按要求实行等量或倍量替代。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同时满足《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的要求。涉及新增总磷排放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削减替代要求。新、改、扩建重点行业[2]建设项目要符合“闽环保固体〔2022〕17号”文件要求2.新改扩建钢铁、火电项目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有色项目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泥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严格对照超低排放、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现有项目超低排放改造1.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仅生活污水涉及少量总磷排放,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落实总磷削减替代。项目发泡、熟化、混合头清洁、中间料罐“大小呼吸”过程中涉及VOCs废气排放,项目新增VOCS(包括非甲烷总烃、TDI、MDI)排放量共为0.322t/a,应在取得区域1.2倍削减替代来源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符合应按“闽环规〔2023〕2号”文件的时限要求分步推进,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2][4]。3.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六江两溪”流域以及排入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不低于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5年,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混合处理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4.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提升铁路货运比例,推进钢铁、电力、电解铝、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5.加强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2、项目不属于水泥、有色金属、钢铁、火电项目。3、项目废水最终纳入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及GB/T18921-20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表1“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河道类”水质要求中最严限值。4、项目不属于钢铁、电力、电解铝、焦化等重点工业项目。5、项目不属于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医药等行业。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2.强化产业园区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的刚性约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3.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4.落实“闽环规〔2023〕1号”文件要求,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以及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生物质和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油等供热锅炉。5.落实“闽环保大气〔2023〕5号”文件要求,按照“提气、转电、控煤”的发展思路,推动陶瓷行业进一步优化用能结构,实现能源消费清洁低碳化。1.项目设备均使用电能,不属于高耗能企业,项目的电能源利用不会突破市政的能源利用上线。2.项目有效利用厂区面积进行生产。3.项目不属于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电力、石化等项目。4.项目不涉及新建燃煤、燃生物质、燃油和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5.项目不属于陶瓷项目。符合表1-4项目与泉州市总体准入要求符合性分析符合性1.根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它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项目位于宝盖城工业区内,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选址属于工业用地,不在自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陆域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用水源保护地和其他需要特符合约束(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别保护等法律法规禁止开发集和文物保护活动。建设的区域。项目建设满足(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生态保护红线控制要求。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适用范围准入要求项目情况空间布局一、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的竹林采伐经营。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9)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2.依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通知(试行)》(闽自然资发〔2023〕56号),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大项目范围:(1)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2)****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3)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4)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5)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6)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二、优先保护单元中的一般生态空间1.一般生态空间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和服务为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地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2.一般生态空间内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法定保护地,其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3.一般生态空间内现有合法的水泥厂、矿山开发等生产性设施及生活垃圾处置等民生工程予以保留,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项目建设不会对所在区域的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符合三、其它要求1.除湄洲湾石化基地外,其他地方不再布局新的石化中上游项目。2.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禁止新建制革、造纸、电镀、漂染等重污染项目。3.新建、扩建的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1]的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企业应优先选择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环境基础设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齐全的产业园区。禁止低端落后产能向晋江、洛阳江流域上游转移。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加快推进专业电镀企业入园,到2025年底专业电镀企业入园率达到90%以上。4.持续加强晋江、南安等地建陶产业和德化等地日用陶瓷产业的环境综合治理,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并对照产业政策、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优化产业布局和规模。5.引导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化纤、纺织印染、制鞋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6.禁止在流域上游新建、扩建重污染企业和项目。7.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流域上游转移,禁止在水环境质量不稳定达标的区域内,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新建水电项目。8.禁止在通风廊道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布局大气重污染企业,推1.项目不属于石化中上游项目。2.项目不属于制革、造纸、电镀、漂染等重污染项目。3.项目不属于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项目。项目产能不属于低端落后产能,不涉及用汞的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4.项目选址于石狮市,且不属于建陶、日用陶瓷项目。5.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化纤、纺织印染、制鞋等重点行业,不涉及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项目用于发泡混合头清洁使用的乙醇VOCs含量符合GB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表1清洗剂VOC含量及特定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要求(有机溶剂清洗剂VOC含量限值符合进建成区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或升级改造、环境风险企业搬迁或关闭退出。9.单元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按照《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共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格管理。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士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料地用途管制有关间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全面落实耕地用途管制。≤900g/L)。6.项目污染物经收集、处理后可达标排放,不属于重污染项目。7.项目位于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的区域内,项目生活污水可实现达市政污水纳管标准及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放。8.项目不属于大气重污染企业。9.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物排放管控1.大力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鞋、化纤、纺织印染等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等领域治理,重点加强石化、制鞋行业VOCs全过程治理。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实施区域内VOCs排放实行等量或倍量替代,替代来源应来自同一县(市、区)的“十四五”期间的治理减排项目。2.新、改、扩建重点行业[2]建设项目要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总量来源原则上应是同一重点行业内的削减量,当同一重点行业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3.每小时35(含)—65蒸吨燃煤锅炉2023年底前必须全面实现超低排放。4.水泥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严格对照超低排放、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现有项目超低排放改造应按文件(闽环规〔2023〕2号)的时限要求分步推进,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5.化工园区新建项目实施“禁限控”化学物质管控措施,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源头防控和准入管理。以印染、皮革、农药、医药、涂料等行业为重点,推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6.新(改、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1.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鞋、化纤、纺织印染等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项目新增VOCS(包括非甲烷总烃、TDI、MDI)排放量共为0.322t/a,VOCS应在取得区域1.2倍削减替代来源后,放可投入生产。2.项目不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3.项目不涉及使用燃煤锅炉。4.项目不属于水泥项目。5.项目选址不在化工园区内,且项目不属于印染、皮革、农药、医药、涂料等项目。6.项目无新增生产废水排放,不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符合氨氮和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充分考虑当地环境质量和区域总量控制要求,立足于通过“以新带老”、削减存量,努力实现企业自身总量平衡。总量指标来源、审核和监督管理按照“闽环发〔2014〕13号”“闽政〔2016〕5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到2024年底,全市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到2025年底,全市范围内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通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深度治理等方式全面实现转型、升级、退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在用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全面改用电能等清洁能源或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水平;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油等供热锅炉。2.按照“提气、转电、控煤”的发展思路,推动陶瓷行业进一步优化用能结构,实现能源消费清洁低碳化。项目设备均使用电能,不涉及使用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等供热锅炉。符合备注:[1]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对其中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2]重点行业:包括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3]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实施范围:包括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独立水泥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4]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破碎、粉磨、配料、熟料煅烧、烘干、协同处置等,以及原料、燃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表1-5项目与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的符合性分析管控单元名称管控单元类别准入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严禁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5年底前完成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项目选址于宝盖鞋城工业区内,不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内,且项目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倍量削减替代。项目选址于宝盖鞋城工业区内,在城市建成区内,但项目不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符合表1-6项目与石狮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管控单元类别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ZH35058120007石狮市重点管控单元4污染物排放管控1、落实新增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2、加快区内污水管网的建设工程,确保工业企业的所有废(污)水都纳管集中处理,鼓励企业中水回用。1.项目新增VOCS(包括非甲烷总烃、TDI、MDI)排放量共为0.322t/a,项目在取得VOCs排放量倍量削减替代来源后,放可投入生产。2.本项目周边污水管网已建设完善,项目无新增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可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禁燃区内,禁止城市建设区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项目选址于宝盖鞋城工业区内,在城市建成区内,但项目使用电等清洁能源,不涉及高污染燃料使用。符合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9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分析经检索,目前国家和地方已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方案主要包括《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GB2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泉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贯彻实施方案》、《泉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区“关于建立VOCs废气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泉州市“十四五”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计划》、《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的通知》(泉环保〔2023〕85号)、《石狮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区关于建立VOCs废气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狮环委办〔2018〕2号)等。经分析,本项目建设基本符合上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相关环保政策方案的相关要求,详见表1-7~1-15。表1-7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相关要求本项目符合性1、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加快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2、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项目用于发泡混合头清洁使用的乙醇VOCs含量符合GB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表1清洗剂VOC含量及特定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要求(有机溶剂清洗剂VOC含量限值≤900g/L),且项目各VOCs产污节点处拟配套设置VOCs收集及治理措施,有效减少VOCs的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车间拟设置为密闭隔间,液态VOCs物料采用密闭原料桶或中间料罐储存,同时海绵发泡流水线除流水线上物料进出口外,发泡区及熟化区设置为封闭结构,且项目拟在发泡区及熟化区进出口及发泡混合头上方设置集气装置,可以有效削减VOCs的无组织排放。符合符合3、推进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活性炭定期更换后作为危废管理,并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妥善处置。符合表1-8项目与《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符合性分析相关要求本项目符合性1、含VOCs物料应存储在密闭容器中,存放于储存室内,应优先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并在运输和装卸期间保持密闭。项目液态VOCs物料采用密闭原料桶或中间料罐储存,并采用密闭管道进行转移和输送。符合2、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不低于15米,如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按相应标准的50%执行。采用燃烧法治理有VOCs废气的,每套燃烧设施可设置一根VOCs排气筒,采用其他方法治理VOCs废气的,一栋建筑一般只设置一根VOCs排气筒。项目车间拟设置为密闭隔间,同时海绵发泡流水线除流水线上物料进出口外,发泡区及熟化区设置为封闭结构,且项目拟在发泡区及熟化区进出口及发泡混合头上方设置集气装置,发泡、熟化、混合头清洁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符合表1-9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符合性分析相关要求本项目符合性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项目液态VOCs物料采用密闭原料桶或中间料罐储存。符合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项目液态VOCs物料采用密闭原料桶或中间料罐储存于车间内部。符合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项目液态VOCs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进行转移和输送。符合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车间拟设置为密闭隔间,同时海绵发泡流水线除流水线上物料进出口外,发泡区及熟化区设置为封闭结构,且项目拟在发泡区及熟化区进出口及发泡混合头上方设置集气装置,发泡、熟化、混合头清洁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符合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用量、废气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材料及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符合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项目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为0.151kg/h<2kg/h,并配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符合表1-10项目与《泉州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相关要求本项目符合性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项目车间拟设置为密闭隔间,同时海绵发泡流水线除流水线上物料进出口外,发泡区及熟化区设置为封闭结构,且项目拟在发泡区及熟化区进出口及发泡混合头上方设置集气装置。符合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等技术项目收集的VOCs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符合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项目原料空桶拟采取加盖方式密闭,废活性炭拟采用双层包装袋密封包装,均存放在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外运处置。符合表1-11项目与《泉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贯彻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文件要求本项目符合性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高VOCs排放的项目建设,相关新建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新建炼化项目应符合我省石化产业总体布局的要求。加大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停退出。推进现有大气重点防控企业优化重组、升级改造。控制新增化工园区。项目位于宝盖鞋城工业区内,符合入工业园区要求,且项目VOCs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符合严格“两高”行业产能严控新增钢铁、铸造、水泥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以钢铁、火电、水泥等行业和装备为重点,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和技术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以及落后、过剩产能行业。符合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开展拉网式排查,实施分类处置,建立管理台项目不属于“散乱污”企业符合账,力争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全面排查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力争2019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项目在投产前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符合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面实施重点行业地方VOCs排放标准。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提高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敏感区域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新建建筑陶瓷业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晋江、南安要持续推进建陶行业污染整治,2019年6月底前完成喷雾干燥塔在线监控设施安装,10月底前完成窑炉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主要从事海绵生产,不属于钢铁、火电、有色、建筑陶瓷业等行业。符合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加快生产工艺和设备改造,加大绿色、低挥发性涂料产品使用。各县(市、区)制定年度VOCs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程;石化行业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修复(LDAR),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等行业逐步推广LDAR。实施VOCs区域排放倍量削减替代。严格限制建设涉高VOCs含量溶剂的项目。开展典型行业VOCs最佳可行技术案例筛选。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扶持VOCs治理效果好的企业,惩戒效果差的企业。2020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力争比2015年下降10%以上。项目位于宝盖鞋城工业区内,符合入工业园区要求,且项目VOCs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涉及新增VOCs排放量倍量削减替代来源后,方可投入生产。符合强化工业企业无组开展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不涉及使用符合织排放管控账,对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均采取有效收集处置措施并实现有组织排放。表1-12项目与《泉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区“关于建立VOCs废气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符合性分析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各地发改、经信、环保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设VOCs排放的工艺项目必须入园,实现区域内VOCs排放总量或倍量削减替代。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项目位于宝盖鞋城工业区,属于工业园区内,区域内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符合要求。符合新改建项目要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料,采取密闭措施,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减少污染排放。淘汰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的落实工艺和设备。项目车间拟设置为密闭隔间,同时海绵发泡流水线除流水线上物料进出口外,发泡区及熟化区设置为封闭结构,且项目拟在发泡区及熟化区进出口及发泡混合头上方设置集气装置,发泡、熟化、混合头清洁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项目用于发泡混合头清洁使用的乙醇VOCs含量符合GB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表1清洗剂VOC含量及特定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要求(有机溶剂清洗剂VOC含量限值≤900g/L)。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项目不涉及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符合表1-13项目与《泉州市“十四五”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计划》符合性分析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督促涉VOCs使用或排放企业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本环评提出建立原材料台账记录的相关要求。符合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倍量项目新增VOCS(包括非甲烷总烃、TDI、MDI)排放符合替代。量共为0.322t/a,通过区域排放1.2倍削减替代后方可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开展无组织排放整治。石油炼制、合成树脂、涂料、制药等行业储罐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VOCs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项目车间拟设置为密闭隔间,同时海绵发泡流水线除流水线上物料进出口外,发泡区及熟化区设置为封闭结构,且项目拟在发泡区及熟化区进出口及发泡混合头上方设置集气装置。符合深化VOCs末端治理。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逐步推进石化、化工、化纤、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鞋、树脂工艺品、家具、制药等重点企业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集中处理,选择适宜高效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重点行业末端治理一般不使用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治理技术处VOCs废气,全面提升治理设施“三率”,加强运行维护管理,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要做到“先启后停”。全面排查清理涉VOCs排放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要加强监管监控。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化纤、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鞋、树脂工艺品、家具、制药等重点企业。项目车间拟设置为密闭隔间,同时海绵发泡流水线除流水线上物料进出口外,发泡区及熟化区设置为封闭结构,且项目拟在发泡区及熟化区进出口及发泡混合头上方设置集气装置,发泡、熟化、混合头清洁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符合表1-14项目与《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的通知》符合性分析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优化产业结构。引导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化纤、纺织印染、制鞋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的涉VOCs排放工艺和装备,加大引导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力度,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项目用于发泡混合头清洁使用的乙醇VOCs含量符合GB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表1清洗剂VOC含量及特定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要求(有机溶剂清洗剂VOC含量限值≤900g/L)。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项目不涉及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符合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区域削减替代规定,对所有涉VOCs行业的建设项目准入实行1.2倍倍量替代,替代来源应来自同一县(市、区)的“十四五”期间的治理减排项目。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要求,项目新增VOCS(包括非甲烷总烃、TDI、MDI)排放量共为0.322t/a,通过区域排放1.2倍削减替代则可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符合符合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推动工业涂装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选用粉末涂料、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和符合要求的(高固体分)溶剂型涂料。工业涂装企业所使用的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并建立台账,记录原辅材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项目用于发泡混合头清洁使用的乙醇VOCs含量符合GB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表1清洗剂VOC含量及特定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要求(有机溶剂清洗剂VOC含量限值≤900g/L)。项目建成投产后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材料及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废气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符合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做好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生产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原则上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对VOCs物料储罐和污水集输、储存、处理设施开展排查,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项目液态VOCs物料采用密闭原料桶或中间料罐储存于车间内部。项目车间拟设置为密闭隔间,同时海绵发泡流水线除流水线上物料进出口外,发泡区及熟化区设置为封闭结构,且项目拟在发泡区及熟化区进出口及发泡混合头上方设置集气装置,同时确保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可以有效削减VOCs的无组织排放。符合表1-15项目与《石狮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区关于建立VOCs废气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符合性分析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必须入园,实行区域内VOCs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新改建项目要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料,采取密闭措施,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减少污染排放。淘汰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和设备。项目用于发泡混合头清洁使用的乙醇VOCs含量符合GB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表1清洗剂VOC含量及特定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要求(有机溶剂清洗剂VOC含量限值≤900g/L)。项目车间拟设置为密闭隔间,同时海绵发泡流水线除流水线上物料进出口外,发泡区及熟化区设置为封闭结构,且项目拟在发泡区及熟化区进出口及发泡混合头上方设置集气装置。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项目不涉及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符合符合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强化对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重点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引导、推广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优先采用连续化、自动化、密闭化生产工艺,减少物料与外界接触频率。根据《环境保护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等规定,督促船舶防污漆、胶粘剂、水性涂料和防水涂料等行业严格执行产品VOCs含量限值控制制度。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行业、项目用于发泡混合头清洁使用的乙醇VOCs含量符合GB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表1清洗剂VOC含量及特定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要求(有机溶剂清洗剂VOC含量限值≤900g/L)。符合加强源头管控。大力推广并监督使用水性涂料、水性油墨及水性胶黏剂等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从源头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项目用于发泡混合头清洁使用的乙醇VOCs含量符合GB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表1清洗剂VOC含量及特定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要求(有机溶剂清洗剂VOC含量限值≤900g/L)。符合综上,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要求。1.10与重点管控污染物的符合性分析项目原辅材料、产品及排放的污染物均不涉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2017年第83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2020年第47号)、《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2019年)》、《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提及的化学品、污染物。项目在运营期应当严格控制原料的成份,不使用含有以及降解产物为全氟辛酸及其钠盐(PFOA)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公约履约物质的化合物。2.1项目由来福建省石狮市全益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位于石狮市宝盖镇鞋业工业园实业路96号,主要从事海绵生产。建设单位依托出租方现有部分厂房作为生产车间,拟投资25万元用于建设“福建省石狮市全益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海绵300吨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要求,项目的建设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项目主要从事海绵生产,属“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分类管理名录具体情况见表2-1。表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项目类别环评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建设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内容53、塑料制品业292*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因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16日出具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4]388号),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目前建设单位已缴纳罚款(见附件8),并处于停产状态,现申请办理项目环评手续。建设单位于2025年1月3日委托本公司编制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附件1:委托书)。我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25年1月3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在对项目开展环境现状调查、资料收集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供建设单位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于2025年1月14日在生态环境公示网(https://gongshi.qsyhbgj.com/)对项目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5年2月23日进行第二次公示(见附件9),截至公示结束,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2.2项目组成2.2.1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福建省石狮市全益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海绵300吨项目(2)建设单位:福建省石狮市全益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3)建设地点:石狮市宝盖镇鞋业工业园实业路96号(4)建设性质:新建(5)总投资:25万元(6)用地情况:租用建筑面积4390m2(7)建设内容及规模:年产海绵300吨(8)劳动定员:拟聘职工30人,均不住宿(9)工作制度:年工作300天,日工作8小时(昼间)出租方概况:石狮市展盛橡塑鞋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9日取得国有土地证,证号:狮地宝国用(2007)第0017号(详见附件6)。石狮市展盛橡塑鞋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委托技术单位编制了《石狮市展盛橡塑鞋业有限公司年产EVA鞋底250万双,EVA片材1000万米环保备案表》,并于2016年12月取得石狮市生态环境局有条件备案意见表(狮环有条件备-2016-326),目前石狮市展盛橡塑鞋业有限公司将部分空置生产厂房租赁给本项目作为生产经营场所。2.2.2项目组成本项目组成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部分组成。具体工程组成见表2-2。2.3主要产品及产能项目主要从事海绵生产,预计投产后年产海绵300吨。2.4主要生产设备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下表。2.5主要原辅材料清单2.5.1项目主要原辅料消耗项目主要原辅材料详见下表。2.5.2物料输送方式2.5.3项目主要原辅材料理化性质项目主要原辅材料理化性质见下表。2.6公用工程(1)给排水核算项目水平衡见图2-1。(2)供电项目由市政供电,年用电量8万kwh。2.7车间平面布置根据车间平面布局(见附图4),项目生产区、仓储、办公等各个功能分区明确,且相对独立,项目生产车间基本按照生产工艺流程来进行平面布局,分区合理,从整体上看,项目平面布局空间安排紧凑,总体根据物料流向、劳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布设,做到功能分区明确、流向合理、可互相协调,以达到便于管理,减少污染的要求,同时也适应各个工艺生产需求,符合安全、消防的要求。项目在保证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并且实现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车间平面布局从环保方面分析基本合理。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2.8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产污环节:******与项2.9原有环境污染问题根据现场踏勘,项目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成,目前建设单位处于停产状态,故本次评价无法核算已建工程实际污染排放量。已建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及应采取的整改措施具体如下表:表2-9项目已建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及整改措施一览表目有关的序号已建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原有1************在项目投产运行前完成环境污染2************问题3************4************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项目应在取得环评批复并落实本报告提出的环保措施后,并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且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能投入生产。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区域环境质量现状3.1大气环境(1)达标区判断根据《2024年泉州市城市空气质量通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17日),石狮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98.9%。监测结果如下:SO2年均浓度0.004mg/m3、NO2年均浓度0.015mg/m3、PM2.5年均浓度0.017mg/m3、CO年均浓度0.8mg/m3,O3日均(8h)浓度0.124mg/m3,上述浓度监测值均于低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大气划分为二类大气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单,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标。(2)其他污染物监测为了解项目建设区域其他污染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的环境质量现状,本评价引用泉州市宇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8月26日在上浦村设置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的监测数据进行评价。由于其他污染物TDI、MDI无国家和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要求,因此本项目不对污染物TDI、MDI进行现状监测。项目大气现状监测点位详见表3-1,具体监测结果见表3-2,大气监测点位见附图11。综上分析,项目区域的其他污染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尚有环境容量。3.2地表水环境根据2025年1月《泉州市水环境质量月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2月12日),2025年1月,全市主要流域14个国控断面、25个省控断面开展水质监测,结果表明Ⅰ~Ⅲ类水质比例为100%。根据区域排水规划,项目废水纳入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尾水作为塘头沟等内沟河的生态补偿水,塘头沟等内沟河最终汇入泉州湾的水头-石湖海区。在严格落实巡河工作制度,做好河道日常保洁、河道“四乱”整治等工作后,塘头沟等内沟河水质现状良好,可达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标准,满足功能区目标要求,具有一定的水环境容量。泉州湾的水头-石湖海区水质现状符合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第二类水质标准。区域环境质量现状3.3声环境(1)声环境功能区划及其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3类标准,见表3-3。表3-3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噪声限值dB(A)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昼间夜间55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可不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无新增建设用地和厂房,不涉及厂房构筑施工建设的施工活动。厂址位于宝盖鞋城工业区范围内,为工业用地,周边区域不涉及珍稀濒危物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目标。因此,本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项目地下水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因此不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项目位于厂房的4楼,项目厂房地面已完成水泥硬化处理,危废暂存间、原料仓库、一般固废暂存区、色膏桶放置区、事故应急桶放置区等按要求采取相应防渗措施,故本项目不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不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3类65环境保护目标3.6主要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见表3-4和附图6。表3-4项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序号保护目标相对项目厂距拟建设项保护级别区方位目距离(m)1大气环境(500m内)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大气环境敏感目标2声环境(50m内)厂界外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环境要素(2)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3.4生态环境项目无需进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3.5地下水、土壤环境3地下水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4生态环境项目系租赁现有厂房,无新增建设用地和厂房,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不会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影响。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3.7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3.7.1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限值和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污水厂尾水排放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标准中的A标准及GB/T18921-20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表1“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河道类”水质要求中最严限值。表3-5项目外排污水执行标准单位:mg/L标准pH(无量纲)CODBOD5SSNH3-NTNTP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6~9500300400///GB/T31962-2015表1B等级限值////45708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厂进水水质要求6~930014020030403.0本项目执行标准6~930014020030403.0表3-6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标准项目pH(无量纲)CODCr(mg/L)BOD5(mg/L)SS(mg/L)NH3-N(mg/L)TNTPGB18918-2002表1一级标准中的A标准及GB/T18921-2019表1“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河道类”水质要求中最严限值6~95010105(8)注150.5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标准,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标准。3.7.2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项目废气主要为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以颗粒物计),发泡、熟化工序产生的废气(以非甲烷总烃、TDI、MDI计)、混合头清洁工序产生的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和中间料罐贮存过程“大小呼吸”废气(以非甲烷总烃、TDI计),以及生产过程产生的恶臭(以臭气浓度计)。(1)有组织项目非甲烷总烃、TDI、MDI有组织排放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见表3-7),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表3-7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摘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排气筒(m)非甲烷总烃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15甲苯二异氰酸酯(TDI)1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1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5kg/t产品/表3-8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摘录污染物排气筒高度(m)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152000(无量纲)(2)无组织项目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标准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见表3-9),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见表3-9)。表3-9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标准单位:mg/m3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2、表3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本项目执行标准非甲烷总烃企业边界/4.0/4.0厂区内1h平均浓度值10//10任意一次浓度值30//30颗粒物/1.0/1.0臭气浓度//20(无量纲)20(无量纲)3.7.3噪声排放控制标准项目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表3-10GBl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单位:dB(A)类别昼间夜间3类65553.7.4固体废物控制标准根据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废厂区内暂时贮存场所建设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分类执行《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4号)。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执行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总量控制指标3.8总量控制指标分析建设单位应根据本项目的废气和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3.8.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外排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纳入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根据《泉州市环保局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做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泉环保总量[2017]1号)、《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泉环保[2020]129号)的相关规定,项目生活源不纳入总量控制范围,因此项目生活污水不需要购买相应的排污权指标。3.8.2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TDI、MDI,不涉及SO2、NOX总量指标。项目新增VOCS(包括非甲烷总烃、TDI、MDI)排放量为0.322t/a(其中有组织排放量0.209t/a,无组织排放量0.113t/a),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泉州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泉环保〔2024〕64号),泉州市陆域“污染物排放管控”关于“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实施区域内VOCs排放实行等量或倍量替代”。建设单位在取得该部分VOCs排放量的1.2倍量削减替代来源后方可投入生产。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4.1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租赁已建厂房,故本项目不再对项目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4.2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2.1大气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2.1.1废气源强核算项目废气主要为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以颗粒物计),发泡、熟化工序产生的废气(以非甲烷总烃、TDI、MDI计)、混合头清洁工序产生的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和中间料罐贮存过程“大小呼吸”废气(以非甲烷总烃、TDI计),以及生产过程产生的恶臭(以臭气浓度计)。(1)投料粉尘项目轻质碳酸钙(粉状)采用人工投料,在投料过程中会产生粉尘(以颗粒物计)。根据《逸散性工业粉尘控制技术》中关于粉状原料投料工序粉尘产污系数,粉状原料投料工序粉尘产生系数为0.5kg/t-原料,本项目用于投料的碳酸钙原料量为58t/a,则项目投料粉尘产生量为0.03t/a。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项目年投料时间为300d,每天投料时间约为30min,则年投料时间为150h。(2)发泡、熟化、混合头清洁废气本项目在发泡过程中由于TDI/MDI与聚醚多元醇/聚合物多元醇及水发生凝胶和发泡反应,将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氧化碳将带出泡沫体中极少量未反应完全的TDI、MDI以及原辅料中的单体烃类物质(以非甲烷总烃计)。另泡沫体在熟化过程中会散发一定热量,此时原辅料中的单体烃类物质(以非甲烷总烃计)及残留于泡沫体中未反应完全的TDI、MDI将伴随热量一起散发出来。二氧化碳属于无毒无味气体,本评价不对其进行评价,因此发泡、熟化废气中主要评价非甲烷总烃、TDI、MDI、臭气浓度。项目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1)排放,项目通过优化车间布局,原料密闭贮存,恶臭产生点位尽量远离敏感点,且生产时车间密闭,项目按要求采取措施后,恶臭异味对周围环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境影响较小。4.2.1.2处理措施及废气收集、处理效率①投料粉尘本项目投料工序为间歇性生产,且项目粉状物料较少,工作时间短,粉尘产生量较小,投料粉尘拟采用移动式粉尘收集器收集,收集后的粉尘定期外售给相关厂家,其余少量粉尘在车间内作无组织排放。②发泡、熟化、混合头清洁废气项目车间拟设置为密闭隔间,同时海绵发泡流水线除流水线上物料进出口外,发泡区及熟化区设置为封闭结构,且项目拟在发泡区及熟化区进出口及发泡混合头上方设置集气装置。项目发泡、熟化废气和混合头清洁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③中间料罐“大小呼吸”废气项目PPG、POP、乙醇、TDI等储存采用密封桶装储存,不使用储罐,仅生产期间按需通过相应的中间料罐泵输送到各中间料罐中,根据中间料罐“大小呼吸”废气源强核算,中间料罐产生的“大小呼吸”废气极少,在车间内作无组织排放。建设单位生产车间拟设置为密闭隔间,同时在中间料罐上方安装呼吸阀减少中间料罐无组织挥发的废气,加强中间料罐、管线的维护、检测,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低泄漏性,同时为生产操作的一线员工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不受到影响,则项目废气对车间内环境空气及外界大气环境影响均较小。4.2.1.3风机风量核算根据《环境工程设计手册》等相关资料,废气抽风系统风速(低速释放)一般取0.5-1.0m/s(本项目取值1.0m/s)以保证废气的收集效果,按照以下经验公式计算得出所需的风量L;根据上表计算得出,集气罩理论设计风量为14040m3/h,考虑风机损耗等因素,本项目集气罩风机风量拟设计为15000m3/h。项目废气治理设施基本情况见表4-6,正常情况下废气污染物产排情况见表4-7,废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见表4-8,废气排放标准、监测要求见表4-9。表4-6项目废气治理设施基本情况一览表产排污环节污染源/编号污染物治理设施排放形式处理能力收集效率治理工艺去除率是否为可行技术发泡、熟化、混合头清洁废气DA001非甲烷总烃有组织15000m3/h80%活性炭吸附50%是TDIMDI投料投料粉尘颗粒物无组织/80%袋式除尘95%是表4-7项目正常情况下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一览表污染源/编号污染物污染物产生污染物排放时间(h/a)废气量(m3/h)核算方法产生浓度(mg/m3)产生速率(kg/h)产生量(t/a)核算方法排放浓度(mg/m3)排放速率(kg/h)排放量(t/a)DA001非甲烷总烃系数法物料衡算法TDIMDI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TDIMDI颗粒物系数法表4-8项目废气排放口基本情况一览表排气筒编号及名称高度(m)内径(m)烟气温度(℃)类型地理坐标经度纬度排气筒DA001150.625一般排放口118°38′41.72″24°46′32.44″表4-9项目废气排放标准、监测要求一览表产排污环节污染源排放标准监测要求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发泡、熟化、混合头清洁废气有组织DA001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1次/半年TDI1次/年MDI1次/年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臭气浓度1次/年投料无组织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企业边界颗粒物1次/年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监控点发泡、熟化、混合头清洁废气、中间料罐“大小呼吸”废气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非甲烷总烃1次/年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厂界二级标准臭气浓度1次/年厂区内1h平均浓度及监测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均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标准厂区内监控点非甲烷总烃1次/年注:1、项目属于非重点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频次执行HJ1207-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表4相关要求,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频次执行表6相关要求。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应同步监测气象参数。3、TDI、MDI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监测。(4)达标排放情况表4-10项目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分析一览表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标准限值达标情排放浓度(mg/m3)排放速率(kg/h)排放浓度(mg/m3)况排气筒DA001非甲烷总烃100达标TDI1达标MDI1达标根据表4-10可知,项目废气有组织排放均可符合相关标准限值。根据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本项目对VOCs物料的管理及有机废气的收集处理提出以下几点管控要求:经采取以上管控措施后,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符合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厂区内监控点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监测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可符合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标准;项目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符合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厂界二级标准。项目生产过程保持车间门窗基本关闭;碳酸钙投料工序采用移动式粉尘收集器收集,定期清理并及时清扫碳酸钙投料点的周边区域。经采取以上管控措施后,项目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符合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5)废气排放环境影响分析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分析,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具有一定的大气环境容量。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分析,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大气环境敏感目标。项目海绵发泡流水线除流水线上物料进出口外,发泡区及熟化区设置为封闭结构,且项目拟在发泡区及熟化区进出口及发泡混合头上方设置集气装置,发泡、熟化、混合头清洁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拟对投料粉尘设置一套移动式粉尘收集器进行收集。项目废气经配套的净化设施处理后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因此,项目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对照HJ1122—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附录A表A.2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活性炭吸附和袋式除尘均可行性技术,项目废气可实现达标排放。(6)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活性炭吸附技术:项目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以活性炭作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吸附剂已经有许多年的应用经验。活性炭具有发达的空隙,表面积大,具有很强的吸附能力,固体表面上存在着未平衡和未饱和的分子引力或化学键力,当活性炭表面与废气接触时,吸引废气分子,使其浓聚并保持在固体表面,从而吸附污染物质。活性炭吸附法适用于大风量、低浓度、温度不高的有机废气治理,具有工艺成熟、效果可靠,易于回收有机溶剂,设备简单、紧凑,占地面积小,易于使用、便于维护管理等特点,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化工、喷漆、印刷、轻工等行业的有机废气治理,尤其是苯类、酮类的处理。根据《泉州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实施方案》(泉环保大气[2020]5号),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mg/g的活性炭,本次环评要求建设单位选用碘值不低于800mg/g的蜂窝活性炭进行吸附。在定期更换活性炭以保证治理设施对有机废气的去除率基础上,本项目活性炭吸附效率可达50%。(7)非正常情况废气产排情况项目开车时,首先启动环保装置,然后再按照规程依次启动生产线上各个设备,一般不会出现超标排污的情况;停车时,则需先按照规程依次关闭生产线上的设备,然后关闭环保设备,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非正常排放主要考虑: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饱和导致处理效率下降,造成直接排放。本次环评分析最坏情况,即处理效率降为0情况。项目废气非正常情况下排放源强计算结果见表4-12。表4-12项目非正常情况下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一览表污染源/编号非正常排放原因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kg/h)单次持续时间/h年发生频次/次应对措施DA001活性炭饱和等非甲烷总烃11发现非正常排放情况时,立即暂停生产,进行环保设备检修TDIMDI4.2.2水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2.2.1废水源强核算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其排放量1.2t/d(360t/a)。参考《生活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及《给水排水设计手册》典型生活污水水质,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浓度大体为:COD:340mg/L;BOD5:250mg/L;SS:220mg/L;NH3-N:32.6mg/L;总氮:44.8mg/L;总磷:4.27mg/L。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TW001)预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废水治理设施基本情况见表4-13,污染源强核算结果见表4-14,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排放核算结果见表4-15,废气水排放口基本情况、排放标准、监测要求见表4-16。表4-13项目废水治理设施基本情况一览表产污环节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治理设施治理工艺处理效率(%)是否为可行技术生活、办公生活污水COD间接排放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间断排放化粪池41.2是BOD568SS31.8NH3-N38.7总磷29.7总氮42.0总氮表4-14项目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一览表污染源污染物厂区污染物产生厂区污染物排放产生废水量(t/a)产生浓度(mg/L)产生量(t/a)排放废水量(t/a)排放浓度(mg/L)排放量(t/a)生活污水COD3400.1223602000.072BOD52500.09800.029SS2200.0791500.054NH3-N36032.60.012200.007总磷4.270.00230.001总氮44.80.016260.009表4-15项目废水纳入污水厂排放核算结果一览表污染源污染物污水厂名称治理措施工艺污染物排放最终排放去向排放废水量(t/a)排放浓度(mg/L)排放量(t/a)生活污水COD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AAO+MBR膜池360500.018塘头沟BOD5100.004SS100.004NH3-N50.002总磷0.50.0002总氮150.005表4-16项目废水排放口基本情况表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基本情况类地理坐标型经度纬度排放标准监测要求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生活污水排放口DW001一般排放口118°38′45.11″24°46′30.18″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限值和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生活污水排放口pH、SS、COD、BOD5、NH3-N、TN、TP/备注:建设单位属于非重点排污单位,仅涉及生活污水排放,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排放方式属于间接排放,根据HJ1207-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生活污水采取间接排放方式的,生活污水排放口无需进行监测。4.2.2.2污水处理措施可行性分析根据调查,出租方厂区已建化粪池处理能力为50t/d,本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为1.2t/d,占处理量的2.4%,则出租方化粪池处理量可满足项目生活污水处理所需,根据HJ-BAT-9《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4.1.3.1上清液作为化粪池的出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属于可行技术。经预测分析,项目废水经处理可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及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通过市政管网纳入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其尾水排放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及GB/T18921-20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表1“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河道类”水质要求中最严限值。4.2.2.3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可行性分析①处理能力分析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为150000m3/d,污水处理容量可满足周边服务范围内废水的接纳。从水量上分析,拟建项目达产后外排纳入该污水厂的废水量为1.2m3/d,占其总处理水量的0.0008%。因此,项目废水排放不会对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造成水量冲击。②处理工艺分析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处理工艺为“卡鲁塞尔氧化沟+滤布滤池”,二期工程一阶段处理工艺为“MSBR”,二期工程二阶段处理工艺为“曝气沉砂+改良AAO+高效沉淀+滤布过滤+接触消毒”,污水处理厂尾水可达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及GB/T18921-20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表1“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河道类”水质要求中最严限值。③设计进水水质分析项目经过处理后排放的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为pH、COD、BOD5、SS、氨氮、总氮、总磷,项目排放废水水质可满足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不会对该污水厂的处理能力造成影响,当项目废水正常排放时,废水中各项污染物浓度均可以达标排放,对污水处理厂污泥活性无抑制作用,不会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④污水管网建设情况项目位于石狮市宝盖镇鞋业工业园实业路96号,在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收集服务范围内,根据《石狮市全市水系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规划》(2013-2030)的“石狮市中心城区截污系统布局规划图”,并结合实地踏看情况,目前项目周边污水管道配套完善,属于已建成的城市级市政管网,项目生活污水沿实业路→伟业路→石狮大道纳入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见附图13)。⑤小结综上所述,从污水厂处理能力、处理工艺、设计进水水质、污水管网建设等各方面综合分析,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纳入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是可行的。4.2.3声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2.3.1噪声源强分析项目主要噪声污染源为各类机械设备的运转噪声。项目噪声源强调查清单(室内源强)见表4-17,工业企业噪声源强调查清单(室外声源)见表4-18。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表4-17项目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一览表序号建筑物名称声源名称声源源强声源控制措施空间相对位置/m距离内边界距离/m室内边界声级/dB(A)运行时段建筑物插入损失/dB(A)建筑物外噪声声压级/dB(A)XYZ东侧西侧南侧北侧东侧西侧南侧北侧东侧西侧南侧北侧建筑物外距离/m1生产厂房4F搅拌罐85消声、减震垫852512.58385251135.635.446.053.28h/d1619.619.430.037.212发泡流水线904532151234532437.245.948.967.021.229.932.951.03平切机95242514.514424251140.856.456.063.224.840.440.047.24开片流水线8880114888013538.138.977.046.122.122.961.030.15恒温机8082814.1868282830.330.750.940.114.314.734.924.16行吊85232415.514523241230.846.846.452.414.830.830.436.47空压机85843413848434235.535.543.468.019.519.527.452.0注:1、坐标原点以生产厂房4楼西南角点位为原点,如附图3所示。2、根据公式(Lp2i(T)=Lp1i(T)-(TLi)),本评价建筑物隔声量取值为10dB(A),则建筑物插入损失取值为16dB(A)。表4-18项目工业企业噪声源强调查清单(室外声源)序号声源名称空间相对位置m声源源强声源控制措施运行时段XYZ声压级/距声源距离/dB(A)11#风机75362090.0减震、消声(降噪量15dB/(A)昼间表4-19项目厂界噪声预测值一览表单位:dB(A)预测点位置时间贡献值标准值达标情况项目东侧厂界外1m处昼间27.265达标项目西侧厂界外1m处昼间40.865达标项目南侧厂界外1m处昼间41.265达标项目北侧厂界外1m处昼间52.665达标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夜间不生产,由上表预测结果可知,项目设备投入运营后,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均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项目运营期间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4.2.3.2噪声防治措施①设备应尽量选购低噪声设备;②减振:设备安装减振垫;③隔声:作业时注意关闭好车间门窗;④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4.2.3.3噪声监测要求根据HJ1207-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本项目噪声监测点位监测要求见下表。表4-20项目噪声常规监测要求内容一览表监测项目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位置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昼间监测1次/天,1次/季度厂界四周4.2.4固体废物影响和保护措施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等。(1)一般固体废物①废包装袋项目废包装袋产生量为0.12t/a。对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4号),废包装袋属于“SW17可再生类废物(900-003-S17)”类别的一般工业固废,收集置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外售给相关厂家综合利用。②自来水过滤滤渣滤渣产生量约为0.1kg/a,滤渣主要为泥沙等杂质,此部分滤渣与生活垃圾一同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固废类别属于“SW64其他垃圾(900-099-S64)”。③废牛皮纸本项目发泡生产过程中使用牛皮纸进行输送带铺垫,废牛皮纸产生量约5t/a。对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4号),垫层牛皮纸属于“SW17可再生类废物(900-005-S17)”类别的一般工业固废,收集置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外售给相关厂家综合利用。④边角料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则海绵边角料产生量为9.42t/a。对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4号),海绵边角料属于“SW17可再生类废物(900-003-S17)”类别的一般工业固废,收集置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外售给相关厂家综合利用。⑤废次品项目品检过程会产生废次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则废次品产生量约为3t/a。对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4号),废次品属于“SW17可再生类废物(900-003-S17)”类别的一般工业固废,收集置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外售给相关厂家综合利用。⑥移动式粉尘收集器收集的粉尘本项目投料粉尘间歇性在车间内产生,则粉尘收集量为0.0228t/a。对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4号),收集的粉尘属于“SW17可再生类废物(900-003-S17)”类别的一般工业固废,收集置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外售给相关厂家综合利用。(2)危险废物①清洁废液及废渣项目混合头清洁会产生废液及废渣,乙醇清洁废液量约为0.1485t/a。根据*****清洁废渣量为0.15t/a。项目乙醇清洁废液及废渣总量为0.2985t/a,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属于危险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物代码为900-402-06,拟采用带盖胶桶密封包装好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②过滤槽及中间小罐滤渣项目POP和碳酸钙、色膏、辛酸亚锡、三乙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需进行过滤除渣,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该部分滤渣产生量约为0.1t/a,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属于危险废物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拟采用带盖胶桶密封包装好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③废活性炭项目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置,参考文件《活性炭纤维在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中应用》(杨芬、刘品华、曲靖师范学院学报,第22卷第6期,2003年11月)资料并结合同类型企业实际运行情况,每公斤活性炭可吸附0.22~0.25kg的有机废气,本评价取每公斤活性炭吸附量为0.22kg。项目废气处理装置(TA001)中活性炭吸附有机废气约0.209t/a(每天吸附量0.697kg/d),经计算需活性炭0.95t/a。根据工程设计经验资料,活性炭设施通常装填量要求每万立方风机配套1立方活性炭。项目使用的活性炭体积密度在0.35~0.6t/m3之间,本评价折中取0.475t/m3,装填量为1m3/套,本次评价活性炭处理效率按50%计,吸附系数取0.22,风机风量为15000m3/h,则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更换周期为225d/次。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HW49其他废物,分类代码为900-039-49,拟采用防渗漏胶袋密封包装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④原料空桶本项目液态原料使用后会产生原料空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项目原料空桶产生量约为4.65t/a。根据GB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6.1条:“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本项目空桶由厂家回收并重新用于盛装原始物品,因此既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但“应当按照国家对该包装物、容器所包装或盛装的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其进行贮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环境监管”。项目空桶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间,定期由生产商负责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项目不得遗弃、另用及改变其原始用途,否则将应按危废要求交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处置。表4-21项目危险废物汇总表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t/a)产生工序及装置形态主要成分产废周期危险特性污染防治措施清洁废液及废渣HW06900-402-060.2985混合头清洁固液混合态1dT,I,R分类收集并贮放在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外运处置过滤槽及中间小罐滤渣HW49900-041-490.1过滤固态1dT/In废活性炭HW49900-039-491.159废气处理固态225天T原料空桶//4.65生产过程固态1d/暂存于危废贮存间,定期由生产商负责回收用于原始用途(3)其他②职工生活垃圾项目职工人数为30人,均不住宿,职工的生活垃圾产生量按下式计算:G=KNR10-3式中:G为生活垃圾产生量(t/a);K为人均排放系数(kg/人.日);N为人口数(人);R为每年排放天数。根据我国生活污染物排放系数,不住宿职工人均排放系数取0.5kg/人·d,年工作日以300天计,则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4.5t/a。对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4号),生活垃圾属于“SW64可再生类废物”,分类代码为900-099-S64,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表4-22项目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表固废名称属性产生工序形态废物类别废物代码估算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利用或处置量废包装袋一般生产过程固态SW17可再生类废物900-003-S170.12t/a外售给相关厂家综合利用0.12t/a自来水过滤滤渣一般过滤固态SW64其他垃圾900-099-S640.1kg/a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0.1kg/a废牛皮纸一般发泡固态SW17可再生类废物900-005-S175t/a外售给相关厂家综合利用5t/a边角料一般分切、平切、开片固态SW17可再生类废物900-003-S179.42t/a9.42t/a废次品一般品检固态SW17可再生类废物900-003-S173t/a3t/a收集的粉尘一般投料固态SW17可再生类废物900-003-S170.0228t/a0.0228t/a清洁废液及废渣危废混合头清洁固液混合态HW06900-402-060.2985t/a交由资质单位处置0.2985t/a过滤槽及中间小罐滤渣危废过滤固态HW49900-041-490.1t/a0.1t/a废活性炭危废废气处理固态HW49900-039-491.159t/a1.159t/a原料空桶/生产过程固态//4.65t/a由生产商负责回收用于原始用途4.65t/a生活垃圾/职工生活固态SW64其他垃圾900-099-S644.5t/a环卫部门清运4.5t/a(4)环境管理要求①一般工业固废贮存与台账要求②危险废物管理要求③危废暂存间建设要求4.3地下水、土壤影响及防范措施项目生产车间内的原料、产品、污染物均为其他类型的污染物(非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根据HJ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表7地下水污染防渗分区参照表,污染防渗技术要求一般防渗或简单防渗。本评价考虑危险废物、化学品原料属于危险物质,因此要求危废暂存间、中间料罐及搅拌区、中间小罐区、色膏桶放置区、原料仓库、事故应急桶放置区进行重点防渗,防渗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要求进行防渗。一般固废暂存区进行一般防渗,防渗按照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要求进行防渗。生产加工区域及办公区进行简单防渗。项目厂房采取分区防渗后污染地下水、土壤可能性很小。项目厂区内具体防渗分区措施及要求如下表:表4-24项目地下水、土壤污染分区防渗措施序号防渗分区装置/区域名称防渗措施1重点防渗区危废暂存间、中间料罐及搅拌区、中间小罐区、色膏桶放置区、原料仓库、事故应急桶放置区项目生产车间地面已采取混凝土硬化,且项目位于生产厂房4F,建设单位拟在其硬化基础上涂刷一层厚度不小于2mm的环氧树脂漆。2一般防渗区一般固废暂存区项目生产车间地面已采取混凝土硬化,且项目位于生产厂房4F,建设单位拟在其硬化基础上涂刷一层厚度不小于1.5mm的环氧树脂漆。3简单防渗生产加工区域、办公区项目生产车间地面已采取混凝土硬化,且项目位于生产厂房4F,故无需再采取额外防渗措施。4.4环境风险影响分析(1)建设项目风险源调查①危险物质数量及分布调查建设项目的危险物质,确定各功能单元的储存量及年用量,调查结果详见下表。表4-25项目各单元主要危险物质储存量及年用量一览表危险单元其中危险成分形态是否为危险物质最大贮存量(t)使用量/产生量(t/a)原料仓库危废暂存间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年产海绵300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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