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鉴定机构 鉴定机 实训基地建设招标采购公告(四川法院2025)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鉴定机构比选询邀函

2025-06-04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鉴定机构比选询邀函

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我院受理的(2024)川1503民初3834号原告绵阳市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聚鑫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决定采用比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名录内符合资质条件、具备鉴定能力、状态正常的机构自愿报名参与比选。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案号
(2024)川1503民初3834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鉴定人
绵阳市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鉴定人
四川聚鑫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回避情形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宜宾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南溪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总评工程二标(绿化子项)》项目的工程造价有争议,且尚未结算,故原告方申请对该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对象及内容(名称、数量、地址等)
1.对绵阳市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聚鑫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室外总平工程量确认表》(共计46页)中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详见附件一) 2.对位于宜宾职业技术学院运动场新增梯步需移栽树木-01和运动场新增梯步需移栽树木-02进行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地址:宜宾市南溪区。

鉴定事项、要求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鉴定事项:对案涉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鉴定材料
民事起诉状、司法鉴定申请书、质证意见、鉴定资料清单等

资质要求
具有本案工程造价相应资质

鉴定基准用时 (自然日)
30日

基准鉴定费(含差旅费、出庭费等所有费用)
按报名机构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收费标准,且不得恶意报价。

报名截止时间(以收到材料时间为准)
2025年6月12日17:00
报名方式
现场提交或邮寄

联系人
钟世民
联系电话
18780604225 0831-3337233

法院地址
宜宾市南溪区政通路6号

评审时间
2025年6月18日9:30
评审地点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3楼审委会会议室

注意事项
1.拟报名的机构需提交如下资料:《参与比选申请书》,拟参与本案鉴定人员组成情况及其近2年内办结法院委托的同类案件材料、鉴定人员资质能力、机构成立时间、规模、所获荣誉(近3年)、业内评价(最近1次)、资质等级证书等情况并提供相应佐证资料、鉴定工作预案、鉴定人承诺书、鉴定收费依据等。 2.《参与比选申请书》应当密封,其他报名资料不密封。 3.鉴定机构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未主动回避的,未提供上述第1项符合要求的资料的,直接取消比选资格。 4.评审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择优确定三家或三家以上入围机构,并通过摇号或者协商确定首选和备选机构各一家。各方当事人可到场监督评审过程,未到场的,不影响机构比选结果。 5.产生的首选机构,本院将对其机构住所、鉴定人员执业情况等进行现场或其他方式的核实,如机构存在无固定执业场所、鉴定人员非本机构固定人员系机构外聘人员等情况,直接取消其首选机构资格,并依次确定备选机构为首选机构进行上述核实。经核实后再公示首选机构和备选机构。 6.案件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要求鉴定人员驻场办公,不能或者不愿驻场办公的、鉴定机构更换鉴定人员的,直接终结鉴定。终结鉴定后,本院将依次委托备选机构进行鉴定,已产生的鉴定费、勘验费等由被终结的鉴定机构全部退回。

附件:
1.《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室外总平工程量确认表》(共计46页);
2.参与比选申请书
3.鉴定承诺书

相关附件

附件一: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南溪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总平二标绿化、铺装(工程量确认表)盖章签字 .xls

附件二:参与比选申请书.docx

附件三:鉴定承诺书.docx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南溪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室外总平工程量确认表

工程名称: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南溪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标段:总平二标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鉴定机构 鉴定机 实训基地建设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四川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