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报告表招标采购公告(2025)



序号
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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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37.关于广州市花都区长红腾隆金属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花)[2025]137号
2025-06-10
广州市花都区长红腾隆金属制品厂
广东广州花都区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联系电话:020-86894031传真:

穗环管影(花)〔2025〕137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花都区长红腾隆金属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广州市花都区长红腾隆金属制品厂:你公司报批的《广州市花都区长红腾隆金属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广州市花都区长红腾隆金属制品厂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503-440114-07-01-848626)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象山永星路3号106房,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占地面积1960平方米、建筑面积1960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模具和金属制品的加工生产,年产模具50吨、金属制品60吨。《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各污染源可以达标排放,对区域环境质量影响不大,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二、《报告表》载明的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批准建设的,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按该《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将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轻到最低程度。重点要求如下:(一)本项目不得产生和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有毒有害污染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一类污染物。(二)排水系统须实行雨污分流。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驳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花东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生活污水纳管标准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较严者。生产废水(定型用水)不添加任何助剂,捞渣后循环使用,定期通过槽罐车转运至有处理能力的单位集中处理。(三)项目各生产工序工艺废气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若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多个生产工序工艺废气排气筒监控位置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布设一致,则应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最严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脱蜡工序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混合、覆砂成型、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四)厂区工艺合理化布局,应选用低噪声的工艺设备,各种声源须经减振、降噪处理,防止振动、噪声污染扰民。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五)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2―废物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管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六)排污口须进行规范化建设。(七)该项目污染物排放应按《报告表》核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控制。该项目VOCs新增排放总量低于0.3吨/年(0.0059吨/年),且不属于执行总量替代制度的重点行业,故无须申请对应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新增排放总量分别为0.008吨/年、0.001吨/年,按照2倍替代的要求,所需替代指标分别为0.016吨/年、0.002吨/年,从花东污水处理厂2015年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中划拨。项目建成后再根据实际污染物排放总量及相关控制要求予以核定。(八)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三、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根据许可管理级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我局重新审核。六、该项目建设须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城市更新等问题,以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为准。七、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10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广州市环境保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利智华(广州)环境治理有限公司。―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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