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2025)
2025年6月9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2个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2-65111164、0512-65112902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苏环核评[2025]第23号 苏环核评[2025]第24号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件苏环核评〔2025〕23号关于苏州高新检测有限公司新建移动式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州高新检测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苏州高新检测有限公司新建移动式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内容新建移动式X射线探伤项目,使用1台XXG3005D型X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300kV,最大管电流5mA)开展装配式建筑套筒内部灌浆饱满度及钢筋锚固长度无损检测。本项目移动探-1-伤现场位于苏州市内各建筑工程现场,探伤机储存于苏州市高新区石阳路9号3号厂房105室探伤机存储室。二、根据环境影响报告结论,该项目在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具备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三、有关要求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二)建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求。(三)移动探伤前通过辐射剂量巡测仪确定控制区、监督区边界,控制区、监督区内不得有环境敏感区。边界处悬挂警示牌、设置与探伤机联锁的“预备”和“照射”状态和声音提示装置。强化探伤现场管理,安排人员巡检,防止人员误照事故发生。(四)本项目探伤机不使用时放置在公司探伤机存储室内,存储室内不得调试、使用探伤机,建设单位需强化存储室管理,-2-落实环评文件中的各项安全措施要求。(五)本项目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和完善个人剂量档案,配备必要的巡测仪及个人剂量报警仪。(六)按时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四、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申办环保相关手续,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五、本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环境监督管理由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六、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你单位收到批复后需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建设有效,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本批复只适用于以上核技术应用项目,如你单位涉及其它非辐射项目需按照有关-3-规定另行报批。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9日抄送: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9日印发-4-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件苏环核评〔2025〕24号关于阿塔米智能装备(苏州)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使用实时成像装置、工业CT装置及新建实验铅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阿塔米智能装备(苏州)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生产、销售、使用实时成像装置、工业CT装置及新建实验铅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内容项目位于苏州市高新区青花路26号上市科创园二期1幢南区101室。项目计划年生产、销售、使用10台射线装置(其中8台为AIIS-02-300-D型实时成像装置,2台为AIIS-02-300-C型工业CT,设备参数均为:最大管电压150kV,最大管电流0.5mA)。-1-项目配套建设1座实验铅房,使用1台X射线探伤机(型号:CP160B,最大管电压160kV,最大管电流0.5mA)用于产品研发。二、根据环境影响报告结论,该项目在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具备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三、有关要求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二)建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求。(三)安全防护措施主要包括:1.严格落实辐射工作场所分区管理要求。2.辐射防护屏蔽落实设计要求,辐射防护效果满足相关标准要求。3.辐射防护措施包括:门机联锁、监视装置、工作状态指示、急停开关、固定式辐射探测报警装置、通风装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4.《报告表》中明确的其他辐射安全措施。(四)本项目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和完善个人剂量档案,配备必要的巡测仪及个人剂量报警仪。(五)按时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发-2-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四、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申办环保相关手续,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五、本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环境监督管理由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六、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你单位收到批复后需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建设有效,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本批复只适用于以上核技术应用项目,如你单位涉及其它非辐射项目需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报批。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9日抄送: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9日印发-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