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杆生产线建设 机床钣金生产 围栏、钢筋网生产 人防门建设招标采购公告(2025)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关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6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对6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了审批。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871-67911933 0871-67910097
通信地址:嵩明县北部行政办公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
邮编:651700
2025年6月1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批复文号
批复时间

1
关于《嵩明县职教新城共享储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嵩生环复〔2025〕43号
2025年6月12日

2
关于《昆明威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威景路灯杆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嵩生环复〔2025〕48号
2025年6月12日

3
关于《昆明迈拓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机床钣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嵩生环复〔2025〕49号
2025年6月12日

4
关于《云南万都金属制网有限公司围栏、钢筋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嵩生环复〔2025〕50号
2025年6月12日

5
关于《云南兴振容人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年产670樘人防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嵩生环复〔2025〕51号
2025年6月12日

6
关于《云南甲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年产730樘人防门和1000根人防套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嵩生环复〔2025〕52号
2025年6月12日

43.关于《嵩明县职教新城共享储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48.关于《昆明威景路灯杆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49.关于《昆明迈拓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机床钣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50.关于《云南万都金属制网有限公司围栏、钢筋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51.关于《云南兴振容人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年产670樘人防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52.关于《云南甲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年产730樘人防门和1000根人防套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嵩生环复〔2025〕43号关于《嵩明县职教新城共享储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昆自集团嵩明储能有限公司:你公司所报由大理厚德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嵩明县职教新城共享储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科教文化产业园片区长松园1号路南侧,220kV向荣变电站西侧,占地面积15620.76m2。项目总投资38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6万元。项目新建储能系统、升压站、电气二次、综合楼等配套基础设施;新建废水、固废收集处理等环保设施。项目建设规模为120MW/240MWh,采用“磷酸铁锂”技术路线,储能系统由24套5.5MW/10.06MWh储能系统预制舱组成,升压至35kV后在站内汇集至35kV母线,储能电站配套建设一座220kV升压站;新建2回220kV送出线路π接凤凰山农光互补项目220kV升压站-220kV向荣(杨林)变,线路起于220kV储能电站,止于220kV凤凰山光伏至向荣变线路N63塔接口点,采用双回电缆敷设,线路路径长2×0.28km,沿用双回路塔1基,本工程在占地范围内建设电缆沟,敷设220kV双回电缆,电缆沟建设用地均纳入项目用地一并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本次评价220kV线路线仅涉及站内段,站外线路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二、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污染物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项目须建立完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项目施工期废水经临时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工段或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得外排。项目运营期工作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储能站绿化浇水,不得外排。回用水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的“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即:pH6-9,色度(度)≤30,嗅无不快感,浊度/NTU≤10,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BOD5≤10mg/L,氨氮≤8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mg/L,溶解氧≥2.0mg/L,总氯≥0.2mg/L,无大肠埃希氏菌。四、项目营运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对产生的废气进行治理,达标后排放,杜绝污染扰民事件的发生。项目施工期扬尘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颗粒物≤1.0mg/m3。五、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即: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项目运营期长松园1号路一侧30m范围内厂界(北站区北厂界)噪声排放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其余厂界噪声排放应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六、项目应严格落实电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工频电场、工频磁感应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公众曝露控制限制的要求,即工频电场强度小于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小于100µT。在通过耕地、园地、道路等场所时,应确保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小于10KV/m,且应设置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七、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事故变压器油、220kV升压站废旧铅酸蓄电池均属于危险固废,应设置规范的危废暂存间进行存放,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立健全处置台账备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并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做到日产日清,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八、《报告表》应作为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的依据,项目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环保设施须严格按环保“三同时”的要求进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此批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2025年6月12日抄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污控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办公室,2025年6月12日印发嵩生环复〔2025〕48号关于《昆明威景路灯杆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昆明威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所报由云南明熙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昆明威景路灯杆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拦江水泥有限公司内2号厂房,建筑面积2200m2。项目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8万元。项目租用云南嵩明县拦江水泥有限公司已建厂房进行生产建设。新建原辅料堆放区、机加工区、喷塑处理区、组装区、成品堆放区、办公室、公共卫生间等配套基础设施;新建废气、废水、固废收集处理等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路灯杆10000根。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二、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污染物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项目须建立完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生产过程中不用水,不产生生产废水;产生的废水为办公废水,经废水收集沉淀池收集后定期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至嵩明县小街集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外排废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即:pH6-9,COD≤500mg/L,BOD5≤300mg/L,SS≤400mg/L;氨氮(以N计)≤45mg/L,总磷(以P计)≤8mg/L。四、项目营运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对产生的废气进行治理,达标后排放,杜绝污染扰民事件的发生。项目施工期扬尘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颗粒物≤1.0mg/m3。项目运营期喷塑废气、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加热固化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有组织排放浓度:颗粒物≤120mg/m3,非甲烷总烃≤120mg/m3,二氧化硫≤550mg/m3,氮氧化物≤240mg/m3;排放速率:颗粒物≤3.98kg/h,非甲烷总烃≤11.4kg/h,二氧化硫≤2.94kg/h,氮氧化物≤0.876kg/h;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6m。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二氧化硫≤0.4mg/m3,氮氧化物≤0.12mg/m3。项目运营期厂区内VOCS排放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的要求,即:NMHC(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10mg/m3,NMHC(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30mg/m3。五、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要求,即: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六、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均属于危险固废,应设置规范的危废暂存间进行存放,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立健全处置台账备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并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做到日产日清,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七、《报告表》应作为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的依据,项目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环保设施须严格按环保“三同时”的要求进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此批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2025年6月12日抄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污控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办公室,2025年6月12日印发嵩生环复〔2025〕49号关于《昆明迈拓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机床钣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昆明迈拓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你公司所报由云南明熙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昆明迈拓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机床钣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路北侧,建筑面积3450m2。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1万元。项目租用昆明龙拓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已建厂房进行生产建设。新建原料区、机加工区、焊接打磨区、喷塑区、成品区、办公楼、卫生间等配套基础设施;新建废气、固废收集处理等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机床内外钣金4000台/套。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二、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污染物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项目须建立完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项目施工期无施工废水产生,施工人员不在内食宿,少量冲厕废水依托周边已建的办公楼及化粪池,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嵩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办公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项目南侧金成路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嵩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项目施工期、运营期外排废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即:pH6-9,COD≤500mg/L,BOD5≤300mg/L,SS≤400mg/L,动植物油≤100mg/L;氨氮(以N计)≤45mg/L,总磷(以P计)≤8mg/L。四、项目营运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对产生的废气进行治理,达标后排放,杜绝污染扰民事件的发生。项目施工期扬尘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颗粒物≤1.0mg/m3。项目运营期喷塑废气、固化废气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及7.1的规定,即有组织排放浓度:非甲烷总烃≤120mg/m3,颗粒物≤120mg/m3,二氧化硫≤550mg/m3,氮氧化物≤240mg/m3;排放速率:非甲烷总烃≤5kg/h,颗粒物≤1.75kg/h,二氧化硫≤1.3kg/h,氮氧化物≤0.385kg/h;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非甲烷总烃≤4.0mg/m3,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0.4mg/m3,氮氧化物≤0.12mg/m3。项目运营期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的要求,即:NMHC(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10mg/m3,NMHC(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30mg/m3。五、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要求,即: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项目运营期南侧厂界噪声排放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其余厂界噪声排放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六、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均属于危险固废,应设置规范的危废暂存间进行存放,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立健全处置台账备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并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做到日产日清,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七、《报告表》应作为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的依据,项目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环保设施须严格按环保“三同时”的要求进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此批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2025年6月12日抄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污控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办公室,2025年6月12日印发嵩生环复〔2025〕50号关于《云南万都金属制网有限公司围栏、钢筋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南万都金属制网有限公司:你公司所报由云南畅泓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万都金属制网有限公司围栏、钢筋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兰丰农机产业园1号厂房,占地面积7768m2。项目总投资1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3万元。项目租用云南好运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进行建设,设置勾花网编织区、磨光区、焊接区、人工浸塑区、办公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钢筋网片生产线、勾花网片生产线、金属护栏生产线;新建废气、废水、固废收集处理等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钢筋网6000吨(其中钢筋网片5200吨、勾花网800吨)、金属护栏2万套。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二、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污染物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项目须建立完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厂房自建化粪池收集后排入园区主干道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嵩明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依托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嵩明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即:pH6-9,COD≤500mg/L,BOD5≤300mg/L,SS≤400mg/L,动植物油≤100mg/L;氨氮(以N计)≤45mg/L,总磷(以P计)≤8mg/L。四、项目营运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对产生的废气进行治理,达标后排放,杜绝污染扰民事件的发生。项目施工期粉尘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颗粒物≤1.0mg/m3。项目运营期浸塑粉尘、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浸塑固化有机废气及包塑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及7.1的规定,即有组织排放浓度:颗粒物≤120mg/m3,非甲烷总烃≤120mg/m3,二氧化硫≤550mg/m3,氮氧化物≤240mg/m3;排放速率:颗粒物≤1.75kg/h,非甲烷总烃≤5kg/h,二氧化硫≤1.3kg/h,氮氧化物≤0.385kg/h;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二氧化硫≤0.40mg/m3,氮氧化物≤0.12mg/m3。项目运营期包塑过程产生的少量异味排放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的要求,即:臭气浓度(无量纲)≤20。五、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要求,即: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六、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油抹布、手套、废包装桶均属于危险固废,应设置规范的危废暂存间进行存放,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立健全处置台账备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并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做到日产日清,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七、《报告表》应作为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的依据,项目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环保设施须严格按环保“三同时”的要求进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此批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2025年6月12日抄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污控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办公室,2025年6月12日印发嵩生环复〔2025〕51号关于《云南兴振容人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年产670樘人防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南兴振容人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你公司所报由云南元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兴振容人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年产670樘人防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路1号(云南宝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2号厂房第2车间),占地面积3050m2,总建筑面积3050m2。项目总投资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项目租用云南宝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建厂房进行建设,设置原料堆放区、机加工区、焊接打磨区、上漆区、钢质门扇堆放区、混凝土门扇浇筑养护区、混凝土门扇堆放区和门框堆放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建设1条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生产线和1条钢制人防门生产线;新建废气、固废收集处理等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钢筋混凝土人防门500樘、钢结构人防门170樘。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二、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污染物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项目须建立完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办公污水排入云南宝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厂房的公共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云南宝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污水管网,再排入金湖路的市政污水管网,最后进入嵩明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即:pH6-9,COD≤500mg/L,BOD5≤300mg/L,SS≤400mg/L;氨氮(以N计)≤45mg/L,总磷(以P计)≤8mg/L。四、项目营运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对产生的废气进行治理,达标后排放,杜绝污染扰民事件的发生。项目施工期粉尘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颗粒物≤1.0mg/m3。项目运营期非甲烷总烃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有组织排放浓度:非甲烷总烃≤120mg/m3;排放速率:非甲烷总烃≤10kg/h;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非甲烷总烃≤4.0mg/m3。项目运营期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颗粒物≤1.0mg/m3。项目运营期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排放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的要求,即:NMHC(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10mg/m3,NMHC(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30mg/m3。五、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要求,即: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项目运营期2#厂房东、南、北厂界噪声排放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金湖路一侧噪声排放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六、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矿物油、废包装桶、废活性炭、沾染切削液的铁屑、废抹布和劳保用品均属于危险固废,应设置规范的危废暂存间进行存放,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立健全处置台账备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并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做到日产日清,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七、《报告表》应作为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的依据,项目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环保设施须严格按环保“三同时”的要求进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此批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2025年6月12日抄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污控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办公室,2025年6月12日印发嵩生环复〔2025〕52号关于《云南甲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年产730樘人防门和1000根人防套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南甲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你公司所报由云南元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甲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年产730樘人防门和1000根人防套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路1号(云南宝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2号厂房第1车间),占地面积3050m2,总建筑面积3050m2。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万元。项目租用云南宝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建厂房进行建设,设置机加工区、焊接组装区、刷漆区、筋网区和混凝土浇筑和养护区、样板门与试验区、门框成品区、门扇成品区和仓储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1条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生产线、1条钢制人防门和人防套管生产线;新建废气、固废收集处理等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钢筋混凝土人防门600樘、钢结构人防门130樘、1000根人防套管。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二、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污染物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项目须建立完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办公污水排入云南宝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厂房的公共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云南宝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污水管网,再排入金湖路的市政污水管网,最后进入嵩明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即:pH6-9,COD≤500mg/L,BOD5≤300mg/L,SS≤400mg/L;氨氮(以N计)≤45mg/L,总磷(以P计)≤8mg/L。四、项目营运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对产生的废气进行治理,达标后排放,杜绝污染扰民事件的发生。项目施工期粉尘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颗粒物≤1.0mg/m3。项目运营期非甲烷总烃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有组织排放浓度:非甲烷总烃≤120mg/m3;排放速率:非甲烷总烃≤10kg/h;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非甲烷总烃≤4.0mg/m3。项目运营期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颗粒物≤1.0mg/m3。项目运营期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排放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的要求,即:NMHC(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10mg/m3,NMHC(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30mg/m3。五、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要求,即: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项目运营期2#厂房东、南、北厂界噪声排放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金湖路一侧噪声排放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六、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矿物油、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抹布和劳保用品均属于危险固废,应设置规范的危废暂存间进行存放,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立健全处置台账备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并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做到日产日清,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七、《报告表》应作为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的依据,项目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环保设施须严格按环保“三同时”的要求进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此批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2025年6月12日抄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污控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办公室,2025年6月12日印发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灯杆生产线建设 机床钣金生产 围栏、钢筋网生产 人防门建设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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