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大豆油 大豆油招标采购公告(庄河市农粮集团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2025)


受庄河市农粮集团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国家粮食辽宁交易中心(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交易中心”)在大连举办“2025年7月1日庄河市农粮集团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县级储备大豆油购销双向网上专场竞价交易会”。
本次竞价交易为购销双向竞价交易,先采购入库后销售出库的方式,通过一次交易实现销售和采购同步完成,与单向的竞价销售或竞价采购不同。轮入新大豆油采购交易按照固定价格自动成交,轮出陈大豆油销售交易通过竞买的方式竞价成交,销售和采购大豆油数量相同,竞价销售交易的买方同时也是采购交易的卖方,轮入大豆油和轮出大豆油同时为交易标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一)交易品种、数量、等级、成交价格、交货方式、时间及地点
1、交易品种、数量、等级
本次竞价销售交易品种为2023年产辽宁大豆油,数量为150吨,质量为国标三级 ;采购交易品种为2025年产辽宁大豆油,数量为150 吨,质量为国标三级及以上。
2、成交价格及交货方式
销售价格以竞价方式产生,为卖方承储库点罐内散油交货价格, 交货方式为卖方承储库点库内散油汽车板交货 。交货车辆必须符合(辽食安办发(2024)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食用植物油交付装卸运输等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通知》的要求;采购价格为固定价格,为买方承储库点罐内散油交货价格,交货方式为买方承储库点库内散油汽车板交货。交货车辆必须符合(辽食安办发(2024)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食用植物油交付装卸运输等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通知》的要求。
3、交易时间及地点
交易时间:2025年7月1日上午11点30分 。参加交易的企业建议在交易当天通过网络参与本次竞价交易会,具体登录方式为:打开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点击网页上方“请登录”或右方“用户中心”→输入会员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交易→地**策性粮→辽宁市场→对应交易专场”参与交易,也可到辽宁交易中心现场进行交易。
(二)交易资格
1、参加交易的企业要求为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并已通过年审的会员。
2、未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或未通过年审的,请于开市前到所在省份省级交易中心办理会员注册及网上年审续费相关手续。辽宁交易中心办理地点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良运大酒店五楼506室交易结算部。
企业须提前登录交易系统核实单位法人、交易代表、银行账户等信息,如有变动请务必在交易前及时与辽宁交易中心联系并更新交易系统信息,以保证后续业务的正常执行。
(三)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开始后,参加交易的企业对委托销售标的依次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报价格开始报价,并按每吨5元或5元的整数倍递增报价。交易共有1个标的,分为1个交易节,每个交易节时长120秒。交易结束后,交易系统将根据交易标的数量、价格等信息同时自动生成销售和采购两笔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一经生成,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履行需先执行采购合同,再执行销售合同的,如采购合同部分或全部违约,销售合同默认全部按违约处理;如采购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销售合同默认全部按终止处理。
二、质量标准
竞价销售交易大豆油质量以交易清单公示的质量指标为参考,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详细信息见《2025年7月1日庄河市农粮集团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县级储备大豆油购销双向网上专场竞价交易清单》。无水分、杂质增扣量及出库费。
采购交易大豆油质量、食品安全指标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入库保管要求,详细信息见《2025年7月1日庄河市农粮集团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县级储备大豆油购销双向网上专场竞价交易清单》。无水分、杂质增扣量及入库费。对采购入库的大豆油,需随车提供检验报告,大豆油质量首先由买方承储库点进行初次检验,入库大豆油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承储库点有权拒收。待入库形成货位后,再由庄河市食品检验监测中心对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复检,如检验不合格,卖方负责更换符合质量要求的大豆油。
有意向参与竞价交易的企业应认真阅读交易公告、交易细则和交易清单,审慎评价市场和政策风险、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必须提前实地查看承储库点标的质量、数量、承储库点的出(入)库条件及周边路况等,自主确定是否参与交易,并承担成交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承储库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企业承储库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
三、保证金及手续费
(一)保证金
买卖双方须在交易前向辽宁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预交1200元/吨保证金,分为销售交易的保证金600元/吨(其中:履约保证金580元/吨,交易保证金20元/吨)和采购交易的保证金600元/吨(其中:履约保证金580元/吨,交易保证金20元/吨) 。如交易委托方未在交易前及时交纳保证金,辽宁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本次交易会。
收款单位∶ 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 20321029900100000220291
(二)手续费
合同成交后辽宁交易中心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5‰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分别收取)并开具交易手续费发票。
四、交款及出、入库截止日期
本次竞价销售交易的交款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15日;出库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30日;采购交易的交款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30日;入库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30日。销售合同,卖方须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采购合同,卖方须按照买方要求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销售交易按照《国家粮食辽宁交易中心政策性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交易按照《国家粮食辽宁交易中心政策性粮油竞价采购交易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粮食辽宁交易中心政策性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doc
国家粮食辽宁交易中心政策性粮油竞价采购交易细则.doc
交易清单.xls

 
请根据不同业务需求拨打以下电话。
会员注册、会员信息变更、会员入金等业务:
联系电话:0411-82589251   邮箱:hy@dnce.com.cn
交易会预约、提交交易会资料等业务:
联系电话:0411-82589922  邮箱:jy@dnce.com.cn
会员出/入库、验收、出金、发票等业务:
联系电话:0411-82589251  邮箱:jg@dnce.com.cn
财务部电话:0411-82589361
传  真∶ 0411-82589241
 
查询网址∶ www.cndnce.com
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大连良运大酒店5楼
邮  编∶ 116001
                                   国家粮食辽宁交易中心
2025年6月24日

国家粮食辽宁交易中心政策性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1章总则第1章第1条为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交易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粮食交易主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结合政策性粮油交易特点,国家粮食辽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辽宁交易中心”)制定本交易细则。第1章第2条本交易细则适用于参与由辽宁交易中心组织的政策性粮油销售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1章第3条辽宁交易中心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实施交易活动。第二章交易准备第1章第4条卖方须提前向辽宁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委托书》,载明交易品种、数量、实际承储库点、货位号、生产年份、等级、水分、杂质等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由辽宁交易中心据此编制销售交易专场对应的《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有意向参与竞价交易的买方,应认真阅读当期交易公告、交易细则和交易清单,审慎评价市场和政策风险、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必须提前实地查看承储库点标的质量、承储库点的出库条件及周边路况等,自主确定是否参与交易,并承担成交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卖方承储库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买方承储库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第1章第5条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已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并已通过年审的,建议在交易当天通过网络参与交易,也可到辽宁交易中心现场进行交易;未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或未通过年审的,请于开市前到所在省份省级交易中心办理会员注册及网上年审续费相关手续。会员注册须携带的资料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三证合一)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近期对账单、《收购资格证》(收储、贸易企业)或《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企业)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交易会员电子印章签名确认书》、法定代表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单位公章。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取得网上交易资格,领取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及制作电子签章。第1章第6条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电子签章等为买卖双方的资格凭证,属买卖双方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第1章第7条粮油交易实行保证金制。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会员参与交易前应按照当期《交易公告》公示的标准和方式,向辽宁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足额交纳保证金。成交后,交易平台自动冻结买卖双方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不得转为货款;如《交易公告》对追加保证金有规定的,会员应按《交易公告》要求及时追缴,交易平台自动冻结追加的保证金。未冻结的保证金,会员可申请退回。第1章第8条辽宁交易中心于专场交易开始前及时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及辽宁交易中心网站(www.cndnce.com)等媒体公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清单》和《交易细则》。第3章交易地点和时间第1章第9条现场交易地点设在辽宁交易中心(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良运大酒店5楼)。第1章第10条交易时间安排详见当期《交易公告》。第1章第11条网上专场交易过程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辽宁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因交易会员终端设备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交易的正常进行。第1章第12条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辽宁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第4章交易秩序第1章第13条买卖双方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参与交易,具体登录方式为:打开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点击网页上方“请登录”或右方“用户中心”→输入会员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交易→地**策性粮→辽宁市场→对应交易专场”。第1章第14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交易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严禁恶意串通交易价格,杜绝欺行霸市、干扰正常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辽宁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送交执法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第5章交易程序第1章第15条销售交易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第1章第16条销售交易以每个标的为销售单位,单个标的销售数量不可分割。第1章第17条交易开始后,买方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报价格开始报价,并按每吨5元或5元的整数倍递增报价。第1章第18条在标的起报价格上无人应价时,即该笔交易标的流标。第1章第19条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竞价数量的,竞价无效。第1章第20条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第1章第21条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应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被交易系统确认为有效报价的,则以该应价为该标的的最终成交价。第1章第22条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第1章第23条销售交易的品种、数量、质量指标、成交价格、交货方式、车辆要求、承储库点日出库能力、有无水杂等增扣量及出库费等信息请详见当期《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出库费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出库、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装车等全过程费用。卖方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开具发票。第1章第24条合同成交后辽宁交易中心按当期《交易公告》公示的标准收取交易手续费并开具交易手续费发票。交易手续费从交易保证金中扣缴,扣缴不足的,须在合同成交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补足。第1章第25条在交易会结束后,交易会期间未成交的买方凭《退款申请函》(加盖公章),经辽宁交易中心核实后,两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保证金。第6章交割与结算第1章第26条买卖双方成交后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第1章第27条销售合同的交款截止日期和出库截止日期详见当期《交易公告》。已成交的粮油,因天气等客观原因,逾期未出库的,经买卖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延期执行。销售合同按照“先款后货”原则,买方应及时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次汇入辽宁交易中心账户。辽宁交易中心收到买方汇款后,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辽宁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买方应在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卖方承储库点,安排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买卖双方要及时沟通,承储库点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买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出库。第1章第28条买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到卖方承储库点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卖方承储库点负责安排日提货量。买方应合理安排车辆,因派车不及时或与卖方沟通不及时造成损失由买方承担。卖方出库的粮油品种以合同为准;粮油质量以交易清单公示的质量指标为参考,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粮油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卖方承储库点的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点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承储库点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验收无异议后,买卖双方在交易系统内提交《验收确认单》并盖章确认,粮食每批次《验收确认单》数量不低于100吨(最后一批次除外);大豆油每批次《验收确认单》数量不低于10吨(最后一批次除外)。在买卖双方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异议后,辽宁交易中心在交易系统内对《验收确认单》进行盖章审核,辽宁交易中心据此及《退款申请函》划拨货款给卖方。第1章第29条买卖双方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政策性粮油无法正常出库的,经相关部门同意,辽宁交易中心核实后,对确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约的,未履约部分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正常收取买卖双方交易手续费。第1章第30条在成交粮油出库过程中,买卖双方因质量问题产生的商务纠纷,应于3日内书面申请辽宁交易中心调解。必要时由辽宁交易中心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质检部门检验粮油质量,粮油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作为处理质量纠纷的最终依据,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第1章第31条在成交粮油出库过程中,买方如对卖方承储库点的计量衡器有异议,应于3日内书面申请辽宁交易中心调解,必要时由辽宁交易中心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第1章第32条如有水分、杂质等增扣量,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或《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标〔2024〕198号)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当期《交易公告》。第1章第33条卖方须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具体内容请详见当期《交易公告》。第1章第34条合同全部履约完成后,辽宁交易中心释放并返还买卖双方的冻结保证金。第7章违约处理第1章第35条竞价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须签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第1章第36条交易合同不可转让,合同转让视为违约。第1章第37条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日期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对未付款部分粮油数量视为违约。第1章第38条买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出库期限内完成提货或者拒绝提货的,视为买方违约。第1章第39条卖方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移动或改变标的的,视为卖方违约。第1章第40条卖方须向买方开具全额发票,不开具发票视为卖方违约。第1章第41条买方或卖方拒绝接受由辽宁交易中心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质检部门按国家标准对粮油质量进行检验的或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衡器进行校验的,视为违约。第1章第42条卖方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视为卖方违约。第1章第43条买方或卖方违反政策性粮油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粮油《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视为违约。第1章第44条守约方可追究违约方责任。如守约方追究违约方责任,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须根据当期《交易公告》公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给守约方和辽宁交易中心,合同终止。第8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凡因销售交易有关的任何争议,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书面申请辽宁交易中心调解。调解不成的,买卖双方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第四十六条本交易细则未尽事宜在当期《交易公告》等文件中明确,当期《交易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第四十七条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八条本交易细则由辽宁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国家粮食辽宁交易中心2025年3月国家粮食辽宁交易中心政策性粮油竞价采购交易细则第1章总则第1章第1条为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交易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粮食交易主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结合政策性粮油交易特点,国家粮食辽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辽宁交易中心”)制定本交易细则。第1章第2条本交易细则适用于参与由辽宁交易中心组织的政策性粮油采购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1章第3条辽宁交易中心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实施交易活动。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买方须提前向辽宁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委托书》,载明交易品种、数量、实际承储库点、货位号、生产年份、等级、水分、杂质等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由辽宁交易中心据此编制采购交易专场对应的《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有意向参与竞价交易的卖方,应认真阅读当期交易公告、交易细则和交易清单,审慎评价市场和政策风险、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必须提前实地查看承储库点的入库条件及周边路况等,自主确定是否参与交易,并承担成交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买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竞价交易的卖方承储库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第五条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参加交易的卖方已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并已通过年审的,建议在交易当天通过网络参与交易,也可到辽宁交易中心现场进行交易;未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或未通过年审的,请于开市前到所在省份省级交易中心办理会员注册及网上年审续费相关手续。会员注册须携带的资料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三证合一)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近期对账单、《收购资格证》(收储、贸易企业)或《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企业)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交易会员电子印章签名确认书》、法定代表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单位公章。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取得网上交易资格,领取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及制作电子签章。第六条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电子签章等为买卖双方的资格凭证,属买卖双方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第七条粮油交易实行保证金制。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会员参与交易前应按照当期《交易公告》公示的标准和方式,向辽宁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足额交纳保证金。成交后,交易平台自动冻结买卖双方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不得转为货款;如《交易公告》对追加保证金有规定的,会员应按《交易公告》要求及时追缴,交易平台自动冻结追加的保证金。未冻结的保证金,会员可申请退回。第八条辽宁交易中心于专场交易开始前及时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及辽宁交易中心网站(www.cndnce.com)等媒体公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清单》和《交易细则》。第3章交易地点和时间第九条现场交易地点设在辽宁交易中心(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良运大酒店5楼)。第十条交易时间安排详见当期《交易公告》。第十一条网上专场交易过程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辽宁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因交易会员终端设备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交易的正常进行。第十二条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辽宁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第4章交易秩序第十三条买卖双方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参与交易,具体登录方式为:打开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点击网页上方“请登录”或右方“用户中心”→输入会员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交易→地**策性粮→辽宁市场→对应交易专场”。第十四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交易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严禁恶意串通交易价格,杜绝欺行霸市、干扰正常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辽宁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送交执法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第5章交易程序第十五条采购交易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第十六条采购交易以每个标的为采购单位,单个标的采购数量不可分割。第十七条交易开始后,卖方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报价格开始报价,并按每吨5元或5元的整数倍递减报价。第十八条在标的起报价格上无人应价时,即该笔交易标的流标。第十九条卖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竞价数量的,竞价无效。第二十条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第二十一条卖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卖方应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卖人以更低的价格被交易系统确认为有效报价的,则以该应价为该标的的最终成交价。第二十二条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第二十三条采购交易的品种、数量、质量指标、成交价格、交货方式、车辆要求、有无筛下物要求、承储库点日入库能力、有无水杂等增扣量及入库费等信息请详见当期《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入库费是指粮食静态储存前入库产生的各项费用。买方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开具发票。第二十四条入库粮油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的,承储库点有权拒收。第二十五条合同成交后辽宁交易中心按当期《交易公告》公示的标准收取交易手续费并开具交易手续费发票。交易手续费从交易保证金中扣缴,扣缴不足的,须在合同成交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补足。第二十六条在交易会结束后,交易会期间未成交的卖方凭《退款申请函》(加盖公章),经辽宁交易中心核实后,两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保证金。第6章交割与结算第二十七条买卖双方成交后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二十八条采购合同的交款截止日期和入库截止日期详见当期《交易公告》。已成交的粮油,因天气等客观原因,逾期未入库的,经买卖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延期执行。采购合同按照“先货后款”原则,买方按卖方入库进度逐批确认、逐批付款。买方应及时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次汇入辽宁交易中心账户。辽宁交易中心收到买方汇款后,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入库通知单》,辽宁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第二十九条货物到达买方承储库点后,买卖双方现场验货。粮油品种以合同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买方承储库点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点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承储库点应当允许卖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粮油质量首先由买方承储库点进行初次检验,待入库形成货位后,再按照当期《交易公告》要求对粮油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复检,如检验不合格,卖方负责更换符合质量要求的粮油。验收无异议后,买卖双方在交易系统内提交《验收确认单》并盖章确认,粮食每批次《验收确认单》数量不低于100吨(最后一批次除外);大豆油每批次《验收确认单》数量不低于10吨(最后一批次除外)。在买卖双方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异议后,辽宁交易中心在交易系统内对《验收确认单》进行盖章审核,辽宁交易中心据此及《退款申请函》划拨货款给卖方。如买卖双方对入库粮油初验结果存在争议,应于3日内书面申请辽宁交易中心调解。必要时由辽宁交易中心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质检部门检验粮油质量,粮油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作为处理质量纠纷的最终依据,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第三十条买卖双方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政策性粮油无法正常入库的,经相关部门同意,辽宁交易中心核实后,对确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约的,未履约部分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正常收取买卖双方交易手续费。第三十一条在成交粮油入库过程中,卖方如对买方承储库点的计量衡器有异议,应于3日内书面申请辽宁交易中心调解,必要时由辽宁交易中心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第三十二条如有水分、杂质等增扣量,按照《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标〔2024〕198号)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当期《交易公告》。第三十三条卖方须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具体内容请详见当期《交易公告》。第三十四条合同全部履约完成后,辽宁交易中心释放并返还买卖双方的冻结保证金。第7章违约处理第三十五条竞价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须签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第三十六条交易合同不可转让,合同转让视为违约。第三十七条买方未按期支付货款(因卖方原因除外),对未付款部分粮油数量视为违约。第三十八条因买方承储库点未能及时接卸货物或拒不接货,导致入库无法按期全部完成的,视为买方违约。第三十九条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将货物发送到买方承储库点的(因买方责任及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视为卖方违约。第四十条卖方须向买方开具全额发票,不开具发票视为卖方违约。第四十一条买方或卖方拒绝接受由辽宁交易中心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质检部门按国家标准对粮油质量进行检验的或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衡器进行校验的,视为违约。第四十二条买方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视为买方违约。第四十三条买方或卖方违反政策性粮油采购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粮油《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视为违约。第四十四条守约方可追究违约方责任。如守约方追究违约方责任,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须根据当期《交易公告》公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给守约方和辽宁交易中心,合同终止。第8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凡因采购交易有关的任何争议,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书面申请辽宁交易中心调解。调解不成的,买卖双方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第四十六条本交易细则未尽事宜在当期《交易公告》等文件中明确,当期《交易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第四十七条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八条本交易细则由辽宁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国家粮食辽宁交易中心2025年3月
2025年7月1日庄河市农粮集团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县级储备大豆油购销双向网上专场竞价交易清单

销售交易清单

标的号
委托方
实际承储库点
承储库点详细地址
品种
生产年度
产地
罐号
数量(吨)
所在货位混合扦样等级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
不溶性杂质含量(%)
过氧化值/(g/100g)
近期酸价(KOH)(㎎/g)
色泽及气味、滋味
储油形态(包装/散装)
常用出库方式(铁路/公路/水路)
是否具备40吨以上大型运输车辆装车计量能力(是/否)
有无铁路专用线
铁路到站
铁路专用线
承储库点日出库能力(吨)
交款截止日期
出库截止日期
看样日期及时间
看样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备注

250701DDY001
庄河市农粮集团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庄河市农粮集团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庄河市新华路四段217号
大豆油
2023.0
辽宁
Y1罐
150.0
三级
0.08
0.01
0.16
0.16
棕红色、具有大豆油固有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散装
公路




50.0
45915.0
45930.0
2025年6月25日到6月30日
8点到16点
张维铎13664264966

合计

150.0

注: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库点罐内散油交货价格,交货方式为卖方承储库点库内散油汽车板交货。交货车辆必须符合(辽食安办发(2024)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食用植物油交付装卸运输等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通知》的要求。无水分、杂质增扣量及出库费。有意向参与竞价交易的买方,应认真阅读交易公告、交易细则和交易清单,审慎评价市场和政策风险、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必须提前实地查看承储库点标的质量、数量、承储库点的出库条件及周边路况等,自主确定是否参与交易,并承担成交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卖方承储库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买方承储库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

采购交易清单

标的号
委托方
实际承储库点
承储库点详细地址
品种
生产年度
产地
罐号
数量(吨)
等级
检验指标

储油形态(包装/散装)
常用入库方式(铁路/公路/水路)
是否具备40吨以上大型运输车辆装车计量能力(是/否)
有无铁路专用线
承储库点日入库能力(吨)
交款截止日期
入库截止日期
入库联系人及电话
固定价格(元/吨)

酸价(KOH)(㎎/g)
过氧化值(g/100g)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
不溶性杂质含量(%)
黄曲霉毒素B1 ug/kg
溶剂残留mg/kg
含皂量(%)
总砷 (以As计)mg/kg
铅(以Pb计)mg/kg
苯并[a]芘 ug/kg
色泽及气味、滋味

250701DDY001
庄河市农粮集团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庄河市农粮集团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庄河市新华路四段217号
大豆油
2025.0
辽宁
Y3罐
150.0
三级及以上
≤0.5
≤0.05
≤0.2
≤0.05
≤10
≤20
≤0.03
≤0.1
≤0.1
≤10
橙黄色至棕红色、具有大豆油固有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散装
公路


100.0
45930.0
45930.0
张维铎13664264966
8280.0

合计

150.0

注:成交价格为买方承储库点罐内散油交货价格,交货方式为买方承储库点库内散油汽车板交货。交货车辆必须符合(辽食安办发(2024)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食用植物油交付装卸运输等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通知》的要求。无水分、杂质增扣量及入库费。有意向参与竞价交易的卖方,应认真阅读交易公告、交易细则和交易清单,审慎评价市场和政策风险、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必须提前实地查看承储库点的入库条件及周边路况等,自主确定是否参与交易,并承担成交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买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竞价交易的卖方承储库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储备大豆油 大豆油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