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债权招标采购公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5)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江阴市龙马纺织有限公司等5户的债权

信息时间:2025-06-25

挂牌价:190
保证金: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5-06-25
报名截止时间: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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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江阴市龙马纺织有限公司等5户的债权
190
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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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江阴市龙马纺织有限公司等5户的债权

项目编号
WXCQZ25077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批准

挂牌日期
挂牌起始日期:2025-06-25
挂牌终止日期:2025-07-01

转让方名称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标的物概况
本次转让标的债权情况如下: 标的债权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4月30日)本金为3,058.77万元,利息1,399.42万元,债权总额4,458.19万元。标的债权所含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等一并转让,具体金额以贷款合同、生效法律文书按实计算为准。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江苏姑苏明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书编号
苏明(苏州)咨字(2025)第04026号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评估基准日
2025-04-30

转让标的评估值
0

特别事项说明
1、债权担保情况: 标的债权由江阴市飞洋纺织有限公司等提供保证担保(详见《债权清单》),具体情况可至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查阅相关资料。 2、抵押物情况: 无 3、本次转让标的中江阴文昌服装有限公司一户债权因贷款形成时间较早,可能存在失去法律效力等瑕疵,转让方特在此作相应说明,视为受让方已经知悉前述债权的瑕疵,转让方不对前述瑕疵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充责任。

转让底价
190万元

受让方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1、产权转让总价款在债权交易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受让方需付清全部款项后,方可办理债权交割手续。 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19.00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债权。 6、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交易协议》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8、受让方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行使追索权。且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债权交易协议。

备查文件
1、债权形成的合同、凭据。 2、《债权转让协议》。

其他说明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挂牌期5个工作日。 2、在首次挂牌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参与网络报价,则不变更挂牌条件于挂牌截止后第二个工作日开始延长挂牌7个工作日,挂牌期满后如仍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参与网络报价,则上述仅有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如有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参与网络报价的,则以网络报价结果确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查询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4、本项目以网络报价形式征集并根据网络报价结果确定最终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要求,在挂牌期间内通过点击“正在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交纳足额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 5、意向受让方需提交以下材料: 自然人: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 (2)《报价须知》(见附件2,签字) (3)《债权资产意向受让登记表》(自然人)(见附件3,签字并填写) 企业: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3)《报价须知》(见附件2,盖章) (4)《债权资产意向受让登记表》(法人)(见附件3,盖章并填写) (5)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此项材料无须提供)

联系方式
联系人
孙经理

联系电话
0510-81819380

附件:

附件:《协议》(模板).docx
附件:《债权清单》.xlsx
附件2:《报价须知》.doc
附件3:《债权资产意向受让登记表》(法人).docx
附件3:《债权资产意向受让登记表》(自然人).docx

F协议协议编号:【】甲方:住所:联系人:电话:乙方:住所:联系人:电话:鉴于:1、甲方同意一次性转让本《协议》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和利益,并于【】年【】月【】日至【】年【】月【】日,经【】公开挂牌,最终由乙方竞得,(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受让上述债权。2、甲方在此指出,本《协议》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3、乙方在此确认,其对标的债权进行了独立的尽职调查,现已对标的债权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并表示就标的债权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拟购买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经独立慎重判断决定签署本《协议》,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本《协议》签署时标的债权的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债权。各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和解释除非在本《协议》其他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涵义应解释为:1.1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日转让方对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范围具体详见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基准日前,转让方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清单》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了包括但不限于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了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转让方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1.2标的债权转让日: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自该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1.3交易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系【】年【】月【】日,自基准日起产生的孳息及甲方收回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归乙方所有。1.4过渡期:指【本协议签订日】至标的债权转让日的期间。1.5债权文件:指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持有的、且在乙方取得标的债权后移交给乙方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协议、合同、权利凭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等法律文件。第二条标的债权的转让2.1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签订当日标的债权的现状向乙方整体出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受让标的债权。本《协议》签订当日的标的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2.2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甲方在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交易基准日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此次系按照本《协议》签订时的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甲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2.3在本《协议》满足了如下全部先决条件的前提下,标的债权才能从甲方转让给乙方:(1)本《协议》已生效;(2)乙方已依照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完毕第4.1条约定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且甲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2.4乙方在受让标的债权后(即前述先决条件得到满足之日,无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下同),乙方对标的债权享有所有权,标的债权的风险概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对标的债权进行处置,并自行承担标的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债权人及/或甲方在转让日前就标的债权所有应付未付的费用,即使法律规定应当由原债权人及/或甲方承担,因此乙方自愿承担该费用。2.5如债务人及/或任一担保人在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仍对甲方作出任何为偿还到期债务的支付,甲方有权选择: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乙方支付;或在其已收到该等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转交给乙方;或以该等款项直接冲抵乙方应支付的到期应付转让价款(如有)。2.6乙方同意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和履行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就标的债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所作的承诺及/或与其他相关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处置方案或者其他任何对甲方及/或原债权人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乙方应自觉接受该等协议及/或文件对债权人赋予的权利和相应的约束,并愿意按照该协议及/或文件的约定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和履行债权人的义务。如因乙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甲方采取法律行动、或甲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弥补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第三条风险提示及决策3.1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甲方特向乙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乙方对以下风险表示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不利法律或其他后果。3.1.1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在乙方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乙方权利难以行使或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乙方并同意,甲方对所转让的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如标的债权中部分债务人为国有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企业履行了出资职责或者持有该企业国有资本的单位对该等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该等单位对本资产所涉及的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甲方不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等债权转让给乙方或转让行为无效或使乙方存在获得该等债权的障碍,乙方对此表示理解与接受,放弃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全部消灭或成为自然债;(3)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4)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5)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6)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7)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予行使;(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9)标的债权的抵押/质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抵押/质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质押担保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质押物上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负担/限制,不动产抵押物上或存在设立居住权、被租赁、占用等情况,动产抵押/质押物上或存在未结清价款、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等权利瑕疵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10)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11)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12)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13)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14)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15)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3.2独立决策3.2.1乙方确认,乙方对标的债权的定价系其根据债权金额、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权瑕疵程度、债务人资产状况、法律政策风险等影响标的债权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的商业决策。3.2.2乙方作出前述商业决策前,已对标的债权的情况开展了有关法律及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乙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不依赖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或协助。第四条债权转让价款及付款4.1债权转让价款甲方及乙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4.2付款4.2.1转让价款支付时间乙方应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完毕转让价款至甲方的指定账户中。乙方签署本《协议》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拒绝支付或请求返还部分或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4.2.2收款账户甲方的指定账户为:户名:【】账号:【】开户银行:【】4.3转让税费甲方与乙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协议》项下债权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但,无论本《协议》项下交易是否完成,各方应自行承担为达成本《协议》项下交易而发生的费用。第五条交割5.1交割的前提条件甲方和乙方的交割必须以下列条件已获得满足为前提:(1)甲方和乙方已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遵守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交割前应履行的全部承诺和保证;(2)受让人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了相应的转让价款。5.2交割时间(1)在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前,债权文件的原件仍属甲方所有。甲方、乙方应在自甲方将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之日起的10日内完成债权文件的交割工作。(2)除特别约定外,自乙方按本协议第4条的约定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所有债权以及债权项下的所有其他权利、利益和风险即由甲方转移到乙方。5.3双方按照5.2条约定的时间进行标的债权资料文件的交割,交割资料文件后,乙方应签署交割文件(样式见附件二)。5.4乙方指定人员应妥善接受所有甲方移交的债权文件,并签署书面交接文件确认已收到前述文件。因乙方无故未按时接受债权文件而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5.5甲方向乙方交割的债权文件仅限于甲方自原债权人取得的及甲方在对标的债权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所获得或持有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甲方不保证持有该等文件的原件),但不包括下列文件:(1)原债权人或甲方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报告、批示、计划、安排、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部协议等;(2)原债权人或甲方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或评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评估、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等;(3)原债权人或甲方在乙方付清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前为处置标的债权已经移交或者应当移交给第三人或者应当注销的债权文件;(4)如甲方在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后,甲方仍然保有的权利所涉及的文件与本标的债权所涉及的文件系同一份文件或存在关联程度相当紧密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继续保留该等文件的所有权,但乙方在其处置标的债权的目的范围内对该等文件享有使用权,乙方可以通过向甲方借用的方式使用该等文件。5.6资料交割后,甲方及甲方聘用的中介机构因工作需要到乙方抽查及审阅甲方移交给乙方的档案资料的,乙方应当配合安排。第六条过渡期标的债权的管理6.1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6.2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如标的债权在【本协议签订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6.3自基准日后,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该费用由甲方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费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每迟延一日,乙方应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化24%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声明和保证7.1共同的陈述和保证双方有权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代表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已得到合法授权签订本《协议》。7.2甲方声明和保证7.2.1甲方有权处置标的债权,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签署本《协议》,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7.2.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甲方对乙方就标的债权的收益不作任何的保证与承诺。7.3乙方声明和保证7.3.1乙方拥有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以及从事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授权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购买和收购债权。7.3.2乙方已自行评估了标的债权可能的可回收性,并且独立地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未依赖甲方所作的任何声明。7.3.3乙方已经对标的债权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仔细审阅了本《协议》,并被告知并完全了解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或因各种因素难以得到清偿以致乙方预期利益可能无法最终实现。乙方对于标的债权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所包含的利息、罚息请求权不确定性的风险,在受让债权后以乙方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或执行主体时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审理、变更、执行等致使或可能致使乙方已受让债权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等,进行了评估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丧失,该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丧失与甲方无关。7.3.4乙方保证并承诺,其依本《协议》须向甲方支付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为乙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来源合法的资金。7.3.5乙方保证在其取得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后,将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处置标的债权,不以甲方的名义对外进行追收,并不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或损害甲方的利益,若出现违法行为或损害甲方利益等情形,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7.3.6为使本《协议》保持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若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根据适时颁布的法律规定某些手续需要履行,乙方须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取得、更新或延续所有必要的授权、批准、同意、许可、备案及/或登记等,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正式已完成这些手续的文件资料。7.3.7乙方进一步向甲方承诺,只要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包括因其延期支付而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尚未完全付清,乙方须严格履行下述义务:(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情况报告;(2)如发生针对乙方或与其有关的诉讼、仲裁或争议,而其结果可能严重影响乙方的财务状况、业务经营及支付能力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有关诉讼、仲裁或争议的情况、资料。7.3.8乙方将不会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遭受不利影响、损害、解除或妥协的行为,或作出任何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的行为。7.3.9乙方保证将不会因受让的标的债权而对中国国家及各级政府以任何方式行使追索权(包括但不限于不会按照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向中国国家及各级政府行使担保权利人的权利)。如乙方日后将标的债权之整体或部分再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将确保该第三方作出相同承诺,及保证该等第三方的主体资质符合甲方针对本次标的债权的转让而设定的关于标的债权乙方的主体资质之要求,并要求该等第三方日后如有类似转让行为,其亦应保证下一手的受让方之主体资质符合上述要求,否则,由此导致之任何纠纷、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行使任何针对中国国家及其政府部门的请求权,并导致中国国家及其政府部门败诉,且自中国国家、其政府部门或其他责任主体获得金钱、权益或实物等方面的受偿或赔付,乙方须在获得金钱、权益或实物等方面的受偿或赔付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其全部取得无条件地全数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主体,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3.10乙方确认,乙方在对标的债权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被告知标的债权可能会因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债权优先购买权人,乙方并充分理解甲方在处置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的债权过程作出的决策。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享有标的债权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本《协议》被撤销、解除或无效的,甲方无须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已将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及/或甲乙双方已完成标的债权债权文件的交割手续的,在乙方将标的债权按照签署本《协议》时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债权文件)返还给甲方后,甲方将向乙方返还已收取的资产转让价款,但该等款项在甲方账户存续期间的利息无需退还。7.3.11乙方承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原债权人行使追索权。如乙方日后将标的债权之整体或部分再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将确保该第三方作出相同承诺,并要求该等第三方日后如有类似转让行为,其亦应保证下一手的受让方作出相同承诺,否则,由此导致之任何纠纷、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亦由乙方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7.3.12乙方承诺:其不属于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禁止作为收购主体的收购方;且乙方不是标的债权项下的债务人、担保人或债务人、担保人的继承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等债务关联方。7.3.13乙方承诺:其将根据甲方要求签署《风险告知书》及《合法合规清收责任书》等文件,乙方确认已完全知晓风险告知书中提示的全部内容并将按规定合法合规清收。7.3.14乙方承诺:甲方在交易基准日后收到的款项如发生需甲方返还情况的,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执行回转的,应由乙方承担款项返还义务。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第八条债权通知乙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真实存在,债权金额准确,且本《协议》的签订视为甲方已经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第九条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9.1以下事件为违约事件:9.1.1乙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声明与保证不真实或部分不真实,或违反了任何基于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了任何本《协议》约定的其须履行的义务;9.1.2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4条规定的付款期间及金额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9.1.3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能力已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已不再具备履约能力;或者发生任何针对乙方的诉讼或仲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破产、清算),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能力受到实质性影响;9.1.4乙方对标的债权进行违法处置,或者恶意地采取不合理的方式进行债权处置,对甲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名义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对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9.1.5其他任何类似的实质性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事件。9.2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发生违约事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律师费用、诉讼费用、执行费用、保全费用、保险费用、调查取证费用、交通费用等。9.2.1如乙方违反其在第7.3条所作的保证与承诺,甲方除可以选择依据前述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外,亦可同时选择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返还标的债权及赔偿甲方损失。9.2.2如乙方未依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的,则构成乙方的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并没收乙方的交易保证金(如有)。9.2.3如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每逾期一日,乙方应以应付未付价款为基数,按年化24%向甲方支付违约金。9.2.4如乙方迟延15日未向甲方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选择:(1)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价款的20%(不含9.2.3所述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2)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第9.2.3条支付违约金。9.2.5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它义务,甲方有权选择:(1)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第9.2.4条(1)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甲方要求退还已经接收的相关资料,相应债权转回甲方的事宜无需征得乙方同意。(2)不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9.3本《协议》第9条约定不因本《协议》的无效、中止、终止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而丧失法律效力。9.4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条保密10.1保密信息协议各方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关于标的债权和相对方的文件资料以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及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根据法律规定,需向相关司法、政府部门披露,以及向服务于本协议项下交易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中介机构披露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第三方披露、不得将本协议有关交易情况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10.2保密义务人协议各方一致同意,进一步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佣的中介机构和企业获得或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上述任何保密信息。10.3保密协议的延续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前各方已签署的保密协议(如有)或乙方出具的保密承诺书均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各方仍应各自继续履行该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10.4保密期限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双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另一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第十一条通知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件往来、通讯、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当事人以下地址:如给甲方,发至: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8号如给乙方,发至:住所:第十二条其他12.1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执行,且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12.2本《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并依据其确定本《协议》项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2.3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4本《协议》由甲方、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12.5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协议编号为【】的《协议》签署页)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签署日:【】年【】月【】日协议签订地: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债务人债权合同编号债权合同名称担保人本金余额(元)1备注:上述清单仅列示截至【】年【】月【】日的标的债权本金余额,标的债权所含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等一并转让,金额根据贷款合同、生效法律文书按实计算。附件二:资产交付确认函资产交付确认函致:根据#####、#####公司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协议》(以下称“协议”)之规定,贵公司应向我公司交割资产的全部资料文件。兹确认,我公司已经妥为收到贵公司根据《协议》提交的前述文件,并确认贵公司已根据《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完成向我公司进行资产交割的义务。#####公司(盖章)日期:【】年【】月【】日
债权清单

序号
债务人
本金
担保方式
担保情况

1
江阴市龙马纺织有限公司
500
保证
江阴市飞洋纺织有限公司、秦雪忠、顾平娟

2
江阴普洋法兰有限公司
1708.19
保证
江阴市飞洋纺织有限公司、秦雪忠、顾平娟

3
江阴洋马制衣有限公司
148.46
保证
江阴市煜宇纱业有限公司、朱立新、华培梅、马利中、张菁

4
江阴市金荣纺织有限公司
202.12
保证
江阴宇辰纺织有限公司、查唐荣、陆永娟、汤佛钢

5
江阴文昌服装有限公司
500
保证
江阴市霖肯科技有限公司、陆文昌、吴静文

合计

3058.77

无锡产权交易所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江阴市龙马纺织有限公司等5户的债权项目的报价须知1、《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江阴市龙马纺织有限公司等5户的债权项目报价须知》(以下简称本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锡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制定。2、本次网络竞价活动由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无锡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组织并使用产交所的网络竞价系统实施竞价,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内容并严格遵守。三、本项目报价交易基本内容:1.标的名称: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江阴市龙马纺织有限公司等5户的债权2.底价:190万元3.保证金:19万元4.每次最小加价幅度:1万元5.报价方式:动态报价6.意向竞买人须在报名期间向产交所保证金账户交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期间到产交所登记报名,取得报价系统登录账号及密码后方可参与报价。7.标的详细情况见公告。四、竞买人在挂牌期间递交合格的全部报名文件、交纳了足额的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后,可参与网络竞价。五、竞买人通过提交举牌材料、签署本《报价须知》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竞买人于竞价之前已认可本须知全部内容,已完全知晓意向竞买标的在无锡产权交易所网站上的挂牌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对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对标的存在的瑕疵及可能出现的瑕疵进行了认真审查,对转让方所提供的资料介绍以及按现状转让无异议,完全接受对受让方的要求和相关条件。六、保证金的处理:若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则不变更挂牌条件于挂牌截止后第二个工作日开始延长挂牌7个工作日,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暂不退还,挂牌期满后如仍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则上述仅有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用于成交价款结算。若有两家意向受让方报名的,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用于成交价款结算;未竞得标的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竞买人的保证金,竞价活动结束后(不含竞价结束当天)的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七、动态报价流程如下:动态报价活动分为两个报价期,即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1.自由报价期:自挂牌起始日后一个工作日上午9:30起至挂牌结束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30。在此期间,竞买人可以对标的充分报价,报价只要高于现有最高报价(首次报价不低于底价),即为有效报价。若挂牌期间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的,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该标的报价活动结束,暂不确定受让方。2.限时报价期,若挂牌期间有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报名的,则自由报价期结束后,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为120秒。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无人加价,当前的最高报价者即为该标的的买受人,该标的报价活动结束;如限时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限时报价周期起点,以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人即成为该标的的买受人,该标的报价活动结束。八、产交所原则上不予提供竞价场地及终端设备。通过自备终端参与竞价活动的竞买人应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竞买人应注意帐号安全,离开终端时应通过点击“退出系统”及时安全退出。自备终端设备建议使用WindowsXP及以上版本操作系统,配备512M以上内存,1M以上有线宽带网络,在竞价过程中,请关闭其他与本次竞价无关的应用软件,特别是迅雷、BT等下载软件。九、报价结束后,产交所向受让方出具《网络报价结果通知单》,竞得标的的竞买人应在网络报价结束后(不含报价当日)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交易协议,并且在债权交易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到指定账户,否则即为违约。十、竞买人承诺:1.本方用于竞买本项目标的的所有资金来源合法,如发生相关法律纠纷与产交所无关。2.本方不属于下列人员: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3.本方如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付清交易价款,承诺承担违约责任。十一、重要提示:(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1、竞买人资格。国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符合国家规定的自然人,并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标的债权项下的债务人、担保人或债务人、担保人的继承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等债务关联方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户债权。2、交易文件知悉。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江苏资产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3、风险和瑕疵知悉。江苏资产已经对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人已经对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竞价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关于印发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江苏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7、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竞买人已经知悉,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全部消灭或成为自然债;(3)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4)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5)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6)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7)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予行使;(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9)标的债权的抵押/质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抵押/质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质押担保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质押物上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负担/限制,不动产抵押物上或存在设立居住权、被租赁、占用等情况,动产抵押/质押物上或存在未结清价款、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等权利瑕疵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10)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11)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12)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13)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14)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15)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江苏资产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江苏资产提出任何主张。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江苏资产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江苏资产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3、鉴于江苏资产在从银行等转让方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转让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等转让方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银行等转让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江苏资产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十二、竞买人出现以下违约情形之一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将被作为违约金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转让方原因等情形除外):(一)参加报价但全程不报有效价格且所有竞买人不报有效价格;(二)报价成交后拒绝与转让方签署债权交易协议的;(三)成交后不按所报价格及本项目挂牌公告规定的条件接收标的的。十三、受让方上款所述行为,导致其竞买标的交易失败的,转让方与产交所收回该标的重新组织交易,重新组织交易的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报价最高报价的,其差额由本次交易中违约的受让方补足以赔偿。十四、受让方在债权交易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时,须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服务费为成交价的0.1%。十五、产交所负责对本须知进行解释。本竞买人完全理解并接受《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江阴市龙马纺织有限公司等5户的债权项目的报价须知》的全部内容,自愿参加报价,并承诺接受本须知的约束。竞买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债权资产意向受让登记表(法人)申请受让的标的物名称及项目编号标的物名称: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江阴市龙马纺织有限公司等5户的债权项目编号:WXCQZ25077意向受让方名称主营业务范围指定联系方式住 所法定代表人联 系 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意向受让方承诺:1、拟以不低于该项目转让公告中公示的挂牌价格受让转让标的。2、我方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3、我方参与本次收购已经履行完毕所有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必要的有权机构的审批,不存在妨碍收购转让标的的任何障碍。4、我方符合本次债权转让公告约定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自行承担。5、对于参与本次收购过程中,我方获取的所有书面和非书面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本次收购之用途,不会用于本次收购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也不会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6、我方知悉并接受如下事项:转让方就标的债权只进行现状出售,经独立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我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调查和理解,我方自愿承担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债权转让后,我方不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第三人)欺诈、胁迫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转让合同。我方同时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向转让方的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且保证其向第三方转让标的债权时将会要求第三方做出同等承诺。7、我方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项目公告确定的《债权交易协议》,按《报价须知》列明的收费标准交纳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本次转让由受让方承担交易双方应向交易所支付的全部交易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8、在签署《债权交易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如未及时全额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有权从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优先直接扣收),无锡产权交易所收到交易服务费后按法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意向受让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申请受让的标的物名称及项目编号标的物名称: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江阴市龙马纺织有限公司等5户的债权项目编号:WXCQZ25077意向受让方名称指定联系方式住 所联 系 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意向受让方承诺:1、拟以不低于该项目转让公告中公示的挂牌价格受让转让标的。2、我方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3、我方参与本次收购已经履行完毕所有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必要的有权机构的审批,不存在妨碍收购转让标的的任何障碍。4、我方符合本次债权转让公告约定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自行承担。5、对于参与本次收购过程中,我方获取的所有书面和非书面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本次收购之用途,不会用于本次收购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也不会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6、我方知悉并接受如下事项:转让方就标的债权只进行现状出售,经独立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我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调查和理解,我方自愿承担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债权转让后,我方不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第三人)欺诈、胁迫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转让合同。我方同时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向转让方的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且保证其向第三方转让标的债权时将会要求第三方做出同等承诺。7、我方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项目公告确定的《债权交易协议》,按《报价须知》列明的收费标准交纳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本次转让由受让方承担交易双方应向交易所支付的全部交易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8、在签署《债权交易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如未及时全额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有权从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优先直接扣收),无锡产权交易所收到交易服务费后按法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意向受让方(签字):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债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江苏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