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3年租赁权招标采购公告(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临江街道办事处2025)



 

标的名称
萧山区新塘街道商业城综合市场B部3B-23、3B+23号房屋3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4ZL2951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1-01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5-07-09

出租底价
1700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
颜先生 林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5085596、0571-86892327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萧山区新塘街道商业城综合市场B部3B-23、3B+23号房屋

坐落位置
萧山区新塘街道萧山商业城综合市场B部3B-23、3B+23号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浙(2021)萧山区不动产权第0060654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32.58

房屋用途
商业

不动产分类
商业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其他披露事项
1、租赁房屋位于萧山区新塘街道商业城综合市场B部3B-23、3B+23号,租赁面积为132.58平方米,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实际面积、具体位置、房产结构、设施设备等以房屋移交给承租方时的现场实际为准。出租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出租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17000元/年

出租面积(㎡)
132.58

租赁期
3年

起租日
租赁房屋实际交付之日

免租期
无。

租金支付要求
三年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租赁期内租金不调整。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首年1个月租金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要求
仅作为日常经营、仓储使用。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7个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3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未经出租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结构及用途。
(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或出借给第三人。
(5)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其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要求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均由意向承租方承诺自行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6)租赁房屋以现场看样的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确认在报名前已充分了解该房屋现状、实际使用情况、面积、经营业态、与周边房屋设施关联情况等全部状况,入户水、电等设施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3、房屋交付:
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原承租方获得出租标的的,按约定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交付完毕。
原承租方未获得出租标的的,须由原承租方将租赁房屋腾退交还出租方后,再由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因腾退期限存在不确定性,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出租方对此不向承租方承诺具体交付时间;且承租方不以此为由要求出租方增加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房屋租赁合同》。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出租标的有2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支付按成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②出租标的只有一个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支付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陈杰
联系电话
15088601514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5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1000元

 
 

房屋出租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完成报名登记: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承租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与出租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具。
十一、出租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附件-承诺函.docx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样本).pdf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

承诺函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我方拟承租萧山区新塘街道商业城综合市场B部3B-23、3B+23号房屋3年租赁权项目,现做如下承诺:1、我方已认真阅读、知悉并自愿遵守杭州产权交易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在线报价交易须知》等文件的规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本项目竞价活动。2、我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3、我方知悉并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已知悉并同意: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其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要求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均由意向承租方承诺自行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4)已知悉并同意:未经出租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结构及用途。(5)已知悉并同意: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或出借给第三人。(6)已知悉并同意: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其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要求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均由意向承租方承诺自行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7)已知悉并同意:租赁房屋以现场看样的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确认在报名前已充分了解该房屋现状、实际使用情况、面积、经营业态、与周边房屋设施关联情况等全部状况,入户水、电等设施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8)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4、我方同意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1)出租标的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2)出租标的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5、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意向承租方(签章):2024年月日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出租人(甲方):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临江街道办事处承租人(乙方):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租赁房屋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座落地址、面积:租赁房屋座落在商业城综合市场B部3B-23、3B+23号,建筑面积约132.58平方米。年月日止。第二条: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第三条:租金及其交纳期限:依据拍租成交价执行,房屋租金合计元(大写:元整),合同签订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房租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第四条:租赁房屋的用途:该房屋仅作日常经营、仓储使用。第五条:租赁房屋的装修及维修:合同期内,甲方应对涉及房屋安全的设施负责修缮,以保障乙方安全使用,乙方应妥善维护房屋设施,在装修、改善时相关施工方案报甲方报批和备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结构,如拆除或改变墙体、门窗及房屋朝向,房屋内水、电布局,房屋外广告牌设立等,期间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租赁合同期满或本合同依法解除后,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除乙方购置的动产外)全部归甲方所有。第六条:租赁期限,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或出借给第三人。租赁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乙方需在租赁期届满日前10天内提出续租申请。第七条:各项费用的缴纳:(一)房屋履约保证金及水电费押金:合同期内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度,电表底数为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租赁期满)。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房屋履约保证金,续租已缴纳的不再重复收取,租赁期满无争议的,甲方凭房屋履约保证金收据和水电费交讫证明将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二)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三)使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需办理的相关手续以及所产生的其他各类费用,包括申领证照、门前三包、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数字)电视等,均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第八条:租赁期内,乙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甲方房屋等财产完整无缺。承租人为乙方社会综治、安全保卫、安全租赁的第一责任人,对乙方及甲方财产安全负全1面责任。乙方应按当地消防安全标准,自行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消防安全规范,做到安全用电用火(在租赁期内,如用电量增加或电线老化请及时更换,电线不得私自乱拉乱接,必须规范安装),人走灯熄火灭,严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严禁自私分隔房屋、超人数居住,保持安全出口畅通、窗户和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在租用房屋期内,乙方如发生火灾、爆炸等不安全事故以及赌博、打架斗殴、刑事犯罪等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由乙方修复或照价赔偿给甲方。如造成重大财产、人员伤亡事故的,除赔偿甲方损失外,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等责任。第九条: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关的损失:1、乙方未按约定交付租金达3个月以上,或所欠各项费用达2000元(大写:贰千元)以上;2、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结构及用途的;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妥善维护房屋设施致使房屋或设施严重损坏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或出借给第三人;5、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6、乙方存在欠薪情况的。7、乙方于签约后10天,仍未对所租房屋配制相应、适用的各种消防器材、器具(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四件套),并对其进行维护、保养的。8、严重违反治安、消防相关规定、社会管理规定等情况,予以清退。(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3个月以上;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涉及房屋安全的维修责任,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第十条:租赁期限届满且乙方不再续租的,乙方应当自租赁期满之日起5天内腾空房屋归还甲方;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退还已付剩余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等款项:乙方应当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5天内腾空房屋归还甲方。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甲方逾期交付房屋;1、逾期不超过30天的,自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赁期限首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租金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天(含30天)且不足3个月的,自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赁期限首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租金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3、逾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租金、水电费押金和履约保证金等款项,并按乙方已付租金等款项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2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赁期限首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租金3‰的违约金。(二)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等款项;1、逾期不超过30天的,自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交租金等款项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天(含30天)且不足3个月的,自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应付款项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已交租金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3、逾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按应付租金等款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腾空房屋归还甲方;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租金等款项3‰的违约金。(三)如有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除上述(一)、(二)款已有的约定外,则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年租金1%的违约金,并承担包括利息、修复费、评估费和鉴定费等损害赔偿责任。(四)乙方如需退房,租期未满一年的,支付合同生效日期到退房日期使用月数的租金(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并且扣除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合同到期未办理退房手续,超过合同租期15天,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二条: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房屋毁损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依法由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一)本合同中载明的地址,为双方履行有关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迁址或变更地址的,均有义务书面告知另一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未告知一方承担。(二)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消防安全协议》、乙方提供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手印)后生效。3出租人(章)承租单位(个人)(章)地址:临江街道纬十四路1888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14MB1K46471J委托代理人(签名)户名: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身份证号码:临江街道办事处结算专户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农商银行临江支行户籍所在地:账号:201000161201352开户银行:账号:联系电话:0571-82125725联系电话:邮编:311228邮编: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出租人(章)承租单位(个人)(章)地址:临江街道纬十四路1888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14MB1K46471J委托代理人(签名)户名: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身份证号码:临江街道办事处结算专户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农商银行临江支行户籍所在地:账号:201000161201352开户银行:账号:联系电话:0571-82125725联系电话:邮编:邮编:311228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注:电费一月一结,水费一季一结自行向供电局和供水局缴纳,不得拖欠。4房屋租赁消防安全责任书出租人(甲方):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临江街道办事处承租人(乙方):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1号》和《民法典》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规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保证甲、乙双方在租赁期内经营有序安全,经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一、协议目的甲方将位于商业城综合市场B部3B-23、3B+23号,建筑面积约132.58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安全责任书期限与租赁合同一致。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依法参加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意外伤害、企业财产保险等相关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二、乙方义务(一)接受甲方及物业服务单位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安全措施,对甲方及物业服务单位提出的安全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落实;(二)加强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并有安全措施,所租房屋出现火灾、爆炸触电及任何安全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包括给其它租户和甲方造成的损失)(三)负责雇佣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相关从业规范教育,并配备相应的劳动安全用品、护具。乙方与雇佣人员发生的劳务、工伤等纠纷由乙方负责;(四)制定本单位、本区域消防安全制度,对使用、承租的房屋负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责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五)乙方应按消防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于签约后10天内,对所租房屋配制相应、适用的各种消防器材、器具(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四件套),并对其进行维护、保养,若不按规定配备消防用具,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当有火灾发生时能正确扑救,并立即报火警119;(六)不得在租赁房屋内贮藏或保存任何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同时设置员工宿舍,不得违规使用、操作电器,不得超容量用电,不得违规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等燃气具,确保内外的基本消防设施完好,不得在楼道、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堆放物品;出现以上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七)禁止一切生产污染的排放,禁止乙方科研活动使用或产生易燃、易爆、有害挥发等物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八)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必须自行按规定办毕各项消防审批手续,并严格遵守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施工安装前后均不得破坏、移动甲方房屋内外的基本消防设施,确保设施完好;(九)乙方装修不得改动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且装修方案或外部附属设备的安装方案须提前报甲方批准,改建、装修、改进及恢复原状措施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十)装修施工期间,乙方应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全面管理,不得违章施工:装修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堆放,所产生的装修垃圾应按物业服务机构规定及时、有序清运: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对进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十一)乙方所租房屋必须进行合法经营,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登记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十二)向甲方和第三人承担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刑事、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三、特别约定(一)乙方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交通、治安管理政策、法规,如乙方有违反本协议和相应政策、法规的行为,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通知乙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书(或使用协议书),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行政、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二)本协议作为房屋使用、租赁合同(或使用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房屋使用和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四)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名、盖章(手印)后生效。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房屋3年租赁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杭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