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光片行业高端胶辊纳米复合材料 排污许可管理招标采购公告(2025)
苏州斯迈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偏光片行业高端胶辊纳米复合材料的关键技术研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苏州斯迈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偏光片行业高端胶辊纳米复合材料的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建设单位:苏州斯迈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新建
项目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
项目投资:80万元
项目概况:本项目租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空置厂房(租赁面积863.53平方米),用于偏光片行业胶辊材料的实验研发,建成后年研发延伸辊用胶料3吨/年,粘尘辊用胶料3吨/年。
二、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苏州斯迈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阮成煜
联系电话:19851545861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名称
评价机构名称:苏州杜班环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总
联系电话:18550111996
邮箱:1@duban.link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对象主要是在附近居住的公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征求公众的主要意见包括当地环境质量现状,对本工程的了解程度,工程建设及运营对工作生活的影响程度,对工程建设的态度以及其他意见和建议。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众平台网站查询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必要时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更多相关补充信息。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也可直接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的联系人,当面反馈意见。
附件:
公示稿-苏州斯迈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偏光片行业高端胶辊纳米复合材料的关键技术研发项目.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苏州斯迈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偏光片行业高端胶辊纳米复合材料的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建设单位(盖章):苏州斯迈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六、结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项目周边500m环境概况图附图3-1本项目所在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附图3-2本项目所在楼层(1F)平面布置图附图3-3本项目研发实验室平面布置图附图4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土地利用规划图附图5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附图6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图附图7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截图附图8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图(2024年调整后)附件附件1备案证及登记信息单附件2营业执照附件3房屋租赁合同附件4租赁合同附件5不动产区证书附件6技术单位合同附件7危废处置承诺书附件8公示结果附件9公示截图附件10环评报告建设单位确认书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苏州斯迈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偏光片行业高端胶辊纳米复合材料的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建设单位苏州斯迈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E98UCJ8G建设项目代码2506-320571-89-01-836518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所在区域科创区地理坐标经度:120.767612纬度:31.292361(东经120度46分3.403秒北纬31度17分32.500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环评类别四十五、研究和实验发展98专业实验室、研发(实验)基地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建设性质新建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苏园行审备〔2025〕645号总投资(万元)80.00环保投资(万元)10.00环保投资占比(%)12.50施工工期(月)1计划开工时间2025-08-01预计投产时间2025-09-01是否开工建设否用地(用海)面积(m2)863.53(租赁建筑面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省政府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4〕86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1、规划环评文件名称:《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召集审查机关:原环境保护部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5〕197号)2、规划环评文件名称:《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告书》召集审查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苏环审[2024]108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相符性(1)规划内容规划范围:苏州工业园区行政辖区范围土地面积278km2;规划期限:近期2012年~2020年,远期2021年~2030年。空间布局:“双核‘十’轴、四区多片”的空间结构:双核:湖西CBD、湖东CWD和BGD围绕金鸡湖合力发展,形成园区城市核心区;“十”轴:结合各功能片区中心分布,沿东西向城市轨道线和南北向城市公交走廊,形成十字型发展轴,加强周边地区与中心区的联系;“四区多片”:包括娄葑、斜塘、胜浦和唯亭街道四区,每区结合功能又划分若干片区。功能定位:国际领先的高科技园区、国家开放创新试验区(中新合作)、江苏东部国际商务中心、苏州现代化生态宜居城区。园区产业规划:主导产业:(电子信息制造、机械制造)将积极向高端化、规模化发展。现代服务业:以金融产业为突破口,发挥服务贸易创新示范基地优势,重点培育金融、总部、外包、文创、商贸物流、旅游会展等产业。新兴产业:以纳米技术为引领,重点发展光电新能源、生物医药、融合通信、软件动漫游戏、生态环保五大新兴产业。园区拟定提升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加快发展生物医药、纳米光电新能源和融合通信等新兴产业,通过现有制造业调整内部结构,延伸产业链,构建更为先进的产业体系;同时园区实行了绿色招商,对入区项目实行严格的筛选制度,鼓励高科技、轻污染项目入园,重污染的项目严禁入园。基础设施:1)供水:苏州工业园区自来水厂位于星港街和金鸡湖大道交叉口,于1998年投入运行,总占地面积25公顷,规划供水规模60万立方米/日,现供水能力45万立方米/日,取水口位于太湖浦庄。原水水质符合国家Ⅱ类水质标准,出厂水水质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平均日供水量25万立方米/日。阳澄湖水厂位于阳澄湖畔听波路,于2014年投入运行,总占地面积18公顷,规划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规模50万立方米/日,现供水能力20万立方米/日,取水口位于阳澄湖东湖。2)排水:园区范围规划污水处理总规模90万吨/日。目前苏州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能力为35万吨/日。其中第一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20万吨/日,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处理能力15万吨/日。园区乡镇区域供水和污水收集处理已实现100%覆盖,污水管网683km,污水泵站43座。目前,园区第一污水厂与第二污水厂已实现管网联通,并行运营。其中,第一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为中新合作区、娄葑、唯亭、胜浦、新发展东片及南片区等七个片区,总面积为260km2。二期工程收集范围为中新合作区的各分区的镇区和开发区约120km2。第二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为西至独墅湖、东至吴淞江西岸、南临吴淞江北、北至斜塘河以南区域内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污水可接管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3)供电:园区的电力供应有多个来源,通过华东电网和一些专线向园区供电。高压电经由园区内的数座变电站降压后供用户使用。目前的供电容量为486MW。多个变电站保证了设备故障情况下的系统可靠性,从而降低了突发停电的风险。4)供热:目前园区集中供热主要有苏州工业园区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北部燃机热电有限公司提供。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作为园区的主要集中供热企业之一,有燃机分厂、第一热源厂2个热源点。蓝天燃机分厂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三区东南部,建有2*18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最大对外供热能力可达250t/h,发电能力为360MW,第一热源厂建有一台德国进口的20t/hLOOS燃油锅炉,供热能力40t/h。北部燃机热电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工业园区312国道北侧,扬富路以南,占地7.73公顷,拟采用2套9E级(2×18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机组,年发电能力20亿kWh,最大供热能力240t/h,年供热能力80万吨,项目采用西气东输天然气作为燃料,年用气量5亿立方米。供热管网91公里,园区范围规划供热规模700吨/时,年上网电量超过20亿度,将缓解苏州市用电需求矛盾和满足工业园区热力负荷增长需要。5)供气:目前承担苏州工业园区燃气供应的苏州港华燃气公司管道天然气最高日供气量达到120万立方米,年供氧量超过3亿立方米,投运通气管网长度1500公里。6)固废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以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高标准加速固体废物处置利用行业良性发展,通过加大监督和惩治力度规范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企业的环境行为,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得到有效监管、安全处理处置。目前,园区内已建并投运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共有6家,分别为苏州鑫达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苏州瑞环化工有限公司、安智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美加金属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佳龙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和顺企业环保服务有限公司。(2)相符性分析用地性质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属于科创区。根据《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项目所在地为“生产研发用地”,详见附图4,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不动产权证(苏(2024)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权第0000260号),本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非居住,详见附件4,本项目为基于偏光片行业高端胶辊纳米复合材料的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工业园区用地要求。产业规划相符性: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行业类别为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属于高新技术产业,与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方向相符。2、与园区规划环评及审查的相符性分析2015年7月24日,原环保部在江苏省南京市主持召开了《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会,提出了审查意见,现将审查意见要求的准入门槛与本项目的建设情况逐一对比,分析其相符性。表1-1本项目与园区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序号审批意见相符性1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苏州城市发展规划,从改善提升园区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角度,树立错位发展、集约发展、绿色发展以及城市与产业协调发展的理念,合理确定《规划》的发展定位、规模、功能布局等,促进园区转型升级,保障区域人居环境安全。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用地为“生产研发用地”,租赁房屋建筑用途为“工业用地/非居住”,符合园区用地要求。2优化区内空间布局。严守生态红线,加强阳澄湖、金鸡湖、独墅湖重要生态湿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环境管控,确保区域生态安全和生态系统稳定。通过采取“退二进三”“退二优二”“留二优二”的用地调整策略,优化园区布局,解决好斜塘老镇区、科教创新区及车坊片区部分地块居住与工业布局混杂的问题。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不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范围内,符合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要求。3加快推进区内产业优化和转型升级。制定实施方案,逐步淘汰现有化工、造纸等不符合区域发展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产业,严格限制纺织业等产业规模。本项目行业类别为“[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不属于园区产业规划淘汰和严格限制的产业,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4严格入区产业和项目的环境准入。制定严格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产业准入,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危险化学品储存等项目。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率均需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的产业和项目,符合环境准入。5加强阳澄湖水环境保护。落实《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要求,清理整顿阳澄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产养殖项目和不符合保护要求的企业,推动阳澄湖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不在阳澄湖(工业园区)重要湿地;本项目不属于《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划定的三级保护区范围内。6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切实维护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本项目在技术和经济可行的条件下,拟采取污染治理设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维护区域环境。综上,本项目符合《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年)》、《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要求。3、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核意见》(苏环审〔2024〕108号)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分析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核意见》(苏环审〔2024〕108号),本项目与跟踪评价审核意见相符性情况如下:表1-2本项目与园区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序号跟踪评价审核意见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以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发展规模、产业结构、用地布局。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协调衔接,强化空间管控,降低区域环境风险,统筹推进园区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本项目为基于偏光片行业高端胶辊纳米复合材料的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属于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属于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用地为“生产研发用地”,符合园区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相符2严格空间管控,优化空间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禁止在阳澄湖苏州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严格落实生态空间管控要求,生态空间管控区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区内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区内绿地及水域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开发利用。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不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范围内,符合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要求。相符3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实施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关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相关要求,建立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体系,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双管控”。2024年底前完成贝朗医疗(苏州)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的VOCs综合治理工程,苏州河长电子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产能淘汰与压减工程,福禄(苏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工业炉窑整治工程,乔治费歇尔金属成型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铸造行业综合整治工程,以及西卡(中国)有限公司储罐治理工程等68项涉气重点工程,推进实施《苏州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重点落实涉磷企业专项整治,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属于以上整治工程。相符4加强源头治理,协同推进减污降碳。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附件2),严格限制与主导产业不相关且排污负荷大的项目入区,执行最严格的废水、废气排放控制要求。强化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高效治理设施建设,落实精细化管控要求。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单位产品本项目属于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属于园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中的项目,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相符水耗、能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清洁生产I级水平。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重点行业依法实施强制性审核,引导其他行业自觉自愿开展审核,不断提高现有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根据国家和地方碳减排、碳达峰行动方案和路径要求,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推进园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快编制《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实施路径专项报告》,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等规划内容,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量,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5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运行效能。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建设,确保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25年底前完成苏州工业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加快推进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推动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进一步推进园区再生水回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升园区及工业企业再生水回用率。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加强日常监督监管。定期开展园区污水管网渗漏排查工作,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监督、检查、管理及修复机制。2027年底前完成苏州东吴热电有限公司燃煤抽凝机组改造工程,有序推进燃煤机组关停替代。加强园区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应依法依规收集、处理处置,做到“就地分类收集、就近转移处置”。本项目间接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租赁厂区现有接管口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不新增排污口;本项目产生的硅片去胶后道清洗废水、显影后道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及生活污水水质简单,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各类固体废物按要求暂存和安全处置。相符6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开展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底泥等环境要素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结合区域跟踪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园区开发建设规模和时序进度,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对于企业关闭、搬迁遗留的污染地块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与修复工作。严格落实环境质量监测要求,建立园区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制度并纳入监控预警体系。开展新污染物环境本底、排放企业的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推动建立园区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风险防控体系。指导区内企业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推进区内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自动监测全覆盖;暂不具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条件的企业,应做好委托监测工作。积极推进氟化物污染物排放及水环境质量的监测监控,区内重点涉氟企业雨水、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氟化物自动监控系统并联网。本项目投产后,将严格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不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相符7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完善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确保“小事故不出厂区、大事故不出园区”。加强环境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充足的应急装备物资,提高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完善环境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提升应急实战水平。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督促整改到位,保障区域环境安全。重点关注并督促指导区内化工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构筑“风险单元-管网、应急池-厂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防控涉重金属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本项目建成后将建立环境应急制度,配备应急装备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相符与跟踪评价审核意见中“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如下:表1-3本项目与“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相符性分类准入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产业准入要求主导产业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本项目为基于偏光片行业高端胶辊纳米复合材料的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属于服务纳米材料技术的研发,符合园区产业定位;本项目行业类别为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属于优先引入类项目。相符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产业,量子信息、智能材料、纳米能源、柔性电子、未来网络等。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优化引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本)》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产业发展和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鼓励类,且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优先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绿色产业;优先引进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材料的产业,源头控制VOCs产生;优先支持现有产业节能技改项目,特别是减少VOCs排放量的原料替代、工艺改造或措施技改。禁止引入禁止新建含电镀、化学镀、转化膜处理(化学氧化、钝化、磷化、阳极氧化等)、蚀刻、化成等工艺的建设项目(列入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项目除外)。本项目不含电镀、化学镀、转化膜处理、蚀刻、化成等工艺。相符禁止新建水泥、平板玻璃等高碳排放项目,及与园区主导产业不符或不兼容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水泥、平板玻璃等高碳排放项目,及与园区主导产业不符或不兼容的项目。相符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染料项目,以及含酿造、印染(含仅配套水洗)等工艺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学制浆造纸、制革、染料项目,以及含酿造、印染(含仅配套水洗)等工艺的建设项目相符禁止新建含炼胶、混炼、塑炼、硫化等工艺的建设项目(不产生特征恶臭污染物的除外)。本项目研发工艺中虽然含有混炼、硫化工艺,但本项目属于辊胶材料技术研发,不含中试,不属于批量生产项目,且本项目不产生特征恶臭污染物。相符禁止新建、扩建单纯采用以电泳、喷漆、喷粉等为主要工艺的表面处理加工项目(区域配套的“绿岛”项目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单纯采用以电泳、喷漆、喷粉等为主要工艺的表面处理加工项目。相符禁止建设以废塑料为原料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的单纯采用以印刷为主要工艺的建设项目,以及单纯采用混合、共混、改性、聚合为主要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建设项目(包括采用上述工艺生产中间产品后进行喷涂、喷码、印刷或组装的项目)。本项目不使用废塑料;本项目不属于单纯采用以印刷为主要工艺的建设项目,不属于单纯采用混合、共混、改性、聚合为主要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建设项目相符禁止建设采取填埋方式处置生活垃圾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采取填埋方式处置生活垃圾的项目。相符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4年版)》(苏发改规环[2024]4号)、《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等文件要求,相关项目需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本项目行业类别为“[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项目消耗能源较小,满足要求。相符禁止建设其他不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相关规划要求的项目。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相关规划要求的项目。相符空间布局约束苏州工业园区涉及《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重点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按照相关管控方案执行。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属于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本项目严格按照相关管控方案执行。相符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0号)、《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除外)。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以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符合苏政发〔2020〕1号、苏政办发〔2021〕3号、苏政办发〔2021〕20号等文件要求。相符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相符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禁止违规占用。本项目地块为规划的生产研发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相符青秋浦以东、中新大道南、新浦河西,禁止生产制造业入驻。本项目不在此范围内相符娄江南岸、园区23号河两侧,锦溪街、中环东线两侧全部设置绿化带。不涉及。相符严格控制临近居民区工业地块企业布置排放恶臭气体的项目。本项目周边500m内无居民区。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质量要求环境空气方面: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PM2.5在2025年、2030年浓度目标分别为28μg/m3、25μg/m3。根据《2024年度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状况报告》,2024年园区环境空气质量(AQI)优良天数比例为84.7%。评价区域内PM2.5、SO2、NO2、PM10、CO、O3均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因此,判定本区域目前相符属于大气环境达标区。声环境方面:园区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集中区属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工业生产、仓储物流集中区域属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园区内主干道、次干道、跨境高速公路、城际铁路、高速铁路两侧区域属于4类声环境功能区;各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2类、3类和4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根据《2024年度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状况报告》,2024年,园区功能区噪声总体稳定,除4a类区的夜间噪声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外,其余功能区噪声均达标。区域声环境质量:昼间区域声环境等效声级范围在41.1~74.5分贝之间,平均等效声级为56.5分贝,为三级(一般)水平;夜间区域声环境等效声级范围在35.2~64.0分贝之间,平均等效声级为50.2分贝,为夜间四级(较差)水平。项目厂界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区标准,符合要求。相符土壤环境方面:到2025年,工业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应做到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规划期末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工业园区在规划期部分地块存在用途变更的情况,其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确保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目标值要求。根据《2024年度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土壤环境质量整体保持稳定,各监测因子均处于较低浓度水平。相符水环境方面:园区娄江段属于景观娱乐、工业用水区,执行IV类水标准;吴淞江属于工业、农业用水区,执行IV类水标准;界浦港属于工业、农业用水区,执行III类水标准;清秋浦执行III类水标准,斜塘河执行IV类水标准;阳澄湖园区范围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执行II类水标准;独墅湖属于景观娱乐渔业用水区,执行IV类水标准;金鸡湖属于景观娱乐用水区,执行IV类水标准。根据《2024年度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吴淞江(园区段)年均水质符合II类,优于水质功能目标(IV类)两个水质类别。本项目废水排放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放至吴淞江,吴淞江执行IV类水标准。符合要求。相符排放管控要求严格执行《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本项目不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VOCs含量物质。相符制定《苏州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有序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本项目有机废气经一套“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相符总量控制规划末期工业废水污染物(外排量):废水量70万吨,化学需氧量3279.08吨/年,本项目按要求进行总量申请。相符要求氨氨40.73吨/年,总磷42.29吨/年,总氨1373.33吨/年。规划末期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48.49吨/年,氨氧化物469.03吨/年,颗粒物87.324吨/年,VOCs2670.54吨/年。严格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4]11号)等文件要求,相关项目环评审批前,需按程序经核定备案后获得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碳排放2025年园区碳排放量1105.11万t,2030年碳排放量1105.84万t。本项目使用电、水等清洁能源,减少碳排放量。相符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体系建设,强化并演练园区水体闸控之间、区内外的应急联动机制,确保事故废水不得进入吴淞江、阳澄湖等重要水体;加强对园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开展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企业将根据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进一步完善厂内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可将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概率降至最低。相符全面建立区域环境风险三级防范体系和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开展园区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开展园区应急预案演练及修订,提升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建立园区水污染物事故应急防控措施图(含风险源应急事故水池、河网、闸阀等关键防控设施)。持续开展和完善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底泥、声环境、电磁辐射等环境要素的监控体系建设,做好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项目建成后将按照将严格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的要求制定污染源监控计划。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申报、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强化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监管无盲区、无死角。本项目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申报、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在厂区内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强化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监管无盲区、无死角。资源开发利用禁止新增燃煤项目;现有燃煤热电机组实施燃煤总量控制。不涉及。相符土地资源:园区规划期耕地保有量不低于0.63平方公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9公顷。园区城镇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18400公顷,工业用地不突破5300公顷;坚持退二进三、退二优二等原则,确保工业用地有序退出。万元GDP地耗不超过0.05平方米,远期不超过0.03平方米。本项目所在地块为规划的生产研发用地,不涉及耕地。相符水资源:园区企事业单位禁止私采地下水。园区规划期总用水量不超过3.03亿立方米,单位GDP用水量不超过6立方米,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不超过8立方米企业依托区域供水管网供水,不涉及私采地下水。相符/万元。园区再生水利用率应进一步提高,结合《江苏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要求,规划期再生水利用率提高至30%。有序提升非常规水资源(特别是雨水)利用率。能源:工业园区应满足《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目标要求,万元GDP能耗控制在0.15吨标准煤,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高于35%,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40%,清洁电力占比大于60%。本项目符合《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及其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跟踪评价审核意见的要求的清洁生产水平指标,本项目使用清洁能源电能,不涉及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等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单位产品水耗、能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清洁生产Ⅰ级水平。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碳排放控制目标指标。依据上表,本项目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核意见》(苏环审〔2024〕108号)审查意见相符。4、与《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苏州工业园区国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1)》相符性分析对照《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本项目位于苏州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项目的实施无征地拆移民安置,租赁已建成厂房,不涉及“三区三线(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及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内容。对照《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1)》园区空间城市布近期规划空间需求、建设用地布局等,以及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图(附图4)州工业园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附图5)。本项目生态管控区,不在新增建设用地布局范围内,为允许建设区的现状建设用地;本属于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与地块功能规划相符;不违背《苏州工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1)》相关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与产业政策相符性本项目与国家、省和市的相关产业政策相符性如下表所示。表1-4本项目与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序号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为允许类,符合要求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中,符合该文件的要求3《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本项目不属于目录内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4《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本项目不在《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中5《苏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苏府〔2014〕157号)本项目不在其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内6《苏州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21版)》本项目不涉生态红线,不在禁止或限制类别内,满足相应严格管控要求,不违背该负面清单要求。7《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对照《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2、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的复函》(苏自然资函〔2024〕979号)内容,本项目所在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及管控区情况具体见表1-5和附图6~附图7。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吴淞江清水通道维护区,距离约1.9km。距离本项目最近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为阳澄湖苏州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距离约10.42km。本项目不在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故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的复函》(苏自然资函〔2024〕979号)要求。表1-5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空间保护区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与本项目的最近距离红线区域范围面积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面积总面积阳澄湖(工业湿地生态系统北,7.76km——阳澄湖水域及沿岸纵深——6490.8778公顷6490.8778公顷园区)重要湿地保护1000米范围金鸡湖重要湿湿地生态系统保护西北,5.35km——金鸡湖湖体范围——681.0953公顷681.0953公顷独墅湖重要湿湿地生态系统保护西南,4.94km——独墅湖湖体范围——921.1045公顷921.1045公顷吴淞江重要湿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东南,2.74km——苏州工业区内,吴淞江水体范围——79.4807公顷79.4807公顷吴淞江清水通道维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东南,1.9km——苏州工业区内,吴淞江水体范围——152.1427公顷152.1427公顷阳澄湖苏州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水质保护东北,10.42km一级保护区:以园区阳澄湖水厂取水口(120°47′49″E,31°23′19″N)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外延2000米的水域及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外延1000米的陆域——28.31km2——28.31km2(2)环境质量底线环境空气:根据《2024年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质量公报》,2024年园区环境空气质量(AQI)优良天数比例为84.7%。评价区域内PM2.5、SO2、NO2、PM10、CO、O3均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因此,判定本区域目前属于大气环境达标区。地表水:本项目废水接管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至吴淞江,根据《2024年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质量公报》,本项目纳污河流吴淞江总体水质符合Ⅱ类,优于水质目标Ⅳ类,同比水质持平;声环境:根据《2024年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质量公报》,园区持续开展了171个点位的区域环境噪声监测,覆盖全区域;36个点位的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总监测道路长度138.185千米。2024年,园区功能区噪声总体稳定,除4a类区的夜间噪声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外,其余功能区噪声均达标。区域声环境质量:昼间区域声环境等效声级范围在41.1~74.5分贝之间,平均等效声级为56.5分贝,为三级(一般)水平;夜间区域声环境等效声级范围在35.2~64.0分贝之间,平均等效声级为50.2分贝,为夜间四级(较差)水平。本项目废气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污水汇合接入市政管网,噪声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本项目不会突破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用水取自当地自来水,用水量较小;项目生产设备均利用电能,采用低能耗设备;项目租赁厂房,不新增用地。本项目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照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24年版)》(苏园污防攻坚办〔2024〕15号)的通知,本项目不属于该文件禁止项目,具体分析见下表1-6。表1-6与《苏州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24年版)》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严格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0号)等文件要求,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除外)。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相符2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等文件要求,相关项目环评审批前,需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本项目为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属于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相符3严格执行《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本项目为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属于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相符4严格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4〕11号)等文件要求,相关项目环评审批前,需按程序经核定备案后获得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本项目为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属于重点行业,不产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相符5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规〔2023〕16号)等文件要求,化工项目环评审批前,需经化治办会商同意。本项目为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属于化工项目相符6严格执行《关于推动全省锻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工信装备〔2023〕403号)等文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铸造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装备和工艺。本项目为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属于铸造项目相符7禁止新建含电镀、化学镀、转化膜处理(化学氧化、钝化、磷化、阳极氧化等)、蚀刻、化成等工艺的建设项目(列入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本项目为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属于含电镀、化学镀、转化膜处理(化相符目录的项目除外);现有项目确需扩建的,企业需列入《苏州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A、B类企业。学氧化、钝化、磷化、阳极氧化等)、蚀刻、化成等工艺的建设项目8禁止新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高碳排放项目。本项目为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属于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高碳排放项目相符9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染料项目,以及含酿造、印染(含仅配套水洗)等工艺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为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属于化学制浆造纸、制革、染料项目,不属于含酿造、印染(含仅配套水洗)等工艺的建设项目相符10禁止新建含炼胶、混炼、塑炼、硫化等工艺的建设项目(不产生特征恶臭污染物的除外);现有项目确需扩建的,企业需列入《苏州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A、B类企业。本项目为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属于含炼胶、混炼、塑炼、硫化等工艺的建设项目相符11禁止新建、扩建单纯采用以电泳、喷漆、喷粉等为主要工艺的表面处理加工项目(区域配套的“绿岛”项目除外)。本项目为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属于单纯采用以电泳、喷漆、喷粉等为主要工艺的表面处理加工项目相符12禁止建设以废塑料为原料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的单纯采用以印刷为主要工艺的建设项目,以及单纯采用混合、共混、改性、聚合为主要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建设项目(包括采用上述工艺生产中间产品后进行喷涂、喷码、印刷或组装的项目);现有项目确需扩建的,企业需列入《苏州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A、B类企业。本项目为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属于以废塑料为原料的建设项目,不属于单纯采用以印刷为主要工艺的建设项目,不属于单纯采用混合、共混、改性、聚合为主要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建设项目相符13禁止建设采取填埋方式处置生活垃圾的项目;严格控制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废弃物等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及处置项目(政策鼓励类除外)。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固废零排放相符14禁止建设其他不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相关规划要求的项目。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相关规要求相符2)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文)对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具体对照分析如下表所示。表1-7与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相符性分析序号《江苏省实施细则》条款相符性分析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和过长江通道项目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本项目所在地不在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所在地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不属于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未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二、区域活动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属于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一公里范围内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属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行业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三、产业发展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属于新建独立焦化项目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综上所述,本项目不在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3、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根据《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及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属于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为重点区域(流域)。对照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见下表。表1-8与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长江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査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本项目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不属于上述禁止建设的项目。符合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不涉及工业废水排放。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不属于重点企业,不涉及水源保护区。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不涉及。符合太湖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属于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在上述禁止项目中。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行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不涉及。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涉及。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取用水规范化管理,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对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分类分步先期实施节水改造,鼓励重点用水企业、园区建立智慧用水管理系统。2.推进新孟河、新沟河、望虞河、走马塘等河道联合调度,科学调控太湖水位。不涉及。符合因此,本项目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及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文件要求相符。4、与《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字〔2020〕313号)相符性分析根据《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及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477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根据该《方案》,属于苏州工业园区(含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属于其中的重点管控单元。针对产业园重点管控要求见下表,并逐条进行相符性分析:表1-9与苏州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相符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市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2)全市太湖、阳澄湖保护区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3)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中相关要求。(4)禁止引进列入《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类、淘汰类的产业。(1)本项目符合自然资发〔2022〕142号、苏政发〔2020〕1号、苏自然函〔2023〕880号、《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管控要求。(2)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相关管控要求。(3)本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要求。(4)本项目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淘汰类的产业。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5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省定要求。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园区污水处理厂,不申请总量;废气在现有项目总量中平衡;固废零排放。本项目的建设不会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落实《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县级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苏政发〔2020〕49号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2025年苏州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103亿立方米。(2)2025年,苏州市耕地保有量完成国家下达任务。(3)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本项目使用水、电等清洁能源。相符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表1-10与《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引进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淘汰类的产业;禁止引进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2)严格执行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中的提出的空间布局和产业准入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3)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条例》要求的项目。(4)严格执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6)禁止引进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1)本项目不属于以上禁止项目。(2)本项目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详见“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章节。(3)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4)本项目不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区范围内。(5)本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6)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引进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2)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管控。(3)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1)本项目产生污染物可达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2)本项目间接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不申请总量;本项目建成后排放的颗粒物和VOCs在园区内平衡。(3)本项目生活污水汇接管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气经过废气治理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建立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为核心,与地**府和企事业单位应急处置机构联动的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事故。(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建设单位根据使用的原料和产生的危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园区内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和综合能耗应满足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2)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III类”(严格),具体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4、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1)本项目能源仅使用新鲜水和电能,清洁生产水平可达要求。(2)本项目不使用燃料。相符因此,本项目与《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字〔2020〕313号)及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文件要求相符。5、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订)政策相符性(1)《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中的附件《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对保护区范围的叙述,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2)《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本项目属于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属于前述禁止类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通过出租方厂区污水排口接管市政管网,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吴淞江。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不在上述所属范围内。第三十条规定: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距离太湖湖体约16公里,不在上述范围。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要求。(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本项目地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属于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属于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及电镀项目。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属于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6、与《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相符性分析根据《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集中式供水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傀儡湖、野尤泾水域及其沿岸纵深一百米的水域和陆域。二级保护区:阳澄湖、傀儡湖及沿岸纵深一千米的水域和陆域;北河泾入湖口上溯五千米及沿岸纵深五百米。上述范围内已划为一级保护区的除外。三级保护区:西至元和塘,东至张家港河(自张家港河与元和塘交接处往张家港河至昆山西仓基河与娄江交接处止),南到娄江(自市区外城河齐门始,经娄门沿娄江至昆山西仓基河与娄江交接处止),上述水域及其所围绕的三角地区已划为一、二级保护区的除外;市区外城河齐门至糖坊湾桥向南纵深二千米以及自娄门沿娄江至昆山西仓基河止向南纵深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张家港河(下浜至西湖泾桥段)、张家港河下浜处折向厍浜至沙家浜镇小河与尤泾塘所包围的水域和陆域。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距离阳澄湖9.1km,位于娄江南侧6.5km处,不在阳澄湖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的要求。7、与《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表1-11与《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重点任务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推进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严格落实国家落后产能退出指导意见,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低效低端产能。深入开展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工作,推进低端落后化工产能淘汰。推进印染企业集聚发展,继续加强“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整改提升,保持打击“地条钢”违法生产高压态势,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认真执行《〈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推动沿江钢铁、石化等重工业有序升级转移。全面促进清洁生产,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钢铁、石化、印染等重点行业培育一批绿色龙头企业,精准实施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绿色金融、信用保护等激励政策,推动企业主动开展生产工艺、清洁用能、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引领带动各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提升。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低效低端产能企业,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中禁止的建设项目。相符大力培育绿色低碳产业体系提高先进制造业集群绿色发展水平,重点发展高效节能装备、先进环保装备,扎实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推动生态环保产业与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融合发展,构建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绿色产业链。深入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建立健全循环链接的产业体系。到2025年,将苏州市打造成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高地。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智慧农业。本项目属于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选用先进的节能设备、环保设备。相符加大VOCs治理力度分类实施原材料绿按照国家、省清洁原料替代要求,在技术成熟领域持续推进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和其他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提本项目不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的使用。相符色化替代高木质家具、工程机械制造、汽车制造行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使用比例,在技术尚未全部成熟领域开展替代试点,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强化无组织排放管理对企业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加强管理,有效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优先采用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气,提高废气收集率。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规范化工装置开停工及维检修流程。指导企业制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规程,按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本项目VOCs物料储存于密闭的包装桶/瓶中,置于物料库中。在非取用状态时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均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相符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深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售等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和重点集群整治,实施VOCs达标区和重点化工企业VOCs达标示范工程,逐步取消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非必要废气排放系统旁路。针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适时推进整治成效后评估,到2025年,实现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整治提升全覆盖。推进工业园区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开展工业园区常态化走航监测、异常因子排查溯源等。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本项目属于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不属于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售等重点行业。相符VOCs综合整治工程/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推进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替代;加强各类园区整治提升,建立市级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综合管理平台;完成重点园区VOCs排查整治;推进全市疑似储罐排查,加快推动治理;开展活性炭提质增效专项行动,提升企业活性炭治理效率。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1套“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由1根3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使用柱状颗活性炭,碘值≥800mg/g,208天更换一次,符合相关规定。相符8、与与《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各地要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含兰炭)、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并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治”。根据该文件中附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所列的10个关键环节进行分析,现有项目仅涉及其中的“五、废气收集设施”“七、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其余均不涉及。具体相符性分析内容如下。表1-12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分析一览表排查类别治理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五、废气收集设施产生VOCs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无尘等级要求车间需设置成正压的,宜建设内层正压、外层微负压的双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推广以生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收集风量应确保隔间保持微负压。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在满足设计规范、风压平衡的基础上,适当分设多套收集系统或中继风机。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焦化行业加强焦炉密封性检查,对于变形炉门、炉顶炉盖及时修复更换;加强焦炉工况监督,对焦炉墙串漏及时修缮。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间歇性生产工序较多的行业应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取样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含VOCs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固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工业涂装行业建设密闭喷漆房,对于大型构件(船舶、钢结构)实施分段涂装,废气进行收集治理;对于确需露天涂装的,应采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低(无)VOCs含量涂料,或使用移动式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包装印刷行业的印刷、复合、涂布工序实施密闭化改造,全面采用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原辅材料的除外。鼓励石油炼制企业开展冷焦水、切焦水等废气收集治理。使用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稀释剂、清洗剂等物料存储、调配、转移、输送等环节应密闭。本项目属于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稀释剂、清洗剂等。物料运输过程密闭。生产过程均在密闭研发实验室内进行,生产设备密闭。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符合七、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及时清理、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过滤棉、灯管、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确保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做好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启停机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更换、处置情况等台账记录;对于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应及时清运,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废气排放特征,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2/g有机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项目建成后企业需及时更换活性炭,确保废气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并同时做好各类台账;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设计要求。企业使用的活性炭碘值满足不低于符合(BET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活性炭、活性炭纤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催化剂并足额添加,催化剂床层的设计空速宜低于40000h-1。采用非连续吸脱附治理工艺的,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解吸吸附的VOCs,解吸气体应保证采用高效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蓄热式燃烧装置(RTO)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760℃,催化燃烧装置(CO)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300℃,相关温度参数应自动记录存储。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分散吸附、集中脱附模式的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涉VOCs“绿岛”项目,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800mg/g的要求,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根据文件:“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本项目属于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属于文件规定的“两高”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23〕24(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研究制定“两高”项目(二)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逐步退出(三)推进园区、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与综合整治。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本项目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9、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相符性分析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文件要求。10、与《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及《江苏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号)及《江苏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低碳升级管理目录。严禁核准或备案钢铁(炼钢、炼铁)、焦化、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压延玻璃)和炼化(纳入国家产业规划除外)等行业新增产能的项目。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力争达20%以上。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清洁原料替代力度。鼓励和推进汽车4S店、大型汽修厂实施水性涂料替代。”本项目不属于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本项目VOCs废气通过“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及《江苏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11、与《省大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关于加快推进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的通知》(2021年4月26日,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符性分析表1-13与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相关文件的相符性分析相关大气法规相关内容项目情况相符性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文件)(一)明确替代要求。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附件1)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3130家企业(附件2)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实施替代的企业要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产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若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相关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中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本项目为基于偏光片行业高端胶辊纳米复合材料的关键技术研发,属于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不在以上重点行业和分阶段推进的3130家企业名单内。符合(二)严格准入条件。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2021年起,全省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省内市场上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执行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三)强化排查整治。各地在推动3130家企业实施源头替代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涉VOCs重点行业进行再排查、再梳理,督促企业建立涂料等原辅材料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对具备替代条件的,要列入治理清单,推动企业实施清洁原料替代;对替代技术尚不成熟的,要开展论证核实,并加强现场监管,确保VOCs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废气排气口达到国家及地方VOCs排放控制标准要求。本项目不在源头替代企业清单内;本项目建成后,企业将设立主要原辅料台账。符合《关于加快推进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的通知》(2021年4月26日,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度重视,强化部署:VOCs排放是臭氧和PM2.5污染生成的重要前体物,已成为目前影响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瓶颈。根据2020年VOCs源解析结果,我市有机溶剂使用源对臭氧贡献最大(占比27.9%),其中涂装、纺织、包装印刷、电子等行业有机溶剂原料的VOCs排放是溶剂源的主要来源,是清洁原料替代的重点环节和主攻方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将VOCs清洁原料替代工作作为年度源头治理,改善空气质量的重点工作,组织力量,抓紧研究部署,制定专项方案,加快推动实施,确保VOCs清洁原料替代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本项目为基于偏光片行业高端胶辊纳米复合材料的关键技术研发,属于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不属于涉及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符合一是严格准入把关。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2021年起,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电子、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加大市场上流通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等产品质量抽检,确保符合VOCs值要求加快排查整治。各地要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电子、木材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省下达我市的1858家VOCs排放企业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同时,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举一反三,对辖区本项目不属于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电子、木材加工等重点行业;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符合VOCs排放企业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开展全面再排查、再梳理,督促企业建立涂料等原辅材料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对具备替代条件的,要列入治理清单,推动企业实施清洁原料替代。对替代技术尚不成熟的,要开展论证核实,并加强现场监管,确保VOCs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废气排气口达到国家及地方VOCs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置处理;本项目建成后企业将建立原辅材料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12、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废气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符性:表1-14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符性分析内容序号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本项目VOCS物料均存放于密闭容器。相符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本项目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均放置于室内贮存区域或危废库;非取用时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相符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本项目VOCs物料转移输送时,采用密闭包装容器。相符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混炼采用密闭设备,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进入“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相符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本项目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研发试验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实验停止操作,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相符2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本项目废气收集系统集气罩按GB/T16758设计相符3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本项目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密闭。相符4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本项目废气经收集处理系统处理后能够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相符5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置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本项目位于重点地区,收集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均<2kg/h,研发实验室配置相符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VOCS处理设施。14、与《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15与《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相符性分析序号苏环办〔2024〕16号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规范贮存管理要求。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点两类方式进行贮存,符合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不具备建设贮存设施条件、选用贮存点方式的,除符合国家关于贮存点控制要求外,还要执行《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中关于贮存周期和贮存量的要求。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本项目采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危废贮存库应做好防雨、防雷、防火措施,危废贮存库密闭,地面做防渗处理,仓库内设禁火标志,配置灭火器。企业运营投产后应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实行省内全域扫描“二维码”转移。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向经营单位提供相关危险废物产生工艺、具体成分,以及是否易燃易爆等信息。企业运营投产后应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根据环评设计,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危废产生量为2.6129t/a,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危废产生量不足100吨,不属于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相符2强化转移过程管理。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实行省内全域扫描“二维码”转移。加强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数据共享,实现运输轨迹可溯可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须依法核实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直接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经营单位提供相关危险废物产生工艺、具体成分,以及是否易燃易爆等信息,违法委托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经营单位须按合同及包装物扫码签收危险废物,签收人、车辆信息等须拍照上传至系统,严禁“空转”二维码。3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要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通过设立公开栏、标志牌等方式,主动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15、与《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于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对照《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本项目不属于五个不批之内,不属于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因此,与《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15、与《苏州工业园区租赁厂房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符合性分析与《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租赁厂房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苏园污防攻坚办〔2021〕22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16本项目与《苏州工业园区租赁厂房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相符性类别文件要求对照分析相符性分析租赁厂房基本要求租赁厂房在正式招租前,出租人应确认已按要求取得规划、施工、消防、排水等必要许可,具备相应出租条件,如建有完善的雨污分流系统、必要的集中排气管道、危险废物暂存仓库和雨水切断阀门等出租人已取得相关许可证,并建有完善的雨污分流系统和雨水切断阀门符合厂房租赁准入要求出租人在招租时应确认承租人的生产经营,不得出租给属于落后产能、化工等禁止类项目,以及不符合规划定位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为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不属于落后产能、化工类等禁止项目,以及不符合规划定位的建设项目符合入驻项目建设要求承租人在进行内部装修改造时,将污水、雨水排口按要求接入相应管网,并预留监测口,便于采样监测本项目雨、污水管网接入房东预设的雨污水管网,依托房东的总排口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预留监测口符合承租人要合理布局污染防治措施和排气筒,污染治理设施所在区域要便于维护,排气筒要便于采样监测:危险废物暂存仓库的选址要满足规划、消防的要求,严禁在违章建筑内设置危险废物仓库本项目合理布局污染防治措施,危废仓库选址满足要求符合综上,本项目与《苏州工业园区租赁厂房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相符。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苏州斯迈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12月,注册地址为中国(苏州)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中北区25幢805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因市场发展需要,苏州斯迈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投产80万元,购入相关研发生产设备,租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房屋进行基于偏光片行业高端胶辊纳米复合材料的关键技术研发项目,项目建成后将形成研发延伸辊用胶料制备及分析3吨/年,粘尘辊用胶料制备及分析3吨/年的能力,该项目于2025年6月6日取得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的备案证(苏园行审备〔2025〕645号),项目代码:2506-320571-89-01-8365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本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属于“四十五、研究和实验发展98专业实验室、研发(实验)基地”中“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的环评类别,该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评价,从环境保护角度评估新建项目的可行性。受苏州斯迈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在现场调查和收集研究该项目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环境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编制完成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呈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2、项目组成本项目租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空置房屋,105室作为研发实验室,106室作为办公室,总租赁面积863.53m2。本项目所在建筑共7层,本项目租赁房屋位于第一层。项目组成见表2-1。表2-1项目组成信息一览表类别建设名称设计能力备注主体工程加工区建筑面积约39m2位于研发实验室(105室)内物性操作区建筑面积约72.8m2位于研发实验室(105室)内操作区1建筑面积约58.6m2位于研发实验室(105室)内操作区2建筑面积约47m2位于研发实验室(105室)内储运工程物料库建筑面积约17.4m2位于研发实验室(105室)内研发产品暂存区建筑面积约2m2位于研发实验室(105室)内一般固废暂存区建筑面积约2.2m2位于研发实验室(105室)内危险废物暂存库建筑面积约3.5m2位于研发实验室(105室)内辅助工程办公区建筑面积约355m2位于106室公用工程给水460t/a市政管网直接提供排水80t/a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供电用电量0.8万度/年市政供电管网统一配电环保工程废气处理加工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同通风橱废气汇总,一起通过“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水处理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噪声治理减振、隔声、距离衰减固废处理设置3.5m2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外售生活垃圾设置若干垃圾桶环卫部门统一清运3、研发方案本项目研发方案见表2-2。表2-2建设项目研发方案序号研发产品名称状态年设计能力(t/a)研发批次(次/年)每批次研发能力(t/批次)年运行时数(h)用途12研发的样品根据客户需求进行性能测试实验,测试完成后未到达预期效果的研发样品,作为一般固废处置;达到预期效果的研发配方存档,用于后续研发参考及质量溯源,样品送往客户进行进一步适用性检测评估。4、生产设备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情况见表2-3。表2-3主要生产设备情况一览表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及型号数量(台)使用工序及用途1234567891011125、主要原辅材料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见表2-4。表2-4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名称组分/规格形态年耗量(t/a)存储地点包装方式及规格最大存储量是否为风险物质本项目所用的主要原辅材料理化性质:表2-5主要原辅材料理化性质一览表名称理化性质燃烧爆炸等危险性毒理性质6、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本项目员工人数4人,年工作250天,一班制,每班8小时,年工作2000小时。7、平面布置及周边环境概况本项目租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本目所在楼栋东侧为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2栋;南侧为苏州纳米城西北区10栋;西侧隔中环线为阿普塔包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北侧隔金鸡湖大道为苏州人工智能产业园。本项目所在建筑共7层,本项目一层的北部区域。105室设为研发实验室,106室为公区域,研发实验室包括物料库、加工区、各操作区等,功能分区明确,废气治理措施于主体建筑物屋顶。物料库位于入口南侧,紧邻加工区,加工区设备集中布置,功能分合理,布置紧凑,人货流通顺畅,其平面布置基本合理。总体平面布局合理。本项目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本项目周边环境概况见附图2,平面布置图见附图3。8、水平衡图本项目运营期用水主要为职工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生产用水。(1)生活用水职工生活用水:本项目员工4人,年生产250天,参照《江苏省林牧渔业、工业、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19年修订)》,本项目生活用水系数按100L/(人•天)计,年用水量为100t/a,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以生活用水量的80%计,则产生生活污水80(2)生产用水本项目设备均无需清洗。本项目开炼机(1台)、密炼机(1台)设备配套的套管工作时均需采用间接水冷方式进行设备冷却。单台设备循环水量约为15L/min,冷却水不与原料接触,属于间接却,水中无杂质,可循环使用不外排,运行过程中,由于水量蒸发及损耗需定期补充新水,损失率约为循环水量的10%,年工作时间为2000h,则冷却循环水补水量约为360本项目水平衡如图2-1所示。损耗201008080职工生活市政污水管网园区污水处理厂460新鲜水,损耗360360间接循环冷却15L/min图2-1本项目水平衡图(t/a)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不同,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租赁苏州工业园区纳汇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已建空置厂房,该厂房在租赁给本企业前处于空置状态,因此,不存在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项目选址于纳米城西北区内,该厂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证书编号:苏(2024)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权第0000260号,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非居住,与本项目建设类型相符,所在楼栋东侧为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2栋;南侧为苏州纳米城西北区10栋;西侧隔中环东线为阿普塔包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北侧隔金鸡湖大道为苏州人工智能产业园。根据现场实地勘察,项目500米范围内无生态保护区及文物保护单位等。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租赁厂房环境管理工作指南》,本项目秉承“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并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目前正在积极办理规划、施工、消防、环保等审批手续,取得许可后积极落实环评、验收等审批手续后方可正式运行。纳米城西北区内水、电、通讯、网络等配套设施已基本建设到位,厂区每层都配有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通风排烟系统;预留空调设备、管道井及屋面设备机组基础位置,满足入驻要求。厂区内雨污分流,项目依托其厂区雨水接管口、污水接管口、用水总管、用电总线路及消防系统,依托可行。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区域环境质量现状1、大气环境质量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所在区域大气环境划为二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的二级标准。根据工业园区《2024年度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状况报告》,2024年园区环境空气质量(AQI)优良天数比例为84.7%。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见下表。表3-1评价区域大气环境现状监测结果汇总表污染物年评价指标现状浓度(μg/m3)标准值(μg/m3)占标率(%)达标情况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29.53584.2达标PM10年平均质量浓度467065.7达标NO2年平均质量浓度254062.5达标SO2年平均质量浓度86013.3达标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15816098.7达标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1mg/m34mg/m325达标根据以上数据分析,评价区域内PM2.5、SO2、NO2、PM10、CO、O3均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因此,判定本区域目前属于大气环境达标区。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纳污河流为吴淞江。根据《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中2030年水质目标,吴淞江水质功能2030年目标为IV类。参照《2024年度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状况报告》中2024年苏州工业园区水环境质量结论: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园区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属安全饮用水;其中太湖浦庄寺前饮用水源地年均水质符合II类、阳澄湖东湖南饮用水源地年均水质符合Ⅲ类。2)省级市级考核断面:省、市考核断面达标率100%。3个省级考核断面:阳澄湖东湖南,年均水质Ⅲ类,连续7年考核达标;朱家村水源地,年均水质II类,连续10年考核达标;江里庄水源地,年均水质II类,连续14年考核达标。4个市级考核断面(青秋浦、斜塘河、界浦巷、凤凰泾)年均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达标率100%。11个市级河长制断面年均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达标率100%,其中II类占比81.8%。3)区内水体断面:228个水体,实测310个断面,年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数占比为95.2%,连续两年消除劣V类断面。IV类4.5%。V类0.3%。4)重点河流:娄江、吴淞江年均水质符合II类,优于水质功能目标(IV类),同比持平。5)重点湖泊:金鸡湖年均水质符合Ⅲ类,同比持平;总磷浓度0.045mg/L,同比升高;总氮浓度1.28mg/L,同比下降;综合营养状态指数(TLI)49.4,处于中营养状态。独墅湖年均水质符合Ⅲ类,同比持平;总磷浓度为0.034mg/L,同比下降;总氮浓度0.90mg/L,同比下降;综合营养状态指数(TLI)48.5,处于中营养状态。阳澄湖(园区辖区)年均水质符合Ⅲ类,同比持平;总磷浓度为0.040mg/L,同比下降;总氮浓度1.33mg/L,同比升高;综合营养状态指数(TLI)50.8,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监测断面为吴淞江(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上游500米、排污口和下游1000米,监测时间为2023年6月7日~6月9日,监测频次连续采样三天。监测结果如下项目所在地水环境质量现状质量现状引用《2023年苏州工业园区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特征因子)》地表水环境现状监测数据,监测断面为吴淞江(清源华衍水务第一污水处理厂排口)上游500米、排污口和下游1000米,监测时间为2023年6月7日~9日,监测频次连续采样三天。监测结果如下:表3-2水环境质量现状单位:mg/L(pH无量纲)监测点位监测因子浓度范围超标率%标准值(Ⅳ类)第一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上游500mpH7.6~8.16~9高锰酸盐指数2.9~3.510化学需氧量9~1430SS7~8氨氮0.50~0.761.5总磷0.10~0.110.3五日生化需氧量0.8~0.9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ND0.3第一污水处理厂排污口pH7.7~8.16~9高锰酸盐指数2.9~3.310化学需氧量12~1330SS7~8氨氮0.54~0.851.5总磷0.09~0.120.3五日生化需氧量0.8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ND0.3第一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1000mpH7.6~8.06~9高锰酸盐指数2.8~3.010化学需氧量10~1230SS8氨氮0.49~0.861.5总磷0.09~0.130.3五日生化需氧量0.8~1.00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ND00.3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总氮为湖、库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且无悬浮物环境质量标准,本次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均为河流,因此本次监测结果中河流水质类别的判定不考虑以上监测数据表明:监测断面各监测因子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水体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水环境功能要求,评价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良好。年修订版)的通知》(苏府[2019]19号)文的要求,本项目所在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根据《2024年度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园区持续开展了171个点位的区域环境噪声监测,覆盖全区域;36个点位的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总监测道路长度138.185千米。2024年,园区功能区噪声总体稳定,除4a类区的夜间噪声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外,其余功能区噪声均达标。区域声环境质量:昼间区域声环境等效声级范围在41.1~74.5分贝之间,平均等效声级为56.5分贝,为三级(一般)水平;夜间区域声环境等效声级范围在本项目所在厂区周边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2021年4月1日实施),本项目无需开展声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原则上不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本项目租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1幢105室、106室,厂房地面全部硬化,可达到防渗要求。液体原辅料储存于物料库中的防爆柜中,物料库地面硬化;危废仓库设置防渗层。采取以上措施后可阻断本项目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评价因子。3、声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类标准。35.2~64.0分贝之间,平均等效声级为50.2分贝,为夜间四级(较差)水平。境现状监测。4、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故本项目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5、生态环境本项目为租赁用房,不新增用地,不进行生态环境评价。6、电磁辐射本项目不涉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目标1、大气环境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大气环境保护目标。2、声环境本项目厂界(以租赁厂房边界为厂界)外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3、地下水环境本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的地下水资源。4、生态环境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利用已建商铺,不新增用地,本项目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不进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废气排放标准本项目DA001排气筒中排放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具体标准值如下:表3-3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一览表有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执行标准污染物排气筒排放限值取值表号及级别项目高度排放量排放限值基准排气(kg/h)(mg/m3)量(m3/t胶)(mg/m3)(m)《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颗粒物/1220001.0放标准》(GB27632-2011)表5和表6非甲烷总烃/1020004.00.320(无量纲)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及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执行《挥发性有机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总8978-1996未作规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硫酸雾1.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和表1二级新扩改建臭气浓度3515000(无量纲)//污染物项目监控点限值限值含义非甲烷总烃6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废水排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GB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苏州工业园区污水厂尾水排放目前执行《关于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苏委办发〔2018〕77号)“苏州特别排放限值”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自2026年3月28日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表1C标准。表3-5污水排放标准限值表(单位:mg/L)类别执行标准标准级别指标限值单位污水总排口《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pH6~9无量纲COD500mg/LSS400mg/L《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NH3-N45mg/LTN70mg/LTP8mg/L污水处理厂排口《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委办发〔2018〕77号)苏州特别排放限值COD30mg/LNH3-N1.5(3)*mg/LTP0.3mg/LTN10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pH6~9无量纲SS10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C标准pH6~9无量纲SS10mg/L注:*括号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3、噪声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见表3-6。表3-6噪声排放标准厂界名类别昼间夜间执行标准项目厂界外1米3类65dB(A)55dB(A)《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固体废弃物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主席令第43号)、《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固废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进行合理的贮存。总量控制指标1、总量控制因子根据本项目排污特点和江苏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定本项目总量控制因子。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COD、NH3-N、TN、TP,其余为考核因子。固废合理处置不外排,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因此不考虑其总量控制。2、项目总量控制建议指标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如下:表3-7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表污染物名称现有工程排放量(环评申请量)①本项目“以新带老”削减量③全厂许可排放量全厂接管量变化量⑤全厂外排环境变化量⑥单位备注产生量削减量接管量②外排环境量接管量④外排环境量1、有组织废气颗粒物0.05160.05110.00050.00050.0005吨/年VOCs0.01320.01190.00130.00130.0013吨/年2、无组织废气颗粒物0.00570.00570.00570.0057吨/年VOCs0.00150.00150.00150.0015吨/年3、工业废水4、生活废水废水量8080808080+80+80吨/年COD0.0320.0320.00240.0320.0024+0.032+0.0024SS氨氮0.0240.00280.0240.00280.00080.000120.0240.00280.00080.00012+0.024+0.0028+0.0008+0.00012总磷0.00040.00040.0000240.00040.000024+0.0004+0.000024总氮0.0040.0040.00080.0040.0008+0.004+0.00085、全厂废水(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废水量8080808080+80+80吨/年COD0.0320.0320.00240.0320.0024+0.032+0.0024SS0.0240.0240.00080.0240.0008+0.024+0.0008氨氮0.00280.00280.000120.00280.00012+0.0028+0.00012总磷0.00040.00040.0000240.00040.000024+0.0004+0.000024总氮/0.00400.0040.000800.0040.0008+0.004+0.0008/备注:本项目有机废气总量以VOCs计,但为方便日常管理,本项目有机废气分析以非甲烷总烃表征。3、总量平衡方案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途径分析本项目废水接入市政管网由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因此废水污染物总量纳入污水处理厂总量指标中。②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途径分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平衡。②固体废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依托现有租赁厂房建设,无土建施工,仅设备安装、布局等室内施工。废水:主要是施工现场工人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主要含SS、COD等。该阶段废水排放量较小,纳入区域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废气:施工过程中,必须十分注意施工扬尘,尽可能避免尘土扬起,通过采取对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面(点)进行洒水降尘、加强粉状物料转运与使用的管理,合理装卸;墙面粉刷过程产生的装修废气通过要求装修施工单位选用环保型涂料,减少装修废气的产生,对环境影响较小。噪声:施工期装卸材料和设备安装过程中易产生机械噪声,混合噪声级约为75dB(A)。此阶段为室内施工,噪声源主要集中在室内,通过采取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设备等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声环境影响较小。固废:主要为废弃的装修材料等建筑垃圾以及各类装修材料的包装箱、袋和生活垃圾等。包装物基本上回收利用或销售给废品收购站,建筑垃圾将由环卫统一清运。因此,上述废弃物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综上,项目施工期注意采取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随着施工期的结束,这些影响因素都随之消失。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1、废气根据《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装置”的颗粒物的基准排气量限值为2000m3/t胶料;“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的非甲烷总烃的基准排气量限值为2000m3/t胶料。根据《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4.2.8:”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胶料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胶料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胶料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胶料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换算公式为:式中:ρ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mg/m3;Q总——实测排气总量,m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偏光片行业高端胶辊纳米复合材料 排污许可管理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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