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产招标采购公告(广州市必高汽车有限公司2025)



标的基本信息

交易编号
AA2025RD1008024
标的所在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道

标的名称
出租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643号宿舍2号楼504房

标的类别
房产
出租用途
住宅 

特色
交通便利

标的价格

挂牌价格
837.00元/月/总面积

价格说明
租金不含管理费,第二年开始(每满12个自然月为一年),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1%

标的面积(总面积)
68 平方米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2年

免租期限
免租期1个月。

标的权证信息

权证名称
广州市房地产证

权证编号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210192137号

权证所列示的面积
2572.5 平方米

权证列示规划用途
宿舍楼

产权人(业主姓名)
广州市必高汽车有限公司

是否查封


是否抵押


是否共有


标的使用情况

标的使用情况
空置  

披露信息

挂牌公告期
10工作日

延牌规则
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方不足(1)家,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期4次。

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
1.仅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交易方式选择协议交易,协议交易方式为:交易双方以挂牌价格作为成交价格签订交易合同。2.如征集到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为 2 家或以上的,交易方式为:网络多次报价。3.成交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1.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在与出租方及产权方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相当于首年的二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2.安全保证金:承租方在与出租方及产权方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首月租金的50%作为安全保证金。3.物业交付:租赁物规划用途为住宅,出租方对租赁物按照现有质量、现有的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指定用途出租,承租方接收租赁物时应检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存在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应于接收场地后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合格交付。4.出租用途:承租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约使用租赁物,不得在租赁物内生产、储存违禁物品及各类化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有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及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经营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或政府相关部门不允许的项目,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5.严禁在租赁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如承租方在租赁物内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或因存放物品、电动自行车引起的安全事故,且因存放物品、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事故责任及损失一切由承租方承担。6.租赁期间,承租方须承担租赁物的水费、电费、清洁卫生、垃圾费和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承租方在接到产权方发出的缴费通知单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缴交。7.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对租赁物进行转租、转让、转借、与他人互换物业使用、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擅自与第三方签订的《转租合同》为无效合同,承租方因此所得收入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或产权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且不退回合同履约保证金。8.承租方因自身需要对租赁范围内进行装修、装饰或增加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向出租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进行报批及备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或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凭证后方可动工。9.在租赁期内,出租方与产权方承担租赁物主体结构自然损坏、房屋梁柱结构部分的正常维修义务(因承租方的过错造成的除外),及除出租方、产权方原因导致出现的维修情况外,其余维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及排水与排污管道的漏水、渗水、堵塞等)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10.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当遵守执行物业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日常必须配合出租方及管理方进行物业消防安全等检查。如物业出租及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承租方需按新规定进行整改及执行。11.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以及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搬迁、“三旧”改造需要拆迁、土地被收储、征用、土地物业综合开发、企业改制、租赁物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等非出租方或产权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方及产权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解决方案由三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出租方或产权方有权单方面提出变更或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当按照出租方或产权方的要求执行,且三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保证金设置与处置事项

交易保证金
线上收取交易保证金837.00元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截止

保证金交纳方式
意向方应将交易保证从其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其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new.gemas.com.cn)用户中心开设的电子钱包完成充值(注:如意向方为企业的,则应使用该企业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如意向方为自然人,则应使用本人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并在交纳截止时间前登录用户中心完成交纳操作。有关交易保证金交纳的具体操作事项,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等交易制度。

意向方资格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体登记


是否允许意向方线上报名


报名登记方式
一、意向方报名后,须按出租方提供的《招租文件》要求,向出租方提交报名资料。二、意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在接到出租方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三、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序号
资格条件

1
一、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有以下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与本项目应租: 1.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与出租方、公交集团或集团下属各级单位存在民事纠纷并进入司法程序尚未处理完毕的,以及在本次招租公告期间尚拖欠出租方、公交集团或集团下属单位租金未清偿的。 四、意向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招租文件》要求递交相关报名资料。

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
周先生

联系方式
13825108408

公开附件材料

公开附件材料

租赁合同(宿舍2号楼504房\).pdf

特别声明

1、该项目信息由国有企业(出租方)对项目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出租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该项目若使用交易保证金网上支付功能的,出租方承诺独立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承担法律责任,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按信息公告或出租方规定由出租方办理退回。 3、意向方若对出租方自挂牌项目的交易流程或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向出租方或其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拨打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业务投诉电话020-89160855,通过我司将申诉事项转出租方处理。

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当事人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广州市必高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管理方(以下简称丙方):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84-88号丰铂大厦1701房法定代表人:王国强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租用甲方房屋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经营管理关系1.1甲方委托丙方对甲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105国道大石段643号宿舍2号楼504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物”)进行经营管理,丙方全权代理履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租赁物的租赁管理。-1-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2.1甲方同意将租赁物按照现状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面积为68平方米,其中房屋部分建筑面积(含公共分摊)为68平方米,场地面积为0平方米。2.2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丙方已将租赁物存在的瑕疵(包括甲丙双方能提供的标的物业现有相关资料等)全部向乙方报露,甲丙双方已完成租赁物的瑕疵披露义务。乙方自愿按现状承租租赁物,对租赁物的权属、规划用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施设备及手续、现有抵押查封情况、装修及设施等状况已经明确知晓并予以接受,承诺自担风险并不因此作为拒绝支付租金等费用以及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第三条物业用途3.1租赁物规划用途为住宅,甲、丙方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用作住宅用途。乙方应按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许可(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备案、居住证等),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及风险。乙方承诺不因此作为拒绝支付租金等费用以及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第四条物业租赁期限及免租期4.1租赁期2年,自2025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含免租期)。4.2免租期:首年1个月,即2025年月日至2025年月日为装修免租期。第五条物业租金、保证金及有关费用标准、支付方式5.1租金:房屋首年含税租金为¥元/月(大写:人民币整),-2-自第二年起每年环比递增%(合同期间如国家税收政策出现调整,按最新要求执行)。具体详见下表:租赁期限租金(元/月,币种:人民币)小写大写2025年月日至2025年月日¥——2025年月日至2026年月日¥元整2026年月日至2027年月日¥元整(注:上表内租金均已含税。)5.1.1结算方式:甲乙丙三方商定,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的第【5】个自然日前以转账付款方式一次性向丙方缴纳当月的租金,由甲方向乙方开具合法发票。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向丙方支付首月租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首月免租除外)。5.2履约保证金5.2.1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丙方一次性缴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相当于本合同约定的首月租金标准的【2】倍)作为履约保证金。丙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应于【1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开具履约保证金的收款凭据。5.2.2租赁期间,履约保证金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扣租金,本合同期满或解除,乙方无违约并与甲、丙方结清租赁期内已发生未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附属物品、设施设备损毁赔偿和违约赔偿责任等)、办清一切移交手续后,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3-时,乙方须向丙方提供由丙方开具的关于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收款凭据原件。5.2.3履约保证金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乙方应向丙方支付的本合同项下相关费用以及租赁物的损毁赔偿、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损害赔偿以及因租赁合同纠纷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丙方可自行决定履约保证金的冲抵顺序。租赁期间,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清相关费用,丙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相关费用;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按丙方要求及时补足。5.3安全保证金5.3.1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丙方一次性缴纳首月租金的50%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作为安全保证金。丙方收到乙方安全保证金后,应于1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开具安全保证金的收款凭据。5.3.2安全保证金按照《物业租赁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责任协议书》的约定使用。安全保证金于租赁合同关系终止,乙方无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责任违约并与丙方结清所有费用、办清一切移交手续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丙方应将安全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办理安全保证金退还手续时,乙方须向丙方提供由丙方开具的关于收取安全保证金收款凭据原件。5.4其他费用5.4.1租赁期间,乙方须承担租赁物的水费、电费、清洁卫生、垃圾费和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乙方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承担水、电、水电费公摊、电梯维保公摊、消防维保公摊等物业管理(如有)-4-费用,乙方应当自收到缴费通知后按要求及时缴交,否则因此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1)由乙方直接向水、电、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缴付;(2)每月水、电费根据乙方实际用量按供水、供电部门收费标准计收,水、电公摊及损耗部分的用量按比例分摊计收。若相关政府水、电部门调整收费,按最新的收费标准相应调整。乙方在接收到甲方水电缴费通知单后,于【3】个自然日内由乙方将水、电等费用缴纳给甲方,并由甲方开具合法发票给乙方。收费标准按照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标准缴付,如因政策或所在管理部门规定调整,则应按最新水电收费标准缴付。5.4.2物业租赁期限内,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条未列出但与使用物业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5.4.3物业租赁期限内,乙方使用物业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税)由乙方承担。5.5收款账号5.5.1丙方指定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收款账号如下:开户名称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州大德路支行账号440501420301000019835.5.2甲方指定的水电费收款账号如下: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5.5.3甲方开具租金增值税发票(税率5%)给乙方,乙方开具发票信息如下: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开户银行账号地址电话发票类型(专票或普票)第六条物业的交付、返还、腾退6.1物业的交付6.1.1本合同签署且乙方向丙方支付履约保证之后【5】个工作日内,丙方应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租赁物按照租赁物现有质量、现有的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交付给乙方使用,不包括租赁物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乙方接收租赁物时应检查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如存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应于接收房屋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合格交付。-6-6.1.2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交付日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接收租赁物。移交时,乙丙双方应指派相关人员到场进行清点,并签署《移交确认书》,如涉及地上建筑物、设施设备的,乙丙双方还需另行签署《移交清单》。乙丙双方在《移交确认书》及《移交清单》(如有)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6.1.3非因丙方原因,乙方未于丙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与丙方办理租赁物使用交接手续,乙方仍需支付自前述通知规定的时间起计的租赁物租金及有关费用;乙方超过前述通知规定时间【30】个自然日仍未与丙方办理租赁物使用交接手续的,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再交付租赁物,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6.1.4丙方因乙方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不能按时向乙方交付使用的,租赁期限自丙方实际交付之日起算并作相应顺延,超过约定的交付期限【3个月】仍然不能交付的,三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丙方向乙方交付租赁物,或三方可终止本次交易,互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丙方向乙方全额无息退回本合同第五条保证金,乙方不得向甲方或丙方提出本条约定以外的其他赔偿或补偿等要求。6.2物业返还6.2.1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乙方应当在合同届满之日或解除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向丙方交回租赁物。6.2.2租赁期间,乙方未进行租赁物装修、改建、加建或扩建等行为的,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物业并按《移交清单》-7-交还租赁物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地上建筑物、设施设备因自然损耗而损毁的除外。6.2.3租赁期间,经丙方同意,乙方进行了租赁物装修、改建、加建或扩建等行为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恢复原状,按《移交清单》返还租赁物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2)按本合同第八条相关约定处理。本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租赁期限届满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乙方不得损坏租赁物的装修,并无偿、完好地按本条约定移交给丙方,并无权就该租赁物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或丙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6.2.4返还租赁物时,乙丙双方应对租赁物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乙方应结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乙方移交租赁物钥匙后视为租赁物腾退完成。6.2.5乙方在腾退房屋前应对租赁物内属于乙方的可移动物品进行处理,乙方腾退租赁物后,乙方遗留在租赁物内的物品视为抛弃物,丙方有权进行处置,若因处置乙方抛弃物产生费用的,该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丙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第七条产权变化和转租7.1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的产权发生变化或甲方对租赁物的产权进行处分,乙方在此同意放弃对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并由新产权人按照本合同的条件与乙方另行签署租赁合同。乙方不可撤销地、无条-8-件地放弃其就租赁物所有权人按照前述约定转让、抵押和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而获得任何通知的权利以及任何优先购买权。7.2如本合同所涉物业因政府征收、规划用途变更或政策性变化(广州市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导致不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新产权人要求终止本合同的,乙方自愿放弃要求新产权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且不视为新产权人违约,乙方自愿放弃要求新产权人或丙方补偿的权利。7.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对租赁物进行转让、转租(包括分租)、转包、转借他人、擅自调换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否则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乙方擅自与第三方签订的《转租合同》为无效合同。第八条物业装修和设施设备8.1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得损坏原有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违章加建、扩建、改建物业或改变、增设、拆除有关附属设施设备。8.2如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加建、扩建、改建或改变、增设、拆除有关附属设施设备的,乙方应将相关申请及施工方案书面报丙方或丙方委托的现场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8.3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加建、扩建、改建或改变、增设、拆除有关附属设施设备的,须符合安全、消防、防火、工程装修、装饰、施工等有关规定及取得相关证照,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由乙方自行承担。-9-8.4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因使用须进行内外装修(包括天花、墙体、室内照明电路)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室外设施有影响的设备设施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视情况签订相关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后方可施工(如需要)。乙方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可委托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并保证在按公安、消防、规划、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要求,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有关部门需对装修作业进行环保、卫生、消防等验收的,乙方应自行负责该等工作及费用,并取得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许可或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乙方不得以前述许可或验收事宜为由要求赔偿或/及要求解除合同或/及追究甲方或丙方有关法律责任。8.5乙方应当将装修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效果图、工程预算书、消防工程报建图纸资料、给排水系统分布范围图、电器、电路、灯光、照明分布图、线路图、工程验收竣工图和结算资料等)提交给丙方备案,装修租赁物时,不得采用易燃材料,装饰面板不得将受力构件隐蔽,确需加装饰面板的,必须留检查口,甲方、丙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8.6装修改造的工程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装修改造导致的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工人或第三方人员的损伤,工程施工纠纷、工程费纠纷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丙双方无关,给甲方、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8.7因乙方装修造成毗邻房屋漏裂或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按毗邻-10-房屋使用人要求进行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丙方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在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中等额扣除修复费用,扣除后乙方应立即补足差额。8.8乙方拆除自己增设的设施、设备时,应通知丙方人员。乙方擅自拆除造成租赁物结构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赔偿甲、丙方的损失,由此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8.9乙方铺设的电线及使用的用电设备应符合物业管理安全规范要求。8.10乙方如需在租赁物内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甲方和丙方的书面同意,并由甲方和丙方协助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疏于履行上述责任造成事故或导致甲方、丙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为增容而增设的设施设备无偿归丙方所有,未经甲方或丙方书面同意进行拆除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丙方恢复原状的费用。8.11租赁期满或本合同因故解除,除三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物内增设的一切建筑物、装修物、固定附着设施及嵌装在房屋结构或墙体内的设备和装修(包括租赁时丙方原有的及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改造新增的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甲、丙方无须作出补偿。如丙方要求乙方拆除的装修物、固定附着设施及嵌装在房屋结构或墙体内的设备和装修的,乙方承担拆除义务,否则丙方有权自行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8.12本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提前解除或租赁期限届满,加建、扩建、改建、装修后的租赁物和改变、增设的相关设备设施以及报建、验收文件-11-均无偿归甲方所有。租赁物腾退时,乙方应确保加建、扩建、改建、装修后的租赁物和改变、增设的相关设备设施在移交时处于完好及可使用状态;如丙方有要求,乙方需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状恢复租赁物后将其交还给丙方。8.13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内,租赁物附属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损坏、老化等情况的,由乙方负责维护、修复和保养,并自行承担全部的费用。如乙方拒不维修的,丙方可代为维修,全数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付该费用,丙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向乙方追偿其他损失(如有)。发生需紧急维修但又无法通知乙方或虽通知但乙方不能在场的情形时,丙方可在物业管理等部门的协助下,进入租赁物进行紧急维修施工作业。第九条甲方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9.1甲方委托丙方全权行使租赁物的经营管理权,丙方代为履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租赁物的租赁管理。9.2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及其它费用,向乙方开具正式发票。9.3丙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丙方有权不予交付租赁物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租赁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以各方签署物业交接清单的时间为准。丙方应在物业交付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9.4在租赁期内,承担租赁物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义务(因乙方-12-的过错造成的除外),及除甲方、丙方原因导致出现的维修情况外,其余修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及排水与排污管道的漏水、渗水、堵塞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9.5若乙方发现应属丙方维修的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丙方并积极配合丙方的检查和维修,否则丙方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丙方应在乙方书面通知丙方维修后的合理时间内给予维修。9.6如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或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害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达【20】个自然日的,丙方有权免责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不予退还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丙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向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9.7丙方在交付租赁场地前已向乙方告知该场地安全管理现状,乙方清楚知悉租赁场地的安全管理现状,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间,作为第一责任人,按安全管理要求在租赁物内配备足量有效的消防器材,督促指导乙方人员学会使用消防器材及疏散逃生知识。9.8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供租赁物现有权属相关资料复印件,以方便乙方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9.9丙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租赁物过程中所涉及的治安、安全、消防、综治、卫生、清洁、防疫、环保、计生、门前三包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如发现乙方存在违反本租赁合同约定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且不限于:1.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丙方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的;-13-2.将租赁物擅自扩建、加建、改建或转租、转让、转借、调换使用、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3.将租赁物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超过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期限的,或其他违约行为;5.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或违反国资租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6.故意损坏租赁物及附属设施的;7.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经催告后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8.乙方的经营导致恶性群体事件发生的;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租赁物的。丙方有权制止并书面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如乙方在丙方通知的时间内拒不整改的,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且不退回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如造成甲方或丙方损失的,则乙方应负责赔偿。9.10如乙方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或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丙方有权制止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所受到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丙方及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9.11丙方有权对乙方的装修、加建、扩建、改建、改变、增设、拆除的相关设备设施等行为进行批准、监督、管理。乙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14-照丙方批准的方案进行的,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对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9.12甲方或丙方因乙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甲方或丙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依本合同第9.13条约定解除合同的除外),如甲方或丙方无法联系乙方,则甲方或丙方可以在租赁物的显要位置张贴通知或向乙方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发出通知,张贴通知或发出通知的第二日即视为送达,甲方或丙方不予退还本合同履约保证金。9.13如非因乙方违约,甲方或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则甲方或丙方须提前【90】个自然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归还租赁物。经乙丙双方检查并交接租赁物、结清全部应缴费用后,丙方应无息退还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并由甲方向乙方赔偿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依本合同第11.2条约定解除合同的除外)。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0.1乙方应按时交纳本合同所约定的有关费用。本合同虽未约定,但与使用租赁物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收费等一概由乙方负责。若乙方未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按期缴纳上述有关费用,则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责任。10.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及时了解、评估丙方所能够提供的权属证明资料是否满足其为履行本合同所需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全部规定和要求。乙方承诺,其签署本合同即视为丙方已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提交权属证明资料的义务,乙方自愿承担因租赁物现状、历史问题以及权属证明资料问题可能导致其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存在-15-障碍的风险,并不得以此为由作为拖欠、减少、不交租金、车位使用费、管理费或其他应缴费用等或解除合同的抗辩。10.3乙方应依法经营,接受甲丙双方监督及甲方上级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10.4租赁物只作住宅用途使用,乙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约使用租赁物,不得在租赁物内经营明火餐饮,不得在租赁物内生产、储存违禁物品及各类化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有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及不得作仓库、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经营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或政府相关部门不允许的项目,否则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本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10.5严禁在租赁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如乙方在租赁物内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或因存放物品、电动自行车引起的安全事故,且因存放物品、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事故责任及损失一切由乙方承担。10.6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包括分租)、转让、转包、转借他人、擅自调换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否则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乙方擅自与第三方签订的《转租合同》为无效合同。10.7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使用所承租租赁物,独自承担相关风险。10.8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居住证手续,并向丙方提交相关复印件,及自行承担费用。乙方在未取得相关租赁备案、居-16-住登记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在租赁期间,应政府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给排水、电等各种需要改造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10.9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损工作,自行看管好货物,如有失盗与丙方无关。10.10乙方已清楚明确知道租赁物产权证载情况,并已清楚了解租赁物场地状况和交付标准,如因场地规划用途问题,导致乙方无法办理租赁备案、居住证等及在日后的使用、因租赁物用途问题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追究甲方或丙方任何责任。10.11在租赁期内,乙方及其同住人必须与周边邻里商户和睦共处,发生问题及时向丙方反映;乙方及其同住人须妥善处理问题,不得发生过激行为,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及其同住人责任除外),情节严重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丙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不退回履约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丙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向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10.1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是租赁物的实际管理人,租赁物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电器安装、水电或燃气的使用不当、摔倒、发病、打斗、机械伤害等情形)给乙方其合作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损失,都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与甲、丙方无关,甲、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情节严重的(如:造成一人及以上九级以上伤残或死亡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丙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不退回履-17-约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丙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向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10.13乙方必须配合丙方对租赁物的检查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各项管理,对丙方、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送达的各类函件、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传票、通知、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要及时签收,如丙方、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无法联系乙方或乙方拒不签收,则丙方、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可以在租赁物的显要位置张贴通知或向乙方本合同首部或尾部约定的有效送达地址、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发出通知,张贴通知或发出通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第二日即视为有效送达的通知。10.14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当遵守执行物业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租赁物设置消防安全责任人、对配有消防控制室的配置持证值班人员(如无消防控制室除外)、设立日常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必须配合丙方进行物业消防安全等检查。如物业出租及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发生变更,乙方需按新规定进行整改及执行。10.15乙方负责租赁物日常的治安、安全、消防、综治、卫生、清洁、防疫、环保、计生、门前三包等工作,独自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乙方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丙方签订《物业租赁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责任协议书》,并遵守其约定。若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经丙方书面通知整改后,在丙方要求的时间内仍未整改的,丙方可无责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不退回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若前述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丙方损失的,丙方还有权向-18-乙方追偿;如因乙方前述违约行为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0.16乙方如涉及到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形(如乙方单位名称的变更等)的,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向丙方备存。10.17丙方已告知乙方租赁物相关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情况,乙方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场地内配备足量有效的消防器材,制定物业场地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对所属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和应急演练。10.18非因甲方或丙方原因,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90】个自然日书面征得丙方同意,乙方与丙方完成设备检查、场地交接,缴清所欠租金和水电费、管理费和其它各项费用后,本合同解除,同时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作为提前解除合同造成丙方租赁物空置期租金损失的补偿,不予退还。若因乙方单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给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丙方有权向乙方追偿。10.19丙方及其委托的现场管理单位因工作需要,对租赁物的居住、安全、消防、卫生、防疫、创文、巩卫等事项开展巡查、检查、宣传、整改等工作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10.20乙方在租赁期内应确保租赁物场地使用现状的合规性。如有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构建物或设备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已建、在建和将建),除非能相应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发的文件或证照、并经甲方或丙方审核同意使用,否则,乙方必须在租赁期内无条件予以拆除或移离,-19-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或损失。10.21乙方向甲方或丙方交还租赁物时,须确保租赁物附属设备设施能正常运转、有效。第十一条合同提前解除和终止11.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或丙方损失的,甲、丙方还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同时,甲丙双方有权拒绝其参加甲丙双方及甲丙双方关联企业组织开展的物业招租及其他经营活动:11.1.1逾期支付租金超过【20】个自然日的;11.1.2擅自将租赁物整体转让、整体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11.1.3损坏租赁物、擅自装修、擅自拆改租赁物结构(含加建、扩建、改建等)、擅自改变、增设、拆除附属的设施设备;11.1.4在租赁物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11.1.5不服从丙方对租赁物的管理要求,并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未按要求整改的;11.1.6乙方违反《场地租赁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责任协议书》的有关约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11.2出现下列情形时,本合同提前终止,任何一方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解决方案由三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单方面提出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或丙方的要求执行,且-20-三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乙方无条件向丙方退回租赁物,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清本合同相关款项。11.2.1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1.2.2因不可抗力以及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搬迁、“三旧”改造需要拆迁、土地被收储、征用、土地物业综合开发、企业改制、租赁物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等非甲方或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11.3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财产的处理。11.3.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除三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物内增设的一切建筑物、装修物、固定附着设施及嵌装在房屋结构或墙体内的设备和装修(包括租赁时甲方、产权方原有的及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改造新增的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租赁物内属于乙方的可移动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租赁物相关的报建、验收等文件移交甲方;凡属于租赁物原有财产或甲丙双方的物品、设施设备乙方不得破坏或占有。乙方应按本合同第6.2条的约定向丙方返还租赁物。11.3.2如因租赁物被政府征收、拆迁的,政府部门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含乙方加建、扩建、改建、改变、增设的相关设备设施)的补偿归甲方所有。11.3.3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无发生违约行为,重新招租时乙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此处“同等条件”应理解-21-为重新公开招租程序中所有意向方给出的最佳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租金报价不是现场最高报价时,可按最高报价优先其他竞标方取得承租权。若乙方未参与公开竞价,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未整改的;或未能履行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约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等),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12.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拖欠金额的0.05%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达【20】个自然日的,丙方有权免责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不退回履约保证金,并依约定向乙方追索其所欠的租金、其他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12.3乙方存在本合同第11.1条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的,丙方除有权按照该条约定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外,乙方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等概不予以退还。同时,对于乙方留存在本合同所涉租赁物内的一切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办公设备、存储物品等),在丙方发出清理通知后【5】个自然日内乙方没有清理腾退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丙方有权将前述物品作为抛弃物予以处置,乙方不得向甲方或丙方主张任何损失赔偿。丙方因处理乙方遗留抛弃物产生的费用,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2.4乙方加建、改建、扩建、装修或者改变、增设、拆除附属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消防、防火、工程装修、装饰、施工等有关规定,未取得相关证照,或者造成租赁物结构损坏、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乙方-22-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且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2.5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乙方未在丙方告知的合理期限内向丙方交回本合同所涉房屋及场地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届满之日或解除之日的租金标准的两倍支付占用期间的场地占用费。12.6因房屋存在抵押(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悉本租赁物物业存在/不存在抵押)、查封等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拍卖、扣押、冻结、或第三方主张权利等导致本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赁合同终止,乙方需无条件向甲方退回租赁租赁物物业,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合同相关款项,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12.7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达到合同解除条件的,即使乙方已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被扣减履约保证金的,丙方仍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若丙方同意不解除本合同的,则本合同继续履行。12.8本合同项下,甲方或丙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磋商期间招租成本、房屋租金损失、提前解除合同导致房屋空置损失、租金差价损失、租赁物服务费、装饰装修拆除费、房屋占用费(如有)、留存物品保管费和处理费、诉讼费、评估与鉴定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需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2.9除本合同约定外,三方均无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的10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3-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乙方应在三方签订本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负责自行向属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逾期备案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13.2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三方权利义务按照本合同执行。13.3甲乙丙三方应当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公共安全、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等工作。第十四条通知与送达14.1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14.2甲乙丙三方应按本合同中指定的联系人、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送达通知,以本合同签章页通讯信息为准。任何一方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或未通知导致怠于通知一方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的,若发出一方送达至原地址的,视为已送达,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怠于通知一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自送达之日发生效力。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15.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租赁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其他-24-16.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签字并加盖三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16.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16.3凡该租赁物租赁活动中一切口头承诺、解释及商业广告、文件往来与本合同产生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16.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丙双方各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25-(本页为签署页)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证件号码:送达地址:,送达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签署日期:年月日-26-附件4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643号宿舍1号楼西201房物业调整招租方案根据《关于番禺区105国道大石段643号宿舍1号楼西201房(下称“标的物业”)公开招租的请示》审批流程,分公司已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对标的物业开展公开招租工作。但历经多次挂网招租,即便在首次招租底价基础上下调10%,仍未能征集到承租方。为加快物业盘活进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租赁管理办法》(物业发〔2024〕110号)相关规定,现拟对招租方案进行调整并重新挂牌招租。具体方案如下:一、物业基本情况(一)地理位置、产权及消防现状情况标的物业位于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643号宿舍1号楼(厂区内部),权属人为广州市必高企业公司(现更名为广州市必高汽车有限公司),已办理房地产权证,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210192143号,证载建筑面积合共3490.95平方米,本次出租面积为55平方米,证载用途为宿舍楼,且不涉及共有、查封、抵押等债权债务。-27-标的物业所在建筑属于二类多层住宅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地上共7层,建筑高度约21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现状作为住宅使用,普通装修、无电梯和管道煤气、设备设施较为陈旧、无专门物业管理,但用水用电情况正常。标的物业建筑目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如承租方改建(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改造),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物业内部图物业内部图(二)经营及前期招租情况1.原经营情况:标的物业现状为空置,原承租方为宋士林,于2024年5月31日提前终止合同,期末租金为917.73元(含税、税率5%,不含管理费),单价为16.69元/平方米/月。2.前期招租情况:标的物业新一期的招租方案于2024年8-28-月2日经公司审批通过后(附件1),分公司开展挂牌招租。首次招租以原合同期末价918元/月(取整,单价16.69元/平方米/月)为招租底价,通过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采取网络多次报价方式公开招租,公告期为8月28日至9月10日。首次招租无果后,以首次招租底价下调10%的价格827元/月(单价15.036元/平方米/月)作为新的招租底价继续挂牌招租,但截至目前,仍无承租意向方完成报名登记手续。二、招租方案调整分析(一)调整依据《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物业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公交集〔2024〕102号)第十九条规定:“按不低于原租赁底价的90%价格重新公开招租仍无报名者,租赁方案需经调整后重新公开招租的,按本办理审批权限报批同意后实施。租赁底价可结合评估价、房屋租金参考价、前租赁期末合同价或周边同类物业市场价,并考虑租赁市场变化、空置损失等因素综合确定”。鉴于首次招租及降价后再次招租均无人应租,现结合实际情况,拟重新调整租赁底价并再次公开招租。(二)原方案与拟调整方案的对比(价格均含税)本次招租方案调整主要涉及招租底价及年递增率。新招租底价以最新房屋租金参考价为依据,设定为751元/月、单价13.65元/平方米/月;租金年递增率调整为1%。其他租赁面积、租赁期-29-限、免租期、出租用途及招租方式等条件均维持原招租方案不变。具体对比如下:项目原招租方案调整招租方案出租物业宿舍1号楼西201房不变面积(平方米)55不变招租底价(元/平方米/月)15.036(首次招租底价的90%,首次招租底价按原合同期末租价设置)13.65(房屋租金参考价)月租金(元/月)827(首次招租底价的90%,现挂牌价格)751(房屋租金参考价)年递增率3%1%免租期免租期1个月不变租赁期限(年)2年不变出租用途住宅不变招租方式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采取网络多次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不变履约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纳相当于首年2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和相当于首年月租金50%的金额作为安全保证金。不变(三)调整原因及分析经市场调研与推广反馈,标的物业多次招租未果主要受以下因素制约:其一,物业位于广骏出租车大院内,距离最近的地铁3号线大石站直线距离约1.8公里,步行需30分钟以上,周边-30-公交线路较少且间隔时间长,公共交通便利性一般;其二,周边缺乏大型商业综合体、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导致对个人承租群体的吸引力不足;其三,周边住宅小区推出大量精装公寓,配备齐全的家私家电,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相比之下,标的物业作为老旧宿舍楼,缺乏竞争力,导致招租难度加大。为提高物业吸引力,吸引潜在承租方,调整招租底价至房屋租金参考价,降低租金年递增率至1%,以更贴合市场实际情况,提升物业出租成功率。三、调整后的招租方案(一)招租条件1.出租面积:55平方米。2.租赁期限:2年(含免租期)。3.免租期:1个月。4.出租用途:住宅。5.招租方式: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采取网络多次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6.租金年递增率: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1%。7.优先权设定:无。8.招租底价设定:招租底价按最新房屋租金参考价设置,即招租底价为751元-31-/月,单价为13.65元/平方米/月。详见下表(价格均含税):出租物业出租面积(㎡)原招租底价(元/㎡/月)2023年房屋租金参考价(元/㎡/月)招租底价单价(元/㎡/月)月租金(元/月)宿舍1号楼西201房5516.6913.6513.65751(取整)9.招租底价调整设定:标的物业经公开招租无报名者,则按集团物业租赁办法有关规定调整招租底价为首次招租底价90%的价格再次进行公开招租,即招租底价为676元/月(取整),单价为12.29元/平方米/月,其余租赁条件不变的方式,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重新进行挂牌招租。10.招租底价拟定依据:房屋租金参考价: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最新发布的《2023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番禺区“大石街-其它区域”居住用房的租金参考价为不含税13元/平方米/月(含税13.65元/平方米/月)。原租金期末价对比分析:前一期租赁底价按原租赁合同期末价918元/月(取整)、单价为16.69元/平方米/月,以及下调10%的827元/月,单价15.036元/平方米/月进行招租,无人报名应租。这说明前一期租赁底价与市场现时行情存在差异,因此,拟按最-32-新房屋租金参考价作为新的租赁底价,吸引潜在承租方,提高物业出租成功率。(二)意向方资格条件及重大事项说明意向方资格条件及重大事项条款不调整。(三)租金收益测算标的物业按招租底价首年751元/月,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1%,2年期总收益如下表:租赁期月租金(元/月)年租金(元)物业公司按租金18%年收入(元)备注第一年75182611486.98已剔除1个月免租期的租金第二年75991081639.44合同期租金总收益(元)173693126.42年平均收益(元/年)8684.51563.21综上,标的物业出租收益合理,风险可控,项目可行。-3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房产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