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工程 生态修复治理 高品质精细产品生产线建设招标采购公告(202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7月1日我局湟源县申中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西宁市城东区湟水河(城东段)水生态修复治理项目、青海瑞湖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红枸杞高品质精细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3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71-7661672  
通讯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37号

序号
项目名称
文 号
发文时间

1
湟源县申中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
宁生建管〔2025〕42号.pdf
2025.6.30

2
西宁市城东区湟水河(城东段)水生态修复治理项目
宁生建管〔2025〕43号.pdf
2025.6.30

3
青海瑞湖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红枸杞高品质精细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宁生建管〔2025〕44号.pdf
2025.7.1

宁生建管[2025]42号关于湟源县申中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湟源县水利局: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湟源县申中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和西宁市湟源县生态环境局《关于湟源县申中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宁源生建管预[2024]2号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湟源县申中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湟源县北部的申中乡境内申中河及其支流(前沟峡河、大山根河)沿岸。地理坐标:前沟峡河(前沟村段)起点:101°1552.330”,36°48’17.782”;终点:101°12’45.430”,36°4536.373”;大山根河起点:101°12’51.609”,36°4435.502”,终点:101°1222.873”,36°4427.806”;申中河上段(后沟村段)起点:101°131.034”,36°4856.512”,终点:101°1214.318”,36°4513.266”;申中河下段(申中段)起点:101°126.787”,36°4447.813”,终点:101°1135.888”,36°44’19.926”。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主要为申中河及其支流的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河岸缓冲带修复工程与近自然生态驳岸建设工程。其中,河岸缓冲带修复面积共约295193平方米,包括前沟峡河缓冲带修复面积229051平方米,申中河上段缓冲带修复面积58556平方米,大山根河缓冲带修复面积约7586平方米,缓冲带临河侧修建生态边坡5603米,修建防护围栏共计30505米;建设近自然生态护岸全长919米,治理面积3129.56平方米。项目河岸缓冲带修复部分工程位于申中乡前沟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项目总投资5846.1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62%。二、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符合西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准入清单的相关要求;项目符合《青海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和《湟源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我局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三、项目环境影响主要集中于项目施工期,在项目施工期建设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结论建议,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施工机械车辆运输过程、基础开挖、地形整治、土地清表平整、土壤松翻、土方回填、石笼护岸修建等过程将产生扬尘,采取湿法作业、防尘网遮盖等措施,降低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符合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做到10个100%。2.落实施工期生态保护措施。项目部分生态缓冲带修复工程和生态护岸工程位于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内进行清洗施工机械及车辆、机械维修等活动,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堆放和暂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施工期间严禁在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砂石料场、弃土场、施工营地、生活营地等。施工期明确施工范围,设置施工活动的警示牌,标明施工注意事项,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施工临时占地,并按要求进行生态恢复,减缓工程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3.严格落实施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机械设备冲洗废水等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附近租赁民房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置,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附近河道。4.严格落实施工期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妥善处置,做到工完场清,严禁随意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弃土(渣)及时运至建筑垃圾场填埋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及时清运处置。5.落实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现场、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优化车辆运输路线,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减少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6.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7.本批复中未及事项,按环评报告书结论与建议执行。四、你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实施中各环节的环保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五、项目批复后,如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你公司应及时履行相关环保手续。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六、我局委托湟源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此复2025年6月30日抄送:湟源县生态环境局、四川省自然资源实验测试研究中心(四川省核应急技术支持中心),局格领导。西宁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30日印发宁生建管[2025]43号关于西宁市城东区湟水河(城东段)水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西宁市城东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西宁市城东区湟水河(城东段)水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和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城东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西宁市城东区湟水河(城东段)水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的函宁东生函[2025]14号)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西宁市城东区湟水河(城东段)水生态修复治理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湟水河(城东段)五一桥至贵南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流域生态缓冲带基底改造修复面积10233.27平方米;流域生态缓冲带植被修复建植面积20466.54平方米;河岸沿线生态护岸建设长度约为2887米;缓冲带网围栏保护建设约为1800米。项目部分工程位于青海西宁湟水国家级湿地自然公园生态红线范围内。项目总投资为2509.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20%。二、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符合西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准入清单的相关要求,项目符合《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三、本项目环境影响主要集中于项目施工期,在项目施工期建设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结论建议,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场地基础开挖、地形整治、土地清表平整、土方回填、石笼护岸修建等过程将产生扬尘,采用湿法作业、防尘网遮盖、运输车辆密闭等措施,降低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符合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做到10个100%。2.落实施工期生态保护措施。工程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青海西宁湟水国家级湿地自然公园,须严格落实《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通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告》等规定。进一步优化方案设计,合理减少对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占用。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严禁向生态环境敏感区排污倾废。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明确施工范围,设置施工活动的警示牌,标明施工注意事项。施工结束后结合生态环境敏感区主要保护对象生境保护需求及时开展生态恢复,减缓工程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3.严格落实施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机械设备冲洗废水等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周边村庄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置。4.严格落实施工期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的废弃材料回收处置,不能回收利用的及时清运,做到工完场清,严禁随意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弃方及时规范清运处置。施工营地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5.落实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现场、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优化车辆运输路线,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减少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6.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7.本批复中未及事项,按环评报告书结论与建议执行。四、你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实施中各环节的环保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五、项目批复后,如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你公司应及时履行相关环保手续。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六、我局委托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城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此复2025年6月30日抄送: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城东区生态环境局,青海常青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局各领导。西宁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30日印发宁生建管〔2025〕44号青海瑞湖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红枸杞高品质精细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局《关于红枸杞高品质精细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意见》(宁开生安环〔2025〕56号)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红枸杞高品质精细产品生产线为新建项目,租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青海生物产业园孵化创业有限公司7号楼4层,地理坐标:东经101°45′7.172〞,北纬:36°42′18.577〞。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改造厂房1200平方米,主要购置多功能提取罐、醇沉罐、喷雾干燥机组、大容量往复式恒温摇床、自动装箱机等设备59台(套),建成枸杞发酵提取前处理生产线1条,枸杞叶黄素片剂生产线1条,枸杞小分子肽粉后包装生产线1条。项目建成后,可年产枸杞发酵菌粉50万盒,枸杞多糖小分子肽10万盒、枸杞叶黄素片剂系列产品50万粒。项目总投资为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13%。二、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符合西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准入清单的相关要求;项目符合《生物科技产业园区产城融合发展规划(2021-2035)》及《关于生物科技产业园区产城融合发展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青生发〔2024〕275号)的要求。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三、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结论建议,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产生的固体废弃物集中收集、回收利用、规范处置。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项目发酵菌粉和枸杞粉、枸杞多糖粉和枸杞粉、叶黄素酯粉和枸杞粉干法混合均在密闭容器内进行,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3.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纯水制备浓水、生活污水经青海生物产业园孵化创业有限公司现有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第五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对真空泵、粉碎罐、干燥机等机械设备采取建筑隔声、加装基础减振装置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滤渣外售作为制作有机肥原料综合利用;废树脂柱、废滤网、废石英砂过滤器、废活性炭过滤器、废反渗透水处理器均由设备更换厂家回收,不在厂区内储存;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日常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6.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对环保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做好运行记录,建立相关台账,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7.本批复中未及事项,按环评报告表结论与建议执行。四、你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实施中各环节的环保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技术指南相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五、项目批复后,如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你公司应及时履行相关环保手续。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六、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将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源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环境管控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七、我局委托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此复2025年7月1日抄送: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安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局,青海东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局各领导。西宁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7月1日印发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态修复工程 生态修复治理 高品质精细产品生产线建设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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