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招标采购公告(2025)
建设单位
江苏嘉年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润鼎装配式工艺品生产线
建设地点
茅山镇春城集镇春天路80-3号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江苏凯泽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受理日期
2025年7月7日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审批联系人:环评科 固话:0511-87322027 邮箱:xzfwk2027@163.com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11日
环评全本下载链接
嘉年华070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润鼎装配式工艺品生产线建设单位(盖章):江苏嘉年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润鼎装配式工艺品生产线项目代码2402-321183-89-01-323729建设单位联系人丁永亮联系方式15355719831建设地点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茅山镇春城集镇春天路80-3号地理坐标(东经119度16分4.063秒,北纬31度54分1.492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024其他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扩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句容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句政务备〔2024〕65号总投资(万元)109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0.18施工工期三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847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文件名称:《茅山镇总体规划(2017—2035年)》;审查机关:句容市人民政府;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茅山镇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批复》(句政复〔2019〕92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选址规划符合性本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茅山镇春城集镇春天路80-3号,根据《茅山镇总体规划(2017—2035年)》以及土地证可知,该地块规划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与《茅山镇总体规划(2017—2035年)》相符。2、产业定位规划符合性根据《茅山镇总体规划(2017—2035年)》中的镇区发展规划:东控:茅山镇镇区用地发展方向应当控制向东发展。西联:依托城镇主要交通干道春华路的建设,未来茅山镇镇区应以老镇区为基础,强化产城融合发展,对镇区范围调整,取消镇区西侧用地,将其在镇域范围进行平衡;对镇区布局和结构进行优化。南优:未来茅山镇镇区南侧工业园区的发展应转型为二类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工业企业聚集区。注重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完善产业服务功能,建设产业集聚、配套完善的工业集聚区。北限:镇区北侧维持现有的发展界线,限制镇区向北拓展。本项目位于镇区南部的工业集中区,行业类别为C3024其他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根据《茅山镇总体规划(2017—2035年)》,本项目符合规划产业定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该项目已于2024年8月13日取得句容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备案证(句政务备〔2024〕65号)。本项目所在地区暂未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产品,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相符性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本项目不属于其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在禁止类及限制类,属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对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北京等省(区、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207号)、镇江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生态红线区域范围内,距离本项目厂址最近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项目东侧3470米的墓东水库重要湿地和项目西侧2870米的二圣水库重要水源涵养保护区,本项目不新增占地,对墓东水库重要湿地与二圣水库重要水源涵养保护区不产生影响。具体情况见表1-1。表1-1本项目与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关系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平方公里)相对方位/国家级生态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总面积距离(km)湿位于句容市地茅山镇境内,墓东重东至句容与水库要丹徒交界处,13.7重要生/西至墓东水/13.766湿地态库,北至南塘系庄村,南至燕统子地山北山E/3.47保护脚。二圣水库重要水源涵养保护区水土保持/二圣水库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为水库二级保护区外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以及上游入库河流正常水位线以上100米范围/6.76.7W/2.87根据《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对照《关于印发〈镇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镇环发〔2020〕5号)》,句容市共有环境管控单元88个(优先保护单元29个、重点管控单元42个、一般管控单元17个),本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茅山镇春城集镇春天路80-3号,根据《镇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镇环发〔2020〕5号),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茅山镇工业集中区。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相关管控要求分析详见下表1-2和表1-3。表1-2本项目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序号要求符合性分析符合情况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1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本项目不占用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项目建设不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符合2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本项目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总量在区域内平衡,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符合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企业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必要时请求可调用园区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符合4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项目不使用燃料。符合长江流域管控要求1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符合2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油加工、化工等行业,不属于禁止建设的项目类型。不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涉及港口、码头建设,不涉及过江干线通道符合3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本项目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句容市茅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最终排入前陵河符合4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本项目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项目的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符合5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本项目下游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表1-3与《镇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相符性管控类别要求相符性分析符合情况空间布局约束(1)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定规划等管理要求。本项目已对照相关要求,符合规划要求。符合(2)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执行《镇江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中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产业要求;执行《句容市引导不再承接产业目录(2019年版)》的行业准入要求。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符合(3)涉及长江岸线利用项目,符合《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要求。本项目符合相关要求。符合(4)位于太湖流域建设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的项目。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符合(5)编制规划和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执行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本项目符合相关要求。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相关要求;入园项目,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本项目总量在句容市内平衡。符合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各级园区(集聚区)、企业按需配备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企业已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已编制应急预案的园区,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物资,定期开展演练。企业不位于已编制应急预案的园区。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根据《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30号)要求: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禁止建设分散燃煤小锅炉,严格执行禁燃区相关要求。本项目不涉及煤等高污染燃料,符合环保要求。符合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录的企业,按照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等均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本企业不在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录内。符合推广废水资源化技术提高水资源回用率。本项目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句容市茅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厂的符合尾水最终排入前陵河年,镇江市环境90百分位数浓度(以下简称一氧化碳浓度)90百分位数浓度(以下简称臭氧浓5.4%,达到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镇江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81.1%,较上年上升6.6个百分点。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镇污治指号):“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攻坚、项”。通过上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预本项目EPS泡沫线条生产环节产生的上料粉尘、搅拌粉尘、储(2)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水、气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根据《2024年镇江市环境状况公报》,2024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24小时平均第和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第度)较上年均有所下降,二氧化硫(SO2)浓度较上年持平。其中,镇江市区PM2.5年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较上年下降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根据《镇江市2024办〔2024〕36靶向治污,以“减煤、汰后、控车、治污和抑尘”为工作重点,要求推进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坚持项目化减排,围绕产业结构调整、VOCs综合整治、重点行业专项整治等工作,全市推进治气重点工程项目534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逐步改善。存罐进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装配式构建生产环节产生的搅拌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卸料粉尘进行无组织排放,经处理后均能够达到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句容市茅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最终排入前陵河;噪声防治采用合理布局等噪声治理控制措施;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地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零排放。综上,本项目投产后,正常状况下污染物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不明显,对区域生态环境无明显影响。(3)资源利用上线的相符性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茅山镇春城集镇春天路80-3号。项目用水来源为市政供水,能够满足本项目的新鲜水使用要求;项目用电由市政电网所供给,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土地规划要求亦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茅山镇春城集镇春天路80-3号,本项目与其“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见下表。对照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进行说明,具体分析如下。表1-4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序号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相符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镇江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不属于2《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规定的位于生态红线保护区以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与保护主导生态功能无关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属于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中规定的位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属于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限制和禁止之列不属于5《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项目不属于6《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项目不属于7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属于8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未落实的项目不属于9国家、江苏省明确规定不得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属于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相符性分析表1-5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港口码头和过江通道项目相符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项目选址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相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符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选址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不涉及挖沙、采矿工序相符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项目不占用长江岸线、河段及湖泊保护区相符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项目污水排污口接管市政污水管网,不涉及长江干支流及湖泊相符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捕捞相符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相符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扩建除外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项目位于句容市茅山镇,且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等项目相符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行业相符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相符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表1-6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序号管控条款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扩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岸线内。相符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属于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相符区域活动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相符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扩建除外。本项目不在清单所列项目之列。相符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父母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不在清单所列项目之列。相符产业发展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在清单所列项目之列。相符16、禁止新建、扩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在清单所列项目之列。相符17、禁止新建、扩建不合格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在清单所列项目之列。相符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在清单所列项目之列。相符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相符4、与太湖流域的相关管理规定相符性分析根据《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镇江市申请调整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范围的复函》(苏太办〔2019〕11号),句容市纳入太湖综合治理范围的区域为:边城镇东昌居委会、陈武居委会、东昌村、裔庄村、光明村、高仑村、桥东村、青山村、友谊村、陈武村、大华村、佴池村、赵庄村、双杨村,白兔镇白兔居委会、行香居委会、白兔村、上荣村、解塘村、茅庄村、唐庄村、幸福村、行香村、倪塘村、中心村、西井村、马里村、古隍村、龙山湖村,茅山镇春城居委会、袁相村、东霞村、前陵村、墓东村、永兴村,以及下蜀镇空青村。本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茅山镇春城集镇春天路80-3号,属于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范围区域。本项目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见表1-7与1-8。表1-7本项目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符合情况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项目属于其他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句容市茅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生产废水不外排。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本项目不涉及禁止行为。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本项目生产经营不涉及所列禁止行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表1-8本项目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符合情况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应当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闲置。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句容市茅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生产废水不外排。第三十三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太湖流域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不会发生水污染事故。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公司生产经营不涉及所列禁止行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句容市茅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生产废水不外排;固废均有合理处置方式,零排放。5、其他环保政策相符性分析表1-9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性分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项目情况相符性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建项目选址符合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区域规划要相符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扩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求,项目采取的措施可行,满足区域环境要求。二、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选址在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茅山镇春城集镇春天路80-3号,不属于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项目符合要求,不在禁止类别内相符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要求申请总量。相符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本项目不使用此类原辅料。相符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固废全部妥善处置,符合要求相符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相符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表1-10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符性分析标准要求(GB37822-2019)本项目情况相符性非甲烷总烃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非甲烷总烃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非甲烷总烃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本项目使用的GRC乳液密封储存在桶内;未用完的及时加盖密封。符合符合液态非甲烷总烃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非甲烷总烃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本项目使用的GRC乳液采用密闭容器贮存。符合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非甲烷总烃原辅材料和含非甲烷总烃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非甲烷总烃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项目建成后,按照要求实施台账记录,并按要求保存。符合非甲烷总烃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非甲烷总烃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非甲烷总烃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原料非甲烷总烃质量占比低于10%,使用低挥发性原料。符合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表1-11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标准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非甲烷总烃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非甲烷总烃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非甲烷总烃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非甲烷总烃产生。加强政策引导。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非甲烷总烃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本项目使用的GRC乳液为水基型胶粘剂,属于低VOCs含量涂料,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满足技术要求。符合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本项目使用较为先进的生产工艺,虽然喷射环节无法做到全密闭,但企业采取连续化作业的生产技术,GRC乳液即用即配,旨在降低无组织废气的产生与排放。符合符合加强政策引导。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非甲烷总烃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非甲烷总烃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本项目使用的GRC乳液为水基型胶粘剂,属于低VOCs含量涂料,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满足技术要求。符合本项目与《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分析表1-12本项目与《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分析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一)明确替代要求。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附件1)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3130家企业(附件2)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实施替代的企业要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产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若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相关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中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二)严格准入条件。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2021年起,全省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省内市场上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执行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三)强化排查整治。各地在推动3130家企业实施源头替代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涉VOCs重点行业进行再排查、再梳理,督促企业建立涂料等原辅材料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对具备替代条件的,要列入治理清单,推动企业实施清洁原料替代;对替代技术尚不成熟的,要开展论证核实,并加强现场监管,确保VOCs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废气排气口达到国家及地方VOCs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四)建立正面清单。各地要将全部生产水性、粉末、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以及水性和辐射固化油墨、水基和半水基清洗剂、水基型和本体型胶粘剂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80%以上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的涂料生产企业,已经完全实施水性等低VOCs含量清洁原料替代,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政府绿色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结合产业结构分布,各设区市需分别培育10家以上源头替代示范型企业。(五)完善标准制度。根据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行业涂装标准建设,细化相关行业涂料种类及各项污染物指标限值,年底前,出台工业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染整、玻璃钢制品6个行业江苏省地方排放标准。我省范围内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产品,鼓励在包装标志或产品说明上标明符合标准的分类、产品类别及产品类型。(一)项目使用GRC乳液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要求。(二)本项目为C3024其他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不属于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和涂料生产项目。(三)根据附件16,本项目使用的GRC乳液未检测出挥发性有机物,本项目拟对可能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无组织排放,经计算,无组织排放后的有机废气可达标排放。(四)本项目不涉及。(五)本项目不涉及。(一)项目使用GRC乳液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要求。(二)本项目为C3024其他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不属于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和涂料生产项目。(三)根据附件16,本项目使用的GRC乳液未检测出挥发性有机物,本项目拟对可能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无组织排放,经计算,无组织排放后的有机废气可达标排放。(四)本项目不涉及。(五)本项目不涉及。符合符合本项目与《关于印发〈镇江市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相符性分析表1-13本项目与《关于印发〈镇江市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相符性分析《关于印发〈镇江市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镇污治指办〔2024〕36号)项目情况相符性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推动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升级转型,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粉末等低VOCs含量产品的比重,沿江地区、重点企业加大使用比例。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等行业工艺环节中,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本项目使用的GRC乳液为水基型胶粘剂,属于低VOCs含量涂料,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满足技术要求。相符本项目与《镇江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的相符性分析表1-14本项目与《镇江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镇江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相符性分析七、其他行业重点企业1、物料运输(1)运输散装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车厢或罐车。(2)运输袋装粉状物料,以及粒状、块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应采用密闭车厢,或使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物料,捆扎紧密,不得有物料遗撒。(3)厂区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车辆在驶离煤场、料场、储库、堆棚前应清洗车轮、清洁车身。本项目涉及粉状物料,在物料运输环节符合文件要求。2、物料装卸装卸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应采取以下方式之一:(1)密闭操作;(2)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物料装卸;(3)在装卸位置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本项目涉及粉状物料,在物料装卸环节符合文件要求。3、物(1)粉状物料应储存于密闭料仓或封闭本项目涉及粉料储存式建筑物内。(2)粒状、块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或储存于密闭料仓中。储库、堆棚应至少三面有围墙(或围挡)及屋顶,敞开侧应避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位。(3)露天储存粒状、块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堆置区四周应以挡风墙、防风抑尘网等方式围挡(出入口除外),围挡高度应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同时采取洒水、覆盖防尘布(网)或喷洒化学稳定剂等控制措施。(4)临时露天堆存粒状、块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应使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严密。状物料,粉状物料储存于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物内,物料储存环节符合文件要求。4、物料转移和输送厂内转移和输送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应采取以下方式之一:(1)采用密闭输送系统;(2)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物料转移和输送;(3)在上料点、落料点、接驳点及其他易散发粉尘位置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本项目涉及粉状物料,粉状物料储存于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物内,物料转移和输送环节符合文件要求。5、物料加工与处理(1)物料加工与处理过程中易散发粉尘的工艺环节(如破碎、粉磨、筛分、混合、打磨、切割、投料、出料(渣)、包装等)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2)密闭式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除尘设施等应密封良好,无粉尘外逸。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6、运行与记录(1)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除尘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除尘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2)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3)应记录废气收集系统、除尘设施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洒水或喷洒化学稳定剂的作业周期、用量等。本项目生产工艺设备和除尘设施同步运行,并配有专职/兼职环境管理人员,对除尘设施进行记录。本项目与《江苏省重点行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意见(试行)》(苏环办〔2021〕80号)相符性分析(一)加强物料储存、输送环节管控。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采用料仓、储罐、包装袋等方式密闭储存,料仓、储罐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砂石、矿石、煤、铁精矿、脱硫石膏等粒状、块状或粘湿物料采用密闭料仓、封闭料棚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规范储存,封闭料棚和露天料场内设有喷淋装置,喷淋范围覆盖整个料堆。封闭料棚进出口安装封闭性良好且便于开关的卷帘门、推拉门或自动感应门等,无车辆通过时将门关闭。防风抑尘网高度高于料场堆存高度,并对堆存物料进行严密苫盖。粒状、块状或粘湿物料上料口设置在封闭料棚内,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封闭车辆等方式输送。物料上料、输送、转接、出料和扒渣等过程中的产尘点采取有效抑尘、集尘除尘措施。堆场料仓建设技术指南见附件。(二)加强物料运输、装卸环节管控。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密闭车厢等密闭方式运输;砂石、矿石、煤、铁精矿、脱硫石膏等粒状、块状或粘湿物料采用皮带通廊、封闭车厢等封闭方式运输或苫盖严密,防止沿途抛洒和飞扬。料场或厂区出入口配备车辆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确保出场车辆清洁、运输不起尘。厂区道路硬化,平整无破损、无积尘,厂区无裸露空地,闲置裸露空地及时绿化或硬化,厂区道路定期洒水清扫。块状、粒状或粘湿物料直接卸落至储存料场,装卸过程配备有效抑尘、集尘除尘设施,粉状物料装卸口配备密封防尘装置且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三)建立健全堆场扬尘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堆场扬尘管控的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责任。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设置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扬尘污染控制管理责任须到岗到人,建立环保操作规程、扬尘污染源档案、扬尘控制设施运行记录以及维修保养台账,实行扬尘控制考核。扬尘治理设施属于大气污染控制环境保护设施,依据有关环保治理设施规定进行建设、验收、运行和管理;企业应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布点,应对防尘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效果进行自行监测,并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检测、上报。按照环境管理部门要求对敏感地区的料场、渣场、煤场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至少包括PM10、视频监控等。相符性:本项目为新建项目,粉状原料砂为颗粒状,较粉状不易起尘,运输车辆均配备有苫布遮盖;厂区道路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隆尘;项目原料堆场位于车间内,卸料过程配备有喷淋洒水的措施;上料口设置在封闭料棚内,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封闭提升等方式输送,颗粒料粉尘产生量较小;上料粉尘、搅拌粉尘、储存罐进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装配式构建生产环节产生的搅拌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卸料粉尘进行无组织排放。采取上述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可确保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达标排放;同时企业将建立堆场扬尘管控的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责任,按照技术规范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对颗粒物定期监测。本项目其他环保政策相符性分析表1-16本项目其他环保政策相符性分析名称文件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论证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根据《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根据胶粘剂产品中不同的分散介质和含量,分为溶剂型、水基型和本体型三大类。本项目使用的GRC乳液为水基型胶粘剂,属于低VOCs含量涂料。根据附件16,本项目使用的GRC乳液未检测出挥发性有机物,本项目拟对可能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无组织排放,经计算,无组织排放后的有机废气可达标符合排放。关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本项目使用的GRC乳液为水基型胶粘剂,属于低VOCs含量涂料,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满足技术要求。符合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加盖密闭,按要求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高VOCs含量废水的集输、储存和处理环节,应加盖密闭。根据附件16,本项目使用的GRC乳液未检测出挥发性有机物,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经计算,无组织排放后的有机废气可达标排放。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严格环境准入,有效控制VOCS的新增排放量:新、改、扩建VOCS排放项目在设计和建设中应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原辅料、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实现设备、装置、管线、采样等密闭化,从源头减少VOCS的泄漏环节。本项目使用的GRC乳液为水基型胶粘剂,属于低VOCs含量涂料,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满足技术要求。符合本项目EPS泡沫线条生产环节产生的上料粉尘、搅拌粉尘、储存罐进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装配式构建生产环节产生的搅拌粉高的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卸料粉尘进行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建设单位将制定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废气处理装置稳定运行。本环评要求企业按照该文件要求在运营过程中切实履行好自身主体责任,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有效开展环7、安全风险识别内容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境保护和应急管理工作。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1、项目由来江苏嘉年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02月24日,注册地位于镇江市句容市茅山镇春城集镇春天路80-3号,法定代表人为鲍蓓。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特定印刷品印刷;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等;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等。现建设单位拟投资10900万元,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标准化厂房5000平方米。主要生产EPS泡沫线条、发泡陶瓷艺术线条与装配式构建,预计年产值6800万元。本项目已取得句容市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证号:句行审投资备〔2024〕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过程中或者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扩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项目属于“C3024其他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类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本项目属于“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中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江苏嘉年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江苏凯泽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经过现场踏勘及工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部令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号)要求,编制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项目概况建设内容项目名称:润鼎装配式工艺品生产线;建设单位:江苏嘉年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地点: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茅山镇春城集镇春天路80-3号;建设规模:年产EPS泡沫线条10000立方,发泡陶瓷艺术线条2000立方,装配式构建500000立方。项目性质:新建;占地面积:本项目利用企业自有土地上(土地证号:苏(2023)句容市不动产权第0039206),建设标准化厂房5000m2(厂房2),同时利用现有空置厂房1458m2(厂房1)。投资总额:10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0.18%;项目定员:企业现有员工30人。工作班制为每天1班,每班10小时,年工作约300天;项目工程建设内容组成见表2-1。表2-1建设工程建设内容组成表类别建设名称建设内容设计能力备注主体厂房1建设EPS泡沫线条生产线1条,发泡陶瓷艺术线条生产线1条年产EPS泡沫线条10000立方,发泡陶瓷艺术线条2000立方,依托现有,1458m2厂房2装配式构建生产线1条装配式构建500000平方新建,总建筑面积约5000m2公用给水1081.2m3/由市政自来水管网提供排水720m3化粪池处理接管至句容市茅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最后排入前陵河供电10万kwh/a/由市政电网提供环保废气处理集气罩+布袋除尘器设计风量8000m3/h经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噪声处理建筑隔声、减振建筑隔声、减振/一般固废暂存库30m2最大暂存能力约为50t新建危险废物暂存5m2最大暂存能力约为5t新建库3、主要产品及产能本项目产品方案见表2-2。表2-2本项目产品方案表产品名称规格设计产能年生产时数(小时)原料EPS泡沫线条定制10000m33000EPS板材发泡陶瓷艺术线条定制2000m33000发泡陶瓷装配式构建定制500000m23000装配式构建半成品4、主要生产设备及工艺本项目购置EPS电子切割机、EPS平板切割机、雕刻机等24台设备,建设EPS泡沫线条生产线1条,发泡陶瓷艺术线条生产线1条。表2-3本项目主要设备情况表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台套)备注1EPS电子切割机2kw4切割2EPS平板切割机2.2kw3发泡陶瓷艺术线条切割机2kw4雕刻机1.2kw雕刻5圆弧机2.2kw6干粉储存罐Φ1.2m,容量2t上料7绞龙Φ0.2m,长2.5m、5m、5.5m8干粉搅拌机长*宽*高:1.9m*0.9m*1.9m干粉搅拌9全自动湿料搅拌机Φ0.7m,高1.6m搅拌10防干搅拌机Φ1.2m,高0.6m11抹浆机2.2kw抹浆12沉淀池长*宽*高:2m*1m*1m废水处理13电动叉车3t其他辅助设备14空气压缩机15螺杆输送泵16GRC喷枪GRC喷射17高剪力搅拌机搅拌合计245、主要原辅材料种类和用量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种类和用量见表2-4,主要原辅材料理化性质见表2-6。表2-4主要原辅料材料种类和用量编号名称物料状态年用量包装储存方式最大贮存量1EPS板材固态12000立方成品块200立方米2EPS专用网固态32万平方米袋装2000平方米3发泡陶瓷线条半成品固态2400立方成品块200立方米4425水泥(EPS泡沫线条生产)固态100吨吨袋装,1t/袋10吨5525水泥(装配式构建生产线)固态600吨吨袋装,1t/袋10吨6砂(7号)(EPS泡沫线条生产)固态60吨吨袋装,1t/袋10吨7砂(5号)(装配式构建生产线)固态360吨吨袋装,1t/袋10吨8添加剂(纤维素醚)固态5吨吨袋装,1t/袋5吨9GRC乳液(100%丙烯酸丁酯)液态14吨桶装3吨10抗碱玻璃纤维固态12吨箱3吨11模具固态1吨箱1吨注:本项目使用水泥型号的区别在于硬度,砂型号的区别在于直径。表2-5主要原辅料主要成分序号名称组成成分1砂组分为CaCO₃、MgO(≤1.5%)、Fe2O3(0.075%)、Al2O3(0.052%)2EPS板材主要组分为聚苯乙烯3EPS专用网成分是中碱或无碱玻纤维纱4发泡陶瓷主要组分为二氧化硅5灰水泥组分为硅酸盐水泥(70%—84%)、石膏(4.0%—5.0%)、石粉石(11%—25%)6添加剂(纤维素醚)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约100%)7抗碱玻璃纤维100%无机纤维8GRC乳液100%丙烯酸丁酯表2-6原辅材料理化性质一览表序号名称理化性质易燃性毒性1砂粉末状无机填料,白色粉末,无色、无味;在空气中稳定,无气味,几乎不溶于水,pH8.0-10.0,比重3.0kg/L,熔点1700℃,具有化学纯度高,惰性大,不易化学反应,热稳定不燃无毒性好;在高温下不会分解,分散性好等优点2EPS板材一种轻型高分子聚合物,它是采用聚苯乙烯树脂加入发泡剂,同时加热进行软化,产生气体,形成一种硬质闭孔结构的泡沫塑料。EPS具有吸水性小,保温性好,质量轻及较高的机械强度等特点易燃无毒3发泡陶瓷是一种具有高温特性的多孔材料。其孔径从纳米级到微米级不等,气孔率在20%~95%之间,使用温度为常温~1600℃。不燃无毒4灰水泥水泥,粉状水硬性无机胶凝材料;加水搅拌后成浆体,能在空气中硬化或者在水中更好地硬化,并能把砂、石等材料牢固地胶结在一起。不燃无毒5纤维素醚外观:白色或类白色纤维状或颗粒状粉末;稳定性:固体是易燃的,与强氧化剂不相容。颗粒度;100目通过率大于98.5%;80目通过率100%。特殊规格的粒径40~60目。炭化温度:280-300℃;视密度:0.25-0.70g/cm3(通常在0.5g/cm3左右),比重1.26-1.31。变色温度:190-200℃;表面张力:2%水溶液为42-56dyne/cm溶解性能:溶于水及部分溶剂,如适当比例的乙醇/水、丙醇/水等。水溶液具有表面活性。透明性高,性能稳定,不同规格的产品凝胶温度不同,溶解度随粘度而变化,粘度愈低,溶解度愈大,不同规格HPMC其性能有一定差异,HPMC在水中的溶解不受pH值影响。不燃无毒6中碱或无碱玻纤维砂无碱玻璃纤维:碱金属氧化物含量小于0.8%,是一种铝硼硅酸盐成分。它的化学稳定性、电绝缘性能、强度都很好。中碱玻璃纤维: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为11.9%—16.4%,是一种钠钙硅酸盐成分,因其含碱量高,不能作电绝缘材料,但其化学稳定性和强度较好。不燃无毒7丙烯酸丁酯化学式为C7H12O2,为无色透明液体,不溶于水,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易燃LD50:900mg/kg(大鼠口服)6、营运期水量平衡本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清洗废水(防干搅拌机冲洗用水、下料区地面冲洗水)、洒水扬尘用水与砂浆用水。1)生活用水本项目劳动定员共30人,厂区不设食宿,人均用水按100L/d(依据《江苏省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14年修订)》中企业管理服务确定)计算,年工作300天,则生活用水量为900m3/a,排污系数为0.8,则生活污水产生量为720m3/a,主要污染物为pH值、COD、SS、氨氮、总氮、总磷。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句容市茅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最终排入前陵河。2)清洗用水①搅拌机冲洗用水搅拌机为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其在暂时停止生产时必须冲洗干净,以防混凝土凝固在搅拌机内壁上。本项目设1台防干搅拌机,按平均两天冲洗1次,每次冲洗水量按1.5t/台计,则搅拌机冲洗用水量为225t/a,冲洗废水量按用水量80%计,则产生废水量为180t/a。该废水经厂区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冲洗,不外排。②下料区地面冲洗水根据企业提供资料,本项目下料作业区面积约4m2,其冲洗用水量按5L/m2·d计,则搅拌区冲洗用水量为6t/a,冲洗废水量按用水量80%计,则产生废水量为4.8t/a,主要污染物为SS,其浓度类比“句容市平凡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复合保温装饰材料加工》项目地面冲洗水”,为1000mg/L,则下料区地面冲洗废水中SS产生量为0.0048kg/a。该废水沉淀池处理后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标准限值后回用于冲洗,不外排。3)洒水抑尘用水为减少颗粒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设单位拟洒水对厂区道路及地面进行洒水降尘,本项目需洒水的厂区面积为5000m2,洒水量按0.2L/m2计,每年洒水100天左右,则洒水量约100t/a。4)砂浆用水根据企业生产经验,项目年砂浆用水量约为35t,此部分水进入产品不外排。本项目水平衡如下。图2-1本项目水平衡图(t/a)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项目新增劳动定员30人,年工作300天,白班制,每天工作10小时。不设置食堂和宿舍。8、项目地理位置及周边概况本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茅山镇春城集镇春天路80-3号。建设项目东侧为空置厂房与句容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句容市金春玻璃钢厂等企业,南部为南塘,西侧为空置厂房,北侧威西村、金巨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距离项目最近的环境保护目标为项目北部的西村,距离约330m。具体项目周边概况图见附图2,厂区平面图见附图3。本次新建L型厂房2一座,建筑面积约5000m2(其中生产厂房一层,西北侧小厂房3层)。厂房1利用现有空置厂房,厂房西侧为生产区,东侧为仓储区。新建厂房2北部为仓储区,南部为生产区。其中厂房1主要生产EPS泡沫线条与发泡陶瓷艺术线条,厂房2主要建设装配式构建。工艺流程和1、施工期工艺流程简述:施工期产污工艺如下图:砂浆用水进入产品清洗沉淀池搅拌机冲洗清洗沉淀池下料区地面冲洗句容市茅山污水处生活用水化粪池前陵河理有限公司产排污环节图2-2施工期工艺流程与产污环节图施工期工艺流程简述:(1)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基础工程主要为场地的填土和夯实。建筑工人利用压路机分片压碾,并浇水湿润填土以利于密实。然后利用起重机械吊起特制的重锤来冲击基土表面,使地基受到压密,一般夯打为8~12遍。该工段主要污染物为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粉尘和排放的尾气。(2)主体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主要为钻孔灌注,现浇钢砼柱、梁,砖墙砌筑。建设项目利用钻孔设备进行钻孔后,用钢筋混凝土浇灌。浇灌时注入预先拌制均匀的混凝土,随灌随振,振捣均匀,防止混凝土不实和素浆上浮。然后根据施工图纸,进行钢筋的配料和加工,安装于架好的模板之处,及时连续灌筑混凝土,并捣实使混凝土成型。建设项目在砖墙砌筑时,首先进行水泥砂浆的调配,然后再挂线砌筑。该工段工期较长,主要污染物为搅拌机产生的噪声、尾气,搅拌砂浆时的砂浆水,碎砖和废砂等固废。(3)装饰工程利用各种加工机械对木材、塑钢等按图进行加工,同时进行屋面制作,然后采用浅色环保型高级涂料和浅灰色仿石涂料喷刷,最后对外露铁件进行油漆施工,本工段时间较短,且使用的涂料和油漆量较少,有少量的有机废气挥发。(4)设备安装包括道路、化粪池、雨水管网铺设等施工,主要污染物是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尾气等。2、运营期工作流程及产污环节:产排污环节运营期项目年产EPS泡沫线条10000立方,发泡陶瓷艺术线条2000立方,玻璃纤维增强水泥500000立方。图2-3EPS泡沫线条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图2.1工艺流程简述:生产工艺流程简述:(1)堆场(存储):外购水泥(袋装)、砂(吨袋装)、添加剂(袋装)汽运进厂,卸料至厂房内;此工序产生卸料粉尘(G1-1)。(2)绞龙上料:将水泥、砂、添加剂包装破除后按比例人工投料至投料口,经绞龙上料至干粉储存罐;此工序产生废包装材料(S1-1)、上料粉尘(G1-2)、储存罐进料粉尘(G1-3)。(3)干粉搅拌:将干粉从干粉储存罐中转移至干粉搅拌机,在干粉搅拌机内将水泥、砂、添加剂进行搅拌;此工序产生搅拌粉尘(G1-4)。(4)搅拌:水泵入防干搅拌机,将水与粉料进行混合搅拌。防干搅拌机停止生产时需进行清洗,以防混凝土凝固在搅拌机内壁上;此过程产生搅拌机清洗废水(W1-1)。EPS板材绞龙上料EPS专用网干粉搅拌切割搅拌水雕刻裁剪下料覆网抹浆成型、检验成品(5)下料:搅拌后的砂浆经料斗落下作为后续工序原料,下料区需每日进行清洗,以防混凝土凝固在地面上;此过程产生下料区清洗废水(W1-2)。(9)切割:利用EPS电子切割机、EPS平板切割机和发泡陶瓷艺术线条切割机将外购的EPS板材进行切割;此过程产生切割废料(S1-2)。(10)雕刻:利用雕刻机、圆弧机将切割后的EPS板材按客户要求进行雕刻;此过程产生雕刻废料(S1-3)。(11)裁剪:将外购的EPS专用网进行裁剪;此过程产生裁剪废料(S1-4)。(12)覆网:将裁剪后的EPS专用网包裹至EPS板材上,此过程不需要用胶。(13)抹浆:将搅拌后的砂浆经过抹浆机抹至覆网后的EPS板材上;此过程产生废砂浆(S1-5)。(14)成型、检验:抹浆后的板材放置处理,待砂浆自然凝固,同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此过程产生不合格品(S1-6)。图2-4发泡陶瓷艺术线条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图(1)切割:将外购的发泡陶瓷艺术线条进行切割;此过程产生切割废料(S2-1)。(2)雕刻:利用雕刻机、圆弧机将切割后的发泡陶瓷艺术线条按客户要求进行雕刻;此过程产生雕刻废料(S2-2)。图2-5装配式构建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图(1)湿料搅拌:将水泥、砂在全自动湿料搅拌机中充分搅拌,使其充分均匀且不分层;此过程产生搅拌粉尘(G3-1)。(2)GRC喷射:喷射GRC乳液与抗碱玻璃纤维,厚度为3~4mm。以十字方向喷射,先喷模具底部再先阴角后阳角,移动速度在0.75—1米/秒;根据企业提供MSDS与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报告(见附件16),本原料未检出挥发性有机物。但从环保角度考虑,由于本原料使用量较大,拟利用检测报告中检出限为参考依据,对有机废气产量进行核算。本过程产生G3-2有机废气与S3-3废包装容器。(3)养护脱模:产品在养护期间前三个小时静置养护,养护温度在正常室温即可,不需加热和加温。养护后对产品进行脱模。此过程产生废模具(S3-1)。(4)包装:将成品进行包装。此过程产生废包装材料(S3-2)。2.2其他产污情况表2-7本项目主要产污环节和排污特征项目编号污染物名称生产工序污染因子污染治理废气GG1-1卸料粉尘卸料颗粒物自然沉降,定期清扫收集后作为原料,10%的粉尘无组织排放G1-2上料粉尘绞龙上料颗粒物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G1-3储存罐进料粉尘绞龙上料颗粒物G1-4搅拌粉尘干粉搅拌颗粒物G3-1搅拌粉尘湿料搅拌颗粒物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2排放G3-2有机废气GRC喷射NMHC无组织排放废水W废水WW1-1W1-2搅拌机清洗废水下料区清洗废水搅拌下料SSSS回用于冲洗,不外排回用于冲洗,不外排W3生活污水员工生活pH、COD、SS、NH3-N、TP、TN生活污水经建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句容市茅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收集外售固废SS1-2、S2-1切割废料切割EPS材料、发泡陶瓷艺术线条S1-3、S2-2雕刻废料雕刻EPS材料、发泡陶瓷艺术线条S1-4裁剪废料裁剪EPS专用网S1-5废砂浆抹浆废砂浆回用于生产S1-6不合格品检验EPS材料、砂浆收集外售S3-1废模具养护脱模塑料收集外售生活垃圾员工生活果皮、塑料环卫清运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气处理水泥、砂料回用于生产沉淀池底部沉渣沉淀池水泥、砂料废布袋废气处理涤纶厂家回收处理S1-1、S3-2废包装材料原料包装塑料收集外售S3-3废包装容器原料包装桶丙烯酸丁酯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减振、厂房隔声噪声N设备运行噪声生活垃圾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茅山镇春城集镇春天路80-3号,该地为江苏嘉年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根据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本项目进驻前现有厂房1为空置厂房,厂房2为新建,故不存在与本项目相关的原有污染情况。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一、区域环境质量现状1、环境空气(1)基本污染物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引用《2024年度镇江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相关监测统计资料进行分析评价,见表3-1。表3-12024年度镇江市环境状况污染物年评价指标标准值现状浓度超标倍数达标情况SO2年均值60μg/m36μg/m3达标NO2年均值40μg/m327μg/m3达标PM10年均值70μg/m351μg/m3达标PM2.5年均值35μg/m335μg/m3达标CO24小时平均浓度4000μg/m3800μg/m3达标O3日最大8h平均浓度160μg/m3165μg/m30.0325不达标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第6.4.1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评价指标为SO2、NO2、PM2.5、PM10、CO、O3;六项污染物全部达标即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根据表3-1,2024年度项目所在区域O3超标,因此判定为不达标区。根据关于印发《镇江市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镇污治指办〔2024〕36号)文件通过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攻坚、靶向治污,以“减煤、汰后、控车、治污和抑尘”为工作重点,要求推进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坚持项目化减排,围绕产业结构调整、VOCs综合整治、重点行业专项整治等工作,全市推进治气重点工程项目534项。重点任务:1.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2.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3.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4.聚焦重点行业,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5.开展VOCs大会战,持续压降VOCs浓;6.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7.强化执法检查和监督帮扶,加强污染过程应对;8.加强能力建设,健全标准体系;9.强化激励约束,落实各方责任等措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现状(2)其他污染物所在区域环境空气中特征因子非甲烷总烃环境质量现状引用《句容昊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货架10万套生产项目报告表》中G1点位,2023年10月12日~2023年10月14日的检测数据。该点位位于本项目南部方向约3km,监测数据三年内,监测前后区域污染源变化不大,因此引用有效。根据监测报告,该点位非甲烷总烃的浓度范围为0.49~0.58mg/m3,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推荐标准值。因此项目所在区域空气质量良好。图3-1非甲烷总体监测点位与本项目地理位置关系图对于拟建项目排放的废气中特征污染物总悬浮颗粒物TSP的环境质量现春城路春城路南曹春线塘水玉林山庄库方南塘丁庄村1公里前陵五队孟家棚龙背山崔庄龙背桥2公里万家边毕墟早鹏全屋欢河2.959公里,187.1°曾家瀘状,本次评价委托镇江新区环境监测站有限公司对项目地进行现状监测,监测时间为2025年1月15~18日,监测点位为项目所在地。本项目特征污染物总悬浮颗粒物TSP的环境质量现状见表3-2。表3-2特征因子总悬浮颗粒物TSP质量现状点位表项目监测点方位与本项目距离小时浓度浓度范围(ug/m3)标准值(ug/m3)超标率(%)最大浓度占标率(%)达标情况TSP厂区--154-226300075达标由表3-2可以看出,总悬浮颗粒物TSP24小时平均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要求。由此可见,评价区内项目特征因子总悬浮颗粒物的环境质量良好。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根据《镇江市2024年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为优。列入《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10个国控断面中,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优Ⅲ类断面比例为100%,优Ⅱ类断面占比为60%,省考45个断面中,优Ⅲ类断面比例为100%,优Ⅱ类断面比例为71.1%。与上年相比,国考断面优Ⅲ类断面占比持平,优Ⅱ类断面占比上升20个百分点。省考断面优Ⅲ类断面占比持平,优Ⅱ类断面占比上升24.4个百分点。2.1饮用水源镇江市区2座集中式供水厂(金山水厂和金西水厂)共用的长江征润州取水口是我市的主要饮用水源地,丹阳市和扬中市的城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也取自长江,句容市城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主要取自北山水库和句容水库。2024年,全市7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含备用)水质达标率为100%。与上年相比,水质保持稳定。2.2太湖流域2024年,镇江市太湖流域Ⅰ~Ⅲ类断面比例为100%,Ⅰ~Ⅱ类断面比例为52.3%,总体水质为优。与上年相比,Ⅰ~Ⅱ类断面比例上升19个百分点。2.3长江流域2024年,镇江市长江干流3个监测断面水质类别均达到Ⅱ类,达标率为100%,与上年相比,水质保持稳定。主要入江支流断面年均水质全部达到Ⅲ类及以上。Ⅰ~Ⅱ类断面比例为100%,与上年相比,上升5.3个百分点。3、声环境质量现状根据2021年10月20日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常见问题解答中明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不再要求提供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所以不需提供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根据《2024年度镇江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镇江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6.8分贝,与上年相比,下降0.2分贝。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标准,全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等级为三级,处于“一般”水平。4、生态环境本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茅山镇春城集镇春天路80-3号,用地中不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不开展生态现状调查。5、电磁辐射本项目属于C3024其他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不涉及电磁辐射。6、地下水环境现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不开展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且本项目厂区地面全部硬化,无地下水污染途径。7、土壤环境现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不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且本项目厂区地面全部硬化,无土壤污染途径。二、环境质量标准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根据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项目所在地属二类区,评价区域内常规大气污染物PM10、SO2、NO2、PM2.5、CO、O3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推荐值中的标准,具体见表3-3。表3-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单位:mg/m3污染物名称取值时间浓度限值标准来源SO2年平均0.0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日平均0.151小时平均0.5PM10年平均0.07日平均0.15NO2年平均0.0424小时平均0.081小时平均0.2CO24小时平均41小时平均10O3日最大8小时平均0.161小时平均0.2PM2.5年平均0.03524小时平均0.075非甲烷总烃小时平均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根据《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21—2030年)》,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墓东水库与纳污河流前陵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具体见表3-4。表3-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mg/l,pH无量纲)项目pH化学需氧量氨氮SS总磷总氮Ⅲ类标准值6~9≤20≤1.0≤30≤0.2(水库0.05)≤1.0注:SS执行《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中三级标准。3、声环境质量标准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茅山镇春城集镇春天路80-3号,项目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具体见表3-5。表3-5声环境质量标准类别标准值单位昼间夜间36555dB(A)环境保护目标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本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茅山镇春城集镇春天路80-3号,周边500m范围内主要为空置厂房与村庄。本项目周边环境概况见附图2。根据实地踏勘,确定本项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水环境保护目标、环境风险保护目标见下表所示。1、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根据对项目所在地的实地踏勘,距离最近的环境保护目标为西村与南塘(村庄)。表3-6本项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表序号敏感点名称坐标(UTM)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环境功能区方位距厂界最近距离(m)XY1西村714267.743532058.21200户,600人居民二类区N3302南塘714674.313531163.43500户,2000人居民二类区S4472、生态空间情况对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北京等省(区、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207号)、《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3﹞81号),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生态红线区域范围内,本项目不位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本项目与生态空间相对位置关系见下表。本项目与生态空间相对位置关系,见附图4。表3-7本项目与生态空间相对位置关系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县(市、区)主导生态功能红线区域范围本项目与生态红线位置关系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墓东水库重要湿地句容市湿地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位于句容市茅山镇境内,东至句容与丹徒交界处,西至墓东水库,北至南塘庄村,南至燕子地山北山脚。E3470mW2870m环境功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本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不存在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和热水、矿泉本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茅山镇春城集镇春天路80-3号,项目用二圣水库重要水源涵养保护区句容市水土保持/二圣水库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为水库二级保护区外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以及上游入库河流正常水位线以上100米范围环境要素环境保护对象方位距离/m规模地表水环境前陵河东南3600小地表水环境南塘水库西南200小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废气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中表1、表2、表3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大气排放标准详见下表。本项目GRC喷射环节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在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厂界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标准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要求。表3-9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生产过程生产设备时段颗粒物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Ⅱ阶段10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为排气筒或烟道。表3-10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单位:mg/m3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颗粒物0.5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小时浓度值的差值企业边界外20m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NMHC4.0/边界外浓度最高点表3-11厂区内废气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mg/m3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制含义监控环节颗粒物5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物料储存与输送,破碎、粉磨、烘干和煅烧,包装和运输NMHC6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废水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进入句容市茅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最终排入前陵河。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以及句容市茅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接管标准;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2排放限值。具体标准值见下表。表3-12污水接管及排放标准(单位:mg/L)项目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pH6~96~9COD≤500≤50SS≤400≤10NH3-N≤45≤4(6)*TN≤70≤12(15)*TP≤8≤0.5注:*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控制标准,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控制标准。根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洗涤用水对SS浓度无具体要求。本项目搅拌机与下料区地面冲洗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均回用不外排,其污染物为SS,浓度类比约为1000mg/L。由于标准中对洗涤用水SS无具体限值要求且本项目冲洗水基本无其他污染物,因此搅拌机与下料区地面冲洗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是合理的。表3-13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序号控制项目洗涤用水1pH(无量纲)6-92色度/度203浊度/NTU-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mg/L)105化学需氧量(COD)/(mg/L)506氨氮(以N计)/(mg/L)57总氮(以N计)/(mg/L)158总磷(以P计)/(mg/L)0.59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0.510石油类/(mg/L)1.011总碱度(以CaCO3计)/(mg/L)35012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13溶解性固体物/(mg/L)150014氯化物/(mg/L)40015硫酸盐(以SO42-计)/(mg/L)60016铁/(mg/L)0.517锰/(mg/L)0.218二氧化硅/(mg/L)5019粪大肠菌群/(MPN/L)100020总余氯/(mg/L)0.1-0.23、厂界噪声标准项目建成后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具体数值见表3-14。表3-14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类别昼间(dB(A))夜间(dB(A))3类65554、固废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要求。同时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意见》(苏环办〔2024〕16号)、《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宁环委办〔2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1〕207号)中相关要求进行危废的暂存和处理。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总量因子及建议指标如下:表3-15本项目污染物排放产生及排放三本账单位:t/a类别污染物名称产生量削减量接管量排放量废气有组织颗粒物0.38640.35160.0348无组织颗粒物0.03940.0394非甲烷总烃0.028/0.028废水COD0.360.0720.2880.036SS0.2160.1080.1080.0072NH3-N0.0180.0180.00288TP0.00220.00220.00036TN0.02880.02880.00864固废生活垃圾4.54.5一般固废186.618186.618危险废物0.280.28(1)废水:建设项目废水排放总量为720t/a,废水总量申请接管指标为:COD(0.288t/a)、SS(0.108t/a)、氨氮(0.018t/a)、TN(0.0288t/a)、TP(0.0022t/a),外排指标为:COD(0.036t/a)、SS(0.0072t/a)、氨氮(0.00288t/a)、TN(0.00864t/a)、TP(0.00036t/a),建设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纳入句容市茅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量范围内。(2)废气:本项目颗粒物申请的排放量为0.0742t/a(其中有组织0.0348t/a,无组织0.0394t/a),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申请无组织排放量0.028t/a。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在句容市大气减排项目中平衡。(3)固废: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均得到妥善处理处置,排放总量为零。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1、施工期扬尘防治措施施工期大气污染产生源主要有:开挖基础、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等产生扬尘;建筑材料(水泥、石灰、砂石料)的运输、装卸、储存和使用过程产生扬尘;各类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所排放的废气等,若不对具体的扬尘产生环节采用防治措施,则在施工期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将难以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本次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必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要求,评价针对各种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性质提出施工期环境空气污染防治措施。(1)建筑施工过程产生的扬尘防治措施①施工工地厂界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围墙应用标准板材或砖砌筑),以有效减少近地面扬尘的扩散。结构及装修施工阶段采取帷幕遮挡施工,建筑工地脚手架外侧必须用帷幕封闭,封闭高度要高出作业面1.5m以上,并定期清洗保洁。②建筑工程的工地路面应当实施硬化,工地出入口5米范围内用砼、沥青等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③禁止在施工现场从事消化石灰、搅拌石灰土和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作业,使用商品混凝土;④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当采取遮盖、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合理安排堆场位置,应将堆场设置于远离居民的位置,易起尘的物料不能露天堆放;⑤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进行存放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工程高处的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等应当用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外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从事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施工作业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时,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⑥建筑工程停工满1个月未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工地内的裸露地面采取硬化、覆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2)建筑材料运输过程产生的扬尘防治措施①车辆运输砂石、土方、灰浆、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实行定期洒水抑制扬尘;②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设置相应的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整洁;③合理选取进场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内运输通道应及时清扫和平整,以尽量减少运输车辆行驶产生的扬尘,必要时应采取洒水抑尘、垫草席等措施;④采取逐段施工方式的施工道路,已完工的道路部分应当保持整洁;同时绿化养护单位应当落实保洁责任制,保持城市道路绿化带清洁。绿化带围挡应当高于绿化带内边缘地面5厘米,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铺装,防止扬尘污染。⑤汽车运输土方、砂石料、水泥等材料进场时,运输车辆要严密,物料不要装得过满,以防途中洒漏;严格控制进场车速(控制在12km/h内),减少装卸落差,避免因大风天气和道路颠簸洒漏污染环境。(3)汽车尾气主要来自施工机械和交通运输车辆,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为NOx、CO和烃类物等,本项目建筑材料运输车辆产生的汽车尾气排放形式属于无组织排放,建议施工方应选用油耗低、效率高、废气排放达标的施工机械,加强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护与保养,以减少尾气的排放。2、施工期废水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包括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废水主要为开挖和钻孔产生的泥浆水、机械设备运转的冷却水和轮胎洗涤水,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管道输送至句容宁武新材料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过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为避免施工期废水处置不当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施工期必须做好以下污染防治措施:(1)在施工期间必须制定严格的施工环保管理制度,教育施工人员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并加以严格监督和管理。(2)对于施工人员吃住等生活地点应统一安排,禁止向周边倾倒一切废物,包括施工和生活污水、建筑和生活垃圾等。3、施工期噪声防治措施为切实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评价建议施工期采取以下噪声防治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①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保持润滑,紧固各部件,减少振动噪声。整体设备应安放稳固,并与地面保持良好接触,有条件的应使用减振机座,降低噪声。②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施工机械设备组合以及施工时间,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若确需连续作业需向相应环境管理部门申请取得作业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时避免在同一时间集中使用大量的动力机械设备。③对挖掘机、装载机等相对固定的高噪声机械设备,应在机械设备周围设置隔声墙,材料选用砖石料、混凝土、木材、轻型多孔吸声复合材料,隔声墙应超过设备1.5m以上,墙长要能使噪声敏感点阻隔在噪声发射角以外,顶部可用双层石棉瓦加盖。④合理安排运输路线,尽量减少夜间运输量;适当限制大型载重车车速,尤其经过声敏感区时应限速禁鸣。建筑施工期间向周围排放噪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严格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控制,从而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4、施工期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施工固体废物主要来自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