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风灰资源综合利用技改 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招标采购公告(2025)



我局受理了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申请材料,经审查,拟作出同意审批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2019年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有关规定,现公示该项目基本情况。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评单位
项目情况

1
南宁红狮旁路放风灰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
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宁武镇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厂内
广西南宁师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公众参与情况请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本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环境保护—环境核查与审批——项目受理中《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20日受理情况公示》链接。

联系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农坛路26号
邮编:530199
联系电话:0771-6237464
传真:0771-6237464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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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红狮旁路放风灰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稿)盖章扫描+附图附件完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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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公示稿)项目名称:南宁红狮旁路放风灰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打印编号:1750304023000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项目编号19014c2建设项目名称南宁红狮旁路放风灰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建设项目类别47-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报告表一、建设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330769752180000法定代表人(签章)赵正斌4501100030514主要负责人(签字)吕敏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吕敏82二、编制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广西南宁师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865490874三、编制人员情况1编制主持人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签字吕义12354543511450044BH0060292主要编制人员姓名主要编写内容信用编号签字吕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BH006029蒋衡单、结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工程、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BH048954疗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本单位广西南宁师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865490874)郑重承诺:本单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该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不属于(属于/不属于)该条第二款所列单位;本次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的由本单位主持编制的南宁红狮旁路放风灰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涉及国家秘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为吕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12354543511450044,信用编号BH006029),主要编制人员包括吕义(信用编号BH006029)、衡(信用编号BH048954)(依次全部列出)等2人,上述人员均为本单位全职人员;本单位和上述编制人员未被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承诺单位(2025日年6月1812Engineer姓名:吕义FullName性别:男Sex出生年月:DateofBith1983年07月专业类别;ProfessionalType批准日期:持证人签名:2012年05月ApprovalDateSignatureoftheBearer签发单位盖章:品义luelby签发日城2013华1月07日管理号:Issuedon112354543511450044FileNo.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865490874名称广西南宁师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4年01月09日法定代表人胡波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57号虎邱商业综合楼第十层经营范围环境评价,环保设计及技术咨询,生态环境规划,土地规划,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水土保持编制,环保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咨询,社会稳定稳定风险评估,排污许可信息咨询,环保工程设计及施工;销售:环保产品,环保技术研究应用及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2023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位置2#窑尾排气筒1#窑尾排气筒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31#窑尾2#窑尾1#回转窑2#回转窑1#窑头2#窑头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现状航拍图项目水洗除盐车间位置场地及周边环境现状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现状航拍图布袋除尘器排气筒1#水泥窑窑尾旁路放风设施1#水泥窑窑尾2#水泥窑窑尾旁路放风设施2#水泥窑窑尾依托的初期雨水沉淀池依托的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六、结论附表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1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附图2-2水洗除盐车间总平面布置图附图3-1引用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图(环境空气、地下水、声)附图3-2引用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图(土壤)附图4项目周边环境概况图附图5项目与南宁市环境管控单元位置关系图附图6项目与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用地布局规划位置关系示意图附图7项目与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污水工程规划位置关系示意图附图8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及周边水文地质图附件:附件1委托书附件2项目备案证明附件3旁路放风灰成分检测报告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武鸣锦龙建材有限公司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管字〔2007〕413号)附件5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武鸣红狮水泥有限公司4500吨/天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不含矿山)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桂环验〔2014〕66号)I附件6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武鸣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武鸣锦龙水泥窑协同处置10万吨/年工业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审〔2015〕217号)附件7项目危废经营许可证副本附件8武鸣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武鸣锦龙水泥窑协同处置10万吨/年工业废物项目(废水废气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18年8月4日)附件9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武鸣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武鸣锦龙水泥窑协同处置10万吨/年工业废物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桂环审〔2018〕166号)附件10关于建设利用南宁红狮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6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南审环建〔2019〕15号)附件11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利用南宁红狮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6万吨/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附件12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二期日产5000吨新型干法生产线及配套9MW纯低压余热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南审环建〔2019〕47号)附件13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二期日产5000吨新型干法生产线及配套9MW纯低压余热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附件14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武环建〔2023〕23号附件15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附件16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南宁红狮环保替代燃料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武环建〔2023〕28号)附件17南宁红狮环保替代燃料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附件18南宁红狮一般固废和替代燃料技改项目批复(南武环审〔2024〕1号)附件19南宁红狮一般固废和替代燃料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附件20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南宁红狮水泥窑协同处置10万吨年工业废物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南政务(生态)环审〔2025〕26号)附件21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南武政复〔2022〕16号)附件22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南环函〔2021〕855号)II附件23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附件24项目引用的监测报告III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南宁红狮旁路放风灰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504-450110-07-02-208621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宁武镇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厂内地理坐标东经108°12′33.188",北纬23°5′6.601"国民经济行业类别N7723固体废物治理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其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南宁市武鸣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504-450110-07-02-208621总投资(万元)3000环保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占比(%)3.3施工工期5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占地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本项目排放废气含有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等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污染物和二噁英,但项目所在的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因此,本项目无需设置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本项目原辅料盐酸的最大暂存量为20t,超过临界量,本项目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规划情况(1)规划名称:《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2)审批机关: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规划情况(3)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南武政复〔2022〕16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2)召集审查机关:南宁市生态环境局;(3)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南环函〔2021〕855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产业定位为:新型板材加工、新型建材产业。宁武产业园是武鸣工业园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结构为发展物流仓储、新型板材加工和新型建材制造产业,其中新型板材加工产业主要选择胶合板、木地板、家具制造,新引进板材加工企业统一要求外购原辅材料,不得在企业内部设置制胶车间,不得设置甲醛、脲醛树脂生产线;不引入中高纤维板材生产的企业。新型建材制造产业为现有的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和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水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固废。本项目从旁路放风灰中提取工业副产氯化钠和氯化钾产品外售,水洗后的湿灰返回水泥生产线替代部分原材料,实现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属于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符合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产业定位。根据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用地布局规划图(详见附图6),项目用地属于三类工业用地,符合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因此,本项目与《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2)与《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根据《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主导产业为新型板材加工、新型建材产业。进入园区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要求,属于《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严重污染环境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等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严禁进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和允许类产业准入,限制类产业严格审批,禁止类、淘汰类产业不准引入。鼓励有先进的、科学的环境管理水平的,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企业入园,不符合产业定位的项目禁止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引进。引进项目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生态园区标准建设产业区,采用循环经济原则,将工业园内各企业的工业三废和有害排放物作为资源在企业间循环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提高产品的关联度,发展系列产品,力求发挥各项目间的最佳协同效应。本项目从旁路放风灰中提取工业副产氯化钠和氯化钾产品外售,水洗后的湿灰返回水泥生产线替代部分原材料,实现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属于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符合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励类项目。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成熟可靠,可保证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从旁路放风灰中提取工业副产氯化钠和氯化钾产品外售,水洗后的湿灰返回水泥生产线替代部分原材料,实现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十二、建材——1、建筑材料等矿产资源的共伴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水泥原燃材料替代及协同处置技术”,因此,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已获得备案证明(详见附件2),项目代码为2504-450110-07-02-208621,备案机关为南宁市武鸣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综上分析,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2、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选址位于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项目利用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厂区空地进行建设,不新增建设用地,根据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用地布局规划图(详见附图6),项目用地属于三类工业用地,符合园区土地利用规划。项目所在区域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项目依托的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设施所在标高位于重现期不小于10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2号)等相关规范选址要求;项目不涉及国家或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其他符合性分析森林公园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内,项目厂区环境地质条件良好,不涉及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湿地等区域,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选址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合理。3、与《南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符合性分析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以及自治区工作要求,重点围绕“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国家、自治区以及南宁市重大战略规划、“十四五”环境质量、能源资源管理目标和要求等,南宁市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更新调整。调整后南宁市陆域共划分为161个环境管控单元。项目占地范围位于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属于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的一部分,项目与《南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1-1,项目与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1-2:表1-1项目与《南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相符性分析表管控类别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统筹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三大布局,严格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管控。项目在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厂内建设,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敏感性因素。符合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石漠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益林、天然林等具有法律地位,有管理条例、规定、办法等的各类保护地,其管控要求原则上按照各类保护地的现行规定进行管理,重叠区域以最严格的要求进行管理。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各类自然保护地,还应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开发活动的准入及管控规定和要求。项目在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厂内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石漠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益林、天然林等敏感性因素。符合3.大明山还需执行《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要求。项目不涉及。符合4.南宁青秀山还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要求。项目不涉及。符合5.上林县、马山县执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项目位于南宁市武鸣区,不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符合6.南宁市郁江流域还需执行《南宁市郁江流项目不涉及。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域水污染防治条例》。7.全市范围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养区逐步控制和削减食用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项目不涉及。符合8.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应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入园。新建企业应符合批准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十四五”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项目属于改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入园。项目符合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入园。新建企业应符合批准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十四五”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符合9.严控“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和新增产能规模。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符合10.左江、武鸣河、右江、邕江、郁江、红水河、清水河等重要河流,大王滩、西津等重点湖库周边生态缓冲带,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加强平陆运河生态廊道用地管控,按照平陆运河相关规划落实。项目不涉及。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严格执行自治区对“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能耗准入标准,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以及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等要求。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符合2.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或等量削减。项目不属于以上行业。符合3.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项目不属于以上行业。符合4.推进各类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开展化工、医药等行业专项治理,强化农副食品加工、造纸、纺织、医药制造、食品制造、啤酒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水污染排放监管,推进淀粉、制糖、肉类及水产品加工企业清洁化改造。项目不属于以上行业。符合5.鼓励工业集聚区污水治理设施分类管理,推进企业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项目产生的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符合6.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目标的河段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推进新旧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及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有条件的乡镇管网建设延伸到周边农村。项目不涉及。符合7.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实施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项目不涉及。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基本消除黑臭水体。8.持续深化郁江、武鸣河等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推进马巢河、八尺江等重点河湖全流域系统治理。重点实施武鸣河、清水河、八尺江等不稳定达标支流全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不涉及。符合9.新、改扩建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依照相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在耕地安全利用及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武鸣区从事铜、铅锌、镍钻矿采选,铜、铅锌、镍钻冶炼,以及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等行业生产活动中排放的颗粒物及相关重金属污染物,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项目不属于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项目不属于铜、铅锌、镍钻矿采选,铜、铅锌、镍钻冶炼,以及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等行业。符合10.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产业园区应当建设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转运体系以及集中贮存设施。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管理,定期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外排废水和周边地下水监测。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项目不涉及。符合11.原则上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设施,加快发展以焚烧方式为主的垃圾处理模式。限制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项目不涉及。符合12.加强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污染防治,加快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强化右江、郁江等通航水域船舶污染控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对旅游、货运船舶进行节能降耗改造。项目不涉及。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选择涉重涉危企业、化工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重要区域逐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实施分类分级风险管控。项目不涉及。符合2.依法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将涉及危险废物企业纳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信用评价范围。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已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强化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符合3.开展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评估,逐步开展乡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加强环境风险源管理,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项目不涉及。符合4.完善流域上下游水污染联防联治,重点加强左右江、邕江、郁江、红水河、清水河等流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控联治,与百色、河池、来宾、崇左等周边市共同完善流域环境安全隐患联合排查、处置机制,推进水环境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联动机制,有效防范跨境突发污染事故风险。项目不涉及。符合5.建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机制,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实项目不涉及。符合施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强化源头准入,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6.严格土壤新增污染项目准入,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禁止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新(改、扩)建涉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项目,严格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项目将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后建设。符合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1.水资源:严格按照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目标控制地下水资源开采。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开展节水行动,优先保障生活用水,适度压减生产用水,增加生态用水,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鼓励再生水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降低单位GDP用水量。项目不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项目用水量较小,项目脱盐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符合2.土地资源: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土地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管控指标要求。项目在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厂内建设,不涉及新增占地,不涉及新占土地资源利用总量。符合3.矿产资源:严格执行自治区、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和矿产资源高效利用的目标要求﹔提升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达到全国先进水平。项目不涉及。符合4.岸线资源:加强江河湖库水域岸线保护与开发管理,强化岸线用途管制。涉及岸线开发的工业区和港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划实施,控制占用岸线长度,提高岸线利用效率。项目不涉及。符合5.能源:严格执行能耗“双控”、碳排放强度、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要求,新建项目能源利用效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落实自治区、南宁市碳排放碳达峰行动方案,降低碳排放强度。实施能源清洁替代,鼓励有色金属、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推进“煤改气”“煤改电",交通领域推进“油改气”“油改电”:水泥等重点行业禁止新增自备燃煤机组,现有自备燃煤机组改为公用或清洁能源替代。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广热电联产改造和工业余热余压综合利用。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淘汰2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生物质锅炉。从旁路放风灰中提取工业副产氯化钠和氯化钾产品外售,水洗后的湿灰返回水泥生产线替代部分原材料,实现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能源利用效率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项目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后续将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符合表1-2项目与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相符性分析表管控类别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及供地政策。严格限制酒精酿造、木薯淀粉生产、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及供地政策,项目不属于以上高排水项目。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制糖等高排水项目。2.按照园区产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引进的项目在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项目入园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项目满足园区产业准入条件,在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项目建设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符合3.严把“两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改、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规划环评和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符合4.优化空间分布,严控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项目总平布置空间分布合理,生产装置布设合理,项目建设不涉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符合5.优先引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项目,着力提升产业层次,构建绿色现代工业集群。项目自旁路放风灰中提取工业副产氯化钠和氯化钾产品外售,属于循环经济项目,有利于构建绿色现代工业企业。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及其环评文件制定的环保措施。项目后续将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及其环评文件制定的环保措施。符合2.园区及园区企业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采取环评文件制定的环保措施后,项目后续的污染物排放可满足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符合3.新、改、扩建“两高”建设项目新增排放主要污染物的,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有关规定。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符合4.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实施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逐步完成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及达标排放。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建设项目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实施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符合5.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相关要求。采取环评文件制定的环保措施后,建设单位厂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相关排放要求。符合6.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矿石开采、破碎、转运等过程粉尘污染管控执行《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本项目不涉及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设单位运营期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南宁红狮水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泥有限公司已按年度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园区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应急能力和物资,建设环境应急队伍,并定期演练。企业、园区与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有机衔接。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已编制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建设单位定期进行演练。符合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1.强化源头管控,新建项目能效需达到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本项目属于改建项目,项目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均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符合2.鼓励园区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项目不涉及。符合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现有燃用其他燃料的上述设施不得改用高污染燃料。Ⅱ类禁燃区,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为《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I类(较严)燃料组合。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禁燃区。符合综上所述,项目建设符合《南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相关要求。4、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相符性分析本项目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属于固废的一种,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入窑处置,此次分析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相符性。经分析,本项目建设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的要求,详见表1-3。表1-3项目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相符性分析GB30485-2013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本项目从旁路放风灰中提取工业副产氯化用于协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钠和氯化钾产品外售,水洗除盐后的旁路灰同处置2000吨/天的新型干法水泥窑;返回1#、2#水泥生产线替代部分原材料。1#符合固体废水泥窑熟料生产规模4500吨/天,2#水泥窑物的水熟料生产规模5000吨/天。泥窑应采用窑磨一体机模式;项目依托的1#水泥生产线、2#水泥生产线采用符合满足的窑磨一体机模式。条件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采用项目所依托1#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采用电袋复合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2#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施;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在进行改造之前原有设施应连续两年达到GB4915的要求。项目所依托1#、2#水泥窑连续两年达到GB4915的要求。符合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所处位置应满足的条件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要求;项目建设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所在区域无洪水、湖水或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10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本项目依托的水泥窑所在区域无洪水、湖水或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海拔高程位于重现期不小于10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符合应有专门的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其他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有良好的防渗性能,以及必要的防雨、防尘功能。建设单位建设的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的吨袋灰库及盐酸储罐区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进行防渗,并具备必要的防雨、防尘功能。符合应根据所需要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特性设置专用固体废物投加设施。固体废物投加设施满足HJ662的要求。水洗除盐后旁路灰通过1#、2#水泥窑生料磨投加,满足HJ662的要求。符合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特性禁止以下固体废物入窑进行协同处置:①放射性废物;②爆炸物及反应性废物;③未经拆解的废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④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⑤铬渣;⑥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废物。项目不涉及禁止类固体废物入窑处置。符合入窑固体废物应具有相对稳定的化学组成和物理特性,其重金属以及氯、氟、硫等有害元素的含量及投加量应满足HJ662的要求。本项目入窑固废具有相对稳定的化学组成和物理特性,其重金属以及氯、氟、硫等有害元素的含量及投加量均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的要求。符合水泥产品污染物控制①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产的水泥产品,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②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产的水泥产品中污染物的浸出,应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要求。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已建有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可根据生产工况和产品质量及时调整固废配伍方案或自动停止投料,确保不会对水泥的稳定生产、水泥产品质量、环境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符合(HJ662-2013)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满足以下窑型为新型干法水泥窑。项目依托的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条件的水泥窑可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1#、2#水泥窑窑型均为新型干法水泥窑。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2000吨/日。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现有1#、2#水泥窑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分别为4500吨/日、5000吨/日。符合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在改造之前原有设施应连续两年达到GB4915的要求。根据项目的在线监测报告,依托的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现有1#、2#水泥窑水泥窑窑头及窑尾2023~2025年的在线监测及自行监测数据均达到GB4915的要求。符合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应具备以下功能采用窑磨一体机模式。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现有1#、2#水泥生产线采用窑磨一体机模式。符合配备在线监测设备,保证运行工况的稳定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1#、2#水泥窑窑头、窑尾均配备在线监测设备,监测内容满足规范要求,可保证水泥窑的运行工况的稳定。符合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保证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满足GB30485的要求1#水泥窑窑尾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采用电袋复合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2#水泥窑窑尾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采用袋式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除尘器的同步运转率均为100%,可保证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满足GB30485的要求。符合配备窑灰返窑装置,将除尘器等烟气处理装置收集的窑灰返回送往生料入窑系统。现有1#、2#水泥生产线已配备窑灰返窑装置,可将除尘器等烟气处理装置收集的窑灰返回送往生料入窑系统。符合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生产设施所在位置应该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要求。本项目在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进行建设,不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位于武鸣工业园宁武产业园内,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10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本项目依托的水泥窑所在区域无洪水、湖水或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海拔高程位于重现期不小于10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固体废物投加设施应该满足以下条件能实现自动进料,并配置可调节投加速率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本项目采用的投加设施可实现自动进料,并配置可调节投加速率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符合固体废物输送装置和投加口应保持密闭,固体废物投加口应具有防回火功能本项目采用的输送装置和投加口保持密闭,投加口具有防回火功能。符合保持进料通畅以防止固体废物搭桥堵塞。项目后续运营过程中将保持进料通畅以防止固体废物搭桥堵塞。符合配置可实时显示固体废物投加状况的在线监视系统建设单位配置有可实时显示固体废物投加状况的在线监视系统。符合具有自动联机停机功能,当水泥窑或建设单位采用的投料设施具有自动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烟气处理设施因故障停止运转,或者当窑内温度、压力、窑转速、烟气中氧含量等运行参数偏离设定值时,或者烟气排放超过标准设定值时,可自动停止固体废物投加。联机停机功能,可视情况自动停止固体废物投加。处理腐蚀性废物时,投加和输送装置应采用防腐材料。本次不涉及腐蚀性废物投加。符合固体废物在水泥窑中投加位置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从以下三处选择窑头高温段,包括主燃烧器投加点和窑门罩投加点本项目水洗除盐后旁路灰通过1#、2#水泥窑生料磨投加。符合窑尾高温段,包括分解炉、窑尾烟室和上升烟道投加点符合生料配料系统(生料磨)符合不同位置的投加设施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生料磨投加可借用常规生料投料设施本项目水洗除盐后旁路灰通过1#、2#水泥窑生料磨投加,采用皮带输送机的形式进行投加。符合主燃烧器投加设施应采用多通道燃烧器,并配备泵力或气力输送装置;窑门罩投加设施应配备泵力输送装置,并在窑门罩的适当位置开设投料口符合窑尾投加设施应配备泵力、气力或机械传输带输送装置,并在窑尾烟室、上升烟道或分解炉的适当位置开设投料口;可对分解炉燃烧器的气固相通道进行适当改造,使之适合液态或小颗粒状废物的输送和投加。符合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专门建设,以保证固体废物不与水泥生产原料、燃料和产品混合贮存。本项目拟协同处置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通过新建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内的湿灰库暂存,可保证固体废物不与水泥生产原料、燃料和产品混合贮存。符合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内应专门设置不明性质废物暂存区。不明性质废物暂存区应与其他固体废物贮存区隔离,并设有专门的存取通道。本项目新建的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仅存储旁路灰及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不暂存其他不明性质废物,不设置不明性质废物暂存区。符合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符合GB50016等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与水泥窑窑体、分解炉和预热器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贮存设施内应张贴严禁烟火的明显标识;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贮存和卸载区条件配置相应的消防警报设备和灭火药剂:贮存设施中的电子设备应接地,并装备抗静电设备;应设置防爆通讯设备并保持通畅完好。本项目新建的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严格按GB50016等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与水泥窑窑体、分解炉和预热器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贮存设施内应张贴严禁烟火的明显标识;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贮存和卸载区条件配置相应的消防警报设备和灭火药剂:贮存设施中的电子设备应接地,并装备抗静电设备;应设置防爆通讯设备并保持通畅完好。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安全防护、污染防治等应满足GB18597和HI/T176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区应标有明确的安全警告和清晰的撤本项目新建的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均按GB18597和HI/T176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湿灰区后续将标有明确的安全警告和清晰的撤离路线;危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离路线;危险废物贮存区及附近应配备紧急人体清洗冲淋设施,并标明用途。险废物贮存区及附近后续将配备紧急人体清洗冲淋设施,并标明用途。生活垃圾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贮存设施应有良好的防渗性能并设置污水收集装置:贮存设施应采用封闭措施,保证其中有生活垃圾或污泥存放时处于负压状态;贮存设施内抽取的空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处理,或经过其他处理措施达标后排放。本项目不涉及生活垃圾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贮存。符合固体废物预处理设施固体废物的破碎、研磨、混合搅拌等预处理设施有较好的密闭性,并保证与操作人员隔离:含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毒有害成分的固体废物的预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室内车间,车间内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排出气体应通过处理后排放或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在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内的湿灰库暂存,不进行破碎、研磨、混合搅拌等预处理,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依托现有生料磨投料入窑。符合预处理设施所用材料需适应固体废物特性以确保不被腐蚀,并不与固体废物发生任何反应。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在湿灰库暂存后进行水洗除盐预处理,预处理所选用的材料适应固体废物特性以确保不被腐蚀,并不与固体废物发生任何反应。符合预处理设施应符合GB50016等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区域内应配备防火防爆装置,灭火用水储量大于50m3:配备防爆通讯设备并保持通畅完好。对易燃性固体废物进行预处理的破碎仓和混合搅拌仓,为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应优先配备氮气充入装置。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在湿灰库暂存后进行水洗除盐预处理,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建设应符合GB50016等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区域内应配备防火防爆装置符合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及入窑要求,确定预处理工艺流程和预处理设施:a)从配料系统入窑的固态废物,其预处理设施应具有破碎和配料的功能:也可根据需要配备烘干等装置。b)从窑尾入窑的固态废物,其预处理设施应具有破碎和混合搅拌的功能;也可根据需要配备分选和筛分等装置。c)从窑头入窑的固态废物,其预处理设施应具有破碎、分选和精筛的功能。d)液态废物,其预处理设施应具有混合搅拌功能,若液态废物中有较大的颗粒物,可在混合搅拌系统内配加研磨装置;也可根据需要配备沉淀、中和、过滤等装置。e)半固态(浆状)废物,其预处理设施应具有混合搅拌的功能;也可根据需要配备破碎、筛分;分选、高速研磨等装置。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在湿灰库暂存后进行水洗除盐预处理,预处理设施满足以上要求。符合固体废物厂内输送设施在固体废物装卸场所、贮存场所、预处理区域、投加区域等各个区域之间,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和设施要求配备水洗除盐后旁路灰通过现有的生料磨及输送设备投料入窑。符合必要的输送设备。固体废物的物流出入口以及转运、输送路线应远离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单位设置的固体废物的物流出入口以及转运、输送路线远离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符合输送设备所用材料应适应固体废物特性,确保不被腐蚀和不与固体废物发生任何反应。建设单位输送设备采用的材料适应固体废物特性,可确保不被腐蚀和不与固体废物发生任何反应。符合管道输送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密闭性能,防止固体废物的滴漏和溢出。项目不涉及。符合非密闭输送设备(如传送带、抓料斗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如加设防护罩),防止粉尘飘散。项目不涉及。符合移动式输送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粉尘飘散和固体废物遗撒。项目不涉及。符合厂内输送危险废物的管道、传送带应在显眼处标有安全警告信息。项目不涉及。符合分析化验室从事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的企业,应在原有水泥生产分析化验室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固体废物分析化验设备。项目依托的现有实验室满足一般固废污泥的分析化验。现有实验室具备HJ/T20要求的采样制样能力、工具和仪器。分析化验室设有样品保存库,用于贮存备份样品;样品保存库应可以确保危险固体废物样品贮存2年而不使固体废物性质发生变化,并满足相应的消防要求。符合分析化验室应具备以下检测能力:a)具备HJ/T20要求的采样制样能力、工具和仪器。b)所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水泥生产原料中汞(Hg)、镉(Cd)、馆(TI)、砷(As)、镍(Ni)、铅(Pb)、铬(Cr)、锡(Sn)、锑(Sb)、铜(Cu)、锰(Mn)、镀(Bc)、锌(Zn)、钒(V)、钻(Co)、钼(Mo>、氟(F)、氯(CI)和硫(S)的分析。c)相容性测试,一般需要配备粘度仪、搅拌仪、温度计、压力计、pH计、反应气体收集装置等。d)满足GB5085.1要求的腐蚀性检测;满足GB5085.4要求的易燃性检测;满足GB5085.5要求的反应性检测。e)满足GB4915和GB30485监测要求的烟气污染物检测。f〉满足其他相关标准中要求的水泥产品环境安全性检测。符合分析化验室应设有样品保存库,用于贮存备份样品;样品保存库应可以确保危险固体废物样品贮存2年而不使固体废物性质发生变化,并满足相应的消防要求。符合本标准第4.6.2条a)、b)以及c)款为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他分析项目如果不具备条件,可经当地环保部门许可后委托有资质的分析监测机构进行采样分析监测。符合固体废物禁止在水泥窑中协同处置以下废物:本项目无禁止类固体废物入符合特性要求a)放射性废物。b)爆炸物及反应性废物。c)未经拆解的废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d)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e)铬渣。f)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废物。窑进行协同处置。入窑固体废物应具有稳定的化学组成和物理特性,其化学组成、理化性质等不应对水泥生产过程和水泥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入窑协同处置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具有稳定的化学组成和物理特性,其化学组成、理化性质等不会对水泥生产过程和水泥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入窑固体废物中如含有表1中所列重金属成分,其含量应该满足本标准第6.6.7条的要求。项目1#、2#水泥窑入窑各项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均满足表1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限值要求。详见报告表2-32、表2-33分析。符合入窑固体废物中氯(CI)和氟(F)元素的含量不应对水泥生产和水泥产品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其含量应该满足本标准第6.6.8条的要求。项目旁路放风灰经旁路放风设施自窑内放出,经水洗除盐后入窑处置,减少窑内氯元素含量,不会对其他元素含量产生显著影响,满足本标准第6.6.8条的要求。符合入窑固体废物中硫(S)元素含量应满足本标准第6.6.9条的要求。项目旁路放风灰经旁路放风设施自窑内放出,经水洗除盐后入窑处置,减少窑内氯元素含量,不会对其他元素含量产生显著影响,满足本标准第6.6.9条的要求。符合具有腐蚀性的固体废物,应经过预处理降低废物腐蚀性或对设施进行防腐性改造,确保不对设施造成腐蚀后方可进行协同处置。本项目不涉及腐蚀性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符合替代混合材的废物特性要求:(1)作为替代混合材的固体废物应该满足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并且不对水泥质量产生不利影响。(2)下列废物不能作为混合材原料:a)危险废物;b)有机废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项目拟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不作为替代混合材。符合固体废物的准入评估为保证协同处置过程不影响水泥生产过程和操作运行安全,确保烟气排放达标,在协同处置企业与固体废物产生企业签订协同处置合同及固体废物运输到协同处置企业之前,应对拟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进行取样及特性分析。为保证烟气排放达标,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入窑前将进行取样及特性分析。符合在对拟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进行取样和特性分析前,应该对固体废物产生过程进行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取样分析方案;样品采集完成后,针对本标准第5章要求的项目以及确保运输、贮存和协同处置全过程安全、水泥生产安全、烟气排放和水泥产品质量满足标准所要求的项目,开展分项目入窑处置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入窑前将进行取样及特性分析。符合析测试。固体废物特性经双方确认后在协同处置合同中注明。取样频率和取样方法应参照HJ/T20和HJ/T298要求执行。在完成样品分析测试以后,根据下列要求对固体废物是否可以进厂协同处置进行判断:a)该类固体废物不属于禁止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废物类别,危险废物类别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类别要求,满足国家和当地的相关法律和法规;b)协同处置企业具有协同处置该类固体废物的能力,协同处置过程中的人员健康和环境安全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c)该类固体废物的协同处置不会对水泥的稳定生产、烟气排放、水泥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在完成样品分析测试以后,根据下列要求对固体废物是否可以入窑协同处置进行判断,明确拟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不属于禁止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废物类别,明确项目水泥窑是否有协同处置该类固体废物的能力,明确该类固体废物的协同处置不会对水泥的稳定生产、烟气排放、水泥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对于同一产废单位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不同批次固体废物,在生产工艺操作参数未改变的前提下,可以仅对首批次固体废物进行采样分析,其后产生的固体废物采样分析在第6.3节制定处置方案时进行。对于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不同批次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在生产工艺操作参数未改变的前提下,可以仅对首批次固体废物进行采样分析,后产生的固体废物采样分析在制定处置方案时进行。符合对入厂前固体废物采集分析的样品,经双方确认后封装保存,用于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备份样品应该保存到停止协同处置该种固体废物之后。如果在保存期间备份样品的特性发生变化,应更换备份样品,保证备份样品特性与所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特性一致。本项目不涉及入厂前固体废物采集分析的样品。符合固体废物的接收与分析在固体废物进入协同处置企业时,首先通过表观和气味,初步判断入厂固体废物是否与签订的合同标注的固体废物类别一致,并对固体废物进行称重,确认符合签订的合同。本项目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为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处理旁路放风灰时产生。符合b)对于危险废物,还应进行下列各项的检查:1)检查危险废物标签是否符合要求,所标注内容应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签订的合同一致。2)通过表观和气味初步判断的危险废物类别是否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致。3)对危险废物进行称重的重量是否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致。4)检查危险废物包装是否符合要求,应无破损和泄漏现象。5)必要时,进行放射性检验。在完成上述检查并确认符合各项要求时,固体废物方可进入贮存库或预处理车间。c)按照6.2.1条a)、b)款的规定进行检查后,如果拟入厂项目后续将对水洗除盐后旁路灰进行以上检查。符合固体废物与转移联单或所签订合同的标注的废物类别不一致,或者危险废物包装发生破损或泄漏,应立即与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运输责任人联系,共同进行现场判断。拟入厂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不一致时还应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果在协同处置企业现有条件下可以进行协同处置,并确保在固体废物分析、贮存、运输、预处理和协同处置过程中不会对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可以进入协同处置企业贮存库或者预处理车间,经特性分析鉴别后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协同处置。如果无法确定废物特性,将该批次废物作为不明性质废物,按照第9.3节规定处理。如果确定协同处置企业无法处置该批次固体废物,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退回到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或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处置单位。必要时应通知当地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门。入厂后固体废物的检验:a)固体废物入厂后应及时进行取样分析,以判断固体废物特性是否与合同注明的固体废物特性一致。如果发现固体废物特性与合同注明的固体废物特性不一致,应参照第6.2.1条c)款的规定进行处理。b)协同处置企业应对各个产废单位的相关信息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评估其管理的能力和固体废物的稳定性,并根据评估情况适当减少检验频次。项目拟入窑处置的固体废物为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入窑处理前将进行取样分析检验。符合制定协同处置方案:a)以固体废物入厂后的分析检测结果为依据,制定固体废物协同处置方案。固体废物协同处置方案应包括固体废物贮存、输送、预处理和入窑协同处置技术流程、配伍和技术参数,以及安全风险和相应的安全操作提示。b)制定协同处置方案时应注意以下关键环节:1)按固体废物特性进行分类,不同固体废物在预处理的混合、搅拌过程中,确保不发生导致急剧增温、爆炸、燃烧的化学反应,不产生有害气体,禁止将不相容的固体废物进行混合。2)固体废物及其混合物在贮存、厂内运输、预处理和入窑焚烧过程中不对所接触材料造成腐蚀破坏。3)入窑固体废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和投加速率满足本标建设单位后续将制定好完善的协同处置方案,入窑处理前将进行取样分析检验,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不与不相容的固体废物进行混合。符合准相关要求,防止对水泥生产和水泥质量造成不利影响。c)在制定协同处置方案的过程中,如果无法确认是否可以满足第6.2.3条b)款的要求,应通过相容性测试确认。固体废物入厂检查和检验结果应该记录备案,与固体废物协同处置方案共同入档保存。入厂检查和检验结果记录及固体废物协同处置方案的保存时间不应低于3年建设单位后续须将检验结果记录备案,检验结果记录及固体废物协同处置方案的保存时间不应低于3年。符合固体废物贮存的技术要求固体废物应与水泥厂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分开贮存,禁止共用同一贮存设施。项目拟入窑处置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单独存放于新建的湿灰库,与水泥厂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分开贮存。符合在液态废物贮存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砂土等吸附物质,以用于液态废物泄漏后阻止其向外溢出。吸附危险废物后的吸附物质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本次不涉及液态废物协同处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应满足GB18597和HJ/T176中的相关要求。项目新建的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属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操作运行和管理按GB18597和HJ/T176中的相关要求进行。符合不明性质废物在水泥厂内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1周。本项目不涉及不明性质废物的处理。符合固体废物预处理的技术要求应根据入厂固体废物的特性和入窑固体废物的要求,按照固体废物协同处置方案,对固体废物进行破碎、筛分、分选、中和、沉淀、干燥、配伍、混合、搅拌、均质等预处理。项目入窑处置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不进行破碎、筛分、分选、中和、沉淀、干燥、配伍、混合、搅拌、均质等预处理,直接通过皮带输送机投加至1#、2#水泥窑生料磨。符合预处理后的固体废物应该具备以下特性:a)满足本标准第5章要求。b)理化性质均匀,保证水泥窑运行工况的连续稳定。c)满足协同处置水泥企业已有设施进行输送、投加的要求。本项目不涉及固体废物破碎、筛分、分选、中和、沉淀、干燥、配伍、混合、搅拌、均质等预处理。符合应采取措施,保证预处理操作区域的环境质量满足GBZ2的要求。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上料区域采用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可保证预处理操作区域的环境质量满足GBZ2的要求。符合应及时更换预处理区域内的过期消防器材和消防材料,以保证消防器材和消防材料的有效性。建设单位后续将时更换预处理区域内的过期消防器材和消防材料,以保证消防器材和消防材料的有效性。符合预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砂土或碎木屑,以用于液态废物泄漏后阻止其向外的溢出。本项目不涉及液态废物协同处置。符合危险废物预处理产生的各种废物均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项目水洗除盐后旁路灰通过本项目1#、2#水泥窑协同处置符合固体废物在进行固体废物的厂内输送时,应采在进行旁路放风灰的厂内输送时,通符合厂内输送的技术要求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固体废物的扬尘、溢出和泄漏。过降低车速,采用密闭容器装在固体废物的方式防止固体废物的扬尘、溢出和泄漏。固体废物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清洗。本项目旁路放风灰的运输车辆不在项目场区内进行清洗。符合采用车辆在厂内运输危险废物时,应按照运输车辆的专用路线行驶。项目旁路放风灰在产内运输时按照运输车辆的专用路线行驶。输送设施管理、维护产生的各种废物均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符合厂内危险废物输送设施管理、维护产生的各种废物均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符合固体废物投加的技术要求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和进料装置的要求和投加口的工况特点,选择适当的固体废物投加位置。本项目入窑处置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在1#、2#水泥窑生料磨进行投加,所选的固体废物投加点符合要求。符合固体废物投加时应保证窑系统工况的稳定。建设单位后续在固体废物投加时须保证窑系统工况的稳定。符合在主燃烧器投加的技术要求a)具有以下特性的固体废物宜在主燃烧器投加:1)液态或易于气力输送的粉状废物;2)含POPs物质或高氯、高毒、难降解有机物质的废物;3)热值高、含水率低的有机废液。b)在主燃烧器投加固体废物操作中应满足以下条件:1)通过泵力输送投加的液态废物不应含有沉淀物,以免堵塞燃烧器喷嘴;2〉通过气力输送投加的粉状废物,从多通道燃烧器的不同通道喷入窑内,若废物灰分含量高,尽可能喷入更远的距离,尽量达到固相反应带。本项目不从主燃烧室投加一般固废。符合在窑门罩投加的技术要求:a)窑门罩宜投加不适于在窑头主燃烧器投加的液体废物,如各种低热值液态废物。b)在窑门罩投加固态废物时应采用特殊设计的投加设施。投加时应确保将固态废物投至固相反应带,确保废物反应完全。c)在窑门罩投加的液态废物应通过泵力输送至窑门罩喷入窑内。本项目不从窑门罩投加一般固废。符合在窑尾投加的技术要求:a)含POPs物质和高氯、高毒、难降解有机物质的固体废物优先从窑头投加。若受物理特性限制需要从窑尾投加时,优先选择从窑尾烟室投加点。b)含水率高或块状废物应优先选择从窑尾烟室投入。c)在窑尾投加的液态、浆状废物应通过泵力输送,粉状废物应通过密闭的机械传送装置或气力输送,大块状废物应通过机械传送装置输送。项目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不通过窑尾投加。符合在生料磨只能投加不含有机物和挥发半挥发性重金属的固态废物。项目水洗旁路放风灰不含有机物,挥发半挥发性重金属含量可忽略不计。符合入窑物料(包括常规原料、燃料和固体废物)中重金属的最大允许投加量不应大于表1所列限值,对于单位为mg/kg-cem的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还包括磨制水泥时由混合材带入的重金属。项目1#、2#水泥窑入窑各项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均满足表1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限值要求。详见报告表2-32、表2-33分析。符合协同处置企业应根据水泥生产工艺特点,控制随物料入窑的氯(CI〉和氟(F)元素的投加量,以保证水泥的正常生产和熟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入窑物料中氟元素含量不应大于0.5%,氯元素含量不应大于0.04%。项目旁路放风灰经旁路放风设施自窑内放出,经水洗除盐后入窑处置,减少窑内氯元素含量,不会对其他元素含量产生显著影响,满足本标准第6.6.8条的要求。符合协同处置企业应控制物料中硫元素的投加量。通过配料系统投加的物料中硫化物硫与有机硫总含量不应大于0.014%;从窑头、窑尾高温区投加的全硫与配料系统投加的硫酸盐硫总投加量不应大3000mg/kg-cli。项目旁路放风灰经旁路放风设施自窑内放出,经水洗除盐后入窑处置,减少窑内氯元素含量,不会对其他元素含量产生显著影响,满足本标准第6.6.9条的要求。符合协同处置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窑灰排放和旁路放风控制:为避免外循环过程中挥发性元素(Hg、TI)在窑内的过度累积,协同处置水泥企业在发现排放烟气中Hg或TI浓度过高时宜将除尘器收集的窑灰中的一部分排出水泥窑循环系统。为避免内循环过程中挥发性元素和物质(Pb、Cd、As和碱金属氯化物、碱金属硫酸盐等)在窑内的过渡积累,协同处置企业可定期进行旁路放风。未经处置的从水泥窑循环系统排出的窑灰和旁路放风收集的粉尘不得再返回水泥窑生产熟料。从水泥窑循环系统排出的窑灰和旁路放风收集的粉尘若采用直接掺加入水泥熟料的处置方式,应严格控制其掺加比例,确保水泥产品中的氯、碱、硫含量满足要求,水泥产品环境安全性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水泥窑旁路放风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GB30485的要求执行。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已建设旁路放风系统,后续发现排放烟气中Hg或TI浓度过高时启用旁路放风系统。项目旁路放风灰经水洗除盐后返回水泥窑生产熟料,满足要求。水泥窑旁路放风系统不单独设置排气筒,旁路放风系统所排废气汇入水泥窑窑尾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GB30485的要求执行。符合烟气排放控制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排放烟气应满足GB30485的要求。经计算,项目排放的烟气可满足GB30485的要求。符合按照GB30485的要求对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排放烟气进行监测。建设单位后续将按照GB30485的要求对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排放烟气进行监测。符合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总有机碳(TOC)因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增加的浓度应满足GB30485的要求。类比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现有项目,协同处置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后有机碳(TOC)浓度满足GB30485的要求。符合TOC因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增加的浓度的测定步骤如下:(1)测定水泥窑未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的TOC背景排本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要求进行TOC的浓度测定。符合放浓度;(2)测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的TOC排放浓度;(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的TOC排放浓度与未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的TOC背景排放浓度之差即为TOC因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增加的浓度。其中,当水泥生产原料来源未改变时,未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的TOC背景排放浓度可采用前次测定的数值。废水排放控制固体废物贮存和预处理设施以及固体废物运输车辆清洗产生的废水应经收集后按照GB30485的要求进行处理。项目固体废物运输车辆送至2号危废库清洗区进行清洗,产生的清洗废水经收集后入窑处理。符合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和危险废物运输车辆清洗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和危险废物运输车辆清洗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入窑处置。符合其他污染物排放控制固体废物贮存、预处理等设施产生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或经过处理达到GB14554规定的限值后排放。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上料粉尘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符合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生产企业厂界恶臭污染物限值应按照GB14554执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时厂界恶臭污染物限值应按照GB14554执行并进行监测。符合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性能测试(试烧)要求协同处置企业在首次开展危险废物协同处置之前,应对协同处置设施进行性能测试以检验和评价水泥窑在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对有机化合物的焚毁去除能力以及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效果。性能测试包括未投加废物的空白测试和投加危险废物的试烧测试。项目在协同处置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前将按要求进行性能测试(试烧)。符合空白测试工况为未投加危险废物进行正常水泥生产时的工况,并采用窑磨一体机模式。进行试烧测试时,应选择危险废物协同处置时的设计工况作为测试工况,采用窑磨一体机模式,按照危险废物设计的最大投加速率稳定投加危险废物,持续时间不小于12小时。试烧测试时,应根据投加危险废物的特性和8.1.5的要求在危险废物中选择适当的有机标识物;如果试烧的危险废物不含有机标识物或其含量不能满足8.1.7的要求,需要外加有机标识物的化学品来进行试烧测试。应根据以下原则选择有机标识物:可以与排放烟气中的有机物有效区分;具有较高的热稳定性和难降解等化学稳定性。可以选择的有机标识物包括六氟化硫(SF6)、二氯苯、三氯苯、四氯苯和氯代甲烷。在试烧测试时,含有机标识物的危险废物应分别在窑头和窑尾进行投加。若只选择上述两投加点之一进行性能测试,则在实际协同处置运行时,危险废物禁止从未经性能测试的投加点投入水泥窑有机标识物的投加速率应满足式(8)的要求。进行空白测试和试烧测试时,应按照GB30485的要求进行烟气排放检测。进行试烧测试时,还应进行烟气中有机标识物的检测。试烧测试时,开始烟气采样的时间应在含有机标识物的危险废物稳定投加至少4小时后进行。性能测试结果合格的判定依据如果性能测试结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认为性能测试合格:(1)空白测试和试烧测试过程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满足GB30485要求。(2)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总有机碳(TOC)因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增加的浓度满足GB30485的要求。(3)有机标识物的焚毁率(DRE)不小于99.9999%,以连续3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判断依据。7、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经分析,本项目建设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2号)的要求,详见表1-5。表1-5项目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要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求1.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并采用窑磨一体化运行方式。处置固体废物应采用单线本项目产生的水洗除盐后旁路设计熟料生产规模2000吨/日及以上的水泥窑。本技灰入窑处置,依托的1#水泥窑术政策发布之后新建、改建或扩建处置危险废物的水及2#水泥窑采用窑磨一体化运泥企业,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4000吨/日及行方式,符合《水泥行业规范以上水泥窑;新建、改建或扩建处置其他固体废物的条件(2015年本)》、《水泥符合水泥企业,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3000吨/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日及以上水泥窑。鼓励利用符合《水泥行业规范条件标准》(GB30485-2013)的要(2015年本)》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拟改求。造前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的要求。2.应根据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合理确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种类及处置规模。严禁利用水泥窑协本项目不涉及禁止类废物进入符合同处置具有放射性、爆炸性和反应性废物,未经拆解的废家用电器、废电池和电子产品,含汞的温度计、源头控制水泥窑协同处置。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铬渣,以及未知特性和未经过检测的不明性质废物。3、新建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试生产期间,应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要求对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进行性能测试,以检验和评价水泥窑在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对有机化合物的焚毁去除能力以及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效果。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医疗废物,必须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的相关要求。项目在协同处置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前将按要求进行性能测试(试烧)符合4、处置应急事件废物,应选择具有同类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如无法满足条件时,应按照当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急处置方案,选择适宜的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本项目不涉及应急事件废物协同处置。符合清洁生产1、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其清洁生产水平应按照《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改革委公告2014年第3号)的要求,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建设单位后续将按照《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改革委公告2014年第3号)的要求,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符合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对进场接收、贮存与输送、预处理和入窑处置等场所或设施采取密闭、负压或其他防漏散、防飞扬、防恶臭的有效措施。本项目原灰仓粉尘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吨袋灰破袋废气及溶碱废气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符合3.固体废物在水泥企业应分类贮存,贮存设施应单独建设,不应与水泥生产原燃料或产品混合贮存。危险废物贮存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对不明性质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要求设置隔离贮存的暂存区,并设置专门的存取通道本项目产生的水洗除盐后湿灰在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内新建的湿灰钢仓暂存,不与水泥生产原燃料或产品混合贮存。符合4.根据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特性及入窑要求,合理确定预处理工艺。鼓励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泥干化,干化后污泥宜满足直接入窑处置的要求。水泥厂内进行污泥干化时,宜单独设置污泥干化系统,干化热源宜利用水泥窑废气余热。原生生活垃圾不可直接入水泥窑,必须进行预处理后入窑。生活垃圾在预处理过程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本项目不涉及协同处置污泥。符合5.严格控制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废物中重金属含量及投加量;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2014)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入窑废物中氯元素的含量,保证水泥窑能稳定运行和水泥熟料质量,同时遏制二噁英类污染物的产生。项目旁路放风灰经旁路放风设施自窑内放出,经水洗除盐后入窑处置,减少窑内氯元素含量,满足要求。符合4.固体废物入窑投加位置及投加方式应根据水泥窑运行条件及预处理情况在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5.要求的同时,根据固体废物的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合理配伍,保障固体废物投加后水泥窑能稳定运行。含有机挥发性物质的废物、含恶臭废物及含氰废物不能投入生本项目水洗除盐后的旁路灰投加点为1#、2#水泥窑生料磨,通过皮带输送机输送,符合HJ662-2013的要求;通过制定合理的配伍方案可保障固体废物投加后水泥窑能稳定运行。符合料制备系统,应从高温段投入水泥窑。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按照废物特性和水泥生产要求配置相应的投加计量和自动控制进料装置。本项目生产设备具有定量投加和自动控制进料的功能。符合末端治理1.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设施,窑尾烟气除尘应采用高效袋式除尘器;加强对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除尘器的运行与维护管理,确保除尘器与水泥窑生产百分之百同步运转。项目所依托的1#水泥窑窑尾烟气除尘采用采用电袋复合除尘器,2#水泥窑窑尾烟气除尘采用布袋除尘器;项目运营期加强除尘器的运行与维护管理,确保除尘器与水泥窑生产同步运转。符合2.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执行《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1号)的相关要求。本项目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控制须满足《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1号)的相关要求,进行达标排放。符合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产生的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及协同处置废物过程产生的其他废水,可经适当预处理后送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或单独设置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回用,如果废水产生量小可直接喷入水泥窑内焚烧处置。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渗滤液及废水以任何形式直接排放。本项目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会产生一定的渗滤液,经收集后直接喷入水泥窑内焚烧处置。符合4.水泥企业应对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操作过程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其中有条件的项目应纳入企业运行中控系统,具备即时数据查询和历史数据查询的功能。处置危险废物的数据记录应保留五年以上,处置一般固体废物的数据记录应保留一年以上。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台账管理制度,对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操作过程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数据记录保留一年以上。符合5.水泥企业应建立监测制度,定期开展自行监测。重点加强对窑尾废气中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和二噁英类污染物的监测。水泥窑排气筒必须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数据信息应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公开。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制定了监测计划,并定期开展自行监测。水泥窑窑头窑尾排气筒已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数据信息按要求进行公开。符合6.水泥窑旁路放风系统排出的废气不能直接排放,应与窑尾烟气混合处理或单独处理。旁路放风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应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的相关要求。对标准中未包含的特征污染物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相关排放限值的要求。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现有的1#、2#水泥窑设置有旁路放风系统,旁路放风排气筒污染物严格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的相关要求进行排放。符合二次污染防治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窑尾除尘灰宜返回原料系统,但为避免汞等挥发性重金属在窑内过度积累而排出的窑尾除尘灰和旁路放风粉尘不应返回原料系统。如果窑灰和旁路放风粉尘需要送至厂外进行处理处置,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本项目依托的水泥窑窑尾除尘灰正常情况下依托水泥生产线现有的窑灰返窑装置,将窑灰返回生料入窑系统。为避免汞等挥发性重金属在窑内过度积累而排出的窑尾除尘灰采用直接掺加入水泥熟料的处置方式,须严格控制其掺加比例,确保水泥产品中的氯、碱、硫含量满足要求,水泥产品环境符合安全性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生活垃圾和城市污水处理污泥的贮存设施应有良好的防渗性能并设置污水收集装置。贮存设施中有生活垃圾或污泥时应处于负压状态运行本项目不涉及生活垃圾和城市污水处理污泥的贮存。符合污泥干化系统、生活垃圾贮存及预处理产生的废气应送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处理或在干化系统中安装废气除臭设施,采用生物、化学等除臭技术处理后达标排放。在水泥窑停窑期间,固体废物贮存及预处理产生的废气、污泥干化系统产生的废气须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本项目不涉及生活垃圾和城市污水处理污泥的贮存。符合序号《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技术与装备要求1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的工艺装备和自动化控制水平,不应低于依托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水平。本项目协同处置工业废物的工艺装备和自动化控制水平不低于依托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水平。相符2预处理及协同处置的工艺处置技术与装备,应根据所处置工业废物的特点确定﹐需引进的设备﹑部件及仪表;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建设单位后续采用的工艺处置技术与装备根据所处置工业废物的特点确定﹐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后再引进设备﹑部件及仪表。相符3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应保证可燃性一般工业废物在高温区投入回转窑系统。项目拟协同处置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不属于可燃性一般工业废物。相符4水分含量高的一般工业废物作为替代燃料使用时,宜设置预处理系统进行干化处置。项目拟入窑处置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不作为替代燃料使用。相符5一般工业废物应根据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预均化处理,并应注意相互间的相容性。处置危险废物前应预先进行配伍实验。后续建设单位将根据成分、热值等参数对拟入窑处置的旁路放风灰水洗后湿灰进行预均化处理,并注意相互间的相容性。相符6含有易挥发成分的替代原料应先经过预处理,不应直接以通常的生料喂料方式喂料。项目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不含挥发性有机物。相符7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应在温度1100℃以上的区域投入,同时烟气停留时间应大于2s。项目水洗除盐后旁路灰通过水泥窑生料磨投加,后进行水泥窑内处置,可保证温度>1100℃,烟气停留时间>2s。相符工业废物的主要类别及品质要求1作为替代原料的工业废物中,氧化钙、项目作为替代原料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相符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灼烧基含量总和应达到89%以上。中氧化钙、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灼烧基含量总和可达到89%以上。2作为替代燃料的工业废物,主要要求及判别依据应符合下列要求:(1)入窑实物基废物的热值应大于11MJ/kg;(2)入窑实物基废物的灰分含量应小于50%;(3)入窑实物基废物的水分含量应小于20%。项目拟协同处置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不作为替代燃料。相符3无法满足本规范第5.1.2条和第5.1.3条要求的工业废物,均应按水泥窑无害化处置。本项目所拟协同处置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满足满足本规范第5.1.2条和第5.1.3条要求。相符4工业废物作为替代原料及燃料的品质,应符合水泥工厂产品方案的要求。项目拟协同处置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品质符合水泥工厂产品方案的要求。相符5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后,水泥熟料和水泥产品中的重金属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根据建设单位运行经验,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后水泥熟料和水泥产品中的重金属含量可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相符厂址选择1厂址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专业规划,并应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同时应通过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评价。项目在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占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符合2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3095的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工厂选址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中的选址要求。项目厂址不在GB3838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厂址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厂址不在城区,不在城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不在水源地附近,因此本项目厂址符合该项要求。符合3厂址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应设置抵御10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排涝设施。项目位于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适应。项目区域无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项目周边无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符合4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选址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中的有关规定。项目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中的有关规定。符合5有异味产生的预处理车间应避开环境保护敏感区,烟囱高度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项目水洗除盐后旁路灰无异味产生。符合6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应保证废物预处理车间达到双路电力供应。项目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可达到双路电力供应。符合7应有供水水源和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必要时应建立独立的污水处理及排放现有厂区有供水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本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符合系统。放。8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工业废物预处理车间及储存接收设施处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小于6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工业废物预处理车间及储存接收设施处均设置有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大于4m。符合1、工业废物的接收工业废物的接收应进行计量,计量站旁应设置抽样检查停车检查区,并宜与水泥生产线物料计量设施共用项目不涉及接收工业废物,拟入窑处置的旁路放风灰为厂区内旁路放风设施产生。符合厂区内部工业废物的卸料作业区及转运站,宜布置在厂区内远离建筑物的一侧。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部工业废物的卸料作业区及转运站布置在远离建筑物的一侧。符合危险废物或可产生挥发性气体的一般工业废物的卸料空间,应采用密封构筑物或建筑物,并应配置换气,降尘,除臭系统,同时应保持系统与车辆卸料动作联动。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旁路灰上料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符合工业废物进厂应进行质量检验。建设单位后续将做好工业废物进厂时的质量检验工作。符合工业废物卸料、转运作业区应设置车辆作业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单位后续将在工业废物上料、转运作业区处设置车辆作业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符合2、工业废物的输送厂内工业废物的输送应根据工业废物的性质、输送能力、输送距离﹑输送高度等因素结合工艺布置选择输送设备。本项目拟入窑处置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暂存于湿灰库,后通过皮带输送机输送至1#、2#水泥窑生料磨协同处置。项目已根据固体废物特性和设施要求配备必要的输送设备。符合工业废物的输送宜采用密闭方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根据危险废物的成分使用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输送﹐容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定。(2)粉尘状工业废物的输送转运点应设置收尘装置。(3)产生异味工业废物的输送过程应设置防止异味扩散的装置。(4)工业废物输送过程中应采取防泄漏﹑防散落﹑防破损、防雨、防晒、防风的措施。本项目拟入窑处置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过皮带输送机输送至1#、2#水泥窑生料磨协同处置。项目工业废物输送过程中已采取防泄漏﹑防散落﹑防破损、防雨、防晒、防风的措施。符合液态工业废物可采用管道泵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泵送管道应根据所输送工业废物的物理特性及所在地区的气候采取伴热管及保温处理措施。(2)泵送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连接,管道连接段长度应按废物的易凝结程度选择。(3)管道泵送宜配置压缩空气伴行吹堵。本项目不处理液态工业废物符合3、工业废物的运输车间一般工业废物的运输车辆,应根据工业废物的特性选择,宜选用同一型号、规格的车辆。建设单位后续将根据工业废物的特性选用同一型号、规格的运输车辆。符合运输过程中有挥发性气体逸出的工业废物,应选用密封式车辆运输。项目旁路放风灰在厂内将采用密封式车辆运输。符合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应选用密封式,车辆应配备全球卫星定位和事故报警装置,并应设置危险警示标识。本项目处理的旁路放风灰为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旁路放风设施所产生,旁路放风灰在厂区内采用管道输送,旁路灰输送管道检修时在厂内采用密封式车辆运输。符合4、工业废物的储存对进厂的工业废物应设置初检室进行检测,并应确定废物的物理化学分类,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储存方式。本项目处理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暂存于新建的湿灰仓内。符合工业废物应分类存放。已经过检测和未经过检测的工业废物应分区存放;已经过检测的工业废物还应按物理、化学性质分区存放。本项目处理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暂存于新建的湿灰仓内,不与其他工业废物一起存放。符合危险废物应按其相容性分区存放,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存放区应设置隔断。项目拟处置的旁路放风灰在水洗除盐车间内分区暂存。符合储存危险废物可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储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的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储存设施。符合工业废物储存场所应设置专用标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的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应设置专用标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有关规定。符合一般工业废物储存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储存设施应根据处置工业废物的性能特点设定防酸﹑防碱腐蚀等级﹐且储坑及上方构筑物应进行防酸﹑防碱腐蚀处理。(2)工业废物储存渗滤液应设计收集排水设施,并应对其定期进行处理,同时应经测定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后再排放。(3)废液采用储池储存时,如废液挥发性较强,应采用密封储池,并应设置废气吸收及尾气净化装置。(4)采用密封仓储存工业废物时,应在进厂不同废物间设置隔栅,宜采用防粘浅底仓。采用直筒仓时,仓底应设置滑架结构,湿粘物料的卸料宜采用双轴螺旋自挤压卸料方式。(5)密封仓应设置换气装置,换气量宜按1h气体更换3次5次。储存易燃工业废物﹐应配置温度传感器。(6)储存设施应采取防震、防火、换气、空气净化等措施,并应配备应急安全设备。项目拟入窑处置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不属于酸性、碱性、腐蚀性固废,旁路放风灰水洗后湿灰中的水分已经过充分过滤,不会产生渗滤液,暂存于湿灰钢仓内,不再设置渗滤液收集排水设施。拟建的水洗除盐车间将采取防震、防火、换气、空气净化等措施,并应配备应急安全设备。其他项本项目不涉及。符合一般工业废物的储存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项目水洗除盐车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符合规定。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储存设施内分别堆放,其他类危险废物应装人容器内储存。储存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储存容器应具有耐腐蚀﹑耐压,不与所储存的废物发生化学反应等特性。2储存容器应保证完好无损,并应标有危险废物专用标志。项目旁路放风灰在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内的灰仓内暂存,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在湿灰罐内暂存。符合危险废物的储存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定。项目水洗除盐车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符合各批次危险废物在混合前应预先进行配料试验。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在混合前应预先进行配料试验。符合作为替代原料的工业废物﹐储存的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块状替代原料可选用堆棚或联合储库储存,粒度较大的替代原料应先进行破碎后储存。(2)湿度大于10%的粒状替代原料宜采用堆棚或联合储库储存﹔湿度小于10%的干粒状替代原料应采用圆库储存。(3)干粉状替代原料应采用圆库储存。(4)湿粉状替代原料应采用浅底防粘连仓或带有强制推料装置的圆形筒仓储存。项目拟入窑处置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属于湿粉状替代原料,此次采用带有强制推料装置的圆形筒仓储存。符合作为替代燃料的工业废物,储存及输送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业废液应采用储池﹑储罐储存,储池应设置过滤装置。(2)采用管道输送时应进行流量计量。(3)颗粒或者粉状的高热值废物应采用钢仓储存,钢仓倾角应大于65°。(4)成品储存仓应根据燃料制备工作制度确定。替代燃料制备连续运行时,可按4h~6h设定储存仓的规格﹔替代燃料间歇制备时,储存仓的规格不应小于正常间隔时间加3h备用。(5)储存仓卸料口应满足储仓100%卸空的要求。(6)替代燃料储存仓与卸料设施之间应配置闸板式阀门。(7)替代燃料的储存应进行计量。(8)自烧成系统窑头进入的替代燃料宜采用气力输送﹔自分解炉进入的替代燃料可根据输送距离、加入位置、分散要求等选择气力输送或机械输送。项目拟入窑处置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不用来替代燃料。符合工业废物的储存周期应根据工人规模、废物来源、物料性能、运输方式、市场等确定,并应符合表7.4.13的规定。本项目工业废物将按表7.4.13规定的要求进行储存。符合工业废物储存周期的设计应满足水泥工厂工艺运行要求,并应满足设备大修和工业废物配伍焚烧的要求。本项目工业废物储存周期可满足水泥工厂工艺运行要求,并满足设备大修和工业废物配伍焚烧的要求。符合工业废物预处理系统1、一般规定预处理系统工艺布置应采取防止异味、粉尘的散发﹑溶析及渗漏等措施。本项目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的工艺布置后续将采取防止异味、粉尘的散发﹑溶析及渗漏等措施。符合预处理工艺主要设备的设计年利用率,应按工厂规模、工业废物处置量、主机类型﹑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不再进行预处理,直接依托皮带输送机输送至生料磨后入窑处置。符合主要预处理系统的工作制度应根据各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与水泥窑系统的衔接、协同处置的方式等确定﹐并宜符合表8.1.3的规定。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不再进行预处理。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的热耗及电耗统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热耗应由传统燃料热耗加替代燃料热耗构成。(2)预处理系统所需的热源应采用生产废热。(3)若预处理过程需要增加其他燃料,增加燃料所产生的热耗应计入工业废物预处理热耗。(4)预处理系统的电耗及接口系统的电耗应计入预处理系统电耗。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不再进行预处理,无需采用额外热源。符合2、工业废物的破碎、配伍系统工业废物的破碎、配伍系统的工艺布置,应根据工业废物的来源﹑储存系统的工艺布置、水泥窑接口系统工艺条件等确定。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不再进行预处理,依托水泥窑现有的配伍系统进行配伍,现有的配伍系统满足要求。符合破碎机的形式和破碎级数应根据待处置工业废物的磨蚀性、来料粒度,出料粒度等要求进行选择。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不涉及破碎工序。符合作为替代原料的工业废物的破碎,应选择与现有生产线共用破碎机。需单独设置破碎时,应根据物料的特性进行破碎机选型,并应选用单段破碎。符合工业废物替代燃料破碎系统宜采用多级破碎。符合危险废物破碎机应设置防爆通道及不可破碎物排出通道。符合工业废物中对水泥生产有害的组分应采用分选工艺去除,对富集的有害组分应采取后续处置措施。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不含对水泥生产有害的组分。符合工业废物的分选宜选用组合分选装置。如需采用多级装备组合﹐各设备的处理能力应按工业废物分选的能力要求进行匹配。本项目不设置工业废物分选装置。符合处置危险废物的分选设备应设置安全防爆装置。项目所选用的设备设置安全防爆装置。符合采用混合搅拌配伍的工业废物,所选择的混料器采用螺旋结构时,应设置为可正、反转,并应可实现缠绕条状废物自解套。水洗除盐后旁路灰直接依托皮带输送机输送至生料磨后入窑处置,不设置混料器。符合处置危险废物的混合搅拌配伍设备,应设置温度、可燃气体成分与浓度监测﹐项目不设置危险废物的混合搅拌配伍设备。符合并应配置观察孔、防爆阀接口等设施。工业废物替代燃料进行水分、热值、有害组分调配时﹐若采用干燥、分选、输送等设备联用可满足均化要求,则不宜设置独立的混合配伍装置。本项目依托水泥窑现有的配伍系统进行配伍,不单独建设。符合3、工业废物的干化处理水分含量高的工业废物作为替代燃料处置时,宜单独设置干化系统。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不作为替代燃料,暂存于湿灰钢仓内,后依托皮带输送机输送至生料磨后入窑处置,不再进行干化处理。符合干化设备的工作温度和干燥介质的氧气浓度,应根据所处置危险废物的闪燃点确定符合干化后工业废物的水分含量应根据替代燃料的制备及水泥窑处置的经济性确定,并应满足输送﹑储存和计量的要求。干化的热源应利用烧成系统的废气,也可单独设置燃烧装置供热。单独设置燃烧装置用于干化部分的热耗应计入工业废物预处理热耗。于化系统的工艺流程应根据工业废物的性质、水分蒸发量﹑烧成系统的废热供应能力等进行选择,可采用烟气直接干燥或间接干燥。干化系统应靠近热源及料源布置。干化系统的尾气应进行除尘、除臭及无害化处理,并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污水处理系统。干化系统的除尘应采用袋收尘器,收尘设备应设置防爆、防燃﹑防静电设施,收尘器出口的烟气温度应控制在高于露点温度30℃以上。4、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的接口设计替代原料的接口设计:工业废物替代原料储存仓(或储库)设计,垃符合下列要求:(1)储存仓的规格﹑数量应按处置规模及替代原料的储存期确定。(2)替代原料储存仓应按处置废物的类别单独设置。(3)采用储库时,其库顶的设置应根据厂区所在地区的气候特点确定。(4)储存仓的卸料口应满足储存仓100%卸空的要求。(5)替代原料的计量宜选用定量给料机。(6)储存仓与卸料设施之间应配置闸板阀门。工业废物替代原料储存仓(或储库)的除尘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所有卸料扬尘点应设置收尘集气装置。地沟及密封的输送走廊应配置通风设施。项目水洗除盐后旁路灰暂存的湿灰钢仓接口设计满足要求。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的设置根据厂区所在地区的气候特点确定,计量选用定量给料机,上料扬尘点设置收尘集气装置。符合5、替代燃料的接口工业废物替代燃料进入水泥窑焚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废液替代燃料应采用独立管道系统,其喷射进料口可附设在水泥烧成系统窑头燃烧器上,也项目拟入窑处置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不用来替代燃料。符合设计可单独设置。(2)废液喷射前应进行雾化处理,雾化粒度应根据替代燃料的燃烧速度控制要求确定。(3)废液喷射入水泥回转窑后,燃烧火焰区域应与现有燃烧器火焰区域相互重叠。(4)采用气力输送固体替代燃料进入水泥窑,喷射风速应大于25m/s,颗粒状废物的粒度应控制在5mm以下﹐碎片状废物的粒度应控制在25mm以下。(5)固体替代燃料焚烧应在燃烧器主燃烧火焰中进行,废物燃烧应与煤粉燃烧喷嘴喷出至开始燃烧的距离一致。2工业废物替代燃料进入分解炉焚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替代燃料进入分解炉焚烧应在气流电分散良好,且其在分解炉内燃烧停留时间应满足燃尽的要求。(2)替代燃料入料口应设置锁风装置,大块的替代燃料采用间歇式进料时,应设置双道锁风。(3)粉状及细颗粒物料可采用气动或机械输送﹐且替代燃料应在进人分解炉前进行计量。(4)技改工程增设的替代燃料利用系统中的储存仓输送、计量、锁风设备,不应妨碍现有水泥生产线正常的维护﹑检修、巡视通道要求。(5)粘性较强的替代燃料,应在替代燃料进入分解炉的卸料口处设置防堵塞装置。(6)分解炉的替代燃料入料口附近的耐火材料,应根据替代燃料的燃烧特点进行设计。项目拟入窑处置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不用来替代燃料。符合6、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接口设计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利用烧成系统回转窑处置危险废物时,危险废物在窑内的停留时间应满足重金属固化的要求,采用压缩空气作为动力向水泥窑内投射的危险废物,应进行包装或采用已有的包装容器。(2)水泥窑尾及上升烟道的耐火材料应能抗碱金属和酸的腐蚀。(3)危险废物的输送、计量、锁风、分散设备应设置操作﹑维护检修平台。(4)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窑尾宜增设空气炮的配置,增设比例宜为15%~25%。(5)利用现有水泥窑系统平台作为废物周转场地时,应保证人流﹑物流的通道畅通,且不得挤占耐火材料堆积区域,同时结构设计应计入该部分荷重。1#、2#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接口设计满足以上要求。符合当危险废物的有害成分影响水泥烧成系统正常生产时,宜进行旁路放风处理。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1#、2#水泥窑已设置旁路放风系统,当当危险废物的有害成分影响水泥烧成系统正常生产时,进行旁路放风处理。符合环境保护1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时,采取的处置方案须安全环保。产品或排放物中所含有毒有害物质浓度须符合现行国家相应产品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处理工艺先进,投资建设经济合理,污染控制可行,项目建成后水泥生产线的水泥品质满足《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要求,所排废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的相关要求。符合2防治污染的环保设施必须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评要求企业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符合3应根据处置工业废物的特性及建厂地区的气候条件确定物料的贮存型式,贮存容器和贮存场所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规定。本项目拟入窑处置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暂存于新建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内的湿灰钢仓内,旁路放风灰的贮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规定。符合4废物处理、输送、装卸过程均应密闭。其处置全过程均应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防漏、防冲刷浸泡、防有毒有害气体散发等的设计。项目新建的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在废物处理、输送、装卸过程中均密闭。处置全过程均已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防漏、防冲刷浸泡、防有毒有害气体散发等的设计。符合5工业废物协同处置过程中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有关规定。经过计算,本项目工业废物协同处置过程中烟气排放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有关规定。后期竣工验收烟气排放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有关规定。符合6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除尘及气体净化设备应根据生产设备的能力、工业废物的特性配置高效除尘净化设备。项目依托的1#水泥窑窑尾采用高效电袋复合除尘器,2#水泥窑窑尾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符合7除尘净化设备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设置联锁运行装置。项目依托的水泥生产线除尘净化设备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设置有联锁运行装置。符合8破碎易形成扬尘的工业废物,其破碎设备及转运应附设收尘设备。烟气净化系统的除尘设备应选用袋式除尘器,并应根据烟气性质选择滤袋和袋笼材质。不得使用静电除尘和机械除尘装置。本项目不设置破碎工序。符合9应采用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废物运输车辆及贮存容器的冲洗废水、生产废水以及生活污水不得与雨水合流排放项目所在厂区已采用雨污分流系统。现有废物运输车辆及贮存容器的冲洗废水、生产废水以及生活污水单独收集处理,不与雨水合流排放。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符合1010各类废物处置、堆存区域内的排水应采取初期雨水、地坪冲洗水的收集措施,经收集池收集的废水及作业区的初期雨水必须经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各类废物处置、堆存区域内的排水应采取初期雨水、地坪冲洗水的收集措施,经收集池收集的废水及作业区的初期雨水必须经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项目区初期雨水依托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现有初期雨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纳入水泥厂雨水系统管理。本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后排放。符合符合11未经处理的废物渗滤液及污水,严禁直接排放或随意倾倒本项目不直接排放或随意倾倒废物渗滤液及污水。符合12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废物渗滤液及污水以任何方式直接排放或随意倾倒。本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符合13工业废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污染物的控制与防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项目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对旁路放风粉尘进行水洗除盐,产生的恶臭污染物可忽略不计,可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符合8、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相符性分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51号),其基本原则有:加快危险废物焚烧、填埋处置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积极引导我区典型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处置设施,提升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能力,促进供需匹配,满足处置需求;鼓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采用焚烧、物化、厌氧、安全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方式分类处置危险废物,实现危险废物无害化。建设一批前期基础较好、具有示范作用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完善全区危险废物收集与运输体系,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行为。本项目利用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2#水泥窑生产线协同处置水洗除盐后旁路放风灰,项目旁路放风灰贮存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洗除盐后旁路放风灰入窑处置,项目建设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51号)的要求。9、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函》相符性分析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函》,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相符性分析:表1-7项目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函》相关要求对照表序号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严格准入,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和布局①严格环境准入管理。重点行业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三线一单”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重点区域的重点行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其他区域执行“等量替代”要求。重点行业指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三线一单”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项目不设置重金属总量控制指标。相符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经过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对照分析,本项目不属于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相符2分类管理,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严控增量,削减存量,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根据各设区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与减排潜力,分类下达各设区市年度减排目标。本项目不属于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重点行业行业,项目不设置重金属总量控制指标。相符10、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相符性分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其相关要求有: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废铅蓄电池、煤焦油、废矿物油、含铅锌冶炼废渣等利用处置设施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新增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建设。控制危险废物焚烧、填埋处置项目盲目扩增。南宁红狮旁路放风灰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利用1#、2#水泥窑协同处置自身项目产生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项目建成后,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新增危险废物接收能力,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相关要求。11、与《广西壮族自治区2025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相符性分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25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广西欢迎有实力有技术的企业来桂投资危险废物项目,协力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引导优化广西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推动广西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投资引导性建议。(一)谨慎投资能力已过剩的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收集(综合收集或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收集)以及含铜铅锌等冶炼废渣、废铅蓄电池、铝灰渣、废煤焦油、废矿物油等利用项目,避免因原料不足导致产能闲置、投资浪费或恶性竞争。广西将严格限制可利用或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转入广西。(二)广西支持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电解槽大修渣、废催化剂、废盐等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支持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整合同类型项目、淘汰老旧设备、实施技术提升改造,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和工业园区建设“无废集团”“无废园区”,共享内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拓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途径,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且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并根据处置能力依法提供社会化服务;鼓励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优化整合,往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方向发展。南宁红狮旁路放风灰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利用1#、2#水泥窑协同处置自身项目产生的水洗除盐后旁路灰,项目建成后,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新增危险废物接收能力,项目建设属于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拓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途径,减轻企业负担,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2025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文件相关要求。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1、项目背景及任务由来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建“协同处置危废项目”、“协同处置一般固废项目”、“替代燃料项目”及“一般固废和替代燃料项目”。其中,“协同处置一般固废项目”利用1#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6万t/a,“替代燃料项目”利用1#水泥窑协同处置替代燃料4万t/a,“一般固废和替代燃料项目”利用2#水泥窑协同处置10万吨/年一般固废及10万吨/年替代燃料。除此之外,原“协同处置危废项目”已停止运行,建设单位拟建协同处置工业废物技改项目,协同处置工业废物技改项目还在建设并未运行。最新批复的协同处置10万吨/年工业废物技改项目对1#、2#水泥窑窑内的各类元素平衡进行分析,即使不进行旁路放风,元素的含量也是能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在满足这种平衡要求的情况下,由于氯离子的特性,水泥窑窑内局部区域会因氯离子高浓度的影响而结皮阻塞,对水泥窑产生影响,旁路放风目的就是为了从系统中排出氯离子,减轻对水泥窑的影响。1#、2#水泥窑旁路放风设施于2025年3月安装并运行,除了对拟建协同处置10万吨/年工业废物技改项目进行旁路放风外,还对已建的“协同处置一般固废项目”、“替代燃料项目”及“一般固废和替代燃料项目”一并进行旁路放风,已运行的旁路放风设施产生的旁路放风灰量约为70t/d(合计21000t/a)。由此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测算出“协同处置工业废物技改项目”运行后全厂旁路放风灰产生量约为22500t/a,旁路放风灰掺入到水泥熟中,无法掺入部分则外委处置。根据此情况,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提出建设旁路放风灰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将产生的旁路放风灰进行水洗除盐,水洗除盐后旁路放风灰氯离子含量较低,入窑处置不会对水泥窑的运行状况产生影响。建设旁路放风灰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可减小旁路放风灰外委处置量,减小固废处置成本。本项目仅处置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身产生的旁路放风灰,不在外单位接收旁路放风灰进行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1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受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建设内容单位立即组织有关工作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收集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南宁红狮旁路放风灰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建设单位: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地点:宁武镇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厂内建设性质:改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建设内容及规模:利用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厂内空地,新建一座1600m2的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新增贮存、水洗、水处理、蒸发结晶等设备设施。将旁路放风灰进行水洗除盐,去除旁路放风灰中的氯元素,水洗后的湿灰返回水泥生产线,除氯的过程中,从旁路放风灰中提取工业副产氯化钠和氯化钾产品外售,水洗后的飞灰全部返回生产系统。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南宁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员工350人,本项目不新增员工人数。年生产300天,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采用三班制连续周,其他部门采用两班制或一班制不连续周。3、项目工程组成内容及规模现有工程1#、2#水泥窑窑尾处各设置1套旁路放风设施,1#、2#水泥窑窑尾处旁路放风设施每天都运行,根据水泥窑产出熟料氯离子含量情况,连续24h从窑尾烟室抽取5%~10%风量,采用“急冷室+旋风除尘器+脉冲布袋除尘器”工艺进行处理,旁路放风废气经1#、2#水泥窑窑尾排气筒排出,不单独设置排气筒。旁路放风设施除尘系统收集到的旁路放风粉尘暂存于现有工程旁路放风灰仓内。正常工况下旁路放风灰通过管道输送至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内原灰仓内,管道设备检修情况下旁路放风灰通过吨袋运送至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内吨袋灰库中。本项目位于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新建一个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对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的旁路放风灰进行水洗除盐提取工业副产氯化钠和氯化钾产品外售,水洗后的湿灰返回水泥生产线替代部分原材料,实现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本项目工程组成内容及规模见表2-1。建设内容表2-1项目工程组成内容及规模工程类别工程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备注主体工程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新建旁路放风灰水洗脱盐处理线,包括吨袋灰库、旁路灰洗脱系统、水洗灰暂存库、水洗液净化系统、蒸发结晶系统及与旁路灰处置线相关的配套系统,其中蒸发结晶系统依托现有工程供热。新建输送系统旁路灰通过管道系统输送至水洗除盐车间内吨袋灰库中,管新建道设备检修情况下旁路放风灰通过吨袋运送至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内吨袋灰库中。项目水洗除盐后旁路灰通过新建的皮带输送机输送至生料磨,后入窑协同处置。烧成系统依托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现有1条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窑(1#水泥窑)及1条5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窑(2#水泥窑)对水洗除盐后旁路灰及水洗除重污泥进行处置。依托旁路放风系统除氯系统是将水泥生产的碱、氯等有害物质,排出系统外的装置,收集下来的粉尘进入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水洗,后入窑处置。气体经袋收尘器净化后由排风机排入窑尾主烟囱。1#水泥窑及2#水泥窑窑尾旁均设置一套旁路放风系统。依托辅助工程分析化验室依托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已建成的分析化验室。依托生活办公依托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已建成的生活办公区依托公用工程给排水依托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现有给排水系统。依托供电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已建成完善的供电系统,在此基础上进行改造对接后即可满足本项目的需求。依托消防工程依托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现有消防供水系统和消防废水收集系统,新增水洗脱盐车间内部消防设施:包括车间顶部设置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车间内配备灭火器、消防警报器、防爆通讯设备等防火防爆装置。车间外部消防设施依托水泥厂,车间内部消防设施新建储运工程吨袋灰库位于旁路灰水洗脱盐车间内,长×宽=19.4m×13.5m。新建原灰仓位于原灰制浆罐上部,存储管道输送至水洗除盐车间的旁路放风原灰,容积为300m3。新建湿灰钢仓位于旁路灰水洗脱盐车间内,存储水洗除盐后的旁路放风灰,长×宽×高=19.4m×9.4m×13.5m。新建环保工程废气原灰仓废气原灰仓上部设置一套布袋除尘器,原灰仓废气经新建内径0.35m、高25m排气筒(DA010)排放,排气筒风量4000m3/h。吨袋灰破包和溶碱过程废气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吨袋灰破包和溶碱工序设置新建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一并汇入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经内径0.35m、高15m排气筒(DA011)排放,排气筒风量4000m3/h。窑尾废气1#水泥窑窑尾废气经现有的SNCR脱硝装置+增湿塔+电袋复合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2#水泥窑窑尾废气经现有的“低氮分级燃烧+SNCR脱硝装置+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3m高的DA008排气筒排放。依托旁路放风尾气1#、2#水泥窑窑尾均设置一套旁路放风设施,旁路放风尾气分别抽至1#、2#水泥窑窑尾排气筒排出。依托废水生活污水本项目不新增人员,生活污水进入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已有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出水回用,不外排。依托建设内容生产废水项目水洗除盐过程中二级固液分离产生的废水回用于制浆罐不外排,多效蒸发系统产生的冷凝水回用于溶碱及二级固液分离,项目无废水外排。新建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依托厂区内设置的初期雨水池收集后,初期雨水用于水洗除盐车间旁路灰水洗除盐,不外排。依托噪声设备噪声采用合理布局、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柔性连接、风机消声、厂房隔声等减震降噪措施。新增固废窑灰及除尘灰新增的窑灰及除尘灰、废布袋、废机油、含油手套及抹布均入窑处置。新增废布袋废机油、含油手套及抹布防渗措施旁路灰水洗脱盐车间吨袋灰库及盐酸储罐区其防渗等级拟采用抗渗混凝土、HDPE膜、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材料进行防渗处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新建(GB18597—2023)要求),其他依托区域防渗措施不变。风险防范措施依托企业现有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消防废水收集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托(1)主体工程①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本项目在现有用地上新建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占地面积约1600m2,位于厂区西南侧,采取密闭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旁路灰洗脱系统、水洗液净化系统、蒸发结晶系统配套的构筑物、设备以及功能房。为使各系统合理地配合运行,特对处置车间进行分区域设计,使物料流顺畅,并方便检修巡视。旁路灰水洗除盐车间南部布设碱库及吨袋灰库,用于存储旁路放风原灰及纯碱。车间中部布设原灰制浆罐、吨袋灰制浆罐、溶碱罐、盐酸罐等罐体,用于旁路放风灰水洗脱盐。车间北部布设多效蒸发室及盐库,用于水洗脱盐母液蒸发结晶及盐产品存储。②烧成系统本项目烧成系统依托南宁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现有1条4500t/d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水泥窑(1#水泥窑)及现有1条5000t/d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水泥窑(2#水泥窑),旁路放风除尘灰水洗脱盐后固废经新建的皮带输送机输送至生料磨协同处置。现有的1#水泥窑及2#水泥窑废气排放均能满足连续两年达到GB4915的要求。③旁路放风系统本项目依托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新建的旁路放风系统,为避免内循环过程中挥发性元素和物质(Pb、Cd、As和碱金属氯化物、碱金属硫酸盐等)在窑内过度积累,企业可定期进行旁路放风。在窑尾烟室上部设置旁路放风口,窑尾烟室的部分高温废气由旁路放风口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放风灰资源综合利用技改 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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