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提质增效项目公共资源二十年使用权招标采购公告(饶平县汤溪水库管理处2025)
【概要信息】CZCQ2025ZC039国有产权标的名称饶平县汤溪水库提质增效项目公共资源二十年使用权转让项目;类型:实物资产;起始价802974200元;竞价幅度8029800元;保证金8029742元;于2025-08-21 10:00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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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
潮公易网(产权)〔2025〕101号
保证金截止时间
2025-08-19 16:00
标的编号
CZCQ2025ZC039
报价开始时间
2025-08-20 09:00
自由报价结束时间
2025-08-21 10:00
标的名称
饶平县汤溪水库提质增效项目公共资源二十年使用权转让项目
标的概况
详见:竞价须知(潮公易网(产权)【2025】101号)
组织方
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委托方
饶平县汤溪水库管理处
交易类型
实物资产
所属区域
广东|潮州市
保证金
8029742元
起始价
802974200元
加价幅度
8029800元
审核方式
资格后审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产权网上交易竞价公告潮公易网(产权)【2025】101号 一、标的交易信息公告表
公告编号
潮公易网(产权)【2025】101号
交易方式
网上竞价
交易类型
实物资产
公告时间
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8月19日
竞买申请、保证金交纳时间
2025年7月23日9时至2025年8月19日16时
报价时间
2025年8月20日9时至2025年8月21日10时
标的编号
标的名称
数量
转让期限
评估价(元)
竞价起始价(元)
增价幅度(元)
竞价保证金(元)
CZCQ2025ZC039
饶平县汤溪水库提质增效项目公共资源二十年使用权转让项目
详见简介
20年
802974200元/20年
802974200元/20年
8029800
8029742
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潮州市潮州大道中段凤新大厦北侧广发银行十二楼
0768-2393317
委托方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饶平县汤溪水库管理处
潮州市饶平县汤溪镇汤溪水库管理处
0768-8281187
二、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基本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本次竞价不接受联合竞买。特别要求:无三、交易方式:网上竞价。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应在网上竞价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四、本次网上竞价的详细资料见《潮公易网(产权)【2025】101号交易文件》。《交易文件》、《产权网上交易系统交易规则》、《产权网上交易系统使用指南》可登陆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zggzy.com)查询、下载。五、交易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联系本中心。需咨询标的详细情况,请联系交易委托方。 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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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网上竞价交易文件(潮公易网(产权)【2025】10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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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项目协议】饶平县汤溪水库提质增效项目-盖章.pdf
编号:潮公易网(产权)【2025】101号产权网上竞价交易文件委托方:饶平县汤溪水库管理处交易标的:饶平县汤溪水库提质增效项目公共资源二十年使用权转让项目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发布日期:2025年7月23日交易文件目录第一部分交易须知...............................03第二部分标的交易信息表...........................09标的基本情况.............................10交易标的图片............................14第三部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样式).............16授权委托书(样式)..........................17第一部分交易须知一、竞买人参与产权交易网上竞价活动前应详细阅读本须知,交易标的相关信息详见本交易文件第二部分,竞得人须按各标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产权交易发布媒体: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资产转让同步在潮州日报发布)。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货币金额的币种除特殊说明外均为人民币,货币单位:元。二、竞买人资格要求1、产权交易网上竞价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审核竞买人资格。2、交易标的对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包含基本要求和特别要求),以标的具体要求为准(详见本交易文件第二部分“标的基本情况”)。三、网上竞价交易程序(一)竞价申请1、竞买人在《交易文件》规定的申请期限内,保证金交纳截止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产权网上交易系统,对意向交易标的提交竞价申请。2、竞买人须对其办理CA数字证书注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竞买人须确保当前身份证明信息与CA数字证书注册信息一致,在CA数字证书账号有效期内,如出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变更的,须及时通过CA数字证书办理机构更新注册信息。否则,因信息不一致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竞买人自行承担。3、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密匙和密码,如有遗失的,其后果由竞买人自行负责;如因泄露密码,造成他人进入网上交易系统报价的,视同竞买人的报价,并由竞买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前述泄露密码是指竞买人将密码故意或过失泄露给他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进入网上交易系统后,离开报价终端前不退出系统致使他人可以继续报价的,或者放任他人进行操作等情形。4、产权项目网上竞价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价申请,不接受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5、竞价申请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赋予竞买人一个交纳竞价保证金的账号。竞买人在交易公告规定的竞价保证金交纳期限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时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不接受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纳)。付款银行账户名与在网上交易系统的CA数字证书注册用户名必须一致。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竞买人才可以参与网上竞价。每笔竞价保证金只对应参与一项标的的交易活动,如需参与多项标的,则须每项标的分别申请并交纳竞价保证金。(二)网上竞价1.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限内,竞买人通过产权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了竞价申请并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后,即可登录产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竞价。2.网上竞价分为“自由报价”和“限时竞价”两个阶段,竞价时须遵守下列规定:(1)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2)采用增价方式报价;(3)竞买人可多次报价;(4)除初次报价外,每次报价应当至少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1个或1个以上整数倍的增价幅度;(5)符合报价规则并被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的报价为当前有效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时更新为当前最新报价;(6)报价一经确认后,不得变更或者撤销。3.网上自由报价从报价开始当日9时起至次日10时止,具体信息以《交易文件》规定为准。4.在《交易文件》规定的自由报价期限截止前,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竞价的,产权网上交易系统随即进入限时竞价阶段。所有竞买人均可以参与限时竞价。5.限时竞价时间周期统一设置为5分钟。6.限时竞价可以有多个时间周期组成,在每个时间周期内有竞买人报价的,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时间周期起点,往后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最后一个时间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7.限时竞价结束后,产权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三)交易结果确认限时竞价结束后,产权网上交易系统按照下列规定确认竞价结果:1、未设底价的,以网上竞价结束后的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2、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须高于底价,否则不成交。3、在竞价期限内无报价的,不成交。(四)成交确认1、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应在网上竞价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选择如下方式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违约。①登录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网上交易系统,按照《产权竞得人成交确认使用指南》的程序办理成交确认手续。②提供以下相关村料到交易中心办理: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确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确认)。其他组织: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证明文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若由委托代理人提交资料的,还须提交由竞买人出具的合法委托文件(格式详见《交易文件》附件)、委托代理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竞买人提交的资料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2、交易标的对竞买人资格有特别要求的,报价最高的竞买人还应在网上竞价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要求向委托方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详见本交易文件第二部分“标的基本情况”),委托方将根据以上资料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向交易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如果资格审核结论为“不通过”,则标的按不成交处理,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审核结果也将通过书面告知当事人。(五)结果公告交易中心将在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竞价的结果。(六)合同签订和付款竞得人凭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在约定的时限内与委托方办理《交易合同》签订、成交价款缴付手续(有关要求详见本交易文件第二部分“标的基本情况”)。(七)履约以及相关要求1、标的交付时间:在交易文件约定的时限内交付使用(标的因特殊情况逾期交付,合同期将视逾期时间顺延);2、标的交付条件以当天交付现状为准;3、履约的相关要求,如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履约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详见本交易文件第二部分“标的基本情况”;4、履约过程中的其他未尽事宜按交易双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执行。(八)竞价保证金的退还1、未竞得竞买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标的竞价结束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不计息)原途径退还交款人账户。2、竞得人的竞价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完成移交手续后经委托方同意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不计息)原途径退还交款人账户。(九)交易中的违约情况1、竞买人/竞得人有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1)逾期办理资格审核或成交确认手续的;(2)资格审查不通过的;(3)逾期或拒绝签领《成交通知书》的;(4)逾期或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5)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6)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2、竞买人或竞得人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取消竞得资格外,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委托方委托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缴委托方属地财政部门。委托方有权向竞得人追偿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根据《潮州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违约等存在不良行为的主体,记入信用信息记录,实行信用扣分降级处理。3、竞买人或竞得人违约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由于一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向守约方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如属于双方违约,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1、交易标的存在权属纠纷的;2、司法机关依法要求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3、其他经财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确认应当中止或终止的;4、交易系统故障、网络系统故障、非法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6、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时间段或应价时间等设置错误的;7、依法应当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五、其他(一)交易文件中关于标的有关情况的表述(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标的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成交标的均以现状为准进行移交,竞买人应在信息公告期内做好对交易标的的调查(可联系委托方实地查看标的),自我评估交易风险。标的交付条件以当天交付现状为准,如约定面积与现状实际面积不一致,以现状实际为准,不影响合同租金计收等。意向竞价者一旦办理报名手续即视同已进行现场查勘并接受该资产现状。竞得方不得在竞拍成交后以未查勘现场为由对该资产数量、质量、规格、被占用、周边环境和设施等情况提出异议。(二)房地产类标的的使用年限、具体用途、建筑面积及土地使用面积以产权证登记的或国土、房产部门确认的为准。若经国土、房产部门确认的建筑面积及土地使用面积与《交易标的信息公告表》记载有差异的,成交价款不作调整。(三)竞买人须全面阅读《交易文件》等相关信息,如有疑问可以在交易标的公告期间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交易中心或委托方提出,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将以对应的方式给予回复。竞买人在产权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价申请,即被视为其已充分了解并认可该交易标的的历史情况及现状,了解并遵守本须知的有关内容和规定,愿意按照本须知及交易标的相关资料承担责任和享有相应权利。(四)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因素导致产权电子交易时间的变更、网络堵塞等故障,造成竞买人不能及时完成下载有关文件、提出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和参与网上竞价的,交易中心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因竞买人的网络浏览器设置、使用不当导致的任何问题,产权网上交易系统概不负责。(五)委托方或交易中心需要对交易公告、文件等进行修改、补充时,将在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变更公告。交易中心发出的变更公告,与原公告内容具有同等效力,如与原公告内容有不符时,以日期在后者为准。(六)交易标的详细情况及相关条件由委托方负责解释。(七)本须知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八)交易中心地址:潮州市潮州大道中段凤新大厦广发银行大楼12楼,联系电话0768-2393317。六、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须知具有解释权,其他未尽事宜以交易中心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第二部分一、标的交易信息公告表公告编号潮公易网(产权)【2025】101号交易方式网上竞价交易类型实物资产公告时间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8月19日竞买申请、保证金交纳时间2025年7月23日9时至2025年8月19日16时报价时间2025年8月20日9时至2025年8月21日10时标的编号标的名称数量转让期限评估价(元)竞价起始价(元)增价幅度(元)竞价保证金(元)CZCQ2025ZC039饶平县汤溪水库提质增效项目公共资源二十年使用权转让项目详见简介20年802974200元/20年802974200元/20年80298008029742交易中心联系方式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潮州市潮州大道中段凤新大厦北侧广发银行十二楼0768-2393317委托方联系方式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饶平县汤溪水库管理处潮州市饶平县汤溪镇汤溪水库管理处0768-8281187二、标的基本情况1、竞买人的资格要求:(1)基本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本次竞价不接受联合竞买。(2)特别要求:无2、标的简介:为实施本项目,饶平县汤溪水库管理处已委托勘察单位完成《饶平县汤溪水库淤积物勘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以下简称“《勘察报告》”),饶平县财政局委托资产评估单位完成《关于饶平县财政局委托的饶平县汤溪水库管理处拟转让而涉及的饶平县汤溪水库提质增效项目公共资源二十年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汤溪水库管理处已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完成《饶平县汤溪水库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一)项目实施内容项目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引入竞得人,由竞得人对本项目实施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服务,同时竞得人按竞得价向政府方支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协议期内,竞得人通过清淤物出售、水电站发电、库面生态放养管理、物业经营、停车收费和水上旅游服务运营等取得经营收入,协议期满后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的移交给汤溪水库管理处。根据《评估报告》,本项目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评估价为80297.42万元,最终以竞得人竞得价为准。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内容包括(评估金额30118.66万元):(1)清淤疏浚工程,拟采用绞吸式挖泥船、链斗式挖泥船和抓斗式挖泥船等综合清淤方式,清淤面积约2604亩,清淤量约850万m³;(2)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闲置楼房改造、停车设施改造和水上旅游服务配套等。二期工程内容包括(评估金额50178.76万元):清淤疏浚工程,拟采用绞吸式挖泥船、链斗式挖泥船和抓斗式挖泥船等综合清淤方式,清淤面积约8550亩,清淤量约2793万m³。(二)项目运营内容本项目范围内清淤工程、水电站、库面生态放养管理、闲置楼房、停车场、水上旅游服务等的设备、设施的运营维护(汤溪水库的日常运营维护不包括在本项目合作范围内),同时通过清淤物出售、水电站发电、库面生态放养管理、物业经营、停车收费和水上旅游服务运营等取得经营收入。(1)水库清淤情况根据《评估报告》,项目一期清淤量850万m³,在运营期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销售;项目二期清淤量2793万m³,在运营期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销售。(2)坝后水电站情况电站装机容量8250kW,坝后水电站年均发电约2750万kWh。(3)库区生态放养情况在水库科学投放有净水功能的鱼类。(4)闲置物业情况闲置楼房情况包括:管理处原老招待所面积2540㎡、防汛调度业务楼面积1978.6㎡、苏式黄楼面积1628.93㎡,合计6147.53㎡。本项目闲置楼房中苏式黄楼可作为展馆或游客服务中心,其他可改造为乡村酒店、公寓等旅游接待场所,以物业经营形式获取经营收益。受让方不得改变所有权性质。(5)停车场情况汤溪水库南门停车场约1300平方米可提供停车位31个,路边停车场1200平方米可提供停车位34个,西门停车场1100平方米可提供停车位36个,合计可提供停车位101个。本项目停车位可按项目协议约定向游客收取停车费。(6)水上旅游服务情况结合汤溪水库良好自然条件,发展生态文旅,可打造水上游乐项目,包括水上电动船、脚踏车等。全库区区域旅游服务区域使用权,水库库面面积约20010亩(《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水域面积为20226.83亩,除去溢洪道和发电渠道面积为216.83亩,水库以正常标高56米水位计面积为20010亩)。(三)项目协议期年限本项目协议期年限确定为20年,从竞得人与汤溪水库管理处签署项目协议之日起算,其中:一期建设期3年(第1-3年)、运营期17年(第4-20年);二期建设期预计为3年(第4-6年)、运营期14年(第7-20年);二期建设期开始时间视一期开展情况,经双方协商确认。本项目以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易3、经营要求:(1)协议期内,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属于汤溪水库管理处,项目原有资产、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属汤溪水库管理处所有,竞得人仅享有使用权。(2)协议期内,竞得人不得将项目资产转租、转让、转包给他人经营或用作经济担保、贷款、抵押。(3)协议期内若资产发生毁损,应由竞得人负责修复或更换;规定转让期届满所有权属收回,由县水务局会同汤溪水库管理处组织对资产进行验收和移交,县财政局进行监督,避免国有资产流失。(4)竞得人不可随意更改项目使用范围和实施内容,如需在原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或更改使用范围实施内容,需按程序报县水务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县财政局进行监督,避免国有资产流失。(5)协议期内,凡在本使用权转让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收、债权、债务及其他责任均由竞得人承担。(6)竞得人须自行办妥营业执照等一切经营必备的证照,自行办妥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清淤及清淤物出售、库面生态放养、水电站发电、物业经营、停车收费和水上旅游服务运营等)需要的各种许可及手续,并自行承担办理所需的一切税金及费用。(7)协议期内,竞得人需保证项目范围内所有生产和运营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责任由竞得人负责。(8)竞得人在取得《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项目协议,同时向委托方提交本项目的履约担保,担保形式为保证金或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为100万元,担保有效期从项目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协议期结束且移交程序完成后满12个月为止。4、付款方式:竞得人应在项目协议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向委托方支付一期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金额30118.66万元;在项目协议签订满3年或经双方协商确认的二期建设期开始日(两者取其较早)后90个日历日内,按竞得价向委托方支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余款。5、交付方式:项目协议签订后5天内交付标的。(因特殊情况逾期交付,协议期将视逾期时间顺延)。标的交付条件以当天交付现状为准。三、标的现状图(交易标的现状图片由委托方提供)第三部分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样式)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我单位任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单位盖章)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样式)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兹委托(身份证号码:)为我单位代理人,到贵中心办理(标的名称)事项手续。代理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直至办妥上述手续为止。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章):代理人(签名)日期: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饶平县汤溪水库提质增效项目项目协议实施单位:饶平县汤溪水库管理处编制单位: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0二五年五月饶平县汤溪水库提质增效项目项目协议实施单位:饶平县汤溪水库管理处编制单位: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0二五年五月饶平县汤溪水库提质增效项目项目协议甲方:,饶平县汤溪水库管理处乙方:签约地点:签约日期:目录第1条定义与解释第2条声明与保证第3条协议主体第4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第5条项目概况第6条运作方式、范围和期限第7条前期工作、投资及费用承担第8条项目建设第9条土地使用及资产权属第10条运营维护第11条绩效考核第12条项目投资管理第13条回报机制第14条履约担保第15条风险识别与分配第16条应急预案与政府介入第17条项目移交第18条协议终止及补偿第19条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第20条违约责任第21条协议变更和转让第22条争议解决第23条法律或政策的变动第24条不可抗力第25条通知方式、联系人确认、送达、变更的通知第26条其他附件1:甲方前期工作清单附件2:建设期绩效考核标准附件3:运营期绩效考核标准饶平县汤溪水库提质增效项目项目协议甲方:饶平县汤溪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1、饶平县汤溪水库提质增效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的实施方案《饶平县汤溪水库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年月日由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2、根据《实施方案》,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甲方于年月日通过【☑公开竞价;□其他采购方式:】选定,为本项目的中选投资人。为明确本项目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协议各方就本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第1条定义与解释1.1定义(1)“甲方”:饶平县汤溪水库管理处。(2)“乙方”:系指甲方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选定的本项目投资人或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就本协议而言,特指【,】公司,负责根据本协议约定完成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及移交等事宜。(3)“协议”:指甲乙双方签订的《饶平县汤溪水库提质增效项目项目协议》,包括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以及为履行本协议而签订的补充协议。(4)“项目”或“本项目”:饶平县汤溪水库提质增效项目。(5)“生效日”或“生效之日”:指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6)“合作期”:本项目合作期年限确定为20年,从投资人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项目协议之日起算,其计算方法详见本协议6.3款。(7)“建设期”:指项目一期、二期的开始建设至竣工时间。(8)“运营年”:指项目一期、二期自建设期结束次日起至项目合作期结束之日止。(9)“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具体指本协议第24条所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10)“法律法规”:指本协议订立及项目实施期间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或行业协会颁布的标准、规范、规程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11)“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指乙方为获取本项目合作范围内、合作期内的饶平县汤溪水库提质增效项目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而向甲方支付的对价。(12)“《勘察报告》”:指甲方委托勘察单位完成《饶平县汤溪水库淤积物勘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025年5月)。(13)“《评估报告》”:指饶平县财政局委托资产评估单位完成《关于饶平县财政局委托的饶平县汤溪水库管理处拟转让而涉及的饶平县汤溪水库提质增效项目公共资源二十年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度量衡咨询字[2025]-GZ006号)。(14)“《实施方案》”:指甲方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的《饶平县汤溪水库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1.2本协议的常见解释1、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协议中:(1)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2)“元”指人民币元;(3)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4)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以上”、“以下”、“届满”、“以内”或“内”均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5)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7)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2、解释原则(1)本协议条款若出现歧义,应首先采用文义解释方法,采用文义方法时,按以下方法解释:A.协议正式文本优先于辅助资料。在协议订立至履行完毕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多种与协议有关的交流文件,如电报、信函、协议草案、通知书等,解释协议原则上应以正式文本为基础,辅助资料只起证明正式文本内容的作用,一般不得以辅助资料否定正式文本的内容;B.补充协议及变更协议优先于原协议,但相关协议、协议中已明确的冲突规则除外。补充或变更协议作为协议履行过程不可避免的修改,是当事人依共同意愿改变原协议的重要依据;C.对列举事项的解释(指包括但不限于条款)除非当事人明示排除其他可能时,否则不得作为限制概括规定的理解;D.文义解释必须合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否则不予适用。(2)若文义解释方法仍不能解决歧义,则应采用公平合理的方法。公平合理的解释方法如下:A.解释协议时应综合所有资料予以判断,以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当事人真意。这些情况包括:当事人之间最初接触情况,已确定的习惯性做法、订约后当事人的行为、协议性质和目的、通常所赋予协议条款或陈述的含义,交易惯例等;B.解释协议时应符合社会经验。社会经验是为大多数人所肯定或视为当然的事项,解释协议也必须符合社会经验,凡与社会经验不相符合的判断不能成立;C.解释协议时应依公平合理的要求。协议条款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含义时,应取对双方均有利的解释;可做有效解释也可作无效解释时,应取有效解释;条款含义不明时,应作不利于条款提出者的解释。第2条声明与保证2.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2.1.1甲方已获得签订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及批准,有权签署本协议;2.1.2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第18.2.2款的约定终止本协议。2.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2.2.1乙方是依法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2.2.2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项目的现状和风险;2.2.3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18.2.1款的约定终止本协议。2.3双方承诺2.3.1截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可能要提起的诉讼、仲裁、已经或将要进行的政府调查或行政处罚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2.3.2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任何适用法律或任何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其为签约一方的任何协议。第3条协议主体3.1甲方主体信息甲方名称:饶平县汤溪水库管理处,系经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本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甲方”或“管理处”或“实施机构”)权责:负责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协议等编制及项目投资人选择、签订项目协议、项目监管及移交等工作。3.2乙方主体信息乙方名称:,公司公司地址:注册资本:本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为,万元。股东结构:经营范围:第4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4.1本协议授权标的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甲方已获得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方式,将本项目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即《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及设施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授予乙方,即在合作期内由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并享有通过出售清淤物、水电站发电、库面生态放养管理、物业经营、停车收费和水上旅游服务运营等取得运营收入的权利。4.2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为人民币:,(¥);其中一期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为人民币:,(¥),二期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为人民币:,(¥)。4.3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支付4.3.1乙方应在项目协议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向甲方支付一期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金额30118.66万元;在项目协议签订满3年或经双方协商确认的二期建设期开始日(两者取其较早)后90个日历日内,按竞得价向甲方支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余款。4.3.2逾期未付款的,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付款项之日止,以未支付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为基数,按照支付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5年期以上LPR计息,按照单利计息。逾期90个日历日未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风险由乙方承担。4.3.3甲方收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账户账号:开户银行:4.4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的排他性及其处分限制4.4.1甲方承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及合作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对本项目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除非依照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前终止的,甲方应保持乙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有效,维护乙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甲方承诺不擅自撤销或收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合作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或终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不以任何方式减少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内容。4.4.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方。4.4.3本合作项目产权为政府方,本协议项下授予乙方项目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不涉及项目资产权属的转移,乙方仅享有使用权。4.5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调整4.5.1在项目合作期内,《评估报告》中库坝后电站、闲置物业(原老招待所、防汛调度业务楼、苏式黄楼)、停车场、旅游服务区域、生态放养等所对应的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不做调整。4.5.2项目合作期届满后,汤溪水库可清淤量不能够达到/超过《实施方案》中所预测的清淤量(3643万m³)时,甲方或政府方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调整清淤物所对应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清淤物所对应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调整价款=清淤物所对应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竞得价×(1-合作期内实际的清淤量/《实施方案》中预测的清淤量)。4.5.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可清淤量不能够达到《实施方案》中所预测的清淤量时,甲方不予调整;当调整价款计算值为正时,甲方需返还调整价款的绝对值,当调整价款计算值为负时,乙方需增加支付调整价款的绝对值。第5条项目概况5.1项目名称饶平县汤溪水库提质增效项目。5.2项目实施内容项目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引入投资人,在合作期内由投资人负责实施汤溪水库清淤疏浚约11154亩、清淤量约3643万m³(《勘察报告》将库区清淤范围分为三期,本协议仅涉及其中一期及二期清淤范围),以及坝后水电站、库区生态放养、闲置物业、停车场、水上旅游服务等的运营维护,同时投资人按竞得价向政府方支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内容包括:(1)清淤疏浚工程,拟采用绞吸式挖泥船、链斗式挖泥船和抓斗式挖泥船等综合清淤方式,清淤面积约2604亩,清淤量约850万m³;(2)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闲置楼房改造、停车设施改造和水上旅游服务配套等。二期工程内容包括:清淤疏浚工程,拟采用绞吸式挖泥船、链斗式挖泥船和抓斗式挖泥船等综合清淤方式,清淤面积约8550亩,清淤量约2793万m³(预计其中1396.5万m³清淤量在建设期内完成,剩余1396.5万m³清淤量在运营期内完成)。5.3项目投资规模《实施方案》中项目估算总投资139756.41万元,其中建设工程费用46979.6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2583.11万元、工程预备费为1900.52万元,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80297.42万元(其中一期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30118.66万元,二期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50178.76万元,以最终竞得价为准),建设期利息7995.75万元。5.4项目地点项目地点位于潮州市饶平县汤溪水库。第6条运作方式、范围和期限6.1运作模式项目通过公开竞价选择项目投资人,由投资人对本项目实施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服务,同时投资人按竞得价向政府方支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合作期内,投资人通过出售清淤物、水电站发电、库面生态放养管理、物业经营、停车收费和水上旅游服务运营等取得经营收入,合作期满后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的移交给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部门。6.2合作范围本项目合作范围为《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及设施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涉及资产由政府方提供给乙方使用,待资产交付后,乙方确认后,双方签署交接清单确认交接资产。具体资产和设施以甲乙双方实际的交接清单确认的交接资产为准。6.3合作期年限6.3.1本项目合作期年限确定为20年,从双方签署项目协议之日起算,其中:一期建设期3年(第1-3年)、运营期17年(第4-20年);二期建设期预计为3年(第4-6年)、运营期14年(第7-20年);二期建设期开始时间视一期开展情况,经双方协商确认。6.3.2合作期届满的处理合作期届满,乙方应将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运营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各信息系统、维护手册等)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其他机构。乙方在合作期间形成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商标、专利、软件、版权、专有技术及所有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应一并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其他机构。乙方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在合作期届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乙方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确保最后恢复性大修,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省、市标准,项目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通过性能测试。同时乙方应保证在不再维修情况下项目可以正常运营12个月,否则甲方可根据损失向乙方提出合理的补偿。第7条前期工作及费用承担7.1项目前期工作及投资政府方负责实施的前期工作包括:本项目的《勘察报告》、《评估报告》、《实施方案》、《项目协议》。甲方前期工作见“附件1甲方前期工作清单”。7.2前期工作及投资费用的承担双方同意,本项目附件1的前期工作费用中《勘察报告》、《评估报告》、《实施方案》、《项目协议》的费用由政府方承担。第8条项目建设8.1项目设计8.1.1设计的范围纳入本项目合作范围的项目设计由乙方负责。8.1.2设计单位的选定本项目的由乙方依法选定项目设计单位。8.1.3项目设计要求本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和标准:(1)实施方案和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实施内容;(2)项目所在地区和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3)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4)双方约定的其他要求、技术标准、规范。8.1.4设计的审查及设计责任(1)乙方各项设计文件和清淤方案等要报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审批。(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乙方组织编制的设计文件,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不免除乙方应对本项目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或其任何改动提出异议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甲方不因进行审查而对本项目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导致建设或运营成本增加的,则该等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8.2项目监理本项目监理单位由乙方依法招聘选取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项目工程监理企业的招标,工程监理企业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类别相关专业资质要求。乙方在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前,应将政府方作为第三方写入《委托监理合同》中,《委托监理合同》内容应符合政府方的要求,《委托监理合同》应在报送政府方审定后签署。政府方在监理工作方面具有监督的权利,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资料应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审查。政府方有权随时派驻人员对本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乙方应协助配合政府方的监督检查工作。8.3项目施工和设备采购8.3.1项目承包商的选择乙方应按照依法选择工程承包商、分包商,甲方有权对乙方选择的承包商、分包商进行监督。其中,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服务】外包的内容,如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中选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提供服务】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8.3.2设备与材料采购乙方负责购置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一切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8.3.3项目建设要求乙方应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工程建设:a.适用法律;b.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c.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d.本协议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8.3.4建设期限(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计划安排施工,并按甲方要求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项目建设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2)项目进度如果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下列情形受阻,建设期可相应顺延:a.发生不可抗力事件;b.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c.法律变更或其他政府部门原因导致的延误;d.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3)当本协议第8.3.4款第(2)项所述的事件发生后,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才可停工。乙方要求延长建设期的,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乙方已放弃延长建设期的要求。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事件的种类;b.预计延误的日期;c.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d.乙方要求延长的天数。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报告后15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同意延期的,则应回复包括批准的延期期限;不同意延期的,则应说明理由。如甲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4)由于可归责于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时竣工的,则保持合作期不变,乙方的运营期相应缩短。8.4竣工验收8.4.1各子项目具备相应的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在30日内根据适用法律以及本协议的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并提前30日通知甲方参加目竣工验收,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的竣工验收;8.4.2因竣工验收不合格导致建设进度延误和建设投资增加的责任由乙方承担。8.5建设的延迟、放弃8.5.1延迟延迟是指因乙方自身违约、甲方违约、不可抗力、法律变更或工程变更等事件导致建设工程不能如期开工或完工。(1)乙方在获悉可能导致项目在既定建设期满前不能完工的任何事件发生时,应于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发出延迟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延迟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过程;b.延迟或延迟事件的责任者;c.预计延迟时间;d.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或预期违约;e.乙方关于减轻和纠正延迟或延迟事件影响的计划。(2)乙方在发出延迟通知后,应定期就相关情况向甲方提供事件的最新进展报告。除因甲方要求的变更、法律变更、不可抗力和甲方违约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乙方无权从甲方获得因延迟而产生的任何责任的免除或补偿。8.5.2乙方放弃的情形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或运营。8.5.3视为乙方放弃的情形除不可抗力、甲方违约或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形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形,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乙方放弃:(1)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项目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2)由于乙方原因项目未能在开工日之后90日内开始项目的建设;(3)由于乙方原因项目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0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4)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项目验收合格前停止其工程建设,撤走建设项目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累计超过30日以上的。(5)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运营工作人员累计超过30日以上的。8.6建设期监管8.6.1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8.6.2甲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有权要求乙方整改,直至符合标准,由此造成建设进度延误的,延误期限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8.6.3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核。政府审计机构依法对本项目进行审计的,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8.6.4甲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不视为甲方放弃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8.6.5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1)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2)主要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验收记录);(3)双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8.7安全保障乙方应遵守法律及本协议技术规范和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在合作期内,乙方应对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乙方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本协议生效日后,项目开始运营前完成,并根据甲方的合理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最终报经甲方同意后实施)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如出现本项目合作范围内与本项目设施相关的超出经批准的设计能力的防汛、排涝等抢险需要的,甲方有权自行调派乙方的设备、人员等全力负责抢险,乙方不得拒绝。同时,乙方应听从甲方的指令和调配,由此导致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履约不能的,甲方免除乙方违约责任。在合作期内,乙方应对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8.8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8.8.1乙方应按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并采取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8.8.2乙方应当执行适用法律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公布相应的环保信息。8.8.3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报经甲方同意后执行。8.8.4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期间应根据本协议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第9条土地使用及资产权属9.1土地使用9.1.1土地使用的权利项目土地使用权属于甲方,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合理使用。甲方不对项目用地状况做任何声明和保障,乙方已接受该项目用地的现状,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9.1.2土地使用的限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用地用途,也不得将上述项目用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目的,不得对该项目用地使用权以出租、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设定权利负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限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9.2资产权属9.2.1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属于甲方,项目原有资产、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属甲方所有,乙方仅享有使用权。9.2.2合作期内乙方不可随意更改项目使用范围和实施内容,如乙方需在原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或更改使用范围实施内容,需按程序报县水务局同意后方可实施。9.2.3合作期满后,乙方将占用使用的项目资产移交给甲方或其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由县水务局会同汤溪水库管理处组织对资产进行验收和移交,县财政局进行监督,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第10条运营维护10.1运营维护要求10.1.1乙方的主要责任(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当承担运营费用和风险,负责管理、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范、标准提供各项服务。(2)乙方应建立运营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制度,具体包括运营维护方案和运营维护手册,各子项目进入运营期之前提交相应的运营维护方案和运营维护手册,经甲方确认后执行。(3)乙方应确保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维护项目设施:a.适用法律;b.经甲方审核确定的运营维护方案;c.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d.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e.本协议下对项目运营的其他所有要求。(4)合作期内若资产发生毁损,应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更换,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和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要求的服务。(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交运营成本资料以及甲方可合理要求提供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他资料。(6)本协议生效日后,各子项目进入运营期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运营维护方案,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执行;乙方应当根据经审核确定的运营维护方案等要求编制运营维护手册(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报甲方备案。(7)项目在运营期内,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及人身权益损害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0.1.2运营、维护和修理记录乙方应确保:(1)对项目运营、维护和修理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2)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在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10.1.3监督与检查(1)甲方有权派出监督员或者指定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场地,以监察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但是,甲方监督员或其指定代表进入项目场地或乙方的办公场所不应不适当地干涉乙方对项目的正常运营维护工作。(2)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提供下列文件:a.自开始运营日起,在每个运营年结束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当年项目运营维护报告;b.甲方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运营维护资料和信息。10.3运营期内的环境保护10.3.1乙方应按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采取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10.3.2乙方应当执行适用法律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公布相应的环保信息。10.3.3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报经甲方同意后执行。10.3.4乙方在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期间应根据本协议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10.4其他约定10.4.1在合作期内,乙方有义务遵循甲方及政府方要求,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保障项目公益性功能,其他约定双方另行协商。10.4.2本协议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第11条绩效考核11.1绩效考核主体本项目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建设期绩效考核和运营期绩效考核,由甲方或甲方聘请的第三方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并提前10日通知乙方,考核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予以协助配合。11.2建设期绩效考核项目各参与方应按照国家、行业、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的相应工程验收规范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确保本项目验收合格、符合可用性标准要求。11.2.1若国家、省、市、县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则考核标准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国家、省、市、县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11.2.2项目建设应至少达到项目验收标准,包括各专项验收和整体验收。项目因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完成验收,应限期由乙方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在限定期限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整体验收不合格达到3次以上(不含3次),则甲方有权按乙方违约终止本项目。11.2.3按如下方式计算得到建设期绩效考核系数K1:①100分>建设期绩效考核评分≥80分,则系数K1为100%;②80分>建设期绩效考核评分≥60分,则系数K1=(建设期绩效考核评分÷100)×100%;③建设期绩效考核评分<60分的,则系数K1为0%;④若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则系数K1为0%,且甲方有权按乙方违约终止本项目。若乙方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出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构提起申诉,由双方共同聘请的第三方机构重新进行考核,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考核结果为最终结果,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1.2.4建设期绩效考核系数与履约担保扣减额本项目建设期绩效考核系数与乙方履约担保扣减额有关,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甲方从履约担保中扣减,扣减额计算如下:乙方当年履约担保扣减额=(1-建设期绩效考核系数K1)×履约保函金额。11.2.5项目建设期绩效考核标准详见附件2。11.3运营期绩效考核11.3.1运营期绩效考核方式运营期绩效考核采用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一运营年作为一个考核周期,定期考核时间间隔为12个月(每个运营年1次),定期考核考核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定期抽查时间不确定,可任意时间段抽查项目实际运行情况,考核现场即时进行考核登记。不定期抽查如发现项目运营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甲方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缺陷或完成整改。不定期抽查结果一般不作为项目公司违约情形处理,也不作为绩效考核评分依据,除非不定期抽查发现的问题或缺陷会导致公众利益严重受损、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影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1.3.2运营绩效考核系数每次运营绩效考核按照项目协议约定进行评分。按如下方式计算得到运营绩效考核系数K2:①100分>考核期运营绩效考核评分≥80分,则系数K2为100%;②80分>考核期运营绩效考核评分≥60分,则系数K2=(考核期运营绩效考核评分÷100)×100%;③考核期运营绩效考核评分<60分的,则系数K2为0%;④若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则系数K2为0%,且甲方有权按乙方违约终止本项目。若乙方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出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构提起申诉,由双方共同聘请的第三方机构重新进行考核,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考核结果为最终结果,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1.3.3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与履约担保扣减额本项目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与乙方履约担保扣减额有关,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甲方从履约担保中扣减,扣减额计算如下:乙方当年履约担保扣减额=(1-考核期运营绩效考核系数K2)×考核期营业收入×10%。若当年履约担保扣减额大于履约担保金额,乙方需支付差额部分。4、项目运营期绩效考核标准详见附件3。11.5第三方原因影响考核评价因第三方原因影响绩效考核结果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和绩效考核主体就有关事宜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和绩效考核主体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0日内做出处理。如确属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尽到合理努力的,则甲方和绩效考核主体应及时对绩效考核结果予以调整。第12条项目投资管理12.1项目投资结构12.1.1项目总投资约万元。12.1.2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20%,且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关于项目资本金的要求,乙方应以自有资金承担项目资本金。12.1.3本项目总投资和项目资本金之间的差额由乙方通过通过融资方式予以解决,以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12.2乙方自行决策资金统筹方案,自负盈亏。第13条回报机制13.1项目回报机制取得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后,乙方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服务,同时通过出售清淤物、水电站发电、库面生态放养管理、物业经营、停车收费和水上旅游服务运营等取得经营收入。项目经营收入能覆盖建设运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无需政府进行补贴或补助,且政府方可获得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故本项目回报机制属于“使用者付费”。13.2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乙方应提供本项目的相关资料积极协助政府方争取国家、省、市的补助、补贴和财政拨款。政府方以政府方的名义获取的国家、省、市的补助、补贴和财政拨款全部归属于政府方。第14条履约担保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履约担保是指履约保证金/保函,具体约定如下:14.1履约担保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日之日向甲方提交本项目的履约担保,担保形式为保证金或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为100万元,担保有效期从项目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移交程序结束后满12个月为止。14.2履约担保基本要求如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履约保函的格式应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且提交的时点、保函金额等应符合本条所述相关约定,保函受益人应为甲方。履约保函应当为甲方认可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出的保函。14.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履约保函提取如乙方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可以扣除履约保证金或提取履约保函的情形的,甲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或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相应金额的款项。14.4恢复履约担保能力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协议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或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的,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扣除或提取后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数额恢复到本协议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已足额恢复的相关证明。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项下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30日内予以补足;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或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逾期达9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14.5不当扣除履约保证金/不当提取保函如果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或提取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扣除或提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扣除或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扣除/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按照扣除/提取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5年期以上LPR计息,按照单利计息。第15条风险识别与分配15.1项目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政治风险、政策风险、法律及合约风险、金融风险、设计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移交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15.2项目的风险分配机制(1)主要由乙方承担的风险: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营业收入等商业风险;(2)主要由甲方承担的风险:政治风险等;(3)由双方合理共担的风险:政策风险、法律及合约、移交等风险以及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风险。15.3具体风险识别与分配15.3.1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出于特定状况发生变化而给项目带来的风险,以及政府对项目的一些干预而产生的风险。就本项目来讲,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征收/公有化风险:是指中央或地**府强行征收、暂停本项目建设或运营维护。征收/公有化风险由政府方承担。(2)公众反对风险: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公众利益得不到保护或受损,从而引起公众反对项目建设或运营所造成的风险。乙方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注重与项目所在地公众沟通,尽量减少公众的反对。公众反对风险由双方合理共担。(3)审批延误风险:本项目建设运营需要通过审批过程及多项许可,政府方、乙方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均可能导致项目审批或许可延误。审批风险由政府方承担,但是由于乙方审批材料准备不齐全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由乙方承担。15.3.2政策风险本项目所知政策风险主要是都税收政策变化风险和价格政策变化风险。(1)税收政策变化风险:本项目合作期长,期间很可能发生税收政策的调整,税费变更可能导致乙方经营环境恶化的风险。税收导致的风险由乙方承担。(2)价格政策变化风险:合作期内国家或地**府相关部门可能对项目各项自选服务和支持性服务价格进行调整和变动,将直接影响本项目的收益情况,对项目运营产生影响。价格政策改变是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应由双方合理协商,风险共担。15.3.3法律及合约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法律变更而给项目带来的风险。合约风险是指协议体系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对项目造成的风险。(1)法律变更风险:由于某些法律变更事件导致项目无法进行或对乙方造成损失。本级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风险由双方合理共担,本级政府可控法律变更风险由本级政府承担。(2)政府违约风险:政府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给项目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危害,如收回运营权,政府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政府方承担。(3)乙方违约风险:乙方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给项目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4)第三方违约风险:项目协议体系中的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除签约的政府方及乙方外的第三方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给项目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危害。如分包商违约造成的经济和工期等损失。第三方违约风险由乙方承担。15.3.4金融风险金融风险指项目控制能力以外的金融因素的不确定性对项目的潜在影响,这些会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财务成本、偿债能力股东利益。本项目的主要金融风险包括:(1)利率变化风险:国家基准利率调整或市场利率变化带来的融资成本风险。利率风险属于市场风险由乙方承担。(2)通货膨胀风险:指整体物价水平上升,货币的购买力下降,导致项目运营成本增加、实际收入减少等其他后果。通货膨胀是宏观经济发展结果,对全体社会都有影响,通货膨胀风险由乙方承担。(3)融资风险:因金融市场或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项目融资、融资结构不合理、融资成本过高等情况,使得项目无法进行或经营环境恶化等风险。项目融资是乙方的责任,融资风险由乙方承担。15.3.5设计风险设计风险主要是指在由于设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质量不合格风险:工程设计过程中存在失误或错误,引起工程事故,或工程设计质量不合理造成施工、运营、维护困难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本项目乙方负责项目设计,该风险由乙方承担。(2)设计标准未达标风险:项目设计方案及设施设备未符合设计标准,不能通过项目部门验收。该风险由乙方承担。15.3.6建设风险建设风险主要指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1)项目用地风险:如因政府方原因造成,项目用地风险由政府方承担。(2)工地安全风险:工地安全隐患发生而导致的损失。工地安全风险由乙方承担。(3)施工纠纷风险:施工过程中因与分包商、供应商、工人等产生纠纷而导致工期延误、经济损失等风险。施工纠纷风险由乙方承担。(4)建设工期延误风险:由于项目工程建设过程出现的各类问题,比如乙方或第三方组织不当等造成的工期延误风险由乙方承担;由于政府原因审批慢、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建设工期延误由政府方承担。(5)建设成本超支风险:建设成本超过估算金额,该风险由乙方承担。(6)建设质量不符标准风险:项目建设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该风险由乙方承担。(7)工程变更风险: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出现设计、工程量、计划进度、使用材料等方面变化的风险。工程变更风险主要由乙方承担,但是政府方提出的不合理设计变更风险由政府方承担。(8)市政配套缺失风险:项目的建设及运营需要市政配套支持,如施工便道、电网配套等,市政配套的缺失会导致工程建设工期延误、项目无法顺利运营等风险。市政配套风险由双方共担。15.3.7运营风险运营风险指项目在运营维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1)清淤量不足风险:合作期内清淤量显著低于预测值而造成的损失主要由政府方承担。(2)其他营业收入不足风险:除清淤量不足风险外,其他导致乙方营业收入不足的风险,如清淤物销售价格、水电发电量及售电价格、库面生态放养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停车收费、水上旅游服务收入等风险,都由投资人承担。(3)运营成本超支风险: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设计或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实际运营成本过高。该风险由乙方承担。(4)运维安全风险:项目运营维护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意外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该风险由乙方承担。15.3.8移交风险移交风险是指乙方将项目无偿、完好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风险。(1)项目移交不能满足移交标准风险:移交的项目没有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移交标准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是由于新的政策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而导致的项目移交不满足移交标准的,风险由双方共担。(2)移交费用超预算风险:移交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超过预算,双方承担各自的移交费用。15.3.9不可抗力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指协议一方无法控制,在签订协议前无法合理防范,情况发生时,又无法回避或克服的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以及其他按国际商业惯例可被接受为不可抗力的事件。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合理共担。15.3.10风险责任划分表如下:风险类别风险因素政府方承担乙方承担共同承担备注征收/公有化政治风公众反对审批延误乙方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的由乙方承担政策风税收政策变化价格政策变化法律及合约风法律变更本级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风险由双方合理共担,本级政府可控法律变更由本级政府承担政府方违约乙方违约第三方违约由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违约利率变化金融风通货膨胀融资风险设计风工程设计质量由于政府方提出不合理要设计标准未通过设计标准未通过求导致的设计风险由政府方承担项目用地√因政府方原因的用地风险由政府方承担工地安全求导致的设计风险由政府施工纠纷求导致的设计风险由政府建设工期延误求导致的设计风险由政府建设风建设成本超支建设质量求导致的设计风险由政府工程变更属于法律、政策、行业环保标准等的提高、政府要求提高所造成的工程变更由政府方负责分担/承担,其余由乙方承担市政配套求导致的设计风险由政府清淤量不足√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清淤量不足的,由乙方承担运营风其他营业收入不足运营成本超支求导致的设计风险由政府运维安全求导致的设计风险由政府移交风项目移交不能满足移交标准出现新的政策和行业标准共担移交费用超预算求导致的设计风险由政府不可抗力风险包括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第16条应急预案与政府介入16.1应急预案与处置16.1.1针对下列情形,乙方应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群体性事件以及人为破坏等事件的发生和所有危险源。16.1.2应急预案制定要求: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并报实施机构备案。16.1.3由乙方组织实施的应对情形:(1)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引发,正在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的,(2)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环境污染,必须立即采取应对的工程或措施,(3)灾害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或措施。16.2介入权的行使16.2.1甲方介入的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行使第16.2.2款所述方式的介入权:(1)乙方书面表示放弃项目或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或运营;(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建设、运营维护项目,且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或收到甲方通知后的90日内未能或无法纠正和改正,包括:a.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本项目正常运营的;b.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项目设计、施工等存在重大缺陷,影响本项目正常运营的;c.擅自转让、出租项目经营权的;d.擅自将所经营的项目设施或收益权进行处置或者设置抵押或质押的;e.因管理不善,发生较大或重特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f.擅自停业、歇业;g.被司法机关判定为不达标危害环境构成犯罪的;i.其他违约行为:(3)存在危及社会公众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情形,且乙方不具备应对能力的;(4)发生紧急情况或危机,且甲方有理由认为该紧急情况或危机将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且乙方不具备应对能力的;(5)其他情形:16.2.2甲方介入的方式甲方行使介入权的,有权采用增加监管方式、监管频次、替代部分履行、整顿或临时接管等方式,以保证项目顺利运行。甲方行使介入权,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协议受让项目资产或承担乙方的义务。甲方行使介入权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并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16.2.3介入权的限制甲方无正当理由行使介入权,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且损害乙方利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16.3介入权的行使程序16.3.1通知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介入权之前,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内容包括:(1)介入原因;(2)介入方式;(3)介入的范围和程度;(4)介入权行使主体;(5)介入起始日期;(6)介入持续期限;(7)介入对乙方的影响和处理等。16.3.2乙方的异议乙方对甲方行使介入权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甲方发出的前述通知后日内提出异议,甲方收到异议后,应在10日内给予回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协议第22条的约定执行,但争议解决期间内不影响甲方行使介入权。16.4介入持续时间和范围甲方介入的时间和范围不应超过足以使乙方改正或可以合理地被期望有能力改正导致介入的违约事件,或缓解紧急事件或使乙方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所必需的范围和程度。甲方根据第16.2.1款第(1)、(2)项约定进行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根据第18条约定终止本协议。16.5介入期间的费用和收入16.5.1甲方根据第16.2.1款第(3)、(4)项约定进行的介入,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费用。16.5.2甲方根据第16.2.1款第(1)、(2)项约定进行的介入,乙方应承担因甲方介入所引发的所有费用,该费用甲方有权从履约担保中扣减或者要求乙方另行支付。16.5.3甲方应在停止介入后30日内将介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明细交予乙方。第17条项目移交17.1移交范围乙方应在项目合作期终止时向甲方或其他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接收人)无偿移交项目资产。移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施及相关的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用件及其他动产、项目实施相关人员、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以及其他移交所需的文件;乙方在合作期间形成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商标、专利、软件、版权、专有技术及所有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17.2移交标准(1)权利方面的标准:项目设施、设备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2)技术方面的标准:项目设施、设备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同时乙方应保证在不再维修情况下项目可以正常运营12个月,否则甲方可根据损失向乙方提出合理的补偿。17.3移交委员会17.3.1移交委员会的成立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政府成立由甲方、乙方及其他相关部门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办理资产移交,并将项目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甲方或其他政府指定单位接收管理。合作期届满前的12个月作为过渡期,甲方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由双方各派3人组成,移交委员会负责人由甲方委派。若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移交委员会应在本协议提前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17.3.2移交方案移交委员会成立后1个月内应举行会谈并确定下列事宜的具体方案,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委员会制定方案的参考:(1)项目设施设备移交的详尽程序;(2)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3)商定移交项目设施设备清单;(4)项目移交验收标准;(5)移交仪式的准备。17.4最后恢复性大修(1)最后恢复性大修的时间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6个月,乙方应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前2个月完成。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前由移交委员会核准。(2)最后恢复性大修的内容恢复性大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修项目资产实际存在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等;核查设备制造厂商的手册提出的标准项目;检修、探伤、检测及易损易耗件更换等;甲方合理提出的其他检修项目。17.5验收与测评(1)验收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员会应依据移交标准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乙方应确保最后恢复性大修,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省、市标准,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通过性能测试。若未能达到移交标准,乙方应在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复项目设施缺陷,到期仍无法修复的,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以上费用及违约金可在履约担保中提取。(2)测评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和测试。如果评测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评测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7.6保险、运营协议等的转让(1)保险转让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2)运营协议等的转让在本协议终止后,办理移交手续前,乙方应解除或终止其签订的、于移交日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协议、设备协议、供货协议及其他协议。对于乙方不再负有协议义务、仅有协议权利的该等协议,乙方应负责与该协议相对方、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甲方无偿承继原协议中乙方应享有的所有权利及资格。甲方对于乙方解除或终止上述协议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任何责任,同时乙方应确保甲方不因此受到损害。17.7移走乙方其他无关物品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起30日内,自费从项目场地移走其雇佣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若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能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后,有权将物品予以处置,乙方承担处置该物品的合理费用和风险。17.8风险转移在移交完成前,由乙方承担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该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或损坏参照第24条约定。在移交完成后,由甲方承担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但本工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及施工单位、供应商仍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工程质保责任。17.9移交的税费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移交的相关税费。如果因为一方违约事件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由违约方承担移交税费。17.10提前终止移交的特殊约定若发生本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事由,乙方应自发出或收到提前终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制作项目设施设备清单报送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报送的项目设施清单之日起15日内与乙方共同确定移交日,如甲乙双方无法就移交日达成一致的,则依据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17.11移交保证期项目移交保证期为项目移交完成后12个月届满。若在移交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履行维修义务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将该部分维修费用在履约担保中扣除。第18条协议终止及补偿18.1协议期满终止在协议期满时,按照协议约定妥善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向甲方无偿、完好移交,项目所有权益全部归属甲方。18.2协议提前终止18.2.1甲方发出的终止: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协议:(1)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2)乙方放弃本项目建设或运营,或视为放弃本项目的建设或运营,或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等放弃本项目的行为;(3)非法建设(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发包、非法转包、违规分包、非法集资等)或非法运营且未在甲方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经政府相关部门检查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且未在甲方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5)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甲方、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6)乙方在本协议第2条所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且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7)乙方出现无法按期投入资金并影响项目顺利开展的情形;(8)项目存在严重偏离公益方向、公众满意度差等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9)乙方存在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或其他严重违约事项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10)本协议第11.2款、11.3款、14.4款、19.1款、20.2款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情形。18.2.2乙方发出的终止: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乙方有权终止协议:(1)甲方在本协议第2条的承诺及其他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是虚假的或未兑现,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2)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和合作范围内,就本项目设施引入其他第三方负责实施本项目的;(3)甲方出现的其他严重违约事项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4)本协议第19.2款约定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情形。18.2.3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终止如果在本协议生效日后,因本级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及上级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主要义务,而此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18.2.4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90日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80日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18.2.5协商一致终止在合作期内,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经报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提前终止本协议。18.2.6提前终止至移交前的处理协议提前终止至移交前,该期间乙方应继续履行原约定义务,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营至顺利移交。18.3协议终止的通知甲乙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终止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应在该通知发出30天后生效。18.4终止后的补偿若本协议提前终止,甲方将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提前终止补偿情形及补偿表序号协议提前终止情形终止补偿金1乙方违约导致的终止建设期提前终止时,为A1-B+E运营期提前终止时,为A2-B+E2政府方违约导致的终止建设期提前终止时,为A1+80%B+E运营期提前终止时,为A2+80%B+E3本级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及上级政府行为导致终止建设期提前终止时,为A1+10%B+E运营期提前终止时,为A2+10%B+E4不可抗力导致终止(A3-C-D)/25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根据协商结果签订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执行A1为乙方已投入但尚未收回的建设投资,建设投资包括项目建设资金、建设期利息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支付金额(以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的金额为准);A2为乙方在剩余运营期尚未实现的每年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的现值之和(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计算方式参考本实施方案并由双方协商合理调整;折现率按合同终止发生时5年期以上LPR利率计算);A3为经社会第三方审计的乙方账面资产净值;B为违约金金额,暂定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竞得价的10%(一期、二期分别计取)。当发生乙方违约而导致政府发出终止的情形时,对于向乙方支付的终止补偿金,甲方有权自本项目提前终止日起算三年内(如剩余合作期短于三年的,则本处指余下的合作期)分期分批无息支付。具体分批次的支付比例及时间进度安排由甲方构确定。C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本项目的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约定,乙方(含贷款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D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E为终止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应向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移交运维所需工器具、备品配件和药品的合理评估值。若属乙方违约导致终止的,按照对应公式计算终止补偿金,即“A1-B+E”或者“A2-B+E”的值为负数;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终止,按照对应公式计算终止补偿金即“(A3-C-D)/2”的值为负值的;则上述两种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条所述负数的绝对值。计算提前终止补偿时,项目一期、二期应分开计算。18.5终止的补充条件在合作期内,因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乙方相应补偿。所以本项目在提前终止的情形下,需要与债权人协商一致,且确保提前终止后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第19条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19.1甲方的权利义务19.1.1行使行政监管职能和履约监管权利,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全过程进行监督约束。但监督权的行使不能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如发现与协议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19.1.2基于国家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有权对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介入管理。19.1.3对乙方进行建设期绩效考核和运营期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扣减相应的履约保函金额。19.1.4在发生紧急事件、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依法征用项目设施。19.1.5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机构对本项目进行审计,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解释和整改。19.1.6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法律法规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严重偏离公益方向、公众满意度差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等,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义务并追究其责任;逾期不改正的,有权根据本协议第18.2款终止本协议。19.1.7甲方先行完成前期工作的,应将其完成的前期工作成果文件交予乙方,具体见“附件1甲方前期工作清单”。19.1.8甲方须协助乙方获得项目融资、建设等所必需的核准手续或批文;如有需要,应协助乙方完成建设单位变更手续,以方便乙方完成后续报建报批工作。为项目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项目用地,协助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入;协调、协助解决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宜。19.1.9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19.2乙方的权利义务19.2.1有权负责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获得收益;有义务向甲方或政府方支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19.2.2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关于环保、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的干扰和影响,并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19.2.3全面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风险把控。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承担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清淤及清淤物出售、库面生态放养、水电站发电、物业经营、停车收费和水上旅游服务运营等)需要的各种许可及手续。19.2.4提交履约担保。19.2.5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19.2.8按照约定的投资计划进行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负责工程项目管理、施工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和成本控制,并接受甲方监督。19.2.9遵守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范、标准,接受甲方、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招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维护等方面的监督。19.2.10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范、标准提供各项服务。19.2.11按照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或经常性地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和维护,保证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19.2.12自费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本项目强制保险内容主要包含:建设期应投保险种:(1)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2)第三者责任险。运营期应投保险种:(1)财产一切险;(2)第三者责任险。除本条所述强制险种外,乙方应根据谨慎运营惯例购买相应的险种。保险受益人为乙方,可根据需要考虑政府或金融机构。19.2.13有权对政府方和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追究责任,逾期不改正的,有权根据本协议第18.2款终止本协议。19.2.14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19.2.15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9.4各方保密义务19.4.1保密信息包括本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或协议双方约定的其他信息。保密期限为永久,且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失效等而终止。19.4.2协议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和项目的所有信息及文件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披露或者泄露本协议和本项目所包含或涉及的任何内容,但以下情形除外:(1)对协议双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确有必要知悉本协议及本项目信息的职员、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咨询服务人员等的披露;(2)根据法律规定向有权了解本协议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披露;(3)为满足本协议的生效条件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所作的披露;(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情形。第20条违约责任20.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如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或不按本协议推进落实各项工作,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由此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库提质增效项目公共资源二十年使用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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