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产 房产租招标采购公告(重庆渝中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2025)
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35-1号房产招租
标的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35-1号房产招租
项目编号
202506002082
租赁底价
0.10555 万元/月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6-19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5-07-02
标的所在地区
重庆市>市辖区>渝中区
资产类别
房产租赁
招租方承诺
标的简况
招租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招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若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承租方和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资产租赁公告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35-1号房产招租
坐落
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35-1号
楼盘名称
-
租赁底价
0.10555 万元/月
租赁期限(年)
4年
租金支付方式
按季支付
免租期
无
租金递增方式
合同期前三年不递增,第四年月租金在第三年月租金基础上递增50元
招租用途
商业服务
产权证号
无
楼层
平街层
结构
-
房屋证载用途
-
招租面积(㎡)
17.3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是
移交时限
招租方自合同签订且承租方已全额付清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待原租赁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以届时现状移交租赁标的(移交范围不包括原承租方所设可移动的装饰装修及购置的设施设备等)。
是否存在租赁
是
原租赁期至
2025-06-30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国众联咨报字(2025)第5-0031号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2025-01-26
重要信息披露
1、房屋届时按现状移交。
2、经营业态须符合政府对该区域的统一规划。合法经营,限制使用液化石油气、限制从事使用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等危险行业。
本项目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须同意送租赁合同至公证处公证,公证费用由招租方支付。承租方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租金给付义务时,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提出抗辩的权利,招租方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持执行证书及本合同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标的为拖欠的租金、应付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标的踏勘联系人
彭老师
联系电话
15823399223
三、招租方简况
招租方名称
重庆渝中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行为批准机构
重庆渝中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评估备案机构
-
四、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挂牌期内到重庆联交所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并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若在挂牌期内未办理意向承租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3、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及公告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租赁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承租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5、意向承租方需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装修现状及管道建设情况;(2)标的是否通水、电、气、网络等设施设备情况;(3)标的的权属情况,能否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4)标的的物业管理要求;(5)标的及周边楼盘现状、商业配套现状、周边道路、配套设施、环境、工程配置条件;(6)标的未办理产权证,本次招租面积系招租方自行测算所得,可能与实际存在误差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承租,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公告期间意向承租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招租方衔接相关事宜(至少提前一天)。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无法通过二次消防验收(若涉及)等为由放弃承租、拒签租赁合同或拒付履约保证金和租金。 6、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签订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3个月租金)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将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承租方须同意重庆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遵守合同并经招租方验收房屋无损坏、完结退房手续的,招租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7、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气、电话、宽带、闭路电视、物管、场地维护、设备维护、社会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费、防火安全、门前三包、保卫、卫生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8、除第7条所述费用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本次交易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费标准详见。 9、本次招租面积系招租方自行测算所得,可能与实际存在误差。标的面积以现状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10、备查资料:租赁合同、咨询报告。
承租方资格条件
无
交易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0.31665 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转账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
重交所渝中分中心
交易机构联系人
龙老师
联系电话
15178873843
附件下载:
房屋租赁合同模版
来源平台: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重庆渝中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公司/个人重庆市区路号大厦号租赁合同签订日期:20年月日租赁合同承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联系人:通讯地址一:通讯地址二:联系方式:出租方:重庆渝中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08571815联系人: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08号联系方式:023--6386579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租方向承租方出租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1.1除非本合同另有定义,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本合同”是指本租赁合同和各附件,并包括经出租方及承租方书面同意而做出的任何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该物业”是指租赁单元所在之建筑物及相关场地(出租方享有命名权,可不时调整)。“租赁单元”是指出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方的由承租方使用的房屋。“租赁面积”是指双方一致确认的租赁单元的面积。“起租日”是指租赁期起算的日期。“租赁期”是指承租方承租租赁单元之期间,包括免租期(如有)。“租金”是指承租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因使用租赁单元应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不包括承租方需支付的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中央空调费、停车费、通讯费、网1络费、垃圾处置费等其他任何费用。“租赁保证金”是指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的用于担保承租方合格履约的款项。“物业公司”是指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对该物业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出租方委托第三方物业公司的情形下,虽然物业公司并非本合同一方,但是,承租方承诺遵守物业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尊重物业公司对该物业的管理权利,遵守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对物业使用人的要求,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费”是指承租方应当承担的由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1.2本合同有关承租方之义务、承诺或对承租方做出的禁止或限制等任何约定适用于承租方和/或承租方的受让人、继承人、代理人、雇员、雇佣者、承包商或分包商、访客、被许可人或被邀请人、实际使用人等(以下统称“该等人员”)。该等人员的任何行为、过失或疏忽应由承租方对出租方负责。1.3出租方的同意、批准或授权应指由出租方签署的书面的同意、批准或授权。1.4出租方或承租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1.5本合同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3第二条和租赁物业及租赁准备(即租2.1出租方将其所有或管理的坐落于重庆市赁单元)出租给承租方使用。2.2租赁单元的租赁面积按建筑/使用面积计:共平方米。租赁单元交付后,如房产证面积或实测面积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的租分赁面积为准。1租赁单元的外墙部分等该物业共有部位,由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认可的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不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范围内。2.3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出租方已将租赁单元及该物业的产权情况、房屋性质、设施设备情况、物业管理要求等事项向承租方进行充分披露,而承租方已经对租赁单元、该物业以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现状、周边环境进行了实地查看并予以认可。2.4承租方应提供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行业经营许可文件及相应的登记证明文件,出租方查看后复印备存。第三条租赁用途3.1承租方向出租方承诺租赁单元用于等用途使用,不得出现如赌博、2传销培训、邪教宣传等非法经营行为。承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未经过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3.2承租方对租赁单元内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负责,应当遵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3.3若承租方擅自改变租赁单元的使用用途或将租赁单元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超过7日仍未整改完毕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且有权另行处置租赁单元而无需通知承租方,且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禾租赁期限4.1租赁单元的租赁期(包含免租期)为个月,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且止。其中:免租期(如有)为个月,从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第五条禾租金及相关费用5.1在租赁期内,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租金标准: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月租金标准为元(含税,大写:),以后每一年度租金在上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本合同所指月、季度、年均系合同约定的时间周期,非特指自然年份周期。如有免租期,承租方在免租期内无需缴纳租金,但应按照本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含公摊损耗费用,下同)、中央空调费及其他相关使用费用。5.2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租金承租方以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先付费后使用。承租方须将首期租金和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重庆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各期租金由承租方在上个支付周期届满前15日内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可要求出租方开具各期租金的增值税发票。5.3承租方需缴纳给出租方的以后各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款项,承租方只能将相关款项直接转入(存入)出租方在本合同或单独书面提供的出租方对公银行账户中;承租方不得将相关款项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给出租方的经办人员代缴,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果出租方未收到承租3方支付的款项,则视为承租方未付该款项,该付款行为仅为承租方与该收款人员的私人行为,与出租方无关。转账方式支付的,相应款项到达出租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以下为出租方的收款账户信息:账户名称:重庆渝中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账户号码:1110014210000304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5.4物业服务费:(1)物业服务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与该物业公司(如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物业公司可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或营运成本或为物业服务质量的变化,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经出租方或物业公司通知后承租方应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承租方应接受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自觉履行物业管理规定,遵守业主公约以及其他出租方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及要求,配合物业公司及出租方和的物业管理工作。(4)承租方与物业公司之间产生的纠纷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出租方可协调,但承租方不得以此要求出租方承担任何责任。5.5其他费用:水电气费、中央空调费、停车费、通讯费、网络费等(如有)承租方使用租赁单元及附属设施设备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应按时向相关部门或单位缴纳。承租方办理相关执照、证件或装修等其他手续所支出的费用亦由承租方自行承担。5.6承租方逾期未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或其他相关使用费用的,在不影响出租方的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均可采取一切合法合理方式进行追偿,同时出租方有权指令或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对租赁单元的一切能源供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央空调、供电、供水等),并可要求物业公司暂停对租赁单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直至承租方付清所有拖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开通恢复费用、滞纳金、违约金等)为止,由此给承租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全部承担。5.7双方根据国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税费,由双方按国家规定自行承担。4第六条租赁保证金6.1双方约定,承租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缴纳租赁保证金元(大写:),作为承租方按时并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承租方应履行全部的义务、承租方所有应付款项及违约金、赔偿款等。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经盖章的收款凭据。租赁保证金金额应不少于三个月租金金额,如租金标准在租赁期内调增的,则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通知后10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承租方因经营困难、业态调整等原因拟提前退租的,需提前3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承租方应一次性缴纳3个月房租及欠租等(如有),在承租方没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经出租方研究同意后,双方可签订房屋租赁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解除合同约定及时腾退并交还房屋,出租方不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也不退还承租方租赁保证金。6.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下列条件全部完成之日起30日内,出租方将租赁保证金在按照本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如有)后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1)承租方已办理完毕以租赁单元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2)承租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单元交还给出租方;(3)承租方已妥善解决出租方就承租方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任何本合同约定所提出的争议、追偿或索赔;(4)承租方已支付完毕全部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等其他费用及违约金或赔偿款;(5)承租方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或分包商)不存在涉及租赁单元的纠纷或债务。(6)承租方如果安装了天然气表及相关设施,已按出租方要求办理过户或移出。6.3如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则无论是否预先通知承租方,出租方有权(但并无义务)优先扣划全部或部分租赁保证金以抵付任何承租方应付款项、违约金和作为出租方因此而遭受损失之赔偿,出租方亦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全部扣划租赁保证金而无须归还给承租方。但承租方无权自行要求出租方以租赁保证金抵付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6.4承租方逾期未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或中央空调费等因使用租赁单元而5发生的费用,导致相关方要求出租方承担清偿责任或滞纳责任的,出租方在接到相关方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后,有权直接在承租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中扣划相应金额的费用用于向相关单位支付费用及滞纳金等。6.5因租赁保证金根据本合同约定被出租方或其他第三方扣划等原因导致承租方缴纳租赁保证金不足额的,承租方应当在15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第七条租赁单元交付7.1租赁单元交付时间以双方实际交付之日为准,由承租方自行前往出租方或物业公司办理租赁单元交付手续。但承租方未完善合同签订并按约定支付租赁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出租方有权不交付租赁单元。7.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附件《租赁单元交付标准》(如有)作为出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承租方的验收依据。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单元时,双方应按附件标准查验,并签署交接凭据。承租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在办理租赁单元交付手续时,若发现有任何与附件标准不一致的应当立即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承租方对交付租赁单元的完全认可。承租方对租赁单元的接收视为出租方的交付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不论双方是否办理交付手续,如承租方未在期租日起7日内向出租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出租方交付的租赁单元符合合同约定。7.3因承租方原因导致逾期交付租赁单元的,则视为出租方已在起租日前履行完毕租赁单元交付义务,租赁期开始计算且不予顺延。第八条租赁单元装修8.1出租方以该单元现状交付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的情况下聘用符合资质要求(须具备装修资质并且该资质在审查时仍合法有效)的装修公司对租赁单元进行装修(包括装饰、装修、增建和改建等,下同)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但承租方事先未征得出租方或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对租赁单元或该物业进行下列活动:(1)对主体结构、防水进行任何改动、毁坏等;(2)改动、增建或毁坏租赁单元或该物业的设施设备或空调、消防等公用设施;(3)在租赁单元外墙或该物业的任何部位作钻孔、开门、开窗、安装挂钩;(4)穿凿、切断或连接该物业的任何管道;6(5)安装凉棚、旗杆、天线或其他突出物;(6)增加租赁单元的供电容量;(7)其他影响租赁单元安全或使用的行为。8.2承租方对租赁单元进行装修的,应在施工进场前向出租方和物业公司提交装修方案(包括设计及施工图纸),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如消防部门)请取得必要的备案、批准或许可。出租方和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承租方修改不符合要求的装修方案,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确保其装修方案和装修行为取得出租方和物业公司的认可并依法经政府相关部门备案、批准或许可,否则不得装修施工和投入使用。8.3出租方有权但无义务对承租方的装修行为进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拆除或整改租赁单元内任何承租方修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它改建物,承租方应按照要求拆除或整改,并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逾期未拆除或整改的,出租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承租方的情况下进行拆除或整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8.4出租方对装修方案和装修行为的认可或备案以及对装修施工的监督均不视为出租方对装修方案或装修行为需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构成对承租方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承租方应当独立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消防及其他安全责任),如因承租方或施工单位的装修方案或装修行为给出租方或任何第三者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8.5为保持该物业的统一管理和品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租赁单元的外墙、室外场地、通道或其他公共/共用区域进行任何形式的装修;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的装饰装修,若政府相关部门有其他要求的,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因承租方配合政府部门相关要求所承担的成本、义务或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8.6承租方享有在该物业内指定地方设置其指示牌,展示其合法名称的权利,但应由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主体进行统一实施(或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实施)。如承租方在租赁期内需增加、改变、更换其在该物业指示牌上的承租方名称,费用需自行承担。承租方如需在公共区域安装标牌,须征得出租方和政府相关部门书面审批,如未经书面审批同意擅自安装的,出租方有权拆除并要求承租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8.7承租方在进行装修施工时不得侵犯相邻各方的权利,并严格遵守本条款上述约定及《装修手册》(如有)要求。8.8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求或出租方经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同意对承租物业进行7文明城区建设、优化打造提升(包括但不限于对物业内外进行装饰、装修、改造、设置相关设施设备、标识等行为)的,承租方应当无条件给予支持和配合,因此给承租方经营造成影响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九条租赁单元维修保养9.1因承租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不当、保管不善、故意损害等)导致租赁单元损坏或公共区域管道及厕所卫生等设施堵塞,或造成相关设施设备破损或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及时承担出租方或物业公司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租方必须在收到出租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该等费用及赔偿款,否则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9.2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租赁单元自行使用范围内的线缆、管道及设施设备(包括专用卫生、供水设施)和承租方添附或增设于租赁单元的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装修内容、承租方安装的设施设备)承担维修保养责任,应保证该等物品处于运行良好、安全清洁的状态,并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要求。9.3承租方应采取所有合理预防措施以保护租赁单元不受损坏,包括但不限于在面临暴雨、风暴等恶劣天气状况威胁时关紧所有对外门窗、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等。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单元内任何部分、附属物、设施设备、线缆、管道毁损而导致火、烟雾在该物业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和雨水)在租赁单元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浸渍,而对任何人或任何物品造成的任何损失、破坏或伤害的,承租方均应承担责任并对出租方或其它受影响的第三方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修理、维修等费用,出租方向承租方索赔或主张权益而支付的任何费用,以及任何第三方因前述情形向出租方索赔或主张权益而导致出租方支出的任何款项。第十条保保险事宜10.1出租方所投保的保险(如有)将仅限于以该物业、租赁单元及附属设施设备为保险标的,并以出租方为受益人。如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有关保险公司在该等保险单证项下所作之赔偿均归于出租方所有。承租方无权以该等保险事故造成其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为由要求分享由有关保险公司支付并归出租方所有的赔偿金。10.2承租方不得故意或过失做出任何事项导致出租方就租赁单元或该物业及附8属设施设备所购买财产保险无效、可能无效、或使保险费因此而增加。如发生上述情况,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通知后7日内应向出租方赔偿出租方因任何保险的保险费增加而额外支付的费用及因需要重新购买任何保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开支。10.3在装修期间承租方必须自费为租赁单元装修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并使之在装修期间持续有效。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自费为其在租赁单元的经营行为投保公众责任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使保险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承租方应指定出租方为上述保险的共同受益人之一,如承租方未按上述要求投保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足的,所产生的开支、费用及赔偿、诉讼等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的实际损失向出租方补偿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数额。第十一条车转租和转让11.1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对租赁单元进行转租提供给第三方使用。11.2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的转租行为,转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11.3如经转租的第三方有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的情况,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随时终止承租方的转租行为或有权解除本合同,相关责任由承租方承担。11.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十二条租赁单元交还12.1承租方应最迟于租赁期届满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的当日17:00时前向出租方交还租赁单元(如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转租的实际使用人在本合同期满后继续承租出租方该房屋的情况,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以现状交付房屋)在租赁单元交还前承租方应办理完毕下述的全部事项,否则出租方有权拒绝接受交还的租赁单元:(1)承租方自费对租赁单元进行打扫和清理,将承租方的可移动物品搬离租赁单元,清除租赁单元之所有门、墙或窗上所有与出租方有关之字体、标识及相关装置物,使租赁单元处于完好和可使用状态。9(2)如承租方在交还前对租赁单元进行过任何装修,承租方应自费将租赁单元恢复原状,即恢复至出租方交付给承租方时的状态,或出租方认可的状态(如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按现状交还房屋,则承租方对房屋的装修残值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再向承租方支付任何费用),并须将租赁单元及其中的所有固定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以良好、清洁、适租的状况交还给出租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3)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还承租方持有的进入该物业及租赁单元的各部分的所有钥匙及门禁系统的权限凭证,并允许出租方清除租赁单元之所有门、墙或窗上所有与承租方有关之字体、标识及相关装置物,且费用由承租方负担。(4)承租方已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缴清通讯、网络、水电及相关能源及公用事业费用。(5)承租方已迁移或注销注册在租赁单元或该物业的主体。(6)承租方已办理完毕租赁单元的租赁备案撤销手续。(7)承租方已结清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所有费用。12.2承租方逾期交还租赁单元的,应承担延迟交还责任,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租赁期内最后一个月的日租金的2倍向出租方支付逾期占用期间的占用费,且应承担租赁单元在逾期占用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水电气费、中央空调费等)。如因此而造成出租方直接及间接损失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2.3承租方交还租赁单元时,应以附件《租赁单元交付标准》(如有)作为交还标准或以出租方认可的状况交付,如出租方发现租赁单元或装修装饰、设施设备存在损坏或遗失的(自然损耗除外),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并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租赁保证金不足的,承租方应当根据实际损失金额赔偿。12.4本合同生效后,因承租方自行提前迁出租赁单元等原因导致租赁单元被第三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而占用的,不论承租方对该等占用是否知晓或同意,承租方应对因此导致出租方遭受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和为清理该第三方而额外支付的合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12.5承租方同意并认可,如承租方逾期向出租方交还租赁单元,或明示或以行为表示将逾期交还租赁单元的,则出租方除有权向承租方收取占用使用费、其他费用和赔偿款以外,还有权视为承租方已经搬离租赁单元,在租赁期届满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起任何时间内自行收回租赁单元,开启租赁单元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租赁单元恢复原状,且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10出租方自行收回租赁单元或承租方在租赁单元内的物品逾期未搬离的,对于租赁单元内承租方(包括实际使用人)的任何屋内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家具、设施设备、物料、添置物和其他任何物品),承租方同意并认可:出租方有权将屋内物品搬离租赁单元且可予以扣留,并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屋内物品的保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因保管物品而实际占用的场地费、人工费等);出租方有权对屋内物品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丢弃、拆除或任何其他方式处分),并有权将处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租金、物业服务费、保管费用、违约金、赔偿款及其他费用。出租方采取上述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坏及承租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方自行收回租赁单元并不视为承租方已交还租赁单元,承租方仍应向出租方支付占有使用费。12.6非因出租方原因,出租方无任何义务就租赁单元有关装修、装饰、增建或改建物以及承租方遗留物品向承租方支付或偿付任何款项。12.7租赁期届满,承租方若需继续租赁租赁单元,则应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不续租),出租方有权按照重新招租程序处理。承租方经重新招租程序实现续租的,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续租或出租方不同意续租的,则承租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将租赁单元交还出租方。12.8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出租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陪同潜在客户查看租赁单元、在合适的位置张贴招租海报以及对租赁单元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检查与维修等,承租方应予以配合。第十三条出租方的其他权利义务13.1在承租方合格履约的前提下,出租方承诺承租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单元,并有权合法依规使用对其开放的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13.2租赁期间,出租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和该物业整体经营需要,对租赁单元进行装修、改造、维修、设备和设施的维护等,承租方应无条件同意和配合,出租方尽量优化方案,减少对承租方经营影响和损失。13.3若在任何时间内,非因出租方过错造成如空调、电梯、共用供电设施出现无法预料的故障需要检验、维修,或因电力部门暂停供电而致该等设施暂停使用,或出现需要停止服务进行合理养护的情形,以及由此可能给承租方造成的任何影响,出租方不必为此向承租方承担赔偿、减免租金和其他费用的责任。1113.4因不可抗力、出租方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的责任导致承租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它害虫的滋生等非出租方所能控制的情况下导致的危害,出租方不承担责任,承租方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租金或其他费用。13.5因电力、自来水等部门的原因导致能源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并导致承租方或任何使用租赁单元的第三方不便、损失或损害的,出租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方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租金或其他费用的减免,但出租方应尽力协调使供应恢复正常。13.6出租方以租赁单元现状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已实地查看验收,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如因承租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房屋破损、漏水、管道堵塞、设施设备损坏等情况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责任。13.7如因承租方与其他第三方之间的纠纷导致出租方被牵涉进入诉讼或仲裁的,如果最终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认定承租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出租方不承担相应责任的,出租方为参与诉讼或仲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律师费、评估鉴定费等;如果认定出租方对承租方的责任承担连带或共同赔偿等责任,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外,该责任应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承担后有权向承租方追偿或索赔。第十四条承租方的其他权利义务14.1承租方承诺不做出且不允许租赁单元内的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的任何行为或事项。14.2承租方保证在租赁单元内按本合同确定的房屋用途,合法开展对外经营相关业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商务、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劳动、治安管理等要求),不得从事非法经营给出租方或该物业之商誉或名声造成不良影响。14.3承租方负责在租赁单元内安排并负责实施防火、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承担消防、安全及环保责任,不得在租赁单元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化学污染物等危险物品及违禁品,且不得制造或渗漏任何具有强烈异味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气体或其他物品。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出租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方的保险公司及消防部门的要求,保持租赁单元的消防设备达到出租方、出租方的保险公司及消防部门的要求,不得破坏该等设备或影响该等设备的使用状态,也不得发生妨碍消防设备的正常操12作或阻塞消防通道的情形。同时,如租赁单元的消防设备存在任何损毁或缺陷或租赁单元存在任何安全隐患的,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和物业服务企业。14.4租赁单元内的人身、财产安全与消防安全防范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因承租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造成的所有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及其他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对出租方及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名誉、商誉或其它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4.5承租方从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收到关于租赁单元或任何公共设施的任何通告或文件,必须在24小时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出租方。14.6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对租赁单元承担看护义务,因承租方未充分履行对租赁单元看护义务而致出租方遭受损失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14.7对于租赁单元及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和故障等的情形,如应由出租方承担维修责任,则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如因承租方未及时通知而致出租方不能及时维修的,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就该损失或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4.8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在租赁单元和该物业的外部(包括公共通道、窗户、外墙、阳台或顶部)展示、树立、张贴或悬挂任何标志、文字、标记、海报、旗帜、广告牌、告示或记号等。否则出租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或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负担。14.9承租方不得或允许任何第三方将属于出租方的设施设备及其他物品搬离租赁单元及该物业,但出租方书面同意的除外。14.10承租方必须按照该物业及租赁单元的荷载要求装修、安装和放置物品,如因超载造成该物业及租赁单元损坏,承租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14.11承租方应取得在租赁单元内合法经营的所有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等,且应适时更新此等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并提交复印件到出租方备案。14.12承租方明确申明放弃对租赁单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租赁权,但出租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买卖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合同变更及终止15.1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需经双方协议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否则无效。15.2为便于租赁期内对项目的经营管理,出租方可能成立专门公司或由委托其他公司对项目运营管理,为使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提供的租金发票收款方名称与项目运营公司或其他公司一致,待该项目运营公司成立或委托其他公司后,承13租方同意出租方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为该项目运营公司或其他公司。15.3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提前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及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租赁期限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1)租赁单元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自土地使用权收回之日,合同终止;(2)租赁单元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合同终止;(3)租赁单元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征收许可范围的,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合同终止;(4)非因合同任何一方的行为、过错或过失而出现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5)租赁单元因政府统一实施业态调整、整治,导致承租人经营使用租赁单元不符合政府要求的。15.3.1因前述原因,租赁单元获得的征收款(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货币补偿、货币安置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费、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提前搬迁奖励等)及其他款项,均归出租方所有、与承租方无关,承租方不得以任何事实或理由对该款项主张任何权利.15.4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6.1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或超出出租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对租赁单元进行装修的,承租方须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进行整改修复,并须对因此而造成出租方或任何第三方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16.2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费用或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金额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偿付出租方损失,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6.3承租方逾期支付或补足租赁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缴纳金额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为止。16.4如因出租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单元的,每逾期一日,出租方应按已支付租赁保证金金额的1‰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交付之日为止。16.5除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出租方根据租赁14单元经营的需要,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租赁房屋。出租方应在合同解除并收回房屋后,在承租方未违反约定的情况下,向承租方返还租赁保证金,并无息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与其它相关费用,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收取按当年租金总额10%的补偿金,出租方除此之外无须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6.6当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出租方均可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通知承租方终止租赁关系,收回租赁单元,承租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及租金不予退还,且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进行赔偿。(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擅自通过转租、交换、联营、合伙等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租赁单元全部或部分提供给第三方占有、使用或收益,或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2)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保证金和首期租金(此情况无须通知承租方,出租方可直接解除租赁合同);(3)承租方逾期支付首期租金外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费用或款项达到30日的,或逾期未补足应增加的租赁保证金达到30日的;(4)承租方擅自改变租赁单元结构,或未经出租方同意或超出出租方同意的范围和要求对租赁单元进行装修的,或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租赁单元严重损坏的;(5)承租方将租赁单元用于任何非法目的的或承租方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以外之业务,或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单元用途的。(6)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且在出租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未予纠正的;(7)承租方被强迫或自愿进入清算程序;(8)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归责于承租方并允许出租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之情形。出租方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条件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承租方的异议期间为5日,自出租方通知送达承租方之日起计算。16.7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承租方擅自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承租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和租金不予退还,同时承租方还应按剩余租期应交纳租金总额的1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且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进行赔偿。16.8如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承租方的义务导致出租方、物业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发生任何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害的,承租方应当就该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向出租方、物业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16.9出租方应履行法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出租方义务,因出租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承租方造成实际损失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16.10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还应当承担另一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但不限15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等费用。第十七条通知和送达17.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函件、通告等文件(以下统称“通知”)应以专人递送或邮寄方式发至本合同所载的通讯地址和/或联系方式。以专人递送方式发出的通知,专人递交之时即视为有效送达;以邮寄方式(包括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快递)发出的通知,则于交予合法的业务机构邮寄后第3日视为有效送达。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应及时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收到上述变更通知前,按原通讯地址和/或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仍视为有效送达。上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送达方式亦适用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物业公司或第三方通知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缴费通知单、争议解决程序中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等)。本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17.2承租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该事项通知出租方:(1)承租方工商登记或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的变更,足以影响到本合同履行的;(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3)承租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等重大事项;(4)承租方发生的其他足以影响其履行本合同的重大事项。承租方因怠于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给出租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保密条款18.1本合同双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另一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允许不可擅自使用、披露、泄漏或用于本合同以外其他任何目的。保密信息及资料包括经营状况、财务资料、重大决策以及本合同双方就租赁单元租赁而协商的任何文件(如有)中所载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承租方承诺对出租方管理模式以及给予的租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服16务费、免租期、优惠条件)等信息严格保密,承租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条件不属于承租方的商业秘密。18.2若根据法律规定,保密信息及资料必须予以披露的,则需披露方应在披露前的合理时间内征求另一方的书面意见,且应将其披露范围限定在最小范围内。18.3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另一方商业信誉受损或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本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第十九条反商业贿赂条款19.1本合同(协议)各方都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清楚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19.2在本合同(协议)的接洽、谈判、签订、履行等各个环节,一方向另一方负责人、经办人或其他关联人员及其近亲属、特殊利益关系人员提供或承诺提供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形式的现金、实物及其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回扣、礼物、礼金、礼品卡(券)、有价证券、干股、红利或提供旅游、度假及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任何不正当利益,均构成商业贿赂,均视为违约。19.3任何一方及关联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均视为本合同(协议)主体行贿一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按本合同(协议)相关条款追究违约方责任,给守约方及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并有权与违约方解除本合同(协议)19.4任何一方及其关联人员向对方索贿的,被索贿方应该拒绝并有义务向索贿一方的上级纪检、监督部门举报。19.5本反商业贿赂条款独立存在,不因本合同(协议)或其他条款的无效、撤销、解除、终止而无效、撤销、解除、终止。19.6各方投诉、举报、监督电话:1)里方(法务审计部):023-638439612)乙方:第二十条免责条款20.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可终止合同。1720.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火灾、洪水、地震、其他天灾等)、暴乱、战争或其他意外事故等情况,或由政府主导进行的业态调整、旧城改造、征收或出租方开发已租赁的房屋等情况。20.3如遇上述情况,承租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或获悉消息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归还给出租方,房屋租金多退少补。出租方除退还保证金外不承担承租方任何补偿,房屋征收所有补偿费归出租方所有。第二十一条双方特别约定条款21.1双方均同意送本合同至公证处公证,公证费用由出租方支付。21.2承租人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租金给付义务时,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提出抗辩的权利,出租人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持执行证书及本合同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标的为拖欠的租金、应付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以实际发生为准)。21.3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对于未来可能出具《执行证书》前公证处核查内容、核查方式事先约定事项: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租金给付义务的事实由出租人向公证处提供承租人的未履约证据,并如实陈述承租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公证处依据出租人的申请,在出具《执行证书》之前以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或电话向承租人现场核实、或信函核实、或电话核实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事实,承租人应按公证处要求对公证处核实的内容给予实质回应,否则视为承租人对出租人的主张无异议,公证处有权依据出租人的主张出具执行证书。承租人特此承诺:承租人对已履行的义务负有证明责任。公证处根据出租人的申请以信函或电话方式履行核实工作,若承租人提供地址、电话不准确、电话关机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公证处,或拒绝签收,致使公证处送达的相关债务履行情况核实函被退回,公证处完成了以上核实手段仍未联系到承租人,都等同于公证处完成了债权债务核实程序,承租人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认可,在此情况下公证处有权依据出租人主张出具执行书。21.4合同约定的强制执行条款优先于诉讼条款适用。第二十二条其他条款2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构成双方约定的全部事项内18容,取代双方先前与本合同事项有关的任何口头、书面承诺、协议、函件、介绍等。本合同的补充或变更协议、附件以及装修手册、租户手册等出租方及/或物业公司所不时修订的管理制度规定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2不论承租方违约行为是否已经为出租方所知悉,出租方接受承租方支付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及/或其他款项,不能视为出租方放弃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的权利。承租方交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不足本合同约定金额时,或出租方接受金额不足的租金或其他款项,均不能视为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少付租金或其他款项,也不影响出租方追索欠租欠款的权利以及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2.3任何一方未行使、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也不构成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相关权利。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以签署的书面明确表示为准。22.4本合同约定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不应排除或替代各方根据法律所应有之权利和补救措施。当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行使或采取根据本合同或法律所应有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直至其损失得以赔偿。22.5本合同所称的日租金以月租金除以30日计算。22.6本合同所用标题仅供参考之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或解释。22.7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项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22.8本合同以中文书就,一式【伍】份,其中:出租方【肆】份、承租方【壹】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承租方声明:出租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作了说明,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其全部内容。(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19承租方:(签署盖章)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出租方:(签署盖章)授权代理人:经办人:签订日期:年月日2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房产 房产租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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