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废氟树脂 氟橡胶及氟化钙污泥综合利用招标采购公告(202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共受理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从即日起,报告书为10个工作日,报告表为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69820221
邮箱:hpc@hbj.suzhou.gov.cn
项目名字:苏州原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废氟树脂、氟橡胶及氟化钙污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地点: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
建设单位:苏州原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附件1:
新建废氟树脂、氟橡胶及氟化钙污泥综合利用项目.pdf
2.5 MB
, 下载次数
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苏州原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新建废氟树脂、氟橡胶及氟化钙污泥综合利用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苏州原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编制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苏州原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废氟树脂、氟橡胶及氟化钙污泥综合利用项目

项目代码
2501-320581-89-01-179157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

地理坐标
(东经120度51分15.304秒,北纬31度36分53.199秒)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
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N7723固体废物治理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2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其他

建设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
常熟市数据局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
常数据投备〔2025〕494号

总投资(万元)
600
环保投资(万元)
60

环保投资占比(%)
10%
施工工期
3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m2)
6637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规划情况
(1)规划名称:《常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文号:苏政复〔2025〕5号(2)规划名称:《常熟市古里镇总体规划(2010-2030)》审批机关:常熟市人民政府审批文号:常政复〔2011〕38号(3)规划名称:《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双港村、新桥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审批机关:常熟市人民政府审批文号:常政复〔2024〕118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一、与《常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相符性分析《常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于2025年2月24日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批复(苏政复〔2025〕5号),《常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主要内容如下:1、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其中,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2、战略定位将常熟市建成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科创产业高地、山水人文旅游和生态宜居城市。3、国土空间总体格局南向融入苏州、北向辐射苏中苏北,构建“一主两副、一轴五片六组团”的开放式全域总体格局。“一主两副”:常熟主城、滨江新城、南部新城;“一轴”:G524南向发展轴;“五片”:城市中心区、创新发展引领区、先进制造核心区、产业发展协同区、国际湖荡文旅区;“六组团”:苏州高铁北城、中新昆承湖园区、云裳消费小镇、虞山尚湖古城、数字科技新城、苏州·中国声谷。4、城市体系结构常熟市域形成“1+3+4”的城镇体系,包括1个中心城区、3个重点镇和4个一般镇。中心城区包括常熟主城(含古里镇)、滨江新城、南部新城,重点镇包括海虞镇、梅李镇、辛庄镇,一般镇包括尚湖镇、沙家浜镇、董浜镇、支塘镇。常熟主城(含古里镇):产业创新高地、山水旅游城市、生态宜居城市。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位于常熟主城(含古里镇)。本项目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不违背常熟主城(含古里镇)的产业定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不动产权证(苏〔2024〕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与规划用地性质相符。因此,本项目符合《常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相关要求。二、与《常熟市古里镇总体规划(2010—2030)》相符性分析根据《常熟市古里镇总体规划(2010-2030)》文件可知,古里镇镇区总体布局形成“一镇、两区”的结构,建设用地总量为19.16平方公里。“一镇”为古里中心镇区,“两区”为白茆社区和淼泉社区。“古里中心镇区”:规划以公共服务及生活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功能为主,集中布置全镇主要的镇级公共服务设施,居住人口规模9.6万人,建设用地规模11.10平方公里。“淼泉社区”:规划为小型居住社区,居住人口规模1.4万人,建设用地规模1.04平方公里。“白茆社区”:规划为古里镇级工业区及相应生活配套区,居住人口规模5.0万人,建设用地规模7.02平方公里,形成“一心、一带、四区”的布局结构。古里镇产业发展规划:第一产业重点发展粮食、水产等传统优势产业,促进苗木花卉等行业的发展,扶持都市休闲农业;第二产业重点发展服装针纺、生物医药、有色金属、轻工机械产业;第三产业重点发展商贸流通业、房地产业,培育旅游休闲业、金融保险业、信息服务业和中介服务业。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不动产权证(苏〔2024〕常熟市不动产权号),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常熟市古里镇总体规划(2010-2030)》可知,本项目所在地块规划为建设用地。因此,本项目符合《常熟市古里镇总体规划(2010-2030)》的相关要求。三、与《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双港村、新桥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相符性分析1、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双港村、琴东村,村域总面积1609.83公顷,其中涉及开发边界850.44公顷。本次村庄规划重点研究农村区域(以下简称“规划区”),用地面积759.39公顷。2、规划期限结合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其中,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3、目标定位打造一个生态与人文和谐、产城村融合的宜居宜产村庄。形象定位:书香稻香休闲生态。4、空间布局结构根据规划区资源空间分布特征,结合村庄发展方向,规划形成“一心、三点、五片区”的空间布局结构。“一心”指片区级公共服务节点,围绕古里镇政府区域,设置片区级公共服务功能。“多轴”指村级公共服务节点。围绕新桥村、双港村、琴东村村委会位置,设置公共服务功能。“五片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沿青墩塘河为界,北侧为古里镇城镇发展片区,主要发展现代服务业;南侧为高新区代管区域。新桥村农村区域、双港村农村区域、琴东村青墩塘路以北区域为休闲农业发展片区,发展农业体验类项目;琴东村青墩塘路以南区域为农村生产生活片区。5、生态空间管控本规划区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同时应保护村内生态林地、湿地、山体、水域等其他生态功能用地,按照“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的要求,严格控制各类开发活动占用、破坏,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破坏生态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6、农业空间管控规划区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227.1600公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不准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行为;不准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鱼、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鱼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农田林网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程及规范。规划区耕地保有量244.8821公顷,不得随意占用耕地;依据上位规划及本规划占用耕地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并且严格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坚持“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双到位。7、建设空间管控严格控制擅自将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块开发建设应符合本规划图则确定的指标控制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1)自然村庄分类新桥村陆家湾;琴东村邵家宅基、杨家角、童家浜、赵屯角、大湖甸、小湖甸、军墩中村北、军墩小区9个自然村为集聚提升类村庄,为规划发展村庄,是未来重点发展和建设的村庄,允许新建、翻建农房。琴东村西园泾、谢家段、军墩中村南园泾小区为其他一般村庄,在未明确具体村庄类型前,原则上应控制村庄建设用地和房屋建设活动。但随着发展形势变化,可以适时调整分类,满足农民基本生活需求,做好长效管理和动态维护。(2)建设用地规模规划区建设用地总规模145.33公顷,包括居住用地43.65公顷,商业服务业用地0.11公顷,工矿用地15.50公顷,仓储用地0.4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73.47公顷,公用设施用地1.60公顷,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0.30公顷,特殊用地0.34公顷,城镇村范围内其他用地9.89公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位于琴东村青墩塘路以南,该区域规划为农村生产生活片区。根据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土地利用规划图(详见附图6),本项目所在地属于工矿用地;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不动产权证(苏〔2024〕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符合区域规划要求,符合《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双港村、新桥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的相关要求。四、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文同意江苏省正式启用“三区三线”规定成果》(自然资办函〔2022〕2207号)相符性分析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文同意江苏省正式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自然资办函〔2022〕2207号),“三区三线”指的是根据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三个区域,分别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位于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同时对照《2023年度常熟市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苏自然资函〔2023〕195号批准)》,本项目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三区三线”。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自然资办函〔2022〕2207号文件的要求。

—5—

一、与产业政策相符性本项目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对照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进行相符性分析,具体见下表。表1-1本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序号
相关文件
相符性分析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经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在其限制类和淘汰类中,为允许类。

2
《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
经查《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在其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中。

3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
经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中

4
《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
经查《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禁止和淘汰类产业,为允许类。

6
《苏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
经查《苏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本项目不在其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内。

7
《苏州市“十四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和《苏州市2022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点》
经查《苏州市“十四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和《苏州市2022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点》,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行业。

8
《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4年版)》
经查《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4年版)》,本项目不在“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中。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二、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与生态红线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和《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距离本项目最近的国家级生态红线区域为项目东北侧3.47km处的常熟泥仓溇省级湿地公园,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项目西南侧6.76km处的沙家浜—昆承湖重要湿地,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1-2本项目与附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对位置及距离

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
主导生态功能
范围
面积(平方公里)
相对位置及距离(km)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
总面积

常熟泥仓溇省级湿地公园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常熟泥仓溇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括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
/
1.30
/
1.30
东北,3.47

沙家浜—昆承湖重要湿地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东以张家港河和昆承湖湖体为界,西以苏常公路为界,北以南三环路和大滃港为界,南以风枪泾、野村河、经西塘河折向裴家庄塘接南塘河为界,芦苇荡路以东、锡太路以南、227省道复线以西、沙蠡线以北区域

52.65
52.65
西南,6.76

沙家浜国家湿地公园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沙家浜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括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
沙家浜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范围,120°47′11.31″E至120°48′55.40″E,31°33′00.24″N至31°34′05.77″N,不包括划入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2.50
1.61
4.11
西南,6.9

常熟西南部湖荡重要湿地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包括常熟西南部尚湖镇及辛庄镇的主要湖荡及其周边50米范围。具体为尚湖镇的官塘及其周围50米地区,辛庄镇的嘉陵荡及其周围50米地区,辛庄镇陶荡、荷花荡及其周围50米地区,南湖荡东至元和塘、北至练塘集镇规划横二路及练南村工业园以南50米,南至南湖荡边界,西至望虞河以东100米。尚湖镇六里塘范围为东至元塘、西至望虞河、南至六里塘南50米,北至北塘河北段50米

23.13
23.13
西南,15.8

七浦塘(常熟市)清水通道维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七浦塘及两岸各100米陆域范围(不包括七浦塘桥Y526西侧650米至任直路东侧350米两岸各100米范围,浩泾河西侧150米陆域范围)

0.98
0.98
东南,11.4

太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虞山景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东面以北门大街、虞山南路、招商西路、未名六路、环湖南路为界,南面以环湖南路、未名五路、未名八路为界,西面以西三环路为界,北面以北三环路、虞山山东北界为界

30.63
30.63
西北,11.5

—7—

常熟尚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一级保护区:以常熟第二水厂取水口(120°42\'40.131\"E,31°37\'59.672\"N)为中心,半径500米的尚湖水域,及与一级保护区水域相对应的尚湖环湖大堤以内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环湖大堤内的整个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以外,尚湖环湖大堤以内的陆域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未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的部分
2.46
6.70
9.16
西北,12.8

虞山国家级森林公园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虞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括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等)

14.67

14.67
西北,11.7

常熟市虞山省级地质公园
地质遗迹保护
常熟市虞山省级地质公园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括地质遗迹保护区等)

7.43

7.43
西北,11.7

江苏常熟南湖省级湿地公园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江苏常熟南湖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括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
江苏常熟南湖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中除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外的范围
2.64
1.57
4.21
西,19.3

望虞河(常熟市)清水通道维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
望虞河及其两岸各100米范围
/
11.82
11.82
西北,16.4

长江(常熟市)重要湿地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
位于常熟市长江浒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北,北至常熟与南通市界
/
51.95
51.95
东北,16.7

常熟市长江浒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一级保护区:常熟三水厂、滨江水厂长江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及应急水库全部水面。长江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以及应急水库西侧堤脚外100米、南侧至长江主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长江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和长江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

3.42

3.42
东北,16.6

综上,本项目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和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区域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和《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的相关要求。2、与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分析(1)环境空气根据《2024年度常熟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常熟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中各监测指标日达标率在90.7%~100%之间,其中臭氧日达标率最低。二氧化氮、臭氧、

—8—

可吸入颗粒物日达标率较上年分别上升了0.2、5.2、0.7个百分点;细颗粒物日达标率较上年降低了1.7个百分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日达标率同比持平,均为100%。各监测指标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的年评价指标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细颗粒物年评价指标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区域综合判定为不达标区。根据《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府[2024]50号)提出,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和源头防控。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稳定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相较于2020年各地PM2.5浓度下降10%,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均下降10%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天以内,全面完成减排目标。(2)地表水环境根据《2024年度常熟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常熟市地表水水质状况为优,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的比例为98.0%,较上年上升了4.0个百分点,无Ⅴ类、劣Ⅴ类水质断面,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地表水平均综合污染指数为0.35,较上年上升0.02,升幅为6.1%。与上年相比,全市地表水水质状况保持不变,水环境质量无明显变化。2024年常熟市24个主要考核断面中,达到2024年考核目标的断面比例为100%,与上年持平;昆承湖心(湖中)水质由轻度污染提升至良好,24个主要考核断面水质均为优或良好,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占比100%,与上年相比上升了3.4个百分点。2024年常熟市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为100%,均属于安全饮用水源。尚湖饮用水水源地为Ⅲ类水质,水质状况为良好,与上年相比下降了一个类别;长江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为Ⅱ类水质,水质状况为优,与上年持平。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80个特定项目均未超标,水质安全稳定。(3)声环境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内容,并参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苏府〔2019〕19号)的要求,项目地位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根据厂界四周噪声监测结果,本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要求。本项目在运营期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如废气、废水、噪声等,在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本项目建设不会突破环境质量底线,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即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不会突破环境质量底线。3、与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项目用水、能源均由区域统一供给,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及已建厂房,资源消耗主要体现在对水、电等资源的利用上。本项目将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通过采用节水工艺、节电设备等手段,在区域规划及规划环评规定的资源利用上线内所占比例很小。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4、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N7723固体废物治理”,主要从事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本项目不属于附件中禁止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发展产业,详见下表。表1-3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表

序号
条款内容
相符性分析
相符性

1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及长江通道项目。
相符

2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相符

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相符

4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相符

55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
相符相符

6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本项目不涉及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相符

7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本项目不涉及。
相符

8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本项目为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
相符

9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所列高污染项目。
相符

10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所列禁止项目。
相符

11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所列禁止项目。
相符

12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项目不涉及
相符

对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本项目不属于附件中禁止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发展产业,详见下表。表1-4与《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表

序号
文件相关内容
相符性分析

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
1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及长江通道项目。

2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
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11—

4
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5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

6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本项目不涉及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区域活动
7
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
本项目不涉及

8
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
本项目为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9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

10
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
本项目不涉及。

11
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12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13
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14
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产业发展
15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16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17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18
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19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20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项目不涉及。

—12—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要求。三、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对照《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4”个重点区域(流域)中的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根据生态环境部《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3]81号)要求,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对照《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一般管控单元。本项目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5与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表

管控类别
重点管控要求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

一、长江流域

空间布局约束
1.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
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本项目为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属于禁止建设项目。
相符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
本项目无氮磷工业废水外排,生活污水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托运至洪洞水质净化厂附近的污水管网,由洪洞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相符

—13—

环境风险管控
1.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本项目为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
相符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本项目为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属于尾矿库项目。
相符

二、太湖流域

空间布局约束
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本项目为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不属于禁止建设项目,无含氮、磷生产废水排放。
相符

污染物排放管控
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项目为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符合相关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相符

环境风险管控
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本项目外购原辅料采用汽车运输,不涉及太湖内船舶运输;本项目无氮磷工业废水外排。
相符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取用水规范化管理,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对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分类分步先期实施节水改造,鼓励重点用水企业、园区建立智慧用水管理系统。2、推进新孟河、新沟河、望虞河、走马塘等河道联合调度,科学调控太湖水位。
本项目本着清洁生产理念,节约水资源,有利于常熟市循环化改造。
相符

—14—

表1-6与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表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880号)、《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国函〔2023〕69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82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0.95万平方千米。合利用项目,符合相关产2.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空间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管住控好排布局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相符约束带高质量发展。3.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苏省和苏州市的管控要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求。战略性布局。4.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5.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化穿、跨越方式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污染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物排2.202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减排完成国家下达任厂集中处理;废气经有效相符放管务,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20%,主要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实施氮氧化物(NOx)和VOCs协同减排,推进多污染物和关联区域联防联控。

管控类别
重点管控要求

本项目为一般工业固废综业政策,不属于其中禁止建设类项目。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号,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和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区域内,符合江



本项目仅生活污水排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托运至洪洞水质净化厂附近的污水管网,由洪洞水质净化的废气处理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固体废物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理和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

—15—

环境风险管控
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4.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
本项目建成后将严格执行环境风险管控要求,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
相符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525.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完成国家下达目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25。2.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5年,江苏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7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344万亩。3.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本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和综合能耗满足规划要求;本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本项目使用的能源为电和水,不涉及高污染燃料。
相符

因此本项目符合《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相关要求,不属于其中禁止类项目。四、与《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对照《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中“苏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名录”,古里镇属于“一般管控单元”;对照《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本项目所在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具体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1-7与苏州市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表

管控类别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

空间布局约束
(1)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2)严格执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3)阳澄湖保护区范围内严格执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要求。
(1)本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古里镇规划要求。(2)本项目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本项目仅生活污水排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托运至洪洞水质净化厂附近的污水管网,由洪洞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符合《条例》有关要求。(3)本项目不在阳澄湖保护区内,不涉及《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
相符

污染物排放管控
(1)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2)进一步开展管网排查,提升生活污水收集率,强化餐饮油烟治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修复。(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
(1)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要求。废气排放总量向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申请,在区域内平衡;生活污水排放量在洪洞水质净化厂总量内平衡。(2)本项目污染物严格按要求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3)本项目不属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相符

环境风险防控
(1)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体系建设,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持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应急监测能力,加强应急物资管理。(2)合理布局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1)本项目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应急预案联动,需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厂区内应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和必要的应急物资。(2)本项目建设地点属于工业用地,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居民;不涉及恶臭和油烟。
相符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2)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用水量等指标达到市定目标。(3)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利用土地利用资源。(4)严格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落实相应的禁燃区管控要求。(5)岸线应以保护优先为出发点,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布局总体规划纲要(1999-2020年)》的通知(苏政发〔1999〕98号),应坚持统筹规划与合理开发相结合,实现长江岸线资源持续开发利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兼顾生产,生活需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岸线。
(1)本次项目在运营期间使用电能和水,属于清洁能源。(2)本项目符合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用水量等指标要求。(3)本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要求。(4)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燃料目录》所列内容。(5)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符合《江苏省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布局总体规划纲要(1999-2020年)》(苏政发〔1999〕98号)的相关要求。
相符

—17—

表1-8与苏州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表

管控类别
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

空间布局约束
(1)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880号)、《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市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2)全市太湖、阳澄湖保护区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3)严格执行《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中相关要求。(4)禁止引进列入《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类、淘汰类的产业。
(1)本项目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和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区域内,符合江苏省和苏州市的管控要求。(2)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范围内。本项目为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不属于禁止建设项目。(3)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中相关要求。(4)本项目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禁止类、淘汰类的产业。
相符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5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省定要求。
本项目无氮磷工业废水外排,生活污水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托运至洪洞水质净化厂附近的污水管网,由洪洞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废气经有效的废气处理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固体废物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理和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
相符

环境风险防控
(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落实《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县级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本项目建成后将严格执行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相符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2025年苏州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103亿立方米。(2)2025年,苏州市耕地保有量完成国家下达任务。(3)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本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和综合能耗满足规划要求;本项目不涉及耕地;本项目生产中使用能源为电、水、天然气,不涉及高污染燃料。
相符

综上,本项目符合《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和《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的管控

—18—

要求。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符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要求,“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第四十六条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第四十九条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相符性分析: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N7723固体废物治理”,不属于化工项目。本项目产生的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外排;本项目固体废物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理和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要求。六、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项目所在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距离太湖直线距离46.5km,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本项目所在地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对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本项目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9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表

条例名称
管理要求
本项目管理要求
相符性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本项目为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无氮磷工业废水外排,生活污水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托运至洪洞水质净化厂附近的污水管网,由洪洞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相符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本项目不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相符

(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项目不涉及。
相符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本项目不涉及。
相符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本项目不使用农药。
相符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本项目不涉及。
相符

(七)围湖造地;
本项目不围湖造地。
相符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本项目不会进行开山采石、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相符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项目不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相符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本项目建成后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
相符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本项目为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不属于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相符

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
相符

综上所述,本项目不涉及《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禁止行为,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含氮、磷工业废水排放。因此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七、与《“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政办发〔2021〕84号)、《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府办〔2021〕275号)、《常熟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常政办发〔2022〕32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10与《“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表

序号
相关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

《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政办发〔2021〕84号)

1
推进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强化达标目标引领。加强达标进程管理,研究制定未达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路线图及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对空气质量改善不达标的市、县(市、区)强化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推动更多城市空气质量稳步达标。统筹考虑PM2.5和臭氧污染区域传输规律和季节性特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治理,强化差异化精细化管控。严格落实空气质量目标责任制,深化“点位长”负责制,完善定期通报排名制度,及时开展监测预警、督查帮扶。
根据《2024年度常熟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不达标区,本项目采取的废气治理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
相符

2
加强恶臭、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推进无异味园区建设,探索建立化工园区“嗅辨+监测”异味溯源机制,研究制定化工园区恶臭判定标准,划定园区恶臭等级,减少化工园区异味扰民。探索将氨排放控制纳入电力、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地方排放标准,推进种植业、养殖业大气氨减排。积极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管理,推进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项目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本项目不属于所列重点行业。
相符

3
持续巩固工业水污染防治。推进纺织印染、医药、食品、电镀等行业整治提升,严格工业园区水污染管控要求,加快实施“一园一档,一企一管”,推进长江、太湖等重点流域工业集聚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完善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推动日排水量500吨以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加强对重金属、有机有毒等特征水污染物监管。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和排放。
相符

《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府办〔2021〕275号)

1
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严格落实国家落后产能退出指导意见,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低效低端产能。深入开展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工作,推进低端落后化工产能淘汰。
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
相符

2
分类实施原材料绿色化替代。按照国家、省清洁原料替代要求,在技术成熟领域持续推进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和其他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提高木质家具、工程机械制造、汽车制造行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使用比例,在技术尚未全部成熟领域开展替代试点,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
本项目不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原辅料。
相符

《常熟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常政办发〔2022〕32号)

—21—

1
一是推动绿色发展转型升级,主要包括优化调整空间结构和产业结构、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等内容;二是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主要包括推进碳达峰、水环境保护、大气环境治理、土壤污染防治、规范固废管理、整治农村环境等内容;三是强化自然生态空间保护,主要包括构建生态安全格局、强化生态区域管护、加强长江保护修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保护、深化生态文明创建、实施生态产品提质增值等内容;四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主要包括健全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环境监管体系、经济政策体系、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等内容。
本项目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相符

八、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3号)的要求,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11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表

序号
相关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

1
(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能,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严控新增炼油产能。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不属于所列严禁新增产业。
相符

2
(八)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大力推行绿色制造,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
本项目生产中使用能源为电能,属于清洁能源。
相符

3
(十二)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
本项目颗粒物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相符

九、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N7723固体废物治理”,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4]4号),本项目不在目录中,不属于两高项目。十、与《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相符性分析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如下:5.1在任何条件下,固体废物按照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利用或处置时,仍然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但包含在6.2条中的除外):a)以土壤改良、地块改造、地块修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或生产施用于土地的物质(包括堆肥),以及生产筑路材料;b)焚烧处置(包括获取热能的焚烧和垃圾衍生燃料的焚烧),或用于生产燃料,或包含于燃料中;c)填埋处置;d)倾倒、堆置;e)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置方式。5.2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按照5.1条进行利用或处置的除外):a)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b)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c)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综合利用废氟树脂、废氟橡胶和氟化钙污泥,采用分拣、烘干、粉碎、筛选、切条、造粒等工艺,生产氟树脂、氟橡胶、再生氟化钙粉、再生氟化钙球产品,不属于5.1条中的利用或处置方式。本项目氟树脂产品符合《模塑用聚四氟乙烯树脂》(HG/T2902-2024)和《聚全氟乙丙烯树脂》(HG/T2904-2024)中

—23—

的技术要求,氟橡胶产品符合《氟橡胶通用规范和评价方法》(GB/T30308-2013)中的技术要求,再生氟化钙粉、再生氟化钙球产品符合《萤石》(YB/T5217-2019)中的指标要求。本项目不涉及工业废水,废气污染物颗粒物、氟化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的要求。本项目产品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其中氟树脂产品外售给下游塑料制品厂生产阀门片、螺栓等塑料制品,氟橡胶产品外售给下游橡胶制品厂生产密封件,再生氟化钙粉产品用于氟化氢生产,再生氟化钙球产品用于金属冶金工业中的助熔剂或水泥行业矿化剂。综上,本项目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十一、与《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相符性分析表1-12与《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相符性分析表

文件名称
相关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
4总体要求4.1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应遵循环境安全优先的原则,保证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全过程的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
本项目遵循环境安全优先的原则,保证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
相符

4.2进行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技术选择时,应在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技术生命周期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规及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本项目技术成熟可靠,符合相关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相符

4.3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和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
本项目位于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根据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土地利用规划图,项目地属于工矿用地。
相符

4.4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应遵守国家现行的相关法规的规定,同时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计划、环境保护责任、排污许可、监测、信息公开、环境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等制度。
本项目设计、施工等阶段均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建成后将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评、环保“三同时”、排污许可、环境应急预案等制度的要求。
相符

4.5应对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各技术环节的环境污染因子进行识别,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配备污染物监测设备设施,避免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妥善处置产生的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生活污水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托运至洪洞水质净化厂附近的污水管网,由洪洞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相符

—24—

4.6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过程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与排污许可要求。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生活污水满足洪洞水质净化厂接管标准,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固体废物规范贮存并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相符

4.7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产物作为产品的,应符合GB34330-2017中要求的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特征污染物含量标准和该产物中特征污染物的含量标准。
本项目产品符合GB34330-2017中要求的国家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相符

5主要工艺单元污染防治技术要求5.1一般规定5.1.1进行再生利用作业前,应明确固体废物的理化特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固体废物在清洗、破碎、中和反应等过程中引起有毒有害物质的释放。5.1.3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设置必要的防扬撒、防渗漏、防腐蚀设施,配备废气处理、废水处理、噪声控制等污染防治设施,按要求对主要环境影响指标进行在线监测。5.1.4产生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应采取除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收集措施。扬尘点应设置吸尘罩和收尘设备,有毒有害气体逸散区应设置吸附(吸收)转化装置,保证作业区粉尘、有害气体浓度满足GBZ2.1的要求。5.1.5应采取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特定行业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没有特定行业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的要求,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5.1.8应防止噪声污染。设备运转时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要求,作业车间噪声应符合GBZ2.2的要求。5.1.9产生的污泥、底渣、废油类等固体废物应按照其管理属性分别处置。不能自行综合利用或处置的,应交给有相应资质和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5.1.10危险废物的贮存、包装、处置等应符合GB18597、HJ2042等危险废物专用标准的要求。
(1)本项目已明确固体废物的理化特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2)本项目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设置了必要的防扬撒、防渗漏、防腐蚀设施,并配备了废气处理设施。(3)本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区,本项目产生粉尘的作业区采取了布袋除尘措施,扬尘点设置了负压收集和管道收集设备。(4)本项目产生的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5)本项目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距离衰减等措施防止噪声污染,设备运转时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的要求,作业车间噪声符合GBZ2.2的要求。(6)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其管理属性交给有相应资质和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7)本项目危险废物的贮存、包装、处置等符合GB18597、HJ2042等危险废物专用标准的要求。
相符

—25—

5.3干燥技术要求5.3.3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及其他性质,结合干燥技术的适用性合理选择干燥技术。溶液、悬浮液或泥浆状废物的干燥宜选择喷雾干燥技术;无凝聚作用的散粒状废物的干燥宜选择流化床干燥技术;粉粒状废物的干燥宜选择气流干燥技术;粒状或小块状废物的干燥宜选择回转圆筒干燥技术;少量热敏性、易氧化废物的干燥宜选择厢式干燥技术。
本项目废氟树脂、废氟橡胶的干燥采用箱式烘干机,氟化钙污泥的干燥采用烘干养护机,烘干温度为105-110℃,均低于分解温度,此过程仅水分蒸发,无废气产生。
相符

5.4破碎技术要求5.4.4废塑料、废橡胶等固体废物的破碎宜采用干法破碎;铬渣、硼泥等固体废物的破碎宜采用湿法破碎。5.4.6固体废物粉磨过程应严格控制粉尘的颗粒度、挥发性和火源等,防止发生粉尘爆炸。
本项目废氟树脂的破碎采用干法破碎,并配备相应的防尘、防噪声设备,且破碎机具有安全防护措施。
相符

5.5分选技术要求5.5.2固体废物分选技术包括人工分选、水力分选、风力分选、重力分选、磁力分选、浮力分选、电力分选、涡电流分选、光学分选等。5.5.3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理化特性和后续处理的要求,对固体废物的分选技术和设备进行选择与组合。
本项目废氟树脂、废氟橡胶采用人工分拣去除杂物。
相符

8监测8.1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企业应定期对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产品进行采样监测,监测频次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首次再生利用某种危险废物时,针对再生利用产品中的特征污染物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天1次;连续一周监测结果均不超出环境风险评价结果时,在该危险废物来源及投加量稳定的前提下,频次可减为每周1次;连续两个月监测结果均不超出环境风险评价结果时,频次可减为每月1次;若在此期间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危险废物来源发生变化或再生利用中断超过半年以上,则监测频次重新调整为每天1次,依次重复。(2)当首次再生利用除危险废物外的某种固体废物时,针对再生利用产品中的特征污染物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周3次;连续二周监测结果均不超出环境风险评价结果时,在该废物来源及投加量稳定的前提下,频次可减为每月1次;连续三个月监测结果均不超出环境风险评价结果时,频次可减为每年1次;若在此期间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固体废物来源发生变化或再生利用中断超过半年以上,则监测频次重新调整为不低于每周3次,依次重复。8.2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过程中,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场所和设施周边的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进行采样监测,以判断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过程是否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本项目再生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针对再生利用产品中的特征污染物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周3次;连续二周监测结果均不超出环境风险评价结果时,在该废物来源及投加量稳定的前提下,频次可减为每月1次;连续三个月监测结果均不超出环境风险评价结果时,频次可减为每年1次;若在此期间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固体废物来源发生变化或再生利用中断超过半年以上,则监测频次重新调整为不低于每周3次,依次重复。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过程中,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场所和设施周边的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进行采样监测,以判断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过程是否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相符

—26—

十二、《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64-2022)、《废塑料回收技术规范》(GB/T39171-2020)、《废塑料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37821-2019)相符性分析表1-13与《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废塑料回收技术规范》、《废塑料再生利用技术规范》相符性分析表

文件名称
相关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

《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64-2022)
6.1收集要求废塑料收集企业应参照GB/T37547,根据废塑料来源、特性及使用过程对废塑料进行分类收集。废塑料收集过程中应避免扬散,不得随意倾倒残液及清洗。
本项目根据废塑料来源、特性及使用过程对废塑料进行分类收集,严格区分塑料来源和原用途。废塑料收集过程中应避免扬散,不得随意倾倒残液及清洗。
相符

6.2运输要求废塑料及其预处理产物的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扬散、防渗漏措施,应保持运输车辆的洁净,避免二次污染。
本项目废塑料及其预处理产物的装卸及运输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防扬散、防渗漏措施,并保持运输车辆的洁净,避免二次污染。
相符

7.预处理污染控制要求废塑料的预处理应控制二次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31572或GB16297、GB37822等标准的规定。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4554的规定。废水控制应根据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或纳管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指标包括悬浮物、pH值、色度、石油类和化学需氧量等。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
本项目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生活污水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托运至洪洞水质净化厂附近的污水管网,由洪洞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满足洪洞水质净化厂接管标准。本项目采取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理和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
相符

7.2分选要求7.2.1应采用预分选工艺,将废塑料与其他废物分开,提高下游自动化分选的效率。7.2.2废塑料分选应遵循稳定、二次污染可控的原则,根据废塑料特性,宜采用气流分选、静电分选、X射线荧光分选、近红外分选、熔融过滤分选、低温破碎分选及其他新型的自动化分选等单一或集成化分选技术。
本项目采用分拣、筛选工艺,将废塑料与其他废物分开。
相符

7.3破碎要求废塑料的破碎方法可分为干法破碎和湿法破碎。使用干法破碎时,应配备相应的防尘、防噪声设备。使用湿法破碎时,应有配套的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
本项目废塑料的破碎采用干法破碎,并配备相应的防尘、防噪声设备。
相符

7.5干燥要求宜选择闭路循环式干燥设备。干燥环节应配备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防止二次污染。
本项目废塑料的干燥采用箱式烘干机,烘干温度为105-110℃,此过程仅水分蒸发,无废气产生。
相符

—27—

《废塑料回收技术规范》(GB/T39171-2020)
5.1应按废塑料的种类进行分类收集。废塑料分类及相应原生塑料应用参见附录A的表A.l。
本项目收集入场的废塑料分类收集、存放。
相符

5.2废塑料收集过程中应包装完整,避免遗撒。
本项目废塑料收集过程中应包装完整,避免遗撒。
相符

5.3废塑料收集过程中不得就地清洗。
本项目废塑料收集不进行清洗。
相符

5.4废塑料收集过程中应使用机械破碎技术进行减容处理,并配备相应的防尘、防噪声措施。
本项目废塑料收集过程中不涉及破碎。
相符

6.5破碎废塑料应采用干法破碎技术,并采取相应的防尘、防噪声措施,产生的噪声应符合GB12348-2008的有关规定,处理后的粉尘应符合GB16297-1996的有关规定;湿法破碎应配套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本项目破碎废塑料采用干法破碎,并配备相应的防尘、防噪声设备,产生的噪声符合GB12348-2008的有关规定,处理后的粉尘符合GB16297-1996的有关规定。
相符

6.6废塑料的清洗场地应做防水、防渗漏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地面应做防腐蚀处理。
本项目废塑料不涉及清洗。
相符

6.7废塑料的清洗方法可分为物理清洗和化学清洗,应根据废塑料来源和污染情况选择清洗工艺;宜采用高效节水的机械清洗技术和无磷清洗剂,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化学清洗剂。
本项目废塑料不涉及清洗。
相符

6.8分拣后的废塑料应采用独立完整的包装。
本项目分拣后的废塑料采用包装袋独立包装。
相符

6.9废塑料分拣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进行污水净化处理,处理后的水应作为中水循环再利用;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1996或地方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项目废塑料分拣过程中不涉及清洗,无清洗废水。
相符

7.1废塑料贮存场地应符合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
本项目废塑料贮存场地符合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
相符

7.2不同种类的废塑料应分开存放,并在显著位置设有标识。
本项目不同种类的废塑料分开存放,并在显著位置设有标识。
相符

7.3废塑料应存放在封闭或半封闭的环境中,并设有防火、防雨、防晒、防渗、防扬散措施,避免露天堆放。
废塑料存放在室内,并设有防火、防雨、防晒、防渗、防扬散措施。
相符

《废塑料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37821-2019)
5破碎要求5.1破碎过程宜采用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及设备。5.2干法破碎过程应配备粉尘收集和降噪设备。5.3采用湿法破碎工艺应对废水进行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5.4破碎机应具有安全防护措施。
本项目废塑料的破碎采用干法破碎,并配备相应的防尘、防噪声设备,且破碎机具有安全防护措施。
相符

7干燥要求7.1宜采用离心脱水、鼓风干燥、流化床干燥等工艺,应使用低能耗设备。7.2干燥废气应集中收集,进入废气处理设施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本项目废塑料的干燥采用箱式烘干机,烘干温度为105-110℃,此过程仅水分蒸发,无废气产生。
相符

—28—

8分选要求8.1应采用密度分选、旋风分选、摇床分选等技术,目标塑料分选率≥90%。8.2宜使用静电分选、近红外分选、X射线分选等先进技术,目标塑料分选率≥95%。8.3应选择低毒、无害的助剂分选废塑料。8.4分选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放。8.5采用密度分选工艺应有高浓度盐水处理方案和措施。
本项目采用分拣、筛选工艺,将废塑料与其他废物分开,不涉及分选废水。
相符

11.1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应执行GB31572、GB8978、GB/T31962、GB16297和GB14554。有相关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本项目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生活污水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托运至洪洞水质净化厂附近的污水管网,由洪洞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满足洪洞水质净化厂接管标准。本项目采取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理和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
相符

11.2收集到的清洗废水、分选废水、冷却水等,应根据废水污染物的情况选择分别处理或集中处理。废水处理应采用物化、生化组合处理工艺,膜处理等技术,减少药剂的使用和污泥的产生。
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
相符

11.3再生利用过程中收集的废气应根据废气的性质,采用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喷淋等处理技术。如再生利用过程的废气中含氯化氢等酸性气体,应增加喷淋处理设施,喷淋处理产生的污水按11.2执行。
本项目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相符

11.4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执行GB18599-2020标准;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GB18599-2020标准,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相符

11.5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企业可自行处理,或交由污泥处理企业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及废水处理。
相符

11.6不得在缺乏必要的环保设施条件下焚烧废弃滤网、熔融渣。
本项目不涉及焚烧。
相符

11.7再生利用过程应进行减噪处理,执行GB12348-2008标准。
本项目采取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相符

—29—

11.8应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制度,定期维护环境保护设施,建立完整的废水处理,废气治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环境保护相关记录。
本项目建成后将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制度,定期维护环境保护设施,建立完整的废气治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环境保护相关记录。
相符

十三、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字[2024]71号)相符性分析表1-14与苏环办[2024]16号、苏环办字[2024]71号相符性分析表

序号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

1
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化工园区规划环评要对本区域内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及其利用处置方式进行详细分析阐述,明确源头减量总体目标、具体措施,以及补齐区域利用处置能力短板的具体建设项目,力争实现区域内固体废物就近利用处置。
本项目危废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零排放。
相符

2
规范项目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环评要评价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来源和属性,论述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方式合规性、合理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所有产物要按照以下五类属性给予明确并规范表述:目标产物(产品、副产品)、鉴别属于产品(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可定向用于特定用途按产品管理(如符合团体标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得将不符合GB34330、HJ1091等标准的产物认定为“再生产品”,不得出现“中间产物”“再生产物”等不规范表述,严禁以“副产品”名义逃避监管。不能排除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须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具体鉴别方案,鉴别前按危险废物管理,鉴别后根据结论按一般固废或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项目环评审批要点要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要求衔接一致。
本项目已按要求评价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来源和属性,论述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方式合规性、合理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相符

3
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企业要在排污许可管理系统中全面、准确申报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种类,以及贮存设施和利用处置等相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实际产生、转移、贮存和利用处置情况对照项目环评发生变动的,要根据变动情况及时采取重新报批环评、纳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手续,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
本项目建设完成后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相符

4
规范危废经营许可。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时,应当符合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要求,并重点审查经营单位分析检测能力、贮存管理和产物去向等情况。许可证上应载明核准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别并附带相应文字说明,许可条件中应明确违反后需采取的相应惩戒措施。
本项目危废处置单位符合经营许可和排污许可要求。
相符

5
规范贮存管理要求。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点两类方式进行贮存,符合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不具备建设贮存设施条件、选用贮存点方式的,除符合国家关于贮存点控制要求外,还要执行《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中关于贮存周期和贮存量的要求,I级、Ⅱ级、Ⅲ级危险废物贮存时间分别不得超过30天、60天、90天,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1吨。
本项目于1#厂房内设置了一间移动式危废储存间,用于贮存危险废物。
相符

—30—

6
强化转移过程管理。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实行省内全域扫描“二维码”转移。加强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数据共享,实现运输轨迹可溯可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须依法核实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直接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经营单位提供相关危险废物产生工艺、具体成分,以及是否易燃易爆等信息,违法委托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经营单位须按合同及包装物扫码签收危险废物,签收人、车辆信息等须拍照上传至系统,严禁“空转”二维码。积极推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优先选择环境风险较大的污泥、矿渣等固体废物试行。
已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本项目建成后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
相符

7
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要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通过设立公开栏、标志牌等方式,主动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及有自建危废焚烧处置设施的单位要依法及时公开二燃室温度等工况运行指标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标、浓度等有关信息,并联网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同步公开许可证、许可条件等全文信息。
本项目建成后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相符

8
规范一般工业固废管理。企业需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废台账,污泥、矿渣等同时还需在固废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电子台账已有内容,不再另外制作纸质台账。各地要对辖区内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需求和能力进行摸排,建立收运处体系。一般工业固废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的,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DB15/T2763—2022)执行。
本项目建成后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一般工业固废管理。
相符

十四、与《关于印发的通知》(常环发[2024]9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常环发[2024]9号),重点任务如下:(二)严控源头准入。全市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从严审核涉VOCs建设项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污工段、治理设施等环节,鼓励新建企业优先使用粉末、水性、无溶剂等低(无)VOCs物料,从源头上减少VOCs产生和排放。制定出台常熟市新(改、扩)建项目VOCs治理全过程监管规范,加强新(改、扩)建项目VOCs治理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建设项目VOCs新增排放总量管理要求,全面规范持证排污。(三)推进源头治理。建立涉VOCs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全面分析辖区涉VOCs企业污染排放和经济产出现状,助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按照“应替尽替、能替速替”原则实施低VOCs物料替代。重点围绕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于3月底前再排定一批源头替代项目,力争2024年底前再增加40家源头替代企业。

—31—

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不涉及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不涉及VOCs废气。因此,本项目符合《常熟市2024年度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十五、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符性分析表1-15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符性分析表

文件名称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项目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主要收集常熟新材料产业园氟化工类工厂产生的氟塑料、废氟橡胶、氟化钙污泥,加工后外售给下游单位。
相符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本项目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固废为废氟塑料、废氟橡胶、氟化钙污泥,加工后外售给下游单位。本项目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相符

《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再生产品生产和使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旧轮胎、废旧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的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或者翻新产品。鼓励企业和相关组织开展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和再利用,相关再生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合理规划并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和分拣加工集聚区。产业园区、居民社区、大型超市商场等应当设置再生资源集中回收站点。鼓励和支持流通企业利用销售配送网络,建立逆向物流回收渠道。鼓励回收企业延伸回收网点,建设与厂商直挂的产业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和分拣加工集聚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配备集中污染治理设施,防止二次污染。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分拣、加工设备的研发、推广和运用,
本项目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主要收集常熟新材料产业园氟化工类工厂产生的氟塑料、废氟橡胶、氟化钙污泥,加工后外售给下游单位。
相符

—32—

实现分拣自动化和精细化。第四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鼓励废弃物处置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相符相符

《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6]440号)》
一、充分认识发展再生资源产业的重要性。再生资源产业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应对气候变化、保障生态安全的重要途径。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对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大力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对全面推进绿色制造、实现绿色增长、引导绿色消费也具有重要意义。三、主要任务。(一)绿色化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二)循环化发展,推进产业循环组合。三)协同化发展,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四)高值化发展,促进产品结构升级。(五)专业化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六)集群化发展,实现产业集聚配套。四、重点领域(一)废钢铁。结合各地区钢铁产能和废钢资源量,合理规划废钢加工配送企业布局,保障区域市场稳定和资源供应。(二)废有色金属。推进以龙头企业、试点示范企业为主体的废有色金属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利用信息化提升废有色金属交易智能化水平。引导企业进入园区,推进清洁生产,实现集中生产、废水集中处理,防止二次污染。(三)废塑料。大力推进废塑料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支持不同品质废塑料的多元化、高值化利用。(四)废纸。加快推进废纸分拣加工中心规范建设,在重点区域建立大型废纸仓储物流交易中心,有效降低废纸区域间流动成本。提升废纸分拣加工自动化水平和标准化程度,推广废纸自动分选技术和装备,提高废纸回收利用率和高值化利用水平。推动废纸利用过程中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降低废纸加工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积极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推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产品的回收利用。(八)废旧纺织品。推动建设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体系,规范废旧纺织品回收、分拣、分级利用机制。
本项目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主要收集常熟新材料产业园氟化工类工厂产生的氟塑料、废氟橡胶、氟化钙污泥,加工后外售给下游单位。

《固废法(2020修订)》
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二十一条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本项目运营后将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本项目将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

—33—

墩塘路715号,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相符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
(二)完善贮存设施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应建设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要求的贮存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立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三)落实转运转移制度。产生单位委托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并跟踪最终利用处置去向,严禁委托给无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单位应落实并跟踪最终利用处置去向。省内转移污泥要严格执行电子转运联单制度,转移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逐步执行。原则上污泥以设区市为范围就近利用处置。跨省转移贮存、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跨省转出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执行备案流程,严禁未备先转。接受跨省移入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在接受前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种类、数量、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防范污染二次转移。对接受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相符的,应予退回,同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四)规范利用处置过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单位要严格根据环评文件等要求接受相应属性、种类、数量的固体废物,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入场污染物分析管理制度,明确接受标准,检测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台账,如实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入厂、贮存、利用处置等生产经营情况,严禁只收不用、超量贮存。落实环评、环保验收等文件中有关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再生利用产物应符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有关规定。(五)全面开展信息申报。排污许可中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均应进入固废系统申报,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企业“环保脸谱”)自动向相关单位及其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推送提醒申报信息。无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未涉及固体废物,但实际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也可通过固废系统进行申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操作说明详见附件1)。固废系统内单位分为产生单位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产生固体废物(次生固体废物除外)的单位属于产生单位,如还涉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可在业务下同时选择产生固体废物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不涉及固体废物产生(次生固体废物除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根据年产废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100吨且大于10吨(含10吨)、小于10吨分别按月度、季度和年度申报,涉及一般工业污泥产生的单位按月度申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
(1)本项目的贮存设施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要求,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2)本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并跟踪最终利用处置去向。(3)本项目运营期将严格根据环评文件等要求接受相应属性、种类、数量的固体废物,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入场污染物分析管理制度,明确接受标准,检测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台账。落实环评、环保验收等文件中有关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再生利用产物符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有关规定。(4)本项目建成后将进入固废系统开展信息申报。通过固废系统如实申报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并通过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开展申报。(5)本项目建成后应通过固废系统如实申报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并通过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开展申报。还需申报接受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

利用处置单位按月度申报,涉及一般污泥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按日申报。原通过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申报的一般污泥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要按固废系统要求继续申报,补充完善基本信息和一般污泥代码。对未按要求申报的,固废系统自动限制电子转运联单功能。(六)强化信息审核监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开展的业务分为收集、预处理、利用、处置、协同处置、用作原料替代等方式,应通过固废系统如实申报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并通过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开展申报。从事收集和预处理业务的单位还需申报接受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去向、数量等信息。不允许仅从事一般污泥收集业务,仅从事一般污泥干化预处理业务时必须有与之配套的焚烧(含协同焚烧)处置单位,并及时跟踪处置结果。
去向、数量等信息。

—35—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设内容
1、项目由来苏州原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品环保)成立于2024年2月7日,位于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占地面积为6637平方米。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环保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节能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常熟市新材料产业园的氟化工类工厂每年产生一般固废废氟塑料约4万吨、废氟橡胶约800吨,目前均委托苏州市外相关单位加工利用,常熟市内目前暂无大规模的专门针对废氟塑料和废氟塑胶进行回收综合利用的项目。为了配合市场需求,原品环保利用自有土地面积6637平方米及已建空置厂房建筑面积约2780平方米,拟投资600万元购置相关设备,年综合利用废氟树脂2660吨、废氟橡胶600吨和氟化钙污泥28800吨,形成年产氟树脂产品2500吨、氟橡胶产品500吨、再生氟化钙粉产品10000吨、再生氟化钙球产品20000吨。本项目原辅料和产品不涉及化工产品,本项目不涉及化学反应,不涉及危废处理。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N7723固体废物治理”,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属于“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2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苏州原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开展“新建废氟树脂、氟橡胶及氟化钙污泥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建设内容
2、项目概况项目名称:新建废氟树脂、氟橡胶及氟化钙污泥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单位:苏州原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建设性质:新建;总投资:600万元;占地面积:利用自有土地面积6637m2及已建厂房建筑面积约2780m2;项目定员:10人。工作制度:年工作300天,白班制,8小时,年工作2400小时。建设内容:年综合利用废氟树脂2660吨、废氟橡胶600吨和氟化钙污泥28800吨,形成年产氟树脂产品2500吨、氟橡胶产品500吨、再生氟化钙粉产品10000吨、再生氟化钙球产品20000吨。3、主体工程本项目利用自有土地面积6637m2及已建厂房建筑面积约2780m2,新建废氟树脂、氟橡胶及氟化钙污泥综合利用项目。本项建构筑物情况见下表。表2-1本项目建构筑物表

序号
主要建构筑物名称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m)
建筑用途

1
1#厂房
2257.9
2257.9
1
12
生产车间、仓储等

2
办公楼
259.49
518.98
2
12
办公

建设内容
4、产品方案及质量标准(1)处置方案本项目固废处置方案见下表。表2-2本项目固废处置方案表

序号
处置废物
属性
设计处置能力(t/a)

1
废氟树脂
粉状废氟树脂
一般工业固废
1650

2
可熔融废氟树脂
一般工业固废
1010

3
废氟橡胶
一般工业固废
600

4
氟化钙污泥
低浓度氟化钙污泥
一般工业固废
14400

5
高纯氟化钙污泥
一般工业固废
14400

(2)产品方案本项目产品方案见下表。表2-3本项目产品方案表

序号
工程名称(车间或生产线)
产品名称
年设计能力(吨/年)
包装规格
年运行时数(h)
备注

1
废氟树脂综合利用
氟树脂
2500
25kg/袋;40~50kg/桶
2400
外售给下游塑料制品厂生产阀门片、螺栓等塑料制品

2
废氟橡胶综合利用
氟橡胶
500
袋装
2400
外售给下游橡胶制品厂生产密封件

3

再生氟化钙粉
10000
袋装
2400
用于氟化氢生产

4
氟化钙污泥综合利用
再生氟化钙球
20000
袋装
2400
用于金属冶金工业中的助熔剂或水泥行业矿化剂

(3)产品质量标准表2-4氟树脂产品质量标准

指标

—38—

表2-5氟橡胶产品质量标准

指标

表2-6氟化钙粉产品质量标准

表2-7氟化钙球产品质量标准

(4)产品去向本项目氟树脂产品外售给下游塑料制品厂生产阀门片、螺栓等塑料制品;氟橡胶产品外售给下游橡胶制品厂生产密封件;氟化钙球产品用于金属冶金工业中的助熔剂或水泥行业矿化剂,氟化钙粉用作氟化氢生产原料。3、建设内容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详见下表。

—39—

表2-8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工程建设名称设计能力备注主体占地面积2257.9m21#厂房,用于生产、仓储等工程贮运占地面积743.4m2位于1#厂房

生产车间

工程
原料仓库

成品仓库
占地面积743.4m2
位于1#厂房区域供水管网

公用工程
给水工程
无生产用水,生活用水:300t/a

排水工程
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240t/a
经厂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托运至洪洞水质净化厂附近的污水管网,由洪洞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供电系统
年用电120万kwh
市政电网供电

办公楼
建筑面积518.98m2
位于厂区西南侧达标排放

环保工程
气处理
氟树脂加工粉尘
粉碎、筛选粉尘经负压收集后通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氟化钙加工粉尘
投料、筛选粉尘经管道收集后通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5米高1#排气筒排放
达标排放

水处理
生产废水
无生产废水外排
/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240t/a)经厂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托运至洪洞水质净化厂附近的污水管网,由洪洞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托运


一般固废仓库
用铁框收集,暂存于生产设备附近
位于1#厂房内,每天委外清运

危废仓库
移动式危废储存间,2.5m*2.4m*4m,占地面积6m2
位于1#厂房内

噪声
选用低噪设备、减振、隔声、绿化及距离衰减等措施
达标排放最大存储储存备注量(t/a)位置

序号
原辅料名称
形态
主要成分/规格
年消耗量(t/a)
储存方式

1

2

3

4

—40—

5

6

7

8

表2-10主要原辅材料的理化性质

名称
化学式/成分
CAS号
理化性质
燃烧爆炸性
毒理性质

—41—

(1)来源及属性①来源:本项目处置的废氟树脂、废氟橡胶、氟化钙污泥主要来源于常熟新材料产业园氟化工类工厂,常熟新材料产业园氟化工类工厂长期稳定经营,满足本项目废氟树脂、废氟橡胶、氟化钙污泥的稳定供应。②属性: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本项目处置的废氟树脂、废氟橡胶、氟化钙污泥不在该名录中的危险废物类别。(2)入场控制指标企业通过严格控制原料的入厂控制指标,严格审查原料的来源、性质鉴定(相应的环评、批复文件或有效的鉴定报告)、氟化物含量、含水率等资料来确定是否收取该原料。同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来料定期抽样检测,确保其重金属含量、污染物浸出液浓度不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相关限值。表2-11本项目废氟树脂入厂控制指标

物料组分
入场控制指标

水分
含水率≤10%

氟树脂
氟树脂≥90%

表2-12本项目废氟橡胶入厂控制指标

物料组分
入场控制指标

水分
含水率≤1%

氟橡胶
氟橡胶≥99%

表2-13本项目氟化钙污泥入厂控制指标

物料组分
入场控制指标

低浓度
高浓度

水分
30%
含水率≤30%

氟化钙
40%
氟化钙含量>90%

(3)收集运输本项目原料由一般固废产生单位自行进行收集,暂存在一般固废产生单位的一般固废堆场内,待一般固废原料满足货车装载量后,由本公司使用袋装或自卸车将一般固废原料运输至生产厂区原料仓库内堆放。运输车辆车厢内密闭并设置防渗漏措施,避免运输过程的跑、冒、滴、漏。运输路线确定根据一般固废产生单位需处置量及地区分布、各地区交通路线及状况,制定出一般固废往返收集网络路线,不采用水上运输。汽车运输时,尽可能不上高速公路,避开人口密集、交通拥挤路段,车速适中,兼顾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

确保收集运输正常化。(4)接受、储存A.废氟树脂、废氟橡胶①来料接收:对进场的废氟树脂、废氟橡胶进行检查,确保待回收的物料不夹杂有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现场检查包装规格,使用桶装或吨袋盛放,密闭包装,防止中途撒漏。②原料储存:从各收集点收运来的废氟树脂、废氟橡胶进入厂区卸车后暂存在原料仓库中,不露天存放,不存在雨水冲洗等情况。B.氟化钙污泥①来料接收:对进场污泥进行含水率、氟化钙含量进行检验,并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来料污泥进行抽样送检,一旦发现不合格不予以接收,对检测合格的污泥则做好来料台账后入库。②原料储存:本项目配备污泥接收人员,从各收集点收运来的污泥进入原料仓库后,接收人员根据制度进行接收登记,经过简单检验后的污泥进入污泥料仓存放。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可知,本项目综合利用的含氟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考虑到规范从严管理,建设单位对原料仓库和氟化钙污泥加工区域进行防渗处理。4、生产设备本项目涉及的主要生产设备见下表。表2-14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类别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台/套)
备注

1
氟树脂、氟橡胶生产设备

2

3

4

5

6
氟化钙生产设备

7

8

9

10

11

12

13
公用设备

—43—

14
环保治理设备
布袋除尘器
/
2
国产本项目员工10人,工作时间为8h/d,1班制,年工作天数为300天,年工作时长本项目员工10人,生活用水量按每人0.1t/d计算,年工作300天,则本项目员工

5、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为2400小时。本项目不涉及食堂和住宿。

6、水平衡

本项目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不涉及生产用水。

生活用水量约为300t/a。污水产生系数取0.8,则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约为240t/a。

本项目水平衡图见下图。

图2-1本项目水平衡图(单位:t/a)

7、物料平衡

本项目物料平衡见下图。

—44—

图2-2本项目氟树脂产品生产物料平衡图(单位:t/a)图2-3本项目氟橡胶产品生产物料平衡图(单位:t/a)图2-4本项目氟化钙产品生产物料平衡图(单位:t/a)8、项目平面布置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青墩塘路715号,厂区东侧为陆地水域和草地,南侧为好特惠尔、国缘机械、奕歌纺织等企业,西侧为龙星粉体等企业以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北侧为园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厂区周围最近的环境敏感点为东南侧235米处的杨家角。厂界周边概况图详见附图2。本项目生产车间位于厂区东北侧,办公楼位于厂区西北侧,厂区平面布置图详见附图3。

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
一、工艺流程简述本项目回收利用废氟树脂、废氟橡胶和氟化钙污泥,用于生产氟树脂产品、氟橡胶产品和氟化钙产品。1、废氟树脂回收利用工艺流程图2-5废氟树脂回收利用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图工艺流程简述:

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
2、废氟橡胶回收利用工艺流程图2-6废氟橡胶回收利用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图工艺流程简述:3、氟化钙污泥回收利用工艺流程图2-7氟化钙污泥回收利用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图

—4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新建废氟树脂 氟橡胶及氟化钙污泥综合利用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