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招标采购公告(2025)



存货基本信息

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规格型号
 

其他说明
 

一、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2025-08-06

挂牌公告期
10 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一次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暂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受让方可按公告约定参加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组织的转让标的现场看样活动,对转让标的产权、用途、结构、质量、面积、供水、供电、消防系统、使用现状(包括房屋内部间隔现状、装修装饰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物业管理)等进行现场勘察和谨慎详尽必要的了解。 2.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转让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房屋所在地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标的具体信息,以权属证明为准。 3.意向受让方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意向受让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转让标的历史情况,认同转让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转让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转让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交易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资产交易合同》不因转让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4.转让标的的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由受让方依法缴付(如有)。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下载【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二、处置方案

组织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报价方式
多次报价

处置方案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允许

四、保证金交纳规则

保证金 收取方案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元。

保证金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达帐时间为准)

保证金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保证金 交纳账号
收款单位: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号:8110901011501441799,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保证内容
本项目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处置方法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交易机构联系人
郑小姐、郭先生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20-89160902、89160907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子平台)--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3号广州越秀国际会议中心北塔7楼

交易机构网址
http://gz.gemas.com.cn/;https://www.gdua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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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递交资料清单
一、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以到账为准)。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或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1501441799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5.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5.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3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6.转让方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用途、面积和房屋现状进行转让。 7.受让方须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用途、面积和房屋现状予以受让。 8.若转让标的出现交易时不动产权证书标示的内容和面积数据与成交后办理房屋权属变更后,转让标的所属国土房管交易部门新核定的内容和面积数据有差异的情形时,最终以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标示的内容和面积数据为准,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9.自交付或视为完成交付之日起,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行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起交易标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的支付和房屋灭失毁损的风险承担。 10.转让标的成交后,办理转让标的房屋产权过户和证照变更过程中涉及的法定税费由交易各方各自依法承担。 11.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需实地勘察的,可直接联系  陈小雅  ,电话:13627543172  进行预约看房(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 12.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二、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一次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3. 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资产交易合同(合同范本,房产专用)合同编号:资产交易合同(合同范本房产专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制年月日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合同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二、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宓。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或删除。=、转让方:指转让标的的资产持有人或其他有权处分人。四、受让方:指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有偿方式取得产权的法人或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五、合同涉及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载明。当事人如系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等;如系非自然人,应载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合同涉及的转让方、受让方是多方的,均应分别载明。六、转让标的:指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拥有的房产、在建工程、十地使用权、生产设备、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实物资产和债权、知识产权、承包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七、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中心进行资产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中心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合同当事人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当事人如系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鉴于:房,根据(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甲方转让其合法拥有的坐落在甲方所公布的交易条件和乙方对交易条件响应的具体情况,与乙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并达成如下协议。(二)甲方和乙方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易的全部前置批准手续并拥有签订本合同的完整授权。第一条转让标的房。1.甲方持有的2.甲方权属证明文件如下:房;房屋座落:建筑面积:平方米;号。房产证号:3.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公司评估,出具了以年月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号《评估报告》。第二条转让价格万元(大写人民币元甲方将上述标的以进场交易形成的价格¥整)转让给乙方。第三条交易条件1.甲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用途、面积和房屋现状进行转让。2乙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用途、面积和房屋现状予以受让。3若交易标的出现交易时不动产权证书标示的内容和面积数据与成交后办理房屋权属变更后交易标的所属国土房管交易部门新核定的内容和面积数据有差异的情形时,最终以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标示的内容和面积数据为准,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4.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甲方原因,或乙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转移至乙方名下,使乙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乙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甲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第四条转让方式上述资产经资产评估并经备案后,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征集意向方,采用(协议转让、网络竞价)的方式实施交易,确定受让方和转让价格,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第五条涉及的抵押担保转让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第六条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和划转程序经甲、乙双方约定1.交易价款按照下列方式支付:(1)乙方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纳的保证金¥万元(人民币元整),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无息转付给甲方,并在甲方收讫之日起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因乙方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导致保证金被扣除,不足以支付交易价款的,乙方应在保证金发生没收或扣收之日起10日内一次补足。(2)交易价款在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万元(人民币元整)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一次付清(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价款应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账户进行支付,专用结算账户为: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号:8110901011501441799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2.交易价款划转程序: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双方足额支付服务费后,且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前提下,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划款约定把全部交易价款划付至甲方以下指定账户:公司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账号:(1)甲、乙双方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关于同意划转交易价款的相关书面文件;(2)甲、乙双方中任意一方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交易标的已办理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证明文件,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照本条约定据此向甲方划转交易价款时,无需再获得乙方同意。第七条出具交易凭证、权证变更及标的资产交割交接1.交易凭证出具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双方足额服务费用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无需交易双方另行通知。2.办理权证变更手续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相互配合,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资产交易凭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完成所转让标的资产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3.标的资产交割(1)甲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后才办理交易标的房地产过户手续。标的房产过户的所有手续由乙方负责,甲方依有关规定协助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支持性文件。受让方应在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30个工作内,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取得交易标的所属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新核发的产权证书后需通知甲方办理交易标的的交接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标的按现状进行交接。乙方从交接之日起负责房产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与使用标的房产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2)甲方应在转让标的正式交付使用前,交清在交付前发生的所有欠款及费用(如银行贷款、欠税款、债务及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管理费用等费用)。乙方无须对交付前的上述欠款及应付费用负责。甲、乙双方同意交易房地产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方式办理:转让标的的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由乙方依法缴付(如有)。第八条税收及费用的承担1.资产转让中涉及的一切法定税费(即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征收的税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2.资产转让中涉及的除法定税费之外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服务费,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各自依法承担。第九条甲、乙双方的承诺与保证1.甲方承诺其对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2乙方向甲方承诺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产权受让,无欺诈行为。3.甲方保证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资产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4.甲、乙双方均向对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完成。5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及附件中的内容,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披露的除外。6.乙方作为受让方,承诺知悉并按照包括但不限于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本转让标的转让信息公告(详见附件)的要求,履行受让方义务。7乙方作为受让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本转让标的转让信息公告(详见附件)所披露的内容。8.乙方作为受让方,已对交易标的进行了所有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独立的调查和分析乙方所作出签订本合同受让交易标的的决定仅以其独立调查和分析为基础做出,不依赖于甲方、甲方人员及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子平台所提供的信息和解释。9.乙方作为受让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非甲方原因而导致乙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交易标的权利或预期价值的,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第十条违约责任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在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遗漏或有误导,即构成违约。1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措施以维护其权利:(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2)斩停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违约方因违反本合同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5)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2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发生特定违约情形的,按下列方式处理:(1)交易不成的违约责任a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出售转让给乙方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标的交易价款的0.1%,并退回乙方已付的全部费用价款。b.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买入受让转让标的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标的交易价款的20%(不包括已付其它费用)。(2)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交房的,应当每日按转让标的交易价款0.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未交房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房管部门、办理缴税过户程序复杂耗时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延期交房的,则交房时间延长相应时间)。如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标的交付使用日期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应每日按转让标的交易价款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上限为转让标的交易价款的20%。由干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每日按转让标的交易价款0.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未交房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甲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标的交付使用日期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每日按转让标的交易价款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支付交易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交易价款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交易不成的情形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如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4)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的(客观原因除外)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为转让方的交易价款的2%,合同继续履行。3.因发生违约情形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优先抵扣乙方应支付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服务费用后用于偿付前述违约金及甲方的损失。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1.因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3.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的。4.因本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或解除情形出现的。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并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留存。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本合同及资产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其他1.关于网签手续的约定(1)交易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前往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或其他网上交易手续(下称“网签手续\")。办理网签手续所涉的合同(下称“网签合同\")条款的内容,应与本合同保持一致。(2)交易双方了解并同意,网签合同系格式版本,仅作备案之用,客观上不能完全反应双方交易情况。故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若网签合同的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约定为准;网签合同未约定但本合同有约定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网签合同有约定但本合同未约定的,网签合同的约定双方协商适用。(3)交易双方同意,若因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释等发生纠纷的,或因本合同所涉房屋发生纠纷的,应以本合同作为争议纠纷解决的依据,而非网签合同。2.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该补充合同与“合同使用须知”、本合同附件以及甲方和乙方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全部交易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内容与《转让信息公告》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3.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执壹份留存,其余用于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附件:《转让信息公告》(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代表或授权委托代表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物业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