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警务大楼续约出租招标采购公告(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2025)
农村集体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交易公告信息;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项目编号: D441901003Y202508001
项目名称: 主山警务大楼续约出租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东城街道主山警务大楼续约出租
交易编号:J02-N14419006179965065-20250715-000623-6
东莞市东城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受主山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将对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社区芳桂路5号的进行续约交易。
一、竞投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编号
资产性质
交易面积
出租或租赁年限
交易底价
资产地址
202002303
经营性资产
2184.02平方米
10年
15,000元/月
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社区芳桂路5号
二、项目信息:
资产使用范围:办公楼
项目类别:办公楼
交易类别:续约
预计租赁起始日期:2025年08月01日
行业要求: 需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不得经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资产用途为警务室
三、原承租人请通过交易系统(https://zh.ggzy.dg.gov.cn/zhjy/UnifiedLogin/dglogin)进行网上报名,操作指引详见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1900/fwzn/detail?id=246238968033599488,对不按操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步骤和要求进行操作的,造成的损失由原承租人自行承担。
四、报名时间
原承租人请在规定时间内参与报名。本次交易报名时间为:2025年08月01日 17点15分至2025年08月15日 17点00分。
东莞市东城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08月01日
2.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方案.doc
1、物业租赁合同参考文本.doc
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方案我东城街道主山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拟将下列资产委托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特制订如下交易方案:一、资产情况(一)基本情况1.资产名称:主山社区警务楼。2.资产地点: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社区芳桂路5号。3.资产类型:集体物业。4.资产建筑面积:2184.02平方米。5.现有资产用途:商业。6.资产数量(规格):一间。7.固定资产的原值:22000000元(大写:贰仟贰佰万元)。(二)权属情况1.权属人名称:东城街道主山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2.权属证号:无。(三)抵押情况1.抵押权人:无。2.抵押证号:无。3.抵押期限:无。二、交易要求(一)交易方式:出租。(二)资产用途:工业。(三)受让人或承租(包)人的条件:无。(四)交易底价:(□含税□不含税)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五)收款方式:1.一次性收取人民币无元(大写:无)。2.租金(租金/承包款/管理费)按月(月/季/年)收取,每月(月/季/年)10日前交付当月(月/季/年)租金(租金/承包款/管理费)。(六)无递增方式(租金/承包款/管理费):每无年为一个递增周期,递增幅度为0%。(七)合同履行保证金(3个月租金)为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八)合同期限:10年,自2025年8月1日起至2035年7月31日止,免租期:0个月。(以实际签订时间为准)(九)合同的签订:自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十)交易物业或土地移交后实测面积与交易方案或合同载明面积有出入的,成交总价不作调整,仍按交易约定的价格执行。(十一)不接受纳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竞投报名。(十三)其他要求:无。三、其他(一)资产交付时间:2025年8月1日。(二)资产交付方式:现实交付。(三)违约责任(详见合同)。(四)交易现场见证监督人员:黄容根、黄沛棠、黄明杨、黄景文、黄达良、黄耀坤、黄继宗(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五)交易地点: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六)竞得人确定原则: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有2家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在不低于底价的条件下,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四、本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后生效。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注:1、本方案所有空格部分应如实填写,如没有该项内容的,请在空格中填写“无”。2、本方案一式二份,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各一份。合同编号:厂房租赁合同书租赁物名称:主山社区警务楼出租方名称: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承租方名称:主山社区居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厂房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出租方: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主山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租赁物及租赁用途1、甲方将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社区芳桂路5号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包括:房屋建筑物一间,建筑面积共2184.02平方米。(计租面积不含天面(楼顶)。)2、出租厂房内附有资产情况现状及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3、租赁物属于甲方所有。4、乙方租赁甲方租赁物用于警务室用途。第二条租赁期、免租期和计租期1、租赁期为10年,即从2025年8月1日至2035年7月31日止。2、无免租期。3、计租期为10年,即从2025年8月1日至2035年7月31日止。第三条租金及履约保证金1、租金以本合同第一条第1款所约定的面积计算,租赁物租金计算如下:建筑物:6.87元/平方米·月,共计15000元/月。租赁物每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15000元(不含税)(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因办理租赁发票所产生的各种税款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租赁期内租金递增递增方式为每3年递增10%;即:2025年8月1日-2028年7月31日每月租金为1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2028年8月1日-2031年7月31日每月租金为16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整);2031年8月1日-2034年7月31日每月租金为1815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伍拾元整);2034年8月1日-2035年7月31日每月租金为19965元(大写: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陆拾伍元整)。3、租金按月缴交。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租金转入甲方银行账户(开户行: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天宝支行,账号:120210190010009795),缴费方式采用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金收入跨银行代扣方式。如乙方或政府有关部门须开具发票,相关报税由乙方负责去办理,甲、乙双方名下税费亦均由乙方承担。在承租期内,因乙方的营业和承租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皆由乙方承担。4、乙方可采用自行持有的银行账户作为代扣缴租账户(最多不超过2个账户),也可采用经第三方书面授权的第三方银行账户作为代扣缴租账户。由甲方与代扣缴租账户持有人签订《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金收入跨行代扣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扣款具体条款,《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金收入跨行代扣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缴交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即45000元),并支付首月租金(即1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60000元,乙方应将该款项转入前述甲方银行账户,缴费方式与本合同第三条第3款一致。6、物业管理费按物业公司收费标准执行,在甲方交付物业予乙方之日起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7、乙方承租物业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电话费、垃圾费以及承租期间发生的经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自行向有关单位或部门缴纳。如甲方代缴垫付的,乙方应在5日内向甲方偿还相应费用。乙方逾期未返还甲方垫付费用的,甲方有权按照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要求乙方支付垫付期间的利息。8、合同期满,若乙方在租赁期无违约行为,在乙方付清租金及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并依约定将租赁物及其设施完好交还给甲方后3天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除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外,合同期满,若租赁物或设施有损毁、乙方有拖欠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的情况,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租金、水费、电费等费用,不足的部分,由甲方向乙方追偿。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没收或不予退还保证金的,乙方不得主张用被没收的保证金抵扣欠付的各项费用,乙方还需额外向甲方支付欠付的款项。第四条租赁物移交1、甲方于2025年8月1日前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应于2025年8月1日前前往租赁物所在地与甲方办理接收手续,如乙方逾期未到场办理的,视为已完成交付。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共同到现场办理租赁物交付。乙方对租赁物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租赁物交付后,乙方应当场签具《租赁物移交证明书》给甲方。乙方如未当场提出异议又不签具《租赁物移交证明书》或提出的异议不合理或无故不接受移交,视为甲方已履行物业移交义务,且交付的租赁物并无问题。3、乙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通过实地勘查、甲方信息披露和向资产交易平台、城建、国土等部门核实对租赁物状况充分了解,愿意按租赁物现状租赁。乙方清楚地知悉甲方出租的租赁物因历史原因,暂无相关的竣工验收合格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证件,没有办理完整房屋产权文件、报建资料、消防工程验收资料,乙方保证,承租后自行配齐相关消防、环保、安全防护等措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不会因此而向甲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或主张本合同无效的,或主张任何损失赔偿,并保证甲方得免于承担任何责任及遭受任何损失。乙方确认本条款为不可撤销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效力问题而失效。4、租赁物业或土地移交后实测面积与本合同载明面积有出入的,租金总价不作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的面积和租金执行。5、乙方确保其不属于纳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6、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天内将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归还甲方,不得拆除租赁物的固定装修,甲方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补偿、赔偿。租赁物及其装修如有损坏,乙方应当负责维修或赔偿。如迟延清退租赁物的,视为乙方放弃租赁物内所有物品的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留存在租赁物内的全部财产,收回租赁物,并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租赁物,由此产生的清场费用、保管费用、处置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7、如乙方注册地址登记在租赁物所在地址,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将注册地址迁出。第五条转租分租规定1、未经所街道审批和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部分或全部转租(以下统称转租分租)他人。2、乙方经街道审批和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分租,但租赁期间改变转租分租方案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草拟补充协议并报街道批准后实施。3、乙方原未转租分租租赁物,但租赁期间因经营规模收缩等特殊情况,确需转租分租的,租期、租金、转租分租改建方案、转租分租新增租户数量等须经甲方同意,双方草拟补充协议并报街道批准后实施。4、经街道审批和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分租的,转租、分租合同必须交甲方审查和备案,经甲方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5、乙方转租、分租的,不得向次承租人收取超过三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向次承租人跨月预收租金,转租、分租的用途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用途;电费和其他费用必须按有关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与次承租人结算,不得随意调高收费价格,不得自立名目向次承租人滥收费用。6、乙方转租、分租的,乙方应当与次承租人共同向本合同甲方履行和承担本合同乙方的义务和责任;次承租人与乙方之间因租赁而发生的争议或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7、经街道审批和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分租的,转租分租合同只在甲乙双方合同履行期内有效。如因乙方原因致甲乙双方合同解除(中途终止)的,转租分租合同同时终止;次承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由次承租人与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转租分租合同必须明确规定此项转租分租条件,方可转租分租。8、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确保次承租人、实际使用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的要求搬离租赁物,相应损失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次承租人、实际使用人逾期搬离租赁物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次承租人、实际使用人实际占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及占用费,且视为乙方、次承租人、实际使用人放弃租赁物内遗留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应的费用、损失由乙方、次承租人、实际使用人自行承担。第六条租赁物的使用、维护、改(扩)建和装修1、乙方应当合理使用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租赁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无偿收回该物业。2、乙方损坏租赁物的,要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3、在承租期间,甲方有权使用或向第三方出租合同租赁物的天面(楼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4、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定期检查租赁物。除租赁物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外,租赁物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5、电梯、消防设施的保养费、维修费、年检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电梯、消防设施的使用风险由乙方负责承担。同时电梯、消防的相关证件原件统一由甲方安全部门保管。6、租赁物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应积极协助。因乙方不积极协助甲方对租赁物的维修或乙方造成承租租赁物结构、质量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义务,由乙方承担。7、乙方认为租赁物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的,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损失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未及时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和通知甲方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乙方承担。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租赁物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加建、改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乙方经所在街道审批和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分租并改造的,转租分租的改造方案须经安监、消防、环保、住建等部门技术审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9、乙方增加建筑物、改建、扩建除须征得甲方同意外,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获得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完善的报建资料,且不得损害该物业。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10、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加建、改建、扩建的设施,其权属归甲方所有,合同期满、发生政府征地或甲方发展需要等情形提前终止合同时,加建、改建、扩建设施或加建、改建、扩建设施的补偿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无需为此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11、乙方如需进行装饰装修的,须将项目清单、预算价格、工程图纸等资料报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且不得改变租赁物的主体结构,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合同期内如发生政府征地或甲方发展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时,乙方经甲方同意的装饰装修中未使用期限部分的补偿归乙方所有,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就装饰装修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赔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装饰装修的工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有关装饰装修补偿归甲方所有。12、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装饰装修工程,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乙方拆除,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拆除,否则须恢复原状给甲方。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对租赁物内的装饰装修或其他事项作任何赔偿或补偿。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装饰装修甲方不予赔偿。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装饰装修,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第(一)种方式由甲方进行赔偿:第一种: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委托具法定资质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认定残值,甲方按评估机构认定的残值金额赔偿。第二种:装修赔偿款=总装修款(以经甲方事先审核确认并合法有效有发票金额为准)÷租赁期×尚未履行的租赁期14、如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乙方须于收到甲方收回租赁物通知天内将租赁物完好归还甲方,不得以装饰装修费补偿仍在评估或暂未收到补偿为由逾期搬离租赁物。逾期搬离租赁物的,乙方留存在租赁物内的物品视为弃置物,甲方有权处置租赁物内的留存物品,并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租赁物,相应清理费用、保管费用、处置费用以及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七条消防安全责任1、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向消防机关办理消防申报(验收)手续,办领有关消防证照,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租赁物的消防第一责任人,乙方在租赁物通过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营业,否则,甲方有权制止乙方使用租赁物或对外营业。如租赁物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而被消防机关要求整改或处罚,或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损失、甲方的损失、第三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无论乙方是否通过消防验收、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均应依约支付租金、电费等因租赁产生的一切费用。2、乙方应当制定和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签订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按照乙方所经营行业的要求自行承担费用安装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及负责按消防部门的要求办理消防验收,确保消防安全。第八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租赁物使用、消防安全、缴交水电费和发放工人工资、购买社保等情况,检查在乙方陪同下进行。2、乙方如需办理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合格证、房屋安全鉴定证等),或需根据经营不同行业按相关管理部门与法律法规规定补充办理相关证照的,甲方提供一切必要协助,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九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租赁物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2、乙方必须依法经营,不利用该租赁物从事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活动,办齐工商、税务、消防、卫生等经营所需各项证照,依法纳税,不得无照经营。3、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自觉加强消防、安保和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消防和其他一切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在交付使用后,租赁物需增加消防设施、办理消防验收合格的,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4、乙方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保义务,在租赁期间必须在排污、排烟、噪音、作业时间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不得违规排放污染物质,不得擅自排放废气、废水、废渣,不得擅自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不得用于堆放、暂存、拆解再生资源,不得擅自占用公用区域、消防通道、非租用区域。乙方不得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不得生产经营侵犯他人商标或其他权利的产品。因此而造成的投诉及所产生的一切的赔偿或其他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5、乙方负责支付租赁物按相关行业险种购买保险的费用,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乙方负责购买承租租赁物及租赁物内全部财产的房屋综合险、公众责任险、火灾和其他意外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投保金额不少于1221.5万元。因未按时、足额购买保险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须赔偿甲方有关租赁物的损失。6、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按时缴交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各项费用。7、乙方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员工足额购买工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及相关劳动福利待遇。乙方拖欠工人工资、发生工伤事故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构成犯罪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8、租赁期间,乙方所发生的水电费、工人工资和其他一切费用、债务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9、乙方对其在租赁期间的经营行为负责,自负盈亏,其所有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务、劳资、工伤责任事故等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一切费用、责任亦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的经营不承担任何责任及风险。租赁期间,物业日常维修、物业安全使用责任由乙方承担。10、在承租期间,若因乙方的装修、装饰损害、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过错造成的损害、虽由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但乙方应承担责任的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概与甲方无关。11、乙方按租赁物现状承租,承租期内租赁物所有补漏、消防设备、电梯、变压器、水电等一切维修、保养、年检均由乙方负责,费用均由乙方负担,甲方不支付任何维修费用。若乙方疏于维修保养,因此发生事故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不按时交付租赁物给乙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0.05%的违约金。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收回租赁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无息返还保证金,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3点的约定赔偿乙方的折旧装修损失。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不按时足额缴交租金的,按应缴租金每日计收0.05%的违约金。2、乙方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中途退租的,甲方无须向乙方退还所收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同意按以下公式补足免租期内的租金:应补足金额=免租期内免付租金总额×(1-实际承租时间/约定承租时间)。3、在合同期内,如乙方提前退租,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但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增加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及装修装饰亦无偿转归甲方所有。4、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租赁物,没收或追讨乙方履约保证金,追回乙方拖欠款项,乙方经营时所增加的建筑物、搭建物、装修及附属设施,不得自行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退回所有免租期减免的租金0元,并向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收回租赁物通知后3天内将租赁物完好归还甲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逾期搬离租赁物的,视为放弃对租赁物内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不经法律程序自行处置租赁物内的留存物品,将租赁物内乙方物品封存或搬走,收回租赁物,并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租赁物,由此产生的清场费用及乙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在本合同签订后以租赁物证照不齐、租赁物现状不符合要求、市场环境、政策变化、合同效力等理由不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履约保证金(逾期30天以上),或以上述理由要求退租、终止合同、主张合同无效的;(2)未按时交付履约保证金;(3)拖欠甲方超过两个月租金;(4)有拖欠工人工资、水电费等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的行为的,或存在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用租赁物的租赁用途;(6)未经所在街道审批和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物转租分租,或虽经街道审批和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分租,但租赁期间改变转租分租方案未经甲方同意并报街道审批的。(7)虽经街道审批和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分租并改造,但转租分租改造方案未经安监、消防、环保、住建等部门技术审查的;(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动租赁物主体和承重结构或加建、扩建、改建、装修的;(9)未按时归还租赁物给甲方;(10)乙方或第三方在租赁物内从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11)在租赁期间,乙方进入停业、歇业、破产、破产接管、清算、解散等程序导致欠租超过一个月的,但停业全面进行装修的情况除外。(12)乙方损坏租赁物,或乙方的行为造成租赁物严重安全隐患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催告仍不改正的。(13)乙方未按要求为租赁物投保的。(14)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第十二条缔约责任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清楚明晰《东莞市东城街道保障金暂行规定》、《东城街道预防和调处企业欠薪劳资纠纷暂行规定》等规定,并自愿严格执行。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互不承担责任。3、租赁期间,因政府政策、政府建设需要征收、征用或拆除、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等原因收回已租赁的物业,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互不承担责任。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除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室内装修、设备搬迁费用归乙方所有外,其余全部归甲方所有。4、因上述第2、3款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甲方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后,双方租赁合同解除,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必须服从并无条件按通知要求搬迁,甲方无需就乙方在租赁物内建设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支付任何补偿赔偿。租金或使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有逾期支付租金或使用费的情况,则以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点的约定计算违约金。如因上述行为产生相关第三方补偿,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与租赁土地、房屋使用权相关的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甲方原有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相关的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新增的装饰装修的补偿费用,以租赁期限平均计算,已使用期限的部分(即补偿款÷租赁期限×已使用期限)归甲方所有,未使用期限的部分(即补偿款÷租赁期限×未使用期限)归乙方所有。其余部分均归甲方所有。5、乙方租赁期满后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最后3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最后3月之前正式书面答复乙方。乙方在租赁期最后3月之前不通知甲方的,视为放弃续约。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则应在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6、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因追讨债权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保管费、差旅费、办案费等。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乙方经营期间的客户停车、垃圾处理等如物业管理公司对此有规定的,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的规定。2、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将租赁物恢复原貌,并清洁干净,租赁物内电梯、消防、照明电路不得拆除或破坏,并保证能正常使用,不影响甲方后续的使用或出租,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租赁物及相关设备的费用、租金损失等)。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造成合同终止的,乙方在租赁物内加建、改建、扩建的一切不动产及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若乙方拒不拆除或未按甲方要求限期内完成拆除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3、因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因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提前终止的,乙方的固定装修、附属设施及改建、扩建、新建建筑物不作为乙方的损失处理,可无偿归甲方所有,若甲方要求需对租赁物进行恢复或拆除的,乙方应当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后将租赁物交回给甲方,并承担恢复租赁物原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4、在承租期内该物业财产保险由承租方负担,保额不得低于500万,受益方为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租赁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通知及送达方式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可采取当面送达、电子送达(包括电子邮箱、手机短信、微信、QQ等)或邮寄送达方式。2、当面送达的,签收日为送达日;电子送达的,成功发送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如文件无法送达对方(包括对方拒绝签收、无人签收,电子邮箱、手机号、微信号、QQ号变更或注销,对方提供邮寄地址错误或更换地址未通知另一方等情形),则双方同意以文件发出后的第三日为送达日。3、双方确认送达地址如下,如送达地址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如因未及时告知导致无法收到文件、通知的,责任由变更方承担。双方确认该地址亦为法院送达诉讼材料收件地址:第十六条其它约定事项1、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缴交:无2、租赁期内卫生费缴交:无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东莞“村财”跨行代扣租金委托协议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经办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通讯地址: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警务大楼续约出租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