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附属 公开招租 旅游服务招标采购公告(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5)
南宁青秀山风景区东门停车场附属1号楼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5-702)
报名链接:
项目名称
南宁青秀山风景区东门停车场附属1号楼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5-702
挂牌价格
53,424.00元/月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5年8月5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5年8月11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否
资产概况
本次招租标的为南宁青秀山风景区东门停车场附属1号楼,位于铜鼓岭路青秀山东门停车场出口处,房屋为独栋两层楼,面积约504平方米,无房屋所有权证及一次消防验收手续。标的信息详见资产招租明细表。 查看标的联系人:刘女士、莫先生,联系方式:0771-5713861。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资产招租明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参考面积(㎡)
经营范围
挂牌价格 (元/月)
租期
现状
竞租保证金(元)
1
南宁青秀山风景区东门停车场附属1号楼
504
茶文化交流、轻餐饮服务、旅游服务、旅游工艺品及文创产品展示销售(禁止销售烟草,不得设置成任何形式的会所),禁止占用标的物以外的公共场地。
53,424.00
6年3个月,其中3个月为装修免租期。
空置
160,000.00
备注: 1.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具体签约时间以通知为准。 3.租赁期内租金按照三年为一个周期,下一周期租金与上一周期的租金环比递增5%,具体为从交付租赁物之日起,前三年租金不变,从第四年度开始至第六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周期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标的,并委托广西交易所集团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招租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南宁市凤岭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秦志成
注册资本
20229万元
经济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公共设施管理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7188831486
经营规模
/
资产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批准单位名称
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类型
会议纪要
批准文件名称
东门停车场附属1号楼挂牌竞租专题会议纪要
批准文号
/
批准日期
2025年7月23日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53,424.00元/月
价格说明
月租金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1. 合同履约保证金按成交价三个月租金金额交纳,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三日内交清。保证金处置方式详见租赁合同约定。 2. 水电押金10,000.00元;装修押金20,000.00元,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三日内交清。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按半年交纳,先交租金后租赁房屋。
租赁期限
6年3个月,其中3个月为装修免租期。
与出租相关其他的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承租方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以转账方式支付约定的租金以及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 格条件
1. 意向承租方是自然人的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能力,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三年内没有被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 2. 意向承租方是企业法人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 注册并有效存续,依法依规在中国境内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记录,三年内没有被列入企业失信黑名单 。 3. 不接受联合经营体参与竞价。 4. 意向承租方属于原承租青秀山商业网点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无不良经营记录、拖欠租金、水电费、退租和不服从单位管理等情况,且能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报名参加竞租。(以青秀山公司提供的相关名单作为审核材料); 5.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竞租所需 提交材料
(一)企业法人: 1.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有); 4. 标的状况确认书; 5.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查询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截图; 6. 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查询截图; 7.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 个人身份证; 3.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有); 4. 标的状况确认书; 5.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截图; 6.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 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标的状况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按手印的复印件。 2.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 上述标的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 租金按半年交纳,先交租金后租赁房屋,承租方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出租方交付第一付款周期的租金,之后的租金在下一付款周期到来前15日付清。 3. 租赁期限:6年3个月,其中3个月为装修免租期。 4. 合同履约保证金按成交价三个月租金金额交纳,自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三日内交清。保证金处置方式详见租赁合同约定。水电押金10,000.00元;装修押金20,000.00元,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三日内交清。 5. 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6.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保证金详 细情况
交纳金额(元)
160,000.00
交纳截止时间
2025年8月11日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广西交易所集团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南宁青秀支行
账 号
8113001013900137793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金处置 方式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附件1: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附件2: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附件3:标的状况确认书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或出租方通知终止挂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李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0771-5837327、 19377187709
项目报名联系人
霍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0771-2856762
交易机构传真
0771-5705627
联系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附件:附件:标的状况确认书.docx 附件:附件:竞租申请与承诺书.docx 附件:附件:租赁合同(范本)-东门停车场附属1号楼.pdf
标的状况确认书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我方已现场查看你方持有的南宁青秀山风景区东门停车场附属1号楼公开招租项目(项目编号:GXCQJY25-702),向你方了解并知悉了以下事项:1、我方已经对意向承租标的进行过实地查看,且已知晓意向承租标的的性质、证照办理情况及招租范围等全部现状。2、签署本确认书即视为你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承租标的后产生的经营风险。意向承租确认方(签字/加盖公章):联系电话:确认日期:年月日南宁青秀山风景区东门停车场附属1号楼公开招租项目(项目编号:GXCQJY25-702)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我方申请参与在你公司公开挂牌的南宁青秀山风景区东门停车场附属1号楼公开招租项目,为确保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客观地进行,我方以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为担保,向你公司承诺如下:1、我方已经认真阅读上述项目的招租公告,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公告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2、经了解竞租标的物的有关资料及现状后,我方已确认标的范围界定明确,清楚了解标的状况。3、我方将严格遵守《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出租业务规则》、《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本承诺函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的规定。4、我方对本次公开竞租过程中所知悉的有关出租方的商业信息(指经你公司及出租方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5、我方已按照你公司的要求填写、递交了有关表格、资料,我方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6、我方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7、若我方已被你公司或出租方列入黑名单,我方承诺将自愿放弃申请竞租该项目。8、我方同意根据你公司确定的交易方式,按照《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出租业务规则》《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竞租;同意在你公司规定的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网络竞价协议书》、《租赁合同》或《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并在你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竞租款项。9、我方同意,如我方作为唯一的竞租人,则按你公司的要求签收《成交确认书》,并按照挂牌底价及条件直接签署《租赁合同》。如我方未按要求签署上述相关文件的,你公司可没收我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10、我方同意,如我方被确认具备竞租资格,且本次项目进入竞价程序后,我方未以不低于挂牌价格进行首次报价,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你公司可没收我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在竞价程序中有其他意向方报价的,我方该责任可免除。11、你公司确定交易方式并成功组织交易后,如最终确定我方为承租方(成交人):无论何种方式组织交易,我方承诺按标的成交月租金的40%向你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我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我方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补足余款)。交易服务费在《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出租业务规则》规定的交易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服务费用的计收,以成交签约时确定的租金额为计价额度标准,不以交易双方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交易价格调整而变化。12、我方承诺不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操纵租金价格。未经你公司同意,不与出租方私下接触、洽谈或达成协议,不能无故在招租申请获得受理后退出交易程序。13、在产权租赁过程中,我方如果违反上述承诺,你公司和出租方有权将我方列入黑名单,且你公司有权不予退回我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并取消我方参与本次产权租赁的资格包括在本次产权租赁活动中已取得的最终承租方(成交人)资格。如竞租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因我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我方还将另行向你公司支付赔偿金。14、如因我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另行赔偿。15、如因上述承诺事项不实或违反上述承诺的,我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你公司不需对我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特此申请和承诺。竞租人及竞租标的信息:申请人(盖章/签字):申请人证件号码:申请竞租标的编号及名称:是否原租户:□是(标的原租户)□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申请日期:年月日竞租人保证金:交纳保证金金额:元重要提示:如您在报名或交易过程中遇到威胁恐吓,或发现有围标、串标等行为的,请保留证据并向南宁市扫黑除恶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771-2815092举报邮箱:nnsshb@163.com举报微信:nnsshce-jb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LHT2025)妆2025年青秀山东门停车场附属1号楼项目二零二五年月1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南路6-6号承租人(乙方):地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青秀山东门停车场附属1号楼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租赁物具体情况1.1青秀山东门停车场附属1号楼,租赁面积约504平方米,为独栋二层楼,无房屋所有权证及一次消防验收手续。1.2租赁物地点:铜鼓岭路青秀山东门停车场出口处。1.3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对租赁场所进行全面查勘,了解租赁物的现状及办证情况,认为租赁物符合合同目的,同意按现状接受,确认合同合法有效。第二条租赁用途及特别要求2.1经营范围:茶文化交流、轻餐饮服务、旅游服务、旅游工艺品及文创产品展示销售(禁止销售烟草,不得设置成任何形式的会所)禁止占用标的物以外的公共场地。2.2乙方不得超出合同限定的使用范围,禁止分租、转租、转借。乙方必须在青秀山管委会辖区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等证件,依法经营和纳税。2.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青秀山风景区的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禁将该租赁物设置成会所。第三条租租赁期限、交付和返还3.租赁期限3.1租赁期限6年3个月(含装修免租期3个月):自2025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3.2装修免租期:2025年月日起至2025年月日止。免租期是乙方合法如约履行本合同的优惠政策,如因任何原因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收回免租优惠,乙方应按合同最后一年的租金标准支付“免租期”内的租金。3.3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合同因其他原因终止后次日,场地内乙方投资的动产物品由乙方搬离并打扫干净,乙方投资装修部分等不动资产无偿转交给甲方,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如拆除和损坏装修的,将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押金。3.4乙方未按照约定期限清空租赁物内物品的,逾期即视为乙方放弃租赁物内财物及相关之全部权利,甲方可任意处置而无需向乙方做任何补偿,因清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5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撤出租赁物、未将乙方投资的动产物品搬离清理于净的,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2倍,向甲方计付占用费。第四条租金、履约保证金、相关费用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4.1租金元整(¥元)4.1.1竞价成交首年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首年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元)。4.1.2租赁期内租金按照三年为一个递增周期,下一周期租金与上一周期的租金环比递增5%。即第一周期前三年租金不变,第二周期第四年度开始至第六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周期租金基础上递增5%,以此类推。即:第一周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租金标准为每年人民币元整(¥元/年);第二周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租金标准为每年人民币元整(¥元/年)。4.1.2租金以半年作为付款周期,即乙方每次应向甲方付清六个月租金。按照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付清第一付款周期的租金。之后的租金在下一付款周期到来前15日付清。乙方签订合同后不按期支付首笔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34.1.3租金不包含乙方承租所发生的水电费和经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4.1.4甲方收到乙方实际支付的租金后,十日内给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无论甲方是否同意解除合同,乙方已预付的租金,甲方均不予退回;乙方欠付租金的,根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按实际承租日期结算租金(日租金标准=月租金标准×12÷365)及相关费用。4.2履约保证金4.2.1履约保证金金额以始算租金的前三个月租金金额为标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在3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元)。乙方签订合同后不按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4.2.2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注销手续,并将注销手续证明复印件和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交还甲方,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有关条款,对乙方在承租期间的相关行为进行核实和清算后,将余款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4.2.3乙方不得要求将履约保证金冲抵乙方拖欠的租金、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甲方同意冲抵的除外。4.2.4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约而解除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4.3水电押金4.3.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在3日内向甲方支付水电押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4.3.2水电押金不计利息。合同终止后甲方对乙方在承租期间使用水电情况及费用进行核实和清算,乙方无水电违规使用行为并交清水电费用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4.3.3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后未按照甲方下发的水电费通知单及时缴清水电费用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欠缴的应缴费用扣减相应的水电押金。4.4其他费用44.41水费:每月初由甲方抄表统计上个月的用水量并通知乙方。7方按照¥4.50元/立方米(含水损部分)的标准(该水费标准根据水务部门水费调整随之相应调整)和甲方通知的时间向甲方付清;电费:甲方每月初抄表统计上个月的用电量,乙方按照¥0.90元/KWh(含电损部分)标准(该电价标准根据供电部门电费调整随之相应调整)和甲方通知的时间向甲方付清;4.4.2其他因乙方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卫生费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4.4.3装修押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在3日内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待装修完毕,乙方报甲方核验通过后方可办理押金退还手续。若乙方未按甲方的装修回函意见施工,责私自改动装修内容或对租赁物改扩建的,除承担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整改责任外,并按照装修押金数额向甲方计付违约金。4.5付款方式4.5.1租金、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等乙方以汇款方式直接付至甲方的以下账户:中账户: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南湖支行账号:09050120300098524.5.2以汇款方式交纳租金、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均由乙方承担。第五条租赁物的装修、维修5.1租赁物按现状交付,租赁物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相关的消防验收手续,甲方不负责消防设施设备安装、验收等手续。乙方确认知悉以上情形,对租赁物的现状、相关情况和其他法律属性等作了充分了解,确定无任何异议。527方承租后,有室内土建、水电损坏等现象的,由乙方自行进行翻新和维修。乙方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造时,必须符合规划要求,装修改造方案必须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在装修期间要自觉接受甲方管理和监督,不得用租赁物以外的场地,不允许对建筑物5及使用场地进行加建扩建,不破坏现有树木和绿地,装修改造的外立面效果必须与现有建筑风格保持统一,改造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5.3乙方应确保其改造或装修工程不会对承租房屋主体结构以及设备等造成任何破坏,如因乙方或者乙方委托的装修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或约定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4租赁物室内的消防、安防、通信、强弱电布置、空调等配套附属设备设施安装均由乙方根据功能布局自行设计和负责实施,消防设施安装、验收等相关手续、证件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如乙方因自行安装消防、电气、设备及管道、线路及使用不当、维修不善;或因装修产生各种污染而造成损失、索赔或法律诉讼等相关问题的,一切责任、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5.5租赁房屋的内部装修及由乙方安装的各种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因乙方非正常使用造成租赁物(包括甲方权属的各种设备设施)发生损坏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和全部费用。5.6对于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由乙方负责维修和更换并承担其费用。甲方不承担责任及维修费用。5.7乙方在装修期间须文明施工,按规范做好施工文明措施。第六条特别约定6.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为租赁物提供正常使用的水电,如因市政或景区需对水电进行维修而影响经营的,甲方在知情后应及时告知乙方,但无需承担其他责任。乙方不得以市政、景区停电为由要求甲方提供备用电,不得以停电影响经营为由向甲方索赔或要求减免租金。6.2在承租期内,除乙方违约或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6.3乙方应负责场地及门前三包范围内的卫生清洁和消防工作,在甲方指定位置设置垃圾收集点并于当天自行处理清运,甲方对乙方使用场地及门前三包范围内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乙方不按规定做好门前三包保洁工作的,自愿接受甲方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须退还履约保证金。6647方承租房屋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经营管理承租物,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严禁利用房屋进行违反法律及不道德的行为。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而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657方未依据本合同约定时限和方式及时支付租金和各项应缴纳费用的,甲方有权在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后,截断对承租物之电力、水源及其它设施的服务或供应等,由此引起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使用、重新接驳等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6.6乙方须严格自觉遵守国家及广西地方有关防火、卫生的法律、法规及青秀山风景区制定的安全、卫生规则。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存放任何具有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危险的物品及重型设备。6.77方不得占用租赁物以外的公共场地。不得使用租赁物而对甲方或其他租户构成损害或危险。6.8乙方不得在承租场所内、外安装各种危及周边他人身心安全的闪灯、旋转灯以及噪音发生源,严禁使用高音喇叭。6.9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政府执法部门对甲方进行处罚的,其处罚金及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6.10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降低或减免租金。6.11乙方不得干预、阻挠甲方的其它招租和商业经营行为,并不能以此作为减免或缓交租金的理由;不得以游客群众的消费水平及客流量、遇自然灾害影响情况、甲方在铺面周边建设发展需要如新增服务项目可能会分流游客等因素作为减免或拒付租金理由。不得以租赁物无房屋所有权证、无消防验收等作为减免、缓交或拒付租金的理由。第七条合同解除7.1合同解除7.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30天内有权解除合同:①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15日的;②交付时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③因甲方过错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77.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无需退还履约保证金:①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水电费或者其他费用之一,逾期超过30日的;②将租赁物设置成任何形式的会所、不对游客开放的;③乙方有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及使用范围、转租、转借给第三方、拆改变动、扩建改建或者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情形之一的;④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不遵守景区的规章管理制度,给景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有其他违反约定的情形经甲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不按合同约定在青秀山辖区内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及纳税的。7.3因其他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未提前一个月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的,以甲方收到书面告知书后批复同意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双方解除合同的日期。乙方按甲方批复同意解除合同的日期交纳租金,乙方未缴纳租金的,甲方除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外,有权追缴欠交的租金。第八条违约责任8.1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除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并承担因对方因维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等)。8.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约的,必须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减小损失并及时向对方提供权威机关出具的证明,否则须承担违约和损失赔偿责任。8.3乙方逾期未交清租金或者其他款项的,按拖欠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计付违约金,逾期达到一周的,甲方有权停水停电,逾期达到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和补偿装修等一切费用,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8.4乙方及其人员有偷水、偷电行为的,除按实际用水、电表读数全额交纳费用外,并按照每次¥2000元的标准向甲方计付违约金。8第九条租赁期内承租物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甲方须保证本合同在乙方与新的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乙方的相关权益在租赁期内仍按本合同执行。第十条不可抗力10.1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火灾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包括政令、法律),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和克服的事件。10.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免责书面函(并附证明材料),在其证明得到证实后,可不承担违约责任。10.3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单方面可控制的原因,造成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损坏而不能使用的,在损坏发生后的30日CO内,双方可协商选择:o①宣布由于上述损坏而终止本合同。②确认修缮所需的时间,并在修缮期间免除乙方的租金。第十一条通知、变更11.1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要求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完成。由挂号传送对方营业地点的(乙方包括承租地点),挂号寄出之日起第三日或送达签收日(以较早日为准)即为文件送达日。11.2甲方对乙方发出的通知等送至租赁物所在地即为送达。11.3本合同发生变更之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任何未经双方确认的口头通知、电话、传真件均等均不可作为本合同变更之依据。-第十二条纠纷解决及法律适用12.1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2.2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履行及依法修订等不受影响。912.3本合同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有效性。12.4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事宜,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12.5本合同的构成、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及终止均受中国法律管辖。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之日生效。13.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联系电话:0771-5713861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联系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停车场附属 公开招租 旅游服务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