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报告表 康动物医院建设招标采购公告(2025)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批复单位
批复结果
批复文号
批复日期
批复详情

1
美佳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美佳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东线工业区9横路1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审批通过
穗环管影(番)〔2025〕99号
2025-08-05
【穗环管影(番)〔2025〕99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美佳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

2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乐宠康动物医院建设项目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乐宠康动物医院
广东广州番禺区洛浦街南浦沿沙东路40号丽江假日俱乐部B幢1F(部位:-20)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审批通过
穗环管影(番)〔2025〕100号
2025-08-05
【穗环管影(番)〔2025〕100号】-广州市番禺区洛浦乐宠康动物医院建设项目的批复.docx

3
祺盛动力前驱增程模块生产导入项目
广州祺盛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番禺区化龙镇金轩三路693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审批通过
穗环管影(番)〔2025〕101号
2025-08-07
【穗环管影(番)〔2025〕101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祺盛动力前驱增程模块生产导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

4
广东粤丘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新建项目
广东粤丘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番禺区化龙镇龙顺二路9号1 栋602-1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审批通过
穗环管影(番)〔2025〕102号
2025-08-07
【穗环管影(番)〔2025〕102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粤丘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

5
广州名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珠宝首饰加工园建设项目
广州名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番禺区沙头街银平路11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审批通过
穗环管影(番)〔2025〕103号
2025-08-07
【穗环管影(番)〔2025〕103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名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珠宝首饰加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1).docx

6
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改扩建项目
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番禺区南村镇启业路1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审批通过
穗环管影(番)〔2025〕104号
2025-08-08
【穗环管影(番)〔2025〕104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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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管影(番)〔2025〕99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美佳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美佳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91440113MADKY9U85X):你单位报送的《美佳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附送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美佳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新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东线工业区9横路1号,申报内容为从事餐具清洗消毒服务,年清洗消毒餐具2400万套。该项目占地面积277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03平方米,租用1栋1层厂房、1栋2层办公楼、1栋1层宿舍和1栋1层食堂;主要设备有1台1.5t/h液化石油气蒸汽锅炉、2条洗碗线、2条筷子线、1条洗箱线、3台包装机、1台筷子包装机等;员工50名,内部安排食宿。按照《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及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在拟选址处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应当按照《报告表》所述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二、该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一)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生活污水(含食堂含油废水)排放量不超过1350吨/年;生产废水排放量不超过13048.74吨/年;锅炉排水及冷凝、软化废水排放量不超过112.05吨/年。(二)锅炉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排放执行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规模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和表2排放标准值;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不超过0.06吨。(三)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三、该项目应当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宿舍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连同经隔油隔渣预处理的食堂含油废水一起;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与锅炉排水、锅炉冷凝水、软化系统废水一起;分别排入市政集污管网,送至前锋净水厂集中处理。项目设置废水总排口2个。(二)锅炉废气经烟气再循环及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8米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专用管道引至所在建筑楼顶排放;车间异味、垃圾房臭气、污水站气浮段臭气经生物洗涤塔净化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项目设置废气排放口3个。对易产生臭气的厌氧池部位加盖密闭并定期喷洒除臭剂除臭,在车间顶部喷淋装置喷洒除臭剂和除尘加湿器中加入除味剂减少无组织排放的异味。加强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控,确保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加强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定期检修设备。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我局重新审核。未经我局重新审核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六、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二)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七、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八、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8月5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执法三科、番禺第三环保所,广州泓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穗环管影(番)〔2025〕100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乐宠康动物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广州市番禺区洛浦乐宠康动物医院(92440101MA59GA914D):你单位报送的《广州市番禺区洛浦乐宠康动物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附送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1、广州市番禺区洛浦乐宠康动物医院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沿沙东路40号丽江假日俱乐部B幢1F(部位:-20),申报内容为主要从事动物美容洗浴、寄养、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包括动物颅腔、胸腔或腹腔手术)和绝育手术,门诊最大接待量为4380只/年、美容洗浴寄养最大接待量为2520只/年。该项目占地面积7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0平方米,租用1栋四层建筑的第一、二层的部分区域;主要设备有宠物笼36台、手术台1台、麻醉机1台及医疗配套各式检查手术仪器一批等;员工7名,内部不安排食宿。该项目不接收传染性瘟病动物;涉及的辐射内容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另行单独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按照《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及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在现选址处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应当按照《报告表》所述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二、该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一)宠物洗浴废水、生活污水、宠物笼及排泄盒清洗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医疗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预处理标准。综合废水排放量不超过250吨/年,医疗废水排放量不超过60吨/年。(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的较严值。(三)边界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区限值,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三、该项目应当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宠物洗浴废水、宠物笼及排泄盒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格栅、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医疗废水经医疗废水消毒处理设施处理后,分别排入大石净水厂集中处理。项目设置综合废水排放口1个、医疗废水排放口1个。(二)按照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落实相关措施。住院部、寄养部、隔离室、手术室设置紫外灯消毒,经营过程产生的废气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加强项目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控,确保项目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加强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定期检修设备。(四)医疗废物、废活性炭、废紫外线灯管、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废弃物等属于危险废物的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医疗废物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收集、贮存、运送、委外处置。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二)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六、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七、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8月5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执法一科、番禺第二环保所,广州市绿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穗环管影(番)〔2025〕101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祺盛动力前驱增程模块生产导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广州祺盛动力总成有限公司(91440101MA5CP2YW71):你单位报送的《祺盛动力前驱增程模块生产导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附送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祺盛动力前驱增程模块生产导入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金轩三路693号,申报内容为新增一条前驱增程模块装配线,年产前驱增程模块10万台、GMC345变速箱机型4万台。该项目占地面积216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160平方米,主要建筑物有1栋单层厂房、1栋2层办公楼,不新增用地;项目新增主要设备壳体Ⅲ合箱面涂胶机1台、壳体Ⅰ合箱面涂胶机1台、托盘清洗机1台等以及其他装配、检测设备一批;增加员工55名,内部设置食堂,不安排住宿。按照《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及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在拟选址处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应当按照《报告表》所述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二、该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一)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不超过1672.8吨/年;新增生产废水排放量不超过17.1吨/年。(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三)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三、该项目应当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起排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集污管网,送化龙净水厂集中处理。该项目不新增污水排放口,全厂设置污水排放口1个。(二)按照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落实相关措施。涂胶工序及清洁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移动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在车间排放;该项目不新增废气排放口。加强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控,确保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加强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定期检修设备。(四)废包装容器、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废抹布及手套、废吸油纸等危险废物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我局重新审核。未经我局重新审核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六、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二)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七、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八、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8月7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执法二科、番禺第四环保所,广州粤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穗环管影(番)〔2025〕102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粤丘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广东粤丘检测科技有限公司(91440101MA5ALQ5A4R):你单位报送的《广东粤丘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附送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广东粤丘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新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龙顺二路9号1栋602-1,申报内容为从事各类环境监测服务,年检测水质样品8000个、空气样品3000个、土壤样品4000个、固废样品1000个、声环境(现场)800点、辐射类(现场)50点。该项目占地面积1151.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56.8平方米,租用1栋12层建筑物中的第6层部分区域(内设阁楼);主要设备有3台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1台液相色谱仪、4台气相色谱仪、1台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1台等离子体电感耦合发射光谱仪、1台原子荧光光度计、1台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若干检测设备和22个通风橱柜、1个洁净工作台、1个生物安全柜、3个除尘工作台、13个试剂柜、1台反渗透纯水机、1台实验室超纯水设备等;员工49名,内部不安排食宿。按照《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及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在拟选址处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应当按照《报告表》所述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二、该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一)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生活污水排放量不超过441吨/年;实验废水排放量不超过271.78吨/年。(二)臭气浓度、氨、二硫化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及表2排放标准值;二氯甲烷参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及2024年修改单,三氯甲烷、四氯乙烯参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中排放限值;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三)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三、该项目应当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碱液喷淋废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外排。实验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集污管网,送化龙净水厂集中处理。项目设置废水排放口1个。(二)微生物气溶胶经过经生物安全柜配套的高效过滤排风机(含HEPA滤网)过滤后无组织排放。检测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通过专用管道引至楼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检测产生的无机废气收集后通过专用管道引至楼顶“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口高度不低于15米。项目设置废气排放口2个。加强项目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控,确保项目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加强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定期检修设备。(四)实验废液、废实验固体、废生物柜过滤介质、有害废样品、废UV灯管、废活性炭、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等危险废物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我局重新审核。未经我局重新审核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六、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二)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七、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八、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8月7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执法三科、番禺第三环保所,广州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穗环管影(番)〔2025〕103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名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珠宝首饰加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广州名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91440113304352101F):你单位报送的《广州名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珠宝首饰加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附送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广州名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珠宝首饰加工园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银平路11号,申报内容为从事珠宝首饰行业的生产、销售、办公等经营活动,年产首饰20吨。该项目占地面积247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783平方米,租用一栋6层建筑物进行生产;主要设备有压模机50台、辘辊压片机25台、砂轮机20台、车花机20台、数控机床15台、拉线机30台、压片机20台、滚桶抛光机25台、执模机30台、执模用火枪80支、喷砂机20台、超声波清洗机25台、蒸汽清洗机25台、微镶机20台、镶石用火枪80支、独立式电金机15台、独立式电解清洗机15台、一体化成套设备电金机10套、3D打印机10台、空压机10台及唧蜡、制模、执模、机加工、研磨抛光一批等;员工约1500名,内部不安排食宿。项目不设倒模、炸色、电解抛光、熔金回收等工序,不使用氰化物及含镍、铅等原辅材料。按照《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及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在拟选址处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应当按照《报告表》所述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二、该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一)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生活污水排放量不超过16194吨/年;生产废水排放量不超过16708.3吨/年。(二)NMHC、TVOC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表3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超过0.7086吨/年。(三)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三、该项目应当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市政集污管网,送前锋净水厂集中处理。项目设置生活污水排放口1个,生产废水排放口1个。(二)按照《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落实相关措施。执模、执边、镶石、打磨、抛光、刻印、焊接配套粉尘收集设施。火漆清洗、酸洗、电金产生的废气一并经“碱液喷淋+除雾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专用管道引至所在建筑物楼顶高空排放,排放口高度不低于15米。项目设置废气排放口2个。加强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控,确保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加强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定期检修设备。(四)废除蜡水、废天那水、废电金水、废丙酮、废化学品容器、废酸、废电解清洗液、废乙醇液、废活性炭、生产废水污泥、废滤料、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我局重新审核。未经我局重新审核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六、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二)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七、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八、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8月7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执法一科、番禺第一环保所,广州国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穗环管影(番)〔2025〕104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4401016659454205):你单位报送的《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附送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启业路1号,申报内容为调整生产布局,新增注塑生产线、注塑模具加工生产线、亚克力真空盖生产线;真空包装机和恒温加热器生产线及产能不变;取消食物低温处理器、真空包装袋的生产线;原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员工数量均不变。该项目年增产注塑模具300套、塑料零配件30万套、亚克力真空盖20万套,仅供真空包装机和恒温加热器配套使用;新增主要设备有注塑机15台、碎料机5台、混色机2台、数控CNC2台、火花机3台、开料机1台、电烤箱2台、顶包定型机2台及其他设备一批等;注塑工序只使用PP塑料、PE塑料、PPO塑料,不使用再生塑料。按照《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及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在拟选址处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应当按照《报告表》所述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二、该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一)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和表2排放标准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总体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超过0.497吨/年。(二)距离交通干线一侧30米以内的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区限值,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边界噪声排放执行2类区限值,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三、该项目应当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无新增废水排放。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作为清净下水与生活污水一并外排至市政污水管网。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口。(二)按照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落实相关措施。注塑、加热、顶包定型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专用管道引至所在建筑物楼顶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工艺废气排放口位置发生变化,不新增废气排放口。项目总体设置废气排放口2个。加强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控,确保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加强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定期检修设备。(四)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矿物油及油桶、含油金属屑和废抹布等危险废物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二)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六、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七、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8月8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执法三科、番禺第三环保所,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影响报告表 康动物医院建设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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