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工业用地招标采购公告(格尔木市人民政府2025)
[格尔木市]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格土告字〔2025〕34号
 经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批准,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以下一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委托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
宗地编号
位置
面积(㎡)
规划指标要求
土地用途
出让年限(年)
竞买保证金(万元)
起始价(万元)
增加幅度(万元/次)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高度
格土告字〔2025〕34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
60707
≥0.5
≤55%
-
≤24米
工业用地
50
509.9388
509.9388
25
备注
该地块只允许单独竞买。
二、符合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文件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挂牌出让活动。
三、网上公开挂牌出让具体时间安排(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1、挂牌公告时间:2025年08月13日09:00至2025年09月01日17:00。
2、挂牌申请时间:2025年08月13日09:00至2025年09月09日17:00。
3、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2025年09月09日 17:00。
 竞买保证金应从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转出,保证金缴纳系统将于上述截止时间自动关闭。已实现线上缴纳保证金的项目,在截止时间前,竞买人应及时缴纳竞买保证金并自行登录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按钮,完成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查询工作并获取竞买号。未能及时完成缴纳或查询工作,将无法获取竞买号且无法参与竞买活动。
4、挂牌报价时间:2025年09月02日09:00 至2025年09月11日17:00。
5、限时竞价时间:2025年09月11日17:00起。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有底价增价方式网上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凡有意参加本宗地竞买的申请人,应当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qhdzzbfw.gov.cn)(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诚信库“主体入库”注册,完成注册后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详见《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www.qhggzyjy.gov.cn/)办事指南栏的《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
六、申请人在挂牌申请时间内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省平台,并按照网上操作程序参加挂牌交易活动;
七、申请人必须在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随机生成的保证金账号一次性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的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户名:格尔木市数据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格尔木昆仑路支行;子账号:2806000238000873636]
八、申请人完成保证金缴纳后,获取《网上竞买资格确认书》,方能在网上竞价系统参与报价。报价截止时,有2个或2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限时竞价确定最高报价人。
九、最高报价人于交易结束之日起5日内,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使用CA数字证书上传《竞买须知》中规定的竞买资料。上传完成后,持网上打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通知书》,与 格尔木市自然资源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结束。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出让文件。
十一、联系方式
 出让方:格尔木市自然资源
 交易机构: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55号
 地址:格尔木市泰山中路21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女士、0979-8410897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姜先生、0979-8414789
2025年08月13日
附件如下:
格尔木市2025年地块二十土地出让文件.pdf
AHEEE心元店R十E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地块编号:格土告字〔2025〕34号委托人:格尔木市自然资源交易机构: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盖单位电子公章)2025年08月13日目录第一章挂牌出让公告第二章竞买须知第三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第四章最高报价人提交资料清单第五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通知书第六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七章宗地图及宗地规划指标第八章其他相关文件第一章挂牌出让公告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格土告字〔2025〕34号经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批准,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以下一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委托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宗地编号位置面积(㎡)规划指标要求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年)竞买保证金(万元)起始价(万元)增加幅度(万元/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格土告字格尔60707≥0.5≤55%-≤24米工业50509.9388509.938825〔2025〕34号木市察尔汗用地备注该地块只允许单独竞买。二、符合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文件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挂牌出让活动。三、网上公开挂牌出让具体时间安排(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1、挂牌公告时间:2025年08月13日09:00至2025年09月01日17:00。2、挂牌申请时间:2025年08月13日09:00至2025年09月09日17:00。3、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2025年09月09日17:00。竞买保证金应从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转出,保证金缴纳系统将于上述截止时间自动关闭。已实现线上缴纳保证金的项目,在截止时间前,竞买人应及时缴纳竞买保证金并自行登录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按钮,完成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查询工作并获取竞买号。未能及时完成缴纳或查询工作,将无法获取竞买号且无法参与竞买活动。4、挂牌报价时间:2025年09月02日09:00至2025年09月11日17:00。5、限时竞价时间:2025年09月11日17:00起。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有底价增价方式网上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五、凡有意参加本宗地竞买的申请人,应当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qhdzzbfw.gov.cn)(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诚信库“主体入库”注册,完成注册后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详见《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www.qhggzyjy.gov.cn/)办事指南栏的《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六、申请人在挂牌申请时间内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省平台,并按照网上操作程序参加挂牌交易活动;七、申请人必须在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随机生成的保证金账号一次性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的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户名:格尔木市数据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格尔木昆仑路支行;子账号:2806000238000873636]八、申请人完成保证金缴纳后,获取《网上竞买资格确认书》,方能在网上竞价系统参与报价。报价截止时,有2个或2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限时竞价确定最高报价人。九、最高报价人于交易结束之日起5日内,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使用CA数字证书上传《竞买须知》中规定的竞买资料。上传完成后,持网上打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通知书》,与格尔木市自然资源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结束。十、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出让文件。十一、联系方式交易机构:格尔木市政务服出让方: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格尔木市泰山中路地址: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55号21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女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姜先0979-8410897,生、0979-84147892025年08月13日第二章竞买须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须知地块编号:格土告字〔2025〕34号1.组织实施及原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政府批准,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委托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网上挂牌交易方式出让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2.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设底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2.地块基本情况及规划条件2.1宗地位置、范围:该宗地位于格尔木市察尔汗。标的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拟设置土地范围拐点坐标:序号,X坐标,Y坐标J1,4074205.570,31700146.616J2,4074205.570,31700296.616J3,4074205.570,31700446.616J4,4074104.570,31700446.287J5,4074003.410,31700445.957J6,4074003.410,31700295.957J7,4074003.410,31700145.957J8,4074104.567,31700146.287J1,4074205.570,31700146.6162.2具体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规划用途:工业用地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总用地面积:60707平方米,其主要控制指标:容积率≥0.5,建筑密度≤55%,建筑限高≤24米。其它规划条件必须符合格尔木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国有出让土地规划条件通知书》(格昆建〔2023〕34号)的要求。2.3其他规划要求及特殊说明:1.根据省农牧厅、原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协调共商机制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青农草〔2018〕124号)文件,对宗地涉及使用草原的,应履行使用草原审核同意手续,费用由土地竞得单位承担。2.项目建设施工时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及道路等隐蔽工程的设施问题由土地竞得单位自行解决。3.出让价款构成:挂牌出让价款由政府土地纯收益、土地取得成本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构成,不含契税、土地登记费、土地评估费、测绘费等费用。4.在该宗地竞拍结束前,交易中心有权对竞拍单位所有信息保密。现委托贵中心严格按照原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对上述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组织公开交易活动,并由贵局接受竞买人的申请(单独申请)、报价及确认成交等交易环节的工作。3.相关价款及缴款要求3.1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509.9388万元。3.2土地价款构成:挂牌出让价款由政府土地纯收益、土地取得成本、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构成,不含契税、土地登记费、土地评估费、测绘费等费用。3.3土地价款缴款要求:竞得人竞得土地后,需在3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4其他:无温馨提示:保证金缴纳系统将于截止时间自动关闭,保证金缴纳具体方式以系统生成的随机保证金账号为准。为避免因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延误,影响取得网上交易竞买资格,建议竞买人提前一至两天足额缴纳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必须从竞买人在系统诚信库中的基本户转出,方能完成缴纳查询工作。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前自行在系统中完成竞买保证金缴纳及查询。未能按时完成缴纳及查询,造成无法参与竞买的,其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4.竞买资格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挂牌出让活动。本次挂牌活动仅接受单独申请。有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不履行出让合同约定等不良行为的用地者不得参加本次竞买。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持相关资料等在报名前到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完成后方可报名;如未进行资格审查即进行报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5.竞买申请意向竞买人可根据本出让文件公告第6、7条,按要求申请参加挂牌交易活动。6.挂牌出让文件竞买人可于2025年08月13日至2025年09月11日登陆网上交易系统浏览下载本次出让文件,挂牌出让文件包含下列内容:6.1挂牌出让公告;6.2竞买须知;6.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在线填写);6.4最高报价人提交资料清单;6.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通知书;6.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7宗地图、宗地规划指标;6.8其他相关文件。7.答疑及现场踏勘7.1在本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竞买人须详细查阅了解本次网上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宗地现状、规划部门具体的规划指标要求、交易条件和相关信息,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向出让方提出。7.2现场踏勘(各地根据实际决定是否组织)8.竞买资格核验8.1网上交易系统对竞买人资格进行核验,竞买人向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书》,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8.2竞买保证金必须以竞买人的身份缴纳。8.3竞买人完成竞买保证金缴纳查询工作后,系统自动生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资格确认书》,并赋予竞买人报价权限。9.报价及竞价网上挂牌交易期间,起止报价时间以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机构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9.1网上报价的基本规则:9.1.1竞买人按照增价方式报价;9.1.2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9.1.3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以上的价格;9.1.4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9.1.5只有符合竞买条件的报价即为有效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并即时公布;9.1.6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9.1.7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时,无竞买人报价,挂牌不成交。只有一位竞买人进行了有效报价,报价不低于起始价,系统确认成交;9.1.8网上挂牌交易截止时,经系统确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进行了有效报价,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网上限时竞价;9.1.9网上限时竞价程序开始,系统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5分钟。在每一次5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系统会出现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5分钟倒计时截止时,系统会自动关闭限时竞价中的报价通道。网上限时竞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最高报价人。10.确定竞得人10.1最高报价人于交易结束之日起5日内,持CA数字证书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本须知第4章规定的竞买资料。10.2经出让人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网上交易系统向最高报价人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通知书》。最高报价人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通知书》5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成为竞得人。10.3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结束,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未竞得人交付的竞买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5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退还,不计利息。11.交易结果公示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示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12.签订出让合同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竞得人在公示结束后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拟成立新公司(含子公司或分公司等)进行开发建设的,须在申请阶段明确说明新公司的出资构成。联合竞买成立新公司的,需明确出资比例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在成立新公司后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3.法律责任13.1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3.1.1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13.1.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13.1.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13.2最高报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应当依法承担责任。13.3因竞买人自带的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参加竞买,后果由竞买人承担,网上交易按规定正常进行。13.3其他14.其它事项14.1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承担法律责任。14.2因考虑网络延迟等原因,竞买人应避免在出让截止前最后几秒钟内报价,防止网上交易系统无法及时接收报价。14.3竞买人在初次报价时须看清报价金额及单位,以防出现报价失误。15.出让人、交易机构对本《竞买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办理。2025年08月13日第三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申请书由竞买人在线填写,具体内容如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样本)交易机构:经认真阅读编号为地块的挂牌出让文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你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你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通过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举行的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我方愿意按挂牌出让文件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大写)(¥元)(小写)。若能竞得该地块,我方保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若我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特此申请和承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地址:电话:申请时间:第四章最高报价人提交资料清单1、最高报价人在交易结束后,持CA数字证书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上传供出让人审查的资料清单。2、各地根据实际编辑资料清单第五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通知书最高报价人提交的竞买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最高报价人身份转变为竞得人,由系统向其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通知书》,内容样式如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通知书竞得人:你单位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参加我中心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经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挂牌,你单位以人民币元(大写)(¥元)(小写)的最高报价竞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请你单位于日内,持此《成交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不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交易机构年月第六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持系统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样式如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编号:竞得人: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机构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对编号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经过网上报价,现确认你方以总价:元整(小写元)取得位于,面积约为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用途为用地,出让年期为年(起止时间以出让合同为准)。一、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得人在规定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二、签订本成交确认书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1—作受让宗地的定金。三、本成交确认书具备合同效力,若有违背需承担法律责任。四、本成交确认书经竞得人与出让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五、本成交确认书不作为办理选址和立项等手续的依据。六、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叁份,出让人、竞得人、交易机构各执壹份。出让人:竞得人:(签章)代表:(签章)代表: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2—第七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电子监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5—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其他土地,。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6—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4,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一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7—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8—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不高于/不低于/;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9—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八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10—(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11—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12—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一)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13—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八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二十九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14—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15—第三十二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第三十四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16—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三十六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第三十七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17—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一)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和附件共XXX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18—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出让人/份,受让人/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年月日—19—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北界址图粘贴线比例尺:1:—20—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上界限高程h=m高程起算h=m下界限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21—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22—第八章宗地图及宗地规划指标相关内容请在“宗地图及宗地规划指标”栏目中下载查阅。—23—第九章其他相关文件—2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工业用地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