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2025)



关于受理《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告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受理日期
环评文件链接

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改建项目
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C8幢
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浙江科越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3日
见附件

公告时间:2025年8月13日起七个工作日
联系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处
联系电话:88926386传真:88926304
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288号市民中心B幢301室。
公众可以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3日
(公示稿)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改建项目.pdf

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浙江科越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八月目录1概述1.1建设项目特点1.2环评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1.3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4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1.5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2总则2.1编制依据2.2评价因子2.3评价标准2.4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2.5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2.6行业环境准入2.7环境功能区划2.8主要环境保护目标3原有项目污染源调查3.1原有污染源概况3.2原有项目主要生产工艺3.3原有项目验收情况3.4现有项目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3.5现有项目现状排污情况3.6总量控制情况3.7现有项目环保措施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性分析3.8企业现有工程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3.9企业现有生产线拆除时相关要求4建设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4.1项目概述4.2生产工艺流程4.3污染因素分析及源强核算I5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5.1自然环境概况5.2区域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情况5.3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5.4周边同类污染源调查6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6.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6.2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6.3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6.4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6.5固体废物影响预测与评价6.6土壤环境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6.7生态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6.8环境风险影响分析6.9项目碳排放评价7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7.1园区基础配套设施情况7.2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7.3营运期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7.4营运期废气环境保护措施7.5营运期噪声环境保护措施7.6营运期固体废物处置措施7.7土壤污染防治措施7.8环境风险防范措施7.9生态环境保护措施7.10营运期环境保护措施汇总7.11环保投资清单8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8.1环保投资估算8.2环境效益分析8.3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II9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9.1环境管理9.2环境监测计划10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0.1建设项目概况总结10.2环境质量现状评价10.3污染物排放情况10.4主要环境影响分析10.5环境保护措施10.6公众参与10.7总结论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乐清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图附图3乐清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附图4乐清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附图5乐清市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及翁垟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附图6乐清市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附图7乐清市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动态更新图附图8编制主持人现场勘察照片附件:附件1营业执照附件2不动产权证附件3关于《乐清市表面处理工程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温环建〔2011〕025号)附件4关于《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的函(温环建函[2015]049号)附件5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化学镍清洗废水预处理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批复附件6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III附件7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议纪要附件8排污许可证附件9浙江省排污权电子凭证附件10化学品空桶回收协议附件112024年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排水分质分流确认书附件12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化学镍废水与园区污水处理厂进管协议附件13原项目危废协议附件14园区事故应急池分布图附件15环保设施布置图附件16排水管网图附件17专家组意见及修改清单附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IV1概述1.1建设项目特点1.1.1建设项目由来及实施背景1、电镀加工作为乐清支柱产业——高低压电器、仪器仪表、五金机械等的配套行业,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很大贡献。2012年,乐清成立了环保产业园区,全面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对环保手续齐全、具有规模和技术优势的企业,按一定整治标准进行规范提升,并搬迁入园生产,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经整治,全市75家手续齐全的电镀企业被整合成了22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另外园外保留了3家标杆性电镀企业。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为整合后的合法入园企业之一。2、乐清环保产业园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海围垦功能区,规划总用地面积为501亩,于2010年12月委托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了《乐清市表面处理工程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温环建〔2011〕025号),于2012年4月开工,至2014年年底园区全部企业厂房结顶,2015年1月正式入园,2015年8月,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园区22家电镀企业的环评专题报告,经温州市环保局审查备案(温环建函〔2015〕049号)。3、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合法入驻电镀企业25家(其中1家电镀企业拆分为2家,后期新增乐清市永乐电镀城有限公司和浙江展新电子有限公司),园区已核准总电镀容量3844821升。整合入驻的电镀企业具有规模大,自动化率高,生产规范的特点。入园整治提升后,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合法电镀容量为160536升。4、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采用园区规划和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政府统一实施,电镀厂房实行统规自建的建设模式,园区建有两万多平方米的地下管廊区,园内企业具备供热、供水、供电、通信、废水、照明、监控、消防通风等8类管道,全部通过地下管廊,包括地下管廊区。园区的地下室有12万多平方米,大面积地下室为企业停车、装卸货物提供足够空间,不允许作为电镀生产车间。园区位于原围垦区,地下水位高,大大提高了地下室建筑对于承重、防腐、防渗等建设要求和标准。园区建设雨、污、废水分流,其中电镀企业电镀废水再实行分质分流,各股废水管道均架空设置并张贴对应的废水种类标识,最终经地下管廊管道输送至园区废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项目生产过程大大降低了环境风险,特别是电镀废水对土壤和地下水的影响。5、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2015年验收电镀投产升数为158408升,投产率为98.67%(乐环验[2015]62号)。6、2023年10月,为降低企业废水治理成本及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系统负荷,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大学共同研制出一套化学镍清洗废水预处理设备,利用4楼空置车间进行化学镍清洗废水预处理工艺,设备处理能力为年处理化学镍清洗废水2859.12t,并于2023年10月委托浙江科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化学镍清洗废水预处理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同年11月通过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温环乐建【2023】221号),该项目至今并未投产,故未进行环境验收。7、为适应现有市场需求,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在保持镀种和总电镀容量160536L不变的前提下,对各类镀种容量、生产线数量进行调整,主要增加了化学镍镀种的容量和新增锌镍合金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项目建设需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项目主要工艺为电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为“三十、金属制品业—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电镀工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受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科越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企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和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完成《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该项目于2025年5月2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在温州市组织召开了《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会,根据专家组意见本项目经修改完善并复核后方可上报。2025年7月1日项目修改后通过了专家复核,根据复核意见最终修改形成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拟报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1.1.2建设项目特点1、本项目厂房利用现有厂房,不新征土地建设,无土建施工期。2、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核定最大生产镀容为160536L,COD、氨氮总量指标及重金属排放量均在原项目总量分配范围之内。从园区整体而言,污染物排放量在原有核定范围内,无新增量。3、本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按要求分质分流,各股废水产生量均在园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可容纳处理范围内,经园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产生的废气按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均位于厂房楼顶;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4、本项目产生的化学镍废液(高浓度废水)经化学镍清洗废水预处理设备处理后再进入园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1.2环评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第一阶段:①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要求,在接受企业委托后,研究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划等,确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②根据项目特点,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明确本项目的评价重点,识别环境影响因素、筛选评价因子,对项目进行初步工程分析。对项目选址地进行实地踏勘,对厂区及周围地区社会、气象、水文、项目所在地周围污染源分布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确定项目环境保护目标、环评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标准。③制定工作方案第二阶段:①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现状进行监测,并进行分析。②根据同类型企业污染源调查情况,以及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章节,确定项目总量控制指标。③收集项目所在地环境特征资料包括自然环境、区域污染源情况,完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章节。④根据工程分析,完成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固废影响分析等。第三阶段:①根据工程分析,完成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论证章节。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情况,完成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章节的撰写。③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公众参与相关内容。④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送生态环境局审查。具体工作流程见下表,具体工作流程图见下图。表1.2.1-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表阶段工作内容工作依据、要求及细节一确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型为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要求,受企业委托后,研究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划等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进行初步工程分析;开展初步的环境现状调查根据项目特点,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开展初步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根据对项目初步调查,筛选评价因子;对项目选址选地进行实地踏勘,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初步工程分析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确定项目环境保护目标、环评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标准对项目选址进行实地踏勘,对厂区及项目所在地气象、水文、周围污染源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工作方案制定监测方案、现场调查方案,开展第二阶段工作二环境现状调查监测和评价对区域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及土壤进行监测、收集、分析与评价收集拟建地环境特征资料,包括自然环境、区域污染源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分析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分析核算项目各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固废、地下水、生态、土壤七方面展开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固体废物等环境影响评价三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根据工程分析,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并进行技术论证环境效益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根据工程分析,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1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2进行初步工程分析第3开展初步的环境现状调查一阶段1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2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3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工作方案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价建设项目工程分析阶段1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2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1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2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第3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三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图1.2.1-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流程1.3分析判定相关情况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首先通过现场踏勘及相关资料收集,对项目选址、产业政策、“三线一单”等符合性进行初步判定。1.3.1“三线一单”环境管控生态环境符合性判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浙环发〔2024〕18号)、《乐清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2024.12)以及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乐政办发[2024]32号),本项目“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符合性分析如下:a、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C8幢,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可知,项目所在地现状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乐清市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动态更新图》(2024年12月)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项目不涉及当地饮用水源、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区,满足生态保护红线要求。b、环境质量底线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质量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质量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II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土壤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3类标准。项目采取本环评提出的相关防治措施后,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本项目建成后特征污染物排放量总体减少,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有一定的改善作用。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c、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废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地控制污染。且项目的水、电、气等资源消耗量较小,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d、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根据《乐清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2024.12),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浙江省温州市乐清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38220003)。(1)空间布局约束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及当地主导(特色)产业的其他三类工业建设项目。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限定三类工业空间布局范围。项目属于三类工业项目,位于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内,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符合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及当地主导(特色)产业的三类工业建设项目。(2)污染物排放管控新建二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项目属于三类项目,在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措施基础上,污染物可达标排放。(3)环境风险防控优化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布局,在居住区和工业功能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企业位于环保产业园区内,企业与周边电镀企业通过道路及绿化带隔离。项目改建符合空间布局要求,符合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及当地主导(特色)产业,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相关管控要求。1.3.2“三区三线”符合性判定三区是指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国土空间。其中,城镇空间是指以承载城镇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要素为主的功能空间;农业空间是指以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为主的功能空间;生态空间是指以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的功能空间。三线分别对应在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本项目位于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该园区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海围垦功能区,园区总用地面积约501亩,是表面处理工程规模企业的集中生产基地,用地为三类工业用地。本项目用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本项目属于改建项目,建设项目的选址与“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不冲突,符合乐清市城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和时序安排等总体要求,因此符合“三区三线”要求。1.3.3产业政策符合性判定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可知,本项目生产工艺及设备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范畴,视为允许类,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本项目不在负面清单内;因此,项目实施能符合国家、浙江省等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对照《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及翁盐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属于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及当地主导(特色)产业的三类工业建设项目。因此,项目实施能符合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及翁盐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本项目符合性分析见下表。1.3.4行业环境准入符合性判定1、清洁生产水平分析为了提高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2015年第28号公告,2015.10.28),该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三级,Ⅰ级为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Ⅱ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Ⅲ级为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项目改建后各指标具体数值详见表1.3.4-1所示。根据分析结果,结合评价指标体系计算方法,项目限定性指标全部满足II。表1.3.4-1综合电镀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一级指标一级指标权重二级指标单位二级指标权重I级基准值II级基准值III级基准值项目情况分析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0.33采用清洁生产工艺10.151.民用产品采用低铬9或三价铬钝化2.民用产品采用无氰镀锌3.使用金属回收工艺4.电子元件采用无铅镀层替代铅锡合金1.民用产品采用低铬9或三价铬钝化2.民用产品采用无氰镀锌3.使用金属回收工艺本项目属于民用产品,采用三价铬钝化,未采用氰镀锌工艺,设置镀液回收槽,为II级清洁生产过程控制0.151.镀镍、锌溶液连续过滤2.及时补加和调整溶液3.定期去除溶液中的杂质1.镀镍溶液连续过滤2.及时补加和调整溶液3.定期去除溶液中的杂质项目镀锌,镀镍溶液连续过滤,并及时补加镀液,定期去除溶液中的杂质,为I级电镀生产线要求0.4电镀生产线采用节能措施2,70%生产线实现自动化或半自动化7电镀生产线采用节能措施2,50%生产线实现半自动化7电镀生产线采用节能措施2项目电镀生产线采用高频开关电源,自动化率84.41%,为I级基准值有节水设施0.3根据工艺选择逆流漂洗、淋洗、喷洗,电镀无单槽清洗等节水方式,有用水计量装置,有在线水回收设施根据工艺选择逆流漂洗、喷淋等,电镀无单槽清洗等节水方式,有用水计量装置本项目采用逆流漂洗,有用水计量装置,有在线水回收设施,为I级基准值资源消耗指标0.10*单位产品每次清洗取水量3L/m21≤8≤24≤40本项目单位产品每次清洗次数大于5次,取水量小于24,为II级基准值资源综合利用指标0.18锌利用率4%0.8/n≥82≥80≥75本项目锌利用率约96.51%,为I级基准值资源综合利用指标0.18铜利用率4%0.8/n≥90≥80≥75本项目铜利用率约86.65%,为I级基准值镍利用率40.8/n≥95≥85≥80本项目化学镍镀种利用率约为99%,普通镍利用率为95.8%为I级级基准值装饰铬利用率0.8/n≥60≥24≥20不涉及装饰铬工序电镀用水重复利用率0.2≥60≥40≥30基地设集中污水处理站,企业不单独处理,在基地未统一建立中水回用系统前,暂不考虑电镀用水重复利用率污染物产生指标0.16*电镀废水处理率0.5100本项目电镀废水分质分流后纳管基地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处理率100%,为I级基准值*有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污染预防措施50.2使用四项以上(含四项)减少镀液带出措施至少使用三项减少镀液带出措施本项目项目采用镀件缓慢出槽、科学装挂镀件、增加镀液回收槽、镀槽间装导流板,为I级基准值*危险废物污染预防措施0.3电镀污泥和废液在企业内回收或送到有资质单位回收重金属,交外单位转移须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本项目危废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单位收集处置,相关台账完善,为I级基准值产品特0.07产品合格率保障措施61有镀液成分和杂质定量检测措施、有记录;产品质量检测有镀液成分定量检测措施、有记录;有产品质量本项目设有镀液成分定量检测措施并有记录;征指标设备和产品检测记录检测设备和产品检测记录有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和产品检测记录,为II级基准值管理指标0.16*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0.2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工程分析,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排放标准,总量仍在企业原环评核定总量范围内,可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I级基准值*产业政策执行情况0.2生产规模和工艺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生产规模和工艺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为I级基准值环境管理体系制度及清洁生产审核情况0.1按照GB/T24001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齐备;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拥有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和完备的管理文件;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和管理文件,并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为II级基准值*危险化学品管理0.1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企业危废按规范收集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为I级基准值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0.1非电镀车间废水不得混入电镀废水处理系统;建有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包括自动加药装置等;出水口有pH自动监测装置,建立治污设施运行台账;对有害气体有良好净化装置,并定期检测非电镀车间废水不得混入电镀废水处理系统;建立治污设施运行台账,有自动加药装置,出水口有pH自动监测装置;对有害气体有良好净化装置,并定期检测非电镀车间废水不得混入电镀废水处理系统;建立治污设施运行台账,出水口有pH自动监测装置,对有害气体有良好净化装置,并定期检测电镀废水设单独管道分质分流纳管基地污水处理站;设废气处理设施,并定期维护及安排监测,为I级基准值*危险废物处理处置0.1危险废物按照GB18597等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危废按规范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为I级基准值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0.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符合GB17167标准所用水、电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符合GB17167标准,为I级基准值*环境应急预案0.1编制系统的环境应急预案并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企业定期更新环境应急预案并与基地配合,共同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为I级基准值带“*”号的指标为限定性指标1使用金属回收工艺可以选用镀液回收槽、离子交换法回收、膜处理回收、电镀污泥交有资质单位回收金属等方法。2电镀生产线节能措施包括使用高频开关电源和/或可控硅整流器和/或脉冲电源,其直流母线压降不超过10%并且极杠清洁、导电良好、淘汰高耗能设备、使用清洁燃料。3“每次清洗取水量”是指按操作规程每次清洗所耗用水量,多级逆流漂洗按级数计算清洗次数。4镀锌、铜、镍、装饰铬、硬铬、镀金和含氰镀银为七个常规镀种,计算金属利用率时n为被审核镀种数;镀锡、无氰镀银等其他镀种可以参照“铜利用率”计算。5减少单位产品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量的措施包括:镀件缓慢出槽以延长镀液滴流时间(影响产品质量的除外)、挂具浸塑、科学装挂镀件、增加镀液回收槽、镀槽间装导流板,槽上喷雾清洗或淋洗(非加热镀槽除外)、在线或离线回收重金属等。6提高电镀产品合格率是最有效减少污染物产生的措施,“有镀液成分和杂质定量检测措施记录”是指使用仪器定量检测镀液成分和主要杂质并有日常运行记录或委外检测报告。7自动生产线所占百分比以产能计算;多品种、小批量生产的电镀企业(车间)对生产线自动化没有要求。8生产车间基本要求:设备和管道无跑、冒、滴、漏,有可靠的防范泄漏措施、生产作业地面、输送废水管道、废水处理系统有防腐防渗措施、有酸雾、氰化氢、氟化物、颗粒物等废气净化设施,有运行记录。9低铬钝化指钝化液中铬酸酐含量低于5g/l。10电镀废水处理量应≥电镀车间(生产线)总用水量的85%(高温处理槽为主的生产线除外)。11非电镀车间废水:电镀车间废水包括电镀车间生产、现场洗手、洗工服、洗澡、化验室等产生的废水。其他无关车间并不含重金属的废水为“非电镀车间废水2、根据《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64号)、《关于印发知》(浙环发[2025]6号,2025.2.14)文件中的《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温州市电镀企业污染防治措施细化要求》(温环通[2018]6号)、《乐清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方案》(温环乐〔2020〕34号)、《关于开展电镀行业提标整治工作的通知》(温环通[2020]19号)和《浙江省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浙环发〔2018〕19号),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相关行业环境准入要求,符合性分析详见2.6行业环境准入。1.4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1、废气方面:关注项目电镀酸雾的污染源强及治理措施,评价污染物排放对区域环境的影响程度。2、废水方面:关注项目电镀废水的水量、水质及相应的废水收集系统、处理系统,评价废水排放影响程度。3、噪声方面:项目运营后厂界噪声达标可行性。4、固废方面:关注各种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的处置措施和暂存区设置。5、土壤和地下水方面:关注项目重点区域的防渗措施和要求,避免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和土壤。6、环境风险:关注项目危险物质数量和分布情况、生产工艺特点。1.5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改建项目位于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C8幢。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符合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污染物进行了有效的收集处理,环境保护措施可靠,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符合“三线一单”和“三区三线”的控制要求,项目建设能为公众所接受。建设项目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确定的审批原则——“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综上所述,建设单位应妥善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从环保角度讲,项目建设是可行的。2总则2.1编制依据2.1.1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5.1.1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8.12.29修改并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届*******第二十八次会议,2018.1.1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8.10.26修改并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四号,2021.12.24通过,2022.6.5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2020.9.1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2019.1.1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7.2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12.7.1起施行);(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2号,2017.10.1起施行);(1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013.9.10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2015]17号,2015.4.16起施行);(1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5.31起施行);(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2021.1.1起施行);(1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部令第36号,2025.1.1起施行);(1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5.1起施行);(1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2012]134号,2012.10.30起施行);(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3.12.7施行);(19)《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2014.12.31起施行);(20)《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2015.1.9起施行);(2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2015.3.18起施行);(22)《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2018年8月1日起施行;(23)《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4号,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24)《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公告2017年第43号);(2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2号,2024.7.1起施行);(26)《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3.1起施行);(27)《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2021.5.30);(28)《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江办[2022]7号,2022.1.19);(29)《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文,2023.11.7)。2.1.2地方法规及文件(1)《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改)》(2020.11.27起施行);(2)《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改)》(2020.11.27起施行);(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8.1起施行)(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3.1.1起施行);(5)《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次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2021.2.10起施行);(6)《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规解读的函>》(浙环发[2018]10号,2018.3.2);(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浙政发[2018]30号,2018.7.20);(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号,2020.1.20起施行;(9)《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环发[2021]10号,2021.8.17颁布);(10)《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11)《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215号);(12)《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250号,2021.6.17施行);(1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2023.3.14);(14)《关于印发浙江省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通知》(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10月10日);(15)《关于进一步加强电镀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温环通〔2018〕6号,2018年3月27日);(16)《关于印发温州市修造船、电镀、化工等8个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环发(2024)7号);(17)关于印发《乐清市电镀园区综合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乐政函〔2020〕107号)。(18)《关于印发入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的《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2025年修订)(浙环发[2025]6号,2025.2.14)(19)《乐清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2024.12)(20)《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18号,2024.3.28)(21)《温州市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温环发〔2023]62号,2023年11月3日印发(22)《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基础[2022]143号)(23)《关于印发的通知》(温政办[2020]69号)2.1.3技术规范(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7)《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19-2022);(10)《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11)《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1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1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第11号,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1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HJ855-2017);(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18)《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2015年10月28日);(19)《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浙环发〔2016〕43号,2016年10月10日);(20)《浙江省工业企业恶臭异味管控技术指南(试行)》。(2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修订版)(2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2.1.4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2024.2.1起施行);(2)《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环境保护局,1998.10);(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的批复》(浙政函[2015]71号);(4)《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及翁盐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浙环函〔2015〕376号);(5)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乐政发〔2023〕4号,2023年3月14日)。2.1.5其他相关技术文件(1)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相关资料;(2)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园区废水处理中心)相关资料;(3)乐清市金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有关技术资料。2.2评价因子通过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现状调查,结合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及对同类项目类比调研结果,确定出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因子为:表2.2.1-1主要污染源及污染因子汇总一览表环境类别评价因子现状评价因子影响评价因子地表水纳污水体:pH、溶解氧、BOD5、COD、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石油类、氰化物、锌、铜、六价铬、镍内河水体:pH、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BOD5、DO、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氟化物、氰化物、铜、锌、镍、铬(六价)COD、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总氰化物、铜、铬、镍、锌、银、锡大气SO2、NO2、PM10、PM2.5、CO、O3、硫酸雾、铬酸雾、氯化氢、氰化氢、氮氧化物、氨、氟化物、臭气浓度硫酸雾、铬酸雾、氯化氢、氰化氢、氮氧化物、臭气浓度声等效连续A声级等效连续A声级地下水钾、钙、钠、镁、氯离子、硫酸根、碳酸根、碳酸氢根、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化物、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铜、锌、铝、镍、银铬(六价)、铜、镍、锌、银土壤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氰化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烷、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六价铬、镍、氰化物总量控制因子CODCr、氨氮、总氮、总铬、总铜、总镍、总锌、六价铬CODCr、氨氮、总氮、总铬、总铜、总镍、总锌、六价铬2.3评价标准2.3.1环境质量标准1、环境空气本项目所在地属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公告2018年第29号);其中氯化氢、硫酸、氨参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六价铬、氰化氢(氢氰酸)参照执行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CH245-71)中相关标准。具体限值详见下表。表2.3.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物名称取值时间浓度限单位备注SO2年平均6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4小时平均150污染物名称取值时间浓度限单位备注1小时平均500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NO2年平均4024小时平均801小时平均200NOX年平均5024小时平均1001小时平均250TSP年平均20024小时平均300PM10年平均7024小时平均150PM2.5年平均3524小时平均75O3日最大8小时平均1601小时平均200CO24小时平均4mg/m31小时平均10氟化物24小时平均7μg/m31小时平均20氨1小时平均200μg/m3硫酸日平均100μg/m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附录D1小时平均300氯化氢日平均151小时平均50六价铬最大一次值0.0015mg/m3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CH245-71)氰化氢最大一次值0.03*日平均0.01*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均浓度限值的三倍值,因此氰化氢最大一次值取日均值3倍,即0.03mg/m3。2、水环境(1)地表水环境依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项目附近地表水参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相关标准值见下表2.3.1-2。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复》(浙政含[2024]28号)海域功能区划可知,本项目纳污海域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四类水质标准。各类标准详见表2.3.1-3。表2.3.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除pH外均为mg/L)污染物参数pHDOCODCrCODMnBOD5氨氮总磷石油类地表水Ⅲ类6~9≥5≤20≤6≤4≤1.0≤0.4≤0.05污染物参数挥发酚氰化物六价铬铜锌硒砷汞地表水Ⅲ类≤0.005≤0.2≤0.05≤1.0≤1.0≤0.01≤0.05≤0.0001污染物参数镉铅氟化物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个/L)地表水Ⅲ类≤0.005≤0.05≤1.0≤0.2≤0.2≤10000表2.3.1-3海水水质标准项目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悬浮物质人为增加的量≤10人为增加的量≤100人为增加的量≤150pH7.8~8.56.8~8.8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2pH单位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pH单位溶解氧>653COD≤235BOD5≤135无机氮(以N计)≤0.20.30.40.5六价铬≤0.0050.0100.0200.050铜≤0.0050.010.05锌≤0.020.050.10.5镍≤0.0050.010.020.05石油类≤0.050.30.5(2)地下水环境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功能区划尚未划分,根据《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标准清单,地下水环境参照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具体标准值见下表。表2.3.1-4地下水质量标准项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pH(无量纲)6.5≤pH≤8.55.5≤pH<6.58.5≤pH<9pH<5.5或pH>9总硬度(以CaCO3计)/(mg/L)≤150≤300≤450≤650>650溶解性总固体/(mg/L)≤300≤500≤1000≤2000>2000硫酸盐/(mg/L)≤50≤150≤250≤350>350氯化物/(mg/L)≤50≤150≤250≤350>350项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铁/(mg/L)≤0.1≤0.2≤0.3≤2.0>2.0锰/(mg/L)≤0.06≤0.05≤0.10≤1.50>1.50铜/(mg/L)≤0.01≤0.05≤1.00≤1.50>1.50锌/(mg/L)≤0.05≤0.5≤1.00≤5.00>5.00铝/(mg/L)≤0.01≤0.05≤0.20≤0.50>0.50挥发性酚类/(mg/L)≤0.001≤0.001≤0.002≤0.01>0.01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不得检出≤0.1≤0.3≤0.3>0.3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1.0≤2.0≤3.0≤10.0>10.0氨氮(以N计)/(mg/L)≤0.02≤0.10≤0.50≤1.50>1.50硫化物/(mg/L)≤0.005≤0.01≤0.02≤0.10>0.10钠/(mg/L)≤100≤150≤200≤400>400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3.0≤3.0≤3.0≤100>100菌落总数/(CFU/mL)≤100≤100≤100≤1000>1000毒理学指标亚硝酸盐(以N计)/(mg/L)≤0.01≤0.1≤1.00≤4.80>4.80硝酸盐/(mg/L)≤2.0≤5.0≤20.0≤30.0>30.0氰化物/(mg/L)≤0.001≤0.01≤0.05≤0.1>0.1氟化物/(mg/L)≤1.0≤1.0≤1.0≤2.0>2.0碘化物/(mg/L)≤0.04≤0.04≤0.08≤0.50>0.50汞/(mg/L)≤0.0001≤0.0001≤0.001≤0.002>0.002砷/(mg/L)≤0.001≤0.001≤0.01≤0.05>0.05硒/(mg/L)≤0.01≤0.01≤0.01≤0.1>0.1镉/(mg/L)≤0.0001≤0.001≤0.005≤0.01>0.01铬(六价)/(mg/L)≤0.005≤0.01≤0.05≤0.10>0.10铅/(mg/L)≤0.005≤0.005≤0.01≤0.10>0.10三氯甲烷(μg/L)≤0.5≤6≤60≤300>300四氯化碳(μg/L)≤0.5≤0.5≤2.0≤50.0>50.0苯(μg/L)≤0.5≤1.0≤10.0≤120>120甲苯(μg/L)≤0.5≤140≤700≤1400>1400非常规指标及限值镍/(mg/L)≤0.002≤0.002≤0.02≤0.10>0.10银/(mg/L)≤0.001≤0.01≤0.05≤0.10>0.103、声环境根据《乐清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本项目所在地属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区域标准,具体标准值见下表。表2.3.1-5声环境质量标准(单位:dB(A))类别适用区域昼间标准值夜间标准值3类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65554、土壤环境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本项目所在地及周边工业用地执行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附近民房、医院、养老用地执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周边农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其他农田风险筛选值。具体指标见下表。表2.3.1-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单位:mg/kg)序号污染物项目CAS编号筛选值管制值第一类用地第二类用地第一类用地第二类用地重金属和无机物1砷7440-38-220①60①1201402镉7440-43-92065471723铬(六价)18540-29-93.05.730784铜7440-50-82000180008000360005铅7439-92-140080080025006汞7439-97-683833827镍7440-02-01509006002000挥发性有机物8四氯化碳56-23-50.92.89369氯仿67-66-30.30.951010氯甲烷74-87-3123721120111,1-二氯乙烷75-34-33920100121,2-二氯乙烷107-06-20.525621131,1-二氯乙烯75-35-412664020014顺-1,2-二氯乙烯156-59-266596200200015反-1,2-二氯乙烯156-60-510543116316二氯甲烷75-09-2946163002000171,2-二氯丙烷78-87-515547181,1,1,2-四氯乙烷630-20-62.61026100191,1,2,2-四氯乙烷79-34-51.66.8145020四氯乙烯127-18-4115334183211,1,1-三氯乙烷71-55-6701840840840221,1,2-三氯乙烷79-00-50.62.851523三氯乙烯79-01-60.72.8720241,2,3-三氯丙烷96-18-40.050.50.50.525氯乙烯75-01-40.120.431.24.326苯71-43-214104027氯苯108-90-7682702001000281,2-二氯苯95-50-1560560560560291,4-二氯苯106-46-75.6205620030乙苯100-41-47.2287228031苯乙烯100-42-5129012901290129032甲苯108-88-3120012001200120033间二甲苯+对二甲苯108-38-3,106-42-316357050057034邻二甲苯95-47-6222640640640半挥发性有机物35硝基苯98-95-3347619076036苯胺62-53-392260211663372-氯酚95-57-82502256500450038苯并[a]蒽56-55-35.5155515139苯并[a]芘50-32-80.551.55.51540苯并[b]荧蒽205-99-25.5155515141苯并[k]荧蒽207-08-955151550150042䓛218-01-9490129349001290043二苯并[a,h]蒽53-70-30.551.55.51544茚并[1,2,3-cd]芘193-39-55.5155515145萘91-20-32570255700其他项目1石油烃(C10-C40)—8264500500090002氰化物57-12-52213544270注:①具体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检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平的,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表2.3.1-7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单位:mg/kg,pH无量纲)项目筛选值pH≤55.56.5pH>7.5镉水田0.30.40.60.8其他0.30.30.30.6汞水田0.50.50.61.0其他1.31.82.43.4砷水田30302520项目筛选值pH≤55.56.5pH>7.5其他40403025铅水田80100140240其他7090120170铬水田250250300350其他150150200250铜水田150150200200其他5050100100镍6070100190锌2002002503002.3.2污染物排放标准1、大气污染物电镀作业产生的各种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6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未规定无组织厂界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表2.3.2-1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放限值(mg/m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浓度(mg/m3)无组织监控点1氯化氢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0.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2硫酸雾301.23氰化氢0.50.0244氟化物720(μg/m3)5铬酸雾0.050.0066氮氧化物2000.12基准排气量m3/m2(镀件镀层)镀锌18.6/镀铬74.4其他镀种(镀铜、镍等)37.32、水污染物项目生产废水分质分流进入园区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达标后纳管乐清市污水处理厂,属于间接排放。本项目按含氰废水、含镍废水、含铬废水、混排废水、综合废水、高浓度废水和前处理废水7股分别收集后纳入园区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执行园区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进管标准。pH、COD、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总铁和石油类纳管乐清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纳管排放指标商定》中的标准限值,即6-9、360mg/L、35mg/L、50mg/L、4mg/L、200mg/L、5mg/L和15mg/L,电镀废水中六价铬、总铬、总镍、总银、氟化物、总氰化物、总铜和总锌纳管乐清市污水处理厂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260-2020)中表1非太湖流域间接排放标准。总锡纳管乐清市污水处理厂参照执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污染物排放限值。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氨氮、总磷采用《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标准;总氮采用《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标准限值,经乐清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表1,未做要求的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一级A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见下表。表2.3.2-2园区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管标准(单位:mg/L,除pH无量纲外)废水种类占水比例进水浓度pH总氰化物六价铬总铬总镍总锌总磷石油类总铁SS氟化物总氮氨氮COD含氰废水≤12%8~12≤800≤20≤30≤50≤50≤30≤100≤30≤300≤20≤320≤60≤2000含镍废水≤13%≥1.5≤7.5≤20≤30≤1000≤50≤15≤100≤30≤300≤20含铬废水≤18%≥1.5≤5≤800≤800≤15≤10≤30≤100≤30≤300≤20混排废水≤10%≥1.5≤75≤75≤120≤100≤100≤30≤100≤800≤300≤20综合废水≤28%≥1.5≤7.5≤7.5≤40≤50≤50≤80≤100≤800≤300≤20高浓度废水≤2%≥1.5≤7.5≤7.5≤40≤50≤50≤100≤100≤800≤300≤20前处理废水≤15%≥1.5≤7.5≤7.5≤40≤50≤50≤100≤100≤800≤300≤20表2.3.2-3乐清市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单位:mg/L,除pH无量纲外)污染物项目单位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执行标准CODmg/L500生活污水排放口GB8978-1996三级标准pH值无量纲6~9BOD5mg/L300SSmg/L400石油类mg/L20氨氮mg/L35DB33/887-2013总磷mg/L8总氮mg/L70GB/T31962-2015CODmg/L360园区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总排放口商定的纳管指标氨氮mg/L35总磷mg/L4总氮mg/L50pH值无量纲6~9园区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总排放口石油类mg/L15总铁mg/L5.0总镍mg/L0.3园区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含镍废水排放口DB33/2260-2020表1中标准总银mg/L0.1园区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含银废水排放口总铬mg/L0.5园区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含铬废水排放口六价铬mg/L0.1总铜mg/L1.5园区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总排放口DB33/2260-2020表1中标准总锌mg/L4.0总氰化物mg/L0.5总锡mg/L5园区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总排放口DB31/199-2018表1中标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多层镀25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DB33/2260-2020表1中标准单层镀100表2.3.2-4污染物环境排放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标准限值mg/L环境排放标准COD40氨氮(以N计)2(4)*《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磷(以P计)0.3标准》(DB33/2169-2018)表1总氮12(15)*石油类1pH6-9总氰化物(以CN-计)0.5硫化物1.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铜0.5(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总锌1.0总银0.1总镍0.05总铬0.1六价铬0.05*注1:(DB33/2169-2018)表1括号内数值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3、噪声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具体标准详见下表。表2.3.2-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单位:dB(A)时段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昼间夜间3类65554、固废危险废物的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暂存危险废物的设施使用的环境保护识别标志的设置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GB1276-2022)。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款要求执行,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2.4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2.4.1评价工作等级一、大气环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采用主要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Pi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空气质量浓度达到标准值的10%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确定评价等级。Pi定义如下:CPi100%iC0i式中: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Nm3;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Nm3。一般选用GB3095中1h平均质量浓度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如项目位于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选择相应的一级浓度限值;如已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浓度限值。对于GB3095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附录D中的浓度限值。对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选用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发布的环境质量浓度限值或基准值,但应作出说明,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表2.4.1-1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评价工作等级评价工作分级判据一级Pmax≥10%二级1%≤Pmax≤10%三级Pmax<1%表2.4.1-2评价因子和评价标准表评价因子标准值/(mg/m3)标准来源氯化氢0.0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表D.1氮氧化物0.2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铬酸雾0.0015氰化氢0.03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CH245-71)表2.4.1-3估算模型参数表选项参数城市/农村选项城市/农村城市人口数(城市选项时)147.6万人最高环境温度/℃38.4最低环境温度/℃-5土地利用类型城市区域湿度条件湿润是否考虑地形考虑地形是☑否□地形数据分辨率/m90m×90m是否考虑海岸线熏烟考虑海岸线熏烟是☑否□岸线距离/km1150岸线方向/°90根据工程分析,各污染物的Pmax或D10%计算结果见下表。表2.4.1-1主要污染物Pmax或D10%计算结果一览表序号污染源名称方位角度(度)离源距离(m)相对源高(m)氮氧化物NOX|D10(m)氯化氢|D10(m)铬酸雾|D10(m)氰化氢|D10(m)1DA00117032817.60.10|01.73|00.00|00.00|02DA00217032817.60.00|00.00|00.00|01.92|03DA00317032817.60.12|02.08|00.00|00.00|04DA00417032817.60.04|00.63|00.00|00.00|05DA00517032817.60.07|01.21|00.00|00.00|06DA00617032817.60.00|00.00|00.00|00.96|07DA00717032817.60.01|00.16|00.00|00.00|08DA00810200.00|00.00|00.03|00.00|09N1360.54|026.19|750.00|056.00|12510N2360.52|026.31|1000.00|01.59|011N3360.25|011.97|500.00|07.40|012N4360.19|09.34|00.00|00.83|013S1360.54|026.19|750.00|035.13|7514S2360.43|021.55|750.00|01.19|015S3360.10|04.93|00.00|01.75|016S4360.02|01.12|00.10|00.69|0各源最大值------0.5426.310.156根据预测结果,本项目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为56%,Pmax≥10%,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确定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二、地表水环境本项目外排废水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属于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规定,确定本项目地表水评价等级为三级B。表2.4.1-2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表评价等级判定依据排放方式废水排放量Q/(m3/d);水污染物当量数W/(无量纲)一级直接排放Q≥20000或W≥600000二级直接排放其他三级A直接排放Q˂200且W˂6000三级B间接排放—三、声环境项目区域属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评价范围内无敏感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3类、4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下,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评价等级定为三级,故确定本项目声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四、环境风险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根据建设项目涉及危险物质、工艺系统危险性及其所在地的环境敏感程度,对建设项目风险潜势判定。表2.4.1-3环境风险潜势划分环境敏感程度(E)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P)极高危害(P1)高危危害(P2)中度危害(P3)轻度危害(P4)环境高度敏感区(El)Ⅳ+ⅣⅢⅢ环境中度敏感区(E2)ⅣⅢⅢⅡ环境低度敏感区(E3)ⅢⅢⅡ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中环境风险评价等级划分依据,项目大气环境风险潜势为Ⅲ,本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二级。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风险潜势为I,进行简单分析。最终确定本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二级。表2.4.1-4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环境风险潜势IV、IV+IIIII评价工作等级一二三a是相对于详细评价工作内容而言,在描述危险物质、环境影响途径、环境危害后果、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给出定性的说明。见附录A。五、地下水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地下水环境评价等级由项目所属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和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确定。对照导则附录A,金属制品报告书类别中的“I金属制品”第51项“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的“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的;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Ⅲ类。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相关规定,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判定项目区域敏感程度。表2.4.1-5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敏感程度地下水环境敏感特征敏感集中式饮用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地**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他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较敏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未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等其他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a。不敏感上述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注:a“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界定的涉及地下水的环境敏感区。经调查,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围垦区,区内不存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及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且不存在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项目所在地区地下水环境敏感特征为“不敏感”。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表2评价工作等级分级表,本次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表2.4.1-6评价工作等级分级表项目类别环境敏感程度Ⅰ类项目Ⅱ类项目Ⅲ类项目敏感一一二较敏感一二三不敏感二三三六、生态环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本项目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及翁盐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环评范围内,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拟建地位于已批准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不涉及生态敏感区,因此,本项目可不确定评价等级,直接进行生态影响简单分析。七、土壤环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附表“A.1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判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类,列入I类项目。本项目占地规模属于小型(≤5hm2);项目拟建地周边1km范围内存在耕地、住宅土壤环境敏感目标,敏感程度分级为敏感。根据导则关于污染影响型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确定本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一级。具体判定表格见下表所示。表2.4.1-7污染影响型敏感程度分级表敏感程度判别依据敏感建设项目周边存在耕地、园地、牧草度、饮用水水源地或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土壤环境敏感目标较敏感建设项目周边存在其他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不敏感其他情况表2.4.1-8污染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占地规模评价工作等级Ⅰ类项目Ⅱ类项目Ⅲ类项目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敏感程度敏感一级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较敏感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不敏感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注:“-”表示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4.2评价范围1、环境空气:一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边长取5km。2、地表水环境:据工程的初步分析,生产废水经园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纳入乐清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因此不设定评价范围,仅分析项目纳管可行性。3、地下水环境:评价范围为≤6km2。4、声环境:厂界外200m为评价范围。5、生态环境:占地范围内。6、风险评价:大气环境风险评价范围确定为自厂界外延5km的区域。7、土壤环境:占地范围内:全部;占地范围外:1km范围内。2.5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2.5.1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及翁盐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1、规划范围《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及翁盐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范围为东南至海堤,西至经二路、沙头山与三屿山,北至盐盆山,总用地面积为1390.96公顷(13.9096km2),其中建设用地1227.22公顷,水域163.74公顷。现状已利用用地面积607.3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556.47公顷,水域40.89公顷。2、规划年限规划年限:《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及翁盐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规划实施期限为2020-2030年,规划实施近期为5年,远期至2030年。3、功能定位功能定位为乐清经济开发区集生产与生活配套服务为一体的滨海绿色产业新区。4、规划目标规划目标为以绿色生态理念引导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交通组织、生态建设和资源利用等方面内容,整合利用低碳生态技术,建设绿色生态模式的产业示范区。5、产业定位以电器加工产业、轻工制造为基础,通过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管理体制改革,形成以电器制造、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引入城市公共服务的多元功能,将生活居住、商业金融、文化体育以及生态休闲等功能融入其中。6、主导产业主导产业选择必须提高入园门槛,以基础好、轻污染、提升型产业为主导方向,加快乐清市的产业升级速度,促使乐清市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主要有以下重点方向:(1)传统产业:电子电器、轻工机械、电线电缆、工具制造四大基础产业;(2)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信息技术和新型材料技术;(3)先进制造业:智能电工电器、高端装备制造;(4)环保产业:表面处理工程规模企业的集中生产基地;(5)服务业:打造集生产服务、生活配套与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业。7、产业发展实施计划调整基础产业:全面推进规划区产业由基础加工工业向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转型,提升工业行业的竞争力,增强工业经济的活力。逐步淘汰污染重、规模小、能耗高的小建材企业;通过循环经济的产业发展模式,改造现有企业生产方式,鼓励企业联合重组、走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的道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策略:依托乐清市现有的电子电器发展基础,将对接台湾的先进制造业,引进台湾电器电子企业,实现乐清传统优势产业与台湾优势产业的对接,以及研发和制造一体化。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重点发展面向工业生产的工业设计、现代物流服务、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推动制造业服务化步伐,不断提升对制造业发展的服务支撑能力。8、规划结构规划结构总体上形成―四心、一带、三轴、四片的功能结构。(1)四心:行政中心:是指沿中心大道两侧包括已建成的开发区管委会和其周边的商业配套,以及南侧的中心公园,形成开发区的行政中心。商业服务中心:在纬十五路和经六路交叉口结合企业退二进三形成的片区的商业中心,包括邻里中心项目。起步区乐海围垦南片的商业商务综合服务中心:围绕规划区内与外部重要交通联系的G228打造的公共服务核心区域。为南片区域提供高品质、完善的商务金融、企业总部与商业综合配套服务功能。也是体现经开区现代滨海生态岛屿功能与形象的核心区域。公共服务中心:作为经济开发区北片区(盐盆片)公共服务中心,同时为园区提供高品质、完善的商务金融、企业总部与商业综合配套服务功能。(2)一带:指片区东侧沿海岸线形成一条滨海建设与景观带。由公共服务中心起沿岸线南北延伸,兼顾产业服务、生活配套与休闲娱乐等多种职能,是体现开发区现代滨海新区形象的主体界面。(3)三轴:横向二轴——是指沿中心大道和纬十七路形成的园区交通及景观轴。是东西向贯穿经开区的、为经开区提供综合服务功能与对外交通功能的中心城市景观大道。纵向轴——沿经七路形成园区综合发展轴。是南北向贯穿经开区的、北接南连的城市发展与交通廊道。(4)四片:北部生产服务与生活配套片:依托东侧临海、北侧临湿地公园的优质景观生态环境,塑造经开区集生产服务(2.5产业)、生活配套与休闲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片区。本片区在用地功能层面可划分为生产配套组团、生产服务组团及特色滨水商业街区。主要进行住宅用地、商业用地、中小学用地、文化活动用地等建设,滨水特色商业街区位于该片区,该商业街结合水系,塑造精致的滨水休闲与购物场所,作为经开区吸引片区内外居民前来体验的重要特色场所。北部产业发展片:重点发展电工电器、高端装备制造及环保产业等。同时作为经开区传统产业的升级与产业链条延伸的重要平台,重点发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尤其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业及新材料等领域。该片区作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试验区的起步区,将对接台湾的先进制造业,引进台湾电器电子企业,实现乐清传统优势产业与台湾优势产业对接,以及研发和制造一体化。南部生活配套片:该区为沙头山和三屿山东山脚下与新山川塘河之间的狭长用地区域,是以养老、配套居住为主的生活片区。9、用地布局规划(1)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总规模为651.32公顷,占建设用地比例53.07%。其中一类工业用地515.61公顷,二类工业用地110.84公顷,三类工业用地24.87公顷。规划工业用地主要分布在北片和南片产业发展片区。本片区是作为乐清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平台,以电子电器、轻工机械、电线电缆、工艺制造四大基础产业为主的传统产业组团。规划北面产业组团均布置一类工业用地,中部产业组团均布置二类工业用地和三类工业用地,南侧的产业组团布置一类工业用地。(2)居住用地:本规划区住宅用地为二类住宅用地与商住用地混合用地,居住用地总规模为80.77公顷,占建设用地比例为6.58%。(3)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总规模为38.73公顷,占建设用地比例3.16%。(4)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用地规模为3.41公顷,占建设用地比例0.28%。规划形成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两级医疗卫生设施配置。片区内于中心大道尽端南侧规划综合医院一处,将现状开发区医院搬迁至该医院用地,规划作为开发区的综合性医院,以满足经开区北片就业与居住人口的医疗服务需求。(5)科研教育用地:科研教育用地规模为15.91公顷,占建设用地比例1.30%。(6)绿地及广场用地:规划绿地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规划绿地用地规模为124.82公顷,占建设用地比例10.17%。(7)商业用地:商业设施用地规模为53.39公顷,占建设用地比例4.37%。在中心公园南北两侧布置商业中心和行政中心,在经五路和纬十五路交叉口处,结合邻里中心布置商业用地,属于退二进三的用地。规划在邻里中心布置酒店、文体中心、农贸市场等配套设施,满足产业工人和单身居住职工的日常生活需求。在西北侧樟北村用地布置一处集中的市场用地,用地面积3.21公顷,可形成开发区北部商品展销中心。2.5.2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海围垦功能区,总用地面积约501亩,建设用地面积为234200.9m2,总建筑面积为344978.1m2,是表面处理工程规模企业的集中生产基地,用地为三类工业用地,属于三类工业集聚区。目前,入园的电镀企业一共25家,另外配套建设乐清市荣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电镀废水处理中心、瓯雁环保供热中心、新禹退镀中心。本项目位于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C8幢的已建成厂房,无新增用地,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可知,项目所在地现状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及翁盐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本项目现地块规划为三类工业用地,故项目建设符合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扩建项目主要对企业原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为区块产业配套电镀加工,项目实施符合区块规划的产业定位,因此项目实施能符合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及翁盐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2.5.3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及翁盐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1、规划环评情况乐清经济开发区包括核心区、乐海围垦北片和南片。乐清经济开发区获批初期致力于开发北片区块,北片区块包括核心区和乐海围垦北片区两部分,总用地面积11.27km2,已于2015年10月编制完成《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及翁盐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浙环函〔2015〕376号)。南片翁盐单元纳入开发时序,原规划及规划环评进行了修编,修编后规划范围为东南至海堤,西至经二路、沙头山与三屿山,北至盐盆山,总用地面积13.9096km2。于2021年11月编制完成《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及翁盐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浙环函〔2021〕301号)。根据《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及翁盐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2021.11),生态空间清单(清单1)见下表2.5.3-2,环境标准清单见下表表2.5.3-3。2、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改建项目选址于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内,在现企业生产厂区内实施。项目主要对现企业电镀生产线进行改建,项目实施后企业产品生产规模保持不变。对照《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及翁盐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拟建地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项目实施主要为区块产业配套电镀加工,属于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及当地主导(特色)产业的三类工业建设项目,不属于禁止和限制准入产业,因此项目实施能符合环境准入要求。对照《规划环评》中生态空间清单,项目实施符合生态空间清单中有关管控措施要求。项目实施后废水排放量不增加,废水经园区电镀废水处理中心处理达标后纳入乐清市污水处理厂,不会增加乐清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项目采用集中供热;项目厂区设有一般固废和危废暂存库,固废按要求进行处置;项目厂区采取了相关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项目不属于规划区域现状主要环保问题及整改方案的内容。改建项目实施后企业COD、氨氮、总铜、总铬、总镍、总锌、总锡、总银等排污量在原核定排污量范围内,总量控制指标不突破,项目实施能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要求。项目建设符合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及翁盐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要求。规划环评制订了园区禁止和限制准入产业清单,本项目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北片区块具体准入条件清单如下表2.5.3-1所示,本项目为铝氧化表面处理,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加工,因此不属于《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及翁盐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禁止和限制准入类产业,符合规划环评产业准入条件要求表2.5.3-1环境准入条件清单区域分类所属行业所属行业中相关工艺北片区块禁止准入产业十四、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28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5*;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176*;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7*;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8*有染整工段的十五、纺织服装、服饰业1829机织服装制造181*;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182*;服饰制造183*有染整工段的;有洗水、砂洗工艺的。十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30皮革鞣制加工191;皮革制品制造192;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制革、皮革鞣制、毛皮鞣制十九、造纸和纸制品业2237纸浆制造221*;造纸222*(含废纸造纸)全部(手工纸、加工纸制造除外)二十二、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42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煤炭加工252全部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农药制造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单纯混合或分装外的品制造业26品制造264;合成材料制造26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45肥料制造262单纯混合或分装外的4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单纯混合或分装外的二十五、化学纤维制造业2850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1;合成纤维制造282全部(单纯纺丝、单纯丙纶纤维制造的除外)51生物基材料制造283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单纯纺丝的除外)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2橡胶制品业291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54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水泥制造57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平板玻璃制造60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石棉制品;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二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61炼铁311全部62炼钢312;铁合金冶炼314全部二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64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贵金属冶炼322;稀有稀土金属冶炼323全部限制准入产业二十四、医药制造业2747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兽用药品制造275;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单纯药品复配或分装除外注:1、未列入表格内的项目入驻须符合《乐清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及翁盐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产业定位的要求。2、限制准入产业入驻规划区域均须通过当地政府同意方可准入。表2.5.3-2生态空间清单(清单1)序号工业区内的规划区块生态空间名称及编号生态空间范围示意图管控措施现状用地类型符合性1北片区块一、二、三类工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科研用地;中小学用地;其他用地。乐清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38220003)项目所在地黄色线内红色区域①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及当地主导(特色)产业的其他三类工业建设项目。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限定三类工业空间布局范围。②新建二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③优化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布局,在居住区和工业功能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现状为工业用地、居住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空地等本项目从事电镀化加工,符合表2.5.3-3环境标准清单(清单6)1空间准入标准以《乐清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乐政办发〔2024〕32号)中该区域所在环境管控单元(浙江省温州市乐清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38220003)及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一般管控单元(ZH33038230001))所要求的管控措施,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内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及当地主导(特色)产业的其他三类工业建设项目,新建二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一般管控单元内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2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气:《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关于进一步明确生物质锅炉、燃气锅炉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环通〔2019〕57号)中工业炉窑相关的排放限值、《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废水:《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260-202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及其他相关行业标2污染物排放标准准;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固废: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不适用该标准,但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3环境质量管控标准空气环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详解》,《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附录D,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CH245-71)中相关标准;水环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四类水质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II类标准;声环境:《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3、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2、3、4a类标准;土壤环境:,涉及的第一类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涉及的第二类用地执行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周边的农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表1中筛选值;4行业准入标准1、《乐清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电镀行业规范条件》、《温州市电镀企业污染防治措施细化要求》、《浙江省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行业污染整治技术规范》、《乐清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方案》等;3、《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等;4、《台州市橡胶制品业(轮胎制造除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等;5、《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等;6、《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等。2.6行业环境准入2.6.1《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2025年修订)结合《关于印发2025.2.14)文件中的《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2025年修订)相关要求,对项目的环境准入分析如下:表2.6.1-1《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符合性分析内容判断依据项目具体情况符合性内容判断依据项目具体情况符合性空间准入要求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新(迁)、扩建项目应布设在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专业电镀项目原则上均应进入电镀园区。本项目为乐清电镀园区内企业改建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符合生产工艺与装备(一)新建、扩建项目原则上应使用自动化生产线。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应设立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鼓励对电镀生产线进行封闭,在不影响生产操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设置全密闭或半密闭式集气罩。。项目自动化率高,对产生废气的镀槽设收集系统并配8套废气处理设施,经由25m排气筒高空排放。电镀线尽可能的进行全封闭,仅留挂具轨道出入口无法封闭。符合(二)应采用电镀过程全自动控制的高效低耗连续式节能电镀装备,有车间排放口废水计量装置。项目应采用工业废水回用、多级逆流清洗、反喷淋清洗、废水的分质分级利用等清洗水减量化技术,并配套相应的节水装置及槽液回收装置。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每次清洗取水量应达到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中的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项目自动化率高,安装生产用水计量装置和车间排放口废水计量装置。项目采用逆流漂洗、喷淋等节水装置及槽液回收装置。每次清洗取水量可达到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中的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详见表2.6.1-2。符合(三)鼓励采用无铅电镀、三价铬电镀等清洁生产技术。鼓励电镀企业采用含镍废水现场处理及回收设备、电镀废水处理及资源化回用技术等先进适用环保装备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应满足锌利用率≥85%、铜利用率≥90%、镍利用率≥95%、装饰铬利用率≥60%、硬铬利用率≥90%要求。项目采用逆流漂洗等节水装置及槽液回收装置,详见表2.6.1-2。符合(四)鼓励电镀企业开展绿色低碳循环改造和绿色低碳工厂建设。企业开展绿色低碳循环改造和绿色低碳工厂建设。符合污染防治措施(一)水污染防治措施企业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实施干湿区分离。车间废水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废水管道应架空敷设或明沟明管铺设。含氰废水、含六价铬废水、含配位化合物废水等应分别采用与其水质特征和处理要求相适应的处理工艺进行处理。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一类重金属因子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达标。全厂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鼓励雨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园区数字化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管平台联网。项目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应符合《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260—2020)等要求。其中,多层镀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应满足≤200(升/平方米企业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实施干湿区分离。项目车间废水按7股分质分流后经不同管道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电镀废水中的重金属及总氰化物等经园区废水处理厂处理达相关标准要求。电镀园区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多层镀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均小于200(升/平方米镀件镀层)符合内容判断依据项目具体情况符合性污染防治措施镀件镀层)标准要求。。企业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实施干湿区分离。项目车间废水按7股分质分流后经不同管道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电镀废水中的重金属及总氰化物等经园区废水处理厂处理达相关标准要求。电镀园区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多层镀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均小于200(升/平方米镀件镀层)符合(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气应进行分类收集,经净化处理后排放。鼓励电镀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添加气雾抑制剂等措施减少废气产生。含氰化物工艺的局部通风设施应单独设置,含六价铬工艺的局部通风设施宜单独设置。产生酸雾的液面宜采用低毒/无毒酸雾抑制剂,限制使用浓硝酸进行退镀。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应排入相应含氰废水、含六价铬废水或者电镀混合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并使其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等要求。项目废气分类收集,含氰废气、含铬废气单独设置,并单独设废气处理设施净化处理,处理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高空排放。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应排入相应含氰废水、含铬废水管道符合。符合(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废液(电镀液、退镀液)、废渣(阳极泥、过滤残渣、滤芯等)、废水处理污泥等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要求。项目在厂区南北地下一层各设一个危废临时贮存点,企业产生的电镀废渣等危废利用专用容器收集后委托有资单位收集处置,产生的化学镍废液进入化学镍废水预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符合(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企业存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及废渣的场所,应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废水处理工程中的收集、处理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应根据接触介质的化学性质采取防腐、防渗、防漏和监测措施,避免污染厂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严格控制新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化学品仓库、酸库等贮存位置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废水处理工程中的收集、处理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根据接触介质的化学性质采取防腐、防渗、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厂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符合(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并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符合环境风险企业应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符合内容判断依据项目具体情况符合性防范应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控项目环境风险。按规定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并设置事故应急池,防止事故废水外溢。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园区已设置事故应急池,防止事故废水外溢。企业已经按“单元-厂区-园区”三级防控措施进行风险防控。总量控制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重金属、氮氧化物、颗粒物,还应关注总氮等污染因子。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原则上其对应的国家实施排放总量管控的重点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其对应的主要污染物须进行区域2倍削减。二氧化氮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细颗粒物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颗粒物;臭氧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实施环杭州湾区域沿海城市新(改、扩)建涉氮建设项目总氮等量和减量替代制度,未完成入海河流总氮考核目标的流域,实行总氮1.2倍减量替代。纳入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电镀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其他区域遵循“等量替代”原则。总量来源应优先选择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氨氮、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参考指标总锌、总镍、总铬、总铜、六价铬等在原项目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内,可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符合附则(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规定执行。(二)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25年3月18日起实施。详见下表所示。符合表2.6.1-2环境准入指标符合性分析指标镀锌铜镀镍装饰铬硬铬符合性分析符合性资源利用指标每次清洗取水量(t/m2)*≤0.04(清洁生产)项目每次清洗取水量0.01t/m2<0.04t/m2符合金属原料综合利用率(清洁生产一级)锌≥85%铜≥85%镍≥95%铬酐≥60%铬酐≥60%锌96%>85%,一级镍96%≥95%,一级铜86%≥85%,一级铬90.5%≥60%,一级符合污染物排放指单位产品废水排放(L/m2镀件镀层)*单层镀≤100项目单层镀<100符合标多层镀≤200项目多层镀<200符合*注:“每次清洗取水量”是指按操作规程每次清洗所耗用水量,多级逆流漂洗按级数计算清洗次数。2.6.2《电镀行业规范条件》根据《电镀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符合性分析如下:表2.6.2-1《电镀行业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类别序号判断依据项目情况符合性产业布局1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本项目属于改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符合2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内。符合3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为本项目改建项目,原项目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对结果为化学需氧量15.53t/a、氨氮2.865t/a,改建后总量控制指标COD、氨氮仍有预留总量控制指标及重金属指标在原环评专题核定量内,可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符合规模、工艺和装备4电镀企业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企业满足左列序号1、2和3对应的要求。符合5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无企业通过整治提升,拆除老旧设备,本次对闲置车间和电镀容量选用清洁生产工艺,无淘汰落后工艺、装符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