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搬迁招标采购公告(2025)



博厚精工(苏州)有限公司公司整体搬迁(改造)项目

为了听取项目所在区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该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现将其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公示。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况
项目名称:公司整体搬迁(改造)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迁建)
投资总额:800万元
建设地点:本项目选址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新黎路333号,本项目厂界东侧为苏州复盈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南侧为他人厂房,西侧为空地,北侧为新黎路。
项目概况:本项目选址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新黎路333号,所在地为工业用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施工期主要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噪声、固体废物、废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营运期主要影响因素:本项产生的废气对周围环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生产设备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声环境有一定影响。
三、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
大气环境:项目产生的废气较小,经处置后达标排放。
水环境:本项目生活污水接入污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周围水体环境无影响。
声环境:本项目产生的噪声不会降低项目所在地声环境功能级别,采取的噪声防治措施可行,不会对声环境产生影响。
固体废弃物:项目固废零排放,不会对环境产生污染。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原则。通过对该项目的工程分析、污染因素分析,在采取本报告提出的污染控制措施的基础上,产生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因此本项目在拟建地的建设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是可行的。
上述评价结果是仅根据建设方提供的规模、布局所做出的,如建设方扩大规模、改变布局,建设方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要求,进行申报审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在当地政务网网站查询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必要时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更多相关补充信息。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在附近居住的公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征求公众的主要意见包括当地环境质量现状,对本工程的了解程度,工程建设及运营对工作生活的影响程度,对工程建设的态度以及其他意见和建议。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也可直接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的联系人,当面反馈意见。
(1)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博厚精工(苏州)有限公司
联系人:杭书斌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新黎路333号
联系电话:18506283158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文苑路153号财智金鹰商业中心B3幢1905
联系人:姜工
电话:13675162101
电子信箱:261680791@qq.com
【注】: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
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将为公告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公示稿下载链接:博厚精工(苏州)有限公司公司整体搬迁(改造)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2508-320573-89-02-216701公司整体搬迁(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博厚精工(苏州)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0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2508-320573-89-02-216701公司整体搬迁(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508-320573-89-02-216701建设单位联系人杭书斌联系方式18506283158建设地点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新黎路333号地理坐标(东经120度47分31.744秒,北纬31度2分5.082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13]橡胶零件制造[C3489]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塑料制品业-292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橡胶制品业-291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69通用零部件制造-348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人民政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黎政备〔2025〕191号总投资(万元)8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2.5%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2395m2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本项目涉及甲醛废气(POM塑料游离成分),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内,但周边500m内不存在环境敏感点,则不设置大气专项评价。规划情况规划名称:《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批机关:国务院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国务院关于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5〕8号)规划名称:《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吴江分区规划(2021-2035年)》规划情况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省政府关于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苏政复〔2025〕5号)规划名称:《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批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沪府〔2023〕56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总则一、规划目的与作用为贯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示范区总规》)要求,组织编制《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先行启动区总规》)。在示范区“总体规划-单元规划-详细规划”三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先行启动区总规》定位为单元层次的规划(镇级总体规划),承担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上承接《示范区总规》等上位规划所确定的战略目标与指标,落实各项发展理念与策略;对下分解各项规划内容,指导下位详细层次的规划编制。由于先行启动区规划目标、指标、策略等战略性要求和底线内容在《示范区总规》中均已明确,《先行启动区总规》和所在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对独立编制。在交通、市政等专项内容做好系统衔接的基础上,《先行启动区总规》中相关镇的规划内容直接纳入苏州市吴江区、嘉善县在编的国土空间总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体规划,并在上海市青浦区相关规划中做好完善落实,朱家角、金泽、黎里、西塘、姚庄五个镇不再单独编制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二、规划范围规划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和金泽镇、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和姚庄镇全域,约659.5平方公里。规划研究范围扩展至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及其协调区,面积分别约2413平方公里、486平方公里。三、规划期限规划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第三章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格局第一节生态空间格局落实示范区“一心四区、三廊三链”的生态格局,强化以淀山湖-元荡为主体的生态源地作用,加强水脉林廊的有机联系,统筹水、田、林复合的水乡基底保护与治理,构建“绿心引领、廊链成网、分区筑底”的先行启动区生态格局,提升区域生态系统的安全和品质。第二节城乡空间结构落实示范区“两核、四带、五片”的整体空间结构,传承先行启动区“小集中、大分散”的传统空间特色,按照“多中心、网络化、融合式”的空间组织模式,形成“一厅三片、十字走廊、小镇网络”的城乡空间结构,引导城乡更加平等均衡、共生共融发展。第三节镇村体系构建由“新市镇(镇区)-集镇(社区)-村庄”组成的镇村体系,促进先行启动区城乡整体发展。至2035年,先行启动区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约78万人,建设用地上人口密度为5000-6000人/平方公里。其中,青浦片区16.5万人,吴江片区43万人、嘉善片区18.5万人。同时,为满足更广大区域人群的就业、商务以及旅游、康养等公共服务需求,在常住人口基础上预留20%左右的弹性,按照实际服务人口100万人统筹资源配置。第四章国土空间底线管控第一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按照两省一市要求实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考核。全面加强耕地保护统筹力度,对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坚决防止“非粮化”,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第二节生态空间保护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结构性生态空间-其他生态空间”三级生态空间管控体系,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保护重要结构性生态空间,强化生态基底约束。第三节历史文化保护延续与水共生的水乡聚落特征,以历史水路为脉络,串联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文物古迹等文化资源点,构建历史文化保护空间网络,建立统一的历史文化保护对象体系,划定文化保护控制线,实施分类分级管控。第五章生态环境第一节水空间率先践行保护河湖空间的生态理念,彰显河网湖荡密布特色,优化水空间、保护水生态、提升水品质、做好水文章。以安全为底线,优化骨干河湖水系空间格局,加强河网湖荡互联互通,提升水系空间的调蓄能力。强化核心湖荡和重点河流保护,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通过生态修复、景观营造等方式,发挥水空间的生态、景观、经济综合效益。第二节环境治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核心理念,围绕水环境污染共治河水生态资源共享、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土壤风险管控等联保合作新格局,完善多方协同保护机制,把示范区先行区建设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绿色产业发达、环境管理先进、环境文化丰富、环境社会参与多元的绿色生态示范区。第六章城乡发展第一节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先行启动区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中的创新引领作用,依托优美风光、人文底蕴、特色产业,高浓度集聚全球创新资源要素,高起点布局高端产业,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产业集群,探索多元形式与灵活组织的产业功能体系,形成生态、创新、人文有机融合的产业布局。一、产业体系完善1、优化产业功能体系培育新经济、新业态,构建五大经济为引领的产业功能体系。坚持生态友好、产城融合、集约高效、优势互补的原则,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以好风景促进新经济,增进高水平网络化分工、整合区域创新资源,聚焦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优先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提升现代服务业能级。强化创新经济核心功能环节。坚持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聚焦研发设计服务、文旅康体服务、特色金融服务、绿色高端制造、智慧生态农业的“三服务、一制造、一农业”产业核心环节,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相得益彰,相互促进。培育一批具有创新引擎功能的民族标杆企业。充分发挥长三角区域市场化机制优势,加快培育本土领军企业,构筑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新高地。按照高标准的产业准入门槛,打造绿色、高端、新兴产业发展示范样板,增强产业链关键核心环节对长三角世界级产业集群的支撑、服务作用。2、打造创新产业集群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集群。瞄准世界科技和未来产业方向,聚焦总部经济、服务经济、数字经济、创新经济等领域,加快推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协调发展,打造汇聚全球顶尖新兴产业与业态发展高地。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和产业创新平台。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引进和培育国际顶级国家实验室、科研院所、创新平台和产业创新中心,着力构建国际一流的全域创新生态体系,打造创新人才荟萃、创新主体集聚、创新成果涌流的产业创新策源地。打造一批功能复合、业态多元的产业活力节点。聚焦新经济功能,通过存量更新、配套提升、产业引领,建设规模适宜、功能聚合、服务协同的产业活力节点,增强创新与产业功能网络联系,创造适合高端人才集聚、适应新经济发展的宜居宜业良好环境。二、产业空间布局根据不同产业功能导向与优势资源,在先行启动区重点打造科技研发、智能制造、特色服务、文创休闲四类功能复合、业态多元的产业活力社区。优化产业社区之间的内外部网络联系,增强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1、科技研发型产业社区科技研发型产业社区主要指水乡客厅、西岑、苏州南站科创新城、祥符荡等生态环境良好、创新要素集聚的产业社区,聚焦科技策源与技术孵化功能,重点吸引科技型龙头企业总部、大学、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服务机构等主体集聚,并统筹布局大型和中小型企业及相关机构。规划面积约为3~5平方公里。产业用地类型以创新研发和办公类用地为主,融合居住用地及公服用地。其中,创新类研发或商务办公用地建筑规模比重建议不低于50%。在空间布局上,通过地块的灵活划分,适应不同成长阶段企业的用地需求。以研发功能为主,岗位密度预计在1.5万人/平方公里左右,提供鼓励各类人才就业创业的特色公共服务设施,提供面向各层次人才的租赁住房;鼓励以公共空间为核心串联组织各项产业和生活服务功能,建设充满活力的步行街道,结合公共空间设置咖啡、餐饮、艺术画廊等配套设施以及休憩设施。2、智能制造型产业社区智能制造型产业社区主要指汾湖产业社区、沈巷、西塘、姚庄、黎里、金家坝等现状工业基础发展较好的产业园区,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发展新一代半导体、物联网、智能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前沿新材料等产业,打造“研发创新-成果转化-高端制造”链条完整的产业集群,加快传统制造业向“工业4.0”发展模式转型升级,实现绿色、智能化、柔性化生产。规划面积2-12平方公里。产业用地类型以工业和创新研发类用地为主,融合居住用地及公服用地。新增研发用地用于设计研发、企业总部等功能。鼓励产业用地集中布局,工业用地与居住、公共服务用地之间宜布局创新研发类用地与商务办公用地作为过渡。岗位密度预计达在9000人/平方公里左右,依据岗位人口配置生产生活服务类设施,增加教育文化场所,完善零售服务、餐饮等生活配套设施,配置会议展示、行业交流、商务服务等产业配套设施。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新黎路333号,行业类别为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13橡胶零件制造、C3489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不动产权证,目前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项目不在其规划的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范围内,符合总体规划。2、与《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相符性分析《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于2025年1月12日获国务院批复。规划范围:市域规划范围为苏州市行政辖区,包括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6个市辖区和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4个县级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姑苏区行政辖区和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的部分地区,面积849.49平方千米。城市性质: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发展定位:全国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综合型现代物流中心、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重要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耕地保护、绿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空间、产业布局、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合理创新策源、产业引领、门户枢纽等功能全面增强;公共服务和城市韧性水平显著提升。到2035年建成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现代化城市。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全面建立绿色发展模式;构建创新引领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夯实全国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成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完善链接国际国内的枢纽体系,成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综合型现代物流中心;建成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国际旅游影响力全面增强。展望至2050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独具魅力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美丽幸福新天堂。成为展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城市范例。统筹划定三区三线: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苏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3.7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2.81万亩。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950.71平方千米。③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651.83平方千米以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对接国家“两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国家农产品主产区和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三区四带”生态屏障等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推动市域一体化发展,形成“一主四副双轴、一湖两带两区”的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新黎路333号,本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因此符合《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3、与《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相符性分析《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于2025年2月24日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吴江行政辖区,总面积1237.44km(含吴江太湖水域)。发展定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重要组成部分、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目标:到2025年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一体化制度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作用初步发挥。到2035年形成更加成熟、更加有效的绿色一体化发展制度体系,全面建设成为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标杆。构建“三核、两轴、两带、多点”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三区三线包含以下内容: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吴江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0.775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6.7602万亩,含委托易地代保任务0.9000万亩)。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5.0801平方千米。③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191倍。相符性: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新黎路333号,本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因此符合《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1、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相符性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建设项目附近主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项目东北面1700m的三白荡重要湿地、南侧2800m的汾湖重要湿地;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项目所在地附近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主要为项目西北面10.08km处的江苏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根据苏政发〔2020〕1号及苏政发〔2018〕74号,其生态保护规划分别见下表。表1-1本项目附近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平方公里)国家级生态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总面积国家级生态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方位/距离(km)其他符三白荡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三白荡水体范围5.58/5.58东北1.7合性分析汾湖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汾湖水体范围3.13/3.13南2.8生态保护红线名称类型地理位置面积(km2)方位/距离(km)江苏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江苏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括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9.00西北10.08本项目不在《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和《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故本项目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苏州市吴江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2021年)相符。(2)环境质量底线①环境空气质量根据《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苏州市区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2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3%;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为4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6%;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为8微克/立方米,同比持平;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为2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1%;一氧化碳(CO)浓度为1.0毫克/立方米,同比持平;臭氧(O3)浓度为16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6.4%。②地表水环境质量根据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如下。(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2024年,苏州市13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水质。(二)地表水国省考断面2024年,我市共有30个国考断面,其中平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为93.3%,同比持平;Ⅳ类断面2个(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II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63.3%,同比上升10.0个百分点,II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一。全市共有80个省考断面,其中平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为97.5%,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Ⅳ类断面2个(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II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68.8%,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II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二。(三)太湖(苏州辖区)2024年,太湖(苏州辖区)水质总体处于III类,湖体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平均浓度分别为2.8毫克/升和0.06毫克/升,保持在II类和I类;总磷平均浓度为0.042毫克/升,保持在III类;总氮平均浓度为1.22毫克/升;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50.4,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③声环境质量根据项目实地的监测结果,项目四周厂界噪声现状监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综上,本项目投产后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周围的水、气、声环境影响较小,在可控制范围内,不会改变现有的环境质量类别,不会突破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用水来自区域市政管网,供电由区域供电所提供,项目原辅料、水、电供应充足;项目利用现有生产车间,不占用新的土地资源,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新黎路333号,本次环评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不属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的,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5)与《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对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6月13日发布的《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新黎路333号,属于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为重点区域(流域),对照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具体分析见下表。表1-2与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相符省域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全省陆域生态空间总面积23216.2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2.49%。其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陆域面积为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为14741.9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城国土面积的14.28%。2.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管住控好排放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2—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3.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4.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5.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化穿,跨越方式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总量分别为66.8万吨85.4万吨、149.6万吨、91.2万吨、11.9万吨、29.2万吨、2.7万吨。本项目按相关要求申请总量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团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4.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企业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不得超过524.15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到2020年,全省矿井水,洗煤废水70%以上综合利用,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本项目用水量较小,不会对苏州市用水总量产生明显影响;本项目不新增用地,相符—13—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2.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6.87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90.67万公顷。3.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不使用高污染燃料。长江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不涉及化学工业园区、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不涉及码头及港口;不涉及独立焦化项目。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建成后只排放生活污水,无工业废水排放,固废零排放,不设排污口。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不在沿江范围。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相符太湖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涉及禁止相符—14—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园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内容。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项目不涉及。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不涉及。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取用水规范化管理,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对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分类分步先期实施节水改造,鼓励重点用水企业、园区建立智慧用水管理系统。2.推进新孟河、新沟河、望虞河、走马塘等河道联合调度,科学调控太湖水位。本项目用水依托区域供水管网。相符注: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综合服务系统查询,本项目所在位置不涉及优先保护单位和一般管控单元,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查询报告详见附件。(查询网址:http://ywxt.sthjt.jiangsu.gov.cn:8089/sxydOuter/#/Login)。根据上表可知,本项目与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6)与《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对照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6日发布的《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新黎路333号,本项目所在地属于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相符性分析见表1-3。表1-3苏州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相符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本项目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相符—15—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市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2)全市太湖、阳澄湖保护区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3)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中相关要求。(4)禁止引进列入《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类、淘汰类的产业。禁止淘汰类的产业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5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省定要求。本项目按相关要求申请总量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落实《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县级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企业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2025年苏州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103亿立方米。(2)2025年,苏州市耕地保有量完成国家下达任务。(3)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用水量较小,不会对苏州市用水总量产生明显影响;本项目使用电能生产,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相符表1-4苏州市重点保护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类别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积极发展引领性绿色低碳经济、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大力培育符合生态绿色导向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绿能环保、科技研发、总部办公、文旅会展和信息数创等重大产业项目。不涉及相符(2)积极引入绿色低碳领域技术咨询机构,支持绿色研发设计、节能环保认证、低碳规划咨询、环境检测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共建区域绿色低碳技术咨询服务行业高地。不涉及相符—16—(3)先行启动区着力构建“十字走廊引领、空间复合渗透、人文创新融合、立体网络支撑”的功能布局,重点协调景观游憩、调节小气候、栖息地营造等多重生态功能,营造绿色、创新、人文融合发展空间。不涉及相符(4)先行启动区依托“一厅三片”等功能区块,因地制宜布局科创研发基地、数字经济产业园、特色金融集聚区、文化创意综合体、滨湖休闲活力带和水乡颐养地等特色产业板块,共同打造世界级绿色创新活力湖区。不涉及相符(5)吴江区突出发展电子信息、光电通讯、智能装备、高端纺织四大“强”制造集群;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绿色环保四大“新”制造集群;聚焦培育现代商贸服务、高端商务服务、数字赋能服务、科技创新服务、文创旅游服务五大“特”色服务经济。不涉及相符(6)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产业园区优化布局。按要求执行相符(7)以高标准生态环境准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提升传统特色产业能级,降低单位能耗和排污强度,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按要求执行相符(8)依法依规推动传统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产能淘汰、转型升级和域外搬迁,支撑和推动示范区产业减污降碳。不涉及相符(9)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发展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和高附加值都市型工业,重点深化生活、交通领域污染减排。不涉及相符(10)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活、生态、生产功能的融合为导向,重点加强农业、生活等领域污染治理,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促进城乡空间的弹性有机生长。不涉及相符(11)优先保护单元生态保护红线应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一般生态空间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涉及相符(12)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和建设损害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功能、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和项目。结构性生态空间内禁止对主导生态功能产生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不涉及相符(13)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国家、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禁捕期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和垂钓。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淀山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大莲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嘉善县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内,禁止违法猎不涉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止类活动相符—17—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禁止开展破坏其生态功能的活动。(14)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太湖(吴江区)重要湿地、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吴江震泽省级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林地、河流等生态空间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禁止建设或开展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建设或开展的项目或活动。不涉及相符(1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对确实无法避让、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线性交通设施、水利设施项目以及保障城市安全的工程项目,应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并依法依规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相符(16)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不涉及相符(17)禁止未经同意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现有化工企业依法逐步淘汰搬迁。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不涉及相符(18)除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不涉及相符(19)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涉及相符(20)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不涉及相符—18—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执行。(2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禁止煤炭、重汕、渣汕、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除电站锅炉、钢铁冶炼窑炉以外)。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设施。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热电行业以外)。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在先行启动区内新进产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已发布的国家、沪苏浙行业及特定区域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相关要求适时扩大到一体化示范区全域。(2)各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差异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推进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按要求执行相符环境风险防范(1)产业园区邻近现有及规划集中居住区的,应合理设置产业控制带,细化产业控制带设置范围及产业准入要求。产业控制带内原则上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疗机构等敏感目标,不宜引入环境风险潜势为Ⅱ级及以上的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按要求执行相符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苏州市吴江区围绕“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定位,以绿色低碳循环为导向,强化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动生态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安全。(2)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但不包括《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三种情形。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不涉及相符综上,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相关要求。2、产业政策及用地相符性分析本项目行业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13]橡胶零件制造、[C3489]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经查阅,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苏府〔2007〕129号)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19—产品名录。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经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73号),本企业用地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和禁止用地项目的范围。根据不动产权证可知,本项目所在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的选址符合用地规划要求。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新黎路333号,根据国务院(国函〔2023〕12号)批准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对项目所在区域规划要求及“三区三线”划定情况,结合《苏州市吴江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2022年度(苏自然资函〔2022〕1326号)》《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1》(苏自然资函〔2021〕436号),可知,项目所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目标范围,属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三区三线”划分要求及土地利用规划,因此本项目选址符合要求。3、与长江保护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与《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的相符性分析表1-5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序号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项目不涉及码头、港口等建设,符合政策要求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20—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他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不属于高污染项目,符合政策要求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不属于,符合—21—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政策要求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耗能高排放项目。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4、与太湖保护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1)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离太湖约19.5公里,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本项目所在地为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14日修订)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本项目无新增生产及生活污水排放,不违反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划,不违反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的相关规划。(2)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22—本项目距离太湖约19.5公里,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本项目距西侧太湖约19.5km,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本项目无工业废水产生,职工生活污水接管至吴江区芦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放,不属于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不违反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划。5、与大运河保护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1)与《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相符性分析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外,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第十二条: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新增集中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实行正面清单管理。除以下建设项目外禁止准入:(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纳入国家、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三条: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一)非建成区内,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六)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本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第十四条: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内,严禁实施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和管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建成区老城改造应加强建筑高度管控,开展建筑高度影响分析,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落实限高、限密度的具体要求,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的工商业、商务办公、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用地。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新黎路333号,距离京杭运河的最近距离约12.2km(>2km),项目不属于其规定的核心监控区,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的相关要求。(2)与《大运河苏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22〕8号)相符性分析本细则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范围。核心监控区按照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和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三区”)予以分区管控。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外,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范围内的区域。建成区是指核心监控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区域和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建设区。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是指核心监控区内除滨河生态空间及建成区以外的区域。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一)非建成区内,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六)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新黎路333号,距离京杭运河的最近距离约12.2km(>2km),项目所在地不在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范围内,故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文件的相关要求。6、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浙环函〔2022〕260号)相符性分析表1-6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事项具体事项清单本次项目情况相符性鼓励事项1、积极发展引领性绿色低碳经济、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大力培育符合生态绿色导向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绿能环保、科技研发、总部办公、文旅会展和信息数创等重大产业项目。不涉及相符2、积极引入绿色低碳领域技术咨询机构,支持绿色研发设计、节能环保认证、低碳规划咨询、环境监测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共建区域绿色低碳技术咨询服务行业高地。不涉及相符3、在先行启动区内新进产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已发布的国家、沪苏浙行业及特定区域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相关要求适时扩大到一体化示范区全域。本次项目污染物执行已发布相符—25—的国家、沪苏浙行业及特定区域最严格的排放标准4、先行启动区着力构建“十字走廊引领、空间复合渗透、人文创新融合、立体网络支撑”的功能布局,重点协调景观游憩、调节小气候、栖息地营造等多重生态功能,营造绿色、创新、人文融合发展空间。不涉及相符5、先行启动区依托“一厅三片”等功能区块,因地制宜布局科创研发基地、数字经济产业园、特色金融集聚区、文化创意综合体、滨湖休闲活力带和水乡颐养地等特色产业板块,共同打造世界级绿色创新活力湖区。不涉及相符6、苏州市吴江区围绕“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定位,以绿色低碳循环为导向,强化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动生态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安全。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相符7、吴江区突出发展电子信息、光电通讯、智能装备、高端纺织四大“强”制造集群;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绿色环保四大“新”制造集群;聚焦培育现代商贸服务、高端商务服务、数字赋能服务、科技创新服务、文创旅游服务五大“特”色服务经济。不涉及相符引导事项8、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产业园区优化布局。符合园区内产业结构相符9、以高标准生态环境准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提升传统特色产业能级,降低单位能耗和排污强度,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相符10、依法依规推动传统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产能淘汰、转型升级和域外搬迁,支撑和推动示范区产业减污降碳。不涉及相符11、各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差异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推进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项目污染物总量在吴江区域内平衡相符产业园区邻近现有及规划集中居住区的,应合理设置产业控制带,细化产业控制带设置范围及产业准入要求。产业控制带内原则上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疗机构等敏感目标,不宜引入环境风险潜势为Ⅱ级及以上的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不涉及相符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发展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和高附加值都市型工业,重点深化生活、交通领域污染减排。不涉及相符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活、生态、生产功能的融合为导向,重点加强农业、生活等领域污染治理,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促进城乡空间的弹性有机不涉及相符—26—生产。优先保护单元生态保护红线应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一般生态空间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涉及相符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不属于禁止事项禁止事项16、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和建设损害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功能、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和项目。结构性生态空间内禁止对主导生态功能产生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17、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捕期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和垂钓。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淀山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大莲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嘉善县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内,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禁止开展破坏其生态功能的活动。18、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太湖(吴江区)重要湿地、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吴江震泽省级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林地、河流等生态空间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禁止建设或开展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建设或开展的项目或活动。19、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对确实无法避让、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线性交通设施、水利设施项目以及保障城市安全的工程项目,应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并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20、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21、禁止未经同意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22、除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23、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不涉及—27—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24、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执行。25、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禁止煤炭、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除电站锅炉、钢铁冶炼窑炉以外)。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设施。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热电行业以外)。26、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但不包括《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三种情形。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7、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表1-7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内容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重点任务(一)明确替代要求。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附件1)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3130家企业(附件2)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实施替代的企业要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产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若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相关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中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二)严格准入条件。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2021年起,全省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省内市场上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执行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三)强化排查整治。各地在推动3130家企业实施源头替代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涉VOCs重点行业进行再排查、再梳理,督促企业建立涂料等原辅材料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对具备替代条件的,要列入治理清单,推动企业实施清洁原料替代;对替代技术尚不成熟的,要开本项目为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不涉及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的使用相符—28—展论证核实,并加强现场监管,确保VOCs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废气排气口达到国家及地方VOCs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四)建立正面清单。各地要将全部生产水性、粉末、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以及水性和辐射固化油墨、水基和半水基清洗剂、水基型和本体型胶粘剂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80%以上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的涂料生产企业,已经完全实施水性等低VOCs含量清洁原料替代,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政府绿色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结合产业结构分布,各设区市需分别培育10家以上源头替代示范型企业。(五)完善标准制度。根据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行业涂装标准建设,细化相关行业涂料种类及各项污染物指标限值,年底前,出台工业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染整、玻璃钢制品6个行业江苏省地方排放标准。我省范围内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鼓励在包装标志或产品说明上标明符合标准的分类、产品类别及产品类型。8、与《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相符性分析表1-8与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相符性序号方案名称要求相符性分析符合情况1《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方案》推动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项目。本项目符合产业规划及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能能耗等项目符合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非石化能源逐步成为能源消费增量主体。严控煤炭消费量增长,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动煤炭高效利用。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煤炭,在不影响民生用气稳定、已落实合同气源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引导以气代煤。不涉及2《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各地对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使用企业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不涉及符合—29—案》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重点区域,中央企业加大使用比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黏剂;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完善VOCs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各地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项目有机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保留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实现超低排放;全国80%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全面完成;重点区域全面开展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在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造周期较长的,优先推动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其他行业探索开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不涉及符合VOCs收集治理设施应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治理设施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应按设计规范要求定期更换和利用处置。坚决查处脱硝设施擅自停喷氨水、尿素等还原剂的行为;禁止过度喷氨,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加强旁路监管,非必要旁路应取缔,确需保留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加强监管。本项目VOC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符合9、与其他规划的相符性分析(1)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生态环境部,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生态环境部,环大气[2019]53—30—号),本项目相符情况见表1-9。表1-9项目与环大气[2019]53号文相关要求符合情况一览表工作方案中与本项目相关内容项目情况相符性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本项目不涉及涂料、油墨、清洗剂等的使用符合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项目使用的原料采用密闭储存,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符合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项目原辅料采用密闭储存,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符合工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加大汽车、家具、集装箱、电子产品、工程机械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区域应结合本地产业特征,加快实施其他行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本项目不涉及涂装符合(2)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表1-10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符性分析无组织控制要求本项目措施相符性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罐、储仓、料仓中本项目使用VOCs物料等均储存于密闭桶中符合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项目原料等存放在原料仓库内,非取用状态时加盖密闭符合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不涉及符合VOCs物料转移和输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项目液态VOCs物料等采用密闭桶输送符合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项目粉状、粒状符合—31—送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运。VOCs物料等采用密闭包装袋输送工艺工程(含VOC产品的使用过程)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放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符合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GB/T16758、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m/s项目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管道进行收集,并按照GB/T16758、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控制风速,收集风速不低于0.3m/s符合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该对该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u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项目收集系统为密闭,废气为负压收集符合VOCs排放控制要求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排放效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吸附装置处理收集率大于90%符合(3)与挥发性有机物防治相关政策相符性表1-11与挥发性有机物防治相关政策的相符性序号文件号要求相符性分析符合情况1《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项目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义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后有组织达标排放。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废气经处理后能够确保达标排放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本项目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过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32—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2《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低VOCs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引导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项目不涉及符合3《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总体要求(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生产,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涉及VOCs排放的工段经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去除效率90%)处理达标后排放。符合4《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风速。项目采用集气罩及集气管道收集,收集风速最远处不低于0.3m/s符合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项目末端处置选用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符合—33—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2/g(BET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对于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应及时清运,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危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符合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风速。项目采用集气罩及管道收集,收集风速最远处不低于0.3m/s符合(4)江苏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方案表1-12江苏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方案序号内容相符性1各设区市提前做好与辖区内火电、钢铁、焦化、石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企业的沟通对接,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进超低排放改造或深度治理、清洁能源替代等,自愿落实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措施。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2(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推进火电、钢铁、焦化、石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等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落实超低排放改造(深度减排)等措施;要结合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开展排查并建立管理清单。要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如因安全生产等要求无法密闭、封闭的,应采取其他污染控制措施。(二)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各地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对应急管控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等实行差异化管理。完善经济政策,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相关条款规定的火电、钢铁、焦化、石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企业,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的企业优先给予资金补助、信贷融资支持。(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地要开展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执法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已享受超低排放优惠政策但实际运行效果未稳定达到的,依法依规处理。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依规处罚。本项目有机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5)与《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表1-1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序号要求相符性分析符合情况1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对土壤、地下水的环境现状分析,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居民区、学校、幼儿本项目属于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项目,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符合—34—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土壤、地下水对项目的环境影响。2从事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受到污染:(一)采用符合清洁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淘汰不能保证防渗漏的生产工艺、设备;(二)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三)对化学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四)定期巡查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渗漏、流失、扬散等问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本项目配套建设有环保措施,所涉及的化学品、危废均采取了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并定期巡查生产和环保设施符合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将监测数据及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监测数据异常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立即开展相关排查,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本项目不属于符合4施工工地使用塑料防尘网应当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塑料防尘网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回收处置,不得在工地土壤中残留。鼓励使用有机环保、使用年限长的塑料防尘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工地塑料防尘网的使用和回收工作。本项目不涉及符合5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电池、轮胎、塑料等回收利用以及废旧车船拆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回收利用技术、工艺,防止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本项目不涉及符合(6)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表1-14与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相符性序号项目要求本项目符合情况1注重源规范项目审批:建设项目环评要评价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来源和属性,论述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方式合规性、合理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所有产物要按照以下五类属性给予明确并规环评中已评价产生的固废种类、数量等,论述了贮存等合符合—35—头预防范表述:目标产物(产品、副产品)鉴别属于产品(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可定向用于特定用途按产品管理(如符合团体标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得将不符合GB34330、HJ1091等标准的产物认定为“再生产,不得出现“中间产物”“再生产物”等不规范表述,严禁以“副产品”名义逃避监管。不能排除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须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具体鉴别方案,鉴别前按危险废物管理,鉴别后根据结论按一般固废或危险废物管理。规性等,并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并提出相应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同时按照五类属性给予明确规范表述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企业要在排污许可管理系统中全面准确申报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种类,以及贮存设施和利用处置等相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实际产生、转移、贮存和利用处置情况对照项目环评发生变动的,要根据变动情况及时采取重新报批环评、纳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手续,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项目环评审批通过后及时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符合2严格过程控制规范贮存管理要求: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点两类方式进行贮存,符合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不具备建设贮存设施条件、选用贮存点方式的,除符合国家关于贮存点控制要求外,还要执行《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中关于贮存周期和贮存量的要求,I级、II级、III级危险废物贮存时间分别不得超过30天、60天、90天,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1吨。项目危废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贮存符合强化转移过程管理。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实行省内全域扫描“二维码”转移。加强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数据共享,实现运输轨迹可溯可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须依法核实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直接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经营单位提供相关危险废物产生工艺、具体成分,以及是否易燃易爆等信息,违法委托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经营单位须按合同及包装物扫码签收危险废物,签收人、车辆信息等须拍照上传至系统,严禁“空转”二维码。积极推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优先选择环境风险较大的污泥、矿渣等固体废物试行。项目危险废物执行转移电子联单制度符合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要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通过设立公开栏、标志牌等方式,主动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及有自建危废焚烧处置设施的单位要依法及时公开二燃室温度等工况运行指标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标、浓度等有关信息,并联网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同步公开许可证、许可条件等全文信息。项目危废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符合—36—3强化末端治理规范一般工业固废管理。企业需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废台账,污泥、矿渣等同时还需在固废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电子台账已有内容,不再另外制作纸质台账各地要对辖区内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需求和能力进行摸排,建立收运处体系。一般工业固废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的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DB15/T2763-2022)执行。项目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执行符合10、与《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相符性分析对照《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五个不批之内内容如下:(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本项目属于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生产项目,对照以上规定,不属于五个不批之内。因此,本项目与《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12、与《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相符性根据《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苏州市臭氧浓度超过二级标准,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为了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为了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24〕50号),主要目标为: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稳定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天以内;氮氧化物和—37—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完成省下达的减排目标,通过采取如下措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低碳升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推进园区、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与综合整治、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2)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持续降低重点领域能耗强度、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和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3)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4)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扬尘精细化管控、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5)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与提标改造、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6)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实施区域联防联控和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7)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加强监测和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决策科技支撑);8)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强化标准引领、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9)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考核、实施全民行动)。届时,苏州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持续改善。本项目注塑、硫化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本项目将全面加强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等无组织排放源VOCs管控。本项目所采取的措施能够满足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的相关要求,因此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管理的要求。—38—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2.1项目由来博厚精工(苏州)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新黎路333号,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注册资金2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轴承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轴承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机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橡胶加工专用设备销售;金属工具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橡胶制品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塑料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因企业自身规划等原因,博厚精工(苏州)有限公司拟投资200万元建设“公司整体搬迁(改造)项目”,已于2025年08月08日获得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人民政府备案(项目代码:2508-320573-89-02-216701)。建设内容为:公司整体搬迁(改造)年产卡簧6000万个、盖子2500万个、保持架(尼龙)5200万个、橡胶盖2200万个、保持架(不锈钢)6000万个项目,由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越秀路788号搬迁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新黎路333号。主要搬迁注塑机、冲床等设备18台(套),(新增注塑机、冲床等设备56台(套)),(不新增变压器),并对公用工程进行适应性改造。项目完成后,可形成年产卡簧15000万个、盖子6000万个、保持架(尼龙)12000万个、橡胶盖6000万个、保持架(不锈钢)20000万个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修订),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3月25日批准,自2019建设内容年3月29日起实施),项目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13橡胶零件制造、C3489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类别划分,“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塑料制品业292”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橡胶制品业291”中“其他”、“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69通用零部件制造348*”中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本项目采用塑料粒子、橡胶等为原料,不涉及涂料,属于“其他”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评编制单位接受委托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通过对有关资料的调研、整理、分析、计算,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2.2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公司整体搬迁(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博厚精工(苏州)有限公司;建设性质:迁建;建设地点: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新黎路333号;投资总额: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面积:租赁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新黎路333号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租赁面积2395m2;工作制度:年工作300天,每班12小时,2班制;项目人数:员工20人;主要产品方案见表2-1。表2-1全厂产品方案设计能力序用途产品规格年运行号迁建时数前迁建后增减量卡簧轴承600015000+9000万1/万个万个个7200h产品名称—40—2盖子配件Φ11mm2500万个6000万个+3500万7200h3保持架(尼龙)Φ6mm,H1.75mm5200万个12000万个+6800万7200h4橡胶盖Φ10.41mm,H0.56mm06000万个+6000万7200h5保持架(不锈钢)Φ3.65mm,H1.04mm6000万个20000万个+14000万个7200h表2-2公用辅助工程一览表类别建设名称设计能力备注主体工程生产车间11185m2位于一楼生产车间21200m2位于三楼贮运工程原料区50m2位于生产车间1内成品区50m2位于生产车间1内公用工程供电153.63万千瓦时/年由区域供电所供电供水684.4t/a由市政供给排水480t/a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环保工程废气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3000m3/h,DA001处理注塑成型、硫化废气废水生活污水排放至污水处理厂由管网接入苏州市吴江区芦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废一般工业固废仓库5m2收集后合理处置、利用,位于生产车间1内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堆场10m2位于厂房西侧1F噪声合理车间布局;隔声减震;车间墙体安装隔声材料;绿化吸声等措施等。达标排放—41—注:搬迁项目搬迁前后公辅完全独立,不涉及依托。表2-3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原料名称主要成分年耗量(t)最大储存量(t)储存地点包装规格迁建前迁建后增减量PA66聚酰胺2050+30425kg/POM聚甲醛614+81.225kg/不锈钢线盘不锈钢1337+14211kg/卷丁腈橡胶NBA橡胶50%、炭黑35%、增塑剂(ATBC)8%、活性剂(氧化锌等)5%、硫化剂DCP(二异丙苯过氧化物)2%028+28225kg/抗磨液压油石油磺酸盐<0.5%、矿物油余量0.170.34+0.170.34仓库170kg/桶润滑油基础油、添加剂等8400cc(0.007t)16800cc(0.014t)+8400cc(0.007t)280cc(0.002t)700cc/瓶表2-4原辅材料理化性质名称理化性质燃烧爆炸性毒理特性PA66黑色颗粒状,无味,熔点258℃,密度1.54-1.58g/cm3,不溶于水,热分解温度310℃可燃无毒POM白色颗粒,熔点165℃,密度1.41g/cm3(20℃),不溶于水,自燃温度>400℃,热分解温度>400℃易燃无毒丁腈橡胶抗磨液压油固体颗粒,熔点>125℃,自燃温度>500℃,密度1.23,溶于丙酮、甲苯,不溶于水淡黄色透明液体,气味温和,闪点(开口)220℃,相对密度(20℃)1.0以下,不溶于水不燃可燃LD50>6310mg/kg(大鼠经口);LD50>7940mg/kg(兔经皮)低毒表2-5本项目主要设备一览表项目设备名称规模型号数量(台/套/条)用途迁建前迁建后增减量生产及辅助设备注塑机DUZ18315+12注塑冲床XD-25T38+5冲压冷却一体机115+14注塑调湿机15+15注塑空压机1+1全厂辅助设备模温机10+10硫化硫化机10+10硫化2.3周围用地状况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新黎路333号,厂区东侧为苏州复盈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南侧为他人厂房、北侧为新黎路、西侧为空地。周围环境概况详见附图2。2.4平面布置公司租赁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吴江区黎里镇新黎路333号的闲置车间,生产车间位于一楼和三楼,车间内包括原料区、成品区及生产区等,具体布置详见附图3。2.5水平衡本项目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和冷却一体机用水及其补充水,劳动定员为20人,生产班次为两班制,每班12小时;年工作日为300天,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生活污水按100L/(人·天),则生活用水约600t,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排污系数按80%计,则损耗120t,产生生活污水480t排入苏州市吴江区芦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冷却一体机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采用15台0.8t/h的闭式循环冷却一体机进行冷却,根据《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闭式系统的补充水量不宜大于循环水量的1.0‰,则项目补充水量为0.012t/h,本项目年工作时间7200h,则一个冷却塔补充水量为86.4t/a,本项目补充水量—43—为86.4t/a图2-2水平衡图(单位:t/a)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2.7营运期工程分析1、工艺流程(1)保持架(尼龙)图2-4生产工艺流程(G-废气)流程说明:将塑料粒子(PA66和POM)和注塑成型产生的边角料及检验产生的不合格品通过真空进料系统管道输送至注塑机内,采用电加热封闭式螺杆挤制工艺。经加热(电加热,PA66塑料粒子的成型温度为260-290℃,POM塑料粒子的注塑成型温度为180-210℃)熔化后的物料通过螺杆之间的径向间隙G1PA66注塑成型检验成品POM冷却循环水边角料不合格品冷却循环水—44—时,受到强烈的剪切、搅拌和压延作用,使物料充分熔融混合均匀,然后通过机头注入模具中成型,模具中有夹套冷却水间接冷却。成型后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即为成品。此工序会有少量的有机废气G1产生。(2)保持架(不锈钢)、卡簧、盖子流程说明:冲压是通过冲床内的电动机驱动飞轮,并通过离合器,传动齿轮带动曲柄连杆机构使滑块上下运动,带动拉伸模具对不锈钢线盘进行冲裁、折弯和钻孔等一系列操作。此工序会产生不锈钢边角料S1。经冲压后的产品对外观进行检验,此工序会产生不合格品S2。(3)橡胶盖流程说明:本项目无密炼、混炼、打浆、刷胶等工序,直接外购丁腈橡胶实施生产,不添加其他任何助剂,本项目使用的丁腈橡胶含有硫化剂(DCP属于过氧化物硫化剂,为不含硫的硫化剂),硫化过程中发生过氧化物的交联,即线性高分子通过交联作用而形成的网状高分子的工艺过程。这个过程是指把一个或更多的氧原子接在聚合物链上形成桥状结构,即经过硫化,塑性橡胶转化为弹性橡胶或硬质橡胶。本项目采用的硫化机是液压硫化机,工作油为抗磨液压油,液压硫化机工作时,油液自储油箱滤油器进入油泵,并经油泵排油G2丁腈橡胶不锈钢线盘冲压硫化去毛边检验成品S3S4S5—45—管进入控制阀,使模板平台上升,在模板平台上铺上丁腈橡胶,再将由不锈钢线盘冲压成型后的不锈钢盖子置于模板平台上,合上模具经电加热后即可成型出模,加热温度为150-160℃,硫化时间为2-3min。出模后的产品经自然冷却后进行人工修剪,修剪后检验产品的外形尺寸及硬度,检验合格即为成品。此工序会产生不锈钢边角料S3、橡胶边角料S4,不合格品S5和废气G2。表2-8产污环节一栏表类别污染物种类处理方式非甲烷总烃、氨、甲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进入废气醛、苯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废水生活污水接入苏州市吴江区芦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不锈钢边角料不合格品外售综合利用橡胶边角料产污环节注塑成型G1硫化G2员工生活固废冲压S1、S3检验S2、S5去毛边S4机械维护废润滑油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气处理废活性炭原辅料包装废包装容器职工生活生活垃圾环卫部门收集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一、现有项目概况博厚精工(苏州)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共获批2期项目,现有项目具体环保及验收情况如下。表2-9现有项目批复、验收及实际建设情况验序环评类批文号实际生产情况收号别情况年产卡簧卡簧6000万个、盖子盖子2500万2500万个、苏环建个、保持架保持架(尼1(尼龙)5200龙)5200万报告表[2021]09停产/万个、橡胶盖个、橡胶盖第0100号2200万个、保持架(不锈保持架(不锈钢)6000万钢)6000万项目名称建设内容6000万个、2200万个、—46—个个2公司整体搬迁尼龙保持架5200万个、橡胶盖2200万个、不锈钢保持架6000万个、卡簧6000万个、盖子2500万个报告表苏环建[2023]09第0087号尼龙保持架3900万个、不锈钢保持架3600万个、卡簧3600万个、盖子1500万个已验收表2-10现有项目产品方案序号产品名称生产规模1尼龙保持架3900万个/年2不锈钢保持架3600万个/年3卡簧3600万个/年4盖子1500万个/年表2-11现有项目设备情况类型名称规模型号数量(台/套/条)备注生产设备注塑机DUZ183国产冲床XD-25T3国产冷却一体机风冷箱型1国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国产三、现有项目生产工艺及产物情况(一)现有项目工艺及产物情况1、现有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图2-5现有尼龙保护架生产及产物环节示意图注塑成型检验S1—47—图2-6现有不锈钢保持架、卡簧、盖子生产及产物环节示意图2、现有项目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A、污水:现有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及循环冷却水。生活用水:现有项目员工共10人,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生活用水定额按100L/(人•班),损耗按15%计,年工作300天,则生活用水量为300t/a,生活污水产生量为255t/a。生活污水接入苏州市吴江区芦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冷却一体机冷却水循环量6t/h,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中冷却设备的补充水量,按冷却水循环水量的1%确定,即自然损耗约432t/a,则全年需补充新鲜自来水432t/a。B、废气:现有项目废气主要是注塑成型产生的有机废气。注塑成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最后经22米高排气筒排放(1#)。公司于2024年04月08-09日对现有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监测结果如下。表2-12现有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表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结果1231#排气筒出口标况排气Nm3/h1.23×103苯排放浓度mg/Nm30.01060.01270.0135排放速率kg/h1.51×10-5甲醛排放浓度mg/Nm3NDNDND排放速率kg/hND冲压一—48—氨排放浓度mg/Nm3NDNDND排放速率kg/hND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mg/Nm30.841.031.01排放速率kg/h1.18×10-3监测结果表明,项目有组织废气各排放指标的排放浓度满足相关标准。表2-13现有项目无组织废气监测表采样日期采样频次/监测点苯(mg/m3)2024.04.08上风向G10.00180.00190.0009下风向G20.00220.00190.0033下风向G30.00220.00230.0026下风向G40.00330.00290.0032采样日期采样频次/监测点甲醛(mg/m3)2024.04.08上风向G10.0100.0110.010下风向G20.0110.0100.011下风向G30.0110.0150.016下风向G40.0150.0150.015采样日期采样频次/监测点氨(mg/m3)2024.04.08上风向G10.070.050.05下风向G20.100.110.10下风向G30.080.110.09下风向G40.110.110.11采样日期采样频次/监测点非甲烷总烃(mg/m3)2024.04.08上风向G10.770.800.76下风向G21.050.890.84下风向G30.860.840.78下风向G40.930.870.87G50.980.940.89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4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整体搬迁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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