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炭技改招标采购公告(2025)
关于温州和道活性炭再生有限公司年再生利用1万吨活性炭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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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和道活性炭再生有限公司年再生利用1万吨活性炭技改项目
温环建﹝2025﹞090号
2025年8月21日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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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建090-温州和道活性炭再生有限公司年再生利用1万吨活性炭技改项目 .doc
温环建〔2025〕090号关于温州和道活性炭再生有限公司年再生利用1万吨活性炭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温州和道活性炭再生有限公司: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浙江科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和道活性炭再生有限公司年再生利用1万吨活性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一、根据《环评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报告(温环评估〔2025〕32号)、鹿城分局的初审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期间的意见反馈情况,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二、项目位于鹿城区藤桥镇渔藤路268号(租用浙江博弘电器有限公司内3号厂房及1号部分厂房)。本次技改取消原蜂窝炭再生工艺,拟利用现有成套热再生工艺设备,新增粉炭研磨设备、颗粒炭造型机及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技改后原有年处理废活性炭1万吨规模不变,增加处置危废代码为271-003-02、271-004-02、272-003-02、276-003-02、276-004-02、900-405-06、264-011-12、900-041-49的废活性炭。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周边环境见《环评报告书》。三、项目运营中,你单位须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水污染防治。废水处理后纳管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氨氮和总磷纳管标准执行浙江省地方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总氮纳管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落实环评中封闭、收集和废气处理措施,对应废气特点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治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应符合环评和相关标准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烟(粉)尘、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二级排放标准。废活性炭再生单元焚烧废气中氯化氢、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剩余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的标准限值,废活性炭解析产生的焚烧物为206.25kg/h,排气筒高度按照≤300kg/h标准执行;研磨、破碎上料、筛选、包装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标准限值;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标准限值。(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落实环评中相应降噪减振、隔声、消声措施,使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须按环评要求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过程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评要求,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0.02吨/年、氨氮0.002吨/年、二氧化硫4.500吨/年,氮氧化物2.933吨/年,在企业原有核定总量控制范围内。经环评测算,本项目碳排放总量为3891.124tCO2/年。五、完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六、对脱硫脱硝、粉尘治理等重点环保设施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做好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安全风险,落实安全责任。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该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八、项目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日常环保管理工作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负责。项目建成后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做好“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工作。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决定准予许可,若你单位及项目利害关系人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温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8月21日抄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1日印发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活性炭技改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