锰矿招标采购公告(2025)
田东县江城锰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及公众参与说明进行公示,现公示该项目基本情况。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一、建设地点:百色市田东县江城镇。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及公众参与说明见附件1、附件2。
三、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5日之内。
四、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崇左市大新县桃城镇养利路322号
联 系 人:陈总
联系电话:15277194545
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环评单位: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文件下载:
附件1-公示稿--田东县江城锰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pdf
附件2-田东县江城锰矿项目公参说明书.pdf
关联文件:
田东县江城锰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建设单位: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编制单位: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二0二五年八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本单位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69702565E)郑重承诺:本单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该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不属于该条第二款所列单位;本次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的由本单位主持编制的田东县江城锰矿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涉及国家秘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为覃海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6354543506450037,信用编号BH013698),主要编制人员包括覃海春(信用编号BH013698)梁秋苹(信用编号BH013701)(依次全部列出)等2人,上述人员均为本单位全职人员;本单位和上述编制人员未被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承诺单位(公章):2025年05月28日打印编号:1748400715000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项目编号jho264建设项目名称田东县江城锰矿项目建设项目类别06--009铁矿采选;锰矿、铬矿采选;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报告书一、建设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4199694790M法定代表人(签章)言奇军东主要负责人(签字)言奇军言省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陈世文陈世文二、编制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广西商桂环保咨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69702565EA!三、编制人员情况1.编制主持人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签字覃海春06354543506450037BH013698军州2.主要编制人员姓名主要编写内容信用编号签字覃海春1总则2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5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8环境影响评价结论BH013698年北者梁秋苹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6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7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BH013701果秋车概述1、项目特点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是由1988年成立的大新县新振锰粉厂历经承包、改制、兼并、重组等过程,于2008年1月创立的锰系深加工型民营企业。集团有十三家子分公司及厂矿,其中包括于1996年04月02日成立的广西大新县新振锰品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提供锰矿原料,在田东县江城镇拟建田东县江城锰矿项目,由广西大新县新振锰品有限责任公司在2005年~2006年间分别进行了储量核实、划定矿区范围、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具体如下:2005年8月,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中南局南宁地质调查所完成矿区详查并提交《广西田东县龙怀矿区江城矿段氧化锰矿详查地质报告》;2015年1月16日,南宁储伟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评审意见书(桂储伟审﹝2005﹞93号);2005年11月,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广西大新县新振锰品有限责任公司田东县江城锰矿开采设计》并通过评审(桂矿协审〔2006〕5号)。2006年委托百色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进行田东县江城锰矿采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交《田东县江城锰矿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6年4月26日取得原百色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田东县江城锰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百环管字﹝2006﹞6号,见附件3),2011年3月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0002009012110003719,有效期限:壹拾伍年零肆月(见附件4)。原百色市环境保护局批复项目矿区范围由23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12.11km2,开采标高+578m~+286m。项目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开采矿种为锰矿,选矿工艺为水洗-筛分-磁选方式,设计采选规模10万t/a,设置12个采场、12个排土场和2个尾矿库(分别位于那柳屯西南面和矿区外6号拐点西北面(本次后期加工场地位置))。矿山基建时间约1年,露天开采年限46年,矿山总的服务年限约47年。项目自2006年取得批复以来,未开工建设,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由于本项目自2006年取得批复以来,至今未开工建设,因此项目的建设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于2024年7月委托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田东县江城锰矿(10万t/a新建项目)初步设计》,并于2024年11月取得评审意见,详见附件5。设计矿区面积12.0961km2,开采标高+578m~+286m(不变),开采方式露天开采(不变),开采矿种为锰矿(不变),选矿工艺为水洗-筛分-磁选方式(不变),设计采选规模10万t/a(不变),由于原储量推断资源量可信度系数为0.6,本次为1.0,故矿山总服务年限68.6年,其中:矿山一期基建时间约1.7年,开采年限21.8年,总23.5年;二期基建时间约1年,开采年限44.1年,总45.1年。项目开采产生的废土石回填后期加工场地、回填采空区或砖厂,洗矿产生的尾砂用于回填采空区。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此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开展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详见附件1。评价单位接到委托后,成立了项目组对现场进行踏勘,对评价区域进行调查分析和监测、搜集资料,按照现行的环评法规、导则、标准和技术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成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项目相关情况判定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①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相符性分析项目为锰矿采选项目,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用水洗-筛分-磁选方式选矿,年采选10万t,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不属于该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内项目,属于允许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建设单位已经在田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备案,项目代码为:2406-451022-04-01-722035,详见附件2。(2)与矿产资源规划相符性①与《田东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相符性分析根据《田东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期内,设置了重要矿产区块划定,百色市田东县江城锰矿为已设采矿权保留区块之一,锰矿最低开采规模大型矿山为10万吨/年,中型矿山为5万吨/年,小型矿山为3万吨/年。项目为锰矿采选项目,矿床规模为大型,采矿规模10万t/a,矿区所在《田东县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CQ005,符合《田东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3)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相符性分析项目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2,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相关要求相符性见表3。表1项目与《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相符分析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本项目情况备注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下简称三条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禁止矿业活动,其他区域除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以及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外,禁止新设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对已依法设立矿业权,除油气探矿权、铀矿矿业权外,均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或有序退出。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除地热、矿泉水等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情形外,非战略性矿产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除地热、矿泉水开采外,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得新设矿业权。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三条控制线内已设合法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项目已取得采矿证,矿区范围内存在基本农田,项目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项目露天采场、选矿厂、后期加工场地、运输道路用地均不占用久基本农田,不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破坏。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无城镇开发边界,不在自然保护区内符合2、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助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到2022年底,全区所有应建矿山分批达标建成绿色矿山,未按要求在限期内达标的一律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有序退出。建立健全绿色勘查标准,到2022年底,全区所有地质勘查项目实现绿色勘查。矿山按绿色矿山要求建设符合3、严格矿产开发在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要求。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步”制度。新建矿山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方案实施开采和治理矿山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要求,已经编制开采初步设计、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符合4、健全生产矿山修复治理监管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确保不产生新的治理欠账。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联合检查,对不按要求同步实施治理和复垦的企业,要求进行整改,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实行矿山生态修复阶段性验收制度,未通过验收的,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项目矿山采用边开采边复垦开采方式,按要求同步实施治理和复垦,确保不产生新的治理欠账符合5、完善共伴生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及资产处置方式,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不得变更情形外,允许按规定变更矿业权勘查开采矿种,鼓励实施综合勘查、综合开发。严格地质报告评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审查,对共伴生等矿产应评价未评价或能开发利用未开发利用,或者矿产资源开发“三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以及对暂不能利用矿产没有可行保护措施的,不予通过审查项目无伴生矿资源,露天开采回采率95%,贫化率5%,选矿回收率83.51%,符合《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要求符合6、研究制定加强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典型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鼓励利用尾矿提取有益金属组分,利用尾矿、废石生产建筑材料,利用尾矿、废石充填采空区,利用开山、道路、隧洞、场地平整等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料生产机制砂石。已设采矿权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采矿权范围内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尾矿资源由具有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新立采矿权的程序出让采矿权,采矿废石由市、县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因尾矿库安全需要应急排险清理出的尾矿资源,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本项目产生的尾砂和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采空区,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后期加工场地或外运砖厂制砖符合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销售。销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综上,本项目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相符。(4)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相符性分析项目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相符性见表2。表2本项目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相符分析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本项目情况备注一、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一般要求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采矿。禁止在重要道路、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可视范围内进行对景观破坏明显的露天开采。项目不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地内,不涉及重要道路、航道等,项目位于山区,不在主要道路、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的可视范围内符合2、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项目符合国家和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不会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符合3、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的原则,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贯穿矿产资源开采的全过程。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点任务,合理确定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优化矿区生产与生活空间格局。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提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水平矿山将按要求同步实施治理和复垦,采矿工艺符合要求符合4、所有矿山企业均应对照本标准各项要求,编制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已经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符合二、矿山保护1、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重要)生态功能区内建设矿产资源基地,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和经济损益评估,按评估结果及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减少对生态空间的占用,不影响区域主导生态功能。在水资源短缺、环境容量小、生态系统脆弱、地震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要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不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不属于水资源短缺、环境容量小、生态系统脆弱、地震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符合2、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下采矿,应结合矿山沉陷区治理方案确定优先充填开采区域,防止地表二次治理;在需要保水开采的区块,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破坏地下水系。项目为露天开采,矿区范围内存在基本农田,采场、选矿厂、后期加工场地、运输道路不涉及基本农田符合3、采矿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及行洪渠道排放岩土、含油垃圾、泥浆、煤渣、煤矸石和其他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尾砂和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采空区,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后期加工场地或外运砖厂制砖,固体废物全部得到妥善处置符合4、评估采矿活动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影响,避免破坏流本评价将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符合域水平衡和污染水环境;采矿区与河道之间应保留环境安全距离,防止采矿对河流生物、河岸植被、河流水环境功能和防洪安全造成破坏性影响。行环境影响评价,详见预测章节,采空区远离河道,对河道影响不大5、矿区专用道路选线应绕避环境敏感区和环境敏感点,防止对环境保护目标造成不利影响。项目设矿山运输道路,尽量绕开环境敏感点符合6、排土场、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等各类场地建设前,应视土壤类型对表土进行剥离。对矿区耕作土壤的剥离,应对耕作层和心土层单独剥离与回填,表土剥离厚度一般情况下不少于30cm;对矿区非耕作土壤的采集,应对表土层进行单独剥离,如果表土层厚度小于20cm,则将表土层及其下面贴近的心土层一起构成的至少20cm厚的土层进行单独剥离;高寒区表土剥离应保留好草皮层,剥离厚度不少于20cm。剥离的表层土壤不能及时铺覆到已整治场地的,应选择适宜的场地进行堆存,并采取围挡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项目回填后期加工场地时场地底部清场符合要求符合四、矿区专用道路生态恢复1、矿区专用道路用地应严格控制占地面积和范围。开挖路基及取弃土工程,均应根据道路施工进度有计划地进行表土剥离并保存,必要时应设置截排水沟、挡土墙等相应保护措施。闭矿后,建设单位按相关要求进行道路的整治、复垦,采取保护措施符合2、矿区专用道路取弃土工程结束后,取弃土场应及时回填、整平、压实,并利用堆存的表土进行植被和景观恢复。闭矿后,建设单位按复垦要求进行道路的整治、复垦,采取保护措施符合3、矿区专用道路使用期间,有条件的地区应对道路两侧进行绿化。道路绿化以乡土树(草)种为主,选择适应性强、防尘效果好、护坡功能强的植物种。矿山按照绿色矿山要求,全方位进行管理,尽量进行场地的绿化,包括道路区的符合五、矿山工业场地生态恢复1、矿山工业场地不再使用的厂房、堆料场、沉沙设施、垃圾池、管线等各项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应全部拆除,并进行景观和植被恢复。转为商住等其他用途的,应开展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与修复治理。闭矿后,建设单位按复垦要求进行采场、后期加工场地、道路等的整治、复垦,采取保护措施,恢复为有林地符合六、矿山大气污染防治1、矿山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9078、GB16297、GB20426、GB25465、GB25466、GB25467、GB25468、GB26451、GB28661等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矿区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GB3095标准要求。项目采取洒水降尘,废气经治理后达标排放符合七、矿山水污染防治1、充分利用矿井水、选矿废水和尾矿库废水,避免或减少废水外排。矿山采选的各类废水排放应达到GB8978、GB20426、GB25465、GB25466、GB25467、GB25468、GB26451、GB28661等标准要求,矿区水环境质量应符合GB3838、GB/T14848标准要求;污废水处理后作为农业和渔业用水的,应符合GB5084、GB11607标准要求;实施清洁生产认证的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与废水利用率还应满足HJ/T294、HJ/T358、HJ446等清洁生产标准的相关要求。项目露天采场雨水、采坑涌水、后期加工场地淋滤水经沉淀池收集,投加石灰乳+絮凝剂,沉淀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同时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水作标准后,用于采场、运输道路、后期加工场地洒水降尘、选矿厂补充水或随地势分别就近排入下游小溪;洗矿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符合八、沉陷区恢复治理1、矿山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地面沉陷和地表扰动。项目露天开采完毕后进行复垦,减少对地表扰动符合综上,本项目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5)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建设单位应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措施执行环保措施,项目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详见表3。表3项目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分析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项目情况备注一、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项目矿区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分布。项目周边无重要湖泊、文物古迹。项目采场、选矿厂、后期加工场地、运输道路不涉及基本农田,不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破坏。符合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最近的公路为矿区东南面500m的巴友高速和东南角的243国道,之间有山体阻隔,矿体不在巴友高速、243国道可视范围符合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项目所在地不属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条件较好符合4、禁止土法采、选冶锰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项目采选矿种为锰矿,按照初步设计开采,利用先进的选矿方式,不属于土法采选。符合5、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项目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矿过程边开采边复垦,通过复垦后可使植被恢复到原有水平,对生态环境破坏不大符合二、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1、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根据百色市重要生态功能区分布,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限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不属于采矿限值区域符合2、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项目所在地不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符合三、矿产资源开发规划--1、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项目属于锰矿采选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选址位于山区,符合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符合2、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已经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内容符合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本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3、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规划阶段,应对矿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建立矿区的水文、地质、土壤和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基础状况数据库。同时,应对矿床开采可能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项目矿产资源初步设计阶段,对矿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并编制了土地复垦,预测、评价了区域地质环境符合4、矿产资源开发规划阶段还应注重对矿山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本环评要求,项目矿产资源开发规划阶段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定,严格落实相关生态保护工作符合四、矿产资源开发设计--1、应优先选择废物产生量少、水重复利用率高,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采、选矿生产工艺与技术项目产生的尾砂和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采空区,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后期加工场地或外运砖厂制砖,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项目洗矿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符合2、矿井水、选矿水和矿山其它外排水应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利用项目采坑涌水经沉淀池收集,投加石灰乳+絮凝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洗矿废水沉淀处理后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符合3、地面运输系统设计时,宜考虑采用封闭运输通道运输矿物和固体废物项目汽车运输加盖遮布符合五、矿山基建--1、对矿山勘探性钻孔应采取封闭等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生产安全项目矿山探矿采用剖面测量、钻探、槽探、剥土方式,工作施工的钻孔已经采取封堵处理,对生产影响不大符合2、对矿山基建可能影响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应优先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根据现场调查,项目周边为桉树林、甘蔗地、水田,无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符合3、对矿山基建产生的表土、底土和岩石等应分类堆放、分类管理和充分利用项目基建产生的废土石用于回填后期加工场地符合4、矿山基建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和耕地,矿山基建临时性占地应及时恢复项目采场、运输道路、后期加工场地用地不占用农田和耕地符合五、采矿--1、对于露天开采的矿山,宜推广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项目露天采矿方式为采矿—造地—复垦符合2、对于水力开采的矿山,宜推广水重复利用率高的开采技术项目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用挖掘机采装,自卸汽车运输的台阶式采矿工艺,不采用水力开采符合3、推广应用充填采矿工艺技术,提倡废石不出井,利用尾砂、废石充填采空区项目进行露天开采,产生的尾砂和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采空区,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后期加工场地或外运砖厂制砖符合4、推广减轻地表沉陷的开采技术,如条带开采、分层间隙开采等技术项目进行露天开采,不会造成地表沉陷符合5、宜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预先截堵水,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露天采场和地下井巷项目采场外设截水沟,将场外雨水截流出采区符合6、宜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项目露天开采、铲装、运输等采用雾炮机降尘湿式作业符合的粉尘污染7、对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使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项目产生的尾砂和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采空区,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后期加工场地或外运砖厂制砖,后期加工场地四周设施截排水沟、下游设置淋滤水池,有效防治泥石流和废水外排符合8、应根据采矿固体废物的性质、贮存场所的工程地质情况,采用完善的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项目产生的尾砂和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采空区,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后期加工场地或外运砖厂制砖,后期加工场地四周设施截排水沟、下游设置淋滤水池,防止淋溶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符合9、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露天坑、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项目生产过程中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露天采区坡面、后期加工场地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防止水土流失符合10、矿山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提倡采用采(选)矿—排土(尾)—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项目采取边开采边复垦的作业方式,矿山已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闭矿后将对采区、选矿厂、后期加工场地等场地按照方案进行管理、造地、复垦符合11、采用生物工程进行废弃地复垦时,宜对土壤重构、地形、景观进行优化设计,对物种选择、配置及种植方式进行优化项目闭矿后将全面复垦,种植当地常见的树种、植被,匹配当地的环境符合根据以上分析,项目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相关要求。(8)与《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9-2018)要求相符性分析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9-2018),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应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本项目与《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9-2018)相符性分析详见表4。表4本项目与《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9-2018)相符分析表《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本项目情况备注一、矿区环境--1、矿区规划建设布局合理,标识、标牌等规范统一,清晰美观,矿区生产生活运行有序,管理规范本矿山拟建设平面布置布局合理,拟建立健全标识、标牌等设施。矿山生产区、生活区分离,互不干扰符合2、矿山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做好防尘保洁措施,确保矿区环境卫生整洁矿山拟设洒水设施降尘,生产、运输过程均洒水降尘符合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废石、尾矿产生的粉尘等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矿山拟对废气洒水降尘、废水达标排、开采设备进行消声,尾砂和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采空区,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后期加工场地或外运砖厂制砖,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符合4、充分利用矿区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建设“花园式”矿项目矿体分布散,采区露采过程进符合山,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基本实现矿区环境天蓝、地绿、水净行边开采边复垦,可绿化面积达到100%二、采用环境友好型开发利用方式--1、冶金矿产资源开采应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采方式本矿山建设符合百色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采用露天开采,露采过程进行边开采边复垦,减少对地表的破坏符合2、矿山开采应针对不同的矿体赋存条件,选择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技术、露天矿陡帮开采、大区微差爆破技术、大间距集中化无底柱开采工艺、全尾砂充填采矿技术等合理先进的采矿方法,提高开采回采率。不得采用露天矿浅眼爆破、矿井提升直流电机、扩壶爆破等国家明文规定的限制和淘汰技术本项目采用露天开采,用挖掘机直接挖掘,不进行爆破,不使限制和淘汰的技术符合3、涉及多种资源共伴生的黑色金属矿,应坚持主金属开采的同时,回收共伴生金属,开发不得对共伴生资源造成破坏和浪费根据储量报告,本项目不含伴生金属矿物,只开采锰矿符合4、废石、尾矿和尾渣等固体废物应有专用堆积场所,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不得流泻到堆积场外,造成环境污染。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应达到100%本项目产生的尾砂和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采空区,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后期加工场地或外运砖厂制砖。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达到100%符合5、采取喷雾、洒水、湿式凿岩、加设除尘器等措施处置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凿岩、破碎、空压等设备,通过消声、减振、隔振等措施降低噪声矿山利用雾炮机喷洒降尘、开采设备进行消声措施符合6、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做到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确保矿区环境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本项目矿山已编制复垦方案,按照方案进行土地复垦符合7、应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加强对冶金矿产及共伴生有用成分、低品位矿、废石和尾矿合理利用,建立“低消耗、高产出、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冶金矿山循环经济发展模型本项目无伴生金属,未来开采符合可持续发展模型符合三、建设现代数字化矿山--1、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的现代化。应加强技术工艺装备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根据项目开采初步设计,本项目生产工艺、设备均符合相关要求,不使用落后或者已经淘汰的工艺、设备符合2、鼓励推进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矿工艺自动化,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率不低于70%根据项目开采初步设计,本项目利用挖掘机剥采,全部为机械化符合四、树立良好矿山企业形象--1、创建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培育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发展理念和冶金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建立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项目建立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符合2、应构建企业诚信体系,生产经营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等坚持诚实守信,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应在公司网站等易于用户访问的位置至少披露:企业组建及后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意见;环境、健康、安全本矿山建设后,建立健全企业诚信体系,及环境管理制度符合和社会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绩效表现;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责部门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确保与利益相关者交流顺畅根据以上分析,本项目符合《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9-2018相关要求。(9)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①与《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实施百色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的通知》(百环规〔2024〕1号)相符性根据广西“生态云”平台建设项目智能研判报告(详见附件8),项目涉及百色市管控区3个,分别为田东县其他优先保护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45102210011)、田东县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45102220004)、田东县其他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45102220007)。根据《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实施百色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的通知》(百环规〔2024〕1号),本项目与田东县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结果见表5。表5项目与田东县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对照一览表管控要求项目情况备注田东县其他优先保护单元空间布局约束1.(极)重度石漠化区:严禁陡坡垦殖、过度放牧、乱砍滥伐树木等损害水土保持功能的活动。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控制人为造成新增水土流失的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等损害水土保持功能的活动。加强石漠化综合治理,通过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小流域治理、农村生态能源建设、改变耕作方式、草食动物舍饲圈养、生态扶贫和生态移民等措施,恢复自然植被,提高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2.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极)重要区:禁止滥捕、乱采、乱猎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等各种损害栖息地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防止生态建设导致栖息环境的改变。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控制,禁止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引进外来物种。加强生物多样性资源调查与监测,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3.生态公益林、天然林还需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及市县相应法律法规要求。4.2025年,英和国考断面水质执行Ⅱ类标准。5.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新能源建设项目以及线性工程项目等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行业规划等规划要求,不得破坏生态、降低环境质量。要优化项目选址布局,严格控制开采量和开采区域,减少对生态空间的占用,不影响区域主导生态功能。要采取更加严格和有效的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和减轻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根据现场调查,项目所在地不属于(极)重度石漠化区。项目位于乡村地区,不属于重要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区域,不属于生物多样性重要区。项目后期加工场地占用15.2476hm2国家II级公益林,由于项目为大型矿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用地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取得使用林地许可后方可开发利用。项目为锰矿采选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百色市重要生符合空间布局约束破坏和环境污染。要严格落实项目环评的跟踪监测计划,项目开采(开工)、闭矿、跟踪监测要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报备。加强矿山开采项目及其闭矿的环保督察,开展矿山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飞行抽检。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的审批简化和豁免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区域主导生态功能、降低区域生态环境质量。6.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或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和勘查项目进行勘查,并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勘查矿产资源,应当妥善处理生产中的废水、废渣和废矿,对有害物质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地质环境破坏、资源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对勘查作业完毕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态功能区划,实施边开采边复垦的形式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实施跟踪监测计划并报备。项目已取得采矿证,初步设计已取得评审意见,后续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开采。符合田东县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新建、扩建煤电、石化、化工、钢铁、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建材、造纸制浆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2.城市市区、镇和村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3.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公共服务设施垃圾转运站项目可按《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实施。项目为锰矿采选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养殖、产生恶臭气体项目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加大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力度。依法依规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严格控制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禁止露天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2.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3.推进新区、新城、污水直排、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等区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和效能,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排放,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基本达到一级A标准。4.城镇新区建设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设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应当推行污水截流、收集,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污染防治措施。5.大力推进港口污染防治,强化港口码头堆场扬尘控制。6.推动港口船舶绿色发展。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推动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内河船舶实施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系统更新改造,加快港口供电设施建设,协同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和港口岸电设施改造,推动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推进码头水平运输机械“油改电”和“油改气”改造工作。7.2024年1月1日起,具有万吨级以上油品泊位的码头、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油气回收治理。8.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项目为锰矿采选项目,不使用锅炉,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项目采选过程露天采场、选矿厂后期加工场地复垦后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相关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项目开采过程产生的雨水和矿坑涌水经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部分外排至下游冲沟;产生的尾砂和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采空区,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后期加工场地或外运砖厂制砖,不随意丢弃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9.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妥善处理生产中的废水、废渣和废矿,对有害物质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地质环境破坏、资源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10.该区域有田东县中学区控大气站点,2025年PM2.5浓度达到自治区下达的指标要求。项目为锰矿采选项目,不使用锅炉,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项目采选过程露天采场、选矿厂后期加工场地复垦后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相关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项目开采过程产生的雨水和矿坑涌水经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部分外排至下游冲沟;产生的尾砂和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采空区,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后期加工场地或外运砖厂制砖,不随意丢弃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对暂不开发利用的超标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超标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符合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1.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应严格执行国家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水平标准。2.综合开发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利用废石、尾矿等固体废弃物及选矿废水等。废石、尾矿等固体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5%。项目露天开采回采率95%,贫化率5%,选矿回收率83.51%,《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要求;尾砂和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采空区,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后期加工场地或外运砖厂制砖,不随意丢弃,处置率为100%;项目废水循环利用率97.57%相符田东县其他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1.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落实到规划中。负责统筹区域内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入园。2.强化源头管控,新上项目能效需达到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要求。3.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规模与强度,优先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域。项目为锰矿采选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百色市重要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强化拟规划园区施工扬尘、堆场扬尘控制。2.支持引导重点行业企业节能降碳改造。3.大力推进港口污染防治,强化港口码头堆场扬尘控制。4.推动港口船舶绿色发展。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推动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内河船舶实施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系统更新改造,加快港口供电设施建设,协同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和港口岸电设施改造,推动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推进码头水平运输机械“油改电”和“油改气”改造工作。5.2024年1月1日起,具有万吨级以上油品泊位的码头、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油气回收治理。6.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项目采选过程露天采场、选矿厂、后期加工场地复垦后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相关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项目开采过程产生的雨水和矿坑涌水经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部分外排至下游冲沟;产生的尾砂和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采空区,部分废土石用于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7.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妥善处理生产中的废水、废渣和废矿,对有害物质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地质环境破坏、资源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8.单元内有果芬、驮安屯区控水质断面,2025年果芬拟执行Ⅱ类标准,驮安屯拟执行Ⅲ类标准,最终以自治区下达目标为准。回填后期加工场地或外运砖厂制砖,不随意丢弃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管理,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以及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评估。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编制、修订、备案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并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开展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4.强化源头防控,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推进重点矿区建立生态、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的长期监测监控体系。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符合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1.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应严格执行国家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水平标准。2.综合开发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利用废石、尾矿等固体废弃物及选矿废水等。废石、尾矿等固体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5%。项目露天开采回采率95%,贫化率5%,选矿回收率83.51%,《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要求;尾砂和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采空区,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后期加工场地或外运砖厂制砖,不随意丢弃,处置率为100%;项目废水循环利用率97.57%相符根据以上分析,项目与《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实施百色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的通知》(百环规〔2024〕1号)相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调整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厅,2024年4月),田东县不在广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准入负面清单内。13,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10)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29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29号)中,3.对于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发生空间重叠的,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日常监管。属于井下方式开采、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的露天开采及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部分,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但要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项目为锰矿露天采选项目,2011年3月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存在基本农田,项目露天采场、选矿厂、后期加工场地、运输道路用地均不占用久基本农田。对靠近基本农田的采场预留10m宽的保护带,在基本农田边界设置0.5m高挡土墙,降低对基本农田的影响。因此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29号)相关要求。(11)“三区三线”相符性判定根据田东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选址意见,详见附件9、10。项目采矿区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符合《田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项目选矿厂和后期加工场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近期重大项目(面)图层,符合《田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因此,项目用地与田东县“三区三线”不冲突。(12)与《地下水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相符性分析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国令第748号),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该条例,项目为年采选锰矿10万吨项目,不涉及地下水调查与规划,项目与《地下水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见表6。表6项目与《地下水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相符分析表《地下水管理条例》污染防治本项目情况备注禁止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二)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三)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项目采场雨水、采坑涌水、回填后期加工场地淋滤水均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分别就近排入下游小溪。符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项目后期加工场地底部和四周采用0.75m压实粘土防渗,渗透性可达1×10-6cm/s,同时在下游设置有地下水监测井JC04符合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根据水文报告,项目矿区施工钻孔遇洞率为0%,线岩溶率为0%,钻孔单位涌水量0.0046~0.0143<0.1L/m.s,采区地表未发现洼地、漏斗、落水洞,泉眼、暗河、溶洞,属于岩溶发育较弱。选矿厂和后期加工场地施工钻孔遇洞率58.62%,线岩溶率5.13%,地表岩溶发育密度为0.38个/km2,钻孔单位涌水量为0.0114~0.0273L/m·s,属于岩溶中等发育符合综上,项目符合《地下水管理条例》(国令第748号)相关要求。(13)与《广西生态保护正面清单(2022》和《广西生态保护禁止事项清单(2022)》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西生态保护正面清单(2022》和《广西生态保护禁止事项清单(2022)》,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广西绿色发展,项目应符合其相关内容,项目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详见表7。表7项目与《广西生态保护正面清单(2022》和《广西生态保护禁止事项清单(2022)》相符分析表《广西生态保护正面清单(2022)》本项目情况备注1.鼓励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倡导绿色消费。2.鼓励各地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26.鼓励各地发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以及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的调节作用,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相关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28.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3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使用先进技术以及按照绿色矿山生产要求建设符合《广西生态保护禁止事项清单(2022)》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项目位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符合2.禁止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项目位置不涉及风景名胜区符合3.禁止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项目为锰矿采选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百色市重要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4.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项目不涉及自然湿地符合5.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除国家及自治区重大项目、防灾减灾等需要外。项目不涉及红树林湿地符合6.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项目不涉及水鸟自然保护地等符合7.严禁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项目不涉及城市绿化用地符合8.严禁砍伐或者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按规定报批。项目不涉及古树名木。符合9.禁止未经批准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项目不涉及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符合11.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项目不涉及符合12.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等两侧规定距离内新设露天矿山。项目露天采场不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等两侧规定距离内符合13.禁止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污水。项目采场雨水、采坑涌水、回填后期加工场地淋滤水均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分别就近排入下游小溪符合18.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项目不涉及符合19.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2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项目产生的尾砂和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采空区,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后期加工场地或外运砖厂制砖,不随意丢弃,不排放至农用地符合23.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矿区范围内存在基本农田,项目露天采场、选矿厂、后期加工场地、运输道路用地均不占用久基本农田,采场开采时,对靠近基本农田的采场预留10m宽的保护带,在基本农田边界设置0.5m高挡土墙符合24.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项目产生的尾砂和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采空区,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后期加工场地或外运砖厂制砖,不随意倾倒排放符合25.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项目不涉及符合26.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项目使用先进工艺设备,不涉及淘汰名录中的高污染工艺设备符合29.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项目不涉及外来物种符合3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不涉及符合16,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14)与《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项目与意见相符性分析详见表8。表8项目与《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要求对照一览表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与《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实施百色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的通知》(百环规〔2024〕1号)相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允许项目,符合《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9-2018)相关要求符合依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推动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标准,推动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闭退出。通过对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属于允许项目。对比《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项目工艺设备不属于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符合综上,项目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相关要求。(15)《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桂环函〔2022〕1260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桂环函〔2022〕1260号),项目与意见相符性分析详见表9。表9项目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要求对照一览表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严格环境准入管理重点行业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三线一单”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与《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实施百色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的通知》(百环规〔2024〕1号)相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允许项目,符合《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9-2018)相关要求符合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标准,推动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通过对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属于允许项目。对比《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项目工艺设备不属于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符合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依法依规关闭退出通过对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属于允许项目。对比《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项目工艺设备不属于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符合加强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加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物料堆放场、废石场、废渣场和尾矿库等环境管理,完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项目原矿堆场、精矿堆场、尾砂暂存场采用半封闭式,粘土铺底+10厘米水泥地面硬化,上设顶棚,后期加工场地防渗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Ⅰ类场建设要求符合综上,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桂环函〔2022〕1260号)相关要求。4、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本项目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为:(1)原批复采选过程中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是否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因环境污染被周围村民投诉,矿山、选矿厂、后期加工场地周围环境现状如何;(2)项目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为开采、洗矿、洗矿尾砂和废土石堆放中产生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影响。项目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为:(1)露天开采、回填、运输过程进行洒水降尘。(2)露天开采采场雨水、采坑涌水经沉淀池收集,投加石灰乳+絮凝剂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随地势排入下游小溪;洗矿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露天采区进行边开采边复垦,采矿完毕立即全矿区复垦,对生态环境影响不大。经过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采选活动对周边敏感点的影响较小。5、主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项目属于锰矿采选项目,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用水洗-筛分-磁选方式选矿,年采选10万t。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矿产资源相关规划。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相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田东县“三区三线”不冲突。矿山的建设开发将不可避免的对区域生态、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和声环境质量等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通过采取完善可行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加强矿山服务期满后的生态恢复,采选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程度和范围均不大。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只要切实做好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严格落实工程开采初步设计及本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营运期“三废”稳定达标排放,可将工程对环境不利影响程度降至最低限度。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本项目建设可行。18,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目录1总则1.1编制依据1.2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1.3评价标准1.4环境影响识别及评价因子筛选1.5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1.6主要环境保护目标2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2.1项目勘查简史2.2矿区环境地质概况2.3矿区境界及资源概况2.4项目建设现状2.5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2.6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分析2.7物料平衡及水平衡2.8污染物分析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3.1区域环境概况3.2空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3.3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3.4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3.5声环境质量现状及评价3.6土壤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3.7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4.1生态影响分析4.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I,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4.3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4.4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4.5声环境影响分析4.6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4.7土壤环境影响分析4.8环境风险分析与评价4.9闭矿期环境影响分析4.10项目选址环境合理性分析5污染防治措施与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5.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5.2生态环境保护措施5.3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5.4废水污染防治措施5.5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5.6噪声污染防治措施5.7固体废物处置措施5.8土壤环境保护措施5.9闭矿期的环境保护措施5.10矿山治理恢复工程5.11环保投资估算6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6.1经济效益分析6.2环保投资估算6.3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6.4小结7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7.1环境管理7.2污染物排放清单及排放要求II,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7.3环境监测计划7.4排污口规范化建设7.5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7.6排污许可证申请8评价结论8.1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8.2环境现状评价结论8.3环境影响分析评价结论8.4环保措施8.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8.6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结论8.7公众意见采纳情况8.8综合性结论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项目探矿权矿区范围、资源量估算范围与矿区范围叠合图附图3勘探线剖面图附图4矿山开拓系统图附图5一期露天采场终了境界平面图、二期露天开采基建终了图附图6露天采场终了境界平面图附图7露天采场回填终了平面图附图8勘探线露天开采终了剖面图附图9后期加工场地基建平面图附图10后期加工场地剖面图附图11项目选矿厂平面布置图附图12敏感点、饮用水点、运输路线、水系及污染源分布图附图13评价范围图附图14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图III,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附图15区域水文地质图附图16矿区水文地质图附图17选矿厂、后期加工场地水文地质图附图18-1JC02钻孔柱状图附图18-2JC04钻孔柱状图附图18-3SK01钻孔柱状图附图18-4ZK0603钻孔柱状图附图19项目与百色市重要生态功能区位置关系图附图20项目与百色市环境管控单元位置关系图附图21项目周边公益林分布图附图22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图23植被分布图附图24生态系统类型分布图附图25植被覆盖度分布图附图26调查样线、样方设置图附图27土地复垦规划及工程保护措施图附图28项目与自然保护区位置关系图附件附件1委托书附件2项目备案证明附件3原环评批复附件4采矿证附件5初步设计评审意见附件6尾砂成分检测报告附件7选矿厂及后期加工场地租地协议附件8研判报告附件9田东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田东县江城锰矿项目选址的意见附件10田东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田东县江城锰矿选矿车间项目选址的意见IV,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附件11田东林业局关于田东县江城锰矿项目采矿区选址的意见附件12废土石外售协议及环保手续附件13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附件14田东县武装部门选址意见附表附表1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附表2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附表3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附表4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附表5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附表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自查表附表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V,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1总则1.1编制依据1.1.1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新法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实施);(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实施);(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11月8日修订);(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1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2023年5月1日施行);(1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7月1日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11月1日施行)。1.1.2行政法规及政策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2017年10月1日实施);(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3)《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改);1,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11月2日);(7)《*************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3年9月);(8)《*************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2024年3月6日);(9)《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2025—2030年)》;(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4年);(1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1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1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15)《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1.1.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32号);(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3)《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4)《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6)《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7)《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4〕79号);(8)《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9)《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1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2,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1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2月5日公布);(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1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2024年修正);(1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15)《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1.1.4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7年11月修改);(4)《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起实施);(5)《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6)《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7月1日起施行);(7)《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8)《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9)《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10)《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3年7月1日起实施);(11)《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12)《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桂环发〔2024〕20号);(12)《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桂政发〔2012〕89号);(1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桂政办发〔2008〕8号);(15)《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2016年);(16)《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4年);(17)《广西生态保护正面清单(2022)》;(18)《广西生态保护禁止事项清单(2022)》;(19)《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试行)》(桂环发〔2010〕106号);(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45号);(2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桂3,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政发〔1999〕94号);(2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3〕4号);(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通知》(桂政发〔2023〕10号);(2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94号);(25)《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的通知》(桂环规范〔2024〕3号);(2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2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29号);(28)《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规划》(桂环发〔2022〕27号);(29)《广西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桂环发〔2022〕8号);(30)《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桂环发〔2022〕7号);(31)《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三区三线”划定实施方案》(桂自然资发〔2022〕45号);(32)《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调整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厅,2024年4月);(3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30年)》;(34)《广西深入打好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方案(2025—2030年)》;(35)《百色市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36)《百色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37)《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实施百色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的通知》(百环规〔2024〕1号);(37)《百色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4,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38)《田东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1.1.5技术规范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多样性影响》(DB45/T1577-2017);(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1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11)《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HJ2300-2018);(12)《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技术导则》(HJ945.1-2018);(13)《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技术导则》(HJ945.2-2018);(14)《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1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16)《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7)《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原国家环保局2003年);(18)《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194-2017);(19)《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20)《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2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原国家环保局2002年);(2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23)《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24)《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标准》(GB/T51040-2023);(2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2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2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2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1301-2023);5,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2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30)《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1209-2021);(3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3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33)《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9-2018)。1.1.6项目依据(1)《环评委托书》(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日);(2)《广西田东县龙怀矿区江城矿段氧化锰矿详查地质报告》(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中南局南宁地质调查所,2005年8月);(3)《广西田东县龙怀矿区江城矿段氧化锰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2025年1月);(4)《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田东县江城锰矿选矿厂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2025年04月);(5)《田东县江城锰矿环境影响报告表》(百色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2006年4月);(6)《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田东县江城锰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河南省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2010年12月);(7)《广西大新县新振锰品有限责任公司田东县江城锰矿尾矿库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广西建业勘察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1月);(8)《广西大新县新振锰品有限责任公司田东县江城锰矿尾矿库设计》(广西贺州市平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9)《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田东县江城锰矿(10万t/a新建项目)初步设计》(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1月)及评审专家意见(见附件5);(10)《广西田东县龙怀矿区江城矿段氧化锰矿选矿试验研究报告》(广西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1)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和图件。1.2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1.2.1相关规划项目为年采选10万t锰矿项目,新建项目,项目2011年3月年取得广西区国土资6,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源厅下发的采矿证,根据《田东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项目位于田东县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CQ005,符合田东县矿产资源规划。1.2.2环境功能区划(1)环境空气功能区划项目所在地属于二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2)水环境功能区项目位于田东县江城镇,项目采选涉及的河流主要为那江小溪、那方小溪、那柳小溪、六乙小溪、古榕江、塘贯水库。那江小溪位于矿区南西侧,自北西向南东径流,最终汇入古榕江;那方小溪位于矿区南侧,自北西向南东径流,最终汇入古榕江;那柳小溪位于矿区内北侧,自西向东径流,在那柳屯折向南东,最终汇入古榕江。六乙小溪位于矿区北东侧向,自北西向南东径流,最终汇入古榕江。古榕江位于矿区东南面,自西南向北东径流,最终汇入右江;塘贯水库位于选矿厂西南面500m。那江小溪、那方小溪、那柳小溪、六乙小溪、古榕江、塘贯水库现状水域功能为农业用水、泄洪,无饮用功能,评价河段为Ⅲ类地表水功能,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项目所在地水系图详见附图12。(3)声环境功能区划项目所在地属于山区及工业居民混杂区,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本项目所属环境功能区详见表1.2-1。表1.2-1本项目所属环境功能区一览表项目功能区环境空气二类区,执行(GB3095-2012)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那江小溪、那方小溪、那柳小溪、六乙小溪、古榕江、塘贯水库为Ⅲ类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水域功能为:农业用水、泄洪声环境2类区,执行(GB3096-2008)2类标准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是否涉及水源保护区是否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否涉及风景名胜区是否生态功能区是否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否其他重点保护目标否1.3评价标准1.3.1环境质量标准(1)环境空气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见表1.3-1。表1.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摘录)项目取值时间GB3095-2012二级标准(μg/m3)TSP年平均值20024小时平均300PM10年平均值7024小时平均150PM2.5年平均值3524小时平均75SO2年平均值601小时平均50024小时平均150NO2年平均值401小时平均20024小时平均80CO1小时平均10mg/m324小时平均4mg/m3O31小时平均200日最大8小时平均160(2)地表水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详见表1.3-2。表1.3-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摘录)单位:mg/L,pH值无量纲序号项目Ⅲ类标准序号项目Ⅲ类标准1pH值6-99镉≤0.0052SS/10铜≤1.03COD≤2011铅≤0.054BOD5≤412锌≤1.05NH3-N≤1.013铬(六价)≤0.056硫化物≤0.214铁≤0.37砷≤0.0515锰≤0.18溶解氧≥58,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注:*铁、锰标准限值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2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3)地下水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详见表1.3-3。表1.3-3地下水质量标准(摘录)单位:mg/L序号项目Ⅲ类序号项目Ⅲ类1pH值(无量纲)6.5~8.522氰化物≤0.052色度≤1523挥发酚≤0.0023浑浊度≤3.024锰≤0.14臭和味无25铜≤1.05肉眼可见物无可见物26铅≤0.016总硬度≤45027锌≤1.07K+--28镉≤0.0058Na+≤10029铬≤0.059Ca2+--30汞≤0.00110Mg2+--31钡≤0.7011铁≤0.332铍≤0.00212铝≤0.2033砷≤0.0113CO32---34硒≤0.0114HCO3---35钼≤0.0715硫酸盐≤25036镍≤0.0216氯化物≤25037银≤0.0517硝酸盐氮≤2038锑≤0.00518亚硝酸盐氮≤1.039铊≤0.000119氟化物≤1.040氨氮≤0.520溶解性总固体≤100041硫化物≤0.0221耗氧量≤3.0(4)声环境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见表1.3-4。表1.3-4声环境质量标准(摘录)单位:dB(A)类别昼间夜间2类区限值6050(5)土壤环境质量项目周边旱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和矿区范围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9,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行)》(GB36600-2018)标准,其中锰、铊、锌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5/T2556-2022)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详见表1.3-5~表1.5-7。表1.3-5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标准单位:mg/kg,pH值无量纲pH值镉汞砷铅铬铜锌镍水田其他水田其他水田其他水田其他水田其他果园其他//(GB15618-2018)表1筛选值≤5.50.30.30.51.33040807025015015050200605.5<pH≤6.50.40.30.51.830401009025015015050200706.5<pH≤7.50.60.30.62.42530140120300200200100250100>7.50.80.61.03.42025240170350250200100300190(GB15618-2018)表3管制值≤5.51.52.02004008005.5<pH≤6.52.02.51505008506.5<pH≤7.53.04.01207001000>7.54.06.010010001300表1.3-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单位:mg/kg序号污染物项目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第二类用地管制值序号污染物项目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第二类用地管制值重金属1砷601405铅80025002镉651726汞38823六价铬5.7787镍90020004铜18000360008锑180360挥发性有机物8四氯化碳2.836221,1,2-三氯乙烷2.8159氯仿0.91023三氯乙烯2.82010氯甲烷37120241,2,3-三氯丙烷0.55111,1-二氯乙烷910025氯乙烯0.434.3121,2-二氯乙烷52126苯440131,1-二氯乙烯6620027氯苯270100014顺-1,2-二氯乙烯5962000281,2-二氯苯56056015反-1,2-二氯乙烯54163291,4-二氯苯2020016二氯甲烷616200030乙苯28280171,2-二氯丙烷54731苯乙烯12901290181,1,1,2-四氯乙烷1010032甲苯12001200191,1,2,2-四氯乙烷6.85033间二甲苯+对二甲苯57057020四氯乙烯5318334邻二甲苯640640211,1,1-三氯乙烷840840半挥发性有机物35硝基苯7676041苯并[k]荧蒽151150036苯胺26066342䓛129312900372-氯酚2256450043二苯并[a,k]蒽1.51538苯并[a]蒽1515144茚并[1,2,3-cd]芘1515139苯并[a]芘1.51545萘7070040苯并[b]荧蒽15151表1.4-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5/T2556-2022)(摘录)单位:mg/kg序号污染物项目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第二类用地管制值序号污染物项目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第二类用地管制值重金属及无机物锡10000100005硒20294058锰8132100006钼202940953铊4.18.27水溶性氟化物10000100004锌1000010000挥发性有机物邻甲酚100001000041,1,2-三氯丙烷135119511,2,3-三氯苯22022051,2,4-三甲基苯31731731,2,4-三氯苯8641761,3,5-三甲基苯263263半挥发性有机物芴9374100003荧蒽937410000蒽10000100004芘7030100001.3.2污染物排放标准(1)废气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见表1.3-8。表1.3-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摘录)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监控点浓度(mg/m3)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2)废水由于项目矿区周边的那江小溪、那方小溪、那柳小溪、六乙小溪为季节性小溪,且采场周边存在基本农田,正常情况无水,考虑项目排放露天采场雨水和采坑涌水,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要求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水作标准较严值。具体标准见表1.3-9。11,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表1.3-9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摘录)单位:mg/L污染物项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和表4排放浓度限值(摘录)《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水作标准本项目执行的标准限值pH值(无量纲)6~95.5~8.56~8.5悬浮物708070化学需氧量100150100氨氮15/15石油类555氟化物1022总铜0.50.50.5总锌2.022硫化物1.011.0挥发酚0.510.5总汞0.050.0010.001总镉0.10.010.01总砷0.50.050.05六价铬0.50.10.1总铅1.00.20.2总铬1.5/1.5(3)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具体见表1.3-10。表1.3-10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效声级Leq[dB(A)]时段昼间夜间标准限值7055运营期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限值,具体见表1.3-11。表1.3-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单位:dB(A)时段昼间夜间备注标准限值60502类区限值(4)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8599-2020);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12,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1.3.3其他标准(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1.4环境影响识别及评价因子筛选1.4.1环境影响识别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和评价区环境特征,按施工期、营运期和闭矿期3个时段产生的主要环境影响因素、影响类型和影响程度进行识别,识别结果详见表1.4-1。表1.4-1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要素识别施工阶段环境资源施工期营运期闭矿期占地基础工程表土剥离材料运输原料运输矿石采选废气排放废水排放环境风险噪声固体废物处置复垦绿化生态环境陆地植被★土壤环境陆地动物▲水文地表形态★环境质量空气质量▲▲地表水质量声环境▲▲▲地下水注:★/☆表示长期不利影响/有利影响;▲/表示短期不利影响/有利影响;空格表示影响不明显或没影响。从表1.4-1可以看出:△(1)工程施工期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是短期影响,主要是基础施工时可能影响评价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和声环境质量,但对评价区生态环境影响是长期的。(2)工程营运期废气和噪声的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置,对评价区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有一定的影响;营运期正常情况下采场雨水和采坑涌水外排对地表水体有一定的影响;矿山开采对采区地表植被及生态环境存在长期不利影响,发生事故时对环境有较多的不利影响。(3)营运期后复垦和绿化对环境有较多的有利影响。13,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表1.4-2项目生态影响评价因子筛选表评价时段影响对象评价因子工程内容及影响方式影响性质影响程度施工期阶段物种分布范围、种群数量、种群结构、行为等占地建设、施工噪声;直接影响短期、可逆生境生境面积、质量、连通性等占地建设、施工噪声;直接影响短期、可逆生物群落物种组成、群落结构等占地建设、施工噪声;直接影响短期、不可逆生态系统植被覆盖度、生产力、生物量、生态系统功能等占地建设;直接影响短期、不可逆生物多样性物种丰富度、均匀度、优势度等占地建设;直接影响短期、不可逆生态敏感区主要保护对象、生态功能等无无无自然景观景观多样性、完整性等占地建设;直接影响短期、不可逆运营期阶段物种分布范围、种群数量、种群结构、行为等占地建设,地面噪声;间接影响长期、可逆生境生境面积、质量、连通性等占地建设,地面噪声;长期、可逆生物群落物种组成、群落结构等占地建设,地面噪声;直接影响长期、可逆生态系统植被覆盖度、生产力、生物量、生态系统功能等占地建设,地面噪声;直接影响长期、可逆生物多样性物种丰富度、均匀度、优势度等占地建设,地面噪声;直接影响长期、可逆生态敏感区主要保护对象、生态功能等无无无自然景观景观多样性、完整性等占地建设,地面噪声;直接影响长期、可逆服务期满阶段物种分布范围、种群数量、种群结构、行为等植被复垦长期、有利影生物群落物种组成、群落结构等植被复垦长期、有利影生态系统植被覆盖度、生产力、生物量、生态系统功能等植被复垦长期、有利影生物多样性物种丰富度、均匀度、优势度等植被复垦长期、有利影自然景观景观多样性、完整性等植被复垦长期、有利影14,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1.4.2评价因子筛选根据环境特征和本项目的特征污染物,确定本次环境现状评价因子和预测因子,详见表1.4-3。表1.4-3项目环境影响现状及预测评价因子一览表环境要素现状评价因子影响预测因子大气环境TSP、SO2、NO2、PM10、PM2.5、CO、O3TSP地表水环境水温、pH值、悬浮物、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硫化物、砷、镉、铜、铅、锌、六价铬、铁、锰,共16项SS、COD、锰地下水环境K+、Na+、Ca2+、Mg2+、CO32-、HCO3-、Cl-、SO42-、pH值、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总硬度、铁、铝、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氟化物、溶剂性总固体、耗氧量、氰化物、挥发酚、锰、铜、铅、锌、镉、铬、汞、钡、铍、砷、硒、钼、镍、银、锑、铊、氨氮、硫化物,共41项锰声环境连续等效A声级(Leq(A))连续等效A声级(Leq(A))固体废物废土石、洗矿尾砂土壤pH值、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铁、锰、锑、铊、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k]蒽、茚并[1,2,3-cd]芘、萘锰环境风险采坑涌水、洗矿废水发生泄漏的环境风险等1.5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1.5.1评价工作等级1.5.1.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5.3节评价等级的确定方法,结合本项目工程分析结果,选择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参数,采用附录A推荐模型中的AERSCREEN模式计算本项目污染源的最大环境影响,然后按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进行分级。(1)Pmax及D10%的确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定义如下:式中:——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15,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采用估算模型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1h地面空气质量浓度,μg/m3;——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浓度标准,μg/m3。(2)评价等级判别表评价等级按表1.5-1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表1.5-1环境空气评价等级划分表评价工作等级评价工作分级判据一级评价Pmax≥10%二级评价1%≤Pmax<10%三级评价Pmax<1%(3)污染源参数主要废气污染源排放参数见表1.5-2。表1.5-2矩形面源参数表编号名称面源起点坐标/m海拔高度/m矩形面源年排放小时数/h排放工况排放速率/(kg//h)XY长度(m)宽度(m)与正北向夹角/°有效高度(m)TSP1采场CK1223510445004352202400正常排放3.682采场CK2173176747039027024003.683采场CK3139863151067057524003.684采场CK498542446034031024003.685采场CK513437649539029524003.076采场CK61565-654301708724000.617采场CK7531-9545035025524003.688采场CK8-382-135510125528024003.689采场CK9-1158-25647019020024003.6810采场CK10-1471-27152041022024003.6811采场CK11768-52447064033524003.6812采场CK12289-80151042513024003.6813采场CK13-135-93754044527024003.6814采场CK14-669-114456039029024003.6815采场CK15-1163-129056064033024003.6816采场CK16-1728-148255041525024003.6817后期加工场地-1415100048654019324000.7418选矿厂-120987948613012124000.7216,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4)估算模式选用参数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选择推荐模型中的估算模型对本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分级。估算模型参数表见表1.5-3。表1.5-3估算模型参数表参数取值城市/农村选项城市/农村农村人口数(城市选项时)/最高环境温度/℃40.4最低环境温度/℃0.7土地利用类型阔叶林区域湿度条件潮湿气候是否考虑地形考虑地形是地形数据分辨率/m是否考虑岸线熏烟考虑岸线熏烟否岸线距离/km岸线方向/°(5)评价工作等级确定项目所有污染源的正常排放的污染物的Pmax和D10%预测结果见表1.5-4。表1.5-4Pmax和D10%预测和计算结果一览表污染源名称评价因子Cmax(μg/m3)Pmax(%)D10%(m)采场CK1TSP670.1474.462250采场CK2TSP1120.7124.522175采场CK3TSP496.6755.191875采场CK4TSP1094.9121.662150采场CK5TSP883.4398.162125采场CK6TSP545.5160.61800采场CK7TSP1231.4136.822175采场CK8TSP648.7972.092200采场CK9TSP1916.5212.942450采场CK10TSP1284.3142.702200采场CK11TSP762.0184.672125采场CK12TSP1883.1209.232225采场CK13TSP1061.2117.912175采场CK14TSP1072.6119.182150采场CK15TSP772.5985.842125采场CK16TSP1156.8128.532175后期加工场地TSP261.9829.11900选矿厂TSP609.4567.7292517,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综合以上分析,Pmax最大值出现在采场CK9,Pmax值为212.9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分级判据,确定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1.5.1.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运营期产生的主要废水有露天采场雨水和采坑涌水、回填后期加工场地淋滤水、洗矿废水、选矿厂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露天采场雨水和采坑涌水经沉淀池收集,投加石灰乳+絮凝剂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随地势排入下游小溪;洗矿废水、选矿厂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林地施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中按照影响类型、排放方式、排放量或影响情况、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现状、水环境保护目标等综合确定。项目排放采坑涌水,对地表水的影响类型为水污染影响型,不涉及水文要素影响型,分级判据见表1.5-5。表1.5-5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表评价等级判定依据排放方式废水排放量Q/(m3/d);水污染物当量数W/(无量纲)一级直接排放Q≥20000或W≥600000二级直接排放其他三级A直接排放Q<200且W<6000三级B间接排放—表1.5-6项目废水排放量及水污染物当量数一览表废水量m3/d污染物类型污染物污染物当量值(kg)污染物排放量(t/a)污染物当量数采坑涌水最大排水量为3555.02m3/d第二类污染物SS492250COD11212000锰0.20.01575注:水污染物当量数=该污染物年排放量÷该污染物当量值项目采坑涌水最大排水量为3555.02m3/d。第二类污染物当量数最大为12000,则取最大当量数12000作为等级判据依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2.3-2018),本项目地表水评价等级为二级。1.5.1.3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本项目为锰矿采选项目,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用水洗-筛分-磁选方式选矿,设有露天采场、选矿厂、后期加工场地。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18,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HJ610-2016)附录A,本项目属于黑色金属采选矿项目,建设项目类别中采矿属于Ⅳ类,选矿厂属于Ⅱ类,废土石用于回填后期加工场地属于Ⅰ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见表1.5-7。表1.5-7评价工作等级分级表项目类别环境敏感程度Ⅰ类项目Ⅱ类项目Ⅲ类项目敏感一一二较敏感一二三不敏感二三三本项目地下水评价分级依据情况见表1.5-8。表1.5-8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级别判定表建设项目类别地下水环境敏感特征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评价级别采矿区,Ⅳ类采矿区位于一个相对独立的次级水文地质单元内,分布有江城镇江城村那柳屯水源地敏感不划分评价等级选矿厂,Ⅱ类选矿厂和后期加工场地所在同一个场地,也位于一个相对独立的次级水文地质单元内,场地属地下水集中式生活供水水源地的补给径流区,不是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存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较敏感二级后期加工场地,Ⅰ类较敏感一级按照各场地最高评价级别确定该场地最终评价等级,确定本项目矿区地下水环境影响不划分评价等级、选矿厂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后期加工场地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级别为一级。1.5.1.4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建设项目建设前后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变化程度和受建设项目影响人口的数量,分级判据见表1.5-9。表1.5-9项目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判据分级分级规定本项目情况一级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域,以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保护区等敏感目标,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等级增高量达5dB(A)以上(不含5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项目属于2类地区,根据预测章节,项目建成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加<5dB,受本项目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二级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1类、2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等级增高量达3dB(A)~5dB(A)(含5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三级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3类、4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等级增高量在3dB(A)以下(不含3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19,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的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定为二级。1.5.1.5生态影响评价等级依据建设项目影响区域的生态敏感性和影响程度,评价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级判据见表1.5-10。表1.5-10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评价等级划分原则项目情况按以下原则确定评价等级:建设项目涉及经论证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时,可适当上调评价等级。项目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a)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重要生境时,评价等级为一级;b)涉及自然公园时,评价等级为二级;c)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时,评价等级不低建设项目同时涉及陆生、水生生态影响时,可针对陆生生态、水生生态分别判定评价等级。自然遗产、重要生境、自然公园、生态保于二级;d)根据HJ2.3判断属于水文要素影响型且地表水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设项在矿山开采可能导致矿区土地利用类型明显改变,或拦河闸坝建设可能明显改变水文情势等情况下,评价等级应上调一级。护红线,项目用地面积共164.176hm2,目,生态影响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e)根据HJ610、HJ964判断地下水水位或土壤影响范围内分布有天然林、公益林、湿地等生态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线性工程可分段确定评价等级。线性工程地下穿越或地表跨越生态敏感区,在生态敏感区范围内无永久、临时占地时,评价等级可下调一级。项目产生的尾砂和部分废土石用于回填采空区,并对采生态影响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涉海工程评价等级判定参照GB/T19485。空区复垦为原f)当工程占地规模大于20km2时(包括永久和临时占用陆域和水域),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项目的占地范围以新增占地(包括陆域和水域)确定;g)除本条a)、b)、c)、d)、e)、f)以外的情况,评价等级为三级;h)当评价等级判定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况时,应采用其中最高的评价等级。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且位于原厂界(或永久用地)范围内的污染影响类项目,位于已批准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不涉及生态敏感区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可不确定评价等级,直接进行生态影响简单分析。有土地利用类型,项目评价范围内存在15.2476hm2国家II级公益林,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则项目评价等级最终确定为二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评价等级定为二级。1.5.1.7土壤环境评价等级项目为锰矿采选项目,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里的“表A.1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锰矿开采属于“采矿业—金属矿”类,属于Ⅰ类项目。根据项目特征,本项目同时涉及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型和污染影响型。项目用地属于同一流域,按一个场地进行评价。(1)按生态影响型根据项目特征,采矿项目属于生态影响型。按土壤导则要求,本项目将从建设项目所在地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划分评价工作等级。建设项目所在地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判别依据见表1.5-11。20,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表1.5-11生态影响型敏感程度分级表敏感程度判别依据盐化酸化碱化敏感建设项目所在地干燥度a>2.5且常年地下水位平均埋深<1.5m的地势平坦区域;或土壤含盐量>4g/kg的区域pH≤4.5pH≥9.0较敏感建设项目所在地干燥度>2.5且常年地下水位平均埋深≥1.5m的,或1.82.5或常年地下水位平均埋深<1.5m的平原区;或2g/kg4.58.5≤pH<9.0不敏感其他5.5a是指采用E601观测的多年平均水面蒸发量与降雨量的比值,即蒸降比值。根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项目所在地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划分评价工作等级,见表1.5-12。表1.5-12生态影响型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项目分类Ⅰ类Ⅱ类Ⅲ类敏感一级二级三级较敏感二级二级三级不敏感二级三级—注:“—”表示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本项目露天采场、选矿厂、后期加工场地属于Ⅰ类,根据区域土壤调查资料,露天采场、选矿厂、后期加工场地土壤类型主要为硅质岩母质土。田东县多年年平均蒸发量为1774.7mm,多年平均雨量为1184.7mm,则干燥度为1.50。项目矿区所在区域地下水平均水位埋深53.80m,选矿厂和后期加工场地所在区域地下水水位埋深大于2.88m。根据现状监测,区域土壤背景值pH值为5.51,土壤本底含盐量(SSC)为0.8g/kg,不属于盐化类型,矿山开采后基本不会引起土壤盐化、酸化、碱化等生态影响。根据上表判定,判定本项目露天采场、选矿厂、后期加工场地土壤生态影响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2)按污染影响型污染影响型项目土壤环境评价等级主要从建设项目类别、建设项目占地规模、建设项目周边土壤环境敏感程度等方面进行分级。建设项目占地规模分为大型(≥50hm2)、中型(5~50hm2)、小型(≤5hm2),建设项目占地主要为永久占地。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的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判别依据见表1.5-13。21,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表1.5-13污染影响型敏感度分级表敏感程度判别依据敏感建设项目周边存在耕地、园地、牧草地、饮用水水源地或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较敏感建设项目周边存在其他土壤环境目标的不敏感其他情况根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占地规模与敏感程度划分评价工作等级,详见表1.5-14。表1.5-14污染影响型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项目Ⅰ类Ⅱ类Ⅲ类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敏感一级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较敏感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不敏感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注:“--”表示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本项目露天采场、选矿厂、后期加工场地等属于Ⅰ类,占地面积分别为1521660m2、15800m2、104300m2,占地面积约164.176hm2,属于大型,建设占地周边土壤环境有耕地、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敏感程度为敏感。对照上表可知,本项目露天采场、选矿厂、后期加工场地土壤环境评价等级为一级。1.5.1.6环境风险评价等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潜势分为Ⅰ、Ⅱ、Ⅲ、Ⅳ/Ⅳ+。根据建设项目风险潜势根据项目涉及的物质和生产系统的危险性及其所在地的环境敏感程度,结合事故情形下环境影响途径,对建设项目潜在环境危害程度进行概化分析,具体见表1.5-15。表1.5-1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潜势划分环境敏感程度(E)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P)极高危害(P1)高度危害(P2)中度危害(P3)轻度危害(P4)环境高度敏感区(E1)Ⅳ+ⅣⅢⅢ环境中度敏感区(E2)ⅣⅢⅢⅡ环境低度敏感区(E3)ⅢⅢⅡⅠ(1)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P)的分级确定分析建设项目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定性分析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的比值(Q)和所属行业及生产工艺特点(M),综合判定,具体见表1.5-16。22,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表1.5-16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等级判断(P)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的比值(Q)行业及生产工艺(M)M1M2M3M4Q≥100P1P1P2P310≤Q<100P1P2P3P41≤Q<10P2P3P4P4①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的比值(Q)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的比值(Q)=物质总量/临界量,本项目采矿使用的危险物质为柴油等,柴油由专人配送,不在厂内存储,项目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的比值Q值计算如表1.5-17。表1.5-17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的比值(Q)序号危险物质名称CAS号最大存在总量(t)临界量(t)该种危险物质Q值1柴油/025000项目Q值∑0当Q<1时,该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Ⅰ。②行业及生产工艺特点(M)根据生产工艺,具有多套工艺单元的项目,对每套生产工艺分别评分并求和,将M划分为M>20;10<M≤20;5<M≤10;M=5,分别以M1、M2、M3、M4表示。表1.5-18大气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行业评估依据分值本项目情况石化、化工、医药、轻工、化纤、有色冶炼涉及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新型煤化工艺、电石生产工艺、偶氮化工艺10/套项目为锰矿采选,M=5属M4无机酸制酸工艺、焦化工艺5/套其他高温或高压,且涉及危险物质的工艺过程、危险物质贮存罐区5/套(罐区)管道、港口/码头等涉及危险物质管道运输项目、港口/码头等10石油天然气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开采(含净化),气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油库(不含加气站的油库)、汽油管线(不含城镇燃气管线)10其他涉及危险废物使用、贮存的项目5综上,项目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的比值1<Q,行业及生产工艺特点为M4,当Q<1时,该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Ⅰ。(3)环境敏感程度(E)的分级确定23,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分析危险物质在事故情况下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环境影响途径,判断各环境要素环境敏感程度(E),具体见表1.5-19~表1.5-25。①大气敏感程度分级大气环境敏感程度依据环境敏感性及人口密度划分环境风险受体的敏感性,共分为三种类型,E1为环境高度敏感区,E2为环境中度敏感区,E3为环境低度敏感区。表1.5-19大气环境敏感程度分级分级大气环境敏感性本项目情况E1周边5km范围内居住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机构人口总数大于5万人,或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或周边500m范围内人口总数大于1000人;油气、化学品输送管线管段周边200m范围内,每千米管段人口数大于200人项目5km范围人口总数为9367,小于1万人;为环境低度敏感区E3E2周边5km范围内居住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机构人口总数大于1万人,小于5万人;或周边500m范围内人口总数大于500人,小于1000人;油气、化学品输送管线管段周边200m范围内,每千米管段人口数大于100人,小于200人E3周边5km范围内居住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机构人口总数小于1万人;或周边500m范围内人口总数小于500人;油气、化学品输送管线管段周边200m范围内,每千米管段人口数小于100人②地表水敏感程度分级地表水环境敏感程度依据事故情况下危险物泄漏到水体的排放点受纳地表水功能敏感性,与下游敏感目标情况,共分为三种类型,E1为环境高度敏感区,E2为环境中度敏感区,E3为环境低度敏感区。其中地表水功能敏感性分区和敏感目标分级分别见表1.5-20~表1.5-22。表1.5-20地表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环境敏感目标地表水功能敏感性F1F2F3S1E1E1E2S2E1E2E3S3E1E2E3表1.5-21地表水功能敏感性分区分级地表水环境敏感特征本项目情况敏感F1排放点进入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为Ⅱ类及以上,或海水水质分类第一类;或以发生事故时,危险物质泄漏到水体的排放点算起,排放进入受纳河流最大流速时,24h流经范围内涉跨国界的排放点进入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为Ⅲ类及以上,或海水水质分类第二类;或以发生事故时,危险物质泄漏到水体的排放点算起,排放进入受纳河流最大流速时,24h流经范围内涉跨省界的上述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项目外排矿区雨水、矿坑涌水,纳污水体水域环境功能为Ⅲ类。较敏感F2较敏感F2低敏感F324,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田东县江城锰矿项目公众参与说明书建设单位: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二○二五年八月前言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是由1988年成立的大新县新振锰粉厂历经承包、改制、兼并、重组等过程,于2008年1月创立的锰系深加工型民营企业。集团有十三家子分公司及厂矿,其中包括于1996年04月02日成立的广西大新县新振锰品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提供锰矿原料,在田东县江城镇拟建田东县江城锰矿项目,由广西大新县新振锰品有限责任公司在2005年~2006年间分别进行了储量核实、划定矿区范围、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具体如下:2005年8月,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中南局南宁地质调查所完成矿区详查并提交《广西田东县龙怀矿区江城矿段氧化锰矿详查地质报告》;2015年1月16日,南宁储伟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评审意见书(桂储伟审﹝2005﹞93号);2005年11月,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广西大新县新振锰品有限责任公司田东县江城锰矿开采设计》并通过评审(桂矿协审〔2006〕5号)。2006年委托百色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进行田东县江城锰矿采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交《田东县江城锰矿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6年4月26日取得原百色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田东县江城锰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百环管字﹝2006﹞6号),2011年3月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0002009012110003719,有效期限:壹拾伍年零肆月。原百色市环境保护局批复项目矿区范围由23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12.11km2,开采标高+578m~+286m。项目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开采矿种为锰矿,选矿工艺为水洗-筛分-磁选方式,设计采选规模10万t/a,设置12个采场、12个排土场和2个尾矿库(分别位于那柳屯西南面和矿区外6号拐点西北面(本次后期加工场地位置)。矿山基建时间约1年,露天开采年限46年,矿山总的服务年限约47年。项目自2006年取得批复以来,未开工建设,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因此项目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于2024年7月委托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田东县江城锰矿(10万t/a新建项目)初步设计》,并于2024年11月取得评审意见。设计矿区面积12.0961km2,开采标高+578m~+286m(不变),开采方式露天开采(不变),开采矿种为锰矿(不变),选矿工艺为水洗-筛分-磁选方式(不变),设计1,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采选规模10万t/a(不变),由于原储量推断资源量可信度系数为0.6,本次为1.0,故矿山总服务年限68.6年,其中:矿山一期基建时间约1.7年,开采年限21.8年,总23.5年;二期基建时间约1年,开采年限44.1年,总45.1年。项目开采产生的废土石回填后期加工场地、回填采空区或砖厂,洗矿产生的尾砂用于回填采空区。现已委托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田东县江城锰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通知桂环函﹝2016﹞2146号,建设单位需编制公众参与说明书。针对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及公众参与要求,本次公众参与的核心公众群主要为矿区周边的主要村屯,本公众参与说明书主要阐明公众参与工作程序及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及采纳情况。2,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目录1概述2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2.1公开内容及日期2.2公开方式2.3公众意见情况3征求意见稿公示情况3.1公示内容及时限3.2公示方式3.3查阅情况3.4公众提出意见情况4其他公众参与情况4.1公众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情况4.2其他公众参与情况4.3宣传科普情况5公众意见处理情况5.1公众意见概述和分析5.2公众意见采纳情况5.3公众意见未采纳情况6报批前公开情况7其他8诚信承诺9附件I,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1概述我公司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对规定,位于园区内,可进行公众参与简化。于项目委托环评单位后,进行了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在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出来时,通过网络方式公开报告书和报纸公开方式征求公众意见。2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2.1公开内容及日期项目2024年12月2日委托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委托编制单位7个工作日内,2024年12月6日于广西百色田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次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内容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公示主要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基本一致,公示时间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相关要求。2.2公开方式2.2.1网络2024年8月7日于广西百色田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次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该网站为大众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网站,公示网址http://www.gxtd.gov.cn/xxgk/fdzdgknr/zdlyxxgk/shgysy/hjbhly/jsxm/t19382417.shtml,公示截图见下图。广西百色田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公众网络平台,为当地大众知晓的公共媒体网站,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的相关要求。1,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简体版一繁体版长者专区无牌迎支持IPV田东www.gxtd.gov.cn广西百色县人民政府请输入搜索内容首页四走进田东合政府信息公开口网上办事DP互动交流公共服务国数据发布n四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社会公益事业>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田东县江城锰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2024-12-0615:00来源:田东生态环境局田东县江城锰矿项目由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田东县江城锰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14)26号),结合建设项目特点,现对该项目进行第一次公示,信息如下: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项目名称:田东县江城锰矿项目项目概要:田东县江城锰矿项目位于田东县南部,属田东县江城镇管辖。矿山开采矿种为锰矿,矿区面积:12.0961km,生产规模10万t/a,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并进行洗矿等。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崇左市大新县桃城镇养利路322号联系人:陈总联系电话:15277194545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环评单位:广西南宁碧桂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及主要工作内容1、评价工作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工作程序为接受评价委托,进行项目概况调查、对项目周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现场调查、监测,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主要工作内容:在对项目建设场地周围环境现状质量状况的调查基础上,对项目建设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制定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五、征求公众参与的主要事项①公众对项目的主要态度:②项目施工期的主要的环境影响;③希望以何方式减缓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环境影响;④其它建议和要求等。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予以公示。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其它便利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发表对本工程建设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和看法。为使您的宝贵意见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反馈,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公众参与意见表见附件。七、其他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发布公告即日起的10个工作日。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12月6日第一次公示截图2,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2.2.2其他在第一次公示期间,在矿区周边村委进行张贴公示,让公众了解项目概况,以便于公众对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江城村财务村屯公告2.3公众意见情况首次公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未收到公众对项目提出的意见。3征求意见稿公示情况3.1公示内容及时限征求意见稿公示包括了以下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网络连接、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征求意见公众范围、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公众意见提出可以以网络填写、写信、打电话等形式及时反映给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公示起止时间、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联系方式。公示主要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四)公3,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相关要求一致。3.2公示方式3.2.1网络2025年5月19日于广西百色田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第二次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该网站为大众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网站,公示网址http://www.gxtd.gov.cn/xxgk/fdzdgknr/zdlyxxgk/shgysy/hjbhly/jsxm/t21118156.shtml,公示截图见下图。广西百色田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公众网络平台,为当地大众知晓的公共媒体网站,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的相关要求。4,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简体版一繁体版长者专区无障碍田www.gxtd.gov.cn广西·百色东县人民政府请输入搜索内容首页走进田东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互动交流公共服务数据发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社会公益事业>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田东县江城锰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锰矿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