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实验室招标采购公告(2025)



苏州至优灵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实验室项目(不用于生产)项目

为了听取项目所在区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该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现将其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公示。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况
项目名称:新建实验室项目(不用于生产)
项目性质:新建
投资总额:500万元
建设地点: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2358号。租赁吴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建厂房进行抗体核酸偶联技术及多重染色试剂盒研发。项目东侧、西侧及北侧均为园区内部道路,南侧为苏州朗开医疗技术有限公司。项目周边500米范围内最近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为东南侧30米人才公寓。
项目概况:本项目选址位于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2358号,所在地为工业用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施工期主要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营运期主要影响因素:本项产生的废气对周围环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生产设备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声环境有一定影响。
三、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
大气环境:本项目产生的废气经处置后达标排放。
水环境: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污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无生产废水。对周围水体环境无影响。
声环境:本项目产生的噪声不会降低项目所在地声环境功能级别,采取的噪声防治措施可行,不会对声环境产生影响。
固体废弃物:项目固废零排放,不会对环境产生污染。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符合规划要求,符合三区三线、“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采取的各项环保措施合理可行,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污染物总量可在区域平衡,项目环境风险可控,总体上对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较小。因此,建设单位在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对策措施、建议和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讲,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上述评价结果是仅根据建设方提供的规模、布局所做出的,如建设方扩大规模、改变布局,建设方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要求,进行申报审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在当地政务网网站查询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必要时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更多相关补充信息。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在附近居住的公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征求公众的主要意见包括当地环境质量现状,对本工程的了解程度,工程建设及运营对工作生活的影响程度,对工程建设的态度以及其他意见和建议。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也可直接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的联系人,当面反馈意见。
(1)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苏州至优灵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怀胜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2358号
联系电话:17374712213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苏州晨睿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文苑路153号财智金鹰商业中心B3幢1903
联系人:孙工
电话:18013765476
电子信箱:261680791@qq.com
【注】: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
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将为公告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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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2504-320543-89-01-267352新建实验室项目(不用于生产)睿建设单位(盖章):苏州至优灵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2504-320543-89-01-267352新建实验室项目(不用于生产)项目代码2504-320543-89-01-267352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2358号地理坐标(E120度39分35.572秒,N31度7分44.596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吴开审备〔2025〕134号总投资(万元)500环保投资(万元)50环保投资占比(%)10施工工期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87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排放废气含氯气、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属有毒有害物质),且500m范围内有居住区,因此设置大气专项。规划情况规划名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批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吴政发〔2020〕122号)规划名称:《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批机关:国务院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国务院关于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5〕8号)规划名称:《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情况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省政府关于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苏政复〔2025〕5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苏环审〔2024〕90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本项目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相符性分析本次规划范围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为规划区),北至兴吴区—吴淞江,西至东太湖—中山南路,南至江兴路—五方路—东西快速干线,东至长牵路河—双庙港—富家路,总面积为82.82km2。(1)功能定位:苏州南部综合性现代科技新城,产业转型升级产城融合示范区、世界级古镇旅游目的地。(2)人口及用地规模人口规模:规划区近期2020年人口规模约44.65万人,远期2035年人口规模约48.75万人。建设用地规模:规划区远期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69.15km2。(3)工业用地规划规划工业用地1125.96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26.43%。规划将规划区内工业用地划分为9个工业组团,用地规划主要以局部调整、填补空地、建设已出让用地为主。①北部片区——庞山湖以北的工业用地,现状用地已基本开发成熟。该区域主要以外资企业为主导、本土企业为外资企业配套为特征。规划以现状整合为主,逐步完善光电子产业链的用地布局。包括3个工业组团:运西北部组团——京杭大运河以西北侧的开发区用地,南至江兴路,工业用地面积4.45平方公里。现状基础:已基本开发成熟,南部用地性质较混杂;产业发展方向:以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及周边产品为主的光电子产业园区;用地整合:规划拟在整合现状用地的基础上,将南部工业企业调整为居住用地。运东北部组团——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京杭大运河以东、苏嘉杭高速公路以西的工业用地,面积2.38平方公里。现状基础:现状工业已形成一定规模;产业发展方向:以电源供应器、电脑配件等电子器件为主的光电子及新材料产业园区;用地整合:规划结合总体布局,将大窑港北侧的现状工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微电子产业园组团——苏嘉杭高速公路以东、江陵路以南、云梨路(吴同公路)以北、同津大道以西的工业用地,面积1.70平方公里。现状基础:现状工业已形成一定规模,主要集中在大窑港北侧,南侧有少量小型企业;产业发展方向:以半导体、集成电路(IC)封装等为主的微电子产业园;用地整合:结合规划总体布局,将大窑港南侧现状工业企业调整为居住用地。②中部片区——云梨路以南、新源路以北区域。现状高速公路以西地区土地基本已建成,高速公路以东、同里工业园以西地区为未开发地区,同里工业园基本已建成。该区域规划以调整控制为主,在保留现状的基础上,控制工业用地的扩张,远景逐步进行用地置换。本片区分为3个工业组团:运东中部组团——京杭大运河以东、大窑港以南、苏嘉杭高速公路以西、学院路以北的工业用地,面积1.15平方公里。现状基础:组团北部云黎路两侧现状已建有部分工业厂区,中部为日资工业园,庞金路两侧现状已建成部分小型工业厂区;产业发展方向:在现状日资工业园基础上,形成以新型电子元器件为主的光电子产业园区;用地整合:结合规划总体布局,将云梨路两侧的现状工业用地调整为商务办公、居住等用地;综合城际轨道的选线,将庞金路中段两侧的工业用地调整为预留的轨道交通站点用地。庞山湖工业组团——苏嘉杭高速公路以东、同津大道以西、庞山湖以南、湖心路以北的工业用地,面积0.81平方公里。现状基础:基本未开发;产业发展方向:电子、模具、电器等;用地整合:将现状临云梨路的升永精密模具至东侧的工业用地,并将现状用地置换为房住用地。同里工业园组团——南大港以西、长乐河以北、大窑港以南、同津大道以东的工业用地,面积1.40平方公里。现状基础:工业用地基本已建满,其间散落着一些农村居民点;产业发展方向:以农产品加工、汽车配件、金属表面加工业为主。用地整合:保留现状工业用地,并引导用地地块划分,有利于远景用地置换。③南部片区——苏嘉杭高速公路以西、新源路以南区域(包括出口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区)。该区域主要以本土企业出口加工生产为特征。现状除了正在建设的出口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区之外,为未开发用地,规划以引导为主,按照项目性质分为3个工业组团:1个中小型企业园:京杭大运河以东、新源路以南、苏嘉杭高速公路以西、云龙路以北的工业用地,面积2.43平方公里。1个民营企业园:京杭大运河以西、新源路以南、云龙西路以北的工业用地,工业用地面积1.84平方公里。现状在芦荡路两侧已形成温州民营工业园,土地大部分已基本出让。产业发展方向在现状温州民营工业园基础上,形成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园。1个服务配套园区:即出口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区,是为全区企业服务配套的园区,用地面积分别为1.03平方公里。(4)公用设施用地规划给水工程规划①水源规划远期规划区用水水源为东太湖,由吴江第一水厂、第二水厂供水。②给水量根据规划用水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计算规划区内用水总量为21.45万立方米/日。③给水管线走向a、保留现状沿环湖路敷设的吴江第一水厂至松陵增压泵站的DN1200毫米的区域供水干管,规划沿仲英大道—东太湖大道路—中山路新建一根DN1200毫米区域供水干管至松陵增压泵站b、沿云龙大道敷设由吴江第二水厂至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区域供水干管,管径为DN1600毫米。c、沿吴家港西侧—高新路—苏州河路—西环路敷设DN1400毫米区域供水管道,与苏州市区区域供水管道联网,确保吴江供水安全。d、沿笠泽路—苏州河路—江陵西路敷设DN1000毫米供水干管,与开发区运东地区供水干管联网,确保开发区供水安全。e、管径为DN400毫米以上的给水干管沿江陵东路、庞金路、长浜路、云梨路、同津大道、东太湖大道、叶港路、江陵西路、江兴西路、中山北路、九龙路、花港路、交通路、云龙大道、杨中路、庞杨路等布置。f、规划区内给水管网呈环状布置,以确保供水安全,且便于地块用水从多方位开口接入。④给水管线位置a、给水管道在道路下管位以路东侧、南侧为主,一般设在人行道或绿化带下。b、给水管道在人行道下覆土深度不小于0.6米,在车行道下不小于0.7米。污水工程规划a、规划区江兴东路以北地区污水总体排水方向由北向南排入运东污水处理厂;江兴东路以南地区污水经管网收集,由南向北排入运东污水处理厂。b、规划运西北片区瓜泾港以南地区污水总体排水方向为由南向北,沿中山北路、江陵西路污水干管收集向北排入吴江城北污水处理厂;瓜泾港以北、苏州绕城高速公路以南地区污水总体排水方向为由北向南,排入吴江城北污水处理厂。c、规划区运西南片区污水总体排水方向为由北向南,经长安路污水干管排入吴江城南污水处理厂。d、污水管道规划至主干路、次干路级,以主干路为主。污水干管主要布置于江陵东路、江兴东路、庞金路、同津大道、云梨路、山湖西路、湖心西路、庞东路、花港路、中山北路、九龙路、江陵西路、江兴西路、兴中路、长安路、芦荡路、联杨路、云龙大道等。(5)污水处理厂规划区污水经管网收集后进入开发区运东污水处理厂(现更名为苏州市吴江开发区再生水有限公司)集中处理,规划扩建运东污水处理厂至规模18.5万立方米/日,用地14公顷,处理后尾水排入吴淞江。扩建现状吴江城北污水处理厂,达到规模8.5万立方米/日,用地8公顷,规划范围内苏州绕城高速公路以南地区污水进入现状吴江城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规划区运西南片区污水进入吴江城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在规划范围南侧,五方港与京杭大运河交汇处西南新建吴江城南污水处理厂,确定规模不低于12万立方米/日,控制用地12公顷。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污水处理厂位于江兴东路858号,集中处理经济开发区京杭大运河以东地区综合污水,一、二、三期总规模6万m3/d已经建成并且投产运行。四期扩建规模4万m3/d正在建设中,处理后出水水质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2中的限值。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2358号,属于“南部片区-民营企业园”,该区域主要以本土企业出口加工生产为特征,规划以引导为主。根据企业的所在地土地证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图,项目所在地块属于工业用地。本项目为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属于内资企业,与开发区规划的产业定位相符合,符合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总体规划。本项目所在区域给水管网已铺设完成,生活污水接入苏州市吴江开发区再生水有限公司(原“运东污水处理厂”),目前污水厂一、二、三期总规模6万m3/d已经建成并且投产运行,四期扩建规模4万m3/d正在建设中,本项目建成后生活污水排放量为2.88t/d,污水厂有余量可以接收该部分废水,本项目所在地块基础设施完善,可供本项目使用。2、与《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相符性分析《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于2025年1月12日获国务院批复。规划范围:市域规划范围为苏州市行政辖区,包括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6个市辖区和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4个县级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姑苏区行政辖区和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的部分地区,面积849.49平方千米。城市性质: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发展定位:全国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综合型现代物流中心、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重要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耕地保护、绿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空间、产业布局、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合理创新策源、产业引领、门户枢纽等功能全面增强;公共服务和城市韧性水平显著提升。到2035年建成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现代化城市。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全面建立绿色发展模式;构建创新引领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夯实全国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成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完善链接国际国内的枢纽体系,成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综合型现代物流中心;建成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国际旅游影响力全面增强。展望至2050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独具魅力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美丽幸福新天堂。成为展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城市范例。统筹划定三区三线: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苏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3.7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2.81万亩。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950.71平方千米。③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651.83平方千米以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对接国家“两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国家农产品主产区和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三区四带”生态屏障等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推动市域一体化发展,形成“一主四副双轴、一湖两带两区”的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2358号,本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因此符合《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3、与《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相符性分析《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于2025年2月24日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吴江行政辖区,总面积1237.44km(含吴江太湖水域)。发展定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重要组成部分、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目标:到2025年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一体化制度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作用初步发挥。到2035年形成更加成熟、更加有效的绿色一体化发展制度体系,全面建设成为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标杆。构建“三核、两轴、两带、多点”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三区三线包含以下内容: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吴江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0.775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6.7602万亩,含委托易地代保任务0.9000万亩)。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5.0801平方千米。③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191倍。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2358号,本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因此符合《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4、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符性分析一、规划范围与规划期限规划范围:东至长牵路河—光明路-富家路,南至五方港-龙津路,西至东太湖-京杭大运河-中山南路-花园路,北至苏州绕城高速-吴淞江,总面积64.43平方公里。规划期限:本次规划基准年为2021年,近期为2022-2025年,规划远期至2035年。二、规划目标与功能定位规划目标:适应区域产业结构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依托本地区的区位、资源和产业优势,把规划区建成以高新技术产业、高级生产服务和高品质居住为主导的,融现代文明和传统文化于一体的,科技、文化、生态、高效的现代化新区。功能定位:(1)苏州南部综合性现代科技新城开发区由单一工业园区向综合性科技城区转变,形成以产业为支撑、科技创新资源聚集、生态环境良好的新型城市,引导居住、商业、文化、教育、科研等产业集中布置。(2)产业转型升级产城融合示范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依托环境优势、区位优势,积极拓展高新技术产业,逐步淘汰产能落后、环境污染企业,进行转型升级,完善相关生产性公共设施的配套服务,完成从传统工业区到高新技术产业区的转型跨越。三、人口规模现状人口34.5万人,规划近期2025年人口规模约36.9万人,远期2035年人口规模约39.2万人。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定位针对吴江产业发展模式,规划建议开发区重点发展以下产业:1、电子信息产业抓住世界信息技术发展趋势,立足现有基础,不断延伸产业链,全力打造电脑及周边产品、通讯及网络、新型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群。通过增量投入提升发展质量,提高高科技、高附加值和高适用性产品的比重,重点加快光电产业发展,形成以高、中档产品为主的各层次兼备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格局。通过不断增强开发功能和集聚效应,继续做大提升吴江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的规模、水平和在国内的行业地位。具体而言,可发展以下细分产业:(1)大力吸引显示器制造业(2)继续完善和发展电子元器件制造表面贴装片式元器件:金属电极片式陶瓷电容器、片式电阻器、片式电感器、片式钽电容器和片式二、三极管;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电压敏、热敏和气敏产品;绿色电源: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和聚化合物电池;高频及射频器件:高频声表面波器件、微波介质器件等;印刷电路板(PCB);微电子机械系统产品(MEMS);LED产品。(3)吸引有潜力的光通信企业2、生物医药产业以开发区现有生物医药企业和孵化载体为基础,重点围绕医药生物技术、新型医疗器械、大健康服务等领域,医药生物技术领域以纳米医药技术、结构生物、合成生物、新型疫苗、原创新药等为主,新型医疗器械领域以无/微创检测设备、个人健康指标检测和功能状态评价装置、移动体检系统、可穿戴医疗设备、智能康复辅具为主,大健康产业领域以保健用品、营养食品、休闲健身、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医疗大数据等为主。3、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大力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率。以新能源装备、新型金属材料、电子信息材料、光纤光缆材料为重点,着力培育引进一批项目,加快提高产业规模水平。电子信息材料以光电子材料为代表,主要产品包括光电玻璃、LED等光电子器件,以及半导体、集成电路材料等。4、物流园区建设开发区国际物流中心,培育现代物流产业框架体系,重点发展为大型制造企业和大型专业市场配套的物流服务,包括为大型生产企业和专业市场提供仓储、运输、配送等基础物流服务,以及组装、配送、货代、订单处理、贸易、分销等增值物流服务。发展方向应该是终端电子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相结合的综合性市场,由传统综合市场的单纯交易模式向交易、仓储、配送、市场供需信息中心,供应商库存管理、供应链解决方案、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等及多种增值服务结合的综合供应链服务模式转型。5、第三产业(1)生产型服务业围绕吴江的产业链发展,打造若干产业链,抓一些前端和最终市场,前端主要包括研发、工业设计和科技服务业等,同时加大一些相关信息、市场商情等的收集研究工作,为现代制造业提供更多的市场信息;最终市场方面,围绕产品品牌,建立国内外营销网络,重点发展出口加工区、物流等行业,注重品牌塑造。与此同时,技术含量较高的,附加值高的服务也是发展的重点。(2)生活型服务业开发区作为新城区功能载体,其居住功能应得到全面提升和改善,因此,生活型服务业首先应该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拓展社区服务领域,根据新城发展和市民需要,以及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消费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积极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取消化工定位后现有化工企业管控措施苏州市人民政府取消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集中区化工定位后,区内现有化工企业按《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苏化治〔2019〕5号)的要求开展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化工企业严格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20〕94号)、《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化治[2021]4号)相关要求;无法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企业根据《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化治〔2021〕4号)要求仅能实施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产品品质提升技术改造项目,不得新增和改变产品种类、扩大产品产能,并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方案,统筹考虑逐步实现腾退,搬迁入园或关闭退出。五、空间布局规划规划区的空间布局结构为“一心、两带、五片区”。一心:开发区新城综合服务中心,发展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公益性公共设施、金融商贸服务业等,是未来整个开发区科技新城的主中心。两带:为云梨路、中山路公共设施服务带,规划沿云梨路、中山路发展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五片:分中部新城片区、西北部混合片区、西南部高科技工业片区、北部混合片区、南部工业片区,总体形成“中部居住服务、南北工作就业”的空间格局。其中,中部新城片区以云梨路为中心,重点发展居住及产业服务公共设施类用地;西北部混合片区主要以工业用地调整为主;西南部高科技工业片区结合松陵南部新中心的建设发展高科技工业,并适当安排配套居住用地;北部混合片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等工业,并适当安排商贸及居住用地;南部工业片区重点发展出口加工区、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根据开发建设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结合开发区的整体发展变化,将产业用地划分为5个组团,规划主要以退二优二、退二进三、局部新建为主。(1)运西产业园京杭大运河以西、江陵西路以北、绕城高速以南区域,现状工业用地约441.60公顷,现状产业以电子通信为主,规划以减量发展为主,对工业用地进行退二进三,重点发展科技创新、高端商务等功能。(2)运东产业园京杭大运河以东、大窑港以北、同津大道两侧区域,现状工业用地约540.41公顷,现状产业以电子通信、保留化工企业为主,规划以退二优二为主,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光电通信产业,以补充产业链、做强5G产业集群为发展方向。(3)传统产业园包括运西南的科创园及运东板块云龙大道以北、云黎路以南、苏嘉杭高速两侧的区域,现状工业用地约1181.44公顷,现状产业主要有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规划以产业提质升级为主,重点发展生命健康、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4)综合保税产业园东至苏嘉杭高速公路、西至京杭大运河、南至夏家浜河、北至龙字湾路。吴江综合保税区原为吴江出口加工区,2015年1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整合优化为吴江综合保税区,产业以加工制造、保税物流、维修检测、研发设计、跨境电商为主。(5)智能装备产业园京杭大运河以东、云龙大道以南的区域,现状工业用地约198.12公顷,现状产业主要为装备制造、新材料,规划产业以增量发展为主,重点发展人工智能、智能装备、新材料等产业。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环境管理体系规划开发区范围内环境管理工作由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陵街道按各自职能承担,包括对开发区企业污染物排放、污染控制设施运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形成了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陵街道承担构成的环境管理体系。2.突发环境事件三级防控体系规划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建设的通知》(苏环办〔2021〕45号),开展开发区原化工集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三级防控体系建设,落实企业厂界、园区边界及周边水体三级防控措施。3.监测监控体系规划开发区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办〔2021〕5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集中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1〕144号)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有效实施以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要控制手段的环境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和末端污染治理。4.环境保护规划(1)建设引水活水工程加强环境水利工程建设,利用东太湖水体及水质优势,沟通经济开发区内河及湖荡,引太湖、京杭大运河水进入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促使水体有序流动,提高内河及湖荡水体自净能力;积极推进河道清淤、疏浚工程,按计划分期分批对河道实施清淤疏浚。(2)加快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加快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管网建设,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3)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污染治理设施的投入,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加快治理设施的技术改造步伐,不断提高治污能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积极改造传统产业,加快淘汰污染严重、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的生产项目,着力解决结构性污染,削减污染排放总量。进一步规范污染限制治理制度,加强排污总量审计监督,巩固工业污染源的达标成果。推行清洁生产,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对排放废水作深度处理,实行循环用水,促进污水减量排放。(4)加强大气环境污染控制进行集中供气。调整能源结构,推广使用清洁高效能源,提高除尘效率,划定烟尘控制区,加大监管力度,减少烟尘对大气的污染。结合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化建设、选择抗污染树种、发展植物净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5)固体废物工业废物、有毒有害废物、生活垃圾采取减量化优先、资源化为本、无害化处置、市场化运作等综合控制措施。(6)生态环境建设完善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绿地、绿色廊道建设,严格控制沿东太湖、京杭大运河、苏嘉杭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带及沿叶泽湖、清水漾、石头潭、长白荡、烂泥兜绿化带,建设沿河及主要道路绿化带,推广庭院、墙面、屋顶、桥体的立体绿化和美化,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5.环境质量改善规划本轮规划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4〕53号)等相关要求,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充分考虑区域“3090”目标要求及开发区实际情况,规划明确开发区2025年大气和水环境质量目标:大气环境PM2.5、臭氧、NO2目标分别为26、160、30微克/立方米;区内江南运河、长牵路达IV类水体标准,大窑港达III类水体标准;区外八荡河达III类水体标准,吴淞江达IV类水体标准;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筛选值中的第一类、第二类用地标准。(1)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低碳升级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清洁原料替代力度。鼓励和推进汽车4S店、大型汽修厂实施水性涂料替代。(2)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扬尘精细化管控。积极实施“清洁城市行动”。推进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推广装配式施工,推进“全电工地”试点。(3)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建立分环节、分物种管控清单,实施高排放关键活性物种“指纹化”监测监控和靶向治理。有序推进玻璃行业深度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和恶臭扰民问题。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建立“嗅辨+监测”异味溯源机制。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2358号,位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属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南部高科技工业片区,属于传统产业园,现状产业主要有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规划以产业提质升级为主,重点发展生命健康、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本项目行业类别为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属于生物医药行业,与规划相符。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吴江开发区再生水有限公司处理,实验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进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噪声通过隔声降噪措施后对外环境影响较小。产生的一般固废由企业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环卫清运,固废均妥善处理。因此本项目符合《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要求。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苏环审[2024]90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苏环审[2024]90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1。表1-1与苏环审[2024]90号相符性分析审查意见具体内容相符性对《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过程的意见(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以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协调衔接,进一步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和发展规模,降低区域环境风险,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2358号,属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年)》内。(二)严格空间管控,优化空间布局。严格落实生态空间管控要求,长白荡重要湿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区内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开发区内绿地及水域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开发利用。依据《规划》逐步关停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43家企业,吴江俊野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2358号,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不涉及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等,符合相关要—16—认知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等31家企业于2025年底前退出,金育塑胶电子吴江有限公司、苏州达美益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于2035年底前关停搬迁。引导蓝泰科电子材料(吴江)有限公司和苏州永立涂料工业有限公司2家化工企业于2030年底前完成脱化转型或关闭退出,强化工业企业退出和产业升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严格落实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布局敏感目标。加强区内空间隔离带建设,确保开发区产业布局与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安全相协调。求。(三)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实施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关于大气、水、土壤、噪声污染防治、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等相关要求,建立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体系,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双管控”。2025年,开发区环境空气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应达到26微克/立方米;大窑港稳定达到Ⅲ类水质标准,江南运河、长牵路河稳定达到IV类水质标准。本项目实验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不涉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符合相关要求。(四)加强源头治理,协同推进减污降碳。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附件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严格限制与主导产业不相关且排污负荷大的项目入区,执行最严格的废水、废气排放控制要求。强化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高效治理设施建设,落实精细化管控要求。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单位产品水耗、能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清洁生产I级水平。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重点行业依法实施强制性审核,引导其他行业自觉自愿开展审核,不断提高现有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根据国家和地方碳减排、碳达峰行动方案和路径要求,推进开发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等规划内容,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本项目为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相关要求。(五)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运行效能。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建设,确保开发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24年底前建成吴江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2025年底前完成运东污水处理厂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确保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开发区再生水回用率不低于30%。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加强日常监督监管。定期开展开发区污水管网渗漏排查工作,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监督、检查、管理及修复机制。加强开发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应依法依规收集、处理处置,做到“就地分类收集、就近转移处置”。/(六)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开展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底泥等环境要素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结合区域跟踪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开发区开/—17—发建设规模和时序进度,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对于企业关闭、搬迁遗留的污染地块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与修复工作。严格落实环境质量监测要求,建立开发区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制度并纳入监控预警体系。探索开展新污染物环境本底调查监测,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指导区内企业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推进区内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自动监测全覆盖;暂不具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条件的企业,应做好委托监测工作。积极推进氟化物污染物排放及水环境质量的监测监控,区内重点涉氟企业雨水、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氟化物自动监控系统并联网。(七)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原化工集中区范围三级防控体系,确保“小事故不出厂区、大事故不出园区”。加强环境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充足的应急装备物资,提高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完善环境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提升应急实战水平。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督促整改到位,保障区域环境安全。重点关注并督促指导区内化工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构筑“风险单元-管网、应急池-厂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防控涉重金属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将按照要求建立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八)开发区应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设立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环境管理人员,统一对开发区进行环境监督管理,落实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等工作要求。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修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拟进入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规划环评提出的指导意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相关要求,加强与规划环评的联动,重点开展工程分析、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测算、环境风险评价和环保措施的可行性论证等工作,重点关注应急体系建设、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强化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和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规划环评中协调性分析、环境现状调查、污染源调查等符合要求的资料可供建设项目环评共享,项目环评相应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简化。本项目将按照要求结合规划环评提出的指导意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相关要求。表1-2吴江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类别要求本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相符产业准入主导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本项目属于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不属于各类文件要求中禁止引进的产业;本相符优先引入1、优先引入江苏省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2、优先引入开发区产业链补链、延链、—18—强链项目。3、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优先引入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材料的项目。4、生物医药产业:优先引入医药生物技术、新型医疗器械、大健康服务项目。5、电子信息产业:优先引入电子元器件制造。项目不涉及涂料、胶粘剂。禁止引入1、禁止引入与国家、地方现行产业政策相冲突的项目、《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中禁止的项目。2、禁止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3、禁止引进涉及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的项目4、生物医药产业禁止建设化学合成工序的生物医药项目。物流产业禁止建设公用危险化学品的仓储项目。限制引入1、区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项目。2、限制引入危险废物产量大、规划区域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无法在设区市平衡解决的项目。空间布局约束1、严格落实《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要求,生态管控区域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号)相应管控要求。2、区内规划水域和防护绿地作为生态空间重点保护,限制开发和占用。3、为了生产、生活与生态空间协调发展,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成果,对本次规划开发建设空间提出如下管控建议:(1)生产与生活传统产业园西侧、东北部及区内紧邻现状居住区的区域建议执行以下要求:工业用地优先引入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项目,限制引进排放异味、有毒有害、“三致”物质的建设项目,限制引进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为高度危害及极高度危害级别的项目,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之间应根据项目环评要求设立相应的卫生防护距离或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生态缓冲隔离带,减少工业企业生产对周边居住区的影响,避免出现工业污染扰民现象。(2)生产与生态①运东产业园为切实保护太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同里景区的生态环本项目位于传统产业园,本项目属于轻污染的项目,不属于排放异味、有毒有害、“三致”物质的建设项目,不属于引进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为高度危害及极高度危害级别的项目。相符—19—境,运东产业园严格控制引进对风景名胜区保护不利的项目。②)运西产业园运西产业园范围涉及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应按照本次规划逐渐压缩工业用地规模,加快完成“退二进三”,严格落实《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管控要求。③智能装备产业园智能装备产业园东南部紧邻生态管控区长白荡重要湿地,应尽量控制周边工业项目类型,尽量布置不产生工业废水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确保区域开发符合长白荡重要湿地的管控要求。(3)生产与农业开发区内有基本农田约1965亩,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污染物排放管控1、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江南运河、吴淞江(吴淞江苏州工业、农业用水区)水环境质量达《地表水环境环境质量》Ⅳ类水标准;吴淞江(瓜泾港吴江工业、农业用水区)水环境质量达《地表水环境环境质量》Ⅲ类水标准;土壤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选值中的第一类、第二类用地标准。本项目企业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相符2、污染物控制:(1)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近期:二氧化硫排放量155.198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486.453吨/年,烟粉尘排放量172.175吨/年,VOCs排放量258.807吨/年。远期:二氧化硫排放量155.198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486.454吨/年,烟粉尘排放量171.078吨/年,VOCs排放量256.245吨/年。(2)水污染物排放量近期:废水排放量2730.02万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923.38吨/年,氨氮排放量87.12吨年,总氮排放量283.44吨/年,总磷排放量9.23吨/年。远期:废水排放量2858.26万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961.53吨/年,氨氮排放量90.95吨年,总氮排放量296.23吨/年,总磷排放量9.62吨/年。(3)固废近期:一般工业固废147900吨/年、危险废物23450吨/年。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委外合法安全处置。远期:一般工业固废140040吨/年、危险废物21970吨/年。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委外合法安全处置。(4)碳排放量近期碳排放量2698263.12吨CO2/年,远期碳排放量2687479.49吨CO2/年。—20—环境风险防控1、开发区应建立“企业-公共管网-区内水体”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明确污染物截污导流收集系统、应急池、雨水污水管网分区闸控等设施和区内河道应急封堵拦截措施:建立完善环境应急管理制度,配备应急处置人员和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物资,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开展培训和演练。2、建立区域监测预警系统,实行联防联控。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并根据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3、加强布局管控。开发区内部的功能布局应充分考虑风险源对区内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储罐区、危废仓库应远离村镇集中区、区内人群集聚的办公楼、周边村庄及河流且应在规划区的下风向布局,以减少环境影响:区内不同企业风险源之间应远离,防止其中某一风险源发生风险事故引起其他风险源爆发带来的连锁反应,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范围。4、加强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管理工作。对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内关闭搬迁、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使用权人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本项目需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同时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相符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水资源利用总量3860万吨/年,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5.8立方米/万元,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2、土地资源可利用面积6442.74公顷,建设用地面积5739.55公顷,工业用地面积2196.79公顷。3、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0.12吨标煤/万元。4、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单位产品水耗、能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清洁生产I级水平。本项目不涉及生产用水,不新增用地,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订)相符性分析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本项目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三条对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其他符合性分析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接入苏州市吴江开发区再生水有限公司处理,尾水排入吴淞江。不涉及以上禁止行为,满足《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本项目距离太湖约6.7公里,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本项目不属于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相符性①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长安路2358号,属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国务院(国函〔2023〕12号)批准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对项目所在区域规划要求及“三区三线”划定情况,结合《苏州市吴江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2022年度(苏自然资函〔2022〕1326号)》《苏州市吴江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1》(苏自然资函〔2021〕436号),可知,项目所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目标范围,属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三区三线”划分要求及土地利用规划,因此本项目选址符合要求。②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相符性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及《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苏州市吴江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的复函》(苏自然资函〔2024〕439号)要求,本项目距离“太湖(吴江区)重要保护区”5.51km,因此本项目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中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项目选址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要求。表1-3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录(摘录)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km2与本项目方位及距离国家级生态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总面积国家级生态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太湖(吴江区)重要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分为两部分:湖体和湖岸。湖体为吴江区内太湖水体(不包括庙港饮用水源保护区)。湖岸部分为(除太湖新城外)沿湖岸5公里范围(不包括太浦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松陵镇和七都镇部分镇区),太湖新城(吴江区)太湖沿湖岸大堤1公里陆域范围180.8/180.8西,5.51km太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同里(吴江区、吴中区)景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东面以苏同黎公路、屯浦塘为界,南面以松厍公路为界,西面以云梨路、上元港、大庙路、未名一路为界,北面以未名三路、洋湖西侧200米、洋湖北侧为界18.96/18.96东北,5.89km—23—石头潭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石头潭水体范围2.73/2.73东南,7.48km黄泥兜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黄泥兜水体范围3.08/3.08东北,11.6km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规划》重要湿地分类管控措施要求如下: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填埋湿地;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引进外来物种或者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道;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集野生植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生物;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均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范围内,与管控要求相符。所以本项目建设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相关要求相符。(2)环境质量底线①环境空气质量根据《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苏州市区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2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3%;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为4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6%;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为8微克/立方米,同比持平;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为2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1%;一氧化碳(CO)浓度为1.0毫克/立方米,同比持平;臭氧—24—(O3)浓度为16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6.4%。②地表水环境质量根据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4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如下。(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2024年,苏州市13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水质。(二)地表水国省考断面2024年,我市共有30个国考断面,其中平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为93.3%,同比持平;Ⅳ类断面2个(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II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63.3%,同比上升10.0个百分点,II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一。全市共有80个省考断面,其中平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为97.5%,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Ⅳ类断面2个(均为湖泊);年均水质达到II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68.8%,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II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二。(三)太湖(苏州辖区)2024年,太湖(苏州辖区)水质总体处于III类,湖体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平均浓度分别为2.8毫克/升和0.06毫克/升,保持在II类和I类;总磷平均浓度为0.042毫克/升,保持在III类;总氮平均浓度为1.22毫克/升;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50.4,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③声环境质量根据实测,本项目地声环境可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综上,本项目投产后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周围的水、气、声环境影响较小,在可控制范围内,不会改变现有的环境质量类别,不会突破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用水来自区域市政管网,供电由区域供电所提供,项目原辅料、水、电供应充足;项目利用现有空置车间,不占用新的土地资源,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A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不属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的,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B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表1-4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序号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项目不涉及码头建设,符合政策要求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不属于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不属于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不属于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不属于—26—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不属于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不属于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不属于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不属于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不属于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不属于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不属于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不属于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不属于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属于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不属于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不属于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不属于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不属于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C与《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对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6月13日发布的《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长安路2358号,属于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为重点区域(流域)。对照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27—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见表1-5。表1-5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相符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国函〔2023〕69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82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0.95万平方千米。2.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3.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4.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5.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化穿、跨越方式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相符污染物排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减排完成国家本项目按相关要求执行相符—28—放管控下达任务,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20%,主要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实施氮氧化物(NOx)和VOCs协同减排,推进多污染物和关联区域连防联控。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4.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本项目按相关要求执行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525.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完成国家下达目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25。2.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5年,江苏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7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344万亩。3.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按相关要求执行相符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相符一、长江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本项目不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不涉及化学工业园区、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不涉及码头及港口;不涉及独立焦化项目。相符—29—项目。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建成后只排放生活污水,无工业废水排放,固废零排放,不设排污口。环境风险防控1.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不在沿江范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二、太湖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园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涉及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内容。—30—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项目不涉及。环境风险防控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不涉及。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取用水规范化管理,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对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分类分步先期实施节水改造,鼓励重点用水企业、园区建立智慧用水管理系统。2.推进新孟河、新沟河、望虞河、走马塘等河道联合调度,科学调控太湖水位。本项目用水依托区域供水管网。注: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内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综合服务系统查询,本项目所在位置不涉及优先保护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查询报告详见附件。(查询网址:http://http://ywxt.sthjt.jiangsu.gov.cn:8089/file/8cae3ff9acc6467d9b2caa0800f6a782.pdf)。D与《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传统产业严对照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6日发布的《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长安路2358号,所在地属于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对照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见表1-6。表1-6与苏州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相符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长安路2358号,项目为实验研发项目,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淘汰类的产业相符—31—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市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2)全市太湖、阳澄湖保护区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3)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中相关要求。(4)禁止引进列入《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类、淘汰类的产业。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5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省定要求。本项目按相关要求申请总量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落实《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县级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企业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2025年苏州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103亿立方米。(2)2025年,苏州市耕地保有量完成国家下达任务。(3)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用水量较小,不会对苏州市用水总量产生明显影响;所在地不属于禁燃区表1-7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相符空间布局约束(1)积极发展引领性绿色低碳经济、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大力培育符合生态绿色导向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绿能环保、科技研发、总部办公、文旅会展和信息数创等重大产业项目。不涉及相符(2)积极引入绿色低碳领域技术咨询机构,支持绿色研发设计、节能环保认证、低碳规划咨询、环境检测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共建区域绿色低碳技术咨询服务行业高地。不涉及相符(3)先行启动区着力构建“十字走廊引领、空间复合不涉及相符—32—渗透、人文创新融合、立体网络支撑”的功能布局,重点协调景观游憩、调节小气候、栖息地营造等多重生态功能,营造绿色、创新、人文融合发展空间。(4)先行启动区依托“一厅三片”等功能区块,因地制宜布局科创研发基地、数字经济产业园、特色金融集聚区、文化创意综合体、滨湖休闲活力带和水乡颐养地等特色产业板块,共同打造世界级绿色创新活力湖区。不涉及相符(5)吴江区突出发展电子信息、光电通讯、智能装备、高端纺织四大“强”制造集群;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绿色环保四大“新”制造集群;聚焦培育现代商贸服务、高端商务服务、数字赋能服务、科技创新服务、文创旅游服务五大“特”色服务经济。不涉及相符(6)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产业园区优化布局。按要求执行相符(7)以高标准生态环境准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提升传统特色产业能级,降低单位能耗和排污强度,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按要求执行相符(8)依法依规推动传统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产能淘汰、转型升级和域外搬迁,支撑和推动示范区产业减污降碳。不涉及相符(9)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发展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和高附加值都市型工业,重点深化生活、交通领域污染减排。不涉及相符(10)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活、生态、生产功能的融合为导向,重点加强农业、生活等领域污染治理,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促进城乡空间的弹性有机生长。不涉及相符(11)优先保护单元生态保护红线应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一般生态空间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涉及相符(12)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和建设损害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功能、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和项目。结构性生态空间内禁止对主导生态功能产生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不涉及相符(13)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国家、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禁捕期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和垂钓。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淀山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大莲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嘉善县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内,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禁止开展破坏其生态功能的活动。不涉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止类活动相符(14)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不涉及相符—33—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太湖(吴江区)重要湿地、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吴江震泽省级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林地、河流等生态空间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禁止建设或开展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建设或开展的项目或活动。(1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对确实无法避让、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线性交通设施、水利设施项目以及保障城市安全的工程项目,应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并依法依规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相符(16)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不涉及相符(17)禁止未经同意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现有化工企业依法逐步淘汰搬迁。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不涉及相符(18)除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不涉及相符(19)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涉及相符(20)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执行。不涉及相符(2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禁止煤炭、重汕、渣汕、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除电站锅炉、钢铁冶炼窑炉以外)。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设施。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热电行业以外)。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相符污染(1)在先行启动区内新进产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已按要求执行相符—34—物排放管控发布的国家、沪苏浙行业及特定区域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相关要求适时扩大到一体化示范区全域。(2)各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差异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推进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按相关要求申请总量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产业园区邻近现有及规划集中居住区的,应合理设置产业控制带,细化产业控制带设置范围及产业准入要求。产业控制带内原则上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疗机构等敏感目标,不宜引入环境风险潜势为Ⅱ级及以上的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本项目不涉及相符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苏州市吴江区围绕“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定位,以绿色低碳循环为导向,强化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动生态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安全。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相符(2)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但不包括《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三种情形。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本项目不涉及相符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表1-8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内容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重点任务(一)明确替代要求。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附件1)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3130家企业(附件2)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实施替代的企业要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产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若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相关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中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二)严格准入条件。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2021年起,全省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省内市场上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本项目为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不属于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木材加工等生产企业且公司不在3130家企业名单内,不属于工业涂装等行业。相符—35—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执行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三)强化排查整治。各地在推动3130家企业实施源头替代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涉VOCs重点行业进行再排查、再梳理,督促企业建立涂料等原辅材料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对具备替代条件的,要列入治理清单,推动企业实施清洁原料替代;对替代技术尚不成熟的,要开展论证核实,并加强现场监管,确保VOCs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废气排气口达到国家及地方VOCs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四)建立正面清单。各地要将全部生产水性、粉末、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以及水性和辐射固化油墨、水基和半水基清洗剂、水基型和本体型胶粘剂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80%以上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的涂料生产企业,已经完全实施水性等低VOCs含量清洁原料替代,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政府绿色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结合产业结构分布,各设区市需分别培育10家以上源头替代示范型企业。(五)完善标准制度。根据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行业涂装标准建设,细化相关行业涂料种类及各项污染物指标限值,年底前,出台工业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染整、玻璃钢制品6个行业江苏省地方排放标准。我省范围内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鼓励在包装标志或产品说明上标明符合标准的分类、产品类别及产品类型。江苏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方案表1-9江苏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方案序号内容相符性1各设区市提前做好与辖区内火电、钢铁、焦化、石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企业的沟通对接,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进超低排放改造或深度治理、清洁能源替代等,自愿落实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措施。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2(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推进火电、钢铁、焦化、石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等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落实超低排放改造(深度减排)等措施;要结合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开展排查并建立管理清单。要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如因安全生产等要求无法密闭、封闭的,应采取其他污染控制措施。(二)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各地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对应急管控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等实行差异化管理。完善经济政策,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本项目废气经废气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36—火电、钢铁、焦化、石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企业,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的企业优先给予资金补助、信贷融资支持。(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地要开展重点行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执法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已享受超低排放优惠政策但实际运行效果未稳定达到的,依法依规处理。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依规处罚。与《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表1-10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序号要求相符性分析符合情况1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对土壤、地下水的环境现状分析,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土壤、地下水对项目的环境影响。本项目属于实验研发项目,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符合2从事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受到污染:(一)采用符合清洁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淘汰不能保证防渗漏的生产工艺、设备;(二)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三)对化学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四)定期巡查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渗漏、流失、扬散等问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本项目配套建设有环保措施,所涉及的化学品和危废均采取了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并定期巡查生产和环保设施符合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将监测数据及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监测数据异常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立即开展相关排查,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本项目不属于符合4施工工地使用塑料防尘网应当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塑料防尘网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回收处置,不得在工地土壤中残留。鼓励使用有本项目不涉及符合—37—机环保、使用年限长的塑料防尘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工地塑料防尘网的使用和回收工作。5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电池、轮胎、塑料等回收利用以及废旧车船拆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回收利用技术、工艺,防止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本项目不涉及符合与《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相符性分析表1-11与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相符性序号方案名称要求相符性分析符合情况1《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方案》推动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项目。本项目符合产业规划及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能耗等项目符合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非石化能源逐步成为能源消费增量主体。严控煤炭消费量增长,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动煤炭高效利用。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煤炭,在不影响民生用气稳定、已落实合同气源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引导以气代煤。不涉及2《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各地对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重点区域,中央企业加大使用比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不涉及符合—38—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完善VOCs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各地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项目实验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保留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实现超低排放;全国80%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全面完成;重点区域全面开展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在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造周期较长的,优先推动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其他行业探索开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不涉及符合VOCs收集治理设施应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治理设施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应按设计规范要求定期更换和利用处置。坚决查处脱硝设施擅自停喷氨水、尿素等还原剂的行为;禁止过度喷氨,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加强旁路监管,非必要旁路应取缔,确需保留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加强监管。不涉及符合—39—与挥发性有机物防治相关政策相符性表1-12与挥发性有机物防治相关政策的相符性序号文件号要求相符性分析符合情况1《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项目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义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可达标排放。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通风橱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排气筒排放。2《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各地要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含兰炭)、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并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治。项目实验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表1-13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符性分析文件相关内容相符性分析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1.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料仓中。5.1.2本项目涉及VOCs的原辅料采用密闭桶/瓶装,储存于室—40—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内相关仓库;非取用状态时均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1.1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本项目涉及VOCs的原辅料使用时,转运至生产区域,转移过程中,包装容器全程密闭。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7.3.1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企业将建立VOCs物料台账,台账保存3年。7.3.4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第5章、第6章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项目产生的含VOCs的危废均密封存放于危废贮存设施内。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10.1.2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废气处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启同停”,与要求相符。10.3.1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现有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中要求。10.3.2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项目位于重点地区,现有项目有机废气初始排放速率小于2kg/h,采用“二级活性炭”处理,有机废气处理效率达到90%,与要求相符。10.3.4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现有项目废气设施配套排气筒高度为25m、满足要求。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江苏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苏环办[2024]191)的相符性分析表1-14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相符性分析序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规范项目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环评要评价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来源和属性,论述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方式合规性、合理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所有产物要按照以下五类属性给予明确并规范表述:目标产物(产品、副产品)、鉴别属于产品(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可定向用于特定用途按产品管理(如符合团体标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得将不符合GB34330、HJ1091等标准的产物认定为“再生产品”,不得出现“中间产物”“再生产物”等不规范表述,严禁以“副产品”名义逃避监管。不能排除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须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具体鉴别方案,鉴别前按危险废物管理,鉴别后根据结论按一般固废或危险废物管理。本项目环评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对危废相关内容进行了编制和分析。符合文件要求。相符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企业要在排污许可管理系统中全面、准确申报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种类,以及贮存设施和利用处置等相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实际产生、转移、贮存和利用处置情况对照项目环评发生变动的,要根据变动情况及时采取重新报批环评、纳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手续,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项目建成后,按照要求申领排污许可。相符规范贮存管理要求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点两类方式进行贮存,符合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不具备建设贮存设施条件、选用贮存点方式的,除符合国家关于贮存点控制要求外,还要执行《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中关于贮存周期和贮存量的要求,I级、II级、III级危险废物贮存时间分别不得超过30天、60天、90天,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1吨。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符合文件要求。相符根据上表分析,本项目符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文件要求。表1-15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相符性分析号序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42—符性分析1《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贮存设施,应对照《标准》要求,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类型选择、选址、建设到危险废物包装、分类贮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方面进行自评不满足要求的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于2024年1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过程需注意妥善安置现存的危险废物和整改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新改扩建贮存设施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执行。企业危废贮存设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建设,满足其相关要求。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含贮存点)应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文件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视频监控应确保监控画面清晰,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3个月。企业危废贮存设施已设置视频监控并联网,视频记录均保存3个月以上。3各涉废单位(包括纳入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管理的一般源单位和特别行业单位等)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于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更换,确因采购流程等问题无法按时完成的,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可延长至2023年8月31日。在落实《规范》的基础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样式应增加“(第X-X号)”编号信息,贮存点应设置警示标志。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4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样式可由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自动生成,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牌上贮存设施环评批文、贮存设施建筑面积或容积、贮存设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贮存危险废物清单、利用处置方式、利用处置能力、可利用处置危废、产生危废等信息纳入识别标志二维码管理,危险废物标签备注栏需显示容器容量材质等信息。本通知印发前已设置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牌的,可直接对照附件要求在标志牌上进行修改,《规范》实施之日前已经张贴在危险废物包装上的标签不需更换。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上表分析,本项目符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件要求。表1-16与《江苏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苏环办[2024]191号)相符性分析序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43—1用于盛放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本项目盛放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2具有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应经预处理,消除反应性后方可投入容器或包装物内。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得投入同一容器或包装物内。本项目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贮存。3液态废物使用的塑料容器应符合《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GB18191—2008)要求,盛装不宜过满,容器顶部与液面之间保留适当空间。本项目液态废物使用的塑料容器符合《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GB18191—2008)要求,容器顶部与液面之间保留适当空间。4固态废物包装前应不含残留液体,包装物应具有一定强度且可封闭。破碎玻璃器皿、针头等应存放于锐器盒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固态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存放。本项目严格执行相关要求。5贮存库和实验室外部贮存点应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确保监控画面清晰。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3个月。本项目危废贮存设施安装视频监控。6产生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根据需要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或设置贮存点,贮存库和贮存点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本项目危废贮存设施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7实验室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分类和污染防治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且应避免与不相容的物质、材料接触。本项目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贮存。8贮存库、贮存点、容器和包装物应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库或贮存点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本项目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规范设置标识标牌。9贮存点应建立投放登记制度,每一个收集容器对应一份投放记录表,记录投放时间、投放主要化学物质、投放人等信息。鼓励使用电子投放记录表,投放记录表应作为台账至少保存五年。本项目建立投放登记制度。10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至少明确1名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各实验室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企业设有专职人员,进行危险废物的管理。根据上表分析,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苏环办[2024]191号)文件要求。—44—与《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相符性分析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外,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第十二条: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新增集中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实行正面清单管理。除以下建设项目外禁止准入:(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纳入国家、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三条: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一)非建成区内,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六)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本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第十四条: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内,严禁实施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和管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建成区老城改造应加强建筑高度管控,开展建筑高度影响分析,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落实限高、限密度的具体要求,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的工商业、商务办公、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用地。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长安路2358号,本项目距离京杭运河的最近距离约778m,项目所在地属核心监控区内滨河生态空间。项目所在地规划为一类工业用地,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不新增工业用地,产生的污染物均经合理可行的处理设施及处置方式后排放,不会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和景观产生较大影响。本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故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的相关要求。与《大运河苏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22〕8号)相符性分析本细则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范围。核心监控区按照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和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三区”)予以分区管控。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外,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范围内的区域。建成区是指核心监控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区域和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建设区。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是指核心监控区内除滨河生态空间及建成区以外的区域。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一)非建成区内,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六)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长安路2358号,本项目距离京杭运河的最近距离约778m,项目所在地属核心监控区内滨河生态空间。项目所在地规划为一类工业用地,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不新增工业用地,产生的污染物均经合理可行的处理设施及处置方式后排放,不会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和景观产生较大影响。本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故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文件相关要求。—47—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2.1项目由来苏州至优灵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长安路2358号,注册资金52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药物检测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仅器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一,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质能技术服务;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为满足市场需求,苏州至优灵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500万元,建设新建实验室项目(不用于生产),备案内容为:租赁吴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2358号闲置厂房,建设新建实验室项目(不用于生产)(产业政策禁止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除外)。拟购置反应釜、单四极杆液质联用、高效液相色谱、气相色谱等各类研发、检测及辅助设备约202台(套)。该项目目前已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证号:吴开审备〔2025〕134号,项目代码:2504-320543-89-01-26735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江苏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以下简称“管理名录”)。本项目属于“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委托我公司编制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对现场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开展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2项目主体公辅工程概括项目名称:2504-320543-89-01-267352新建实验室项目(不用于生产);建设单位:苏州至优灵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4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新建实验室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