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招标采购公告(202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共受理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从受理之日起,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
反馈意见受理方式为电子邮箱:hpcgzcy@163.com,传真:023-89181941,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环南路102号,邮编:401120。
项目名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地点:璧山区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装备产业园)重庆菲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闲置厂房
建设单位:重庆永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重庆众致环保有限公司
附件1: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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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永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版)建设单位:重庆永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单位:重庆众致环保有限公司二0二五年五月重庆永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重庆永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公示的说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我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版)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完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经我单位审阅,报告书已删除相关附图、附件,删除后的公示版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我公司同意你局按有关规定将该报告书予以信息公示。特此说明。确认方(盖章):重庆水瑞环保料技有限公司2025年5月打印编号:1747039214000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项目编号d1242x建设项目名称重庆永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项目建设项目类别47-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报告书一、建设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重庆永瑞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法定代表人(签章)田永川主要负责人(签字)田永川田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田永川田承二、编制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重庆众致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4944721G三、编制人员情况1.编制主持人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签字周乐20230503555000000023BH035335同东2.主要编制人员姓名主要编写内容信用编号签字谭倩总则、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风险评价、环境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BH032479津倩周乐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评价结论及建议BH0353351同你目录前言1总则1.1评价目的及原则1.2编制依据1.3总体构思、内容及重点1.4评价时段、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1.5评价标准1.6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1.7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分析1.8环境保护目标2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1项目概况2.2工程分析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3.1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3.2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4.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4.2运营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环境风险评价5.1评价依据5.2环境敏感目标调查5.3环境风险识别5.4环境风险分析5.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5.6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5.7结论6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6.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6.2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6.3环保投资估算7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7.1环境保护费用7.2环境保护效益7.3环境投资效益比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8.1环境管理8.2环境信息公开8.3环境监测计划8.4污染物排放清单8.5总量控制8.6环境信息披露及人员培训8.7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内容及要求9评价结论及建议9.1结论9.2建议10附图附件前言一、项目由来重庆永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永瑞科技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在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2组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废旧金属(含油、含乳化液)回收处置。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900-200-08及900-006-09金属制品机械加工行业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可进行豁免管理。豁免条件分别为“经压榨、压滤、过滤或者离心等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或者压块,符合生态环境相关标准要求,作为生产原料用于金属冶炼”,豁免环节为利用,即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根据建设单位初步调研,重庆市璧山区及周边区县工业企业产生的含油/乳化液废金属屑产生量超过10万吨,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目前大多数产废单位不具备压榨、压滤、过滤或者离心等预处置设备(或工艺),难以确保企业产生的含切削油/乳化液金属屑和废铁质油桶满足豁免条件,造成产废单位产生的含切削油/乳化液金属屑处理困难、处理成本高,且由于产废单位点多、面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外运含切削油/乳化液金属屑和废铁质油桶是否满足“静止无滴漏”的豁免条件也难以监管。鉴于上述原因,永瑞科技公司拟投资700万元租赁重庆菲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项目”(以下简称“拟建项目”),主要对900-200-08含油钢铁屑、900-006-09含乳化液的铝屑、铁铝屑、铸铁屑进行回收预处理,经相应的撕碎、离心、磁选、打包压块等工序满足静置无滴漏后送金属冶炼企业或金属铸造企业进行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在运输、暂存、预处理、外运回收利用等各环节均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要求执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在租赁厂房内新建含油/乳化液金属屑预处理生产线,设计处置900-200-08含油钢铁屑0.7万t/a、年处置900-006-09含乳化液的铝屑0.8万t/a、铁铝屑0.6万t/a、铸铁屑0.7万t/a,并配套建设相关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拟建项目进行了备案立项(项目代码:2401-500120-04-05-655568)。拟建项目已开展安全预评价,并取得审查意见,见附件6,并编制完成了《重庆永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重庆市璧山区信访办公室已准予备案,备案回执见附件7。二、项目特点永瑞科技公司拟租赁重庆菲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闲置厂房1200m2,新建含油/乳化液金属屑预处理线及配套相关辅助设施,项目主要特点为:(1)拟建项目为危险废物(含油钢铁屑、含乳化液的铝屑/铁铝屑/铸铁屑)预处理项目,包括种类为900-200-08含油钢铁屑、900-006-09含乳化液的铝屑、铁铝屑、铸铁屑两个类别,物料来源于重庆市璧山区及周边区县范围内的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等产生的含油/乳化液金属屑。(2)拟建项目仅涉及HW08类(900-200-08含切削油金属屑)、HW09类(900-006-09含乳化液金属屑)的预处置,原料的收运及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运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因此,本次评价内容不包括运输环境影响,仅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3)拟建项目在租赁厂房内新建含油/乳化液金属屑预处理生产线,设计处置900-200-08含油钢铁屑0.7万t/a、年处置900-006-09类含乳化液金属屑2.1万t/a(其中含乳化液的铝屑0.8万t/a、铁铝屑0.6万t/a、铸铁屑0.7万t/a),原料有较稳定的来源,将预处理后无滴漏的饼状金属外售给有接受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金属冶炼豁免利用(说明:有接受处理能力用于金属冶炼的企业可查询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企业名单或咨询生态环境部门能够符合条件的企业)。(3)含油/乳化液金属屑经离心分离、磁选、压块等工序处理后无滴漏,确保了含油/乳化液金属屑得到及时、规范收集处置,降低了环境风险;后续将无滴漏的饼状金属用于金属冶炼豁免利用,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降耗。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拟建项目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建项目将含油/乳化液金属屑经离心分离、磁选、压块等预处理后无滴漏后,外售给有接受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金属冶炼豁免利用,与该条款对应,拟建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受重庆永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重庆众致环保有限公司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多次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结合项目特点进行环境现状调查及监测,在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重庆永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称“报告书”)。在整个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情况和内容成果向周边公众进行了公开,广泛征集了公众对该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本次评价主要工作过程如下:(1)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划等相关规定确定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2)收集和研究项目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进行初步工程分析,明确项目的工程组成,根据工艺流程确定产排污环节和主要污染物,同时对拟建项目环境影响区域进行初步环境质量现状调查。(3)结合初步工程分析结果和环境质量现状资料,识别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因素,筛选主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因子,明确评价重点,确定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及评价标准。(4)制定工作方案,在进行充分的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的基础上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并进行进一步的工程分析,根据工程分析确定的污染源强以及结合项目区环境特征,采用模型计算和类比分析的方式预测、分析和评价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范围以及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论证拟建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5)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环保规范要求开展公众参与调查活动,环评单位分析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拟建项目建设可能引起的环境污染破坏,通过对拟建项目环保设施的技术经济合理性、达标水平的可靠性分析,提出进一步减缓污染的对策建议。(6)在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四、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评价等级判定根据各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具体要求,并结合拟建项目工程分析成果,判定拟建项目大气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地表水评价工作等级为水污染影响型三级B、地下水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土壤环境评价工作为二级、风险评价工作等级为简单分析。(2)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判定拟建项目已取得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01-500120-04-05-655568)。拟建项目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预处理项目,为环保项目,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属于该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拟建项目位于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装备产业园),符合《重庆市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渝府发〔2022〕11号)等相关规定,符合《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市级)规划(2023年-2028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满足璧山区“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五、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1)项目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①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②项目建设对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的影响,重点关注对地下水的环境影响及可接受性。③拟建项目依托重庆菲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辅设施的可行性。④拟建项目存在环境风险,重点关注防范措施有效性,环境风险是否可接受。⑤拟建项目运营期污染物的产、排情况,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及其可行性分析。(2)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①废气拟建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是原料贮存、预处理、废混合液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经废气处理设施达标后引至15m高的1#排气筒排放,对评价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大气环境影响可接受。②废水拟建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地面清洁废水、员工洗手废水及生活污水。员工洗手废水和地面清洁废水经隔油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依托重庆菲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化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高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后,最终排入璧南河,对环境影响较小。③噪声拟建项目噪声源主要来自压块机、离心机等设备的运转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④固体废物拟建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包含: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白纸、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吸油毡、沾染危险废物的废棉纱、手套、隔油设施产生的废油,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拟建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了有效处置,符合环保要求,不会产生二次污染。⑤地下水和土壤拟建项目租用区域均按照重点防渗等级进行防渗处理,建设单位在分区隔墙过程中,需按照要求对墙面和裙角进行防渗,物料输送管道采取“可视化”设计,因此,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不会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明显影响。⑥环境风险评价拟建项目拟制定较为周全的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当发生风险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能确保事故不扩大,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在采取严格安全防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后,风险处于环境可接受的水平。六、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项目选址于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装备产业园),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重庆市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渝府发〔2022〕11号)、《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市级)规划(2023年-2028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项目严格按照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可实现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可防的目的,其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环境功能区质量能够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因此,从环保角度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环境可行。本报告书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建设单位重庆永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致谢!1总则1.1评价目的及原则1.1.1评价目的(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2)通过对项目生产工艺、污染因素及治理措施的分析,说明项目污染物产生环节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3)通过对厂址周边环境现状调查、监测,掌握评价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现状以及环境特征;在详细的工程分析基础上,预测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范围以及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4)通过风险识别和分析,分析拟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5)分析论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靠性,从技术、经济角度分析和论证拟采取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并提出合理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达到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6)建设单位通过开展公众参与调查,反映项目所在区域公众对项目建设及污染治理过程中的意见及要求。(7)从环境保护角度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明确结论,为主管部门决策和建设单位进行环境管理提供依据。1.1.2评价原则突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源头预防作用,坚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1)依法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及重庆市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等,优化项目建设,服务环境管理。(2)科学评价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科学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3)突出重点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及其特点,明确与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充分利用符合时效的数据资料及成果,对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予以重点分析和评价。1.2编制依据1.2.1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年3月1日实施);(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1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1.2.2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370号);(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7)《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8)《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10)《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1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1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14)《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15)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1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1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48号);(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19)《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2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T2025-2012);(2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3)《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2017年第43号);(24)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的通知;(25)《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26)《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27)《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综合〔2022〕12号);(28)《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土壤〔2021〕120号);(29)《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1.2.3地方法律法规及文件(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9月28日修正;(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7月);(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0月1日施行);(4)《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2023〕363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6〕19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2016〕43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1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3〕40号);(9)《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26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渝府〔2006〕162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渝府发〔2018〕25号);(12)《重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2023年);(1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渝环发〔2007〕78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69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50号);(16)《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渝发改投资〔2022〕1436号);(17)《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严格工业布局和准入的通知》(渝发改工〔2018〕781号);(18)《重庆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推长办发〔2019〕40号);(19)《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6〕22号);(20)《重庆市排污口规范化清理整治实施方案》(渝环发〔2012〕26号);(21)《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具体执行沿江工业布局距离管控有关政策的通知》(渝环办〔2017〕146号);(22)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璧山环发〔2023〕140号);(2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重庆市璧山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璧山府发〔2024〕11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发〔2022〕11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渝府发〔2021〕6号);(26)《重庆市“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1-2025年)》;(27)《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点(试行)>的通知》(渝环函〔2022〕397号);(28)《四川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则(试行,2022年版)>的通知》(川长江办〔2022〕17号);(29)《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回复明确含油金属屑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函》;(30)《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渝环规〔2022〕2号);(31)重庆市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1.2.4评价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9)《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10)《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11)《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1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1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14)《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15)《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GB11085-1989)。1.2.5相关资料及文件(1)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401-500120-04-05-655568)(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市级)规划(2023年-2028年)环境影响报告书》(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2025年3月)及审查意见的函(渝环函〔2025〕256号);(3)《新能源装备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2022年)环境影响报告书》(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及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新能源装备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2022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璧山环函〔2022〕130号);(4)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5)技术咨询合同;(6)重庆永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1.3总体构思、内容及重点1.3.1评价总体构思(1)评价针对项目特点和所在地环境特点,以污染物达标排放为纲,分析危险废物处理工艺的可行性、先进性,预测分析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对区域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论证项目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水平、各种环境治理措施的处理效果及其经济技术可行性,以最大程度减轻项目自身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并反馈于项目设计、建设,为项目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2)拟建项目选址于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装备产业园),项目本身为环保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解决好二次污染的防治,把二次污染的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评价根据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结合区域发展规划,从环境保护角度进行项目选址的环境可行性论证。(3)施工期主要为生产设备的安装及环保设施的建设,因此,本次评价对施工期环境影响进行简单分析,重点进行运营期的排污分析及污染防治措施论证。项目建设内容为预处理,收集委外,不在本次评价范围,项目暂存量与预处理能力匹配。(4)拟建项目仅涉及含油钢铁屑及含乳化液的铝屑、铁铝屑、铸铁屑的预处理,原料的收运及处置后的产品及固体废物的运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因此,本次评价内容不包括运输环境影响,仅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企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5)地面清洁废水及员工洗手废水经新建隔油设施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依托重庆菲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建生化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高新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入璧南河;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拟建项目属于间接排放的水污染影响型项目。因此,拟建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确定为水污染影响型三级B,评价主要分析依托其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可行性,不再对地表水进行预测。(6)风险评价是本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评价将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及有害因素,对拟建项目运营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或事故所引起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对人身安全或环境影响和损害进行分析,提出防范、应急和减缓措施。(7)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公众参与相关内容由建设单位独立完成,本次评价主要在结论中引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1.3.2评价内容及重点针对拟建项目特点及性质,其主要评价内容包括:概述、总则、建设项目概况、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风险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评价结论及建议。评价重点:以工程分析为基础,以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风险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为评价重点。1.4评价时段、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1.4.1评价时段评价时段为施工期和运营期两个时段,重点评价项目运营期。1.4.2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1.4.2.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根据工程分析,拟建项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见表1.4-1。表1.4-1环境要素及污染因子分析表环境要素施工期运营期结构施工、设备安装等施工人员生产工艺过程工作人员大气环境粉尘、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地表水/COD、BOD5、SS、NH3-NCOD、SS、石油类COD、BOD5、SS、NH3-N、石油类地下水//非正常工况下液体物料的渗漏/声环境施工噪声生活噪声机械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土壤环境////固体废物包装废料、建筑弃渣生活垃圾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白纸、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吸油毡、沾染危险废物的废棉纱、手套、隔油设施产生的废油生活垃圾生态环境////根据工程建设和运行特点,结合区域环境特征,采用矩阵方式筛选拟建项目不同时期各环境要素影响类型及程度分析见表1.4-2。表1.4-2各环境要素影响类型及程度环境影响因素大气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土壤环境施工期影响程度不明显不明显不明显不明显不明显可逆性可逆可逆可逆可逆不可逆范围局部局部局部局部局部时限短期短期短期短期短期运营期影响程度较明显不明显不明显不明显不明显可逆性可逆可逆可逆可逆不可逆范围局部局部局部局部局部时限长期长期长期长期长期根据表1.4-2可知,拟建项目在施工期、运营期对项目所在地及其周边在大气、水、声、土壤均有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施工期:项目施工期在已建厂房内进行,租用区域须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做好防渗,再进行设备安装、事故池开挖、分区隔墙及围堰等施工作业,施工影响较小,施工期较短,且环境影响具有阶段性,产排污随着施工期的结束而消失。运营期:废气污染源主要为原料暂存废气、生产装置区废气、废矿物油/乳化液储罐呼吸废气等,废气的排放将会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项目废水污染源主要为地面清洁废水、员工洗手废水及生活污水,地面清洁废水及员工洗手废水经新建隔油设施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依托重庆菲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化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高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噪声主要来自压块机、离心机等设备的运转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白纸、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吸油毡、隔油设施产生的废油、沾染危险废物的废棉纱、手套、生活垃圾等,采取分类收集,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可有效防止固体废物的二次污染。1.4.2.2评价因子筛选根据工程特点和项目所在地环境特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和评价标准对本次工作的评价因子进行了筛选,筛选结果见表1.4-3。表1.4-3评价因子筛选结果表类别环境现状评价因子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环境空气SO2、NO2、PM10、PM2.5、CO、O3、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地表水pH、COD、BOD5、NH3-N、石油类pH、COD、BOD5、SS、NH3-N、石油类地下水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六价铬、总硬度、铅、氟化物、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石油类、铜、镍、锌、八大离子(K+、Na+、Ca2+、Mg2+、CO32-、HCO3-、Cl-、SO42-)COD、石油类声环境等效连续A声级等效连续A声级固体废物/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白纸、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吸油毡、沾染危险废物的废棉纱、手套、隔油设施产生的废油及生活垃圾土壤《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45项基本项目、pH、石油烃(C10~C40)/1.5评价标准1.5.1环境质量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6〕19号),拟建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具体标准限值见表1.5-1。表1.5-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单位:μg/m3取值时间污染物1小时平均24小时平均年平均标准来源SO25001506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NO22008040PM10/15070PM2.5/7535O3200160(日最大8小时平均)/CO(mg/m3)104/非甲烷总烃2000//参照河北省地方标准《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规定,璧南河适用类别为IV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见表1.5-2。表1.5-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mg/L(pH无量纲)项目水域pHCODBOD5NH3-N总磷石油类Ⅲ类6~93061.50.30.5(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地下水质量分类标准,评价区地下水环境执行Ⅲ类标准,具体各污染物标准限值见表1.5-3。表1.5-3地下水质量标准限值单位:mg/L(pH无量纲)序号污染物标准值序号污染物标准值Ⅲ类Ⅲ类1pH6.5~8.52氨氮0.503硝酸盐20.04亚硝酸盐1.005挥发性酚类0.0026氰化物0.057砷0.018汞0.0019六价铬0.0510总硬度45011铅0.0112氟化物1.013镉0.00514铁0.315锰0.1016溶解性总固体100017耗氧量3.018硫酸盐25019氯化物25020总大肠菌群(CPU/100mL)3.021菌落总数(CPU/mL)10022石油类①0.0523铜1.0024镍0.0225锌1.00备注:①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域标准。(4)声环境质量标准根据《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璧山环发〔2023〕140号)和《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市级)规划(2023年-2028年)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所在区域为工业园区,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项目西侧比亚迪大道为主干道,临比亚迪大道一侧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5-4。表1.5-4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类别标准值dB(A)备注昼间夜间3类6555其余区域4a类7055西侧临比亚迪大道一侧(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拟建项目位于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装备产业园),属于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为第二类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执行第二类用地标准。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具体标准值见表1.5-5。表1.5-5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评价标准单位:mg/kg序号污染物项目CAS编号筛选值第二类用地1砷7440-38-2602镉7440-43-9653铬(六价)18540-29-95.74铜7440-50-8180005铅7439-92-18006汞7439-97-6387镍7440-02-09008四氯化碳56-23-52.89氯仿67-66-30.910氯甲烷74-87-337111,1-二氯乙烷75-34-39121,2-二氯乙烷107-06-25131,1-二氯乙烯75-35-46614顺-1,2-二氯乙烯156-59-259615反-1,2-二氯乙烯156-60-55416二氯甲烷75-09-2616171,2-二氯丙烷78-87-55181,1,1,2-四氯乙烷630-20-610191,1,2,2-四氯乙烷79-34-56.820四氯乙烯127-18-453211,1,1-三氯乙烷71-55-6840221,1,2-三氯乙烷79-00-52.823三氯乙烯79-01-62.8241,2,3-三氯丙烷96-18-40.525氯乙烯75-01-40.4326苯71-43-2427氯苯108-90-7270281,2-二氯苯95-50-1560291,4-二氯苯106-46-72030乙苯100-41-42831苯乙烯100-42-5129032甲苯108-88-3120033间二甲苯+对二甲苯108-38-3,106-42-357034邻二甲苯95-47-664035硝基苯98-95-37636苯胺62-53-3260372-氯酚95-57-8225638苯并〔a〕蒽56-55-31539苯并〔a〕芘50-32-81.540苯并〔b〕荧蒽205-99-21541苯并〔k〕荧蒽207-08-915142䓛218-01-9129343二苯并〔a,h〕蒽53-70-31.544茚并〔1,2,3-cd〕芘193-39-51545萘91-20-37046石油烃(C10~C40)/45001.5.2污染物排放标准(1)废气拟建项目位于璧山区,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中影响区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厂房外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及管理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执行,排放限值见表1.5-6~表1.5-8。表1.5-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排气筒高度(m)二级(kg/h)非甲烷总烃12015104.0表1.5-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高度(m)排放速率臭气浓度152000(无量纲)20(无量纲)表1.5-8《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污染物排放限值(mg/m3)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非甲烷总烃10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监控点处任意1次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30(2)废水拟建项目地面清洁废水及员工洗手废水经新建隔油设施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依托重庆菲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高新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后排入璧南河,具体标准值见表1.5-9。表1.5-9污水排放标准单位:(mg/L,pH无量纲)执行标准pHCODBOD5SSNH3-N石油类GB8978-1996三级标准6~950030040045①20GB18918-2002一级A标准6~95010105(8)②1备注:①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标准;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3)噪声排放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见表1.5-10~表1.5-11。表1.5-10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昼间夜间7055表1.5-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单位:dB(A)时段昼间夜间备注标准值3类6555其余厂界标准值4类7055西侧临比亚迪大道一侧(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部令第2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执行。1.6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1.6.1大气环境(1)评价工作等级拟建项目选择各污染源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参数,采用AERSCREEN估算模式分别计算项目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Pi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空气质量浓度达到标准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项目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参数见表4.2-4及表4.2-5,估算结果见表1.6-1。表1.6-1项目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估算模型计算结果表序号污染源名称污染物下风向最大落地浓度/(μg/m3)评价标准/(μg/m3)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D10%(m)1原料堆放区暂存废气、生产装置区废气及储罐呼吸废气(DA001排气筒)非甲烷总烃24.35620001.2202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32.17920001.610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判别表见表1.6-2。表1.6-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判别表评价工作等级评价工作分级判据一级评价Pmax≥10%二级评价1%≤Pmax<10%三级评价Pmax<1%由表1.6-1计算结果可知,估算模型所得出最大占标率Pmax=1.6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确定拟建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定为二级。按导则要求,项目不进一步预测与评价,只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算。(2)评价范围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以项目厂址为中心,边长为5km的矩形区域。1.6.2地表水(1)评价工作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按照影响类型、排放方式、排放量或影响情况、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现状、水环境保护目标等综合确定。拟建项目地表水影响类型主要为水污染影响型。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按表1.6-3进行判定。表1.6-3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评价等级判定依据排放方式废水排放量Q/(m3/d);水污染物当量数W/(无量纲)一级直接排放Q≥20000或W≥600000二级直接排放其他三级A直接排放Q<200且W<6000三级B间接排放—拟建项目不产生工艺废水,产生的地面清洁废水及员工洗手废水经新建隔油设施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依托重庆菲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建生化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高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入璧南河;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拟建项目属于间接排放的水污染影响型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水污染影响型三级B。(2)评价范围目前高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正常运行,区域污水管网已接入。本次评价重点分析项目废水入高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可行性。1.6.3地下水(1)评价工作等级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应依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和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进行判定。拟建项目为含油及乳化液的金属屑预处理项目,属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因此,拟建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报告书Ⅰ类(见表1.6-4)。表1.6-4拟建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类表环评类别行业类别报告书报告表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U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151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全部/Ⅰ类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可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三级,分级原则见表1.6-5。表1.6-5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敏感程度地下水环境敏感特征敏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地**府设定的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他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较敏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经成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未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特殊地下水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区等其他未列入上述敏感分区的环境敏感区a。不敏感上述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注:a“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所界定的涉及地下水的环境敏感区。拟建项目所在地不属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及以外的补给径流区,也不属于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及以外的分布区,园区周边居民以自来水作为饮用水源,不使用地下水,园区所设水井均为常规监测井,园区内不涉及民用水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见表1.6-5),确定拟建项目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属于“不敏感”。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评价采用导则确定的工作等级分级表进行分级,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见表1.6-6。表1.6-6评价工作等级分级表项目类别环境敏感程度I类项目II类项目III类项目敏感一一二较敏感一二三不敏感二三三综上所述,拟建项目属于Ⅰ类项目,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为“不敏感”,故确定拟建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2)评价范围根据《新能源装备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2022年)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规划区调查范围为西侧以地表分水岭为界,东侧、南侧及北侧以地表水体为界,水文地质单元面积约40.69km2,故确定评价范围为40.69km2,地下水评价范围详见附图7。1.6.4声环境(1)评价工作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中有关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原则,详见表1.6-7。表1.6-7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一览表评价等级评价标准一级评价建设项目处于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域,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量达5dB(A)以上〔不含5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加二级评价建设项目处于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1类、2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量达3~5dB(A)上〔含5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三级评价建设项目处于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3类、4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量在3dB(A)以下〔不含3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拟建项目位于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装备产业园),声环境属于3类功能区,周围20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确定为三级。(2)评价范围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厂界外200m范围。1.6.5土壤环境(1)评价工作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由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占地规模与敏感程度确定。拟建项目为含油或乳化液的金属屑预处理项目,属污染影响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表A.1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拟建项目属于“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属Ⅰ类项目(见表1.6-8)。表1.6-8拟建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表行业类别项目类别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采取填埋和焚烧方式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城镇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除采取填埋和焚烧方式以外的);废旧资源加工、再生利用其他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的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判别依据见表1.6-9。表1.6-9污染影响型敏感程度分级表敏感程度判别依据敏感建设项目周边存在耕地、园地、牧草地、饮用水水源地或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较敏感建设项目周边存在其他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不敏感其他情况。拟建项目位于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装备产业园),项目周边200m范围内不存在表1.6-9内敏感和较敏感类环境敏感目标,土壤环境敏感程度为不敏感。拟建项目占地面积约为1200m2<5hm2,占地规模为小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污染影响型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进行分级,见表1.6-10。表1.6-10污染影响型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占地规模评价工作等级Ⅰ类Ⅱ类Ⅲ类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敏感程度敏感一级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较敏感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不敏感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注:“-”表示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综上所述,拟建项目属于Ⅰ类项目、土壤环境敏感程度为不敏感、占地规模为小型,故确定拟建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2)评价范围土壤评价范围可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中现状调查范围表进行确定,见表1.6-11。表1.6-11土壤环境调查范围表评价工作等级影响类型调查范围a占地b范围内占地范围外一级生态影响型全部5km范围内污染影响型1km范围内二级生态影响型2km范围内污染影响型0.2km范围内三级生态影响型1km范围内污染影响型0.05km范围内a涉及大气沉降途径影响的,可根据主导风向下风向的最大落地浓度点适当调整。b矿山类项目指开采区与各场地的占地;改、扩建类的指现有工程与拟建工程的占地。根据表1.6-11确定,拟建项目土壤环境评价范围为占地范围内及占地范围外0.2km范围内。1.6.6环境风险(1)评价工作等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需先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和所在地的环境敏感性确定环境风险潜势,再根据环境风险潜势来进行判定,具体见表1.6-12。表1.6-12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环境风险潜势Ⅳ、Ⅳ+ⅢⅡⅠ评价工作等级一二三简单分析aa是相对于详细评价工作内容而言,在描述危险物质、环境影响途径、环境危害后果、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给出定性的说明。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章节分析,拟建项目涉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为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值为0.051<1,故拟建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Ⅰ,因此拟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为简单分析。(2)评价范围拟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简单分析,仅在描述危险物质、环境影响途径、环境危害后果、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给出定性的说明。1.6.7生态环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中“6.1.8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且位于原厂界(或永久用地)范围内的污染影响类改扩建项目,位于已批准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不涉及生态敏感区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可不确定评价等级,直接进行生态影响简单分析。”本项目位于已批准规划环评的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装备产业园)内已建标准厂房,经分析,本项目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不涉及生态敏感区。因此,本项目不确定评价等级,直接进行生态影响简单分析。综上所述,拟建项目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见表1.6-13。表1.6-13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一览表序号评价要素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1大气环境二级项目厂址为中心,边长为5km的矩形区域。2地表水三级B/3地下水二级规划区水文地质单元西侧以地表分水岭为界,东侧、南侧及北侧以地表水体为界,水文地质单元面积约40.69km2。4声环境三级厂界外200m范围。5土壤环境二级项目占地范围内及占地范围外200m内。6环境风险简单分析/7生态环境简单分析/1.7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分析1.7.1与相关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符合性分析(1)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符合性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第一类鼓励类中“四十二、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6、危险废弃物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和高效利用技术设备开发制造、利用处置中心建设和(或)运营;10、工业“三废”循环利用:“三废”综合利用与治理技术、装备和工程”。拟建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拟建项目位于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装备产业园),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预处理项目,为环保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同时,拟建项目已取得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401-500120-04-05-655568)。因此,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2)与《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符合性分析根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拟建项目的生产装置和设备均不属于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符合性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要求: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二十一条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拟建项目位于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装备产业园),选址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危险废物储存于厂房内,严格执行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等“六防”措施,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要求。(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渝府发〔2022〕11号)符合性分析规划指出:第七章专栏7中提出“2.污染共治工程。推进水泥、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氮氧化物深度治理。建设一批固体废物资源回收和危险废物处置基地,搭建危险废物管理平台。”拟建项目属于含油/乳化液金属屑预处理项目,属于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符合《规划》要求。(5)与《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要求的符合性分析拟建项目与生态环境部环固体〔2019〕92号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7-1。表1.7-1与生态环境部环固体〔2019〕92号文件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序号环固体〔2019〕92号文件要求拟建项目情况符合性1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拟建项目的建设,对含油(乳化液)金属屑的处理能力与重庆市璧山区及周边区县内含油(乳化液)金属屑处置的需求基本匹配,且重庆市范围内的含油(乳化液)金属屑的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能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符合2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拟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将按照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符合3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及《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拟建项目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及《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符合4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推动建立“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拟建项目有利于重庆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统筹建设,有利于保障重庆市危废处置能力的总体匹配。符合5新建园区要科学评估园区内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保障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拟建项目位于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装备产业园)内重庆菲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建厂房,项目建成后有利于保障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符合由表1.7-1可知,本项目符合《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文件要求。(6)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拟建项目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比情况及符合性分析见表1.7-2。表1.7-2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比情况一览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拟建项目符合性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危险废物要根据其成分,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收集运输采用专用的密闭式收集容器以及专用密闭转运车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运输的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的运输。符合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应根据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特性以及发生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各容器均贴有标签及应急措施。符合鼓励成立专业化的危险废物运输公司对危险废物实行专业化运输,运输车辆需有特殊标志。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对危险废物实行专业化运输,运输车辆需有特殊标志。符合危险废物的贮存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拟建项目含油(乳化液)金属屑原料暂时不能处置的均储存在相应储存单元,且储存周期满足国家规定,各储存单元均严格做好防渗漏等措施。符合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原料储存间、危险废物贮存库、储罐均布置于室内(具备防风、防晒、防雨等),并设有围堰,地面、墙面、裙角及围堰均进行防渗处理。符合基础防渗层为粘土层的,其厚度应在1m以上,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cm/s;基础防渗层也可用厚度在2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渗材料组成,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10cm/s。拟建项目租用区域将铺设2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防渗材料进行防渗或其他人工防渗材料组成,渗透系数小于1.0×10-10cm/s,符合要求。符合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储罐区位于地下,可有效收集泄漏液体,生产厂房设有密闭负压系统。符合用于存放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地方,还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厂区地面、收集沟、收集池等均实施严格的防渗漏等措施,地面无裂隙。符合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断。危险废物分区堆放。符合由表1.7-2分析可知,拟建项目符合《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要求。(7)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规范标准的符合性分析拟建项目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规范标准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7-3。由表1.7-3分析可知,拟建项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表1.7-3项目与相关规范标准的符合性分析规范标准名称规范标准相关要求拟建项目情况符合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一般规定①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②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③贮存设施或贮存分区内地面、墙面裙脚、堵截泄漏的围堰、接触危险废物的隔板和墙体等应采用坚固的材料建造,表面无裂缝;④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脚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表面防渗材料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贮存的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的,还应进行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⑤同一贮存设施宜采用相同的防渗、防腐工艺(包括防渗、防腐结构或材料),防渗、防腐材料应覆盖所有可能与废物及其渗滤液、渗漏液等接触的构筑物表面;采用不同防渗、防腐工艺应分别建设贮存分区。⑥贮存设施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①项目租用已建厂房,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等措施;②拟建项目原料和产品储存区按照原料和产品不同,进行了分区贮存;③原料和产品堆放区采用防火墙进行分区,表面无裂缝;④租用厂区内地面将铺设2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防渗材料进行防渗或其他人工防渗材料组成,渗透系数小于1.0×10-10cm/s,新建的分区墙需采用坚固的材料建造,表面无裂缝;地面与裙脚防渗材料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⑤同一贮存设施宜采用相同的防渗工艺(包括防渗结构或材料),防渗材料应覆盖所有可能与废物及其渗滤液、渗漏液等接触的构筑物表面;采用不同防渗工艺应分别建设贮存分区。⑥贮存设施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贮存库①贮存库内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措施可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采用过道、隔板或隔墙等方式。②在贮存库内或通过贮存分区方式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应具有液体泄漏堵截设施,堵截设施最小容积不应低于对应贮存区域最大液态废物容器容积或液态废物总储量1/10(二者取较大者);用于贮存可能产生渗滤液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库或贮存分区应设计渗滤液收集设施,收集设施容积应满足渗滤液的收集要求。③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气体净化设施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GB16297要求。①原料堆放区进行分区隔墙,隔墙采用坚固的材料建造,表面无裂缝;②拟建项目原料堆放区堆放的是含油(乳化液)金属屑,设置有收集沟和收集池,收集设施容积满足渗滤液的收集要求。③拟建项目原料区堆放的含油(乳化液)金属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密闭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符合贮存罐区①贮存罐区罐体应设置在围堰内,围堰的防渗、防腐性能应满足6.1.4、6.1.5的要求。②贮存罐区围堰容积应至少满足其内部最大贮存罐发生意外泄漏时所需要的危险废物收集容积要求。③贮存罐区围堰内收集的废液、废水和初期雨水应及时处理,不应直接排放。拟建项目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废乳化液采用贮存罐贮存。①废矿物油储罐和废乳化液储罐为地下式,围堰的防渗应铺设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进行防渗;②废矿物油储罐和废乳化液储罐围堰容积能够满足最大贮存罐发生意外泄漏时所需要的危险废物收集容积要求。③贮存罐区不涉及初期雨水,围堰内收集的废液、废水排至事故池,及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由罐车运走处置。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T2025-2012)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应满足GB18597、GBZ1、GBZ2的有关要求;②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备和消防设施;③贮存危险废物时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每个贮存区域之间宜设置挡墙间隔,并应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装置。拟建项目位于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装备产业园),位于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拟建项目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备和消防设施。拟建项目储存的危险废物为废矿物油、废乳化液等,各类危险废物分区贮存,并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等装置。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底部装卸方式;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应小于200mm。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废乳化液采用储罐进行贮存,储罐位于生产车间内,满足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要求,废矿物油及废乳化液卸油方式采用底部装卸方式,输送采用管道输送。符合《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1)危险废物处置技术适用性,预处理技术主要适用于焚烧、非焚烧、安全填埋等危险废物处置行为前的预处理过程。项目为后端金属冶炼豁免利用服务,对含油(乳化液)金属屑做预处理。符合(2)总体要求,推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项目主要对含油(乳化液)金属屑的液态进行分离,达到危险废物减量并分类、无害化处置的目标。符合(3)设施贮存能力一般应满足处置设施15天的处理量。项目原料贮存能力满足设施15天以上的处理量。符合(8)拟建项目与重庆市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符合性分析拟建项目与《重庆市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中有关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要求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7-4。表1.7-4拟建项目与《重庆市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中有关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序号重庆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拟建项目情况符合性2完善小微企业、非工业源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推进现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试点的规范化管理,推动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专业化、规模化和园区化,积极稳妥发展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和预处理服务,全面落实机动车维修行业、汽车拆解行业、科研高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工程施工行业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规范贮存、处置。拟建项目为危险废物的预处理。符合3坚持就近处置、跨区协同、联防联控。统筹调配全市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资源,支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产生量小的区县依托相邻区县跨区域联合建设,减少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长距离跨区域转移风险。以主城都市区为主,布设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相对集中布置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升区域工业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推动主要种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充裕的设施,以及少数特殊种类危险废物产废单位与周边省市处置能力共享,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推动成渝双城经济圈地级市以上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全覆盖,县级以上城市及县城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逐步实现乡村及偏远地区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全覆盖。充分利用危险废物焚烧炉、生活垃圾焚烧炉、水泥窑进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补齐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短板,确保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北区、长寿区、永川区和璧山区等区具备充足的应急能力。推进分类管控、提升专业处理水平。推进大宗危险废物(铬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油基钻屑、废催化剂、铝灰、含油金属屑等)综合利用及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新改扩建集中处置设施必须采用国内先进成熟工艺和设备,鼓励提质改造增加脱氯等工序提高铝灰、飞灰利用处置率,鼓励采用分子蒸馏、薄膜蒸馏、减压蒸馏等高真空工艺进行废矿物再生利用,鼓励火法冶金工艺处理工业污泥及冶炼废物﹐鼓励废包装桶利用行业具备工业产品工序,鼓励采用拟建项目为含油(乳化液)金属屑预处理项目,位于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装备产业园),主要服务区域为璧山区,协同处置周边区县。可进一步提高重庆市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减轻危险废物末端处置压力。符合3连续性热脱附工艺再回收油基钻屑,鼓励利用炼钢窑炉协同处置沾染危险废物的废铁质包装桶。推进设施配套,鼓励园区、企业自行处置。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1万吨及以上的企业和大型产业基地、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不含中心城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拟建项目为含油(乳化液)金属屑预处理项目,位于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装备产业园),主要服务区域为璧山区,协同处置周边区县。可进一步提高重庆市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减轻危险废物末端处置压力。符合综上所述,拟建项目建设符合《重庆市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相关要求。(9)与“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拟建项目与“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见表1.7-5。表1.7-5与“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条例名称相关要求拟建项目情况符合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拟建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使固体废物实现资源化利用。符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产生的废水经自建隔油设施预处理后,与生活废水一起依托重庆菲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进入高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符合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拟建项目采取了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降至最低,不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符合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采取节水措施,强化水资源管理。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拟建项目位于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装备产业园),属于工业用地。符合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项目不排放重点污染物。符合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符合由表1.7-5分析可知,拟建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中的相关要求。(10)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日实施)符合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日实施)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拟建项目为含油(乳化液)金属屑预处理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和尾矿库项目,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定。(11)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7-6。表1.7-6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符合性分析序号环环评〔2021〕45号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1深入实施“三线一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在“两高”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中的应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三线一单”地市落地细化及后续更新调整时,应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深化“两高”项目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符合1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承接钢铁、电解铝等产业转移地区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作为硬约束。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符合2强化规划环评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审查涉“两高”行业的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环评,特别对为上马“两高”项目而修编的规划,在环评审查中应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规划环评应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煤电能源基地、现代煤化工示范区、石化产业基地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适时优化调整规划。本项目属于危险废物预处理项目,不属于文件中的“两高”项目。合3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项目属于危险废物预处理项目,不属于文件中的“两高”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园区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符合规划环评提出的相关污染物防控要求和排放限值。合4落实区域削减要求。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内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项目属于危险废物预处理项目,不属于文件中的“两高’项目。项目所在区域为达标区,项目建成后各污染物能实现达标排放。合5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鼓励重点区域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项目属于危险废物预处理项目,不属于文件中的“两高”项目。项目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不属于《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淘汰落后设备,采用清洁能源电能,能耗及水耗低,清洁生产水平达国内先进,采取了有效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合6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高”项项目属于危险废物预处理项目,不属于文件中的合6目环评开展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两高”项目。项目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不属于淘汰落后设备,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合因此,本项目符合《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中的相关要求。1.7.2与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函的符合性分析(1)与规划环评符合性分析1、主导产业根据《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市级)规划(2023年-2028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璧山高新区范围包含璧泉组团、高铁站前组团、新能源装备产业组团部分地块(中小企业集聚组团)、青杠-来凤组团4个组团,共计34.1404平方公里。璧泉组团(包含国家级部分):做大做强西部(重庆)科学城(璧山)创新生态社区,打造科创团队理想栖息地,建成重要的科技创新基地。高铁站前组团:促进产业、人口及各类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聚集,积极服务双城经济圈建设。深化以高铁为重点的通道联系,在川渝两地产业互补、交通互联、创新互促。新能源汽车产业园:立足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区,西部(重庆)科学城璧山片区,以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智能制造为主要功能,完善居住配套,打造以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智能装备、新型材料等为主的新能源装备产业园。青杠-来凤组团:打造西部(重庆)科学城璧山片区,璧山中心城区向南扩展至来凤一带。以建设城市新区、产业新城为目标,与西部(重庆)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互动发展,作为“一廊四组团”空间结构组成部分,全方位服务创新创业创造,强化重大科技创新载体支撑作用。本项目位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园,为危险废物预处理项目,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园主导产业不冲突。因此,符合园区产业规划。2、环境准入清单分析入驻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渝发改投资〔2022〕1436号)及璧山区“三线一单”等相关文件要求。规划环评结合规划区环境质量现状,提出如下管控要求,见表1.7-7。表1.7-7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摘抄自规划环评文本)管控类别清单内容项目情况符合性空间布局约束1.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新增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不涉及符合2.C16-3/02、C15-1/01、C24-1/01、C25-1/01、D08-1/01、D09-1/02、D02-2/01、D02-1/01、B07-2/02、B09-1-1/03、B09-3/02、D13-1/03、D19-1/02、TF05-04/01、TF13-09/01、TF13-07/01以上地块不得新引入高噪声以及涉及喷涂、印刷、酸洗、铸造、鞣制、屠宰、畜禽养殖等大气污染较重或异味明显的工业项目。拟建项目位于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装备产业园)B11-1地块,不属于前述地块,周边均为工业用地,不涉及居住用地和教育用地符合3.优化环境防护距离设置,后续入驻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优化控制在园区规划边界或用地红线以内。拟建项目设置30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不超过园区工业用地范围,且不涉及搬迁。符合4.璧南河河道保护线外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尚未建设的区域应当控制不少于三十米的绿化缓冲带。不涉及符合5.严禁在电镀集中加工区外新增电镀企业。不涉及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6.涉及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应加强源头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料,加强废气收集减少无组织排放,并安装高效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项目涉及非甲烷总烃排放,对过程中产生的各项废气采取“应收尽收”的原则,项目整个厂房密闭设置,车辆出入口仅装卸货物时开启,其余区域均进行密闭,出入口可设置风幕隔绝,收集后的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7.新、改、扩建重点行业(电镀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执行“等量替代”原则。不涉及符合8.电镀集中加工区应控制电镀规模,保证加工区废水排放量不突破7960m3/d。不涉及符合9.规划实施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排放不突破符合管控类别清单内容项目情况符合性量不得突破本《报告书》确定的总量管控限值。环境风险防控10.结合各组团环境风险物质存量,完善园区“单元级-企业级-园区级”三级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结合园区现有管网分片区建立事故池及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确保事故废水不排入地表水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判定的地表水环境风险潜势II级以上的后续入驻项目需在园区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后方可投产。项目采取环境风险防控,尽可能减小了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确保园区风险可控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1.新建和改造的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符合12.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一切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不涉及符合本项目为危险废物预处理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版)中环境治理业危险废物治理类工业项目,不在禁止地块范围内;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未突破规划环评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排放废水不涉及重金属、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项目不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总体看来,项目满足空间布局约束、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符合规划环评中生态环境准入条件要求。3、总量管控清单规划环评提出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上限的建议,作为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见表1.7-8。表1.7-8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单位:t/a分类污染物现状排放量总量管控限值区域消减能否维持环境质量底线大气污染物总量管控限值SO2118.1310118.7954-1.7071是NOx308.5503214.9291-140.2819是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386.6189395.9778-17.9184(以非甲烷总烃计是水污染物总量管控限值COD971.82701368.17/是NH3-N52.045982.78/是TP9.718313.68/是企业排放污染物COD、氨氮、VOCs等排放量未超出规划环评提出的总量管控限值,项目建设不会造成周边环境质量的恶化,符合区域环境质量底线要求。4、与渝环函〔2025〕256号符合性2025年,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市级)规划(2023年-2028年)环境影响报告书》,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市级)规划(2023年-2028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渝环函〔2025〕256号)。规划区分为璧泉组团、高铁站前组团、新能源装备产业组团、青杠-来凤组团4个组团组成。对照(渝环函〔2025〕256号)符合性分析见表1.7-9。根据表1.7-9,本项目建设符合《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市级)规划(2023年-2028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渝环函〔2025〕439号)中的相关要求。表1.7-9拟建项目与规划审查意见函的相符性序号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本项目情况一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强化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联动,主要管控措施应符合重庆市及璧山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入驻工业企业需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产业和环境准入要求以及《报告书》制定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报告书》确定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二空间布局约束规划区部分区域位于璧山区城镇开发边界外,其后续开发建设应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等文件要求。合理布局有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的工业企业,其环境防护距离包络线原则上应控制在规划边界或用地红线内。规划区内璧南河两侧应按照《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设置绿化缓冲带。规划区国家级高新区范围内严禁房地产开发。严禁在电镀集中加工区外新增电镀企业。加工区周边200米范围内地块不得作为居住等用途。邻近居住、教育等用地的工业用地不得新引入高噪声以及涉及喷涂、印刷、酸洗、铸造、鞣制、屠宰等大气污染较重或异味明显的工业项目。拟建项目设置30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不超过园区工业用地范围,且不涉及搬迁。项目不排放五类重金属。合三污染排放管控规划区采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禁止高污染燃料。入驻企业生产废气应采用高效的收集措施和先进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工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优先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料,并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相关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工业企业粉尘无组织排放,加强工业企业臭气、异味的污染防治,确保厂界达标,减轻对周边环境敏感点造成影响。本项目涉及非甲烷总烃排放,对过程中产生的各项废气采取“应收尽收”的原则,项目整个厂房密闭设置,车辆出入口仅装卸货物时开启,其余区域均进行密闭,出入口可设置风幕隔绝,收集后的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合规划区实施雨污分流制,完善雨污水管网建设,确保污废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工业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减少新鲜水消耗和废水排放。规划区内加工区污废水经分质分类收集至电镀废水集中处理厂处理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排放,其中第一类污染物和五类重金属(汞、铬、镉、铅和砷)应满足《重庆市电镀行业废水污染物自愿性排放标准》(T/CQSES02-2017)相关限值要求;其余区域各企业污废水应自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再进入集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放,其中COD、BOD5、NH3-N、TP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生产废水不排放,生活污水依托菲曼电子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高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合合理布局企业噪声源,高噪声源企业选址和布局尽量远离居住等声环境敏感目标;入驻企业应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合理规划区域运输线路和时间,减轻运输过程对沿线居民的影响。项目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了厂界噪声达标。合鼓励企业自行回收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对项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项目固体废物采取综合利用以及外委处置等方式,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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