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租赁权招标采购公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2025)



 

标的名称
杭州上城区钱江新城森林公园配套物业用房(2幢多层)1号楼5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5ZL1695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9-03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5-09-16

出租底价
2770346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市辖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
叶小姐、施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5085594、0571-85085591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A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钱江新城森林公园配套物业用房(2幢多层)1号楼。租赁房屋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载权利人为杭州市钱江新城指挥部,根据《关于建设主体名称调整的说明》,由出租方办理各项事务;本次招租面积合计约为1803.2㎡(其中地上面积1480.36㎡,地下面积322.84㎡)。招租面积系出租方测绘所得,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原承租人对本次租赁权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规则办理承租申请、报价手续,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租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交易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2770346元/年

出租面积(㎡)
1803.2

租赁期
5年

起租日
实际交付之日

免租期
免租期4个月(免租期的租金按首年4个月的租金计算,在首期租金支付时折抵免除)

租金支付要求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每三年递增3%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首年3个月租金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物业费为5元/平方米/月,具体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用途要求
餐饮(重油烟、重噪音除外)、茶(咖啡、酒等)文化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已明确知悉并接受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承租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悉并自愿承担。若承租方需临时改变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相关审批及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对于相关部门是否批准,出租方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
(5)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分租、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7)如承租方获得该物业的承租权后,因经营发展需要须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使用、装修、管理或经营该物业的:
①出租方同意将承租方变更为项目公司,承租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履行。
②项目公司与出租方、承租方签订三方补充协议,由项目公司承接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③承租方或项目公司均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物业,不得擅自改变该租赁物业用途。
④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为项目公司的控股方,项目公司的法人代表须与承租方法人代表保持一致,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变更。
⑤项目公司的行为视为承租方行为,承租方仍应对项目公司的全部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存在逾期支付费用情况的,承租方和项目公司均有义务向出租方进行支付。
(8)租赁房屋需对社会公众开放。
(9)鉴于出租方出租的物业负担有政府部门要求的城市夜间照明功能,承租方在此同意,在承租方承租、使用期间,承租方均按出租方的要求开启夜间照明功能;对灯光照明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由承租方负责;灯光照明所产生的电费亦由承租方承担。
(10)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3、租赁房屋的交接:
(1)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①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租赁房屋的交付。
②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出租方负责清退原承租人后,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若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或租赁房屋腾空时间难以确定而导致租赁房屋延迟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出租方清退原承租人,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若有),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可给予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若承租方逾期付款的,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愿在租金起始价及以上受承租本次招租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期间
展示地点
标的物所在地

联系人
赵女士
联系电话
0571-88899713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80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5000元

 
 

房屋出租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完成报名登记: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承租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与出租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交所开具。
十一、出租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附件-承诺函.docx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样本).doc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

承诺函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我方拟承租杭州上城区钱江新城森林公园配套物业用房(2幢多层)1号楼5年租赁权项目,现做如下承诺:1、我方已认真阅读、知悉并自愿遵守杭州产权交易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在线报价交易须知》等文件的规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本项目竞价活动。2、我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3、我方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4、我方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5、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6、承租方已明确知悉并接受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承租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悉并自愿承担。若承租方需临时改变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相关审批及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对于相关部门是否批准,出租方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7、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8、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分租、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9、如承租方获得该物业的承租权后,因经营发展需要须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使用、装修、管理或经营该物业的:①出租方同意将承租方变更为项目公司,承租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履行。②项目公司与出租方、承租方签订三方补充协议,由项目公司承接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部权利与义务。③承租方或项目公司均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物业,不得擅自改变该租赁物业用途。④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为项目公司的控股方,项目公司的法人代表须与承租方法人代表保持一致,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变更。⑤项目公司的行为视为承租方行为,承租方仍应对项目公司的全部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存在逾期支付费用情况的,承租方和项目公司均有义务向出租方进行支付。10、租赁房屋需对社会公众开放。11、鉴于出租方出租的物业负担有政府部门要求的城市夜间照明功能,承租方在此同意,在承租方承租、使用期间,承租方均按甲方的要求开启夜间照明功能;对灯光照明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由承租方负责;灯光照明所产生的电费亦由承租方承担。12、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13、我方同意交纳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14、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产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意向承租方(签章):2025年月日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炜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7号承租方(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在浙江省杭州市订立本合同。一、租赁物业概况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物业座落于杭州市钱江新城森林公园配套物业用房(2幢多层)1号楼(以下简称租赁物业),该租赁物业建筑面积为1803.2平方米(地上1480.36㎡,地下322.84㎡)(以甲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表或房产证为准)。1.2甲方拥有(或共有)的该物业所在大楼的外墙面、非上人屋顶等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不属于租赁范围内。二、租赁用途2.1租赁物业仅作为餐饮(重油烟、重噪音除外)、茶(咖啡、酒等)文化使用。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批准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2.2乙方使用该物业从事经营活动时,不得有危险品、污染类等消防、卫生、园林、环境等职能部门限制或禁止的行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社会公序良俗。2.3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许可等开业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2.4乙方已知悉并接受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乙方对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悉并自愿承担,不得因此提出索赔。若乙方需临时改变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相关审批及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相关部门是否批准,甲方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因此提出索赔。三、租赁期限3.1租赁期限为五年,自年月日(下称“起租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甲方给予乙方4个月的免租期。免租期内仅减免租金,其他费用乙方仍应正常缴纳(包括但不限于该租赁物业的水、电、电话、电视、网络、停车、物业服务、空调使用等费用)。免租期租金免交方式:租期内免除的4个月租金,分1次免交,在首个租金交纳期限内免除4个月租金(免除租金标准为第一个租金交纳期限内一个月标准),具体见本合同附件租金交纳明细表。3.2租赁期限届满,甲方继续出租该场地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四、租金、保证金及支付方式4.1该租赁物业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第一年度的租金标准为大写:人民币元每年(小写:¥元/年)。租金每三年上浮3%。4.2租金采取“先付后用”方式,以半年为一期,每半年支付一次。首期租金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后续支付给甲方租金的具体支付时间、日期和金额见本合同附件租金支付明细表。4.3租金应以人民币支票或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甲方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名称: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银行账号:10450000000866273账户信息如有变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4.4上述租金不包含乙方应另行自行承担的水、电、电话、电视、网络、停车位、物业服务等费用,该些费用由乙方承担,按月结算。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支付。4.5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租赁关系终止,在乙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并且乙方按本合同要求交回租赁物业及相关设施、注销或迁出租赁物业上的注册地址、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的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五、交付条件、交接手续5.1乙方已实地察看该租赁物业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等,认可其已满足约定的交付条件。该物业的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即为交付状态。除合理损耗外,设施设备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等维护、保养、管理、更新、安全、消防等所有责任及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5.2甲方按物业现有状况于年月日(下称“交付日”)交付租赁物业于乙方,乙方应于该日下午15时之前自行前往租赁物业现场接收租赁物业,甲方不另行通知。乙方逾期接收租赁物业的,起租日、交付日和免租期均不顺延;自交付日第二天起算,乙方逾期15天接收租赁物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返还乙方已付保证金。5.3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可搬离可移动的设备、装饰品,但拆除设备、装饰品的过程中不得对该租赁物业造成损坏,如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赔偿。如果该等拆除可能影响该物业安全或正常使用的,乙方不得拆除,未搬离或拆除的设备、装饰品以及形成附合的装修、改善或增设,无偿归甲方所有。5.4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而提前解除时,乙方应在20天内(该20天按照最近一期标准收取租金)清理相关物品,办理相应交接手续,结清费用,交出进入租赁物业的所有钥匙,保持该租赁物业及其内部的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可使用的状态(合理损耗除外,但须经甲方验收认可)。如甲方要求恢复交付时原样的,乙方应及时恢复。乙方未在20天内清理的相关物品,视为乙方弃物,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将乙方财物搬出或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5.5乙方应在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10天内负责将以该租赁物业为住所或经营地址的全部法人、非法人机构的住所或经营地址进行变更,确保上述法人、非法人机构的注册地址迁出该租赁物业。六、装修及租赁物业的管理6.1甲方同意乙方对租赁物业内部进行必要的装修,乙方装修方案需经甲方同意并报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乙方装修时不得损害租赁物业的原有结构及安全,乙方的装修方案及施工图纸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且应事先报送甲方及物业服务公司,经甲方及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应确保选购的装修材料、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乙方不得变动或改造该租赁物业的建筑结构。甲方对上述方案的认可不承担责任,因装修(包括变动、改造)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的装修过程也应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授权人员有权在装修期间随时进入该物业检查乙方的装修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本合同及物业服务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6.2租赁期间,甲方应对该租赁物业的主体结构质量负责,如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影响该物业或相邻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责任。6.3租赁期间,除主体结构外,其余部位及设施、设备、管线、空调等,屋顶绿化、露台、幕墙(门窗)、地平、楼梯、栏杆等均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公共露台不得封闭,若需改造或变动周边环境,绿化提升改造的,需经甲方或市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改造后该区域的保洁、后期养护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6.4乙方负责该物业的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内部保安、内部保洁等工作,如在该物业内发生火灾、治安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伤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5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就其自有财产及其它应投保项目投保全面综合责任保险,以及投保乙方及其职工和甲方职工在该物业中进行办公、管理或维护、使用或占用场地时的一切财产责任的保险,有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投保的,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6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物业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公共能耗费、垃圾清运费及其他营运费用。该部分费用根据相应收费主体的要求和标准由乙方直接支付,若乙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的,则甲方可以选择代付后向乙方追偿或从保证金中抵扣。6.7甲方为该物业配置电力供乙方使用,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如因乙方超负荷用电给甲方及其他经营户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七、转让、转租、抵押7.1甲方有权将该租赁物业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有出卖意向的,提前3个月将出卖意向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天内没有与甲方签署转让协议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7.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业转租、分租、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7.3该租赁物业没有设定抵押权,在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将租赁物业抵押给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的,乙方同意,如有需要,配合甲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八、项目公司使用8.1如乙方获得该物业的承租权后,因经营发展需要须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使用、装修、管理或经营该物业的,甲方同意将承租方变更为项目公司;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履行。8.2项目公司应与甲方、乙方签订三方补充协议,由项目公司承接乙方在本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部权利与义务。8.3乙方或项目公司均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物业,不得擅自改变该租赁物业用途。8.4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为项目公司的控股方,项目公司的法人代表须与乙方法人代表保持一致,在房屋使用期间及费用结清之日前不得变更。8.5项目公司的行为视为乙方行为,乙方仍应对项目公司的全部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存在逾期支付费用情况的,乙方和项目公司均有义务向甲方进行支付。九、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业:(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保证金或其他水电费、物业费等应缴费用的时间超过30天的;(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物业转租、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物业用途的或营业范围的;(4)乙方不按7.3条约定,导致甲方不能办理抵押手续的;(5)乙方在租赁物业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6)乙方未履行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的任一责任或义务,且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的7天内对该违约行为仍未予以纠正的。9.2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1)该物业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而甲方拒绝维修的;(2)该物业存在所有权纠纷;(3)甲方一房两租的。9.3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租赁物业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2)租赁物业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收或征用的;(3)租赁物业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4)地震、战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无法履约。出现本款规定情形之一,如有政府给予赔偿,乙方享有自行装修部分的补偿外,其他补偿均归甲方享有。十、违约责任10.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无论甲方是否正式催款,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15天的,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还有权对该租赁物业停水、停电,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10.2因9.3条约定情形外,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向乙方赔偿其装修损失(由甲方委托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评估的价值为准)外,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时当期3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或因9.1条约定情形被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如在前3年(含本数)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赔偿免租期内的租金损失(计算方式:已实际减免的免租期租金*房屋实际未使用期与合同租赁期的比例)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期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如在3年后提前解除合同的,免租期租金损失不再赔偿,但仍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期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10.3乙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按5.5条的约定将注册地址迁出该租赁物业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该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当期的日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及其他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另行赔偿。10.4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后,如乙方逾期搬出或拒不搬出租赁物业的,乙方应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月租金标准的二倍向甲方支付每天的占有使用费,同时向甲方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等)。10.5乙方在使用租赁物业过程中因违法/违约行为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如第三人损失被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要求由甲方先行赔付,则甲方有权立即向乙方追偿全部责任和损失。10.6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索赔或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付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因此产生的调查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服务费、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10.7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等费用,可以由甲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和乙方预付的租金中扣除,甲方从履约保证金或预付的租金中扣除上述费用后,向乙方发出要求补足的书面通知,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上述金额补足,逾期补足的,视为逾期支付租金。十一、不可抗力因素11.1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中止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内提供经公证的相关文件;双方应采用所有合理方法减少损害。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不利影响,并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其义务。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60天的,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11.2因上述原因而提前终止本合同时,甲方须自乙方腾退、甲方验收完毕之日起30天内不计利息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和已预收相应部分的租金(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部分)。十二、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办法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约束。如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该租赁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合同未尽之双方权利、责任及义务,按法律规定的要求由双方各自承担。十三、通知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或信件应是书面的,按本合同内所示下列地址发送。通知或信件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邮政局EMS传递。派人送交的,签收时生效;如由邮政局传送,则于送达时视为正式送交。更改地址要在七天之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如因一方未通知地址变更导致送达不能或约定地址无人接收通知或信件的,则在一方向约定地址寄送通知或信件之日起第3天视为送达。各方通讯地址如下:甲方: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地址:杭州上城区钱江路637号电话:0571-88899713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十四、其他14.1因本合同租赁物业的特殊情况,双方就下列事项进行特别约定:14.1.1该物业由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统一管理,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与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乙方拒绝签订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拒绝乙方进场装修。14.1.2装修保证金为10万元。装修结束经甲方和物业服务公司验收合格后,予以无息退还乙方。若因装修(包括变动改造)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收取的装修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14.1.3本物业不提供停车车位。14.1.4该物业需对社会公众开放。14.1.5鉴于甲方出租的物业负担有政府部门要求的城市夜间照明功能,乙方在此同意,在乙方承租、使用期间,乙方均按甲方的要求开启夜间照明功能;对灯光照明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由乙方负责;灯光照明所产生的电费亦由乙方承担。如违反本条款的,或如由此造成甲方受政府部门处罚的,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4.2本合同未涉及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3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玖份,甲方持陆份,乙方持贰份,存杭交所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出租方(甲方):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日期:承租方(乙方):委托代理人:日期:附件:租金支付明细表承租人须按以下日期、金额支付租金给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并由该公司出具租赁发票。付款期号付款日期租金所属期支付金额12345678910合计本《租金支付明细表》为《房屋租赁合同》附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租赁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杭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