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工业用地招标采购公告(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
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三明市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经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沙政地〔2025〕81号),决定挂牌出让金沙园二期A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号
土地位置
土地面积
土地用途
年限
G202504
沙县区富口镇白溪口村、延溪村
58818㎡
工矿用地—工业用地
50年
容积率
建筑系数
绿地率
竞买保证金
出让起始价
挂牌/拍卖阶段加价最低幅度
≥1.1且≤3.0
≥40%
/
165万元
824万元
10万元
二、申请人范围及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具备竞买资格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文件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竞买。
三、挂牌方式及竞价方法
(一)采取在“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挂牌的方式进行。竞买申请人登录“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注册登记,提出竞买申请,经挂牌人审查确认,获得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的竞买号和初始交易密码,在规定的期间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价和竞买等。
(二)竞买人初次报价可等于或大于挂牌起始价,之后每次报价必须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以上的价格(不要求按加价幅度的整数倍报价)。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本次挂牌出让地块不设出让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挂牌出让活动的时间
(一)竞买申请的报名起止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17时0分0秒。
(二)挂牌交易期限:2025年10月3日0时0分0秒至2025年10月13日17时0分0秒。
(三)网上交易系统接收、确认数据信息的时间以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的时间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由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明高新区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受让人同步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交地责任、开工竣工时间、投产达产时间、投资强度、退出机制等指标内容和监管要求。因履约监管协议产生的纠纷,由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明高新区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受让人三方按法定程序解决。受让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的,取消其竞得资格,并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履约监管协议由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并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审核、认定。
(二)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12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三)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区人民政府文件、竞买须知等出让文件。有关事项请向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联系、咨询,电话:0598-5825427。
附件: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2.履约监管协议(样本)
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9月5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出让合同.doc
附件2履约监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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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25-2601电子监管号:不动产单元代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受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出让人不得干涉受让人行使合法权利。侵害依法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宗地总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建筑总面积不大于平方米,不小于平方米;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高度不高于米,不低于米;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年,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期限自政府批准之日起算。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十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一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不需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第十二条交地责任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按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第十三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涉及利息和违约金的,亦需付清),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轨道交通工程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因影响宗地使用功能,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支付合理补偿的,该补偿归受让人所有。第十七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经原批准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相应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第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该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时,应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九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第(一)项(第一项或第二项至少选其一,可多选)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第二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续期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续期手续,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续期费用。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一)项约定履行:(1)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2)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七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第三十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涉嫌闲置土地的,应履行配合调查义务;造成闲置土地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置。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竣工的,按照《履约监管协议》办理。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交地责任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交地责任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按照《履约监管协议》办理。第三十四条交地责任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按照《履约监管协议》办理。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和解、调解不成的,按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经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本合同项下约定向出让人支付的出让价款及利息、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补缴价款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违约金,按照有关征管规定,具体由受让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履行中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约定如下:(一)出让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受让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二)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四十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四条合同补充条款:(一)受让人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同步与由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交地责任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因《履约监管协议》产生的纠纷,由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交地责任人和受让人三方按法定程序解决。(二)受让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三)受让人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四)受让人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扣除由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土地出让价款的30%后,退还其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五)地块用于建设标准厂房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居住、商务、商业等非工业用途。(六)在符合规划、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和现行安全、消防等技术标准的情况下,标准厂房可按幢、层、间分割办证、分割转让,其最小单元建筑面积应≥300平方米(面积包含公摊);分割后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转让双方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注明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七)标准厂房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八)本合同未尽事宜,详见《出让公告》、《竞买须知》等出让文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执行。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二〇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北I界址图粘贴线IIi比例尺:1: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高程终止面h=mh=m高程起算面一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附件3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履约监管协议甲方: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土地竞得单位)丙方:三明高新区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交地责任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2022〕19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工业项目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此协议。一、地块基本情况地块名称:金沙园二期A地块准入产业类别:通用设备制造业土地用途:工矿用地-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出让面积:58818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20万元/亩;建设用地容积率:≥1.1且≤3.0;建设用地建筑系数:≥40%;二、项目概况项目名称:沪明合作产业园基础设施(厂房一期)建设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建筑面积约6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层钢构厂房、多层框架厂房、宿舍、园区服务中心、污水预处理设施、厂区道路、雨污水管网、路灯及围墙等厂区配套设施。总投资:项目须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进行投资和建设,出让地块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应≥3300万元/公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9410万元。三、乙方承诺鉴于甲方支持乙方项目建设而与乙方达成本协议,为此乙方承诺如下:(一)项目在实际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全部建成并竣工投产。(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设用地容积率、建设用地建筑系数等各项指标达标。(三)标准厂房的买受人在签订购买标准厂房协议时,由甲方与买受人同步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投产达产时间、投资强度、退出机制等指标内容和监管要求。买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的,取消其购买资格,并不予退还保证金。(四)若乙方成立新公司进行建设经营的,乙方负责担保新公司成立后出具接受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束的承诺函,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还有权协调暂缓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地块交付与开工竣工(一)地块交付:1.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丙方作为交地责任人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乙方,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已完成“三通一平”(即出让红线外通水、通电、通路,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净地。2.乙方按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丙方必须按照约定按时交付土地,无正当理由逾期交地的,违约责任由丙方承担支付。3.由于丙方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乙方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丙方应当按延期供地面积占总供地面积的比例乘以乙方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4.丙方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二)项目开工竣工期限:1.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2.逾期开工违约金标准。逾期开工1年之内的,每逾期一日,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0.05‰收取逾期开工违约金;逾期开工1年以上(含1年)的,逾期开工违约金则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1.83%一次性收取逾期开工违约金。3.项目逾期6个月之内竣工的,整体开发建设、整体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竣工每逾期一日,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0.05‰计收;分期开发建设、分期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竣工每逾期一日,按照竣工违约部分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占该宗项目用地应建设的总建筑面积(规划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分摊土地出让价款的0.05‰计收。4.项目逾期竣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整体开发建设、整体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0.9%一次性收取逾期竣工违约金;分期开发建设、分期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则按逾期竣工6个月以上的总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占该宗项目用地应建设的总建筑面积(规划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分摊土地出让价款的0.9%一次性收取逾期竣工违约金。五、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投资协议,乙方应将其项目公司迁出开发区,并将已享受的各类政策支持按原渠道退回。若乙方或其项目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甲方因此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相关所有费用由乙方及其项目公司承担。(一)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竣工的;(二)项目公司违法经营,导致被取消经营资格的;(三)项目公司迁出三明高新区区域的;(四)乙方或其指定主体未按本协议约定成立项目公司的。六、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六、合同效力(一)本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签字):丙方: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工业用地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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