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招标采购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商务局(杭州市拱墅区旅游局)2025)
标的名称
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88-90号(双号)房屋5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5ZL0323-2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8-26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5-09-22
出租底价
37665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否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联系人
宣小姐、楼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5085367、0571-85085368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88-90号(双号)房屋
坐落位置
大关路68-90号(双号)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杭房权证拱更字第0016695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509.26
房屋用途
非住宅
不动产分类
商业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无
使用现状
空置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否
其他披露事项
1、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88-90号(双号),本次招租面积约53.59平方米。租赁房屋为杭房权证拱更字第0016695号房屋所有权证的部分,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杭州市拱墅区商贸旅游局,房屋总层数7层,建筑面积509.26平方米,设计用途为非住宅。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2、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公文简复单》(府办简复2018年16号),租赁房屋由调出单位无偿划转至杭州拱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用名:杭州市拱墅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根据《原杭州拱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有房产经营权委托协议》,城发集团授权委托出租方对租赁房屋开展招商招租、合同签订、合同期管理、租金催缴等事宜。3、本次租赁房屋的质量、具体位置、房产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37665元/年
出租面积(㎡)
53.59
租赁期
5年
起租日
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免租期
1个月,以计入租期不计租金体现,出租方根据承租方提出的书面申请,给予承租方装修免租期,无论承租方何时提出申请或实际使用该装修期,均以合同约定的首年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租金支付要求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每年递增3%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租赁保证金按首年年租金的20%收取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用途要求
非住宅。严禁经营浴室、五金加工等有噪音、空气污染的行业,严禁经营汽车维修等污染环境、占用人行道、公共停车位的行业,其余业态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范经营。必须依法经营,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物业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如《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严禁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禁该房屋住人,严禁使用瓶装液化气。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承租方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天支付租赁保证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3日内支付首期租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并向杭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由杭交所凭出租方与承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租金发票等相应凭证支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将租赁标的物用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租赁标的物用途的报批手续,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在租赁标的物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租赁期间,承租方经营必须符合出租方统一经营业态,按申报内容合法经营,如改变经营内容,必须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须自行办理从事经营活动、户外标识与广告的报批手续和消防审批等手续,出租方仅负责提供已有的相关材料、文件。本标的持有杭房权证拱更字第0016695号房屋所有权证,因房屋相关证照、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文件尚未办理或缺失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或审批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相关责任,风险自负。出租方同意经营的业态不代表该标的物可以实际办理该经营业态的相关手续、执照、证件等,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终止、解除合同或向出租方索赔。
(5)出租方与承租方交付、接收租赁房屋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书,交接书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租赁房屋之状况;交接书一旦签署,视同承租方已实际取得租赁房屋使用权,则出租方与承租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6)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方根据业务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原则下,可以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动,但装修、改动方案必须先经出租方书面认可,且装修、改造、修改及其它改进应报杭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费用,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承租方需与出租方签订综合治理及消防责任书,按照消防要求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
(8)承租方如需申请制作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标识或广告,应事先将制作方案书面提交出租方审核,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经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承租方未经出租方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在该房屋的任何部位设立文字、图案等标识或广告等宣传物品。一经发现,承租方必须及时拆除,否则按违约处理。
如因承租方设置的广告、标识等物件致使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赔偿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9)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转让、转包、转借、转租、分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合作、承包等均视为转租)。
(10)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计算标准如下:(1)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按照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2)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按照首年半个月租金计取。
承租方资格条件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期间
展示地点
租赁房屋所在地
联系人
徐先生
联系电话
18668242289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7533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在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转为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由杭交所凭出租方与承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租金发票等相应凭证支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否
加价幅度
500元
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完成报名登记: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三)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承租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与出租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交所开具。
十一、出租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房屋租赁模板 (商铺)最终确认版.doc房屋交接确认书.doc附件-承诺函6.docx房产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doc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
合同编号: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杭州(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有权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租赁标的1.1租赁房屋位于:,双方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他情况:。1.2甲方系该租赁房屋的权利人(或受权利人委托的出租人),依法有权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1.3乙方对甲方所要出租的该房屋及有关设施已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该房屋。二、租赁房屋的用途2.1乙方承租上述房屋仅作为用途,使用业态。2.2乙方将租赁标的物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租赁标的物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3乙方在租赁标的物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租赁期间,乙方经营必须符合甲方统一经营业态,按申报内容合法经营,如改变经营内容,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2.4乙方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侵犯他人商标权或知识产权的,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不得做出对甲方声誉有不良影响的行为。三、租赁期限3.1房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2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书面申请,给予乙方免租期装修金,但不得超过该处房产招租时公示的免租期时长。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发生的水、电、燃气、电话费等,仍需按实支付。若乙方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3.3甲方根据前款给予乙方的免租金装修期,减免租金的计算标准应按合同约定的首年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即使乙方未在首年提出申请或实际享受免租金装修期。3.4租赁期间,非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退租,乙方已履行合同期限未过半的,应按首年租金标准补足前款约定的免租金装修期期间的租金;乙方已履行合同期限过半的,应按首年租金标准补足前款约定的免租金装修期期间的一半租金。该补足部分并非违约金,在乙方补足租金后,甲方仍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四、房屋租金、保证金、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4.1房屋租金4.1.1第一年房屋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大写)(¥)。4.1.2房屋租金每支付一次,先付后用,第一期租金费用计(大写)(¥)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此后每期租金乙方需提前15日支付;从第二年起(包括第二年),每年的房屋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3%;则第二年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则第三年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则第四年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则第五年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4.2保证金4.2.1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和其他费用,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担保。4.2.2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钱款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甲方损失超过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4.2.3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租赁标的物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关系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剩余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4.3其他费用乙方须自行负担与租赁标的物使用有关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餐饮垃圾清运费、物业费、能耗费及其他营运费用,并按时缴纳。管道天燃气的使用,由乙方自行向燃气公司申请开户并由燃气公司承接安装,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4.4付款方式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保证金和租金可以按银行转帐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帐凭证复印件,以便甲方核实),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地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相应发票或收款凭证。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如下: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湖墅支行收款人名称:杭州宸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301040160012426345五、房屋交付5.1甲方应于乙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首期租金和保证金后五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5.2甲乙双方交付、接收租赁房屋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书,交接书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租赁房屋之状况;交接书一旦签署,视同乙方已实际取得租赁房屋使用权,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6、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6.1乙方所租赁的房屋物业费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其日常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6.2乙方若需增加设备及扩大电量等,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凡经乙方更换或增加的各项设施和设备,其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若乙方委托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和保养,则乙方需承担相关费用。6.3租赁期间,因乙方(包括乙方的雇员或顾客)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均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6.4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根据业务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原则下,可以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动,但装修、改动方案必须先经甲方书面认可,且装修、改造、修改及其他改进应报杭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6.5甲方因维修、检查之需,有权暂时停止使用该物业或房屋中的任何设施,但应事先通知乙方(遇紧急情况除外),乙方应予以配合。6.6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费用,服从甲方监督检查。乙方需与甲方签订综合治理及消防责任书,按照消防要求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7、标识与广告7.1乙方如需申请制作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标识或广告,应事先将制作方案书面提交甲方审核,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经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乙方未经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在该房屋的任何部位设立文字、图案等标识或广告等宣传物品。一经发现,乙方必须及时拆除,否则按违约处理。7.2如因乙方设置的广告、标识等物件致使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赔偿全部由乙方承担。八、转租、转让和续租8.1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转让、转包、转借、转租、分租(未经甲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合作、承包等均视为转租)。8.2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租赁房屋,乙方应将租赁房屋如期交还给甲方。如甲方对租赁房屋不进行公开招租的,乙方若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则应于租赁期届满日前不少于3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期内的租金等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如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公开招租的,甲方根据最高价中标原则确定承租人。乙方若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参加投标,并按照甲方招标文件的规定享有优先租赁权;如甲方未确定由乙方承租的,则乙方仍应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8.3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要求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投标,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本合同在租赁期满时自动终止。甲方有权携同租赁标的物未来的任何租户或有关人士在租赁期结束前的所有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后勘察租赁标的物,乙方不得阻挠,但甲方的该等行为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8.4在租赁期内,甲方承诺不出售租赁标的物。九、租赁标的物的交还9.1交还日期及适用范围9.1.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结束之日前交还租赁标的物。9.1.2除租赁期限届满,正常终止合同外,如果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交还租赁标的物。9.1.3乙方如以租赁房屋为住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必须在此期间迁走营业执照并付清工商管理费等费用,否则应按本合同第9.3.2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占用费。9.2交还状况及装修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归属9.2.1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解除、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述方式交还租赁标的物:乙方自费将租赁标的物内的由其出资添置的可移动设备、用具等物品搬离租赁标的物,租赁标的物交还时的状况应当与乙方在最后一段正常营业时间时的状况一致;对于不可移动的装修装潢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乙方自愿放弃,该部分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双方均无需补偿;但甲方也可要求乙方将该部分进行拆除或恢复原状,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拆除或恢复原状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拆除或恢复原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并按本合同9.3条逾期交还处理;甲方也有权指定第三方对房屋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对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9.2.2如果租赁标的物交还时主体结构有变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9.3逾期交还的后果9.3.1如果乙方逾期超过30日仍未按照本合同规定交还租赁标的物,则乙方自愿放弃遗留在租赁标的物内的所有物品和设施的所有权益,交由甲方处理,甲方有权任意处置。9.3.2乙方逾期交还租赁标的物,除应该依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的标准交付逾期期间的租金等各项费用外,每天还应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直至乙方交还租赁标的物或甲方收回租赁标的物为止,如因此而给甲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9.3.3乙方逾期交还租赁标的物的,甲方有权对租赁标的物采取停电、停水、封门等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十、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10.1租赁期限内,如需变更本合同之条款,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修改协议。10.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条件收回房屋,没收乙方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对租赁房屋采取停电、停水、封门等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10.2.1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逾期时间超过30日的;10.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经营内容的;10.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更改或拆除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附属设施;或严重损坏租赁场所内的附属设施、公共区域或公共设施,致使不能正常使用的;10.2.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转让、转包、转借、转租、分租的(未经甲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合作、承包等均视为转租);10.2.5乙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的;10.2.6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或者乙方丧失履约能力的。10.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10.3.1甲方未按时将租赁房屋交于乙方,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10.3.2甲方有其他违约行为,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1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需立即将房屋腾退归还给甲方,并按实际租赁使用的期间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结清其他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赔偿对方损失:10.4.1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而无法继续使用的;10.4.2租赁房屋因城市建设等需要被依法列入征收或搬迁范围的;10.4.3非甲乙双方因素致使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10.5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对是否续租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合同即自行终止。十一、违约责任11.1双方任何违反、不遵守本合同,或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都将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担保费等)。11.2因甲方原因造成租赁房屋逾期交于乙方的,由甲方按乙方已付租金金额千分之一/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房屋租金的,由乙方按当年租金总额千分之一/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11.3租赁期间,乙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租赁房屋损坏或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11.4租赁期间,非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甲方应按当年租金标准的3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根据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补足差额。11.5租赁期间,非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提前退租的,乙方应按当年租金标准的3个月租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根据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补足差额。11.6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或者擅自破坏房屋结构和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若因上述原因造成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11.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经营内容,或乙方擅自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让、转包、转借、转租、分租给他人的,乙方应按首年租金总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11.8租赁期间,乙方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疏于管理造成的法律纠纷,其法律、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乙双方仅是租赁关系,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原因、任何形式产生的债务及责任。11.9租赁期间,甲方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关于乙方投诉3次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1.10租赁期间,如乙方违反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其管理职责,且书面告知乙方责令其整改,乙方整改不力或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没收乙方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因甲方收回房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1.10.1租赁期间,该处房产不得用于开设私人会所,严禁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11.10.2租赁期间,乙方在属于公共资源的建筑场所中,不得设置明火灶台、包厢和摆设圆桌、酒柜等宴请设施设备,已经设置的应整改拆除。11.10.3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对房产进行不定期巡查,乙方须无条件配合。11.10.4今后若省、市、区出台涉及会所整治的相关文件,乙方应按最新文件无条件配合并遵照执行。十二、不可抗力12.1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风灾、暴雨、火灾、战争、严重的动乱等自然灾害与社会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之调整。12.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之详情及合同无法履行之理由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权威机构出具。12.3因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本合同义务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在履行了12.2条款义务的情况下可免除责任。十三、通知与送达13.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甲方:杭州宸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乙方: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13.2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如以邮寄的方式,在寄出后第三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传真的方式,则发出时视作已送达,对方传真机收到的传真报告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13.3甲方在乙方租赁标的物门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即视为已合理送达乙方。十四、法律适用14.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租赁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4.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受其管辖。十五、其他15.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15.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3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乙方未履行《房产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及消防、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垃圾分类等义务,或因此受到主管机关处罚,且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的15天内对上述行为仍未予以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署:甲方:杭州宸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房屋交接确认书现由杭州宸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将杭州市房屋,面积㎡,交给承租方使用。双方现对本处房产设备设施及其他事项进行清点和查验,作为交付租赁财产的依据。1、房屋配套门、锁是否完好□是□否2、墙壁、地面是否洁净完好□是□否3、玻璃窗是否配套齐全完好□是□否4、屋面状况是否完好□是□否5、物业费是否结清□是□否6、房屋钥匙把。7、水表底数为吨。8、电表底数为度。9、供气底数为度。10、其他物品。11、备注:。移交方:代表人(签字)接收方代表人(签字)移交单位(盖章)接收单位(盖章)房屋交接时间:年月日承诺函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我方拟承租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88-90号(双号)房屋5年租赁权项目,现做如下承诺:1、我方已认真阅读、知悉并自愿遵守杭州产权交易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在线报价交易须知》等文件的规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本项目竞价活动。2、我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3、我方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承租方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天支付租赁保证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3日内支付首期租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并向杭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4、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由杭交所凭出租方与承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租金发票等相应凭证支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5、同意承租方将租赁标的物用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租赁标的物用途的报批手续,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6、承租方在租赁标的物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租赁期间,承租方经营必须符合出租方统一经营业态,按申报内容合法经营,如改变经营内容,必须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须自行办理从事经营活动、户外标识与广告的报批手续和消防审批等手续,出租方仅负责提供已有的相关材料、文件。本标的持有杭房权证拱更字第0016695号房屋所有权证,因房屋相关证照、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文件尚未办理或缺失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或审批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相关责任,风险自负。出租方同意经营的业态不代表该标的物可以实际办理该经营业态的相关手续、执照、证件等,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终止、解除合同或向出租方索赔。7、同意出租方与承租方交付、接收租赁房屋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书,交接书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租赁房屋之状况;交接书一旦签署,视同承租方已实际取得租赁房屋使用权,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8、同意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方根据业务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原则下,可以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动,但装修、改动方案必须先经出租方书面认可,且装修、改造、修改及其它改进应报杭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9、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费用,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承租方需与出租方签订综合治理及消防责任书,按照消防要求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10、同意承租方如需申请制作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标识或广告,应事先将制作方案书面提交出租方审核,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经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承租方未经出租方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在该房屋的任何部位设立文字、图案等标识或广告等宣传物品。一经发现,承租方必须及时拆除,否则按违约处理。如因承租方设置的广告、标识等物件致使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赔偿全部由承租方承担。11、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转让、转包、转借、转租、分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合作、承包等均视为转租)。12、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1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14、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计算标准如下:(1)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按照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2)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按照首年半个月租金计取。15、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意向承租方(签章):年月日房产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甲方(出租人):杭州宸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承租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房产租赁和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经双方商定,签订本责任书。一、乙方以承租的房产从事生产、经营、加工、仓储、餐饮或住宿等,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用途使用房屋,严禁将租赁房屋作为“吃、住、用”三合一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三、乙方承租的房屋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电器线路,要按核定容量用电,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临时线路,不准违规使用电器。一旦发生上述行为,甲方有权视情节予以警告或经济处罚。经甲方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四、乙方承租期间,必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按照消防规定配足消防器材,乙方应当确保承租房屋内配有消防灭火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制定消防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设立安全监督员,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水、电、燃气、压力容器管道及消防设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严禁在承租房内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如乙方在承租期间发生火灾、人员伤亡、治安和刑事案件以及造成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及其他全部责任。五、乙方承租的房产必须按合同用途使用,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坚持合法经营,严禁从事黄、赌、毒、走私、贩私、藏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存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资,印刷非法出版物;包庇、收容犯罪分子等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六、承租期间由乙方负责对房屋及水、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七、招用外来职工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等手续。乙方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一旦发现有从业人员参加非法组织,发生打架斗殴、恣意闹事、扰乱秩序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必须及时予以阻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通报甲方。八、乙方承租期间,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制度的教育并对照本《责任书》进行自查自纠,并接受甲方的检查督促。若乙方不接受甲方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同时通知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九、本《责任书》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与房屋租赁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十、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杭州宸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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