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招标采购公告(2025)
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现已由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及项目公参说明进行公示。
联系人:陈志朋
联系方式:19827319671
邮箱:ZPCHENA@whchem.com
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9月8日
附件一:年产12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式本)
附件二:年产12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公参说明
附件:
年产12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环评--公式本.pdf
12万吨磷酸铁锂公参说明.pdf
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二○二五年九月目录概述第1章总论..................................................................................................................1-11.1评价目的与原则1.2编制依据1.3本项目与产业政策、相关法规规范的符合性分析1.4项目选址与园区规划的符合性分析1.5本项目与相关污染防治政策的符合性分析1.6本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1.7评价重点及其评价因子1.8评价标准1.9评价等级1.10评价范围和评价时段1.11项目外环境关系1.12污染控制目标与环境保护目标第2章企业现状2.1企业简介及现有项目概况2.2年产5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2.3年产6000吨新型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2.4年产10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项目(一期)2.5年产6万吨磷酸铁锂改建项目2.6企业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2.7排污许可证情况2.8企业现有环境问题第3章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3.1建设项目概况3.2工程分析及产污环节3.3主要设备及原辅材料、动力消耗3.4物料平衡、水平衡分析3.5项目污染物治理及排放3.6“三本账”及污染物总量控制3.7项目碳排放分析第4章区域环境现状调查与环境质量评价4.1区域环境现状调查4.2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第5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1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5.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5.3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5.4声环境影响预测5.5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分析5.6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5.7土壤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8项目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5.9运营期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结论第6章环境风险评价6.1风险评价基本情况6.2环境风险识别6.3环境风险分析6.4项目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6.5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6.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7环境风险措施及投资6.8环境风险评价结论第7章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7.1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及论证7.2营运期环境保护措施及论证7.3环保投资第8章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8.1环境经济损益分析的目的8.2经济效益分析8.3社会效益分析8.4损益分析第9章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建议9.1环境管理9.2环境监测第10章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对策建议10.1项目建设概况10.2国家产业政策、规划符合性10.3环境质量现状10.4环保措施及环境影响分析10.5公众调查10.6主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0.7环境保护对策建议概述一、项目由来及建设背景1、公司简介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化学”)是一家全球化运营的化工新材料公司,依托不断创新的核心技术、产业化装置及高效的运营模式,为客户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及解决方案。公司始终坚持以技术创新为第一核心竞争力,持续优化产业结构,是中国唯一一家同时拥有MDI、TDI和ADI全系列异氰酸酯制造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主导产品MDI现有产能规模、技术水平和市场占有率世界第一。目前拥有烟台、宁波、匈牙利等总面积近20平方公里的三大工业园区,初步构建了聚氨酯、石化、新材料及精细化学品的全产业链和全球化布局。在行业权威机构C&EN公布的2018年全球化工50强排名中,位列第16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规划建设万华化学四川生产基地,在四川省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建设合成材料产业链、营养化学品产业链,并对外统称为“万华化学四川生产基地”。在发展过程中陆续成立了万华化学(四川)有限公司、四川万陆实业有限公司、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万华化学(四川)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10亿元,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项目概况目前,能源紧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人们的节能环保观念逐渐增强,政府高度关注新能源技术和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新能源汽车已成为全球汽车工业的发展方向。根据国务院所颁布的《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国制造2025》、《“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等国家重大发展规划,推进与加快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与应用,是我国实现节能减排环保、汽车产业结构调整、经济绿色发展的国家重大需求。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储能技术专业学科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4年)》,国家政策与规划的出台为新能源汽车、电化学储能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锂电材料作为新能源汽车和电化学储能“核心”的动力电池材料,将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化的浪潮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目前动力和储能电池正极储能材料最佳选择——磷酸铁锂综合优势明显,安全性能和循环寿命优势突出,加之规模化生产带来的生产成本下降,磷酸铁锂材料已经成为新型汽车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的首选正极材料。2025年7月,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80000万元,在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万华大道1号(现有厂区内)建设“年产12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12万吨/年磷酸铁锂生产厂房及其配套公辅设施等。项目经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507-511400-04-01-764796]FGQB-01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项目属于“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81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送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二、项目特点根据现场调研及项目工程分析,本项目具有以下特点:1、本项目采用高温固相合成法生产磷酸铁锂,生产技术来源于公司自主研发,本项目磷酸铁锂生产线,以磷酸铁(电池级)和碳酸锂(电池级)为主要原料,采用双碳源投料系统、纳米碳包覆技术,产品综合性能领先;本期工程主要对磷酸铁锂烧结工序进行升级优化,拟采用“预烧(回转窑)+一次烧结(辊道窑)”组合工艺,通过新增预烧回转窑以提升产品产能,各工段回转窑的功能作用及辊道炉调整情况如下:①预烧回转窑:运行温度区间在400~600℃,氮气氛围,主要作用包括:1)干燥脱水脱除原料表面吸附水及残留结晶水,为固相反应提供干燥环境;2)碳源分解葡萄糖和聚乙二醇开始碳化,生成无定形碳并均匀包覆磷酸铁与碳酸锂颗粒,形成“碳隔离层”。②80m辊道窑:新增预烧回转窑后,辊道窑内部结构同步调整,取消了低温预热区,仅设置中温反应区(600~700℃)、高温烧结区(700~800℃),各温区分布范围得到增大、单钵烧结时间降低,有效提升生产效率。同时,辊压造粒机,可将干燥后松散的粉体物料压实团聚,大幅提高装钵量,满足12万吨/年磷酸铁锂的生产。本技术路线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1)避开了其它合成方法中使用磷酸二氢铵为原料,产生大量氨气污染环境的问题。(2)采用特殊的混料方法,使磷酸铁、碳酸锂、双碳源(葡萄糖、聚乙二醇)达到充分混合,能形成对磷酸铁锂颗粒的包覆作用,可以大大提高正极材料的导电性能。(3)采用的工艺路线容易控制,工艺稳定性好,成本低廉,所用原材料和设备均来自国产,大大降低了产业化成本,容易实现大批量生产。(4)该工艺技术方案安全系数高,在生产的过程中采用水作为分散介质,无安全隐患。(5)通过对工艺技术进行优化,能够更好地控制反应条件,对原料配比、反应温度和时间、氮气气氛控制等关键工艺因素精准调控,产品收率可达95%。2、本项目拟建于眉山市东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万华大道1号(公司现有厂区内),不新增用地,项目磷酸铁锂生产线废气均配套相应的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喷雾干燥处理后,不外排;固废依托公司现有的处理设施。总体来说,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2025年7月25日,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为指导性依据,在当地有关部门协作下开展该项环评工作。经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类比调研、工程分析、环境监测及影响预测分析等项工作,通过分析判断项目在选址、建设规模、工艺路线等方面与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政策规范相符合后,明确了项目具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环评工作,完成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待审批后作为环保主管部门环境管理及项目开展环保设计工作的依据。四、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本项目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如下:1、项目施工期扰动地表产生的水土流失和生态影响、施工噪声对区域声环境产生的影响、施工废水对地表水的影响、施工扬尘对区域大气环境产生的影响、施工弃土将对周围地区生态与环境产生较大影响;2、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现状分析,弄清区域的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环境质量现状,对其进行评价;3、针对本项目的性质和外环境特征,提出可行性的污染防治措施,预测项目建成后周围环境和本项目相互之间影响程度和范围,对本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可行性作出结论。五、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拟建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万华大道1号,与当地发展规划一致;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对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拟采取严格的治理措施,与之配套的环保设施完善,治理方案选择合理、可行,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认真贯彻了清洁生产的原则,尽可能回收和利用资源,加强管理与日常监测,能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在严格贯彻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角度而言,本项目在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万华大道1号的建设是可行的。第1章总论1.1评价目的与原则1.1.1评价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项制度,其基本目的是贯彻“保护环境”这项基本国策,认真执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环境管理方针。通过评价,查清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现状,根据该项目的工程特征和污染特征,分析项目建设对当地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弄清影响程度和范围,从而制定避免污染、减少污染的防治对策,为项目实现合理布局、最佳设计提供科学依据。也为项目的环境行政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具体的目的及要求是:1、调查、收集国内同类型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为本项目拟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设计提供参考。2、通过现场调查与监测分析,了解工程所在区域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空气及声环境现状。3、对工程的污染特征进行达标排放措施分析,弄清生产系统各种污染物排放源点及源强,有针对性地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在全厂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核算污染源排放总量,为制定总量控制计划提供依据。4、按国家有关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保护水资源的要求,提出相应的措施,指导项目按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建设。5、通过对工程拟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进行论证,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并提出合理化建议。6、评价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对周围环境和环境风险的影响程度和范围。7、通过对工程的环境经济分析,论述本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8、通过以上分析论述,并结合区域规划,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述项目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及污染防治措施等的可行性,并对其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为环境管理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1-11.1.2评价原则根据评价区环境功能要求,并结合工程建设主要环境敏感目标,本次环境影响评价遵循原则突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源头预防作用,坚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1、依法评价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等,优化项目建设,服务环境管理。2、科学评价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科学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3、突出重点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及其特点,明确与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充分利用符合时效的数据资料及成果,对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予以重点分析和评价。1.1.3评价方法评价拟采取以下方法,以达到和坚持以上目的和原则:1、调查分析项目的主要污染物产生情况及污染防治措施,弄清生产系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防范措施;2、查清项目拟建址周围的环境状况,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项目施工期与营运期各环节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提出避免或减少污染、防止对环境质量造成破坏的对策和建议,预测项目建成后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3、通过现场调查与监测分析,了解工程所在区域的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及声环境现状;4、依据国家有关环境标准,论证污染治理和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出污染物控制措施的对策、建议,为该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工程设计从环境保护角度提供科学依据,对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作出明确结论;5、针对工程的污染特征进行达标排放和清洁生产措施分析,在要求全厂污1-2染物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核算污染源排放总量,为制订总量控制计划提供依据;6、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保护水资源,指导项目按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建设;7、通过对工程的环境经济分析,论述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1.2编制依据1.2.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2019年3月21日起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起实施);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年3月1日起实施);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起实施);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1.2.2部门规章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3)《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5号);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2019年1月1日;1-3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6)《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7)《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8)《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9)《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10)《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11)《关于印发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12)《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16日);1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部令第23号,2022年1月1日;15)《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1.2.3地方法规及规章1)《四川省“十四五”环境保护规划》川府发[2022]2号;2)《眉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2年3月);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1992年1月13日起施行);4)《四川省实施办法》(2019年9月26日修订);5)《四川省实施办法》(2018年12月71-4日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6)《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7月26日修订并实施);7)《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8]24号;8)《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9)《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14]4号);10)《四川省人民政府知>》(川府发[2015]59号)11)《四川省人民政府通知>》(川府发[2016]63号)1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22]17号;1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21〕13号;1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川环发[2009]112号;15)《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环办发[2015]333号);16)《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31号);17)《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行动计划(2022—2023年)的通知》(川办发〔2021〕82号);18)《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的通1-5知》(川府发〔2019〕4号);19)《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川环发[2006]1号;20)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和《项目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川环办函[2021]469号。21)《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川长江办〔2022〕17号);22)《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川府发〔2024〕15号);2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眉府办函〔2024〕18号);24)《关于印发《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22]28号。1.2.4评价技术导则、标准及相关规范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2.3-20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1.2.5相关技术资料及文件1)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2507-511400-04-01-764796]FGQB-0119号;1-62)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行业类别的情况说明》;3)本项目用地文件:《不动产权证》(川[2022]眉山市不动产权第0024348号;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关于印发《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川环建函[2020]59号”;5)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万华化学(四川)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眉市环建函[2022]20号”;6)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7)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眉市环建函[2024]85号”;8)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磷酸铁锂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眉市环建函[2025]26号”;9)本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10)建设项目环评委托书。1.3本项目与产业政策、相关法规规范的符合性分析1.3.1本项目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性分析根据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行业类别的情况说明》,该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类项目。另外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分析,本项目属于国家现行产业指导目录中第一类“鼓励类”第十九条“轻工”第11款,“锂离子电池用三1-7元和多元、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中间相炭微球和硅碳等负极材料、单层与三层复合锂离子电池隔膜、氟代碳酸乙烯酯(FEC)等电解质与添加剂”。为此,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本项目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507-511400-04-01-764796]FGQB-0119号,见附件)。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1.3.2本项目与长江流域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的符合性分析1、引用园区规划环评相关内容在《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将万华四川作为园区重点引入项目进行了分析。本项目位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本报告摘抄相关内容如下:“项目位于化工园区内,不在长江干支流1km范围内,项目用地周边现状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主要为散居农户,无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目标,因此项目选址基本合理”。因此,园区规划环评认为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1km范围内。本报告除了引用园区规划环评相关内容外,也对本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等文件的符合性进行了如下分析。2、项目区域周边水系眉山市东坡区水系属岷江水系,区域周边的地表水体有岷江、西体泉河、东体泉河、醴泉河。东体泉河:东体泉河发源于彭山、邛崃两县的中华山和石牯牛山之间,流经彭山太平乡入眉境珠海乡,经洞子口进入两河口水库,下经华藏寺、万胜,穿过通济堰西干渠,再经回龙马堰、悦兴、尚义、象耳西堰,在龙庙村羊子沱与西体泉河汇合。西体泉河:西体泉河发源蒲江长秋乡盘龙山西南,在正山口入眉境,经太平流入李善桥水库,下经马营、中店,穿过通济堰西干渠,经尚义、竹根堰、白马1-8铺、象耳、绕体泉山北面至龙庙村羊子沱与东体泉河汇合。醴泉河(又名体泉河):东体泉河与西体泉河在龙庙村羊子沱汇合,汇合后的河流为醴泉河。醴泉河自金象化工园区排口下游约13公里进入岷江。醴泉河为岷江一级支流。岷江:岷江是长江上游的重要支流。岷江有东西二源:东源出自高程3727米的弓杠岭;西源出自高程4610米的朗架岭,一般以东源为正源,两源汇合于虹桥关上游川主寺后,自北向南流经茂汶、汶川、都江堰市;穿过成都平原的新津、彭山、眉山;再经青神、乐山、犍为;于宜宾市注入长江。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4、《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通知(长江办[2022]7号):“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11.禁止新建、1-9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5、《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川长江办[2022]17号)四川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的通知(川长江办[2022]17号):“第十八条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第十九条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第二十条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选址建设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6、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根据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行业类别的情况说明》,该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类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拟选址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本项目距离长江一级支流——岷江约5.0km;距长江二级支流——西体泉河最近距离约4.6km;距长江二级支流——东体泉河最近距离约4.8km距长江二级支流——醴泉河最近距离约1.8km。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文件相关要求。1.3.3与《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符合性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锂离子电池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优化1-10布局、规范秩序、保障安全、提升质量、鼓励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本项目与以上文件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3.3-1与《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符合性分析规范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产业布(一)锂离子电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节能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等要求,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应具备相应的运输条件,本项目为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项目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节能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等要求,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运输条件良好。符合局和项目设立(二)在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锂离子电池及配套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关闭拆除,或严格控制规模、逐步迁出。本项目位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项目不在规划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内。符合(三)引导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制造项目,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本项目工艺上采用更加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符合生产经营和工艺水平(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锂离子电池行业相关产品的独立生产、销售和服务能力;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鼓励企业取得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鼓励企业创建绿色工厂:鼓励企业自建或参与联合建设中试平台;主要产品具有技术发明专利;申报时上一年度实际产量不低于同年实际产能的50%。本项目建设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锂离子电池行业相关产品的独立生产、销售和服务能力,项目依托现有研发中心,拟投入的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符合产品性能(二)正极材料磷酸铁锂比容量>155mAh/g,三元材料比容量>180mAh/g,钴酸锂比容量>165mAh/g,锰酸锂比容量>115mAhg,其他正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本项目产品质量将严格按照该指标执行。符合综上,从产业布局和项目设立,工艺技术、质量管理和产品性能等方面分析,项目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1-111.3.4本项目与《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符合性分析本报告对项目与《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文件相关要求符合性进行了分析,详见下表。表1.3.4-1项目与《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分析第一条本审批原则适用于锂离子电池及相关正极材料、负极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中,正极材料制造包括前驱体、锂盐(碳酸锂、氢氧化锂等)制造,以及以前驱体、锂盐等为原料进行三元材料、磷酸铁锂、锰酸锂等正极材料制造不包括制备前驱体所需的原料制造;负极材料制造不含石油焦等焦原料制造。具体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电池制造384、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行业中的锂离子电池及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本项目为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根据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行业类别的情况说明》,该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类项目。适用于《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符合要求第二条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以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符合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项目落实重点污染物总量来源、落实区域削减方案,符合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符合要求第三条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新建、扩建涉及正极材料前驱体和锂盐制造的建设项目(盐湖资源类锂盐制造项目除外)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项目位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符合要求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控制等指标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新建锂离子电池制造项目清洁生产指标宜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本项目从工艺技术、设备选型、能耗、物耗、水耗、污染物产生及废物综合利用过程均体现出清洁生产的原则;能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符合要求第五条项目应根据工程内容、原辅材料性质、工艺流程情况配备高效的除尘、脱硫、脱硝以及特征污染物治理设施,依据废气特征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锂离子电池涂布、极片烘烤工序应配备N-甲基吡咯烷酮本项目生产磷酸铁锂,属于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制造,项目正极材料制造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要求。符合要求《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分析(NMP)回收装置,设置挥发性有机物吸附或燃烧等装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要求。正极材料制造涉及氨、硫酸雾、磷酸雾排放的应配备吸收、洗涤装置。以锂辉石、锂云母、锂渣等为原料进行焙烧生产锂盐及其他中间产品的,焙烧烟气净化装置应具备去除氟化物(锂云母类)、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功能,硫酸酸化焙烧等工序还应配备酸雾吸收装置。锂盐制造和正极材料制造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要求。负极材料制造涉及使用沥青物料的应设置沥青烟、苯并[a]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采用吸附或燃烧等方法处理;包覆、炭化、石墨化工序应配备高效烟气收集系统及除尘设施,并根据原燃料类型、填充物料含硫量及烟气特征设置必要的脱硫、脱硝设施。石墨化工序应优化炉密设备选型,优先采用低含硫率的填充物料。钛酸锂负极材料制造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CB31573)要求;石墨类负极材料制造项目炉窑烟气执行《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其他环节质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涉及使用VOCs物料的,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还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相关要求。大气环境防护距高范围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气排放还应符合地方标准要求。本项目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万华大道1号,位于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因此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第六条鼓励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算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优先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加热方式,鼓励高温烟气余热回收。本项目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本项目编制碳排放影响评价章节。符合要求第七条做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生产质水优先回用,污染雨水收集处理含盐废水应根据来水水质和排水去向,有针对性设置具备脱盐、除氟(锂云母类)、除重金属等功能的处理设施。严禁生产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锂离子电池制造项目度水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要求;锂盐制造、正极材料制造、钛酸锂负极材料制造等项目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应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要求:石墨类负极材料制造等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8(GB8978)相关要求。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放还应符合地方标准要求。本项目生产废水经收集后依托10万吨磷酸铁锂改扩建项目废水干燥系统处理,不外排;初期雨水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相关要求后排入万华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工艺主要为“中和调节+絮凝沉淀+厌氧反应+SIBR一体化生物反应器”)处理,经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循环水依托原有项目,循环水定期排污水进入天然气制乙炔产业链及园区配套公辅工程回用水站处理系统处理后作为厂内第二循环水站补充水,不外排。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生活污水增加。符合要求第八条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应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和应急响应的防控原则。项目应对涉及有毒有害本项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分析物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的装置、设备设施及场所,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并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项目平面布局、水文地质条件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对于可能受影响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目标,应提出保护措施;涉及饮用水功能的,强化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涉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提出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和应急响应的防控原则。项目针对各类废气污染物均采取了对应的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措施见表7.2-1,无组织废气加强车间通风,划定卫生防护距离。依托现有厂区危废暂存间、污水收集池等重点防渗,同时对地下水、土壤均提出了跟踪监测和应急方案。符合要求第九条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NMP废液、废浆料等应严格管理,规范其收集、贮存、资源化利用等过程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废水处理产生的结晶盐作为副产品外售的应满足适用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鼓励锂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明确处理或处置去向,属于危险废物的应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等相关要求。项目除尘系统的收尘灰收集后返回生产工序回用;项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依托厂区已建70m2危废暂存间暂存,危险固废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符合要求第十条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透一步降低噪声影响。项目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经预测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3类标准要求。符合要求第十一条严密防控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确保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出运行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企业已于2025年7月完成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备案编号:51140020250002-H。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要求进行修订。符合要求第十二条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或减排潜力,提出有效整改或改进措施。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污染物产排情况,无遗留环境问题。符合要求第十三条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根据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界环境噪声监测计划并开展监测,监测位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涉及水、大气有青有害污染物名最以及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中污染物排放的,还应依法依规制定周边环境监测计划。负极材料制造等项目应关注苯并[a]芘等特征污染物的累积环境影响。本项目明确了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符合要求第十四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了解公众对工程建设的态度和符合要求《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分析第十四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符合要求第十五条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接受监督。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符合要求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基础资料数据应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完整、准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明确、合理,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基础资料数据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完整、准确;结论明确、合理,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相关要求。符合要求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文件相关要求。1.3.5与《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于《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10个行业中的通用行业,对标绩效分级指标B级企业,与其相关符合性如下:表1.3.5-1与《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通用行业B级企业符合性差异化指标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能源类型未达到A级要求本项目以电、天然气为能源。符合生产工艺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本项目属于国家现行产业指导目录中第一类“鼓励类”第十九条“轻工”第11款,“锂离子电池用三元和多元、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中间相炭微球和硅碳等负极材料、单层与三层复合锂离子电池隔膜、氟代碳酸乙烯酯(FEC)等电解质与添加剂”。符合无组织管控(一)涉PM企业基本要求1、物料装卸(1)车辆运输的物料应采取封闭措施。粉状、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在封闭料场内装卸,装卸过程中产尘点应设置集尘除尘装置,料场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2)不易产尘的袋装物料宜在料棚中装卸,如需露天装卸应采取防止破袋及粉尘外逸措施。2、物料储存(1)一般物料。粉状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封闭料仓中;粒状、块状物料应储存于封闭料场中,并采取喷淋、清扫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袋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本项目原料为碳酸锂、磷酸铁和葡萄糖等,外购的物料均为已包装好的,物料车辆运输的物料采取封闭措施。物料以吨袋的形式存放于生产车间的原料堆存区,物料的输送采用气力输送。各种物料破碎、筛分、配料、混料等过程均在封闭厂房内进行,并采取局部有效抑尘、集尘除尘措施。符合差异化指标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无组织管控半封闭料场中。封闭料场顶棚和四周围墙完整,料场内路面全部硬化,料场货物进出大门为硬质材料门或自动感应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所有门窗保持常闭状态;半封闭料场应具有屋顶及三面围挡(围墙)结构,且物料堆放高度部高度围挡(围墙)高度。不产尘物料(如钢材、管件)及产品如露天储存应在规定的存储区域码放整齐。(2)危险废物。应有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储存间,危险废物储存间门口应张贴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危废信息板,建立台账并挂于危废间内,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保存3年以上。危废间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和应急工具外的其他物品。3、物料转移和输送(1)粉状物料转移、输送过程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密闭车厢等密闭方式运输;粒状、块状或粘湿物料采用皮带通廊、封闭车厢等封闭方式运输或苫盖严密,防止沿途抛洒和飞扬;无法封闭的产尘点(物料转载、下料口等)应采取集尘除尘措施,或有效抑尘措施。4、工艺过程(1)各种物料破碎、筛分、配料、混料等过程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并采取局部有效抑尘、集尘除尘措施。破碎筛分设备在进、出料口和配料混料过程等产尘点应设置集尘除尘设施。(2)各生产工序的车间地面干净,无积料、积灰现象。生产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危险废物暂存依托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符合无组织管控(二)涉VOCs企业基本要求1、物料储存(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者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2)危险废料存放于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储存间间内,暂存间内地面硬化并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液体危废需采用密闭容器盛装,必须有泄漏液收集装置(托盘、导流沟、收集池等);具有挥发性气体的危废需采用密闭容器盛装,暂存间废气经导出口排至气体净化装置。危险废物储存间门口应张贴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危废信息板,建立台账并挂于危废间内,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保存3年以上。危废间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和应急工具外的其他物品。2、物料转移和输送(1)VOCs物料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密闭输送。(2)VOCs物料采用密闭包装、密闭容器等密闭方式进行转移。3、工艺过程(1)原辅材料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2)涉VOCs原料装卸、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等环节的废气全部收集引至VOCs处理系统。4、其他涉VOCs物料的过程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无组织管本项目不涉及VOCs物料储存、转移输送。符合差异化指标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控要求。本项目不涉及VOCs物料储存、转移输送。符合(三)厂容厂貌厂区内道路、原辅材料和燃料堆场等路面应硬化。厂区内道路采取定期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路面无明显可见积尘。其他未利用地优先绿化,或进行硬化,无成片裸露土地。本项目生产车间周围道路进行绿化,厂区内道路采取定期清扫、洒水等措施,路面无明显可见积尘。符合污染治理技术(一)涉锅炉/炉窑要求:1、电窑:PM采用覆膜袋式除尘、电袋复合除尘、湿电除尘、静电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2、燃气锅炉/炉窑:(1)PM采用袋式除尘、静电除尘、湿电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2)NOx采用低氮燃烧或SNCR/SCR等技术。3、燃煤/生物质/燃油等锅炉/炉窑:(1)PM采用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电袋复合除尘、湿电除尘、四电场及以上静电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2)SO2采用石灰/石-石膏、氨法、钠碱法、双碱法等湿法、干法和半干法脱硫(设计效率不低于85%)。(3)NOx采用低氮燃烧、SNCR/SCR等技术。本项目不涉及锅炉,项目喷雾干燥废气和废水干燥尾气采用覆膜防静电布袋收集器。符合(二)其他工序(非锅炉/炉窑):1、PM采用袋式除尘或其他先进除尘工艺。2、VOCs废气采用燃烧、吸附等治理技术。本项目原料混合配料废气、窑炉加料收料废气和成品包装废气,采用烧结板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一)锅炉:1、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燃煤/燃生物质【4】:10、35、50mg/m3;燃油:10、20、80mg/m3;燃气:5、10、50mg/m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NOx执行30mg/m3);(基准含氧量:燃煤/燃生物质/燃油/燃气:9%/9%【4】/3.5%3.5%)。2、氨逃逸排放浓度不高于8mg/m3(使用氨水、尿素作还原剂)。本项目不涉及锅炉符合(二)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1、电窑:10mg/m3(PM)。2、其他: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基准含氧量:燃气/燃煤/燃油:8%/9%/3.5%,因工艺需要掺入空气/非密闭式生产的按实际浓度计)。本项目生产磷酸铁锂,属于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制造。根据《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中的相关规定,正极材料制造项目排放符合排放限值(三)其他炉窑: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100、200mg/m3(基准含氧量:9%)。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要求。本项目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万华大道1号,位于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根据设计排放限值,能满足环保绩效B级要求。符合(四)其他工序:1、PM有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2、VOCs(以NMHC计)有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40mg/m3。根据工程分析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本项目废气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40mg/m3。符合差异化指标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的1h平均浓度值不高于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不高于20mg/m3。根据工程分析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本项目废气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40mg/m3。符合监测监控水平1、重点排污单位及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主要排放口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CEMS),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数据保存一年以上(投产或安装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以现有数据为准)。2、按照排污许可证、行业自行监测指南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3、企业主要环保设施及生产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或可保存和查看历史数据的可编程控制系统(PLC),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数据保存一年以上。本项目将按要求做好在监测监控方面的要求。符合环境管理水平1、环保档案资料齐全:①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现状评估文件;②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③一年内废气监测报告;④排污许可证,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披露,有规范的排气筒监测平台和排污口标识。2、台账记录信息完整:①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时间、运行负荷、产品产量等);②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除尘滤料、活性炭等更换量和时间);③监测记录信息(主要污染排放口废气排放记录(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等);④主要原辅材料、燃料消耗记录;⑤一般固废、危废处理记录;⑥电消耗记录。3、人员配置: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并具备相应的环境管理能力(学历、培训、从业经验等)。本项目将按要求做好环保档案管理工作。本项目将按要求设置台账记录。符合运输方式1、物料公路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等清洁运输方式比例不低于80%。2、厂内运输车辆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含燃气)或使用新能源车辆的比例不利于80%。3、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机械的比例不低于80%。4、危险品及危废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或新能源车辆。本项目按要求做好运输方式的选择。符合运输监管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创建要求参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1321)。本项目将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符合综上分析,本项目符合绩效分级指标B级企业的相关要求。1.3.6项目建设与化工园区认定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1、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中:“第二十条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2、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1-18法》的通知(川经信规[2023]3号)中:“第十七条……(二)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按属地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及园内企业的转型、关闭、处置及监管工作。”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化工生产建设项目人园指引(试行)》的通知(川经信规〔2024]4号):“第四条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一)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不含下游深加工的固废、废气、废液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空气分离制氧项目除外)。(二)化工行业中,以爆炸性化学品、剧(高)毒化学品、液化烃类易燃易爆化学品为主要原料的项目。(三)化工行业中,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项目。”本项目为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项目属于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不属于化工项目,位于眉山市东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6部门《关于公布四川省首批化工园区的通知》(川经信化工[2022]58号),园区以“眉山高新化工园区”列于名单之中。综上,项目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化工生产建设项目人园指引(试行)》中相关要求。1.3.7项目建设与工业炉窑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三、重点任务。(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重点区域严格控制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二)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以煤、石油1-19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重点区域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三)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重点区域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许可要求。……”2、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清单》的通知(川环函[2019]1002号)中:“二、任务清单。(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工业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严禁新增钢铁、水泥、焦化、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能置换有关规定……(二)实施工业炉窑污染全面治理。各地是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大力推进工业炉窑全面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本项目位于眉山市东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项目的建设符合园区规划环评有关产业定位、环境准入等要求。项目喷雾干燥段热风炉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烧结段辊道窑炉采用电加热,均为清洁能源。项目为正极材料制造项目,根据《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要求,废气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根据工程分析可知,各类外排废气均能满足相应限值要求。1-201.3.8项目建设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的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5月31日发布《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本项目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3.7-1本项目与环环评[2021]45号的符合性分析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本项目为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属于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不属于《四川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试行)》(川发改环资函[2024]259号)中规定的“两高”项目。项目位于眉山市东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项目的建设符合园区规划环评有关产业定位、环境准入等要求。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6部门《关于公布四川省首批化工园区的通知》(川经信化工[2022]58号),园区以“眉山高新化工园区”列于名单之中。符合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内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本项目已落实总量指标来源。符合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鼓励重点区域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成熟、先进可靠,清洁生产水平能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项目对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情况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制定相应的跟踪监测计划。项目能源主要以使用天然气、电力为主,均为清洁能源,不涉及煤炭使用,主要污染物排放可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符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高”项目环评开展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报告第三章3.7小节开展了碳排放分析,同时提出了减排措施及管理要求。符合1.4项目选址与园区规划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拟建于四川省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片区,项目用地1-21属工业用地。1.4.1本项目所在园区发展历程简介1、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于2006年4月经眉山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2012年,原四川省环保厅对其规划环评《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扩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了审查意见(川环建函[2012]297号)。扩区后的金象园区规划面积为11.56km2,产业定位为以发展天然气化工为主,石油化工为辅,形成“天然气化工-化工产品生产-化工产品加工”的产业链,逐步建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产品”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本项目位于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2、四川眉山经济开发区四川眉山经济开发区成立于2006年,原规划面积4.9km2。2014年,为了积极发展眉山西部工业区,整合现有园区,眉山经济开发区启动扩区调位。扩区调位后的四川眉山经济开发区位于眉山市中心城区约2km,规划面积20km2,由北向南分三片区布局发展:1)生物医药产业园:即原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规划面积18.73km2)中的7km2;2)总部经济产业园(生产性服务配套区):体泉河沿岸5km2;3)化工产业园:金象化工产业园区(规划面积11.56km2)中的8km2。2014年6月,四川省环保厅对《四川眉山经济开发区扩区调位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了审查意见(川环建函[2014]170号)。园区经整合后,本项目拟建地未被纳入扩区调位后的眉山经济开发区,其不在扩区调位后的眉山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3、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2018年3月,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认定四川眉山经济开发区为省级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川府函[2018]53号),并将“四川眉山经济开发区”更名为“眉1-22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总面积64.64km2,含33.7km2省级高新区和30.94km2连片工业园区,主导产业为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等。2020年8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以“川环建函[2020]59号”印发了《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自此后,本项目所在地被纳入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本项目拟建厂址位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的连片工业园区内。本项目与金象化工产业园区、四川眉山经济开发区、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位置关系详见附图。综上,本项目位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1.4.2本项目与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本报告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符合性进行了分析,详见下表。表1.4.2-1本项目与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要素清单编制要求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原则要求1、禁止引入不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列入国家产能过剩、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2、禁止引入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3、禁止引入与园区产业定位不相容的项目,其中:(1)高端装备制造:禁止引入前端黑色和有色金属冶炼;(2)新材料:禁止引入含前工序电子信息新材料项目;禁止引入含焙烧前工序的非金属制品新材料项目;4、禁止引入专业电镀项目、禁止引入排放含铅、汞、镉、铬、砷废水的项目。本项目为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不属于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所列的禁止类项目。本项目也不属于排放含铅、汞、镉、铬、砷废水的项目。符合分区管控要求西区1、禁止新建中重度污染的化工、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项目,禁止新引入环境风险潜势Ⅳ级以上的项目。2、禁止新建食品加工(与医药相关除外)、发酵类抗生素制药的项目。3、禁止新建煤化工、原油炼制、丙烯等上游石化原料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项目。1、本项目不属于中重度污染的化工、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项目。本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低于Ⅳ级。2、本项目不属于食品加工、发酵类抗生素、煤化工、原油炼制等项目。符合东区禁止新建屠宰类恶臭污染物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与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是相符合的。1-231.5本项目与相关污染防治政策的符合性分析表1.5-1项目与相关污染防治政策的符合性相关规划、方案具体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一、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强化“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约束,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优化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积极推进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本项目位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项目用地属规划的工业用地,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要求,满足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符合《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禁新增钢铁、电力、水泥、玻璃、砖瓦、陶瓷、焦化、电解铝、有色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本项目为锂电池正极材料的生产,不属于钢铁、电力、水泥、玻璃、砖瓦、陶瓷、焦化、电解铝、有色等行业。本项目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万华大道1号,位于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项目工艺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均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治理后能够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符合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到2020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项目不涉及燃煤及其他高污染锅炉的建设。符合相关规划、方案具体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四川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川环发〔2023〕4号)加快推进“增气减煤”“电能替代”项目。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等其他物料。本项目使用电和天然气作为能源,项目不涉及燃煤。符合《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川环发〔2013〕78号)》五)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特别是成渝城市群(四川)国控一般控制区的13个市城市建成区、市辖区要严格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国控成渝城市群(四川)的14个市,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本项目为锂电池正极材料的生产,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项目不涉及燃煤及其他高污染锅炉的建设。符合《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川府发〔2024〕15号)一)严格产业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从严控制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对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按要求开展能耗替代。......(二)加快调整优化重点行业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制定实施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方案。......(三)加强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管控。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二十一)分类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空气质量未达标的设区市本项目为磷酸铁锂生产项目,根据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行业类别的情况说明》,该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类项目。对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川发改环资函〔2024〕符合相关规划、方案具体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川府发〔2024〕15号)结合实际修订大气环境质量期限达标规划,优化调整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二十四)健全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推进重点乡镇、重点工业园区空气自动站建设。259号),本项目不属于四川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项目工艺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均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治理后能够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本项目位于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拥有健全的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厂区在正常生产过程中积极配合园区开展污染协同预警体系建设,提升园区的大气管理水平。符合《关于印发《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22]28号)严把项目准入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建设,拟建项目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属工业园区加大污染物总量减排力度坚决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对减排力度大、腾退容量多的,优先全市统筹保障新上项目总量。需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改、扩建涉气重点项目,原则上应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绩效分级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企业对原辅材料、污染物排放水平、污染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水平等方面的要求,并配套安装电力监控设备。非重点行业排污大户污染治理水平应达到全省领先水平。本项目磷酸铁锂生产项目,不属于“两高一低”项目,项目工艺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均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治理后能够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烧结废气中VOCs经处理后满足《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中相关标准。现公司原辅材料、污染物排放水平、污染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水平等方面的要求,满足环保绩效评级为B级。符合关于印发《眉山市工业领域大气污染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的通知(眉污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围绕“1+3”产业,持续引入产业发展前景好、环境友好度高的大项目,持续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加快发展。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本项目为磷酸铁锂生产项目,不属于“两高一低”项目,不属于原则上不再引进家具制造、砖瓦、陶瓷等行业,项目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高新符合相关规划、方案具体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防攻坚[2023]2号)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培育新的增长动能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原则上不再引进家具制造、砖瓦、陶瓷等行业,积极推进南方家居产业园等转型升级。积极推动已建成项目技改搬迁入园,原则上不再审批园区外企业技改扩能,持续推进工业集中度不断提升。力争用3年时间,全市“1+3”产业占工业比重达到75%以上,工业集中度达到75%以上。技术产业园区万华公司现厂区内,不新增用地。关于印发《眉山市工业领域大气污染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的通知(眉污加强大气源头治理。强化工业新建及技改项目准入审查,新建项目排放原则上必须达到环保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标准,能耗限额标准达到行业先进水平。项目落地时,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风向、污染物排放总量等,避免污染物集中排放。积极推广原辅材料替代,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气项目原则上应全面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工业涂装类项目如未使用燃烧处理技术,原则上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比例不小于60%。积极推动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整治提升100户以上。本项目为磷酸铁锂生产改扩建项目,万华公司原辅材料、污染物排放水平、污染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水平等方面的要求,满足环保绩效评级为B级。符合二、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项目生产废水经收集后依托10万吨磷酸铁锂改扩建项目废水干燥系统进行干燥蒸发,不外排;初期雨水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相关要求后排入万华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工艺主要为“中和调节+絮凝沉淀+厌氧反应+SIBR一体化生物反应器”)处理,经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循环水依托原有项目,符合相关规划、方案具体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循环水定期排污水进入天然气制乙炔产业链及园区配套公辅工程回用水站处理系统处理后作为厂内第二循环水站补充水,不外排。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生活污水增加。因此,本项目不会影响区域水环境质量。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取缔“10+1”小企业。各市(州)人民政府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予以取缔。本项目为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不属于文件中取缔“10+1”小企业。符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川办函59号)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各市(州)应层层分解落实,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和核准相关行业新建项目本项目为锂电池正极材料的生产,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分析,本项目属于国家现行产业指导目录中第一类“鼓励类”第十九条“轻工”第11款,“锂离子电池用三元和多元、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中间相炭微球和硅碳等负极材料、单层与三层复合锂离子电池隔膜、氟代碳酸乙烯酯(FEC)等电解质与添加剂”。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步规划、建设和运行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项目生产废水经收集后依托10万吨磷酸铁锂改扩建项目废水干燥系统进行干燥蒸发,不外排;初期雨水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相关要求后排入万华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工艺主要为“中和调节+絮凝沉淀+厌氧反应符合相关规划、方案具体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涉磷工业集聚区应增加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SIBR一体化生物反应器”)处理,经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循环水依托原有项目,循环水定期排污水进入天然气制乙炔产业链及园区配套公辅工程回用水站处理系统处理后作为厂内第二循环水站补充水,不外排。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生活污水增加。因此,本项目不会影响区域水环境质量。符合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本项目位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项目用地属规划的工业用地,不占用耕地。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报告专门设有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章节,并提出了对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要求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符合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本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冶炼或焦化行业,且选址于工业园区内,不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符合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为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符合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本项目位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项目用地属规划的工业用地,不涉及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符合相关规划、方案具体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区。符合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本项目不涉及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符合严格环境准入。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报告专门设有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章节,并提出了对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要求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符合《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63号)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禁在生态红线管控区、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项目。深化重金属污染治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现有重金属污染企业升级改造,降低重金属排放强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认真执行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选址位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不属于生态红线管控区,不涉及落后产能,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落后产能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划、方案具体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63号)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涉重等行业企业。项目选址位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不占用耕地。符合《四川省“十四五”土壤污染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监管。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强化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刚性约束,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强化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本报告包含土壤评价相关内容,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符合防治规划》强化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监管。定期开展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以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固废堆场为重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三防措施”。强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等周边土壤监测,防止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项目原辅料和产品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本报告包含土壤评价相关内容,依托万华化学(四川)已建危废暂存间,已对危废暂存间进行重点防渗处理,对项目固废暂存场所提出了对应的“三防”措施;同时报告制定了土壤环境监测计划。符合四、流域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要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三、确立水资源利用上线,妥善处理江河湖库关系….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倒逼钢铁、造纸、纺织、火电等高耗水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严禁新增产能。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强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根据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要求,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措施,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本项目不属于高水耗行业。符合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项目选址位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不涉及生态红线。符合相关规划、方案具体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及时进行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项目选址位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不涉及生态红线。符合五、坚守环境质量底线,推进流域水污染统防统治加快布局分散的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有序推动工业园区水污染集中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在线监控平台联网。项目选址位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口配套有在线监控装置。符合八、创新大保护的生态环保机制政策,推动区域协同联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长江沿线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抓紧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空间准入和环境准入的清单式管理要求。提出长江沿线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岸线、河段、区域、产业以及相关管理措施。不符合要求占用岸线、河段、土地和布局的产业,必须无条件退出。除在建项目外,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园区,严控在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严控下游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向上游转移。本项目不属于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符合《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严禁污染产业、企业向长江中上游地区转移。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增化工园区,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工业园区。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重点,全面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综合整治,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提升改造等措施,依法淘汰涉及污染的落后产能。项目选址位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且项目不属于“散乱污”企业。符合规范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都应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并符合相关规划和园区定位,现有重污染行业企业要限期搬经分析,本项目选址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符合相关规划、方案具体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入产业对口园区。经分析,本项目选址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符合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本项目建设地址不在岸线保护区内。符合《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选址建设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本项目不涉及符合行,2022年版)》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为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项目选址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距离长江干支流直线距离大于1km,在其岸线一公里之外。符合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符合1-331.6本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主要依据《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8〕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川府〔2020〕9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眉府函〔2021〕17号)、《四川省眉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完善研究报告》(2021年4月)、《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眉府办函〔2024〕18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川环办函〔2021〕469号)进行分析。1.6.1与生态保护红线的符合性分析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眉府函〔2021〕17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眉府办函〔2024〕18号):全市行政区域划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三类,共36个环境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10个,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或依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条件开发的区域进行管理。重点管控单元23个,其中城镇重点管控单元6个、工业重点管控单元12个、要素重点管控单元5个,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城镇规划区和产业集聚的工业园区(集聚区)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区域。以环境污染治理和风险防范为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污染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解决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等问题,严格落实区域及重点行业污染物允许排放量。一般管控单元3个,指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以生态环境保护与适度开发1-34相结合,开发建设中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本项目位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在眉山市生态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管控区法定保护地、其他保护地”范围内,符合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要求。眉山市“三线一单”图集眉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图10330成都市项目所在地雅安市n-资阳市8开楼县眉山市内江市安乐山市E自贡市凉山州1or00102300N:600.000图例区县界市域范围水系地市界生态保护红线制图单位: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2021年4月04图1.6.1-1眉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10g0东100东彭山项目位置100东N人20图例眉山市区县界优先保护单元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工业重点管控单元要素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图1.6.1-2眉山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1-35本项目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境内,项目所在地不在眉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内。同时,项目位于四川省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占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1.6.2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查询报告书”结果,具体情况见下图:四川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查询报告书数据因管理要求及地圈制图要存在偏移,以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为准。一、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报告名称年产12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报告时间2025-09-0615:57:13输入类型点选行业类型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经纬度信息序号经度纬度序号经度纬度1103.77065630.028568本次分析类型为点选,以下是与环境管控单元的空间关系:环境管控单元名称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环境管控单元内点位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ZH511402200021、103.77065630.028568二、涉及管控单元信息1、涉及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有1个,分别是:序号涉及环境管控单元名称涉及环境管控单元编码行政区划环境管控单元类型1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ZH51140220002層山市室点管控单元2、涉及的环境要素管控分区有5个,分别是:序号涉及环境要素管控分区名称涉及环境要素管控分区编码行政区划环境要素类型环境要素细类1东坡区其他区域YS5114023110001層山市生态一般管控区2体良河-东坡区-体良河口一控制单元YS5114022210003層山市水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3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YS5114022310002山市大气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4东坡区自然资源重点管控区YS5114022550001山市然资源自然资源重点管控区5东坡区城镇开发边界YS5114022530001層山市然资源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图1.6.2-1本项目涉及环境管控单元1-36图1.6.2-2四川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分析系统查询结果本评价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平台查询结果,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项目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对本项目建设的符合性进行对比分析,具体分析详见表下表。经对比分析可知,本项目在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采利用效率等方面均满足眉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1-37表1.6.2-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具体要求项目对应情况介绍符合性分析类别对应管控要求ZH51140220002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普适性清单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2)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包括但不限于《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3)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按属地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及园内企业的转型、关闭、处置及监管工作。本项目为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建设地点位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距离周边最近地表水体醴泉河约2.0km。项目不属于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符合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建冶金、电镀、有色金属、化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原则上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眉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优先选择化石能源替代、原料工艺优化、产业结构升级等源头治理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3)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规划环评应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4)现有属于园区禁止引入产业门类的企业,原则上限制发展,污染物排放只降不增,允许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引导企业结合产业升级等适时搬迁。本项目为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不属于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符合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依法清理取缔园区内部不符合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对存在违法违规排污问题的化工企业和废水超标排放的化工园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关闭。(《眉山市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本项目为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不属于园区内部不符合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符合1-38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建设单位: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O二五年九月目录1.公众参与整体情况概述2.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2.1公开内容及日期2.2公开方式2.3公众意见情况3.第二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3.1公示内容及时限3.2公示方式3.3查阅情况3.4公众提出意见情况4.其他公众参与情况5.公众意见处理情况6.诚信承诺1.公众参与整体情况概述本次公众参与调查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7月16日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要求,采用网上公示、刊登报纸、张贴告示三种方式进行。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正式委托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项工作;建设单位于2025年7月25日在万华化学集团官网上进行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第一次),建设单位于2025年8月8日~2025年8月21日在万华化学集团官网上进行第二次公示,同步开展张贴公示,并于二次公示期间在眉山日报进行了2次登报(2025年8月20日、8月21日),在第二次公示期间,同时设置了纸质报告书的查阅场所。本项目首次网络公示、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均未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工程提出异议和反对意见。公众调查结果说明本项目的建设能够得到当地人民群众和单位的支持。2.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2.1公开内容及日期建设单位于2025年7月25日在万华化学集团官网上进行了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2)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4)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5)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本项目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满足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A首页/可持续发展/公开信息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信息公示为了解公众对工程建设的态度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关于发布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1、项目名称:年产12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公示截图:2、建设性质:新建3、建设地点: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万华大道1号4、建设内容: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12万吨/年磷酸铁锂生产厂房及其配套公辅设施等:生产装置操作时间为8000小时/年,一般为四班两倒运转。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建设单位: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陈志朋联系电话:19827319671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环评单位: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18628176894四、公众意见表网络链接公众意见表网络链接:https://panbaidu.com/s/1cngjskmUuBhjMySlewz4GQ提取码:i24n2.3公众意见情况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经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对本项目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可根据附件或者上方公众意见表链接下载公众意见表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建设单位联系和反映,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供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参考。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7月25日2.2公开方式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采用网络公开的方式,于2025年7月25日在万华化学集团官网上进行公示,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现对本项目有关环境保护的情况进行公告,以便广泛了解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以及环保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图2-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截图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网上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均未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工程提出异议、建议和反对意见。3.第二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3.1公示内容及时限本项目环评报告书初稿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于2025年8月8日~2025年8月21日在万华化学集团官网上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公示,并在公示期间于2025年8月20日和8月21日在眉山日报上进行了两次登报公示,并同步开展了张贴公示。在第二次公示期间,同时设置了纸质报告书的查阅场所。本项目第二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报纸公示及张贴公示均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概况;(二)环境质量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四)项目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与效果;(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八)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九)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十)公告说明。本项目第二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要求。3.2公示方式采用网络公开、刊登报纸、项目区域张贴公告三种方式进行公示。3.2.1网络公示方式本项目环评报告书初稿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于2025年8月8日~2025年8月21日在万华化学集团官网上进行了第二次环境影响评价的公示。公示网址及相关公示截图如下:公示截图:从腹腔镜下的精准操作到科室发首页/可持续发展/公开信息/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公示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现已由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胰·血管外科正朝着更高的目标一、征求意见稿全文及公众意见表链其他组织,同时鼓励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限公司编制完成。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请就你关心的环境问题,发表本人的看法,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接: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全文链接:https://pan.baidu.com/s/1f7XeLBjUSCrXC-RxYac3Zg提取码:49mb接: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名称: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制的中国对上合组不是庆祝,而是提醒——提醒自联系人:陈志朋Email:zpchena@whchem.com链接:https://panbaidu.com/s/四、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正如他常对科室年轻医生说的:1lgHj9QDdRu31RshPvI6XQA提取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众均邮寄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万华大道1号中,贸易总额、贸易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247.8点、222.2点、阅。2025年8月21日公众对本项目的意见和看法,请通过上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转给我们,同时请附上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进一步沟通和回复。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8月8日一名医者最珍贵的勋章。年产12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局规划,从对年轻医生的悉心征求意见稿公示全释着“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誓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已编制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在他的带领下,眉山市人民医院完成,现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主,为区域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一)征求意见稿全文三、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其他成员国进出口(一)征求意见稿全文三、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当又一个医师节到来时,熊丁依链接:https://panbaidu.com/s/电子意见发送至:zpchena@whchem战在临床一线。对他而言,这个1f7XeLBjUSCrXC-RxYac3zg提取com。纸质意见邮寄至建设单位。(收件地1f7XeLBJUSCrXC-RxYac3zg提取com。纸质意见邮寄至建设单位。(收件地码:49mb址:四川省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收件码:49mb址:四川省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收件(二)公众意见表人:陈工19827319671)育上的责任,提醒自己要坚守初四、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电话:19827319671图3-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截图这条路,他将继续坚定地走下网络链接:https://pan.baidu.com/s/1lgHj9QDdRu31RshPvI6XQA提取码:2w8y田手中的毛术刀和心中的仁爱年产12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到对患者的拳拳关爱,熊丁用行征求意见稿公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已编制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完成,现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一、征求意见稿全文及公众意见表链其他组织,同时鼓励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立之初的36.3倍。链接:https://panbaidu.com/s/电子意见发送至:zpchena@whchem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索取查阅。也印证量质齐升、(二)公众意见表人:陈工19827319671)亥指数从2017年的链接:https://pan.baidu.com/s/四、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择了医生这个职业,就是选择了码:2w8y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1lgHp9QDdRu31RshPvI6XQA提取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众均束攀升,今年7月份不断精进、永远奉献的路。”(三)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意见。本次公众意见征求范围包括受项目建设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及关注本项目建设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行了报纸公示,眉山日报属于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本项目的码:2w8y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三)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意见。3.2.2报纸公示分别于2025年8月20日和8月21日在眉山日报上对项目有关事宜进报纸公示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项目报纸公示内容见公众查阅纸质报告书可向建设单位查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参与度等二公众查阅纸质报告书可向建设单位查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阅。2025年8月20日图3-2和图3-3。图3-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登报公示(一)图3-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登报公示(二)3.2.3张贴公告建设单位于2025年8月8日~2025年8月21日在万华社区公示栏区域进行张贴公示,张贴地点属于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项目张贴公示见图3-4。图3-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张贴照片3.3查阅情况目前无公众对查阅场所进行纸质征求意见稿全文的查阅。3.4公众提出意见情况在首次网络公示和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均未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工程提出异议、建议和反对意见。4.其他公众参与情况本项目未采取除网络、报纸、张贴之外的其它公众参与方式。5.公众意见处理情况由于在首次网络公示、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均未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工程提出异议、建议和反对意见,因此无公众意见处理情况。6.诚信承诺我单位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在《年产12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阶段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并按照要求编制了公众参与说明。我单位承诺,本次提交的《年产12万吨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内容客观、真实,未包含依法不得公开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单位:万华化学(四川)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时间:2025年9月7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磷酸铁锂锂电正极材料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