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招标采购公告(20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18〕8号)第59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昆山市周市镇萧林路南侧、黄浦江路西侧地块拟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因此昆山市周市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地块使用权人)于2025年3月委托苏州铂测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对萧林路南侧、黄浦江路西侧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地块概况:
周市镇萧林路南侧、黄浦江路西侧地块位于昆山市周市镇珠泾村,调查地块四至范围为北至萧林路,东至黄浦江路,南至黄浦家园小区,西至珠泾河,总面积为16796.7平方米(合25.2亩)。地块西北角原有新浦垃圾中转站,已于2025年2月关闭,于2025年6月拆除;其余为空地,部分区域附近居民种菜。根据《昆山市周市镇ZS01单元详细规划》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可知,调查地块用地分类为居住用地(07)中的城镇住宅用地(0701),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建设用地。
第一阶段调查:
萧林路南侧、黄浦江路西侧地块历史上为农田、居民区和新浦垃圾中转站(2007~2025年12月)。新浦垃圾中转站专门收集处理生活垃圾,不含工业固废和建筑垃圾。压滤过程产生少量渗滤液,收集至压缩机旁的地坑内,通过管道排入污水池(地下深度2~3m),最后使用专门吸污罐车外运处理。 渗滤液暂存过程中存在跑冒滴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可能,参照HJ164附录F表F.1列明的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处置)地下水特征项目为“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氟化物、氰化物、砷、汞、六价铬、铅、镉、铁、锰、铜、锌、铍、钡、镍、总铬、硒、总大肠杆菌、菌落总数”。压缩机液压系统使用液压油,在运行中可能存在液压油的渗漏,造成污染影响,识别特征因子石油烃(C10-C40)。综合特征项目的毒性,确认特征因子如下:
土壤:pH、氨氮、挥发性酚类、酚类化合物、氟化物、氰化物、砷、汞、六价铬、铅、镉、铜、锌、铍、钡、镍、总铬、硒、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氟化物、氰化物、砷、汞、六价铬、铅、镉、铁、锰、铜、锌、铍、钡、镍、总铬、硒、总大肠杆菌、菌落总数、石油烃(C10-C40)。
萧林路南侧、黄浦江路西侧地块周边当前和历史上存在企业,主要有昆山市珠泾农机配件厂(1998~至今)、昆山奇美塑胶工业有限公司(2000~2019年)、昆山施耐特机械有限公司(2002~2022年,曾用名昆山市创新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市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至今)、昆山吉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2011年至今)、苏州五星木业有限公司(2015年至今)、苏州傲宇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仓库)、昆山美嘉华涂料有限公司(仓库)、汉智叉车(仓库,已搬迁)、江苏杰鸿建设有限公司(2022~至今)。
相邻地块特征因子:石油烃(C10-C40)、铅。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该地块以及相邻地块存在可能的污染源,本次调查进行第二阶段采样分析,特征因子为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氟化物、氰化物、砷、汞、六价铬、铅、镉、铁、锰、铜、锌、铍、钡、镍、总铬、硒、总大肠杆菌、菌落总数、石油烃(C10-C40)。
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共布设9个土壤监测点(包含1个对照点)和5个地下水监测井(包含1个对照井)。每个土壤监测点至少采集4个土壤样品,共计采集38个土壤样品,以及4个平行样;每个地下水监测井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共计采集5个地下水样品,以及1个平行样。
布设7个填土采样点位,每个点位至少送检2个样品,分别在回填土层(结合感官和现场快速检测结果送检)、回填土层与原状土交界处各送检1个样品,共采集14个填土样品,以及2个平行样。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确定检测因子为:
(1)土壤
pH、GB36600-2018表1基本项目45项以及石油烃(C10-C40)、氨氮、酚类化合物、挥发性酚类、氟化物、氰化物、锌、铍、钡、总铬、硒。
(2)地下水
pH、GB36600-2018表1基本项目45项以及石油烃(C10-C40)、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氟化物、氰化物、砷、汞、六价铬、铅、镉、铁、锰、铜、锌、铍、钡、镍、总铬、硒、总大肠杆菌、菌落总数。
检测结果表明,土壤污染物含量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等选用的评价标准。土壤和底泥样品所检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5216-202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中污染物除氨氮和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外,其余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水水质标准或《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04月)中第一类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风险筛选值。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本项目地块地下水中超标污染物氨氮(以氨计)对人体健康风险未超过可接受水平;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因不具有挥发性,且地块内地下水不饮用,因此无暴露途径,不会对地块内敏感受体健康风险造成影响。因此,本项目地块地下水超标污染物氨氮和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对人体健康风险均未超过可接受水平。
综上,萧林路南侧、黄浦江路西侧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地块后续规划的城镇住宅用地(0701)要求,无需进一步调查。

附件1:
(公示)萧林路南侧、黄浦江路西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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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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