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梯系统 车顶架系统 智能脚踏板招标采购公告(2025)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受理日期
环评报告
年产200万套车用梯系统、10万套智能脚踏板、10万套车顶架系统项目
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栋梁路南侧、中堤路东侧
浙江科洛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润辉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5.9.9
见附件
公告时间:2025年9月9日
联系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联系电话:0573-87289193 传真:0573-87289193
通讯地址:海宁市海州西路226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投资项目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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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Hm海金,业设备制项目名称:浙江科洛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车用梯系统、10万套智能脚踏板、10万套车顶架系统项目建设单位(盖章):逝江科洛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零二五年九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111编号:1749713397000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项编号wpantz设项目名称浙江科洛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车用梯系统、10万套智能脚踏板、10万套车顶架系统项目设项目类别33-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报告表一、建设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H浙江科洛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派MADQU4N642法定代表人(签章)1要负责人(签字)直接负贲的主管人员(签字)二编制单位情况单位名称(盖章)杭州润辉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KCRN3E4三编制人员情况u8F1.编制主持人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签字郑展志08353343507330112BH006670郑展志2主要编制人员名主要编写内容信用编号签字郑展志1-6章BH006670展方: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六、结论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浙江科洛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车用梯系统、10万套智能脚踏板、10万套车顶架系统项目项目代码2410-330481-04-01-166105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栋梁路南侧、中堤路东侧地理坐标东经120.396446度,北纬30.374350度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7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410-330481-04-01-166105总投资(万元)20000万元(3000万美元,汇率6.6670)环保投资(万元)60环保投资占比(%)0.3施工工期18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面积(m2)18216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表1-1项目专项评价设置原则及情况表专项评价的设置原则本项目情况类别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①、二噁本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大气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芘、氰化物、氯气,无需目标②的建设项目。设置大气专项评价。本项目废水经处理达到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纳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地表水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水管网,无需设置地表水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专项评价。本项目危险物质存储量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③的建设项目。未超过临界量,无需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态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本项目不涉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环境风险污染类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情况规划名称:《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修改)》规划审批机关:/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召集审查机关:(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浙环函[2009]427号)审查时间:2009年11月30日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召集审查机关:(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环保意见的函》(浙环函[2017]462号)审查时间:2017年12月6日3、2020年12月,浙江海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完成《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张清单”修订稿》,并通过专家评审。规划及规划环1、《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符合性分析(1)规划范围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以原规划方案的20.20平方公里范围为跟踪评价范围,北以新塘河为界,东侧和东南侧均延伸至钱塘江,西侧与杭州乔司农场接壤,西南侧靠近杭州下沙高教园区。(2)规划结构主体结构基本不变,分为五个功能区,即居住及旅游服务综合区、工业区、生态观光农业区、生态景观居住区和下沙综合建设区,实际部分区域发生了变化,部分生态观光农业区(之江路西侧)变化为工业区,生态景观居住区东侧部分地块变化为工业和物流区。(3)规划产业结构农发区目前现有主导产业门类是机械、纺织、制造、化工等二类、三类工业,处于产业链低端,且对环境、土地的成本要求较高,农发区要想进一步获得发展,就必须对现有产业进行“优二进三”转型升级。农发区今后主要发展产业为电子信息产业、食品/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汽车零部件制造、高端装备制造及现代服务业等。(4)工业用地工业用地主要安排三大区块,即中堤河东工业区块、中堤河西工业区块、许巷二围区工业区块。中堤河东工业区块规划为综合性工业区块,主要以轻工、机械、农副产品加工、纺织等工业为主,三类工业主要以现状工业为主;中堤河西工业区块规划以一、二类工业用地为主,发展以电子信息产业、食品/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汽车零部件制造、高端装备制造及现代服务业等的高新技术产业;许巷二围区工业区块规划为综合性工业区块,主要发展一、二类工业,以高新技术产业、轻工、机械、农副产品加工、纺织等工业为主。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栋梁路南侧、中堤路东侧,属于中堤河东工业区块,主要发展产业为轻工、机械、农副产品加工、纺织等工业。根据《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可知,项目建设地规划为工业用地,根据企业提供的不动产权证,项目拟建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用地性质符合规划要求。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符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合该区域的功能定位,符合规划要求。2、《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张清单”修订稿》符合性分析(1)环境准入基本要求表1-2环境准入条件清单区域分类行业清单本项目目符合性分析符合性海宁市长安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48120002)-盐仓区块禁止准入产业禁止新增钢铁、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为二类工业项目,不属于钢铁、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符合限制准入产业严格限制新、扩建医药、印染、化纤、合成革、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和橡胶等涉VOCs重污染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为二类工业项目,不属于医药、印染、化纤、合成革、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涉VOCs重污染项目。本项目涉及注塑,目前已通过准入评估,在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通过;本项目产生的污染物(CODCr、氨氮、VOCs)将在海宁区域内调剂平衡;符合其他1、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控制三类工业项目布局范围和总体规模,鼓励对现有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2、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3、所有改、扩建耗煤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新增燃煤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管理要求,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4、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1、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为二类工业项目;2、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属于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3、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且不涉及耗煤;4、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区,200米范围内无敏感点,与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符合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2)生态空间清单表1-3生态空间清单符合性分析本项目情况1、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实施分区差1、本项目为二类工业项目,位于工业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园区内,符合园区产业政策,已取得2、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控制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信三类工业项目布局范围和总体规模,鼓息表(2410-330481-04-01-166105)2、本项目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的生产,属于二类项目,不属3、禁止新增钢铁、铸造、水泥和平板于三类项目;玻璃等行业产能,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3、本项目不属于钢铁、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不属于电力、化工、实施办法;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本项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目产生的污染物将在区域内实施总量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替代;4、严格限制新、扩建医药、印染、化4、本项目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纤、合成革、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件制造,不属于医药、印染、化纤、安镇产合成革、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点管控和橡胶等涉VOCs重污染项目。本项目涉及注塑,目前已通过准入评估,削减替代管理要求;在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通过;本仓区块5、所有改、扩建耗煤项目,严格执行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将在海宁区域内调相关新增燃煤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剂平衡;8120002)5、本项目不涉及耗煤;水平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6、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6、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区,200米范围内无敏感点,与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生态空间名称及编号管控要求海宁市长业集聚重单元-盐(ZH304励对现有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和产能置换料和橡胶等涉VOCs重污染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管理要求,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3、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推进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4、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符合。本项目实施后将严格实施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属于二类工业项目,其污染物经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可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本项目废水全部纳管处理,符合“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要求;项目建设完成后将按照要求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符合。本项目西南侧靠中堤河,做到本环评提的污染防范措施后,环境风险可控,企业营运期间做到重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其风险可控。1、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2、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综上分析,本项目符合态空间清单管控要求。对照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规划原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本次跟踪评价采用实地勘查、走访调查、现状监测、数据对比及类比分析等方式对农发区开发现状、产业布局、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境质量变化、企业污染控制措施、产业政策、生态建设、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公众参与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跟踪分析与评价,形成了①根据现状调查和分析,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声环境、土壤、底泥等环境质量基本能满足相应环境标准的要求,但仍存在部分环境问题:例如大气环境中部分监测点位PM2.5、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臭气浓度超标,区域内河道水质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标现象,地下水现状已受到污染,已不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Ⅳ类标准限值等。除此之外农发区在用地性质、区域敏感性、基础设施建设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控制、环境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本次跟踪环评针对农发区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整改要求,②本环评分析了开发区规划实施情况,并针对规划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方案。以原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为依据,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农发区正在逐步调整产业发展类型,近几年来通过狠抓污染整治,关停重污染企业,引进污染相对较少的一、二类工业替代部分重点污染三类工业,实行“退二进三”等等一系列环保整治工作后,大大减少了区内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且当地居民对农发区内企业污染投诉相对于上一轮规划时期已有明显减少,区域内各项环境质量都在朝着逐步改善提升的方向发③在对农发区后续发展影响进行预测与分析,并对区域后续发展承载力(3)规划环评结论以下结论:以确保降低环境影响,提高农发区环境质量。展。进行计算前提下,本环评提出了合理的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及措施,并对农发区存在的一些问题及不足,分析原因,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方案及今后发展过程中的优化方案及优化建议。④本环评通过公众参与公示,了解了环评相关人员对农发区区规划建设的建议与要求,针对公众反映的问题,要求农发区悉心听取并改进,为农发区后续规划建设提供重要参考。今后区域开发过程中,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应把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遵循本报告对区域目前主要环境问题提出的建议与要求,科学招商,合理调整产业布局,解决农发区目前存在的不足,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建议,强化环境管理体制,并加快和完善区内市政道路建设,增强对区内用地场地调查及土壤修复的意识,进一步加强有机废气污染型企业的整治提升,逐步改善区内环境质量,应可以实现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农发区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双丰收,将农发区建设成为生态型、和谐型的工业园区。(4)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表1-4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位于海宁市的西南部,实施现状与原规划范围、边界一致。开发区北以新塘河为界,东侧和东南侧均延伸至钱塘江,西侧与杭州乔司农场接壤,西南侧靠近杭州下沙高教园区,跟踪评价范围共20.2平方公里。开发区现状以机械、装备制造、纺织、食品加工为主要产业,并包含印刷包装、家具制造、医药化工等门类齐全的综合性工业体系。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审查小组意见和《报告书》提出的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规划实施时,应将规划环评结论融入开发区管理,严格控制开发边界、科学调控产业开发强度、强化行业和环境准入,推进环境目标与发展目标同步实现。本项目位于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栋梁路南侧、中堤路东侧,在规划环评范围内,已在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不属于禁止准入的项目。符合优化功能布局和产业结构。功能布局方面:开发区局部用地与《海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不符,须在规划修编过程中通过调整规划内容予以解决。目前开发区范围内已调整为商业和居住等功能的区域附近不得布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和项目,同时加快对局部区域功能布局的优化调整,提出有效的环境保护对策,以减轻对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响,产业结构方面:开发区在后续规划实施过程中要结合海宁市产业提升需求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协调,实施差异化发展:在引进先进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水平的高端企业的同时逐步推动原有中小企业的兼并重组,提高开发区内的企业规模和质量。本项目位于规划环评内,所占用地为工业用地,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均可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有助于提高开发区内的企业规模和质量。符合符合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污水依托海宁市盐仓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须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和区域污水管网建设,提高废水收集率。开发区由海宁市红宝热电有限公司集中供热,区内生活垃圾委托海宁垃圾焚烧热电厂(海宁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处理,危险废物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处理:公用工程建设基本已按原规划要求建设完成。本项目清洗废水、生活污水进入海宁盐仓污水处理厂处理,无直排废水。符合落实污染物排放管控措施。现状区域内水环境、大气环境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开发区应按照电镀、印染等行业综合整治长效管理要求,识别超标范围,有效控制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措施到位。同时,进一步加强有机废气污染控制,通过源头控制、末端治理与布局优化等方法积极推进现有企业废气综合治理。开发区内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依法进行申报登记,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实施全过程监管,确保开发区内危废处置率达到100%。本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符合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开发区须按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等要求严把企业准入关,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开发区应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入区,鼓励引进节水型企业,加大中水回用力度,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总量,逐步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不涉及锅炉,本项目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相关工作。符合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开发区内所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遵循《报告书》主要结论和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需特别注意环境基础设施支撑、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及与环境功能区相符性等问题,强化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的落实。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的建设项目,可结合环境管理的要求,简化项目环评内容。本项目遵循规划环评相关要求。本项目遵循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符合本项目位于“海宁市长安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48120002)”,属于规划中的工业区块,且周边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因此符合生态空间清单。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为二类工业,不属于环境准入条件清单中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产业,符合开发区的空间准入标准,符合生态空间清单要求,满足环境准入条件清单要求;项目不涉及规划实施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整改方案清单中的问题内容和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项目建设符合农发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要求;项目实施后执行的标准满本项目生产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达标后,与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排放,最终进入海宁市盐仓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处理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粉碎机加盖密闭,加强车间通风,破碎粉尘无组织排放;注塑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优先采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构筑物隔声降低生产噪声。通过预测分析,项目在采取适当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水、废气、噪声均能达标排放,不会对区域环境造成明显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六张清单”修订稿中的相关其他符合性分析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根据《海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海政办发[2024]60号),本项目位于“海宁市长安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48120002)中的盐仓区块”,具体内容及符合性分析见表1-5,本项目环境管控单元图见附图其他符合性分析6。表1-5本项目与《海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符合性分析环境管控单元名称管控要求项目情况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48120002)-盐仓区块空间布局约束-镇工业园区、双丰区块1、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实施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本项目已经通过经信备案,符合产业准入条件。2、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控制三类工业项目布局范围和总体规模,鼓励对现有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本项目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为二类工业项目。3、禁止新增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属于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按要求进行替代削减。4、严格限制新、扩建医药、印染、化纤、合成革、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橡胶等重污染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本项目位于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栋梁路南侧、中堤路东侧,产生的VOCs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制度,且已通过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5、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有污染和干扰的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本项目选址属工业用地,与居住区较远(距离最近为西南侧310m的浙江巨星员工生活区),且中间有防护绿地、生态绿地隔离。污染物排放管控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本项目属于二类项目,且在落实本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最终各类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3、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4、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推进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本项目雨污分流,污水经厂内预处理后纳管排放。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本项目拟采取必要地防腐防渗措施,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6、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属于重点行业。环境风险防控1、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本项目不涉及。2、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根据企业生产情况,环境风险较小,按环评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切实加强节水工作,建立完善的节水工作责任制,推动企业节水工作的开展,努力建设节水型企业,项目不使用煤炭,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较高。表1-6三线一单符合性对照表内容符合性分析是否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栋梁路南侧、中堤路东侧。项目所在地不在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浙政发〔2018〕30号)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对照“三区三线”划定方案,本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符环境质量底线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目标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满足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要求,属于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由于本项目废气产生量较少,收集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故不会对大气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符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项目周边水体可达到相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项目产生的废水纳管排放,不排入周边环境,不会突破水环符境质量底线。土壤环境质量底线目标本项目不属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本项目车间内地面均已硬化,在采取必要的防腐防渗措施后,土壤环境污染风险可控,不会突破土壤环境质量底线。符合资源利用上线项目资源消耗为电能、水,不新增用地。项目不使用煤炭,电能、水资源年消耗量不大,项目实施不会超出资源利用上线。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具体见表1-4。符合综上所述,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红线,不触及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符合该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2、环保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四性五不批”符合性分析。表1-7与“四性五不批”符合性分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四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本项目建设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从环保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符合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本项目各要素分析预测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进行,因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具有可靠性。符合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根据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分析可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可满足本项目建设需要,污染物可稳定达标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本次评价结论客观、过程公开、评价公正,评价过程均依照环评相关技术导则、技术方法等进行,并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环评结论科学。符合五不批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本项目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项目运营过程中各类污染源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的原则,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符合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本项目所在区域水环境、空气环境和声环境质量达标。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排入周围水环境,不会对周边水环境质量造成冲击;废气经治理后均达标排放;通过对噪声采取隔声、减噪等措施后,外排噪声均能达标排放;固废可做到无害化处置。因此采取本环评提出的相关防治措施后,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本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符合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涉及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本项目环评报告采用的基础资料数据均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的实际建设内容,项目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由表1-7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中的“四性五不批”要求。(2)《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表1-8《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审批要求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的要求符合,同“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符合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在经过本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处理后,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本环评报告分析,本项目排放的国家、省规定的重点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符合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根据项目用地使用权证(浙(2025)海宁市不动产权第0007586号),该地块为工业用地,符合用地要求。根据《鼓励外省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本项目产品、工艺、设备等均未列入限制和淘汰类目录。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本项目属于许可准入类。符合综合分析,本项目建设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第三条的要求。(3)“三区三线”符合性分析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80号)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有关事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72号),“三区三线”中“三区”是指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国土空间。“三线”分别对应在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本项目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栋梁路南侧、中堤路东侧,项目选址位于“海宁市长安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48120002)-盐仓区块”,对照“三区三线”划定方案,本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符合“三区三线”相关要求。4、《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浙政发[2024]11号文)表1-9《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浙政发[2024]11号文)(摘录)内容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总体要求到2025年,全省空气质量继续领跑长三角地区,舟山市、丽水市分别排名全国168个重点城市前3位、前10位;设区城市PM2.5平均浓度达到24.3微克/立方米,全面消除重度以上污染天气,完成国家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海宁市2023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本项目废气经相关处理后达标排放且排放量较小,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不会影响限期达标规划的实现。符合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源头优化产业准入。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两高一低”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一般应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引领性)水平、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新改扩建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的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改扩建项目方可投产。推动石化产业链“控油增化”。本项目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属于两高行业,本项目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原辅材料。符合(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依法依规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鼓励现有高耗能项目参照标杆水平要求实施技术改造,加大涉气行业落后工艺装备淘汰和限制类工艺装备的改造提升。本项目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中的汽车零部件制造,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投资项目,项目已取得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符合(三)提升改造产业集群。中小微涉气企业集中的县(市、区)要制定涉气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园提质升级,产业集聚度一般不低于70%。各地对烧结砖、废橡胶利用、船舶修造、纺织染整、铸造、化纤、包装印刷、制鞋、钢结构、车辆零部件制造等涉气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标准和时限。推进活性炭集中再生设施建设,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方式运作、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废气治理活性炭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政府引导,推进布局优化,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汽修钣喷中心等“绿岛”设施。本项目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拟建地位于工业园区。符合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低碳化转型(一)大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4%,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40%左右,新能源电力装机增至4500万千瓦以上,天然气消费量达到200亿立方米左右。本项目使用的能源为电力,属于清洁低碳能源。符合(二)严格调控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实施国家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调控方案,重点压减非电力行业用煤。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和舟山市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原则上不再新本项目使用的能源为电力,不使用煤炭,不涉及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使用。符合增自备燃煤机组,推动具备条件的既有自备燃煤机组淘汰关停,鼓励利用公用电、大型热电联产、清洁能源等替代现有自备燃煤机组。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到2025年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和舟山市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下降5%左右。(三)加快推动锅炉整合提升。各地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新建容量在10蒸吨/小时及以下工业锅炉一般应优先选用蓄热式电加热锅炉、冷凝式燃气锅炉。各地要优化供热规划,支持统调火电、核电承担集中供热功能,推动淘汰供热范围内燃煤锅炉和燃煤热电机组。鼓励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立即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对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支持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进行供热改造或异地迁建为热电联产机组。到2025年,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完成全省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等落后产品更新改造任务。本项目不涉及。(四)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全省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全面实行清洁能源替代,逐步淘汰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加快玻璃行业清洁能源替代,淘汰石油焦、煤等高污染燃料。本项目不涉及。五、强化面源综合治理,推进智慧化监管(二)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各类施工场地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长效机制,开展裸地排查建档和扬尘防控。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8%以上;设区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市)建成区达到85%以上。本项目施工期要求企业加强扬尘控制措施。(三)推进矿山综合整治。新建矿山依法依规履行各项准入手续,一般应采用皮带长廊、水运、铁路等清洁运输方式,鼓励采用新能源运输车辆和矿山机械。新建露天矿山严格落实矿山粉尘防治措施,建设扬尘监测设施。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本项目不涉及。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四)加强重点领域恶臭异味治理。开展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市政设施和畜禽养殖领域恶臭异味排查整治,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控制农业源氨排放,研究推广氮肥减量增效技术,加强氮肥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加大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力度。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和在线监控。本项目注塑过程有少量恶臭气体产生,注塑废气收集后经用“活性炭吸附+优先采用区域“绿岛”再生利用”净化处理后由30m高排气筒排放。符合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提升废气治理绩效(一)加快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底前,所有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无法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燃煤火电、自备燃煤锅炉实施烟气治理升级改造,采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等高效治理工艺。到2025年6月底,水泥行业全面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启动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27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本项目不涉及。/(二)全面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新改扩建项目优先生产、使用非溶剂型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和原辅材料,原则上不得人为添加卤代烃物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钢结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领域全面推广使用非溶剂型VOCs含量产品。全面推进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汽车整车、工程机械、车辆零部件、木质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以及吸收性承印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纺织品复合、家具胶粘等工序,实现溶剂型原辅材料“应替尽替”。本项目不涉及含VOCs原辅材料。符合(三)深化VOCs综合治理。持续开展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除恶臭异味治理外,全面淘汰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废气治理设施。推进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密闭收集处理。石化、化工、化纤、油品仓储等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治理设施。2024年底前,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县(市、区)实现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数字化管理,各设区市建立VOCs治理用活性炭集中再生监管服务平台。本项目注塑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优先采用区域“绿岛”再生利用”处理后由30m高排气筒排放。符合(四)推进重点行业提级改造。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和整治,强化工业源烟气治理氨逃逸防控,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加强废气治理设施旁路管理,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培育创建一批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引领性)企业。到2025年,配备玻璃熔窑的玻璃企业基本达到A级,50%的石化企业达到A级;到2027年,石化企业基本达到A级。本项目不涉及锅炉。要求企业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加强废气治理设施旁路管理,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浙政发[2024]11号文)中的相关要求。5、与《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环发〔2021〕10号)符合性分析表1-10《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主要任务序号判断依据本项目情况是否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助力绿色发展1优化产业结构。引导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化纤、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依法依规淘汰涉VOCs排放工艺和装备,加大引导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力度,从源头减少涉VOCs污染物产生。本项目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属于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化纤、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2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制(修)订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等行业绿色准入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区域削减替代规定,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并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设区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等量削减;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2倍量削减,直至达标后的下一年再恢复等量削减。本项目严格执行“三线一单”,严格执行VOCs替代削减制度,海宁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属于达标区,新增VOCs按1:1替代削减。大力推进绿色生产,强化源头控制3全面提升生产工艺绿色化水平。石化、化工等行业应采用原辅材料利用率高、废弃物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提升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管道化等生产技术,鼓励工艺装置采取重力流布置,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超临界二氧化碳喷涂等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鼓励生产工艺装备落后、在既有基础上整改困难的企业推倒重建,从车间布局、工艺装备等方面全面提升治理水平。本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4全面推行工业涂装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选用粉末涂料、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和符合要求的(高固体分)溶剂型涂料。工业涂装企业所使用的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并建立台账,记录原辅材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本项目不涉及工业涂装。符5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本方案指导目录,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计划,明确分行业源头替代时间表,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实施一批替代溶剂型原辅材料的项目。加快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在更多技术成熟领域逐渐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要求。本项目不涉及含VOCs原辅材料。严格生产环节控制,6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做好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生产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本项目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废气采用集气罩进行收集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集气罩口断面平均风速不低于0.3m/s。减少过程泄漏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原则上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对VOCs物料储罐和污水集输、储存、处理设施开展排查,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7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开展LDAR工作;其他企业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开展LDAR工作。开展LDAR企业3家以上或辖区内开展LDAR企业密封点数量合计1万个以上的县(市、区)应开展LDAR数字化管理,到2022年,15个县(市、区)实现LDAR数字化管理;到2025年,相关重点县(市、区)全面实现LDAR数字化管理(见附件2)。本项目不涉及。/8规范企业非正常工况排放管理。引导石化、化工等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制定开停工(车)、检修、设备清洗等非正常工况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O3污染高发时段(4月下旬—6月上旬和8月下旬—9月,下同)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应加强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产生的VOCs应收集处理,确保满足安全生产和污染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规范非正常工况排放管理,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合升级改造治理设施,实施高效治理9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企业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结合排放VOCs产生特征、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吸附装置和活性炭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按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活性炭。组织开展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或上述组合技术等VOCs治理设施排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更换或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石化行业的VOCs综合去除效率达到70%以上,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等行业的VOCs综合去除效率达到60%以上。本项目注塑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优先采用区域“绿岛”再生利用”处理,后经30m高排气筒排放。企业定期更换活性炭,活性炭符合《关于印发嘉兴市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嘉环发〔2023〕37号)。合10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按照治理设施较生产设本项目按照治理设施较备“先启后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投运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VOCs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生产设备“先启后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投运率。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VOCs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投入使用。合11规范应急旁路排放管理。推动取消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印染等行业非必要的含VOCs排放的旁路。因安全等因素确须保留的,企业应将保留的应急旁路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监控(如流量、温度、压差、阀门开度、视频等)设施等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做好台账记录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本项目无应急旁路排放。符合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环发〔2021〕10号)要求。6、《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浙美丽办〔2022〕26号)符合性分析根据《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工业企业废气治理技术要点,与本项目相关的条目如下。表1-11《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相关条目符合性分析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低效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相关要求(一)对于采用低效VOCs治理设施的企业,应对照《浙江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排查废气处理技术是否符合指南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指南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实施升级改造。(三)采用吸附技术的企业,应按照《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进行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颗粒状吸附剂的气体流速不超过0.6米/秒,纤维状吸附剂的气体流速不超过0.15米/秒,废气在吸附层中的停留时间一般不低于0.75秒。有机聚合物加工或其他生产工序的进口VOCs浓度很低时可适当降低相关参数要求。采用活性炭作为吸附剂的企业,宜选用颗粒状活性炭。颗本项目收集后的注塑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优先采用区域“绿岛”再生利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符合指南要求。企业采用的活性炭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按要求足量添符合粒状活性炭的碘值不宜低于800mg/g。活性炭分散吸附技术一般适用于VOCs产生量不大的企业,活性炭的动态吸附容量宜按10—15%计算。吸附装置应做好除颗粒物、降温、除湿等预处理工作,吸附前的颗粒物或油烟浓度不宜超过1mg/m3,废气温度不应超过40℃,采用活性炭吸附的相对湿度不宜超过80%。对于含有较多漆雾的喷涂废气,不宜采用单一水喷淋预处理,应采用多级干式过滤措施,末道过滤材料的过滤等级不应低于F9,并根据压差监测或其他监测方式,及时更换过滤材料。(四)采用单一或组合燃烧技术的企业,催化燃烧装置应按照《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进行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蓄热燃烧装置应按照《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3—2020)进行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相关温度、开关参数应自动记录存储,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五)新建、改建和扩建涉VOCs项目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治理设施(恶臭异味治理除外)。加、定期更换,组织开展VOCs治理设施排查。符合符合源头替代相关要求(一)低VOCs含量的涂料,是指粉末涂料和施工状态下VOCs含量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的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GB/T38597—2020中未做规定的,VOCs含量符合《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值》(GB30981—2020)等相关规定的非溶剂型涂料。其中,水性涂料的VOCs含量需要扣除水分。低VOCs含量的油墨,是指出厂状态下VOCs含量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的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是指出厂状态下VOCs含量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的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不适用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胶粘剂。低VOCs含量的清洗剂,是指施工状态下VOCs含量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的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二)使用上述低VOCs原辅材料,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VOCs末端治理设施。对于现有项目,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后,如简化或拆除VOCs末端治理设施,替代后的VOCs排放量不得大于替代前的VOCs排放量。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无组织排放浓度达标的,可不要求采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对于现有项目,实施VOCs含量低于10%的原辅材料替代后,可不采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简化或拆除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替代后的VOCs排放量不得大于替代前的VOCs排放量。本项目不涉及含VOCs原辅材料。VOCs无组(一)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气的方式,并保持微负压运行。密闭空间本项目废气按照“应收尽收”织排放控制相关要求或全密闭集气罩常开开口面(进出通道、窗户、补风口等)的控制风速参照《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089—2020)附录D执行,即与车间外大气连通的开口面控制风速不小于1.2米/秒;其他开口面控制风速不小于0.4米/秒。当密闭空间或全密闭集气罩内需要补送新风时,净抽风量应满足控制风速要求,否则应在外层设置双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收集后进行处理。(二)开放环境中采用局部集气罩方式收集废气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三)根据行业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做好工艺过程和公用工程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完善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不得进行敞开式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火炬燃烧装置原则上只用于应急处置,应安装温度、废气流量、助燃气体流量等监控装置,并逐步安装热值检测仪。的原则,从源头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注塑气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优先采用区域“绿岛”再生利用”处理,后经30m高排气筒排放。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数字化监管相关要求(一)完善无组织排放控制的数字化监管。针对采用密闭空间、全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气的企业,建议现场安装视频监控,有条件的在开口面安装开关监控、微负压传感器等装置,确保实现微负压收集。(二)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用电监管模块,采集末端治理设施的用电设备运行电流、开关等信号,用以判断监控末端治理设施是否正常开启、是否规范运行。可结合工作需要采集仪器仪表的必要运行参数。(三)活性炭分散吸附设施应配套安装运行状态监控装置,通过计算累计运行时间,对照排污许可证或其他许可、设计文件确定的更换周期,提前预警活性炭失效情况。活性炭分散吸附设施排放口应设置规范化标识,便于监督管理人员及时掌握活性炭使用情况。要求企业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用电监管模块用以判断监控末端治理设施是否正常开启、是否规范运行。要求企业对活性炭吸附装置运行状态监控装置,并在活性炭分散吸附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化标识,便于监督管理人员及时掌握活性炭使用情况。符合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相关要求。7、与《海宁市橡塑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化治理规范》(2018-2020)符合性分析表1-12与《海宁市橡塑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化治理规范》符合性分析类别内容判断依据项目情况是否符合原则性规加强源头禁止从事再生胶生产。本项目不涉及。/禁止使用附带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塑料和再生胶作为生产原辅料,限制使用其他废塑料颗粒、再生胶作为生产原辅材料。本项目不使用废塑料,原材料均为新料。符合定控制禁止使用加工过程中产生较大臭味的原料(如聚甲醛等)。本项目不使用加工过程中产生较大臭味的原料。符合禁止从事橡胶为原料的电缆线制造。本项目不涉及。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等。本项目不进行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等。符合采购的塑料粒子、橡胶、添加剂应提供正规厂家的供货信息、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等材料,并建立管理台账。本项目采购的原料有正规厂家的供货信息等材料,要求企业建立管理台账。符合规范胶料、有机化学品储存。所有胶料堆放应单独设置密闭间避光存储,减少挥发份释放;对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以减少无组织排放。本项目不涉及。加强废气收集所有产生VOCs和恶臭的废气实现“应收尽收”,并必须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减少VOCs排放。橡胶制品主要包括塑炼、混炼、压延、硫化、定型、脱硫、打浆、浸胶等生产环节以及溶剂储罐等产生的废气;塑料制品主要包括破碎、配料、干燥、塑化挤出、混炼、发泡(含熟化、成型等)等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气。其中,印刷废气的治理参照印刷行业VOCs深化治理规范执行。本项目注塑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优先采用区域“绿岛”再生利用”装置处理后由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符合橡胶制品生产应实施胶料全程密闭。密炼机进料口宜设置三面围挡的半包围式集气罩,出料口宜实施区域封闭;双辊挤出机出片至冷片机过程应设置密闭罩延程集气,全程悬挂自吸式软帘;胶片风冷废气宜密闭收集;开炼机、压延机、平板硫化机宜实施设备或生产线封闭,确实无法实施设备封闭的,应安装上吸式或侧吸式集气罩进行局部抽风,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硫化罐收集高压排气,宜抽负压再常压开盖,无抽负压系统时,应确保常温开盖并在硫化罐打开区域设置大围集气罩;轮胎制造硫化机群应区域封闭,区域实施整体换风;打浆、浸胶等溶剂使用工序应在密闭空间、密闭设备内进行,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本项目不属于橡胶制品行业。橡胶制品生产过程实施设备或生产线局部密闭的,最大开口处截面控制风速不小于0.5米/秒,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90%。确实不具备设备或生产线密闭条件的,应实施生产车间密闭;生产车间除人员和物流通道以外,对车间其余门、窗实施物理隔断封闭(关闭);对人员和物流通道安装红外线、地磁等感应式自动本项目不属于橡胶制品行业。门。塑料制品生产塑化挤出头位置应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5%。挤塑、卧式吹塑挤出头设置上吸式集气罩收集废气,宜采用可上下升降的集气罩;注塑挤出头宜设置金属骨架软管连接的可活动式集气罩收集废气;立式吹塑挤出头宜四周侧延支柱外延悬挂自吸式软帘等方式实施封闭,顶部设置上吸式封闭罩收集废气。塑料发泡机应全密闭,设备排气孔接入废气管道,熟化仓应密闭收集,成型机上方可设置上吸式集气罩,收集脱膜过程废气。本项目挤出头设置上吸式集气罩收集废气,宜采用可上下升降的集气罩,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5%。符合提升废气处理水平橡胶制品生产炼胶废气粉尘含量大,应优先设置高效除尘装置,炼胶废气宜使用“布袋除尘+介质过滤+沸石吸附浓缩+蓄热催化焚烧”组合处理工艺;在规模不大、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废气经除尘后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臭氧、湿法氧化和吸附等多技术联用处理技术;废气处理设施恶臭污染物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本项目不属于橡胶制品行业。橡胶制品生产胶片风冷、压延、硫化废气可采用生物处理、低温等离子、光催化、臭氧、湿法氧化等低浓度气体除臭处理技术,但应与喷淋吸收工艺进行联用,废气处理设施恶臭污染物的净化效率不低于60%本项目不属于橡胶制品行业。塑料制品生产破碎、配料、搅拌、固体投料等产生粉尘的工序应选用布袋除尘工艺,并配套在线清灰装置,如有异味再进行除异味处理。本项目破碎粉尘很少,车间无组织排放符合塑料制品生产塑化挤出(主要包括注塑、挤塑、吹塑等)工序废气可采用“过滤+活性炭吸附”或“过滤+低温等离子体+水喷淋”、“过滤+光催化+水喷淋”等适用技术,废气处理设施恶臭污染物的净化效率不低于60%。本项目注塑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优先采用区域“绿岛”再生利用”装置处理后由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处理设施净化效率不低于75%符合塑料粒子中配有或添加使用大量烃类、氢化氟氯烃等物理有机发泡剂(年消耗量50吨及以上)时,塑料制品生产发泡工序废气宜在除颗粒物和除油预处理的基础上,鼓励采取吸附脱附再生回收等高效治理措施,废气处理设施的VOCs净化效率不低于60%。其他情况下,塑料制品生产发泡工序废气可在除颗粒物和除油预处理的基础上,采用“活性炭吸附”或“低温等离子体+水喷淋”、“光催化+水喷淋”等适用技术。废气处理设施恶臭污染物的净化效率不低于60%。本项目不涉及发泡工序。废塑料加工企业的熔融、过滤、挤出废气应首先采用本项目不涉及。“水喷淋+除雾+高压静电”的方式去除油烟,再采用“过滤+低温等离子体+水喷淋”、“过滤+光催化+水喷淋”、“过滤+活性炭吸附”或更高效技术进行处理。去除油烟的喷淋塔底部设置喷淋液静置隔油设施,并配套气浮装置提高油类去除效果,喷淋液停留时间不小于10分钟。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方式处理。低温等离子体或光催化技术原则上仅限用于处理恶臭气体,并应与水吸收技术结合使用。臭氧法宜与吸收技术配套使用。本项目原料挤出过程有少量恶臭气体产生,注塑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优先采用区域“绿岛”再生利用”装置处理后由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符合日常管理企业应落实专人负责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遇有非正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项目实施后将设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有效落实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符合设计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设施运行管理、设施维护保养等管理台账,相关人员按实进行填写备查。符合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仓库,废催化剂、废活性炭等按危险废物储存和管理。符合执行的标准规范源头控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发布〈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等有关要求。本项目不涉及废塑料加工。/废气收集工位或生产线密闭时,密闭间换气次数建议不小于20次/小时;车间密闭时,密闭间换气次数建议不小于8次/小时;所有密闭间最大开口处的截面控制风速不小于0.5米/秒。本项目按要求设计。符合排风罩设计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要求,上吸式集气罩尽量降低集气罩高度,污染源产生点(非罩口)的控制风速不低于0.25米/秒。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执行落实。符合企业收集废气后,应满足厂区内VOCs无组织监控点的非甲烷总烃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不超过10毫克/立方米,任何瞬时一次浓度不超过50毫克/立方米。监控点应放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如厂房不完整,则放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以浓度最大值的监控点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执行落实。符合来判别是否达标。废气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执行落实。符合提升废气处理水平采用臭氧氧化时,炼胶废气处理装置每万立方米/小时的臭氧发生器臭氧产生量不小于500g。其他废气处理装置每万立方米/小时的臭氧发生器臭氧产生量不小于200g。本项目不涉及。吸附设施的进气温度应不超过40℃。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应不大于0.50米/秒,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应不大于1.00米/秒,装填吸附剂的停留时间不小于1秒。采用沸石吸附剂时,气体流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执行落实,速度不超过4.00米/秒,装填吸附剂的厚度不小于0.5米。当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时,按废气处理设施的VOCs进口速率计算每日的VOCs去除量,进而按照15%的活性炭吸附容量核算活性炭更换周期,定期更换活性炭并保存购买、危废委托处理凭证备查。本项目吸附设施的进气温度不超过40℃,采用颗粒状活性炭,气体流速不大于0.50米/秒,气体停留时间不低于1s。符合催化剂的工作温度应不低于废气组分在催化剂上的起燃温度,但应低于600℃,设计空速宜控制10000~40000h-1,催化剂使用寿命应大于8500小时。与吸附设施联用时,应建设防爆、过热、阻火等安全措施。本项目不涉及。喷淋塔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手册要求,填料塔空塔流速适宜0.6-1.2米/秒,旋流板塔空塔流速适宜2.2-3.0米/秒,液气比一般不小于2.5升/立方米。需要酸/碱/氧化吸收等措施安装自动加药系统,并在线显示pH值、氧化还原电位(ORP)等控制参数。本项目不涉及。每万立方米/小时的高压静电设施设计功率不小于3千瓦,油烟净化效率不小于80%。本项目不涉及。用于除臭时,低温等离子体或光催化装置的设计功率每万立方米/小时的不小于5千瓦。本项目不涉及。经处理后排放的橡胶制品废气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15米排气筒有组织排放要求和厂界要求,排气筒臭气浓度(无量纲)建议不高于1000。本项目不涉及。经处理后排放的塑料制品废气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限值,恶臭类指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标本项目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符合准要求,排气筒臭气浓度(无量纲)建议不高于500。严格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出口采样孔、采样平台。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执行落实。符合采样孔的位置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原则上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不小于3倍直径处。现场空间位置有限时,采样孔与上述部件的距离至少应控制直径的1.5倍处。当对VOCs进行采样时,采样孔位置可不受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同时测定排气流量,则采样孔位置仍按上述规定设置。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执行落实。符合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平台,平台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并设有1.1米高的护栏和不低于0.1米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不小于200公斤/平方米,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1.3米。采样平台处应建设永久性220伏电源插座。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执行落实。符合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按照相应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执行,如未发布也可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的要求执行。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执行落实。符合监测要求有:对每套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和厂界进行监测;每个采样点监测2个周期,每个周期3个样品;建议监测特征因子、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无量纲),特征因子根据企业环评和排放标准确定,橡胶制品企业原则上包括二硫化碳、硫化氢等。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执行落实。符合其他规定加强源头控制优先采用清洁、环保型原辅料,如环保型的促进剂、防老剂等。淘汰矿物系焦油添加剂,鼓励使用石油系列产品和林化产品。本项目使用环保型的原辅料,不涉及矿物系焦油添加剂。符合橡胶制品生产鼓励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成套设备,推广应用自动称量、自动配料、自动进料、自动出料的密闭炼胶生产线。炼胶工序优先选用密炼机,逐步淘汰常规开放式炼胶机进行炼胶作业;普及低温一次法炼胶工艺,减少胶料中间传递环节和半成品胶料堆放;推广使用充氮硫化工艺,分压供蒸汽,提高劳动生产率;炭黑等固体小料称量应设置全过程密闭的自动称量系统,实现密闭投料;软化剂等液体料应实现油泵管路输送,设置计量泵实现自动称重、自动投料;胶片冷却鼓励采用水冷机,减少使用或完全替代风冷设备,削减废气排放量。本项目不涉及。/塑料制品生产鼓励选用密闭自动配套装置及生产线。破碎工艺宜采用干法破碎技术;鼓励采用带智能温控本项目选用的设备密闭性较好,原辅料符合系统的塑料挤出机、注塑机;禁止直接明火焚烧挤出头、喷丝板、注塑模具等组件,上述组件需要经焚烧深度清理的,可购置真空煅烧炉进行煅烧处理,煅烧废气收集处理。采用管道输送,挤出机等设备带智能温控系统。提升废气处理水平低温等离子体或光催化设施设计时应先明确废气组分中最大可能的化学键键能。使用等离子技术的,需给出处理装置设计的电压、频率、电场强度、稳定电离能等参数,同时出具所用电气元件的出厂防爆合格证;使用催化氧化技术的,需给出所用催化剂种类、催化剂负载量等参数,并出具所用电气元件的防爆合格证与灯管185纳米波段的占比情况检验证书。本项目不涉及。/废气处理设施配套安装独立电表。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执行落实。符合加强日常管理制定落实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更换干式过滤材料;定期更换水喷淋塔的循环液,原则上更换周期不低于2次/周;定期清理低温等离子体和光催化等处理设施,原则上清理频率不低于1次/月;定期更换紫外灯管、吸附剂、催化剂等耗材,按核算周期更换一次性使用的活性炭。更换下来的废弃物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执行落实。符合制定落实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定期检查修补破损的风管、设备,确保螺栓、接线牢固,动力电源、信号反馈工作正常;定期清理水喷淋塔底部沉积物;定期更换风机、水泵等动力设备的润滑油,易老化的塑料管道等。项目实施后将设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有效落实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海宁市橡塑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化治理规范》中的要求。8、《浙江省工业企业恶臭异味管控技术指南(试行)》(2021年)符合性分析表1-13塑料行业排查重点与防治措施符合性分析排查重点防治措施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生产工艺环保先进性采用水冷替代技术,减少使用或完全替代风冷设备;本项目不使用风冷设备,采用水冷技术。符合生产设施密闭性造粒、成型等工序废气,可采取整体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本项目注塑废气设置上吸式集气罩进行局部收集,收集效率85%。符合废气收集方式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的,废气产生点位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本项目排风罩设计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外,废气符合产生点位控制平均风速不低于0.3m/s。危废库异味管控①涉异味的危废采用密闭容器包装并及时清理,确保异味气体不外逸;②对库房内异味较重的危废库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本项目设置危废暂存间,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符合废气处理工艺适配性①采用吸附法处理含尘、高湿废气、高温废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冷却装置等进行预处理;②高压静电法适用增塑剂及其他助剂产生的高沸点油烟废气处理;臭氧氧化法适用于CDS、POM、EVC等塑料制造废气除臭;光氧化技术适用于CDS、POM、EVC等塑料制造废气除臭,且仅可作为除臭组合单元之一;本项目注塑废气集气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优先采用区域“绿岛”再生利用”处理,后经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符合环境管理措施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采用污染预防技术,并采用适合的末端治理技术。按照HJ944的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采购量、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VOCs含量,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设计参数、投运时间、启停时间、温度、风量,过滤材料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吸附剂脱附周期、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要求企业建立集气设施的投运时间、启停时间、温度、风量的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浙江省工业企业恶臭异味管控技术指南(试行)》附录D-异味管控排查重点与防治措施-塑料行业相关要求。9、《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对照《浙江省实施细则》中相关要求,本项目建设与其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14与《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内容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港口码头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本项目不涉及港口码头。符合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所在地港口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港口码头项目。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码头项目,军事和渔业港口码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休闲旅游配套码头、陆岛交通码头等涉及民生的港口码头项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督导交通专项规划等另行研究执行。本项目不涉及港口码头。本项目不涉及港口码头。符合符合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符合《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采石、采砂、采土、砍伐及其他严重改变地形地貌、破坏自然生态、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利用行为。禁止在I级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内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地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涉及采石、采砂、采土、砍伐以及其他严重改变地形地貌、破坏自然生态、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利用行为,本项目不涉及I级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符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符合《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禁止挖沙、采矿;禁止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禁止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禁止引入外来物种;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国家湿地公园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本项目不涉及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符合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符合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本项目不涉及在长江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符合符合禁止在长江支流、太湖等重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支流、太湖等重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禁止在长江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扩建除外本项目不在长江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符合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符合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符合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投资项目,项目已取得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符合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部门、机构禁止办理相关的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已取得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符合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符合禁止在水库和河湖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合理处置。符合经对比分析,本项目建设符合《浙江省实施细则》相关要求。1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37号)符合性分析对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37号):京杭大运河(嘉兴段)包含世界文化遗产河道和拓展河道,共127.9公里。其中世界文化遗产河道包括苏州塘、嘉兴环城河、杭州塘、崇长港、上塘河,长度110公里;拓展河道(澜溪塘)长度17.9公里。京杭大运河(嘉兴段)世界文化遗产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内的范围、拓展河道(澜溪塘)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1000米内的范围划定为核心监控区。本项目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栋梁路南侧、中堤路东侧,经对照不属于管控分区划定范围内的核心监控区,项目附近无世界文化遗产和大运河全国文物保护单位,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因此不需对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37号)文件。11、《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浙发改社会[2023]100号)符合性分析根据《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核心监控区范围为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本项目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栋梁路南侧、中堤路东侧,不在核心监控区内,因此,无需进行《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浙发改社会[2023]100号)符合性分析。12、《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砂洗,氮肥,废塑料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的通知》(浙环发[2018]19号)符合性分析表1-15浙江省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符合性分析类别内容序号判断依据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生产合法性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企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成后严格执行“三同时”验收制度符合2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企业排污主体责任企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企业排污主体责任符合工艺装备/生产现场工艺装备水平3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的落后工艺与设备本项目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投资项目符合4鼓励使用先进的或环保的表面处理工艺技术和新设备,减少酸、碱等原料用量本项目清洗生产线工艺技术较为先进,且使用新设备符合5鼓励酸洗设备采用自动化、封闭性较强的设计符合清洁生产6酸洗磷化鼓励采取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清洗工艺本项目采用逆流漂洗工艺符合7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符合8鼓励采取工业污水回用、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清洁生产工艺符合9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本项目建成后,按要求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符合生产现场10生产现场环境清洁、整洁、管理有序;危险品有明显标识要求项目建成后生产现场环境清洁、整洁、管理有序,危险品有明显标识符合11生产过程中无跑冒滴漏现象项目建成后,企业区域地面均进行防腐、防渗防漏处理,设备定期检查,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符合12车间应优化布局,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符合13车间实施干湿区分离,湿区地面应敷设网格板,湿件加工作业必须在湿区进行企业按要求车间实施干湿区分离,湿区地面敷设网格板,湿件加工作业在湿区进行符合14建筑物和构筑物进出水管应有防腐蚀、防沉降、防折断措施按要求执行符合15酸洗槽必须设置在地面上,新建、搬迁、整体改造企业须执行酸洗槽架空改造本项目清洗池架空设置符合16酸洗等处理槽须采取有效的防腐防渗措施按要求执行符合17废水管线采取明管套明沟(渠)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沟、渠)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废水收集池附近设立观测井按要求执行符合18废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废水管网设置清晰,有流向、污染物种类等标示按要求执行符合污染治理废水处理19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水分质分流,建有与生产能力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清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絮凝沉淀处理达标后,与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标后,一起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符合20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须单独处理达标后方可并入其他废水处理本项目不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符合21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及污水回用管道需安装流量计待本项目建成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安装流量符合计22设置标准化、规范化排污口按要求执行符合23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按要求执行符合废气处理24酸雾工段有专门的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设施运行正常,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不产生符合25废气处理设施安装独立电表,定期维护,正常稳定运行按要求执行符合26锅炉按照要求进行清洁化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不涉及锅炉符合固废处理27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处置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中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危险废物运输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技术要求按要求执行符合28建立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相关情况按要求执行符合29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按要求执行符合30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要求执行符合环境监管水平环境应急管理31切实落实雨、污排放口设置应急阀门按要求执行符合32建有规模合适的事故应急池,应急事故水池的容积应符合相关要求且能确保事故企业按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且能确保事故废水能自流导入符合废水能自流导入33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具备可操作性并及时更新完善按要求执行符合34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与设备按要求执行符合35定期进行环境事故应急演练按要求执行符合环境监测36制定监测计划并开展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及周边环境的自行监测按要求执行符合内部管理档案37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环境管理和“三废”处按要求执行符合38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按要求执行符合39完善相关台账制度,记录每天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加药、电耗、维修情况;污染物监测台账规范完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及处置情况按要求执行符合综上,本项目符合《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砂洗,氮肥,废塑料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的通知》(浙环发[2018]19号)。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1、项目概况浙江科洛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06月28日,经营范围为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等。成立至今一直未从事生产活动。现企业拟投资2亿元,购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栋梁路南侧、中堤路东侧土地18216m2(现状为空地),已取得用地使用权证:浙(2025)海宁市不动产权第0007586号(见附件4),购置加工中心、剪板机、线切割机、塑料挤出生产线等设备,建设浙江科洛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车用梯系统、10万套智能脚踏板、10万套车顶架系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科学客观地评价本项目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该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有关要求,本项目属于“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大类中“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小类,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排污许可类型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管理类别判定见表2-1。表2-1企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归类表序号行业类别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三十一、汽车制造业3685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除重点管理以外的汽车整车制造361,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的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其他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为简化管理,企业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及时申请填报排污许可信息。3、项目组成表2-2主体工程及公辅工程一览表类别工程项目建设内容主体工程生产车间新建5栋厂房,其中:1#厂房:共4F,高约25m,1F为仓库,2~4F闲置;2#厂房:共4F,高约25m,1F为注塑车间,2~4F闲置;3#研发楼:研发楼北侧共3F,高约15m,1F设置食堂,2~3F为研发区(不涉及排污)。研发楼南侧18F,高约77m,-1F为地下室,1F设置食堂,2~3F为研发区(不涉及排污),4~18F为办公区;4#厂房:共5F,高约25m,1F为机加工车间,2~4F闲置;5#厂房:共5F,高约25m,1F为机加工、焊接车间,2~5F闲置。公用工程给水由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供给。排水雨污分流,厂区雨水经雨水口收集排入雨水管网,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盐仓污水处理厂。供电由国网海宁电力公司提供。贮运工程储存项目原辅材料、产品均暂存于生产车间及1#厂房仓库内;化工料暂存于危化品仓库内,位于1#厂房仓库内。运输项目原辅材料、产品运输均采用汽车运输。环保工程废气焊接烟尘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处理器收集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注塑废气在每台注塑机、挤出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对塑料废气进行收集,汇总收集的废气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优先采用区域“绿岛”再生利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粉尘粉碎机破碎过程加盖密闭,破碎后设备静置一段时间再开盖,粉尘逸出量极少,无组织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水本项目清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絮凝沉淀处理达标后,与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标后,一起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噪声选低噪声设备,定期维护,隔声降噪,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固废一般工业固废1#厂房1F北侧设置一间10m2(2m×5m)的一般固废仓库,定期外卖综合利用。危险固废1#厂房1F东北角设置一间15m2(5m×3m)的危废暂存间,内部分区设置,定期委托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若干个垃圾箱收集、暂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依托工程无本项目新建5栋厂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见表2-3。表2-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数量单位总用地面积18216m2总建筑面积54562.09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0918.46m2其中1#厂房5556.28m22#厂房5556.28m23#研发楼16512.04m24#厂房10385.97m25#厂房12863.62m26#门卫44.27m2地下建筑面积3643.63m2占地面积8993.50m2计容面积50918.46m2容积率2.795/建筑密度49.37%绿化面积2215.9m2绿地率12.10%机动车位204其中地上机动车位116地下机动车位88非机动车位辆804、产品方案项目主要产品方案和规模见表2-4。表2-4项目产品方案和规模序号产品名称单位生产规模型号规格尺寸备注1车用梯系统万套200LR001226*30.5*5cm汽车配件2智能脚踏板万套10YYC-CTB-01211*15.2*12.7cm汽车配件3车顶架系统万套1059799168*35*10.8cm汽车配件浙江科洛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车用梯系统、10万套智能脚踏板、10万套车顶架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车用梯系统类智能脚踏板IY车顶架系统图2-1主要产品照片5、主要生产设施项目生产设备见表2-5。表2-5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序号设备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氩弧焊机器人台6焊接设备2中控成型机台81403氩弧焊机15焊接设备4高速冲床15机加工5弯管机机加工6加工中心机加工7粉碎机破碎注塑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8冲弧机9时效炉铝材热处理,电加热10折弯机机加工11压痕机12平面磨床13铣床14钻床815剪板机5下料设备16线切割机17下料机518自动塑料挤出生产线注塑19热收缩机320压力测试机21注塑机8注塑22空压机23流水线组装流水线24可倾压力机25冷却塔循环水量为30m3/h,注塑机间接冷却水26立式离心泵27清洗池个3单个水槽规格为6×5×1.5m28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废气处理装置29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装置30油烟净化器废气处理装置6、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的种类和用量项目原辅材料与能源消耗情况见表2-6。表2-6原辅材料与能源消耗情况一览表序号原辅材料名称单位消耗量包装规格备注1PP粒子t/a100050kg/袋外购,颗粒状,袋装2铝型材t/a4000/6063、6061系列,不涉及一类重金属3皂化液t/a0.225kg/桶机加工使用。水性,使用时加水按照1:20比例稀释4铝硅焊丝t/a8型号:S311,成分:Al(除另两种成分外,其余含量均为Al),Fe≤0.8%,Si4.5~6.0%。5氩气瓶/年100040L/瓶氩弧焊使用6清洗剂t/a35kg/桶成分:柠檬酸钠8~15%,硅酸钠6~8%,碳酸钠2~5%,非离子活性剂8~12%,去离子水55~65%7螺丝、螺帽t/a50外购,用于组装配件8活性炭t/a6.025kg/袋外购,用于废气处理9废水处理药剂t/a0.225kg/桶PAC、PAM,无需加水配制10机油t/a2设备维护11抹布和手套t/a0.5擦洗、维护、保养使用12水t/a10044/13电kWh/a309.4万/项目主要原料成分及理化性质:PP塑料:100%聚丙烯,聚丙烯是丙烯通过加聚反应而成的聚合物。系白色蜡状材料,外观透明而轻。密度为0.89~0.91g/cm3,易燃,熔点189℃,在155℃左右软化,使用温度范围为-30~140℃,分解温度可达300℃以上。在80℃以下能耐酸、碱、盐液及多种有机溶剂的腐蚀,能在高温和氧化作用下分解。聚丙烯广泛应用于服装、毛毯等纤维制品、医疗器械、汽车、自行车、零件、输送管道、化工容器等生产,也用于食品、药品包装。铝硅焊丝:根据厂家提供的MSDS资料(见附件5),铝硅焊丝(型号:S311),成分:Fe≤0.8%,Si4.5~6.0%,Al(除另两种成分外,其余含量均为Al)。无气味,用作除铝镁合金以外的铝合金工件和铸件的氩弧焊及气焊。清洗剂:根据厂家提供的MSDS资料(见附件5),对照《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相关要求,对项目所用清洗剂含量进行分析,见表2-7。表2-7清洗剂VOCs含量的要求符合性分析名称组分VOCs计算含量《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限值要求清洗剂柠檬酸钠8~15%,硅酸钠6~8%,碳酸钠2~5%,非离子活性剂8~12%,去离子水55~65%/VOCs含量≤50g/L(水基清洗剂)注:本项目清洗剂不含VOCs对照《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本项目所用原材料均不含禁止淘汰类原料。对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本项目所用原材料均未列入该清单。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职工人数:员工人数为120人。工作制度:年工作300天,三班制工作(0:00-24:00),每班工作8小时,年运营时间7200小时,厂区设食堂,不提供住宿。8、周边环境及平面布局(1)项目周边环境根据现场踏勘结合总平面图,厂区主入口位于厂区西南侧。项目周围以工业企业为主,东侧为巨星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南侧为巨星科技,西南侧中堤河对面为映山红纺织,北侧为宝曼时装,距本项目最近的敏感目标为西南侧相距310m的浙江巨星员工生活区。(2)平面布局本项目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栋梁路南侧、中堤路东侧,共建5栋生产厂房,1#厂房共4F,1F为仓库,2F~4F闲置;2#厂房共4F,1F为注塑车间,2F~4F闲置;3#研发楼北侧3F,南侧18F,其中-1F为地下室,1F设置食堂,2F~3F为研发区(不涉及排污),4F~18F为办公区;4#厂房共4F,1F为机加工车间,2F~4F闲置;5#厂房共5F,1F为机加工、焊接车间,2F~5F闲置。危废暂存间、一般固废仓库设置在1#厂房1层。项目废气治理设施及排气筒(DA001)位于2#厂房上方屋顶,远离人员活动区。食堂油烟废气排气筒(DA002,15m)位于3#研发楼北侧屋顶。厂区各功能区布局分明,厂区整体布局较为合理,具体情况详见项目车间平面布局图(附图4)。9、水平衡图本项目水平衡图见图2-2。图2-2项目水平衡图(t/a)223020皂化液调配0.2厂区污水处清洗池理设施污水管网隔油池生活用水化粪池盐仓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1、工程分析(1)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图2-3机加、焊接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图工艺流程说明下料:按照工艺要求,部分产品需先通过时效炉(电加热)将铝型材原材料预处理,再通过剪板机、线切割机、下料机等设备,将铝型材切割成合适规格以适应生产各部件零件需求。机加工:将下料切割好的铝型材进行车削、铣磨、冲压等机加工。焊接:采用机器人激光焊接及氩弧焊方式将各组件进行焊接,本项目使用铝硅焊丝。脱脂清洗:本项目焊接之后需要清洗,目的是去除工件表面灰尘及少量油污,本项目的清洗工序产生清洗废水,清洗采用1道清洗+2道逆流漂洗,共3个水槽,单个水洗槽的尺寸为6×5×1.5m,实际装水容量为10t。清洗过程添加清洗剂,漂洗采用自来水,清洗和漂洗连续运行。清洗槽一个月换一次水。两个漂洗槽采用逆流水洗方式,后道漂洗槽的废水可打入前道漂洗槽中使用,同时在漂洗槽首尾分别设置出水和进水阀门。组装:将清洗好的工件进行组装,成为成品。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包装入库,不合格产品外售综合利用。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图2-4注塑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图工艺流程说明:上料干燥:PP原料在料桶内通过电加热干燥,干燥温度在40~50度,不会导致树脂热分解,主要去除原料中含有的少量水汽;原料PP塑料粒子粒径较大,投料过程不产生粉尘废气。注塑:经干燥后的物料通过输送机自动输送至注塑机投料口内,注塑机采用电加热,加热温度约170~200℃。物料在螺杆旋转作用下,通过料筒内壁和螺杆表面摩擦剪切作用向前输送到加料段,在此松散物料被向前输送同时被压实;在压缩段,螺槽深度变浅,进一步压实,同时在料筒外加热和螺杆与料筒内壁摩擦剪切作用下,料温升高开始熔融,压缩段结束,进入均化段,物料均匀、定温、定量挤出熔体,熔体进入模具成型。冷却脱模:注塑机设有冷却水管,采用间接冷却方式,对模具进行温度控制。不使用脱模剂,采用冷却脱模,模具自动缩口。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粉碎:注塑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经粉碎机破碎后回用。按5-10%添加比例,返回到注塑生产线中。此过程会产生破碎粉尘,由于破碎后颗粒较大,粒径在3-8mm左右,产生粉尘量极少,粉碎机破碎过程加盖密闭,破碎后设备静置一段时间再开盖,粉尘逸出量极少,无组织排放。组装、入库:将生产好的各个零件进行组装,经包装后运入仓库。(2)产污环节分析表2-8本项目生产过程产污环节一览表污染物类别污染物名称污染因子注塑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产污环节废气粉碎破碎粉尘颗粒物下料金属粉尘颗粒物机加工机加工废气非甲烷总烃焊接焊接烟尘颗粒物食堂食堂油烟食堂油烟pH、CODCr、氨氮废水员工日常生活生活污水清洗池清洗废水pH、CODCr、氨氮、石油类、LAS等铝型材固废机加工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废焊条(渣)焊条、焊渣废皂化液皂化液废皂化液包装桶废皂化液包装桶含油金属屑废皂化液原辅材料使用一般废包装材料塑料、纸、废清洗剂包装瓶、PACPAM包装袋废水处理污泥(含水率约60%)污泥设备维护废机油油类物质含油废包装桶油类物质、金属等废抹布和手套油类物质、纤维等废气处理废活性炭废活性炭、有机废气职工活动生活垃圾生活垃圾Leq(A)噪声设备运行噪声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本项目为新建项目,用地范围不涉及基本农田,不涉及拆迁,因此不存在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用梯系统 车顶架系统 智能脚踏板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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