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招标采购公告(杭州城投资产集团有限公司2025)
标的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钱江三苑30幢商102室-1房屋3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5ZL1776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9-12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5-09-18
出租底价
3 元/㎡/天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否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联系人
陈女士、颜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5085587、85085596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钱江三苑30幢商102室-1房屋
坐落位置
钱江三苑30幢商102室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6316299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89.34
房屋用途
非住宅
不动产分类
商业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无
使用现状
空置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钱江三苑30幢商102室(现场门牌为钱环路61、63号),租赁面积约94.66㎡,系出租方测绘所得,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2、租赁房屋无单独产权证,为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631629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部分,证载规划用途为非住宅,附记载明规划批建为商业,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杭州钱江新城资产经营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现已经更名为杭州城投资产集团有限公司。3、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产结构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不以现场展示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3元/平方米/天
出租面积(㎡)
94.66
租赁期
3年
起租日
实际交付之日
免租期
30天,装修免租期计入租期不计租金,免租期租金在第二期租金中按首年30天租金扣除。免租期内,承租方无需支付租金,但仍需承担其他费用(如水、电、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等)。
租金支付要求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前一个租赁年度基础上递增5%,直至租赁期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首年3个月租金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要求
除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的业态外,其余业态经行政审批后均可经营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装修保证金为首年1个月租金计。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年一个月租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性质、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应当在开业前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各类经营许可证,由于承租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杭交所和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业态,也不得对所租赁的物业进行整体或分割转让、转包、转租,承租方擅自采取上述行动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有权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第10.3条b款之约定,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期如确需转租的,由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后实施。
(7)承租方须承诺不存在下述情况:出租方及各经营主体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直接/间接控制的主体不得作为意向承租方参与相关房产竞拍。
(8)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和房屋交付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计算标准如下:(1)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下,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2%收取(2)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1.5%收取。如仅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可按以上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承租方资格条件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市城投资集团系统承租人“黑名单”范围内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报名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陈经理
联系电话
0571-89711134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3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否
加价幅度
0.01元
房屋出租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完成报名登记: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承租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与出租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本项目经纪会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一、出租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1-承诺函1.docx2-房屋租赁合同样本.docx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
承诺函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我方拟承租杭州市上城区钱江三苑30幢商102室-1房屋3年租赁权,现做如下承诺:1、我方已认真阅读、知悉并自愿遵守《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在线报价交易须知》等文件的规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本项目竞价活动。2、我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3、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年一个月租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4、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5、我方知悉并承诺:(1)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性质、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应当在开业前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各类经营许可证,由于承租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杭交所和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3)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4)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业态,也不得对所租赁的物业进行整体或分割转让、转包、转租,承租方擅自采取上述行动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有权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第10.3条b款之约定,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期如确需转租的,由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后实施。(5)承租方须承诺不存在下述情况:出租方及各经营主体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直接/间接控制的主体不得作为意向承租方参与相关房产竞拍。(6)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和房屋交付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6、我方同意交纳交易服务费,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下,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2%收取;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1.5%收取。如仅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可按以上收费标准减半收取。7、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意向承租方(签章):2025年月日房屋租赁合同(2025年7月修订版)甲方:杭州城投资产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员: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319号蕙沣大厦17楼乙方: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联系人员: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物业,并将其用于约定用途的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出租物业与年限1.1甲方将坐落(以下简称“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该物业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双方确认:本合同中填写的建筑面积为不动产登记证(或房产证)未取得前的实际面积,不动产登记证取得后如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仍以上述实际面积作为计租标准计算租金,租赁期限内不再调整。1.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与该物业区域中的所有其他租户和自营业主共同、平等地使用区域内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等,但甲方及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1.3该物业的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即为交付状态,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乙方已经实际察看了该物业的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认可其满足约定的交付条件。乙方确认甲方的物业,可以满足乙方所需的经营条件和内容,乙方认可并认同交付。除双方另有约定,该附件将作为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交还该物业时的验收依据。1.4本合同租赁期限为年。租赁期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装修期/日止)。第二条物业用途2.1乙方明确:乙方已知悉并接受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在承租该物业前已对房屋质量、坐落、现状、面积、具体设计、具体位置及周围环境等进行了核对且予以确认,已提前对该物业现场踏勘后知悉该物业招商业态为除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的业态外,其余业态需经行政审批通过后均可经营,其他经营项目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为准。乙方在承租前,已自行了解和清楚该物业在租赁后可开展的商业业态并自愿承租该物业,不会再因该物业承租后业态开展提出异议。2.2乙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晓并自愿承担。乙方在进行经营活动前,应自行办理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工商、住建、消防、规划等)批准的执照、批复、许可等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因使用租赁房屋合法经营任何有关业态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工商、住建、消防、规划等)批准的执照、批复、许可等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实际经营,致使合同客观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在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前提下终止或解除本协议。2.3乙方将该物业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物业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未取得行政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租金。2.4乙方应当在开业前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各类经营许可证,由于乙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2.5乙方必须依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发生对甲方或该物业区域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特别是不得涉及毒品及其他法律禁止经营的事项,不得利用该物业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携带或储存有危险、易燃、易爆、违禁等物品,否则视同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收回该物业并没收乙方保证金,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2.6乙方在该物业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侵犯他人商标权或知识产权,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2.7乙方有义务负责保养该物业内部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专用设施设备,且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因维修、保养、使用不当而造成设施损坏及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2.8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在该物业注册成立新公司的,乙方应保证该公司确认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本合同中确定的乙方权利义务在该公司成立后全部由该公司承担,甲方、乙方及乙方注册变更后的该公司三方应该及时签署相应的变更协议,乙方作为本合同的担保人,对该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该公司因本合同项下产生的对甲方所有的义务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各种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派费用、执行费用等)、因该公司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担保期限为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租赁合同期满后三年止。如该公司拒绝确认的,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并按乙方违约追究违约责任。第三条装修期3.1乙方需于【】年【】月【】日前完成装修。装修期内,该租赁物业有关水、电、燃气、电话、电视、网络、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仍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向甲方、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支付。3.2装修期内,考虑到乙方装修期间对经营的影响,对第二期租金予以元的减免优惠,但乙方对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均不免除。3.3若因乙方违约或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者终止的,乙方应无条件补缴第二期租金中予以减免优惠的金额元。3.4乙方承诺:在承租期间自行承担房屋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责任,若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存在不安全的行为,造成甲方损失或行政处罚等相关损失的,甲方除有权直接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外,还有权向乙方追偿一切损失(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行政处罚金、甲方实现债权的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派费用、执行费用等全部费用)。装修期满,乙方装修完毕且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甲方经结算后,可向乙方退还剩余的装修保证金。第四条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与支付方式4.1租金4.1.1乙方承租物业含税首年租金单价为:元/天/平米,首年含税标准年租金为:元,其中首年优惠后含税年租金为:元。自租期开始之日起,租赁期内租金每年递增%,一直到租赁期限届满为止。乙方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租金:序号起止日期应付租金(元)1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3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成交总价为:(含税),其中不含税总价为:元,增值税为:元。(税率为%,如涉及到税率调整,合同含税价不变,具体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执行)4.1.2付款方式:租金先付后用,每支付一次,该租金已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外税率等费用。第一期租金在年月日前由乙方支付给(杭州产权交易所),其余租赁费用在上个付费周期届满10天前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的物业服务费、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以外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电话费、垃圾清运费等)。4.1.3甲方有义务保证租期内房屋公共区域的结构及设备可完善使用,但乙方不得以任何房屋缺陷问题为由(包括房屋本身,设施设备,装饰等)拖欠租金。4.2保证金4.2.1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整,装修保证金元整。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杭州产权交易所支付。(本次交易成交后,按照甲方的要求,杭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已收款项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4.2.2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物业服务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担保。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直接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4.2.3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要求乙方纠正该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而乙方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直接用乙方向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抵扣(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前款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履约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乙方还应同时支付该部分差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物业,并有权追索相应损失。乙方对甲方抵扣保证金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适用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但乙方提出异议不影响甲方的抵扣行为。4.2.4本合同终止(不论何种原因),乙方需交还该物业,且甲乙双方需就租赁该物业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违约行为,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4.3物业管理及物业服务费4.3.1该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由乙方自行管理并与甲方签订涉及消防、治安、卫生、食品安全、装修管理、商户文明公约等相关物业管理规约并承担相应的费用。4.4其他费用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物业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垃圾清运费及其他营运等费用。该部分费用根据相应收费主体的要求和标准由乙方直接支付,若乙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的,则甲方有权代付后向乙方追偿或从保证金中抵扣。4.5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分期按时缴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将支票送至本合同列明之甲方所在地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由甲方向乙方出具发票或收款凭证。乙方租金缴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如下: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钱江新城支行收款人名称:杭州城投资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9025901040666661若乙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乙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信息如下: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及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乙方应确保以上开票信息真实、准确,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解除、撤销等甲方需退还租金的,或者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需返还部分租金的,甲方在乙方按现行规定配合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后,向乙方退还相应租金。若乙方未配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手续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租金。第五条物业交付与验收5.1该物业的交付日期预计为年月日,甲方应当于该日期前交付该物业,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如因甲方原因延迟物业交付时间,延迟时间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时,不视为甲方违约。延迟交付时,以实际交付日的次日为租赁起始日,实际计租日期相应顺延,具体以租金明细表为准。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手续。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办理手续视同接受,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支付相关费用。超过三十天仍未办理交付手续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5.2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物业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物业之状况;签署了交接凭据或乙方已实际取得该物业使用权(或取得物业钥匙),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已经完成。5.3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物业现状及设施。5.4乙方接收该物业时,应当检查该物业;如果乙方认为该物业存在缺陷,应当于接收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不得以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接收该物业。甲乙双方应当就该等缺陷书面记录,而甲方则应当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积极对有必要修复的物业或物件设施作修复。因乙方未按期通知致使该缺陷无法确认产生责任的,由乙方自行承担。5.5乙方同意租赁物业由甲方指定的物业服务公司管理,并在交接后三日内按其现行的收费标准签订相关物业服务合同;如租赁期限内物业公司发生变更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重新与变更后的物业公司签订相关物业服务合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依据本合同第10.3条b款之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6租赁物业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垫付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第六条转租、转让和续租6.1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业态,也不得对所租赁的物业进行整体转让、转包、分租、转租。乙方擅自采取上述行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依据本合同第10.3条b款之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物业转租、分租,但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期月租金标准的【个月】的转租保证金。乙方与第三方的转租合同终止后,乙方须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与转租方解约合同、注销该地址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该笔转租保证金无息退还。6.2甲方有权携同该物业未来的任何意向租户或有关人士在租赁期结束前或提前结束前的4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后勘察该物业,乙方不得阻扰,且应予以配合,但甲方的该等行为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6.3在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将租赁物业用于抵押给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的,乙方同意按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的要求出具相关承诺,以便于甲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乙方不同意出具相关承诺而导致不能办理抵押手续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全部保证金。6.4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届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承租书面要求,在符合国有资产招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按相关制度及流程予以实施。但若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该房屋的出租进行公开挂牌招租的,则乙方优先承租权的行使应遵守届时挂牌程序和文件的要求,乙方对此不存有任何异议且不得以任何侵害乙方优先续租权的理由向甲方提出异议。如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则乙方丧失优先承租的权利。第七条物业交还7.1交还日期及适用范围7.1.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结束之日交还该物业。7.1.2如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还该物业。7.2交还状况及装修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归属7.2.1租赁期满或因故解约,乙方同意所有该物业内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走或损坏,并应在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前将该物业腾空交还给甲方。如有损坏,则恢复该物业为交付状态或损坏前状态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重新安装、粉刷、油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交出进入该物业的所有钥匙,并要保持该物业内甲方提供的设备处于正常可使用的实际状态(合理损耗除外);乙方逾期未拆走的装修与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同时,乙方不得拆除或损坏与公共设施有关的一切设备,若有违反,甲方有权按上述行为发生时的设施实际价值向乙方索赔。7.2.2如果该物业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物业之状况符合前项约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7.2.3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注销该物业工商登记等注册情况,否则甲方有权利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乙方逾期注销的,每逾期一日,按照上一月租金的0.03%/日的标准计算违约金。7.3交还通知、查验和接收7.3.1租赁期届满或者因故解约(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乙方应当在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前腾空并交还租赁物业,甲方应当按照该等通知查验及接收该物业。7.3.2甲方应该依照通常合理的标准及本合同第7.2条约定查验该物业。7.3.3在符合本合同第7.2条约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还凭据,交还凭据一经签署,乙方交还该物业的义务立即完成。7.4逾期交还的后果乙方逾期腾空并交还物业的,应按交还物业前最后一月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1.5倍占有使用费,并向甲方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及其违约金、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第三人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第八条双方相互承诺和保证8.1甲乙双方相互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8.1.1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签署一切必须的文件并采取一切所需的行动以使本合同约定的条款顺利履行。8.1.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导致违反、取消或终止任何合同、承诺或其它正式文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或构成任何合同、承诺或者其它正式文件下的违约事项;亦不会违反任何法院判决、裁定,或任何管理机关、政府组织的规定、决定。8.2甲方向乙方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8.2.1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遵守和履行所有本合同项下的承诺、约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及享用该物业,而不受到甲方或其代表的不合法的干扰。8.2.2甲方对该物业享有完全的出租及收取租金的权利。按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所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就该物业租赁而需甲方支付的税费。8.3乙方向甲方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8.3.1乙方将按照有关约定,经向甲方备案并经甲方许可后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改善、安装设备或增设他物。有关装修费用及由装修所产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不足以偿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采取补救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以及其他因乙方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等)。8.3.2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及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使用该物业,维护甲方及该物业区域的信誉和声誉。若乙方在该物业进行任何活动、事情或其他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或触犯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有关指令而对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负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8.3.3乙方若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就该物业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法院送达的传票,应在48小时内书面方式通知到甲方。8.3.4乙方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后可设置店招。店招发布之前,乙方须将所有样稿、样片以书面形式报送甲方,经甲方审核、书面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发布,但甲方的审批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乙方不得在物业以外的街区公共区域悬挂或张贴标识标牌及广告类宣传品。第九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9.1变更本合同的条件如下:9.1.1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如出现下述情况,双方可变更本合同:a.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的。b.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物业设施正常运行或水、电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3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物业的。c.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条款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14天内乙方未予纠正的。d.在租赁期间,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物业房地产权利,且超过30天的。e.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9.1.2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9.1.3因变更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损失的,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9.2解除本合同的条件如下:9.2.1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出现下述情况,可解除合同:a.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b.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条款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30天内,乙方未予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c.在租赁期间,政府决定征用该物业所在土地而需拆除该物业的。d.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9.2.2解除本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9.2.3因乙方原因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乙方已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偿付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9.2.4除本合同约定外,在承租期内甲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自三个月通知期届满之日(书面通知另有约定除外)解除。甲方应在乙方腾退房屋后,退还截至合同解除或乙方实际腾房(以两者较晚为准)之日乙方已缴纳但尚未实际使用的租金(如有),并返还乙方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甲方无需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或赔偿。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提供相应发票或者收据,否则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第十条违约责任10.1违约乙方任何违反、不遵守本合同和管理守则或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将构成乙方的违约。本合同项下所有的逾期支付行为解释为截止合同约定的每期租期开始之日仍未支付,视为逾期。10.2甲方的救济权10.2.1若发生下述任何一情形,将视为乙方实质性的违反了本合同,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1)乙方累计1个月(以30天计)未足额或未按时支付租金、水费、电费、保证金、物业服务费或公用事业费等费用,或者乙方未支付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和公用事业费的金额累积达到或超过1个月的基本租金(以当时适用的基本租金标准计);(2)乙方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而改变租赁场所的用途,或在租赁场所内从事违法经营或其他非法行为;(3)乙方严重损坏租赁场所、附属设施、公共区域或公共设施;(4)乙方的所获得的授权、许可被撤销或发生变更,且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5)乙方的清算事件;(6)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乙方转租、分租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租赁场所;(7)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要求纠正该等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的三十天内仍未予纠正的,本合同将在甲方通知送达到根据第12.1条确定的乙方的地址后终止。10.2.2如乙方发生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费用而未按时支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在保证金相应扣除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补足,逾期补足的甲方有权按保证金总额以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3违约赔偿因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直接没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乙方还应支付的违约赔偿须足以弥补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而遭受、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支出,并应承担甲方为主张该权利而产生的相关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费、鉴定费、执行费、保全担保费等相关费用。a.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水费、电费、保证金、物业服务费或公用事业费等其它任何费用的,除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之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未付款项金额的0.0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b.除以上a款所述违约责任外,若因乙方任何违约之情形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则乙方还需承担与3个月租金(以违约行为发生时适用的租金标准为准)等额的违约金。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政策法规变化或地震、台风、洪水及其他天灾、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11.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11.3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定期及时地告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现状,如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1.4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11.5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其他适当机构)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对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12.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争议解决及其它通讯往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各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甲方:杭州城投资产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婺江路319号蕙沣大厦B座17层电话:联系人:乙方:地址:电话:联系人:12.2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如以邮寄的方式,在寄出后第三个工作日将视为已送达,快递物流公司出具的投送收据或官网跟踪投递信息,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12.3甲方在乙方租赁物业门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与日常物业管理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张贴时间持续超过三个工作日的(以物业公司书面记录为准),即视为已送达到乙方。12.4更改地址要在五天之内以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如因地址变更方未通知地址变更导致送达不能或约定地址无人接收通知或信件的,则在一方向约定地址寄送通知或信件之日起第5日视为送达,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地址变更方承担。第十三条法律适用13.1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3.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受其管辖。第十四条合同效力14.1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全部合同,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合同。14.2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内容为本合同各方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之补充、修正、解释及说明,为本合同各方所确认及同意,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4.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14.4本合同正本及其附件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两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14.5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设,不得用于解释合同条款。14.6本合同条款经各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14.7本合同以中文书写,如其他文字文本与中文文本不符,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五条其他条款15.1租赁期间,甲方因合理变更、修缮需要,在事先知会乙方后,有权临时封闭该物业所在建筑物的公用区域及公用设施或其他部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配,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梯,自动扶梯,防火,保安设备,空调设备),变更该物业所在建筑物之公用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有关出租房屋设备、设施的移交及维修、保养、租赁等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相关合同约定。15.2物业的维修养护责任甲方对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问题承担维修责任(因乙方装修改造或人为损坏造成的和属于房屋所在物业服务公司维修范围的除外);如确因需要维修,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及时对现场勘查后进行维修,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进行维修。乙方需承担非主体性结构、房屋建筑装饰和使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因乙方装修改造或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相关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及时对非主体性结构、房屋建筑装饰和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产生的一切损失皆由乙方自行承担。15.3业务数据的使用与权益15.3.1业务数据是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数据。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有权对业务数据进行收集、清洗与整合、分析与建模、存储等处理,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下,采取数据脱敏等方式,将数据用于平台功能优化、开发数据产品等商业上的利用。15.3.2甲方承诺采取加密、权限管控等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或滥用;基于本合同业务数据开发的数据产品(如分析模型、报告)的知识产权及数据权益归甲方所有。附件:附件一、甲乙双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附件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附件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附件四、移交确认书附件五、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商业贿赂约定书(以下无正文)(合同签署页)甲方:杭州城投资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经办人(签字):签约日期:年月日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约日期:年月日附件一甲乙双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附件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附件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甲方:乙方: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出租经营场所安全、稳定运营,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安全职责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公共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乙方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限期进行整改。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培训并发放相关宣传资料,乙方需予以配合。二、乙方安全职责乙方明确: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作为房屋安全使用和管理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主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理使用、定期检查、安全隐患报告等)。若乙方将该房屋对外转租或分租,乙方作为房屋安全使用和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亦不免除。(一)管理责任1、有效贯彻落实涉及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特种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包括但不限于高配、电工、锅炉、消控管理人员等)。2、乙方在承租期间要定期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防汛、电力、燃气及防护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以确保各项设施设备合规、完好运行。3、对甲方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安全隐患整改单),应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甲方。整改期间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4、未经甲方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屋内外设施设备,不得对房屋楼层上下内部隔层打通,不得拆毁房屋承重(包含剪力墙)等设施墙体;不得违法、违规、违章施工;禁止占用承租区域内、外安全通道。乙方应当遵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乙方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需严格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职责和义务,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不得实施任何给房屋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在承租期内,乙方不得在房屋内进行黄赌毒、传销等违法活动,不得在房屋内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和程序,并且应妥善、安全地使用房屋相关设施设备。5、未经甲方及有关部门批准,租赁区域内不得设有大功率充电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厨房电器、电瓶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以及使用麻花线,铺设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严禁出现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三合一”场所。(二)消防责任1、乙方从接收物业(承租及管理区域)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物业(承租及管理区域)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承租的物业(承租及管理区域)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的责任,并根据国家及地方法规规定要求与所辖区消防大队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2、承租物业投入使用前,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地方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将火警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报相关单位审核同意,落实专人负责,并负责监督执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创建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3、未经甲方及有关部门批准,严禁私自改动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在重点防火区域内禁止增设与区域内工作无关的设备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4、经营装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许可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5、乙方应根据管理区域用途性质和场地面积大小,配足相应的灭火器材,且禁止在消防箱和配电箱周围堆放一切物品,禁止阻碍消防及逃生通道。6、租赁区域内设有配套厨房的,乙方应定期对厨房烟道、抽油烟机、燃气等设施设备按照消防要求进行清洗、保养,并留存清洗、保养内容记录5年备查,防止烟道及抽油烟机油污积垢过多、燃气厨具老化等引起火灾;在厨房等有明火场所配足灭火毯等灭火器材。7、乙方应定期、不定期按国家消防规范要求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自查内容如下:(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是否明显,应急照明工作情况是否正常;(3)租赁区域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4)各类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符合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占用消防设施设备以及影响其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5)安全通道是否有堆积物,影响应急逃生要求;(6)规范用电,杜绝私拉、私接、扩容等不法、违规行为;(7)是否按要求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培训、应急演练;(8)应持证上岗的岗位人员是否都按要求持证上岗;(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要求自查的内容。(三)防汛责任1、承租区域内定期清理排水系统,确保相关系统完好,排水畅通。2、储备相应应急物资,汛情期间确保自身人员安全情况下,利用储备防汛物资做好自身区域防汛工作。(四)应急责任1、出现意外险情,首先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利用现场保障资源做好应急工作,及时报警救援,同时向甲方通报有关险情及现场情况。2、无条件配合甲方应急抢险任务。(五)违约责任1、承租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乙方应在接到信息后5分钟内通知甲方。乙方及时、完整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程度要求支付相应安全管理责任违约金(每次伍仟元至陆万元);如乙方出现迟报、少报、瞒报突发事件等情况,导致事件被媒体报道,或甲方受到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违约金(每次壹万元至壹拾万元)。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足额支付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自行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需另行支付,同时乙方需及时向甲方补足履约保证金。若乙方未及时补足,甲方有权提起维权诉讼或仲裁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需承担甲方因维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费、鉴定费)。2、甲方发现乙方承租区域内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完成相应消除隐患整改工作,如限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违约金每次贰仟至伍万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乙方仍应继续整改;因乙方拖延不整改、拒不整改或同一安全隐患反复出现,甲方书面发函、约谈2次及以上乙方仍未整改的(发函与约谈效力等同),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相关责任与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需承担甲方因维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费、鉴定费等)。3、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完成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单位进行整改,一切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整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税费、管理费,同时需承担整改期间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若因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责任,导致甲方造成行政处罚或赔偿,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金、赔偿金,以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费、鉴定费等)。4、因乙方违反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约定的条款,造成事故、险情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违约金每次贰仟至伍万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三、其他事项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合同签署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经办人(签名):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四移交确认书承租单位名称:物业房间号:物业面积:移交日期:类别 检验项目 验收情况 备注 土 建1.外墙、幕墙2.内墙、隔墙3.地面4.顶板5.其它 给 排 水水表(初始读数 )消 防1.烟感、温感、喷淋头2.其它强 弱 电1.电表(初始读数 )2.配电箱及隔离开关3.地插4.其它空 调1.空调2.消防排烟预留接口3.其它备注声明:本人/本公司在资产集团同意交付物业的情况下,证明已于_____年月日收到上述物业内上表所列之各项设施设备及物品,并确认完好。本人/本公司同意自即日起接受该物业,同时确认资产集团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该单元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责任。承租单位签署:物业接收日期:(签字或盖章)移交单位:物业移交时间:(盖章)附件五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商业贿赂约定书甲方:乙方: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及集团公司、资产集团关于党风廉政责任制相关规定要求,保证公司各项运营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推动打造企业与合作方真诚亲密,清白纯洁的“亲·清”关系,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各种不正当竞争以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特订立本约定书。第一条双方责任1.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招商招租、物业管理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自觉按合同办事。1.3甲乙双方在商业活动中应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违反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其他任意第三方和合同对方的利益。1.4甲乙双方发现合同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主管部门或公司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责任甲方从事商业运营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始终遵守以下规定:2.1不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任何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账外财产。2.2不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其装修住房、婚丧嫁娶、近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参加有可能影响乙方和相关单位公正执行商业活动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违规转让、赠与的股份及其红利,或擅自投资入股。2.6不准在业务活动中设置障碍,敷衍推诿,态度粗鲁,刁难管理和服务对象。2.7不准安排亲属在管理和服务对象单位担任职务或接受报酬;2.8不准利用职权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非法利益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第三条乙方责任3.1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赠送或给予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账外财产。3.2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为甲方或相关单位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近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为甲方或相关单位组织有可能影响甲方公正执行商业活动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3.5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方式诋毁、排挤第三方,执行合同过程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对知悉的甲方情况予以保密。第四条违约责任4.1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约定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约定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将乙方暂时或永久列入承租人黑名单,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无条件支付合同总金额10%或行贿金额5倍(以金额高者为准)的违约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其他5.1本约定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至租赁合同结束时终止。(以下无正文)(合同签署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经办人:地址:监督电话:0571-87769591日期:年月日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租赁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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