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研发实验室建设招标采购公告(2025)



医药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

事项名称: 医药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5号院6号楼1层101室
公告时间:2025-10-10 00:00:00.0
文号:经环保审字20250133号
批准时间:2025-10-10 00:00:00.0
许可决定书: 批复文书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100176
邮寄地址:荣华中路15号5层
传真电话:87169723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再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D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509-110230-04-05-429583H关于北京再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医药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京再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医药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我局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5号院6号楼1层101室,建筑面积为1416.93m2。项目新建医药研发实验室,主要从事小分子化学合成实验,项目建成后,年开展小分子化学合成实验2000次。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二、本项目实验废水与生活污水须经园区化粪池处理后排放,污水排放执行《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表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相关标准限-1-值。三、本项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须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四、固体废物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规定分类、贮存、处理,并尽可能回收利用。其中实验废液(废展开剂、水相废液、前两遍器皿清洗废水、废溶剂等)、废试剂瓶、废一次性耗材(沾染试剂的废一次性吸头、一次性手套、废一次性口罩等、废硅胶、废硫酸钠等)、废活性炭等属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执行北京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危险废物的贮存应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建设单位须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开发区有关部门备案。五、合理布局,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昼间不得超过65dB(A),夜间不得超过55dB(A)。加强施工期工地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做好降尘、污水处理、隔声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因施工引起的扰民问题,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有关规定。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报开发区有关部门备案,并与开发区应急预案联动。加强化学品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分类贮存。贮-2-存场所须按标准建设,应设自动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防止火灾、泄漏、爆炸。七、本项目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本项目开工建设,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八、本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完工后须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排污许可。九、该项目投产后不得超过环评中申请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2025年10月10日-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药研发实验室建设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