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改造维修招标采购公告(2025)
浙能船舶重工(苏州)有限公司船舶改造维修项目报批前全本公示
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苏州众诚智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推进和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现将本项目相关情况向各单位和市民公告如下:
(一) 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建设项目名称:浙能船舶重工(苏州)有限公司船舶改造维修项目
选址选线:苏州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长山村临江路7号
建设内容:
本项目总投资23018.1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151.31万元。租用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230.7亩场地建设船舶改造维修项目,项目工程内容主要包括租用厂房、辅房等建筑物总面积21255.37平方米;租用3万吨和5万吨级干船坞各一座;租用3万吨舾装码头泊位2个,5万吨舾装码头泊位1个;另外租用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现有锯床、三辊卷板机、剪板机、折弯机、焊机等设备,新购切割机、卷扬机、清洗机、弯管机、焊机等设备,项目作业内容主要包括:船体结构改造、船舶内部设施与装饰改造、船舶动力与推进系统升级、船舶环保与节能改造以及船舶维修等,本项目建设后改造维修船量总计100艘。
(二) 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浙能船舶重工(苏州)有限公司
联系人:沈宇涛
电话:18258216415
(三)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单位名称:苏州众诚智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 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网络连接:详情见附件
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①建设单位联系电话:18258216415沈宇涛
②建设单位地址:苏州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长山村临江路7号
(五) 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提交方式:公众可以在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交书面意见。
提交途径:①信函地址:苏州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长山村临江路7号
②电子邮件地址:shenyutao@zeme-shipyard.com
浙能船舶重工环评公示版 .pdf
浙能船舶重工(苏州)有限公司船舶改造维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浙能船舶重工(苏州)有限公司船舶改造维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建设单位:浙能船舶重工(苏州)有限公司评价单位:苏州众诚智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9月浙能船舶重工(苏州)有限公司船舶改造维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浙能船舶重工(苏州)有限公司船舶改造维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目录1概述1.1项目由来1.2项目特点1.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1.4分析判定情况1.5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1.6本环境影响报告主要结论2总则2.1编制依据2.2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2.3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重点2.4评价范围及环境敏感区2.5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3.拟建项目工程分析3.1项目场地基本情况3.2项目概况3.3本项目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分析3.4本项目原辅料及设备3.5物料平衡和水平衡3.6污染源强核算3.7污染物“三本账”汇总3.8清洁生产分析4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4.1自然环境概况4.2区域污染源调查4.3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5环境影响预测评价5.1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5.2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5.3地表水影响分析5.4声环境影响预测I浙能船舶重工(苏州)有限公司船舶改造维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5.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5.6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5.7土壤环境影响分析5.8环境风险分析5.9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论证6.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论证6.2废水防治措施论证6.3噪声防治措施论证6.4固废防治措施论证6.5土壤及地下水防治措施论证6.6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6.7环保措施投资与“三同时”验收清单7.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7.1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7.2环保投资分析7.3环境经济损益分析7.4小结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8.1环境管理8.2污染物排放清单及总量控制8.3监测计划8.4排污许可制度8.5环境信息公开9.结论与建议9.1项目概况9.2环境质量现状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9.3污染物排放情况9.4主要环境影响9.5环境经济损益分析9.6环境管理与监测9.7公众参与调查9.8总结论II1概述1.1项目由来浙能船舶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称“浙能船舶”)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浙能集团”)二级子公司浙江浙能迈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浙能迈领”)在江苏省张家港市设立。当前国际环境和全球能源格局体系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作为世界经济增长重要引擎,中国经济发展形势持续吸引全球关注。在双碳战略目标驱动下,高碳密集的航运业向低碳转型、绿色转型已经势在必行。浙能船舶作为浙能集团下属公司,积极响应浙能集团绿色航运战略,聚焦船舶绿色转型的核心任务,积极推动航运业转型“向新而变”,产业升级“向绿而行”。面对航运市场绿色转型的重大机遇,浙能船舶积极拓展绿色节能环保产品市场,并不断加快技术创新,对船舶进行环保与节能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主要包括船舶脱硫系统、轴发系统、船尾节能系统、脱碳系统、双料燃烧系统等。据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统计,2024年上半年,我国船舶修理企业船舶修理完工各类船舶5326艘,同比增长13.7%。本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每年可完成100艘的船舶改造任务,既对接了航运市场日益增长的改造需求,也维护了产业链上下游生态平衡。浙能船舶重工(苏州)有限公司拟租用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230.7亩地,建设船舶改造维修项目,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将以资产入股浙能船舶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且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承诺不再进行船舶维修工作,届时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一期项目原产能归浙能船舶重工(苏州)有限公司所有。该项目已取得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张保投资备〔2025〕231号)。为了解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为主管部门审查和决策、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并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项目的可行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0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主席令第24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6月21日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苏州众诚智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主要进行船舶修理及改造,属C门类制造业43大类“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4中类“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4342小类“船舶修理”、属C门类制造业37大类“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3中类“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5小类“船舶改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本项目属于“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造船、拆船、修船厂以及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四十、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434—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我公司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该项目的有关材料,并进行实地踏勘和现场调研,收集、核实了技术资料,根据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应标准、导则,开展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完成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供环保主管部门审查。1.2项目特点本项目位于苏州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长山村临江路7号,租用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现有场地,开展船舶改造维修项目,建设特点如下:(1)本项目租用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部分场地及设备,利用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3万吨和5万吨级干船坞各1座、3万吨舾装码头泊位2个,5万吨舾装码头泊位1个,本次项目不涉及码头的改造。(2)本项目维修船舶为中大型船,因船体分段较大,有部分喷漆在船坞内进行,配置移动式漆雾箱+二级活性炭装置,一部分在舱盖堆放修理区域进行,设置移动棚及移动式漆雾箱+二级活性炭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减少废气的排放。(3)项目船舶尺寸较大,使用环境条件恶劣,项目产品涂层必须具有耐腐蚀、色牢度高等特点,暂无可替代的水性涂料,本项目使用油漆均符合《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8469-2019)、《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38597-2020)、《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T3500-2019)等文件要求。(4)关注本项目运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措施、治理问题及环境管理。1.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环评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开展了现场踏勘、调研,向建设单位收集了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资料及污染防治措施技术方案等。对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及规划,分析了开展环评的必要性,进而核实了项目的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以及环保治理措施的可达性。在此基础上,编制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在环评过程中开展了公众参与调查,通过网络公示、登报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评价技术路线见图1.3-1。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1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2进行初步工程分析3开展初步的环境现状调查1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2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3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工作方案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价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第1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2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1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2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第3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阶三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4分析判定情况1.4.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属于[4342]船舶修理,不属于《目录》中鼓励类、淘汰类和限制类,为允许类;且本项目已于2025年7月29日取得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备案证明(详见附件2),项目代码为:2411-320552-89-01-832390,备案证号:张保投资备[2025]231号,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审批原则。对照《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和工艺。对照《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4年版),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和工艺。对照《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产业产品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三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产业政策。1.4.2与区域规划及政策相符性分析1.4.2.1与《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2018年修改)相符性分析《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2018年修改)中将张家港市城市性质定为现代化滨江港口城市,高品质文明宜居城市,长三角重要节点城市。张家港市总体空间布局为“一城、双核、五片”的空间结构。“五片”指杨舍城区、金港城区和锦丰片区、塘桥片区、乐余片区。①产业发展策略。临港高端制造业基地、全国重要的专业性物流枢纽、长江下游沿江地区生产服务中心。②产业发展战略。推动城市产业升级与多元发展,优化发展传统制造业和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实现产业“四轮驱动”。加大技改投入,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层次;发挥资源优势,提升传统服务业服务水平;加大推进力度,实施新兴产业跨越发展;发挥区位优势,实施现代服务业提速增效。③产业布局指引。规划形成“一核一带、核心引领”的市域产业空间布局结构:“一核”为张家港中心城区以都市型产业、新兴产业和综合服务业为主的产业聚集核心区;“一带”为依托沿江港口岸线条件聚集先进制造业的沿江临港产业发展带,包括先进制造业集中区、临港物流园区和战略性产业空间三大产业发展空间。④制造业空间布局。中心城区制造业主要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东区、南区、鹿苑东部工业区和塘桥东部工业区;沿江地区建设临港新兴产业基地,预留产业发展战略空间。临港新兴产业基地主要包括金港扬子江化工园区、再制造园区、大新重装园区、锦丰冶金工业园区和乐余镇集中工业区;产业发展战略预留空间主要位于大新重装园区南部、锦丰冶金工业园区东部和乐余镇北滨江地区。本项目位于金港片区,主要从事船舶修理改造业务,根据《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2018版修改)可知,本项目一部分所在地规划为交通枢纽用地,一部分所在地规划为生态廊道及斑块,根据现有土地证,本项目现有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项目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服从区域土地性质调整,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图(2011-2030)见图1.4-1。1.4.2.2与《张家港市金港片区总体规划(2011-2030)》相符性分析①与产业定位相符性分析根据《张家港市金港片区总体规划(2011-2030)》,金港的总体定位为:张家港市域副中心、国际化物流贸易型保税港区、长三角新兴生态旅游度假区、江苏省临港高端制造业基地。本项目主要从事船舶修理业务,与金港镇定位相符,符合产业政策。②用地性质相符性本项目位于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长山村临江路7号,根据《张家港市金港片区总体规划(2011-2030)》(2018年)用地现状图,项目所在区域用地一部分规划为港口用地,一部分规划为工业用地,地块利用现状为工业用地,本项目将严格按照张家港市金港片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运营至整个项目的土地调整期限内,无条件配合土地调整,张家港市金港片区总体规划图(2011-2030)见图1.4-2。1.4.2.3与《张家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三区三线”、《2023年度张家港市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苏自然资函[2023]222号)相符性《张家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于2025年2月24日通过江苏省人民政府的审批(苏政复[2025]5号)。规划要求:“着力将张家港市建成区域创新智造高地、长三角临港转型战略支点、苏锡通深度协同枢纽城市、美丽宜居的现代文明典范;到2035年,张家港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8.4289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4.7435万亩,含委托易地代保任务0.2568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2145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000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共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加强苏锡常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农业空间结构优化,推动农业安全、绿色、高效发展。严格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强度管控,加强太湖流域综合治理区域协同。加强生态空间的保护和管控,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资源保护和修复。构建等级合理、协调有序的城镇体系,加强城乡融合发展,优化镇村布局,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严守城镇开发边界,严控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做好分阶段时序管控。加大存量用地盘活力度,统筹推进闲置土地处置、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乡空间品质。优化中心城区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统筹布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安排居住用地,推进社区生活圈建设。严格城市蓝线、绿线管控,系统建设公共开敞空间,稳步推进城市更新。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完善城乡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强化与区域重要城市的交通联系,完善城区道路网系统,构建各种交通方式相协调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健全公共安全和综合防灾体系,保障城市生命线稳定运行,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2022年10月,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已通过自然资源部审查和批复并正式启用,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严格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控措施,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开发区、新城、建制镇的建设不得突破城镇开发边界。”、“城镇集中建设区、新城、各类开发区等应划入城镇开发边界。”2023年4月10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获得《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3年度张家港市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的复函》(苏自然资函[2023]222号),将预支的167.7899公顷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新增的允许建设区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2023年张家港市可上图预支空间规模指标为167.7899公顷(2516.85亩),张家港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中建设用地总规模为33745.7833公顷,2023年新增落地上图预支指标167.7899公顷(2516.85亩),因此,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为33913.5732公顷。至规划期末,张家港市耕地保有量面积不得低于31735.2300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少于28299.2200公顷,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至规划期末,张家港市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33913.5732公顷。全市允许建设区31487.9665公顷,有条件建设区2044.4421公顷,限制建设区65024.2194公顷,禁止建设区116.0984公顷。根据落地上图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机制,提高规划的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保证规划实施进度和质量。规划实施中,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落地上图方案;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补充耕地资金渠道,严把补充耕地质量关,保证补充耕地与被占用耕地相比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对照张家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本项目用地不涉及张家港市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功能不产生影响。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对张家港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没有影响。本项目位于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长山村,根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本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与“三区三线”相符。对照城镇开发边界图,项目所在地为允许建设用地。项目不在《2023年度张家港市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苏自然资函[2023]222号)中新增建设用地布局内,故本项目与《张家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2023年度张家港市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苏自然资函[2023]222号)相符,本项目与张家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关系图见图1.4-3、三区三线图见图1.4-4。1.4.3与“三线一单”相容性分析1.4.3.1与生态保护红线相符性(1)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张家港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的复函》(苏自然资函〔2022〕145号)、《张家港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张政发[2015]81号),本项目不在以上规划所列的生态红线管控区范围内,具体如下:表1.4-1本项目最近国家级生态红线区域名称类型地理位置区域面积(km²)与管控区边界的距离张家港暨阳湖省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湿地保育区和恢复区,31°83′95″N-31°84′92″N,120°52′73″E-120°54′52″E1.75东南19.2km表1.4-2项目地最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红线区域范围面积(km²)与管控区边界距离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总面积长江(张家港市)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维护/西自江阴交界的长山北岸鸡婆湾起、东至常熟交界止、北至长江水面与泰州、南通市界的长江水域,以及金港镇北荫村沿长江岸线部分(不包括长江张家港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120.04120.04北,100m表1.4-3项目地最近张家港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红线区域范围面积(平方公里)与二级管控区边界距离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总面积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长江(张家港市)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维护-该保护区西自江阴交界的长山北岸鸡婆湾起、东至常熟交界止、北至长江水面与泰州、南通市界的长江水域(不包括长江张家港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管控区范围)116.340116.34北,100m根据上表分析,本项目选址不在上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的建设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等规定要求,本项目不在保护区管控范围内,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张家港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张政发[2015]81号)等要求相符。(2)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本项目位于长江流域及太湖流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4-4与苏政发[2020]49号文件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相符性一、长江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察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属于船舶修理改造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相符污染物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本项目生活污水、食堂污水接管至张家港西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无生相符排放管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产废水产生。环境风险防1.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企业拟将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物资,实现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故能满足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到2020年长江干支流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国家要求。本项目不占用长江干支流自然岸线。符合二、太湖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属于上述文件中禁止建设的项目,项目无含氮磷工业废水排放;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要求。相符污染物排放管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行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项目无含氮磷工业废水排放。相符环境风险防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不涉及船舶运输,不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太湖流域加强水资源配置与调度,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2.2020年底前,太湖流域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本项目生产废水均循环使用不外排。相符(3)与关于印发《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字〔2020〕313号)文件的相符性。对照苏环办字〔2020〕313号文件,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长山村,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江苏扬子江现代装备工业园(含长山重装园)。表1.4-5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苏环办字〔2020〕313号文件要求本项目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引进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淘汰类的产业;禁止引进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本项目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印发《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32号)、《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中淘汰类和禁止类相符(2)禁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要求的项目。本项目满足《张家港保税区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要求(3)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物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条例》要求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条例》中禁止引进的项目(4)严格执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本项目不在阳澄湖一、二、三级保护区范围内(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按要求执行(6)禁止引进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的产业污染物排放管控(1)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本项目废气、噪声均达到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固废均有效处置不外排相符(2)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张家港保税区范围内平衡环境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企业将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配备相符风险防控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充足的应急物资,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防范事故发生的次生环境影响资源开发效率要求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Ⅲ类”(严格),具体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型燃料;4、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本项目不涉及高污染原料的使用符合(4)与《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4年6月26号)相符性分析表1.4-6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市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2)全市太湖、阳澄湖保护区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3)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中相关要求。(4)禁止引进列入《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禁止类、淘汰类的产业。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及《张家港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苏自然资函[2022]145号),本项目不在生态红线区域内,符合“三线一单”要求;本项目不违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对照《关于印发《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5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省定要求。本项目污染物经采取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收集处理后,污染物在区域范围内平衡,可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符合环境(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符合风险防控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落实《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县级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源。目前为环评阶段,企业后期将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同时按照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2025年苏州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103亿立方米。(2)2025年,苏州市耕地保有量完成国家下达任务。(3)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用水39043.7/a,用水水源来自市政管网,不会对当地自来水供应状况产生明显影响;用电主要为照明用电及生产设备用电,用电量为2923.93万度/年,来自市政电网,能满足本项目的供电需求;土地资源方面本项目不新增用地,租用现有场地,用地符合规划;综上,本项目的建设未突破资源利用上线符合(5)与《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2024年6月13日)相符性分析表1.4-7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4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国函[202369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82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0.95万平方千米。2.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3.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4.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域、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大沿江特钢产业工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本项目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属于产能过剩产业,位于江苏扬子江现代装备工业园(含长山重装园)内,主要进行船舶修理及改造符合空间布局约束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5.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化穿、跨越方式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本项目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属于产能过剩产业,位于江苏扬子江现代装备工业园(含长山重装园)内,主要进行船舶修理及改造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减排完成国家下达任务,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20%,主要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实施氮氧化物(NOx)和VOCs协同减排,推进多污染物和关联区域联防联控。本项目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可以达标排放;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符合环境风险管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4.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动。目前为环评阶段,企业后期将按要求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同时按照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525.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完成国家下达目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25。2.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5年,江苏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7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344万亩。3.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不涉及高污染燃料符合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长江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本项目位于江苏扬子江现代装备工业园(含长山重装园)内,主要进行船舶修理及改造,不在生符合空间布局约束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态红线范围内,不涉及焦化、危化品码头。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满足《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本项目未在长江设置排污口。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目前为环评阶段,企业后期将按要求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同时按照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符合太湖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本项目不排放含氮磷生产废水。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新增生活污水接管至金港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够满足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1、本项目原辅材料采购、运输为陆运,不涉及水符合环境风险防控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运。2、本项目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最终零排放,不会向太湖流域水体倾倒和排放。3、本项目建成运行前将按照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取用水规范化管理,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对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分类分步先期实施节水改造,鼓励重点用水企业、园区建立智慧用水管理系统。2.推进新孟河、新沟河、望虞河、走马塘等河道联合调度,科学调控太湖水位。本项目新增用水依托现有园区供水管网供给,现有给水工程可以满足要求符合1.4.3.2与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1)环境空气根据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4年张家港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2024年,城区空气质量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和臭氧均达标,细颗粒物年均值达标、特定百分位数未达标,因此,项目所在评价区为非达标区。全年优135天,良180天,优良率为86.1%,较上年提高3.6%。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4.10,较上年下降1.9%,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单项质量指数较上年均下降,细颗粒物单项指数较上年上升12.1%,城区空气质量总体基本稳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6.4.1.1判定,项目所在地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其他污染物:根据企业委托澄铭环境检测(苏州)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至4月17日进行的环境质量补充监测(报告编号:CMJC202503461-01),监测点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推荐值标准、颗粒物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标准、二甲苯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标准。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苏州市已制定《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实施范围包括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4个下辖县级市和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6个市辖区域。规划远期目标:2025年,全市PM2.5浓度稳定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天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完成省下达的减排目标,届时,苏州市空气质量得到改善。(2)地表水根据地表水环境现状监测结果,张家港西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口上游500m、处理厂排口和处理厂排口下游1200m处各断面各监测因子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各指标均可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要求,表明评价区域内张家港河水质现状较好。(3)声环境根据声环境现状监测结果,项目北厂界昼、夜监测值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a类标准,其余厂界昼、夜监测值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良好。(4)地下水根据地下水质量现状监测结果,D1项目地氨氮、六价铬V类标准,浊度、高锰酸盐指数、锰达IV类标准,其余因子均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D2点位六价铬V类标准,浊度、氨氮、锰达IV类标准,其余因子均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D3点位六价铬V类标准,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锰达IV类标准,其余因子均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5)土壤厂区内5柱状样和2个表层样点位的检测因子对应的检出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厂区外2个表层样点位(工业用地)的检测因子对应的检出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厂区外T8-T9土壤监测因子均在《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农用地土壤筛选值范围内,因此项目所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良好。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均进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优先选用处理效率和技术可靠性高的处理工艺。废气经过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排放,对周围空气质量影响较小;本项目生产废水均排入新建的1座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气浮+两级过滤”,设计处理能力为50m3/h)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本项目新增生活污水、食堂污水接管至张家港西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达标尾水排入张家港河;项目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厂区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a、3类标准限值要求;项目产生的固废均可进行合理处置,“零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可在区域内平衡。经预测,本项目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较小,不会改变现有环境功能类别,项目建设与环境质量底线相符。1.4.3.3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土地资源:本项目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现有场地,不新增用地;区域环保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用水来源为市政自来水,当地自来水厂能够满足本项目的新鲜水使用要求;用电由市供电公司电网接入。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项目采取了如下节能减排措施:①优先选用低能耗设备;②项目废气、废水采取处理效率和技术可靠性高的处理工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③本项目生产废水均排入新建的1座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气浮+两级过滤”,设计处理能力为50m3/h)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本项目新增生活污水、食堂污水接管至片区污水处理站处理。上述措施尽可能降低建设项目的能耗与物耗,项目建设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因此,本项目符合区域资源上线要求。1.4.3.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①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本项目产品不在负面清单之列。②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表1.4-7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文件相关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也不属于过符合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长江通道项目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符合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新增排污口,未有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占用长江流域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符合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排污口符合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2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捕捞符合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扩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化工、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符合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符合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符合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严重过剩产能、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符合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符合法规、政策符合表1.4-8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文件相关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范(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也不属于过长江通道项目,符合文件要求符合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符合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局、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符合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占用长江流域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符合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排污口符合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捕捞符合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本项目不属于化符合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工项目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扩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符合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符合文件要求符合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符合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符合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不在化工企业周边符合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符合文件要求符合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也不属于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符合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符合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严重过剩产能、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符合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符合法规、政策符合③园区生态环境准入和管控清单对照《张家港保税区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张家港保税区及各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见下表:浙能船舶重工(苏州)有限公司船舶改造维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4-1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张家港保税区总体要求)张家港保税区总体要求类别管控要求优先引优先引进属于国家及省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产业强链计划且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项目,引入项目须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产业布局。限制引(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项目。(2)污染治理措施达不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等要求的项目。(3)严格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相关要求,控制引入新增使用剧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化学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禁止引实施项目入区评估机制,严格落实《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相关要求;(1)与国家、地方现行产业政策相冲突的项目,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项目。(2)生产工艺及设备落后、风险防范措施疏漏、抗风险能力差的项目。(3)与主导产业不相关且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本)》“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项目。(4)《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列明的禁止建设的项目。(5)禁止新建、扩建涉铅、镉、汞、砷、铬、镍及含铅、镉、汞、砷、铬、镍化合物(催化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少量外购作为原料的除外)的项目。(6)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7)禁止新建、扩建以光气等剧毒气体作为主要原料或关键工艺介质的化工生产项目(国家战略储备等特殊情形经专项审批除外)。(8)落实《太湖流域管理条例》,除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排放含氮、磷项目。(9)按期淘汰园区内已被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药品、化妆品及其相关工艺、装备,并加强管理,杜绝违规生产使用。严格禁止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扬子江现代装备工业园优先引入优先引进属于国家及省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产业强链计划、且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项目,引入项目须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产业布局。限制引入(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项目。(2)污染治理措施达不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等要求的项限制引入目。(3)严格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相关要求,控制引入新增使用剧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化学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禁止引入实施项目入区评估机制,严格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相关要求;(1)与国家、地方现行产业政策相冲突的项目,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项目。(2)生产工艺及设备落后、风险防范措施疏漏、抗风险能力差的项目。(3)与主导产业不相关且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本)》“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项目。(4)《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列明的禁止建设的项目。(5)禁止新建、扩建涉铅、镉、汞、砷、铬、镍及含铅、镉、汞、砷、铬、镍化合物(催化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少量外购作为原料的除外)的项目。(6)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7)禁止新建、扩建以光气等剧毒气体作为主要原料或关键工艺介质的化工生产项目(国家战略储备等特殊情形经专项审批除外)。(8)落实《太湖流域管理条例》,除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排放含氮、磷项目。(9)按期淘汰园区内已被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药品、化妆品及其相关工艺、装备,并加强管理,杜绝违规生产使用。严格禁止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本项目属于船舶修理改造,不属于禁止准入类产业,不属于限制准入类产业。1.4.4与相关环保政策相容性分析1.4.4.1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及《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相符性分析(1)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版)相符性文件要求: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本项目生活污水、食堂污水委托有资质单位接管至张家港西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收集至初期雨水池经处理后回用,雨水接管至市政雨水管网排放,不属于上述禁止建设项目;同时,本项目不在太湖岸线5000米范围内,不在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不在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不在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不在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不属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禁止建设的项目,不存在条例中禁止的行为。(2)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的相符性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本项目生活污水、食堂污水接管至张家港西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收集至初期雨水池经处理后回用,雨水接管至市政雨水管网排放,因此,本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业。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及《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要求。1.4.4.2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相符性分析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附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本项目不属于五个不批情形,故本项目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136号)相符。1.4.4.3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环办〔2020〕225号)相符性分析文件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加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对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规划所包含项目的环评内容,可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予以简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原则上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超低排放或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本项目所在区域为大气未达标区,苏州市已制定《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4年8月),规划范围包括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4个下辖县级市和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6个市辖区域。本项目采取的措施能保证项目各污染物均达标排放,且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本项目技术水平先进、清洁生产水平高,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故与苏环办〔2020〕225号相符。1.4.4.4与《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相符性文件提出针对当前的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各地要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含兰炭)、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并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治,具体要求如下表。表1.4-10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相符性分析项目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检查重点项目实际情况相符性废气收集设施敞开式生产未配备收集设施,未对VOCs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控制风速达不到标准要求,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破损,泄漏严重,生产设备密闭不严等检查车间和设备密闭情况、有机废气是否“应收尽收”、高低浓度废气是否分质收集处理等,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采用风速仪等设备开展现场抽测;检查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是否有可见的破损情况;检查废气收集系统是否在负压状态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本项目VOCs产生工序为调漆、喷漆及刷漆、晾干、危废仓库贮存,油漆房废气采用整体抽风方式收集后经“干式漆雾过滤器+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由18m高1#排气筒排放;危废仓库采用整体抽风方式收集后经“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合并至18m高1#排气筒排放;船坞、舱盖堆放修理区有机废气分别经引风管收集后,采用移动式漆雾箱+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置后无组织排放符合有机废气治理治理设施设计不规范、与生产系统不匹配;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技术使用占比大、治理效果对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处理能力、运行时间、运行参数、耗材或药剂更换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染物规范化处置本项目运行后将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专人管理,对设备运行、活性炭、过滤棉、催化剂等耗材消耗及更换情况符合设施差;治理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应付治理、无效治理等现象突出;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定期维护不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建立VOCs治理设施清单;检查检测企业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治理设施去除效率进行记录,废耗材根据固废属性进行规划范处置1.4.4.5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相符性分析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VOCs产生工序为调漆、喷漆及刷漆、晾干、危废仓库贮存工序,油漆房废气采用整体抽风方式收集后经“干式漆雾过滤器+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由18m高1#排气筒排放;危废仓库采用整体抽风方式收集后经“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合并至18m高1#排气筒排放;船坞作业时采用油布包围遮挡,并采用多个引风管收集废气,采用移动式漆雾箱+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置后无组织排放;舱盖堆放修理区作业时采用移动棚围挡,有机废气经引风管收集后,采用移动式漆雾箱+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置后无组织排放;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储存在甲类中间库密闭储存,不敞口和露天放置。本项目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符。1.4.4.6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2019年5月24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该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1.4-11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符性分析文件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5.1.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5.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本项目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储存在甲类中间库密闭储存,不敞口和露天放置。相符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6.1.1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6.1.2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本项目油漆、固化剂、稀释剂等物料,采用密闭的容器转移。相符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1)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2)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3)VOCs物料卸料过程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4)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用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油漆房废气采用整体抽风方式收集后经“干式漆雾过滤器+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由18m高1#排气筒排放;危废仓库采用整体抽风方式收集后经“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合并至18m高1#排气筒排放;船坞作业时采用油布包围遮挡,并采用多个引风管收集废气,采用移动式漆雾箱+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置后无组织排放;舱盖堆放修理区作业时采用移动棚围挡,有机废气经引风管收集后,采用移动式漆雾箱+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置后无组织排放相符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控制要5.2.1.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且储罐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5.2.1.2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本项目不涉及储罐。相符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10.2.1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10.2.2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GB/T16758、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m/s。10.2.3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该对该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u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10.3.2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排放效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80%本项目油漆房、危废仓库均采用整体抽风方式收集,船坞、舱盖堆放修理区采用引风管收集,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废气收集系统处于负压状态符合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本项目建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有关要求。1.4.4.7与《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一、实施清洁原料替代。严格落实《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要求,按照“源头治理、减污降碳、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涉气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要求》(附件1)的相关规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涉气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审批。”本项目所用涂料属于船舶维修涂料,使用环境条件恶劣,暂无可替代的水性涂料,经分析本项目使用的涂料均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T3500-2019)、《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8469-2019)。“二、加强末端治理措施。根据上级要求,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大气环境质量优化提升战略合作专班差异化管控工作要求,引导企业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水平,严格审查废气治理工艺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建设项目大气污染治理工艺时,不得使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等单级处理工艺,重点行业、特征污染物因子的处理工艺应对照《各行业废气治理工艺推荐表》(附件2)进行选取,不符合相关工艺要求的涉气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审批。”本项目油漆房废气采用整体抽风方式收集后经“干式漆雾过滤器+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由18m高1#排气筒排放;危废仓库采用整体抽风方式收集后经“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合并至18m高1#排气筒排放;船坞作业时采用油布包围遮挡,并采用多个引风管收集废气,采用移动式漆雾箱+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置后无组织排放;舱盖堆放修理区作业时采用移动棚围挡,有机废气经引风管收集后,采用移动式漆雾箱+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置后无组织排放,符合文件要求。1.4.4.8与环大气[2020]33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4-12。表1.4-12本项目与《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相符性分析表文件相关内容相符性分析是否相符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2020年7月1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京津冀地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须满足《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督促生产企业提前做好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木器、车辆、建筑用外墙、工业防护涂料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实施准备工作,在标准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换,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提前实施本项目所用涂料属于船舶维修涂料,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T3500-2019)、《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8469-2019)有关要求符合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项目建设后企业将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符合1.4.4.9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T3500-2019)、《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8469-2019)相符性分析涂料挥发分要求见下表:表1.4-13本项目油漆与相关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表序号产品种类限量g/L本项目即用状态含量g/L是否相符《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8469-2019)底漆550521符合面漆500环氧面漆436、聚氨酯面漆393符合防污漆(I型和Ⅱ型)500406符合4其他涂料500中间漆476、环氧饮水舱专用漆294符合《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38597-2020)底漆(无机锌底漆)550521符合面漆450环氧面漆436、聚氨酯面漆393符合防污漆(I型和Ⅱ型)450406符合《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T3500-2019)底漆550521符合面漆500环氧面漆436、聚氨酯面漆393符合防污涂料500406符合4其它涂料500中间漆476、环氧饮水舱专用漆294符合由上表可知,调漆后即用状态下涂料挥发分含量均低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2、《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T3500-2019)表4、及《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8469-2019)表1中VOCs综合含量最低限值的要求。1.4.4.10与《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政办发〔2021〕84号)及《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府办〔2021〕275号)和《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张政办〔2022〕9号)相符性苏政办发〔2021〕84号文件要求:“推进固定源深度治理。全面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新上(含搬迁)项目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积极推进水泥、焦化和垃圾焚烧发电等重点设施、大型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窑炉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对焦化、水泥、垃圾焚烧发电、建材、有色等行业,严格控制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培育一批源头替代示范型企业。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源头替代力度,在化工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严格准入要求,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将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产品技术要求的企业纳入清洁原料替代正面清单。培育一批源头替代示范型企业。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源头替代力度,在化工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严格准入要求,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将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产品技术要求的企业纳入清洁原料替代正面清单。……强化重点行业VOCs治理减排。加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售等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发布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编制实施“一企一策”综合治理方案。完善省重点行业VOCs总量核算体系,实施新建项目总量平衡‘减二增一’。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规范,探索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危险废物流向监控,实现全省运输电子运单和转移电子联单对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苏府办〔2021〕1275号文件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管理。对企业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加强管理,有效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优先风险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完善重点环境风险源清单,实施环境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强化区域开发和项目建设的环境风险评价,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重金属和新污染物的项目,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把关。督促环境风险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重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加强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张政办〔2022〕9号文件要求:“深入实施长江大保护,推进美丽长江岸线建设;全面推进碳达峰行动,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强化PM2.5和O3协同治理,持续提升空气质量;坚持三水统筹,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土壤污染管控修复,保护土壤环境质量;深化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强化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提升生态服务功能;加强区域环境风险管控,保障环境健康安全;夯实筑牢环境保护基础,提升环境治理能力;逐步完善环保体制机制,推动社会共治共享……”本项目含VOCs物料主要为油漆、稀释剂、固化剂均储存于密闭容器中,暂存于甲类中间库,调漆工序在油漆房中进行,VOCs废气根据产生场所不同采用不同的废气收集方式,本项目油漆房废气采用整体抽风方式收集后经“干式漆雾过滤器+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由18m高1#排气筒排放;危废仓库采用整体抽风方式收集后经“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合并至18m高1#排气筒排放;船坞作业时采用油布包围遮挡,并采用多个引风管收集废气,采用移动式漆雾箱+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置后无组织排放;舱盖堆放修理区作业时采用移动棚围挡,有机废气经引风管收集后,采用移动式漆雾箱+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置后无组织排放;项目新增VOCs总量按“减二增一”方案在区域内平衡。本项目租用现有场地,主要进行设备安装及调试,施工时间短,仅产生一定的施工噪声,将强化施工噪声监管,完善施工噪声高效管理机制,规范施工作业时间管理要求,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本项目生活污水、食堂污水接管至张家港西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收集至初期雨水池经处理后回用,雨水接管至市政雨水管网排放。项目建成后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风险防范及应急体系;企业内部储备必需的风险防范及事故应急设备物资,实际生产中会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且与区域应急体系相衔接。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政办发〔2021〕84号)及《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府办〔2021〕275号)中要求相符。1.4.4.1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及《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文件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工业企业进入开发区,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外新建工业企业;沿江地区化工以及化工原料制造行业和其他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不得向水体排放标准中禁止排放的有机毒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沿江地区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稀释排放污水,禁止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可以采取生态净化等方式处理后排放……化工、电镀等企业应当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识雨水管、清下水管、污水管的走向,在雨水、污水排放口或者接管口设置标识牌;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制定“船坞污染防治操作规程”,明确各工序的污染防控要求:1、水刀除锈工序重点控制除锈废水,船坞地面做好防渗,水刀除锈作业时,关闭船坞坞门防止废水流入外环境,在两座船坞的坡底处分别设置污水提升泵,将作业产生的污水泵入污水收集池内;2、干法喷砂重点控制喷砂废渣与粉尘,喷砂作业配备布袋除尘器,将喷砂产生的粉尘收集后,通过管道输送至粉尘储仓,作业区底部铺设防渗工布,收集散落在地面的粉尘等,避免粉尘外逸后形成“含尘污水”流入长江;3、喷漆工序重点控制漆雾,船坞喷漆作业配置移动式漆雾箱+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置,处理产生的漆雾及有机废气,同时作业区底部铺设防渗工布,收集散落在地面的漆渣;4、焊接工序配置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地面大颗粒焊材等采用人工清理收集;5、船坞初期雨水经船坞污水提升泵泵入污水收集池内。后期企业将严格按照船坞污染防控要求进行管理,严禁含污废水排入长江。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将委托资质单位妥善处置,生活污水、食堂污水接管至张家港西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企业不存在私设排口、偷排污水等行为,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为船舶修理改造业,项目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能够落实到位,故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及《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1.4.4.12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相符性文件要求:“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特别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两高企业’,应及时核查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落实情况,重点核查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无组织排放控制、特殊时段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本项目为“C4342船舶修理”、“C3735船舶改装”,经对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本项目不属于“两高”类项目;本项目按照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生产,且项目所在的江苏扬子江现代装备工业园(含长山重装园),属于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工作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的审查意见(环审〔2019〕79号)的合规产业园;本项目符合产业园产业定位,不在产业园“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范围内,符合产业园产业规划。本项目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项目实施后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能够落实到位。因此,本项目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相符。1.4.4.13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相符性分析表1.4-14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见>的通知》符合性分析序号文件规定要求拟实施情况相符性1规范项目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环评要评价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来源和属性,论述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方式合规性、合理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所有产物要按照以下五类属性给予明确并规范表述:目标产物(产品、副产品)、鉴别属于产品(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可定向用于特定用途按产品管理(如符合团体标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得将不符合GB34330、HJ1091等标准的产物认定为“再生产品”,不得出现“中间产物”“再生产物”等不规范表述,严禁以“副产品”名义逃避监管。不能排除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须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具体鉴别方案,鉴别前按危险废物管理,鉴别后根据结论按一般固废或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项目环评审批要点要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要求衔接一致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期委外处理。危险废物密闭贮存于危废仓库,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厨余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符合2规范贮存管理要求。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点两类方式进行贮存,符合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不具备建设贮存设施条件、选用贮存点方式的,除符合国家关于贮存点控制要求外,还要执行《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中关于贮存周期和贮存量的要求,I级、II级、III级危险废物贮存时间分别不得超过30天、60天、90天,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1吨。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需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厂区拟建一个危废仓库,面积为40m2,并做好防风、防雨淋、防晒、防渗等“四防”污染防治措施符合3规范一般工业固废管理。企业需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废台账,污泥、矿渣等同时还需在固废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电子台账已有内容,不再另外制作纸质台账。各地要对辖区内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需求和能力进行摸排,建立收运处体系。一般工业固废用本项目建成后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废台账并妥善保存。符合3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的,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DB15/T2763—2022)执行。本项目建成后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废台账并妥善保存。符合1.4.4.14与《船舶制造业绿色发展行动纲要(2024-2030年)》(工信部联重装[2023]254号)相符性分析表1.4-15项目与(工信部联重装〔2023〕254号)相符性分析一览表文件相关内容相符性分析是否相符大力发展绿色化、数字化修船,引领全球绿色修船产业发展。加快淘汰高耗能设备,全面推广超高压水除锈等绿色表面除锈技术,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加强VOCs全过程、精细化管控,鼓励高固体分涂料、水性涂料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应用,确保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建立循环利用和污染治理体系,加强废旧钢铁、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和污油水治理水平,提升坞修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减排能力,树立全球修船业绿色典范。本项目大部分除锈工序采用高压水除锈工艺,VOCs全过程均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涂料均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T3500-2019)、《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8469-2019)等文件要求,粉尘及挥发性有机物可达标排放。符合1.4.4.15与《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操作要求》(JT/T787-2010)相符性分析表1.4.5-16项目与(工信部联重装〔2023〕254号)相符性分析一览表文件相关内容相符性分析是否相符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应按规定自行无害化处理油污水,可委托有资质及处置能力的单位对接收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项目设置气浮工序处理含油废水,处理后回用符合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应设置船舶生活垃圾储存装置、固体废物和有害材料储存装置、围油栏、油污水储存装置、油污水分离装置和雨水收集系统等设施设备,并处于有效的运行状态项目不接收船舶携带固废,由船舶实际运营主体自行合法处置符合防污染设施设备应选择技术先进、节能高效、使用方便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所规定的指标要求项目防污染设施设备选择技术先进、节能高效、使用方便的产品,均符合相关标准所规定的指标要求符合防污染设施设备应妥为储存和维护,存放在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防潮、隔热等功能场所内,保持良好可用状态项目防污染设施设备均妥为储存和定期维护,存放在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防潮、隔热等功能的工具库内,保持良好可用状态。符合防污染设施设备运输车和起吊设备要与防污染设施设备的重量、外形和体积相匹配项目已配备相应能力的运输车和起吊设备符合配备防污染设施设备应同时配齐相应的配套辅助设备。配套辅助设备包括围油栏的附件、辅助设备和与码头、岸边设施浮动连接的装置等项目拟配备围油栏的附件、辅助设备和与码头、岸边设施浮动连接的装置等符合需要配备专门的围油栏布放艇时,船舶、船员应项目拟配备有培训合格上岗符合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证书,并保持适航、适任状态,操作人员应经培训,持有规定的证书,并保持适岗状态。的船艇员,负责放置围油栏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和通信器材。项目配备有安全防护用品和通信器材符合配备水域防污染监视设备码头区域配备有视频在线监控设施符合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的防污染设施设备中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执行JT/T451的相关规定码头区域拟按照JT/T451的相关规定配备应急设备符合固体废物和有害材料储存应使用规定的容器并采取防风、防雨、防渗、防漏措施,属于危险废物的还应执行GB18597的相关规定项目将设置一般固废仓库、并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建设一个面积为40m2的危废仓库,并做好防风、防雨淋、防晒、防渗等“四防”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接收船舶携带的固废符合油污水储存装置(有效容积,m3)60油污水分离装置(处理能力,m3/h)10油污水临时储存容器(有效容积,m3)4生活垃圾储存装置(有效容积,m3)20固体废物及有害材料储存装置(有效容积,m3)20污水井(有效容积,m3)150污物池(有效容积,m3)15围油栏(长度,m)1500项目拟设置污水收集池350m3、油污水分离装置(处理能力50m3/h)、围油栏(长度1500m);项目不涉及船舶生活垃圾储存,不涉及船舶固体废物及有害材料收容储存,厂内已设置固废暂存场所;符合船坞内的污水井应设置专门的管线,将船坞内的污水排至厂区的污水储存设施,该管线不得与船坞的抽水管线互联互通,不得旁通,并且应设一个单向止回阀。污水井必须用足够强度的安全网栅遮盖船坞拟配置污水提升泵,将船坞内的污水排至厂区的污水处理设施符合1.5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针对本项目的工程特点和项目周围的环境特点,本项目的主要环境问题是:(1)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符性、与区域规划相符性;(2)工程建设后产生的大气环境影响:结合项目周边的环境保护目标情况,主要考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有机废气对周边大气环境的影响,各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过程中的防控措施是否切实有效以及是否定期运维,关注厂界异味是否满足相关环保要求。(3)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能排放含氮、磷生产废水,项目投产后生产废水是否能够有效回用。(4)关注本项目营运期的环境风险、风险防范措施及本项目的环境风险是否可以接受。1.6本环境影响报告主要结论本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地方的相关规划和环境管理要求,选址合理。污染治理措施能够满足环保管理的要求,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对大气环境、声环境、地表水环境的影响较小。污染物排放总量能够实现区域内平衡。项目建设具有一定的环境经济效益,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完善。报告书认为在严格落实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法规、政策及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环境风险预防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该项目建设具备环境可行性。2总则2.1编制依据2.1.1国家级法律、法规及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环境防治法》,2018年8月13日通过;(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通过;(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12)《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年第748号);(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16)《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17)《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部令第23号),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8)《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1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部令第36号,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4号);(21)《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22)《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23)《《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24)《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25)《关于启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711号);(26)《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27)《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28)《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2011年9月7日;(29)《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30)《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3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令第736号),2021年3月1日施行;(32)《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2022年4月1日;(3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2024年1月31日施行。2.1.2地方法规、规章、政策文件(1)《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江苏省环境保护局,1998年6月);(2)《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2]82号);(3)《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管理的若干规定》(苏环控[1997]122号);(4)《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2020年11月27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5)《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6)《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7)《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3月31日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8)《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第三次修正);(9)《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10)《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1〕71号);(11)《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订);(12)《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1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14)《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15)《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船舶改造维修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