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耕地续约出租续约招标采购公告(东莞市石排镇田边股份经济合作社2025)



农村集体产权|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告信息;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项目编号: D441901104Y202509002

项目名称: 田边村田边经济社田边氹田鱼塘、耕地续约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交易编号:J01-N14419007520554771-20250818-000501-1
东莞市石排镇招投标服务所受东莞市石排镇田边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将对位于石排镇田边氹田的使用权租赁进行续约交易。
一、竞投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编号
资产性质
交易面积
出租或租赁年限
交易底价
资产地址

1110004
经营性资产
1867平方米
5年
19,149元/年
田边氹田

1010007
经营性资产
3780平方米
田边氹田

二、项目信息:
资产使用范围:其他
项目类别:其他
交易类别:续约
预计租赁起始日期:2025年10月01日
行业要求:  需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不得经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三、原承租人请通过交易系统(https://zh.ggzy.dg.gov.cn/zhjy/UnifiedLogin/dglogin)进行网上报名,操作指引详见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1900/fwzn/detail?id=246238968033599488,对不按操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步骤和要求进行操作的,造成的损失由原承租人自行承担。
四、报名时间

原承租人请在规定时间内参与报名。本次交易报名时间为:2025年09月18日 12点00分至2025年09月25日 17点00分。

东莞市石排镇招投标服务所
2025年09月18日

田边村田边经济社田边氹田鱼塘、耕地照片2.jpg

田边村田边经济社田边氹田鱼塘、耕地照片1.jpg

田边村田边经济社田边氹田鱼塘、耕地出租合同.pdf

FYiiii管示*示牌流下:电电抓电电电电合同编号:立项编号:耕地、鱼塘租赁合同书土地名称:田边氹田耕地、鱼塘出租出租方名称:东莞市石排镇田边股份经济合作社承租方名称:王柱洪(身份证:,)出租方:东莞市石排镇田边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王柱洪(身份证:,)(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耕地和鱼塘及经营用途1、甲方将位于田边氹田的耕地和鱼塘出租给乙方使用。耕地面积5.67亩,鱼塘面积2.8亩。耕地和鱼塘移交后实测面积与合同载明面积有出入的,成交总价不作调整,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2、耕地和鱼塘属于甲方所有。3、乙方租赁甲方耕地用于粮食作物种植,鱼塘用于养殖。乙方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4、乙方确认已知晓本合同涉及租赁物的资产情况、权利瑕疵情况等所有情况,乙方承诺不应以上资产所存在的权利瑕疵等情况主张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并且不以此为理由主张甲方赔偿任何损失。第二条租赁期1、租赁期为5年,即从2025年10月1日起至2030年9月30日止。2、甲方于2025年10月1日前将耕地和鱼塘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将耕地和鱼塘交付给乙方时,如乙方对耕地和鱼塘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乙方未当场提出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视为甲方已按约定交付租赁物。-2-第三条租金及履约保证金1、耕地和鱼塘每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19149元;每亩每年租金2260.8元。(大写:人民币壹万玖仟壹佰肆拾玖元整)。2、租金每/年递增/%(即从/年/月/日起耕地和鱼塘每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元)。3、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需一次性向甲方缴交履约保证金19149元,履约保证金转入甲方银行账户(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石排中坑支行,户名:东莞市石排镇田边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号:,)。4、租金按年缴交,缴费方式采用东莞“村财”跨行代扣模式。乙方可通过本人(单位)账户代扣缴租,也可委托他人(单位)的账户代扣缴租。由甲方与支付租金账户持有人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签订《东莞“村财”跨行代扣租金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扣款具体条款,《东莞“村财”跨行代扣租金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年租金将于当年10月10日前扣款,乙方应保证扣款日前代扣缴租的银行账户有充足余额。5、合同期满,在乙方付清租金、工人工资、税费等费用并完好将耕地和鱼塘归还给甲方确认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第四条土地移交1、乙方租赁期满后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最后二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最后一个月之前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乙方在租赁期最后二个月之前不通知甲方的,视为-3-放弃继续租赁。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则应在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此外,乙方租赁期满后要继续租赁的,应按照合同期满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东莞市政策规定办理。2、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五天内将耕地和鱼塘完好归还甲方,且不得拆除耕地和鱼塘四周的固定设施,相关固定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如乙方在限期内未将耕地和鱼塘完好归还甲方的,甲方有权直接收回。如乙方归还甲方的耕地和鱼塘或收回的耕地和鱼塘有乙方搭建的设施或农作物的,甲方有权处置且不予补偿。第五条耕地和鱼塘的维护1、租赁期间,耕地和鱼塘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定期检查耕地和鱼塘,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不得利用耕地和鱼塘从事违法活动,保证使用耕地和鱼塘从事的各种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所需的各项手续后方可以使用。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没收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补足。3、租赁期间,在耕地和鱼塘上发生的意外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等由乙方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耕地和鱼塘的-4-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耕地和鱼塘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2、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按时向甲方缴交租金,并自行承担、交纳水电费、工人工资、税费等一切有关的费用。3、租赁期间,乙方应合法使用耕地和鱼塘,做好环保、消防、保卫、安全防护所有安全工作,保障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4、乙方不得占用租赁外耕地和鱼塘。5、乙方不得改变租用耕地和鱼塘的经营用途。6、乙方不得将耕地和鱼塘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7、乙方不得在耕地和鱼塘上搭建设施(含窝棚)。8、乙方不得填高或挖深耕地和鱼塘。9、乙方不得污染耕地和鱼塘环境。10、乙方不得在耕地和鱼塘上进行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畜禽养殖,如被政府相关部门清理,不予赔偿。11、乙方不得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12、乙方不得在耕地和鱼塘上焚烧秸秆、树枝、落叶、杂草、垃圾等,并落实秸秆还田及树枝、落叶、杂草等生物质废弃物综合利用。13、乙方依法依规开展种养生产,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生产记录台帐和用药记录台帐,合理用药,落实安全用药间隔期,严禁使用禁限用农兽(渔)药以及国-5-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乙方应当配合农产品监管部门的抽检工作,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乙方租赁地块生产的农产品经有农产品检测资质的检测监督机构检测三次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14、乙方应听取甲方的意见、建议,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乙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5、乙方不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立即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6、乙方应服从有关公共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政策文件的要求。第七条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不按时交付耕地和鱼塘给乙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0.1%的违约金。2、甲方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收回租赁物的,应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无息退回当年租金给乙方,并给予乙方3个月处理地上农作物,乙方放弃其他赔偿或补偿的权益。第八条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不按时缴交租金的,按应缴租金每日加收0.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乙方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退租的,乙方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回。-6-3、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另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5%的违约金。4、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没收履约保证金、追回乙方拖欠款项、收回耕地和鱼塘及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不予补偿或赔偿,包括搭建的设施或农作物均不予补偿或赔偿,此条款与违约行为的其他违约责任同时适用:(1)未按时交付履约保证金;(2)未按时向甲方缴交租金、水电费等费用超过两个月;(3)占用租赁外耕地和鱼塘;(4)改变租用耕地和鱼塘的经营用途;(5)将耕地和鱼塘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6)在耕地和鱼塘上搭建设施(含窝棚);(7)填高或挖深耕地和鱼塘;(8)给耕地和鱼塘造成严重环境污染;(9)未按时归还耕地和鱼塘给甲方;(10)在耕地和鱼塘上进行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畜禽养殖;(11)在耕地和鱼塘上焚烧秸秆、树枝、落叶、杂草、垃圾等。(12)被查出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禁限用农兽(渔)药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13)在租赁地块生产的农产品经有农产品检测资质的检测监督机构检测三次不合格;-7-(14)乙方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退租的;(15)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16)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况。5、乙方向甲方归还耕地和鱼塘时,耕地和鱼塘有损毁的,要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6、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为解决纠纷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因财产保全支付的担保费/保险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7、甲方有权因征收拆迁需要、或其他政策要求、自身需求提前终止合同,甲乙双方按乙方实际使用租赁物天数进行结算,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九条租赁物收回1、租赁期届满或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或合同无效后,乙方应在5日的归还耕地和鱼塘期限内,对未与耕地和鱼塘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农作物等乙方所有财物进行拆除及搬走,因拆除或搬运行为造成耕地和鱼塘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的损失。2、乙方对返还的耕地和鱼塘应进行腾空、打扫、清理及恢复原状,使耕地和鱼塘处于完好和可出租状态。逾期不交还或不按上述条件交还租赁物的,所产生的清场费用概由乙方承担。3、乙方向甲方交还耕地和鱼塘时应当保持土地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耕地和鱼塘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的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8-4、如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还耕地和鱼塘,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占用期间的场地使用费(每逾期一日,按合同解除前日租金的2倍计算至返还之日止)及其他费用,还有权在租赁期满之日起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30日(含30日)后对耕地和鱼塘停止提供水电,将耕地和鱼塘内的物件包括但不限于农用工具、装置和其他添置物搬出耕地和鱼塘,并将土地腾空收回。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坏及乙方之损失概不负责。对于乙方遗留在耕地和鱼塘上的物件,甲方有权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并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该等物件,并将处分所得(如有)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及赔偿甲方因本款规定事由所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损失。但不论任何情况甲方均将无任何义务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支付或偿付任何款项。5、发生了乙方违约致使合同被甲方通知解除的情况下,乙方应单方无条件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搬离。第十条免责条件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租赁期间,因政府政策、政府建设需要征收、征用或拆除、改造已租赁的耕地和鱼塘,合同自动终止,因此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同意无条件归还耕地和鱼塘,并自愿放弃要求甲方补偿或赔偿的权利,包括搭建的设施或农作物均不要求甲方补偿或赔偿。-9-3、租赁期间,因政府政策或甲方因发展需要收回耕地和鱼塘,甲方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同意无条件归还耕地和鱼塘,并自愿放弃要求甲方赔偿或补偿的权利。4、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该地块耕地和鱼塘要求整改的,乙方无条件限时清除退出,甲方不作任何补偿。5、因上述第1、2、3、4款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第十一条通知条款1、双方确认,与本合同履行有关而发出的所有书面通知或其他通讯,或者因争议解决由司法裁判机关发出的法律文书,均以本合同列明的通讯地址为准。送达有关文书时,如采用EMS邮寄送达的方式,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他无法送达情形的,则从发件人寄出文书之日起3日即视为已经送达。2、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其它约定的事项甲方在收取乙方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时其价款均属不含税价,乙方同意甲方开具统一收款票据即可,如乙方需要提供其他票据的,如发票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10-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签约代表:签约代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通讯地址: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田边村委会-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耕地续约出租续约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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